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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视域下公众网络“吃瓜”的行为逻辑与引导

2024-01-01朱瑛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2期
关键词:公共事务大数据

文章编号:1673-9973(2024)02-0053-06公共行政

收稿日期:2024-03-31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科研项目(JAT201181)

作者简介:朱瑛(1981-),女,山东聊城人,副教授,主要从事食品安全规制研究。

摘" 要:在当前缺乏有效管理及事故屡治不绝情况下,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来推动公众积极参与公共事件,并高效融入到相关公共事务治理的做法已逐渐成为一致共识。对“鼠头鸭脖”等典型食品安全事件展开情境化探索,分析网络“吃瓜”生成机理,归纳公众网络“吃瓜”中存在的行为偏离、话语权失衡、数字行动权的制度缺失等行为缺憾情况,系统梳理大数据网络环境中公众参与的行为特征,据此探讨“倍增”效应和“盲区”效应等对大数据环境下公众参与行为引导的困境,可为开创全社会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良性互动新格局进行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大数据;吃瓜;公共事件;公共事务;行为引导

中图分类号:TS201.6;D669.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411/j.cnki.sxsx.2024.02.010

The Behavior Logic and Guidance of Public Network “Eating Mel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ig Data

ZHU Ying1,2

(1.Fuji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 Fuzhou 350303, China;

2.College of Food Science,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Fuzhou 350002,China

Abstract:In the current absen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repeated treatment of accidents, it has gradually become a consensus to make full use of big data technology to promote the public to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public events and efficiently integrate into the advocacy of relevant public affairs governance. Through contextualized exploration of typical food safety incidents such as “rat head and duck neck”, the mechanism of online “eating melons” was analyzed. The behavioral deviations, imbalanced discourse power, and institutional deficiencies in digital action rights in public online “eating melons” were summarized, and the behavioral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big data network environment were systematically sorted out. Based on this, the dilemma of guiding public participation behavior in the big data environment, such as the “doubling” effect and the “blind spot” effect, was explored, which is beneficial for creating a new pattern of positive interaction for the whole society to participate in public affairs governance.

Key words:big data; eating melons; public events; public affairs; behavioral guidance

一、问题提出

大数据技术大幅提升了互联网中信息的丰富度、复杂性和流通性[1],从技术和思维这两个视角对公众协同治理网络空间产生了深远影响。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和“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同时列入列为第十一部分“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第(四)点“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表明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推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作为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被列入国家战略层面。

公众积极、主动、高效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有助于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然而,公众群体在互联网中如果只是秉持“吃瓜”的姿态——以看热闹的心理来围观事件,随性地“评头论足”及“推波助澜”,结果可能仅助长了流量,无益于相关职能部门对事件的妥善处置。在这一网络“吃瓜”状况下,在互联网中实现公众对系列事件所关联的公共事务的协同治理就无从谈起。

显然,大数据技术助长了互联网环境中多、乱、杂、变等特性,加剧了各网络事件中的多元化利益冲突、伦理难题、安全风险等状况[2][3],给科学引导公众的网络行为带来了新的挑战。然而,大数据技术也有助于从纷繁芜杂且动态激增的海量信息中精准辨析各类群体表达的真实“蕴意”[4],打破了互联网中信息流动的时空阻碍,为科学研判、引导网络“吃瓜”行为进而推动公众协同治理提供事实与逻辑的支持。

为此,笔者探索了互联网中公众“吃瓜”式参与形成原因,梳理大数据环境下引导公众参与行为的新困境,提出运用大数据技术优化风险控制思路,形成科学引导公众网络参与行为的对策,以切实改善当前互联网环境下我国公众协同治理公共事务的生态。

二、网络“吃瓜”现象与生成描述:以“鼠头鸭脖”事件的舆论发展为例

(一)“吃瓜”及“热度”波动

群体首先是出于一种猎奇的心态,在互联网媒介中对事件及其过程采取围观、评价、讨论等行为,谓之网络“吃瓜”[5]。以2023年“鼠头鸭脖”事件为例,事件始于学生在某高校食堂吃出疑似“鼠头”的异物,被食堂阿姨告知为“鸭脖”后,学生将视频上网,引发舆论关注。进而,在“视频热传”后,高校紧急“灭火”,发布通报表示由学校、学生本人及同学比对确认为“鸭脖”,试图予以“澄清”。然而,公众并不因此认可,在地方监管部门依据视频和图片宣告“初步判定系鸭脖”后,反而充实了新的舆论素材,衍生出新一波“吃瓜”,直至该事件在省级行政机关成立联合调查组最终确认为“鼠头”后,系列风波才得以暂时平息。事件后续又衍生出高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风险、供应商“挖底”、政府公信力质疑,进而延伸到绝味鸭脖企业的股价下挫以及同一食堂又出现“大青虫”、某医院食堂“鼠头”盒饭等系列次生事件根据网络所公布的事件过程予以整理。,极大地激发了公众关注、参与到食品安全管理、地方政府公正执法及监督、企业诚信等系列公共事务领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系列事件的网络“吃瓜”,经历了多次跌宕起伏的过程,其“热度”呈现出复杂、多样及多变的消涨波动特征。第一,急剧性爆发。事件自带“热点”,关联到“高校食堂”、“学生”和“食品安全”,均是社会所关注的重心,大数据技术加持下直接成为“大瓜”,诞生了第一波狂热吃瓜的“盛宴”。第二,酝酿强化。网络“吃瓜”的热度可能呈现出不断强化的发展态势,新资讯、新进展等推动网民参与热情持续高涨;同时,随着资讯及真相持续披露,尤其是出现反常理、违背社会公平公正情况时,如该事件中当地市场监管局局长在采访视频中的“越描越黑”,网络“吃瓜”达到了新高潮,随着对“可疑物”的专业鉴定、视频技术比对以及群策群力的逻辑推理,网络“吃瓜”取向已从单纯的“事件关注”转化为公众群体对公正道义的追寻和期待。第三,消退和反思。事件中,联合调查组介入以及系列调查事件展开,出现了某种“可接受”结果,网络“吃瓜”热情则快速消退。此外,网络吃瓜亦可能呈现出削弱和转移发展的特征,对特定事件的关注度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减弱等,或发生了其他更值得关注的事件,聚焦点可能暂时产生转移。然而,此次的“鼠头鸭脖”事件也表明,在大数据环境下,地方政府如果仅秉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选择将事件予以“掩埋”,很有可能会导致事件的危害被不断地“拖大”和“拖炸”。

(二)网络“吃瓜”生成及发展过程

2023年“鼠头鸭脖”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中所面临的质量监控不力、监管部门不作为等公共事务问题[6]。多起事件在网络及现实中引起猛烈发酵,网友们秉持百般心态纷纷进入“吃瓜”状态,由此引发了诸多衍生事件。系列公共事件从实践层面为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并高效融入公共事务管理提供了新素材,也由此引发了对“如何在互联网中科学引导公众协同治理”这一命题的新思考。

网络“吃瓜”行为往往和“种瓜者”行为紧密相连。“吃瓜”满足了“种瓜者”的“被关注”、“被点赞”等虚荣化的情感需求[7]。表1从种瓜、访瓜和享瓜等三个阶段阐述了公共事件中网络吃瓜的生成过程。

1.解析“种瓜者”的意象表达。从网络“瓜”生成的缘由考虑,一方面,“瓜”可能是无意间生成的,如始发者并非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无意中发的一个帖子、一张图片、一个评价,旁观者出于好奇、关注乃至于“闲来无事”下进行“改造”和“再解释”,会在“蝴蝶效应”下推高“热度”[8]。另一方面,“种瓜”行为也有可能来源于刻意谋划,通常存在两种情况:其一是来源于利益相关者的设计,有意识地引导公众聚焦及表达往特定方向演化,从而实现其获取特定利益的目标;其二,不乏一些“种瓜者”出于公正道义而对相关事件所暴露出来的公共事务问题进行披露和提醒,以引导公众对相关风险及危害的“警戒”,并希望政府、生产经营者及公众能够及时、高效地采取有效措施,来确保公共安全。

2.探究公众“访瓜”的潜机制。公众在网上出于单纯旁观者的心态,被吸引为“访客”,呈现为个体的意见表达或漫无目的地的情感“倾述”,这种“访客”造成的后果可能仅仅是满足了“种瓜者”的虚荣心。但是,零散个体表达容易屈从或盲从于群体的“身份认同”[9]或被持有特定目的的“搅局者”等“来客”的倾向影响。现实中,事件的资讯发起者为了引发关注,可能采取披露、突出展示事件中的事实内容等方式,抑或通过炒制、虚假夸大及捏造故事情节等极端手段吸引目光,在“捆绑”效应影响下,少数“访客”的“异议”可能被特定目的“来客”及其从者的“资讯”所推翻、淹没,在事实上造成对正确价值评判的排斥。

3.辨析从个体到社会的“享瓜”过程。网络“享瓜”过程的本质是个人或小群体情感、利益和价值的诉求与社会网络互动的结果,从而产生特定情绪传播倾向[10],它是公共事务管理民主化的一种重要表现。公共事务管理民主化可能引致的后果具有两面性[11],公众参与的“享瓜”极化同样如此。一方面,公众群体积极介入公共事件,有助于督促相关部门对安全事件开展更全面、深刻的调查,积极解决问题并妥善处理。以前文“鼠头鸭脖”事件为例,该事件事实上推动了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弊端的检视反思,利于群策群力完善制度并提升治理效能;另一方面,公众“吃瓜”亦有可能被误导,产生“盛宴”效应[12]。生产厂商为了撇清生产经营责任刻意营造“无辜者”角色标签,以及部分参与者采取夸大、隐瞒、捏造等方式来刻意引偏公众评判,均可能产生各种难以估摸的“负面舆情”[13],在集体亢奋下导致盲目性的激情发泄,引发系列衍生事件。

三、网络“吃瓜”的特征及行为缺憾

(一)互联网环境下公众参与的新特征

相比传统的媒介环境,互联网环境中公众参与的“量”、“速”及“质”等方面均迥然相异。表2探索了传统媒介环境与互联网环境中公众参与的特征差异。

1.从广度差异看,互联网环境下公众参与在参与对象、平台渠道、参与时间及环节等观测视角均更具便利性、全面性和全过程性。一方面,受限于不成熟的媒介技术条件,传统媒介环境在参与的群体、媒介平台渠道、网络便利性及介入环节等均存在不足。以曝光于2008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为例,事件中公众参与呈现为特定的利益群体通过相对固定的媒介平台、在特定的参与时间有限地介入事件若干环节的典型过程,公众缺乏全局、全面参与的媒介技术条件。另一方面,从理论上看,在移动互联网技术等支持下,网络环境中公众介入公共事件具有全员、多平台、随时随地及全过程多环节参与等广度特征。

2.深度方面,相比传统媒介环境,网络环境在信息披露和信息交互等媒介“表达”方面更具丰富性和复杂度。首先,传统媒介环境下的资讯探索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线下调查的方式,这意味着事件的资讯披露不太具有可持续性,且存在着时滞性;而互联网环境为公共事件相关数据的即时、充分挖掘提供了海量的资讯基础和成熟的技术手段,并在短时间内即可能观测到资讯暴发性的动态扩增情况。其次,在互动性方面,传统媒介环境下公众通常以展示和非同步交流的沟通方式介入到公共事件中,互动程度相对较低;而互联网环境中可实现以实时交互为主要沟通方式,公众参与则兼具时效性和实效性。 最后,以文本和图片为呈现方式的传统媒介环境,相比以对话、视频、文字和图片等多种呈现方式的情境,无论在视觉体验、还是在接受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差距。

3.分别从传播速度、响应速度和“热度”变动等速度视角探索两类网络环境下的速度特征,传统媒介环境下公众参与存在以受众范围为边界的速度差异,但互联网环境下的速度变化不存在明显的受众边界性,更具效率性和动荡性。首先,传统媒介环境下,传播速度呈现出先快后缓的变化,可能的原因是公共事件相关资讯率先在相对固定的受众范围内快速传播,但超出这一范围后,其他“潜在”的参与者未能及时关注到最新资讯情况,传播的速度则会明显减缓。其次,传统媒介环境下参与者对事件的响应情况,可能更取决于特定受众群体的关注度和利益相关度等情况;但互联网环境中不乏存在受事件状况(比如内容“精彩”)所吸引和影响的“看客”,从而观测不到范围“边界”。最后,由于传统媒介环境中资讯更新在一定程度上仍依赖于线下调查,以公众参与的“热度”为衡量,公众参与的变动趋势总体上较为缓和,但互联网环境下事件的变动频率可能受不断出现的新资讯影响,“热度”可能存在明显波动。

4.从影响力度进行比较,显然在互联网环境中公众参与的影响受众、资讯内容和风险管理更具影响力及不可控性。首先,在传统媒介环境中公众参与形成的影响受众,通常是直接及间接的利益相关者,如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及的食品生产者、事故受害者或负有直接责任的监管者(如地方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等,而互联网环境中影响受众范围则可能进一步扩大到立法者及其他参与者。其次,从资讯内容上看,传统媒介环境下资讯内容通常限于这一安全事件本身或直接关联事件,在互联网环境下公众所能获取的资讯内容则更为丰富,并容易扩散到类似事件中产生再“发酵”。最后,在传统媒介环境下,公共事件的风险可控性较高,但在各方参与者话语权不对等的情况下,可能造成更大危害,如“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事实上在2004年即发现奶粉的安全问题,但在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刻意扭曲操控下,直至2008年期间才得以彻查。而在互联网环境下,公众参与更具自主性和便利性,更容易产生次生舆情,比如“鼠头鸭脖”事件进一步衍生出对相关监管部门不作为的“新追问”。

(二)网络“吃瓜”行为缺憾分析

1.行为偏离。公众广泛、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健全安全保障体制,有助于提升安全治理的效能。但是,公众仅以“看热闹”为意愿,可能会造成参与过程的“半途而废”及实际参与效果不理想等状况,公众由公共事件的介入,再延伸到事件相关的公共事务管理,此时已是兴致寥寥。为此,应从认知与行动两个层面对其参与行为偏离进行探索。

第一,公众对事件认知不足容易产生的判断偏差。由于公众个体缺乏专业性知识积累,且个体并未直接遭遇类似事件,其对事件严峻性及危害性就缺乏正确认识,主观认知偏离客观事实,反映在内容层面的判断偏差,形成参与意愿的偏误。以食品安全事件为例,公众可能将食品安全问题等同于普通商品质量问题,以及将食品安全事件按照《产品质量法》而非《食品安全法》作为解读依据等各种判断偏误。

第二,行动层面看,公众参与的初始诉求与行为收获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甚至完全背离。个体介入公共事件的良好初衷,应是秉持公正的价值评判尺度进行意见表达,以期实现惩恶扬善、促进安全管理效能提升等效果。但是,在互联网上,部分个体往往带着喧嚣浮躁的心态,以“吃瓜者”的姿态对事件评头论足,逞一时之快对资讯信息予以“添油加醋”式的评价,乐于“打卡式”参加却未见真正“出力”,其结果通常是参与者沉溺于获得一种“形式”上的满足感,以“看完热闹”为唯一收获而闭幕,初衷和行为产生背离。

2.话语权失衡。中国从来不缺乏看客,也不缺少有话语权的看客。从被“种瓜”开始,每一起公共事件中都少不了对事件内容的关注、点评、转载以及“翻炒”的网络印迹,有对事件内容及执法真相的质疑、对事件关系中涉及的价值尺度评判以及对事件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评价等,表达看法、提建议、求“公正”及“蹭热点”兼而有之。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公众的意见表达具有片面性甚至产生判断偏误,尤其在事件真相被某些利益相关者刻意扭曲的情况下,就产生了话语权的不对等现象:掌握了新信息时代下能够引爆关注度并切中“看客”燃点能力的利益相关者,在食品安全这一领域中通常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具有引导公众评判导向的优势;而食品安全事件的受害者作为另一方,则有可能成为公众“吃瓜”下的“沉默羔羊”。

3.数字行动权的体制缺失。在互联网时代,中国公众参与公共事件及公共事务治理的行动权均缺乏有效的法律表达,尤其在公众线上参与的立法倡议和执法监督等重要环节在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及缺位,导致公众网络参与缺乏规范性和有效性。以食品安全领域为例,2021年中国新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相对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14],将国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务在事实上纳入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予以统一管理。然而,我国长期以来“多部门分段监管”为主的政府科层制模式[15],导致我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体系遗留着明显的行政权限过分集中、参与程序欠完善、“拍板权”不足等运作机制缺陷,无法充分保障公众参与及协同管理行为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难以适应互联网环境下各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频现网络“舆论”维权、非理性“吃瓜”及法理和情理之间的网络大碰撞,无法解决“扭曲式”利益协调等方面的难题。

四、大数据视域下公众“吃瓜”行为引导的思路及要点

(一)网络“吃瓜”引导的新难题

前述分析表明,大数据技术为公众通过网络参与公共事件提供了更具广度、深度、速度和力度的媒介技术支持[16],也给网络“吃瓜”行为的科学引导带来了新问题、新挑战。

1.在大数据媒介技术加持下,参与者所面临的网络环境呈现出明显的“倍增”效应[17],公共事件更具变数和不确定性风险,从“量”和“速”两个方面加剧了后续科学引导公众参与治理公共事务的难度。

2.大数据技术加剧了当下互联网环境的“盲区”效应。首先,随着网络中事件发酵,资讯不断地动态调整及扩增,公众难以从错综复杂及动态变化的海量资讯中识别出真假和正误;其次,“大数据博弈”下部分随性网络“吃瓜”可能误导其他公众群体对事件的理智、准确判断,公众参与行为更容易被错误的“情感”和“正义”所左右;最后,利益相关者可能运用大数据手段对公共事件的内容进行干扰和扭曲[18],阻挠公众探寻事件真相,甚至诱使网络参与者误解和曲解事件以达到其不法的目的。显然,大数据环境下加剧了互联网的“盲区”效应,可能导致公众参与的低效化、无效化甚至逆反化,从“质”方面抵消了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并可能导致公众协同治理成为一纸空谈。

(二)风险识别

大数据技术条件下,公众能以更广泛、更充分、更高效及更深刻的姿态介入到公共事务中发挥出积极效果。为此,笔者将大数据环境下公共事件按事件发展时序划分为4个阶段(图1),依次命名为酝酿、蔓延、爆燃、沉寂,并刻画了事件中不同发展阶段公众网络“吃瓜”的行为特征,识别各阶段的主要风险及控制思路。

1.酝酿阶段。通常情况下,公共事件始发初期所呈现出的问题“苗头”并不复杂,以前述“鼠头鸭脖”事件为例,其“苗头”就是这一事件中所涉及的危害食品安全情况。因此,该阶段风险点是直接呈现的负面“苗头”。从风险控制角度考虑,地方政府应做好苗头监测,事件初期即借力大数据技术予以澄清。第一,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提升信息检索与数据挖掘效率[19],构建基于热度的公共事件舆情监测机制。第二,地区初现具有潜在危害性的公共事件,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准确、如实公布。第三,避免采取掩盖事实的做法,可以邀请热心公众代表、潜在的利益相关者等介入共同挖掘事实真相,随调查过程将掌握的相关资讯予以公开、公布,从源头上杜绝各种不科学、非专业、非理智的“种瓜”行为。

2.蔓延阶段。大数据网络环境下,公共事件经短暂酝酿即转入快速发酵的蔓延期,此时各种 “错、逆、乱”资讯可能对公众“访瓜”行为进行捆绑和异化。该阶段风险点为各类“错、逆、乱”资讯产生的不利影响。显然,该阶段控制重心应放在及时“拨乱反正”。一方面,要持续强化舆情监控,尤其关注随时涌现出的各种资讯;另一方面,及时予以拨乱反正,确保安全事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不被干扰、不生偏移。

3.爆燃阶段。该阶段公众“吃瓜”已至“高潮”,各种潜在风险均集中爆发,网络群体的差异化价值取向也得以充分彰显。由此,该阶段要强化科学性和专业性介入,及时疏导各种负面情绪以 “扶正祛邪”。随政府相关部门和公众协同调查的不断深入,相关部门及时、高效地将最新调查进展予以陆续发布,科学安排互动沟通并辅以专业引导,规范“享瓜”行为,化“救火式”应对为“协同式”参与,群策群力发挥出协同治理的积极效果。

4.沉寂阶段。该事件虽逐渐“落幕”,但期间可能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一些同类事件将导致舆情“死灰复燃”,产生“新爆点”。由此,从引导视角考虑,仍需做好以下两方面的收尾工作:第一,事件的“定论”要兼顾专业度、全面性和协同性,从公众的诉求角度将事件来龙去脉阐述到位,避免出现缺漏、错误及非专业表述;第二,关注新情况和新问题,既要及时排解、化解部分群体非理性“宣泄”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也要避免公众群体受利益群体的“种新瓜”所捆绑,科学防范次生舆情的发生。

(三)大数据“破局”思路

1.强化大数据“执裁”能力。伴随着公共事件的持续发酵,个体参与的意见倾向可能被群体性的“主流”观点所误导,甚至可能产生“捆绑”式屈从的情况。个体的自主、理性意见表达被淹没、被扭曲,兼之参与者缺乏专业基础的情况下,容易产生社会监督的低效及失效状况。显然,增强公众对公共事件所暴露问题的甄别、真相的剖析判断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知等能力,有助于提升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

以食品安全领域为例,可从两个方面予以强化在大数据背景下公众安全管理行动中的“执裁”能力:一方面,全社会共同努力创造有利条件,定期组织安排专业知识、安全教育、法律法规解读等科普活动等[20],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普遍性认知能力;另一方面,积极鼓励社区、食品行业协会、生产经营者及政府部门等联合开展各类食品安全专业培训、公益性拓展活动,强化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专业治理能力。

2.畅通“对接”的大数据渠道。公共事件在大数据的“加持”下,如参与个体未能通过便利化、高效性的参与渠道对网络中事件的真相展开科学性、实践性探索,社会协同治理过程也就越有可能流于表面形式。为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基于大数据技术在信息反馈、专业引导以及引入“公众陪同”等构建畅通渠道,从原有“掩盖式”、“救火式”、“事后解释式”行政执法转为“挖掘式”、“协同式”、“全过程助力式”的大数据治理方式。如“鼠头鸭脖”这类事件,应打破政府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封闭式“黑箱”执法后再进行“事后解释”的范式管理意识,可引导公众全面助力到事件的后续事务管理,如邀请具有专业能力的公众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及考虑公开调查等安排,从原有的对公众负责执法升华为公众助力执法。

五、建议与启示

(一)引导建议

将公众网络“吃瓜”行为转变成协同治理行为,既要营造常态化、全面化、专业化参与氛围[21],也需增强公众治理的参与意愿,鼓励公众主动、持续投身到各类公共事务的教育、实践和拓展活动,更需在监管制度上予以保障。

1.增强参与的获得感、归属感和价值感。显然,需对公众的参与意愿予以强化,化被动参与为主动介入,增强公众的体验感,增强公众个体参与的使命责任[22]。在互联网上,公众秉持对社会正义的崇尚,坚定信念并付诸行动,关注、关心、关切公共事件所涉及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乐于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全过程,这是提升公众协同治理效能的关键第一步。

2.锻造参与的“专业度”。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类新兴的社交媒体渠道,加强与公众在重点公共事务领域相关信息分享及互动交流[23],重视对相关公共事件所涉资讯的系统性披露,对相关事件的“前世今生”予以专业化引导,以便公众能够正确认识事件,并予以客观评价、评判。

3.破除参与的“制度屏障”。公众参与的意愿缺憾,导致大部分个体未能主动、全面、深入参与公共事务保障机制的实践过程,也就无法集思广益发挥出社会协同治理的良好效果。基于大数据风险控制的思维,运用大数据技术完善公众参与的监管制度[24],有助于克服公众在事件中单纯“看热闹”的行为倾向,确保参与实效。

(二)实践启示

对政府而言,科学引导公众网络“吃瓜”,应从生态营造方面构筑大数据视域下公众“自成长”治理机制。

1.要坚持并坚定公众在参与过程始终秉承科学真理、合法合规和社会正义等责任心,提升公众对公共事务的“两度一性”(即关注度、参与度和实效性),奠定大数据风险控制的道德基础。

2.完善基于大数据平台的舆论引导、教育培训及实践提升的治理机制,引导公众在网络媒介上对公共事件采取自发式的“关注、探索、反思”等个体行为,逐步升华为公众群体对事件所暴露问题的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群体行为,将个体的“意愿、能力、行为”有机统一到公众整体协同治理的行动和实际效能中来,基于大数据手段持续构建全社会参与重点领域公共事务的“自成长”良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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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党"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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