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制度研究
2024-01-01张永进王惜玉
改革实践文章编号:1673-9973(2024)02-0124-05
收稿日期:2024-02-27
基金项目:2023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从权力型到权利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的逻辑转换”(202307017)
作者简介:张永进(1986-),男,河北邯郸人,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诉讼法学及司法制度研究;王惜玉(1998-),女,江苏徐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摘" 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具有理论、法律和现实需要。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还存在对象概括、形式表面、说理不足、缺乏实效等诸多问题。对此,应当明确融入范围、优化融入方式、增强融入说理、提升融入效果,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序、有效、有机的融入刑事司法裁判,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刑事司法;裁判;融入
中图分类号:D926.2;D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411/j.cnki.sxsx.2024.02.025
Reasearch on the Integra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into Criminal Judicial Adjudication System
ZHANG Yongjin,WANG Xiyu
(School of Hunanities and Law,Hebe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Handan 056038,China
)
Abstract:The core values of Chinese socialism are the soul of the law-based governanc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integra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into criminal judicial judgment has theoretical, legal and practical needs. At present, the integration has many problems, such as the generalization of the object, the superficiality of the form, the lack of reasoning, and the lack of effectiveness. As for these issues, we should clarify the scope of integration, optimize the way of integration, enhance the reasoning, and improve the effect of integration, so as to ensure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are orderly, effective and organically integrated into the criminal judicial judgment, realizing judi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Key words:the core values of Chinese socialism;criminal justice;ajudication;integration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的理论基础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中的法理依据
价值观具有的时代性、历史性与普遍性。在中国古代,每个时期“法”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及评判标准。夏商时期的法写作“灋”,三点水表示“法尚公平”。战国时期,“法不阿贵”表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西周时期,“礼法结合”的儒学被用来普遍遵守并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此后几千年里,“儒学”主导,其他学说为辅助,衍生出了各个时期具有时代特色的价值判断。如“明德慎罚”等古代司法原则均以儒家倡导的仁义道德思想为价值指向。[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全社会价值准则,它的存续与发展需要社会主体的认同来推动。近代以来,人权思想深入人心,形成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的稳定力量。法治不仅仅由规范来组成,还承载着特定的价值,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了民族智慧,是经过历史和实践验证了的正确的价值观。党的十九大将“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则是弘扬法治精神、实现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也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2]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中的法律依据
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渊地位。在我国,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就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渊地位,所有法律规范都应当尊重和遵守这一法律要求。
二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要求。目前,我国共有25部法律和7部党内法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原则予以规定,涵盖民事、国家安全、广告、教育、公共文化服务、未成年保护等方面,刑事裁判文书对上述法律规范的援引,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间接融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其中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使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即做到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就具体程序性事项而言,《刑事诉讼法》67条、74条、85条、86条、91条及94条中都包含对核心价值的司法维护,在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的方法上尤为明显,即从保护人权、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出发设置强制措施,如综合考虑嫌疑人身体状况、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社会危害性等对其进行取保候审或监外执行,再如对嫌疑人被羁押和拘留的时间和方式做了必要限制。一方面,避免一刀切模式对嫌疑人权利的不当侵害,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另一方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在保有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的同时,又不失其温度。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的现实依据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并不能降低司法机关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判断标准,但是却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因为价值判断产生争议的案例比比皆是。例如,2003年“天价葡萄案”,四位民工因偷摘科研葡萄使得科研过程中的20余株试验链中断,导致研究所研究数据断裂造成莫大损失,因案例的特殊性,司法也面临前所未有的社会质疑。司法舆情在各个角落发酵,甚至许多专家学者公开表示反对这种司法“不公”。可见司法裁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冲突时,势必会引发轩然大波。这就需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说理功能。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刑事司法裁判的现状
(一)整体分布情况
通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截至2023年11月13日,裁判说理部分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刑事裁判文书共152份,排除其中采用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路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心研讨会授课”等表述方式,并不涉及价值判断的14份裁判,剩余共138份。但真正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作为说理依据的不足50篇,且涉及范围并不广。
首先在案由方面,故意伤害罪、盗窃罪、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罪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较多。一方面,体现了在调节人类与社会的伦理关系方面,我国立法并不完善,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裁判维持在一个能够符合中国伦理价值的水平;另一方面,在争议比较大或存在法条冲突的案件中,需要核心价值观提供一个基础性、本源性标准。
其次,在审判程序分布方面,一审案件132例,二审案件6例。在审理的法院层级方面,在基层法院的有129例,在中级人民法院的有9例,暂无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进行审理并公开的案件。即现在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大多还存在于一些事实清晰,证据明确的案件中,涉及范围并不广泛。
最后,在裁判年份方面,2022年及2023年由于裁判公开数量的锐减导致统计结果的参考性较小,故仅关注在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中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分别是9件、15件和90件,呈现出直线上升趋势。这表明一方面是国家政策的支持与引导,另一方面是司法工作人员对响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的积极性、主动性的提高。
(二)个案的实证考察
1. 黄某、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3]
被告人黄某、黄某某非法使用自制电鱼工具捕捉水产品。经评估,被告人黄某、黄某某电捕鱼造成生态损失三千余元,生态修复建议采取鱼苗放流方式修复渔业资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黄某某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被告人黄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综合案情,法院裁判被告人黄某、黄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免予刑事处罚;两被告人应增殖放流价值相当的鱼苗及成鱼。世界环境日当天,在法院的监督下,黄某、黄某某出资购买鱼苗并投放适宜水域。
当前,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行为屡有发生,严重背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价值观。本案裁判正视惩罚措施与环境资源修复之间的关系,创新性地让当事人以放流鱼苗的方式修复渔业资源,丰富了当事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注重了生态环境修复的及时性、有效性。本案裁判贯彻落实谁破坏、谁修复原则,用法治力量守护良好生态,对于弘扬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普遍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具有典型意义。
2.陈某正当防卫案[4]
被害人陈某某酒后来到被告人陈某家无故挑衅,二人遂扭打。后陈某某因钝性物体作用胸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一审裁判、中院二审裁定均认为:陈某某无故持刀上门砍伤陈某,陈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实践中,受“人死为大”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办案机关在处理因防卫致人死亡的案件时,难免面对外部压力而心存顾虑,以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将原本依法理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连防卫因素也不予认定。作为办案人员,决不能为了所谓的息事宁人而牺牲法律原则,应恪守严格依法办案的天职,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刑法构成要件和立法精神真正保护的法益,对于符合正当防卫认定条件的,应当坚决依法认定。本案依法宣判陈某不负刑事责任后,收获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有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正当防卫相关案例再如“昆山龙哥反杀案”,最后的裁判结果也是法官经过反复斟酌,最后判定该于某某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这一案件也推动了我国一般社会伦理与法律的结合,为我国的刑事司法裁判提供了价值指引。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的模糊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与刑事案件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具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从刑事裁判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能上看,刑事裁判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应当限于特定案件类型(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诉讼双方争议较大以及新类型的案件,如此才能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价值彰显、行为准则的说理功能。然而,从调研统计来看,刑事裁判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类型缺乏精准性。一方面,在涉嫌罪名方面,几乎涵盖了所有刑事罪名,与刑事案件的发案情况基本相等;另一方面,在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中存在不少认罪认罚等双方并无争议的案件,缺乏援引的必要性。例如肖某某盗窃案[5],被告人肖某某以维修手机为由,获取被告人支付信息,转走被害人刘某某十三余万元钱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自首情节,家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但在裁判分析时加入了“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的非必要性表述,在该案中并不能彰显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正功能。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的概括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12个词,共24个字,三类不同的价值位阶组成,每一个词都有特定的价值内涵和蕴意,对应着《刑法》所保护的不同法益,相应地也应当对应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
然而,从调研来看,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多属于概括性援引:一是整体援引的比例较大。据统计,高达90%以上的裁判文书都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整体内容进行援引,而非具体价值内容的援引。实践中的整体援引包括在论述时仅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名词,亦包括裁判分析时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包含的所有共十二个名词。例如,叶某甲、叶某乙故意伤害案[6],被害人胡某为与叶某甲之妻保持“恋爱关系”,至叶某甲家中纠缠,被告人叶某甲、其弟叶某乙愤而对胡某实施殴打,导致胡某轻伤。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法院裁判中仅出现了“出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简单引用这一名词而没有展开分析,未能针对本案的特殊案情,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价值取向教育公众、使本案判决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又如,张某、郭某某故意杀人案[7],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郭某某之妻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当场发现后仍满不在乎,被告人遂失去理智捅刺被害人,导致二人重伤。法院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判决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但法院在判决分析中采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这一冗长且无针对性的表述,没有区分每个词蕴含的特定价值和保护的具体法益,也系整体的概括性援引。
二是对于不同价值的交织援引。对于具体价值援引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的价值存在“打包”援引的现象,并不进行区别和区分,甚至可能造成“错误”。以刘某某高空抛物案[8]为例,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将啤酒瓶从其住所五楼阳台抛出窗外,将正在行驶的被害人罗某某的轿车的后挡风玻璃击碎。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然而法院在论证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时援引“文明和谐”的国家层面的核心价值观以说明本案在个人层面的价值,系引用层级上的混乱。再如2022年12月杨某故意伤害案[9]、2023年2月冼某某故意伤害案[10]、2023年4月赵某故意伤害案[11]均为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起的犯罪,不同法院在不同时间针对邻里纠纷对当事人个人的价值引导上都选择援引了“文明、和谐、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没有将三层面严格区分、简单地交织援引。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的表面性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了刑事裁判文书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正确适用解释方法的要求。但是,多数司法人员在援引上仍然采取直接援引方式,而非解释方式。一方面,直接援引可以作为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凭证,完成援引目标;另一方面,直接援引可以回避援引可能造成的“错误”,从而预防引发当事人及社会不良舆论。然而,直接援引容易造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解的浅显性,更无法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的说理功能,无法满足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和认可度要求。例如李某盗窃案[12],被告人李某在指导谭某某滑雪期间,捡拾其掉落的手机,藏匿于衣兜并据为己有,对于李某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的盗窃行为法院在论述从重原因时表述为“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律,同时有违敬业、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对其量刑时应酌情从重”,系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直接援引而非解释,未能充分发挥“敬业、诚信”的具体内涵和蕴意在本案中的说理功能。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的形式性
援引实效是指刑事裁判文书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后的法律、社会和政治效果。其中,法律效果表现最为突出,体现在服判息诉率。服判息诉是评价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重要核心指标,一般是指判决后不上诉、不申诉、未抗诉的案件与结案总数之间的比例,包括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和二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虽然服判息诉率并不能得出裁判者案件办理错误或者违法,但是至少服判息诉率越高,意味着当事人上诉和申诉越少,表明当事人对办案质量较为认可,对裁判结果较为认同和接受,反之亦然。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服判息诉率,并将其作为审判质量提升的重要抓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直接融入刑事司法裁判,按照价值预设,将有效提升刑事司法裁判说理性,增强刑事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和认同感,进而直接影响刑事案件服判息诉率。然而,理论价值上的假定并不能取代现实中的司法效果。通过调研发言,刑事司法裁判文书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接引入,对于案件服判息诉并未有明确影响。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的未来完善
(一)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识别机制
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的目标导向,应让围绕根本目标、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精准匹配案件对象。针对目前援引对象主要依据案件涉及法益的进行识别,从而难以进行操作的问题,应当将识别依据从实体标准转向程序与实体并重。一方面,程序方面的识别。按照程序内容,分为普通程序和非普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对于非普通程序,释法说理的必要性和针对性降低,刑事裁判文书应当针对普通程序案件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另一方面,实体方面的识别。在实体识别方面,依托司法大数据,建立刑事案由清单,并在司法人员审理案件过程中主动进行援引提示,实现精准对接。
(二)优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的援引形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包含国家层面的价值导向,又包括社会层面的价值追求,还包括个人层面的行为准则。对于援引内容,既要防止大水漫灌式的整体援引,又要防止蜻蜓点水式的个别援引,应当围绕案件内容,做到必要适当。一方面,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价值内容、价值内涵和价值追求,以及价值体系和逻辑关系,如此才能准确、必要、适当融入;另一方面,深刻领会刑事案件所体现的法益内容,以及立法价值追求和刑事司法政策,实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有序对接。此外,由于刑事案件罪名本身蕴含着多层价值,可能涉及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等层面,对此融入过程中,要注重不同价值准则之间的逻辑关系和位阶,实现全面、清晰融入。
(三)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的说理机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相对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具有相对独立的辩护权。随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的全覆盖试点,我国刑事辩护率逐步上升,这对于维护当事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针对律师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辩护理由,多数司法人员并未在刑事裁判文书中予以有效及时回应,这既与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不相符合,也与加强释法说理的要求相悖。对此,应当在援引形式上,实现由主动援引到及时回应的转型。对于辩护人(律师)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辩护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归纳辩护理由,给予针对性回应,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释义,揭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内涵。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对于辩护理由的回应不仅应当是形式上的,而且还应当公开采纳或者不采纳辩护理由的事实和依据,即公开法官的心声,实现实质性的司法公开。为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的重要意义,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在网上及时公开,从而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刑事司法裁判中的案例指引、规范等功能。
(四)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裁判的解释机制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归纳总结了四种解释方法,具体而言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由于刑事裁判需要遵循程序法定和罪刑法定原则,司法人员的解释方法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对此,可将援引的内容分为有明确规定的法律规范和无明确规定的法律规范两种。对于有明确规定法律规范的案件,一般应当采取文义解释的方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明法律规范的内涵、价值准则,以及与案件的结合点;对于未有明确规定法律规范的案件,则采取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的一种或者多种,通过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所体现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和准则,作为释法说理的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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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之九:黄某、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放流鱼苗方式修复渔业资源案[EB/OL].(2020-07-10)[2023-11-13].https://mp.weixin.qq.com/s/6QziVJtL33sbgBzXsnUmhw.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之七:陈某正当防卫案——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EB/OL].(2020-09-03)[2023-11-13].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51621.html.
[5]肖某某盗窃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Z].
[6]叶某甲、叶某乙故意伤害案.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刑初字第603号刑事判决书[Z].
[7]张某、郭某某故意杀人案.海兴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4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Z].
[8]刘某某高空抛物案.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刑初612号刑事判决书[Z].
[9]杨某故意伤害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2)桂0702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书[Z].
[10]冼某某故意伤害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3)桂070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Z].
[11]赵某故意伤害案.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089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Z].
[12]李某盗窃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书[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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