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证书制度下“X”证书公信力保障机制研究
2024-01-01江赛蓉
摘 要 “1+X”证书制度是新时代提升职业教育质量,促进书证融通、产教融合的一项制度创新。“1+X”证书制度中,“X”证书被赋予了许多价值期许。而这些价值期许的实现需要建立在“X”证书公信力这一前提条件之上。公信力并非“X”证书的固有属性,需要建立一套保障机制。基于对“X”证书公信力的理解,可以从三个维度探析“X”证书公信力的保障机制:一是在“X”证书开发时,作为建设主体的培训评价组织需秉持公益取向;二是在“X”证书实施时,作为实施主体的职业院校需保障职业学历教育与“X”证书培训相互融通;三是在“X”证书实施时,作为参与实施主体的行业企业需保障培训标准与用人单位聘任要求高度吻合。
关键词 “1+X”证书制度;“X”证书公信力;建设主体;实施主体;保障机制;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3)31-0039-06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来,学界对“1+X”证书制度的探讨方兴未艾。已有研究认为,“1+X”证书制度是新时代提升职业教育质量,促进书证融通、完善职业教育育训并举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1]。“1+X”证书制度彰显了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本质特征,对促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至关重要[2]。由此可见,学界为“1+X”证书制度赋予了许多价值期许。本文认为,实现这些价值期许需要建立在“X”证书公信力的前提条件之上,“X”证书公信力是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①的前提条件。“X”证书公信力是“1+X”证书制度的灵魂,决定着“1+X”证书制度的生命力,进而影响着职业教育改革的成败。因此,“X”证书公信力是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公信力最先是一个政治学概念,指政府部门依据自身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力量。随着公信力研究对象的扩大,公信力指获得公众信任的力量这一释义逐渐被世人所接受。根据《当代汉语词典》[3]和《现代汉语词典》[4]的释义,“公信力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目前,学术界通常从两个视角诠释公信力,一是公共权力信用视角,认为公信力是指公共部门(包括政府部门或公共组织)利用自身的诚信、信用、信誉等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度;二是社会公众意愿视角,认为公信力是特定组织或事物蕴含并获得社会公众,主要是利益相关者自愿认可、接受、支持、参与、信任、信服的能量或能力(以下简称能量)。
根据《实施方案》精神,“1+X”证书制度中的“1”代表學历证书,用于证明学习者的学习经历,其颁证主体为行使公共权力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授权的职业院校。基于对公信力公共权力信用视角的诠释,“1”是公共权力部门依据自身的信用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故其公信力毋庸置疑。“X”代表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②,“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反映职业活动和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所需的综合能力”[5]。“X”证书的建设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主体③,即通常意义上的企业法人,在《实施方案》中被称为“X”证书的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培训评价组织)。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在我国,企业法人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6]。简言之,“X”证书的建设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其不具有公共权力组织的信用度。如是,由其开发的“X”证书的公信力何在?有学者认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于‘三不证书:不与学历挂钩、不是就业准入、不强制与待遇挂钩”[7]。这样的“三不”证书,公信力何在?基于公信力的社会公众意愿视角,本文认为,“X”证书的公信力是指“X”证书需要蕴含获得社会公众,主要是利益相关者自愿认可、接受、支持、参与、信任、信服的能量,具体包括:“X”证书需具备获得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的普遍认可、并自觉参与实施的能量;“X”证书需具备获取学习者及其家长的大力支持与积极参与的能量;“X”证书需要蕴含确保“X”证书持有者获得用人单位的认可、接受的能量。
由此可见,公信力并非“X”证书的固有属性,需要建立一套保障机制赋予“X”证书上述能量,保障其公信力。为保障“X”证书具备获得职业院校、行业企业普遍认可的能量,诉求“X”证书的建设主体——培训评价组织在开发“X”证书时,秉持公共利益取向,杜绝职权寻租;为保障“X”证书具备学习者及其家长大力支持与积极参与的能量,诉诸“X”证书的实施主体——职业院校从组织架构、人才培养方案、师资建设方面做出积极回应与变革,保障职业学历教育与“X”证书培训相互融通;为确保“X”证书持有者获得用人单位认可、接受的能量,诉求“X”证书的参与实施主体④——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培训工作,甚至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确保“X”证书培训标准、内容与用人单位的聘任要求高度吻合。
二、培训评价组织:保障“X”证书建设时的公共利益取向
根据2019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的规定,培训评价组织是“X”证书的建设主体⑤。对“X”证书标准质量、声誉负总责的培训评价组织是以市场机制为导向、向社会公开招募的企业组织。众所周知,营利性是企业组织的固有属性。如是,培训评价组织在“X”证书建设过程中,如何确保其开发的“X”证书能获得试点职业院校、学习者及其家长,以及行业企业的认可、支持与信任?本文提出,严格对照2019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发布的《关于持续招募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的公告》(以下简称《招募公告》)之申报条件遴选培训评价组织,确保培训评价组织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使培训评价组织在履行职责时秉持公平、公平和公开的原则,防止职权寻租。
(一)对照申报条件严格遴选培训评价组织,确保其把公共利益置于首位
《招募公告》对培训评价组织的申报主体提出了严格且合理的条件限制。如,“管理理念先进,参与制订过国家职业标准,或牵头制订过有关职业培训领域行业、团体标准,具备凝聚有关行业、多家龙头企业、优秀职业院校开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标准的能力;具有5年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经验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师资培训、支持院校开展相关证书培训、组织实施考核颁证等方面的经验和实力,且目前颁发的有关证书社会、企业认可度高,有对应的企业真实岗位或岗位群;与职业院校有合作基础,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无违法、失信等行为,坚持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8]鉴于此,要严格对照《招募公告》中的申报条件遴选培训评价组织。唯如此,遴选出来的培训评价组织必然是在领域(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权威性的企业组织;同时,具备凝聚有关行业、龙头企业、优质院校的能力,获取行业权威专家认可和推荐的企业组织必定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在行业中的权威性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担当均促使培训评价组织把公共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实际上,也只有当企业组织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要位置时,才可能忠实地代表、凝聚相关行业组织、龙头企业、职业院校;才能够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体现新规范、新技术、新工艺之要求,高质量地履行“X”证书建设主体的职责,确保“X”证书建设时的公共利益取向。
(二)建立监督、评价、退出机制,促使培训评价组织“用权为公”
《试点方案》赋予了培训评价组织四大职权: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开发、教材与教学资源开发、考核站点建设、考核与颁发证书。权力寻租理论认为,一切权力皆有寻租的可能性,培训评价组织的职权也不例外。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监督、评价、退出”机制,促使培训评价组织在履行上述四大职权时,“用权为公”,杜绝利用职权寻租,从而保障“X”证书建设时的公共利益取向。第一,建立督导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可由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或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督促培训评价组织在“X”证书标准开发,教材与教学资源开发时聚焦于生产技术发展与变革的需求,“零距离”对接经济发展趋势与就业市场需求。第二,建立评价系统。首先,作为“X”证书标准开发、教材与教学资源开发主体,培训评价组织应广泛调研行业企业的职业标准与人才需求规格等,承诺将职业标准作为“X”证书标准开发依据,作为教材与教学资源开发的标准,并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行业企业、试点职业院校的监督。其次,作为“X”证书考核站点的遴选主体,需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抽查与评价,确保考核站点遴选的公开性、公正性,挑选出一批具有良好培训资质的优质职业院校。再次,作为“X”证书考核与颁证主体,培训评价组织的行为必须接受职业院校、考证学生及其家长等利益相关主体的监督、评价,防止乱培训、滥发证行为,从而保障参与“X”证书考试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建立反馈、限期整改或退出机制。作为“X”证书的管理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监督报告或社会监督的反馈意见,及时约谈社会信誉不良的培训评价组织,限期整改。对于有违法乱纪、失信、不良借贷、用非法手段谋取私利,约谈后不按期整改的培训评价组织报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定后取消其建设主体资格。
三、职业院校:保障职业学历教育与“X”证书培训相互融通
《试点方案》规定,职业院校是“X”证书的实施主体,承担着“1+X”证书制度实施的具体任务。作为实施主体,职业院校须在充分考虑所服務区域经济需求、合理定位自身发展需求以及广泛调研学生考证意愿的基础上,严把“X”证书的引入关。另外,正确处理好“1”和“X”之间关系亦是其关键职责。有学者认为,“从职业院校育人视角出发,‘1+X证书是一个整体,构成完整的教育目标。‘1与‘X不是简单的叠加,而是有机地融合、置换或补充”[9]。可见,“1”和“X”是相互融通的,是在同一教育过程中实现双重目标。这要求职业院校在组织架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师资队伍方面做出相应变革,以从不同层面保障职业学历教育与“X”证书培训相互融通。
(一)调整组织架构,从管理机制上积极回应“1”和“X”相互融通的实施要求
“1”和“X”相互融通在教育方式上表现为职业院校需要将学历教育与“X”证书培训相结合,育训并举。这要求职业院校从组织架构层面作出相应调整,建立健全联动管理机制,以便快速回应“1”和“X”证书相互融合的实施需求。依据我国现行的学制体系结构,职业院校的办学主体地位本质上是国家办学主体权的具体体现,即职业院校办学权属于政府办学职权的延伸,职业院校的组织架构接受政府的有效调控。故此,为顺利推进、有效落实“1+X”证书制度,职业院校的组织架构是可以快速做出相应调整的。从“X”证书实施的业务逻辑看,需要实行更弹性的学籍管理制度、书证融通的学分管理制度及灵活的教学机制来配合“X”证书的推进与实施。具体来说,职业院校可以建立“管理层—统筹层—实施层”三级联动的管理机制。管理层从顶层设计上处理好职业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在同一过程中实现的可能性,如两者融合方式方法的指导、融合程度的把握、融合学期的安排等。统筹层从机制上处理好学历教育内容与职业技能培训内容融合的可行性,如弹性学籍管理,学分认定、积累与转换机制的构建或购买国家学分银行库的子系统等;同时,负责把管理层的思想准确传递给“实施层”,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难题,及时反馈给管理层。实施层从操作层面落实好职业学历教育内容与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在教学过程和考核过程中的融合。总之,职业院校需要实施更具适应性、灵活性、针对性的联动管理机制,以便积极回应“1”和“X”相互融合的实施需求。
(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从课程体系上完善“1”和“X”相互融通的匹配与重构
“1”和“X”相互融通在课程体系上要求实现学历教育内容与“X”证书培训内容相互融通。根据《实施方案》的精神,职业院校需依据国家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将“X”证书标准有机融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优化课程设置,重构课程体系,调整教学内容,推进“1”和“X”的相互融通。
1.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
培养方案对专业人才培养起着纲领性、指引性的作用。在“X”证书实施过程中,须参照国家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进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全方位修订,完善“1”和“X”融通的课程匹配机制。首先,对“X”证书引入做专门论证,确保其是根据专业发展定位、实训条件及充分调研考证学生及家长意愿基础上的理性引入。其次,根据不同职业面向,仔细研究、推敲已匹配证书的标准,分类匹配“X”证书种类,做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X”证书培训标准的有效衔接。再次,根据学制、来源、办学模式等不同,研制“X”证书培训内容与课程体系融合学期,提供多种“书证”融通途径及考核方式,实现人才培养方案与学生职业技能需求的高度匹配。
2.“书证型”课程体系的重构
课程体系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载体和工具。落实“X”证书制度,须构建与之相吻合的“书证型”课程体系,即在学历课程体系中融合“X”证书所要求的知识、技能、能力等。“书证相互衔接融通是‘1+X证书制度的精髓所在,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是两个并行的证书体系,而是两种证书的相互衔接与相互融通,这种衔接融通的体现之一是“X”證书的培训内容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内容相互融合”[10]。可见,构建书证融通的课程体系是推进“1+X”证书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X”证书培训不是要独立于学历证书教学之外再设计一套培训体系和课程体系,而是要将其培训内容有机融入学历证书教育已有课程体系内容中。通常书证融通的课程体系重构机制有二:其一,全面修订后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现有课程体系在课程数量、难易程度和质量要求等方面,能覆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内容的,只需在课程结构设置、开课时序安排、学时学分分配等不合理的地方,按照职业技能证书培训要求做出相应调整即可;其二,全面修订后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现有课程体系在课程数量、难易程度和内容要求等方面,难以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内容有效匹配的,则可以通过增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模块课程,加以补充、拓展。
(三)培育和聘任“双师型”教师,从教学层面落实“1”和“X”的交融并进
“1”和“X”相互融通在职业能力上要求核心职业技能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交融并进,即要求在同一教学过程中实现受教育者专业知识素养与核心职业技能的双重增长。毫无疑问,这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技能要求,甚至角色定位都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这一挑战,职业院校在贯彻和落实“1+X”证书制度时,需多措并举组建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对于在职教师而言,可通过完善培训制度,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占比。第一,落实校外轮训制度。职业院校的“种子”选手教师每年需下到企业或实训基地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落实教师每5年全员轮训一次制度,促使在职教师成长为一名理论素养高、职业技能精湛的“双师型”教师。第二,完善校内培训制度。职业院校可抓住“1+X”证书制度实施的契机,与行业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引入企业行业专家入校培训,提升在职教师的职业岗位技能。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的《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教师〔2019〕6号)的精神,自2019年起,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持有相关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毕业生或‘双师型职业技术师范专业的毕业生除外。这无疑是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良策。鉴于此,对于未来教师而言,一方面要完善“双师型”教师培养制度。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通过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优化专业设置,引导一批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加快培养持有相关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双师型”毕业生,供试点职业院校择优聘任。另一方面,允许职业院校优化聘用制度。第一,允许职业院校从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中自主聘用一批兼职教师。具体做法可借鉴国内一些省份的成功经验。如山东省允许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总额的20%由学校自主聘用专业兼职教师,财政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平均薪酬水平拨付专项经费,或按照项目工资制、年薪制拨付薪酬[11]。第二,允许职业院校利用可支配合法收入从离、退职人员中聘用一批,如允许职业院校利用社会服务、技能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合法收入,聘用一批技术精湛的离、退休工程师、技术人员进入职业院校兼职任教,充实“双师型”教师队伍。
总之,试点职业院校通过培训、培育和专兼职结合的方式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在同一教学过程中,实现受教育者专业知识素养与职业技能的双重增长,把书证融通的课程体系付诸教学实践中,落实“1”和“X”的交融并进。
四、行业企业:保障“X”证书培训标准、内容与聘任要求的高度吻合
从投入—回报的角度看,只有当“X”证书持有者能获取更多的就业机会或增加就业收入时,学习者才会表现出强烈的考证意愿。因此,为了提升学习者参与“X”证书学习的热情与动力,要求掌握职业标准的行业企业深度参与“X”证书的培训,保障培训标准、内容与用人单位的聘任要求高度吻合,确保“X”证书持有者可以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或提升就业收入,从而保障学习者积极参与“X”证书的培训及考取。但由于组织目标和利益诉求各异,目前行业企业缺乏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和动力,往往处于被动应付局面。本文认为,在大力推行“1+X”证书制度改革中,必须打破“一头冷、一头热”的校企关系现状,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引导行业企业主动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校企共商人才培养方案和共建培训基地,打通校企合作渠道,搭建信息沟通平台;校企协同育人,保障“X”证书的培训标准、内容与用人单位的聘任要求高度吻合。
(一)激发社会责任担当,引导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办学
职业教育的起源和跨界、跨行、跨域特征揭示,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本应同属职业教育的两个办学主体,由于20世纪末我国的国企改制等现实原因,剥离了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权力,随之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之间的联系被割裂,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亦被大大削弱。在“1+X”证书制度背景下,政府部门需重新在体制上理顺校企关系,激发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意识,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到职业教育发展中来。国内已有华为集团公司和多所高职院校共同创办的“华为学院”,大型电子商务公司阿里巴巴旗下的阿里学院等。这是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相关院校开展合作办学行为、培养高质量技术技能人才的成功案例,亦是华为集团和阿里巴巴集团的社会责任担当使然。
《实施方案》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12]这无疑是对行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发展职责之规定,同时,对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也制定了相应的激励机制,如“在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一规定通过厚植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對激发行业企业的职业教育责任担当具有重要意义,是激励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有力制度保障。
(二)培养方案共商与实训基地共建,打通校企合作渠道,搭建信息沟通平台
根据《实施方案》的精神,校企需要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专业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体系中。同时,鼓励职业院校建设或与企业合作共建一批校内实训基地,提升重点专业建设和校企合作育人水平。概言之,《实施方案》要求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商人才培养方案、共建实训基地。作为“X”证书制度实施的主体,一方面,行业企业应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与“书证型”课程体系的开发等,把行业企业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标准、规格植入到试点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中去,将行业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新要求嵌入到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中去,做到共商人才培养方案,打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标准、课程内容与“X”证书的培训标准、内容相互融通之渠道。另一方面,行业企业需要与职业院校共同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为促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搭建信息沟通平台。目前,国内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有苏州职业大学与西门子校企共建实训基地、深圳职业技术大学与ABB建立自动化技术培训基地等[13]。他们为职业教育校企共建高水平实训基地贡献了可借鉴的经验。
(三)校企协同育人,保障“X”证书培训标准、内容与聘任要求高度吻合
长期以来,在我国高职院校教育教学实践中,由于缺少企业有效参与及行业先进技术引入,导致毕业生适岗能力差、入职后发展后劲不足,人才供给侧和需求侧不能完全吻合[14]。为打破职业技能人才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失衡状态,消除阻碍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1+X”证书制度旨在引导拥有行业企业丰富经验的工程师、技术技能人才深度参与到“X”证书培训过程中,做到校企协同育人,保障“X”证书培训标准、内容与用人单位的聘任要求高度吻合。“‘1+X证书制度是学校学历教育和社会用人需求两个方面要素的对立统一,反映出职业教育活动的内在规律。经过学校和社会共同认可的职业教育标准,不仅是针对学龄人口的国民教育标准,也是针对社会成员的人力资源开发标准,既服务于学校与学生,又服务于企业”[15]。实际上,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亦揭示,职业教育既具备学历教育的规范性、严谨性,又具备面向企业、服务企业发展、促进学生就业的灵活性、针对性等特征。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务必兑现《实施方案》第十条规定的一系列激励机制与减免措施,引导行业企业深入参与到“X”证书的培训工作中去,及时把行业企业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新要求融入培训内容中,传递给参加“X”证书培训的学习者,保障“X”证书培训标准、内容与用人单位的聘任要求高度吻合。同时,允许行业企业从参与职业院校办学的盈余中获取合理、合法收入。唯如此,才能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参与“X”证书培训的积极性;才可能充分实现职业教育面向企业;促进就业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推进职业标准与“X”证书培训的精准对接。
总之,在“1+X”证书制度背景下,激发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引导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深度参与“X”证书培训的相关工作,保障“X”证书培训标准、内容与行业标准、用人单位人才需求规格高度吻合,从而保证“X”证书持有者能够获得行业企业的认可与接收,实现毕业就业的“零距离”转换。这不仅是提升“X”证书的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彰显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的有力措施。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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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Guarantee Mechanism of the Credibility of “X” Certificate in the “1+X” Certificate System
Jiang Sairong
Abstract “1+X”Certificate System is an innovativ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degree education and “X” Certificate. In the “1+X”certificate system, “X” Certificate has been endowed with many important expectations by scholars. The realization of the expectations must be based on the credibility of the “X” Certificate.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redibility of “X” Certificate, the guarantee mechanism on the credibility of “X” certificate can be analyzed from three dimensions: First,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ing the “X” Certificate, the training evaluation organization, as the construction subject, needs to uphold the public-interest orientation; second,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the “X” Certificate, the vocational colleges, as the implementation subject, need to ensure the integration of degree education and “X” certificate training; third, enterprises in the industry that participate in the implementation need to ensure that the training standards are highly consistent with the employment requirements of the employer.
Key words “1+X”certificate system; credibility of “X” certificate; construction subjects; implementation subjects; guarantee mechanism; vocational education
Author Jiang Sairong, lecturer of NO.1 College of Preschool Education in Nantong Higher Technical Normal College(Nantong 226000)
作者簡介
江赛蓉(1977- ),女,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教育第一学院讲师,教育学博士,研究方向:教育基本理论,职业教育政策,学前教育政策(南通,226000)
基金项目
2021年度江苏省高等教育教改研究课题重中之重项目“聚焦‘教育情怀培养的高职学前教育专业理论‘课程群教学改革研究”(2021JSJG048),主持人:谢玉萍
①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是“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简称。
②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中的“X”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时交替使用,意义相同。
③根据《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遴选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二条可知,培训评价组织是经公开招募、择优遴选等程序评选出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主体。
④根据《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的精神,掌握职业标准的行业企业要积极参与“X”证书的实施培训。据此,本文把参与培训或合作办学的行业企业称为“X”证书的参与实施主体。
⑤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的规定,“培训评价组织作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标准的建设主体,对标准质量、声誉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