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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现状分析及思考

2023-12-28冯利霞陈少渠

中国动物检疫 2023年10期
关键词:水生动物苗种产地

冯利霞,陈少渠

(1.河南省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郑州 450008;2.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郑州 450008)

渔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和政治外交等具有重要作用。随着“长江十年禁渔计划”的实施以及黄河、淮河等内陆重点水域禁渔等工作的不断推进,渔业中养殖业已远超捕捞业,养捕比例达到80:20(河南省为90:10),养殖水产品产量及其占比呈上升趋势。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使水产苗种引种、流通日益频繁,因而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从源头严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传播十分紧迫和必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等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提出了新要求。河南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要求,开展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但产地检疫率还不高。为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监管,防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本文梳理了我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情况,对河南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了分析,以期为促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提供参考。

1 我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情况

水产苗种是水产养殖业的基础和关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的一项防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保障水生生物安全的重要制度。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2017年,农业部在天津、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广东等6省(直辖市)开展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2019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1],在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2020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通知》[2],要求全面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全覆盖。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都对动物检疫(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有着新规定、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了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条件;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标志、检疫证明。

2023年4月1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22个动物检疫规程,修订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贝类产地检疫规程》,新增了《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3],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提供了规程保障。此外,农业农村部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2023年3月1日实施的《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SC/T 7015—2022),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中发现的病死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了标准支持[4]。

2 河南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现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要求,河南省积极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全省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结合实际,按规定程序确认、任命了一批渔业官方兽医,编印了《河南省官方兽医培训教材》《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资料汇编》等资料,举办了289期官方兽医线上、线下培训,加强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宣传,优化了河南省“智慧兽医”平台中的动物检疫出证系统,配备了一批检疫电子出证设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实施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2023年以来,河南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出证数量不断增加,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检疫率、检疫合格电子出证率不断提高,为防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传播,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做出了贡献,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2.1 重视程度不够

河南省水产养殖量小,全省每年水产品产量约100万t。河南省适合养殖的水域面积少,23%的县(市、区)没有水产养殖,从事水产养殖的多为农户,其利用河流、水库及村边房前屋后的坑塘开展养殖,饲养条件较差,技术含量不高,规模较小。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水产苗种中目前只对有产地检疫规程的鱼类、甲壳类、贝类的苗种实施产地检疫,无检疫规程的不实施检疫,对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目前,河南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率还不高,不足50%。一些地方水产养殖业少,没有种植业和畜牧业产值高、分量重,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职能分工不明确,抓得不紧、措施不力,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不足,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造成了较大影响。

2.2 执法力量不足

一是队伍力量不足。2019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2021年开始的河南省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对河南省原有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冲击很大,影响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改革后,河南省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1个,单独设置,负责动物检疫工作;18个省辖市中,单独设置、负责动物检疫工作的机构有8个,动物检疫工作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的有5个,由其他机构负责的有5个;158个县级机构中,36个单独设置,负责动物检疫工作,其余机构动物检疫职能只是其中之一。全省在岗官方兽医5 468人,专职从事动物检疫的机构、人员数量大幅下降,加之水产相关专业人员少,这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影响较大。目前,河南省68%的地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21%的地区由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水产发展服务中心、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等实施,剩余11%的地区未明确实施机构,因此未开展工作。

二是衔接联动不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无执法职能,执法职能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一些地方动物检疫与执法协作配合不够,衔接协作机制不完善、不顺畅,承担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职能的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水产发展服务中心、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等对发现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违法行为,不及时或不通报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也不能掌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信息。全国各地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机构不统一,工作开展也不平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也未完全实行电子出证、全国联网、信息共享,全国不能形成执法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

三是执法力度不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在日常监管中,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查验不到位。在执法办案中,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经营和运输水产苗种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未附检疫证明,跨省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报告、未隔离观察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行为打击和震慑力度不够等,都影响着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2.3 主体意识不强

渔业包括养殖业和捕捞业,长期以来大部分水产品由捕捞获得而非养殖。群众对水产苗种没有申报检疫的意识和习惯,没有形成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氛围。此外,小养殖户购买水产苗种时往往不查看、索要检疫证明,致使出售、运输水产苗种申报检疫、附有产地检疫证明的也不多。再加上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程等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一些水产养殖者、运输人(包括自行运输水产苗种的货主、货主以外的承运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对经营或运输水产苗种也要申报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不知道或不了解具体规定,从而造成检疫申报率低。

3 建议对策

3.1 加强组织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因此,河南省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机构既可以是只承担检疫职能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还可以是承担检疫职能的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农业(畜牧、水产)发展(服务)中心、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等。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履职尽责,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现农业农村部提出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检疫率100%、检疫合格电子出证率100%的工作目标。

3.2 完善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但对国内的水产苗种检疫没有做出规定。建议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配套的《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农业农村部规章修订中,可对水生动物检疫特别是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作出更明确的规定。河南省在修订《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地方法规时,可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实施、保障、法律责任等作出细化规定。建立完善河南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一系列规章制度,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服务对象信息登记、监督巡查、风险分级、量化管理、黑名单管理、网格化管理、绩效考核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稽查、人员培训、案件报告和通报制度等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促进工作,提升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工作水平。

3.3 健全渔业官方兽医队伍

加强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建设,依法开展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县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提出渔业官方兽医任命建议,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至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确认,统一编号,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纳入全国官方兽医统一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好“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调配、充实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力量,强化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检疫比武,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提升检疫业务水平,打造一支政治硬、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检疫“铁军”,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提供坚实的保障。

3.4 规范水产苗种检疫

县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主动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信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网上申报等便民措施接受申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规范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出售或运输的水产苗种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对病死水生动物依托现有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或新建病死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按照《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3.5 实施信息化出证

加强动物检疫信息化建设,研发软件系统,完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在河南省“智慧兽医”云平台新增功能模块,在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中增加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内容,于河南省境内全面实施无纸化出具水产苗种检疫证明(B证)。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信息跨部门、跨机构共享,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与水产苗种行政许可、生产管理相结合,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所需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域滩涂养殖证”和省级以上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等信息进行共享,提高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信息化水平,提升工作效率。

3.6 强化监督执法

利用河南省“智慧兽医”云平台,探索建立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备案制度以及动态监控系统,对水产苗种生产、购苗、发病、销售和运输全过程监管。完善举报方式和途径,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实施有奖举报,对违法线索及时核查,依法处理。除日常监督巡查外,开展河南省“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等专项行动,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对经营或运输水产苗种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未附有检疫证明,未经27个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跨省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报告、未隔离观察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照《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豫农文〔2021〕138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全面提升执法效能。

3.7 加强检疫执法协作

为做好检疫工作,需要加强农业农村系统内检疫与执法衔接配合,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发现违法线索要及时移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违法线索及时核查、依法查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查处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案件需要补检时,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要积极协助,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充分发挥打击和震慑、教育作用,保障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3.8 加强宣传教育

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采取培训、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挂图、宣传页(栏、车)、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视频短片等形式,多角度加强相关法律规章及检疫知识的宣传培训。通过曝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说法,以案普法,提升生产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守法、学法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3.9 强化工作保障

整合现有资源,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保障水产苗种检疫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落实人员有毒有害补贴,提高水产苗种检疫人员待遇,稳定基层检疫队伍;支持基层水产苗种检疫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需的通信、交通工具、快速检疫检测设施设备等,提高检疫科技含量,提升检疫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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