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视野下的个人主义价值观
2023-12-26刘阳
刘 阳
(澳门科技大学 法学院,澳门 999078)
个人主义价值观发源于西方社会,与西方的政治经济制度与宗教传统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个人主义价值观强调个人的自由、尊严与平等,将个人置于国家与社会之上,主张一切人为的制度规范体系都以保护个人利益为中心,这种个人主义思潮因为契合了人的自然生理本能,所以一经产生便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虽然个人主义对近代社会的发展带来了积极有益的一面,但不可否认的是,个人主义也逐渐将人塑造成为冷漠、自利、没有感情的存在者。儒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干,是以仁为核心义理的一整套思想价值体系,着眼于构建人与人之间良善的社会关系,其具有的内在生命力已经深深地刻划在了中国文化的基因之中。如今,我们仍需站在儒学的角度看待个人主义价值观,因它可以帮助我们克服和避免个人主义价值观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为每个中国人重新找回人生的价值与意义。
一、 儒学与人的自由
自由往往意味着一种不被束缚,不受干预的状态,人的自由意志脱胎于西方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其代表人物卢梭就曾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这样的论述无疑是以自由作为人的本质性定义,也就是说人的自由是天赋予的,失去了自由,人也将成为非人。儒学当中存在着一种自由精神,只不过这种自由存有一种内在的限度。我们可以首先体味儒学中的自由精神,再予以说明这种限度在哪。
(一)儒学追求人的自由
儒学赞同人对自由的追寻,这体现在孔子与其弟子的对话当中,在《论语·先进》篇中,孔子让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各言其志,子路、冉有与公西华虽然目标定位不同,但无一例外都意欲通过治国理政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唯有曾皙说到:“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夫子喟然叹曰:‘吾与点也!’”[2]曾皙所追求的是,暮春时节,已经可以穿春天的服装了,我与五六个成年人,六七个小孩,一同在沂水旁戏水游乐,在舞雩台边迎风乘凉,唱着歌而归。而唯独他的志向,孔子予以了明确赞同。至于子路、冉有、公西华的志向难道孔子不赞成吗?当然不是,只是与曾皙所言的境界相比,自然是差了一些,曾皙的志向从表面上看,似乎与前三者的治国宏愿相比显得太轻松、太细小了,他只求安稳的生活,舒展自己身心于自然之间,但为什么唯有他的志向获得了孔子本人的认可,这是因为曾皙明白孔子所设想的人道的尽头或人生的最高境界,是一种悠然自得,闲适安然,纵情于山水之间,进而形成高度的天人合一境界,在这一境界中,人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他毫无拘束地做他想做的任何事情,他不会欲求过多的物质利益,也不会想着伤害别人,因为他的言谈举止都出自其善良的本心,这也就是说,儒学所认为人的自由状态,是一种身与心高度结合的状态,人在其中具有了自在自为,自得其乐的精神境界,他不再渴求外在的物质生活利益,而只是将生活的重心放在了道德修养上面,寻求通过修身进德而获得真正的自由。
(二)人因仁爱而享有自由
悠然自得的境界无疑是儒学所追寻的自由,而通往这一境界便需要借助儒学的核心范畴“仁”。《礼记·中庸》中有云:“仁者,人也”[3],这即是以“仁”作为人之本质的界定,这种界定将人与仁等同了起来,意味着人因为可以成为“仁”,所以是人。“人、仁互为体用,互为本体与方法。所以,人与仁有互相作用、相互完成。”[4]
“仁”的基本内涵是爱人、仁爱,这就意味着人我之间通过仁爱的方式达到一种和谐融洽状态,仁爱将人自身这个主体与客体统一了起来,在这种境界下,人是自由的,因为人本身内在的所思所想就是“仁爱”,除了“仁爱”以外,人本身不是其他的事物,也不会再有其他的想法。申言之,“仁爱”从根本上将人自由的边界划定在了“仁爱”的范围之内,在“仁爱”的范围之内,人可以自由而无障碍地做他想做的任何事,人的想法和行为都是自由的,自由地做符合“仁爱”所要求的事情,这便是孟子所言的“由仁义行,而非行仁义”[5]的真正意涵。
孔子以“仁爱”来表述人的自由意志还有一句更为准确的话,那就是“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6]“仁”离我们很远么?我欲求“仁”,“仁”便实现了,“我欲仁”中的“欲”便是自身的主观自由意志,而在其对象是“仁”的时候,这种主观自由意志便可以真切的实现,可见“仁”本身就存在于人自身之内,它是人的道德潜能,只是没有被人所关注和认识到而已,当人一想到“仁”的这种道德实在时,就意味着人已经在此时具有了仁心,准备实施“仁爱”的行为了,因此“仁”本身就内含着人的一种自由意志。这是与其他“人欲”有所区别的,比如人可能想要达官显贵,但只凭借想是无法实现的,这种想也是一种自由意志,但因为想的对象不能随人的意志而实现,所以这种想仍然是不自由的,因为它无法成为客观实在,这就与“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为“仁”内在于人的意志,只要想到了“仁”,“仁”便存在。总而言之,儒学中存有一种人对自由精神的向往,只不过这种自由是以仁爱为限度的,人失去了仁爱便无从谈起自由。
二、儒学与人的平等
近代人人平等的理念依托于西方古典自然法思想家对自然状态的假设,“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动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7]人人平等是自然状态下的人所拥有的正当权益,在古典自然法学家看来,即便成立了现代国家与社会,但人人平等依然是其最根本的价值之一,它意味着每个人的利益都应该得到同样的保护,每个人都有权利改变不公正的状态。儒学当中也有人之平等的思想,只不过人之平等并非儒学的根本追求。
(一) 儒学中人的平等思想
1.人性平等
孔子曾言:“性相近也,习相远也。”[8]即是说,人与人之间在秉性上天然的趋于相同,既非善也非恶,而决定人之善恶的是由人的日常习惯和生活环境造成的,孔子虽未直言人之性到底是善还是恶的,却为后世儒学诸生开辟了关于人性论的研究方向。孟子是儒家性善论的首创者,他继承了孔子所言的“性相近”的基本观点,只不过孟子言人之性为善,是说人性存在着向善发展的潜能,这种向善的潜能是人性的固有属性,因而在这一点上,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都具备着从善的机会。他说:“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9]人性之于善,犹如水的本性是向下,人性没有不可向善的,就如水没有不向下流淌的。因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10]。可见,人人因有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四心,所以在人性上人人平等向善。
2.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儒学平等观的又一体现,人格平等意味着人人都应该不分高低贵贱被平等的尊重。人格平等在孟子那里体现为“人皆可以为尧舜”,他曾言:“夫徐行者,岂人所不能哉?所不为也。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子服尧之服,诵尧之言,行尧之行,是尧而已矣。子服桀之服,诵桀之言,行桀之行,是桀而已矣。”[11]在孟子看来,人人都可以成为尧舜,因为尧舜之道,即是孝悌之道,而孝悌之道,是每个人都可以从自身做起的,重要的是做与不做,只要普通人愿意从最基本的孝敬父母,尊敬长兄做起,便具有了尧舜一般的人格,在这一点上,人人都平等的享有成为圣人般的人格。
3.教育平等
孔子曾言:“有教无类。”[12]一语道出了人人受教平等的理念,清人刘宝楠注:“言人所在见教,无有种类。[13]”立基于性善论的观点,人之善恶相分是环境习惯导致的,因此教育便能够使恶复归于善,而不论人之高低贵贱等具体的现实差异。孔子以“有教无类”的教育理念开创了私人讲学之风,打破了当时只有贵族阶级可以接受教育的牢笼桎梏,闪烁着人人平等的理性之光,同时孔子从未吝啬对其弟子的教诲,每个学生只要象征性地交付一点“学费”就可以获得受教的机会,这也蕴含了孔子施教平等的理念,“自行束修以上,吾未尝无诲焉[14]”。
(二)和谐统摄人之平等理念
相较于个人主义所追求的人人平等,儒家则以和谐的价值选择涵摄了人人平等的理念,因为儒家深知人人平等虽具有内在的意义,但其只适合用来描述人的道德属性,却不能将之付诸实践,否则将于儒学所推崇的伦理秩序不相符合,而伦理秩序重在赋予每个人应有的地位和职责,这种地位和职责与个人的平等天然的处于冲突之中,而于儒家礼制思想相融通。
礼在儒学视域下既是一项治国方略,也是人的一种行为规范,但究其本质来讲,它是人情感的真实流露与适切表达,人于礼中得到了内心感情的释放,人也通过礼约束了自己的情欲,规范了自己的行为。礼对整个社会而言,以追求和谐为其根本目的,对人类社会天生所存在的不平等现象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即有子所说的“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15]。礼发挥着儒家治理社会、安顿人心的重要功用,贯穿其中的基本精神便是和谐,先贤圣王以此为正道,美好得以产生,所以有子才讲不管大事小事都应当遵循礼的安排,同时当有些事行不通时,仍应当秉承求取和谐的目的去做,以礼加以约束,否则便不可行。其实,有子以和谐作为礼的功用,来源于其师孔子的观点,因为孔子就明确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16],君子作为儒家标榜的理想人格,以追求仁义为己任而志在摒除内心之乖戾,进而达到与人和、与事和、与万物和的境界,小人因利而生比附之心,在求取利益上不分现实的具体差异,为完成目的不择手段,以致于表面无从分别,单以求利为己任,但此种因利相合的目的,实质上违反了他人的真实需求,因而不可能达到协调融洽的状态。
儒家所追寻社会和谐从其理想的样态来讲即是大同社会,《礼记·礼运》对大同社会有如下具体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 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17]天下为公的和谐社会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解读,其一,是伦理道德极度发达的社会,官员选拔唯才是举,普通人也都讲求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睦邻里,从而不局限于只关心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其二,是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社会,老年人可以安度晚年,中年人有效力之处,年幼的人有成长的环境,社会弱势群体都可以得到扶持赡养,男性有职务,女性有归宿。其三,是经济制度公有化的社会,对于财物,人们厌恶将其扔到地上,但不必私自藏有,对于劳动,人们厌恶不出于自身,但不是为了自己,因此,私自图谋的事情不存在,盗窃混乱秩序之事停息,人人出门在外不必关门。大同社会是儒家治国理政的价值目标,在这一社会中,天下之利为人人所共有,每个人都得到了其应有的利益,获得了应有的安排,找到了自身存在的意义,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帮扶、相互信任,和谐融洽的共存在一起,是用儒家话语对人之平等理念的表达。
三、儒学与人的尊严
人的尊严旨在使每个人都享有被尊重的资格,康德对人之尊严的诠释奠定了其最深厚的理论根基,他认为每个具有理性思维的人都必须服从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客观规律,依托于这种规律,其最终实现的便是道德的世界,“道德就是一个有理性东西能够作为自己目的而存在的唯一条件,因为只有通过道德,他才能成为目的王国的一个立法成员,于是,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最有尊严的东西”[18]。依托于此,作为最高目的的人既是一切价值得以产生的源泉,也是一切价值的最终归宿,人只因其自身存在便不受制于其他任何的命令。儒学中也有尊重个人尊严的思想,但这种尊严的获得是有条件的。
(一)儒学尊重人的尊严
儒学当中存在对个人尊严的关怀,主张人不能被随意欺辱与轻视,孔子曾言:“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19]匹夫意指为普通人,就是说统领千万人军队的统帅都可以被取夺,但普通人的志向却不能被剥夺,在这里, “可”虽然不代表了“必定”,但却意味着“可以做到”,而“不可”则绝对否认了其目标指向,所以夺取由万人驻防的统帅之位虽然极为困难,但从理论上讲仍然可以做到,而普通又单薄的个人只要他坚守自己的意愿目标,则根本不可能夺取其志向,所以朱熹引侯仲良语:“三军之勇在人,匹夫之志在己。故帅可夺而志不可夺,如可夺,则亦不足谓之志矣。”[20]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儒家所认为的人,应该具有高远的志向,这种志向是人内在而不可剥夺的价值,这种价值帮助每一个人找到了自己人生的目标和方向,促使人具有远大的胸怀和理想,进而使人因志而获得令人敬重、钦佩的尊严感。《礼记》中也有对人志向的阐述,无不谓是个人尊严的恰当体现,“身可危也,而志不可夺也[21]”“言有物而行有格也,是以生则不可夺志,死则不可夺名[22]”。孟子也认为人的尊严高于人的物质生活利益,人不应为了苟且偷生而失去人的基本人格,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23]儒家宣扬个人的内在意志,是高于任何外在物质条件与自身安全生命的,失去人生之志意则无不意涵着人失去了其尊严,人与物便变得模糊而不可分别,因此人不能没有内心之志,人因有志而有尊严。
(二)人因责任而享有尊严
儒学中存有对个人尊严的论述,这种尊严源于人内在不可剥夺的志向,那不禁要问,什么是个人的志向?本文认为儒学对个人志向的现实阐述便是做符合“人义”的事,“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24]。义从最基本的角度讲,意味着合理、正当、适宜,那对应于人,就等同于人处于适当的位置,人在适当的位置应该有适当的言行,做到此,便是符合了儒家对义的要求,上文具体列举了人义的十种体现,即是说明了人具有十种基本的社会角色需要扮演,每个角色都有一种核心的价值评判标准,如果扮演的好,符合了各自的价值评价标准,则是完成了对该角色“义”的理论设定,因而会获得人们的尊敬,享有人的尊严,例如慈爱作为父亲对子女之“义”的要求,孝敬作为子女对父母之“义”的要求,友爱作为兄长对弟弟之“义”的要求,恭敬作为弟弟对兄长之“义”的要求。同此道理,夫妇、长幼、君臣之间皆有各自行为符合“义”的要求标准,此处不再赘述。其实《礼记·礼运》中的“人义”既是儒家对人之伦理的设定,也正是孟子所说的圣人教化人以通晓伦常事理,以使“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25]。有亲、有义、有别、有序、有信的伦理要求将原本因自然和生理所产生的人之个体差异相联系了起来,使之符合儒家对人道的总体规划,在安抚人心的同时,也帮助个人找到了自己基本的人生信条。
儒家对人伦的阐释,遵循着人的自然倾向,人天生寻求着一种群居的生活,基于这样的本能,男女之间自然结合而形成的家庭便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元,夫妇、父子、兄弟之间的伦理要求使得一个家庭内部形成了稳定和谐的关系,秉承此种基本的伦理精神,发散致社会层面,便是长幼、朋友之间的伦理准则,拓展至国家层面,便是君臣、上下的伦理规范,简而言之,儒家对人伦的强调,使得家庭、社会与国家相统一于伦理道德之中,形成了以伦理为内在精神,以家国一体为外在形式的社会结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人伦强调着人义务和责任的原发性,说他是原发的,是因为这种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不是因为外在的强迫和压力所致,而是因为本身所处的环境和所承担的角色,促使他由内而外地产生了对别人的义务和责任感,这种发自内心的真诚情感契合了在该种情况下,义务和责任所指对象的心中期待,继而获得了行为对象的认可和尊重,并且也在儒家价值评价体系中,树立起了自身的正面形象,使得社会民众因为他正确的行为而产生了对他的尊敬和敬佩之情,这种来自行为对象及社会大众的正面评价,赋予了人以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