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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证法在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发展逻辑

2023-12-24李一鸣

广西教育·D版 2023年6期
关键词:费希特谢林知性

李一鸣

(辽宁大学 哲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6)

在哲学中,辩证法是一种高级形态的理论和思维方式, 其外在表现为主体与主体之间以对话、置辩、驳议、否定等方式进行的思想的交流和碰撞,以此推动思想的进步和发展,使思想因此呈现为“凯旋前进”的发展脉络。 辩证法的内核离不开辩证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内在于主体自身的思维之中,是同一主体在不同视角下在自身的思想活动中衍生出的种种矛盾。如果把辩证法作为一种区别于感性思维和知性思维的高级理论形态和方法,那么可以说辩证法的丰富内涵是在德国古典哲学时期得到完善的,“德国唯心主义辩证法不同于古代辩证法的一个特点,就是它同认识主体能动性学说的深刻内在联系”[1],而黑格尔把辩证法看作“对思维的思维”, 从而把辩证法的应用完全引入了哲学之中,使西方哲学的辩证法作为一种方法论在德国古典哲学时期走向了系统化。

一、德国古典哲学中辩证法思想的起源

在近代资本主义的时代背景下,生产力的提高和自然科学的进步彰显着人类能动改造外部世界的能力,人类自身的地位得到了巨大的提高。由此,哲学的理论建构也将“人”作为“主体”之于“客体”的改造和创造能力纳入进了考察的中心,西方哲学对于“存在”规定性的终极探索逐渐离开了“本体论”,摒弃了“缺乏内容”的种种浅薄的“存在”概念,转而围绕“主体”,在“知识论”的路径上继续探索终极的存在,深化作为有限的人类对于无限的终极渴望。 然而,近代哲学中经验论和唯理论虽然都开始关注人所固有的认识能力,从人的感性能力和理性能力入手来把握形而上学的对象,但是他们却没能协调感性、理性的关系,因而注定无法建构起形而上学的稳定地基。此时的传统形而上学已经随着经验论和唯理论争论的无法解决而陷入岌岌可危的窘境,而哲学始终绕不开的主体与客体、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也同样陷入了僵局。

追根溯源,无论是经验论还是唯理论,他们都还限于传统形式逻辑的思维定势,理所应当地把主体以理性认识达到的与客观对象的符合当作无需证明的“公理”,而没有审视这一“公理”的前提。 而康德认识到, 要想彻底超越经验论和唯理论的对立,就必须以一种区别于以往传统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先验的思维方式——重新审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这不仅关系到人类如何认识的问题,而且还关系到整个形而上学权威的建立。康德认为在下判断之前必须充分分析人的认识能力,对人的理性认识能力进行前提性的批判,首次把人的认识能力做了感性、知性和理性的划分。康德指出,主体对客观的认识对象所形成的知识只有是“先天综合判断”才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 在感性认识的阶段, 我们接受了外部感性对象给予我们的经验内容; 主体自身所具有先天的感性直观纯形式——“时间”和“空间”保障了来自外部的感性刺激能够形成我们所能认识的一切关于世界的表象。在得到了经验世界中纷繁复杂的感性材料之后,要想达到清晰明确的认识,还需要我们的知性先天认识纯形式——“范畴”将其综合为一个整体,进而我们才能对外部世界产生真正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此时,康德以“先天综合判断”克服了传统形式逻辑看待主体与客体非此即彼的弊端, 建立了感性直观对象与主体先天认识形式之间的连接, 主体和客体的矛盾在人的“知性能力”层面已经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解决, 在康德这里辩证的思维方式已初具雏形。

二、康德的“先验辩证法”

康德以先验的思维方式抬高了主体的能动性作用,使我们的认识对象不再是所谓的与主体无关的“客观对象”,而是由主体的先天认识形式统摄形成的“现象”,在此,能思维的主体和作为思维对象的客体之间的本质性矛盾被凸显了出来。但是康德没能彻底摆脱形式逻辑的思维规定,他对人认识能力的范围做了机械限制。指出主体所认识的一切只是由人“加工”所呈现出来的“现象世界”,而“现象世界”背后的来源和基础则是人类的认识能力无法企及的客观存在,康德称之为“物自体”。 人类运用有限的形式逻辑无法认识无限的事物本身,如果人企图在“物自体”的领域中强行运用人的理性认识能力就会陷入“二律背反”的悖论。康德对辩证法的积极贡献在于,他从对科学知识的前提性批判开始反思理性,坚持主体所认识的客体知识是主体的认知结构所产生的,“先天综合判断”辩证地统一了主体和客体,在高扬主体能动性的基础上,德国古典哲学中辩证法思想得到了初步体现。 此外,康德还将思维和对象之间产生的矛盾初步揭示了出来,但也正是这种划分构成了康德对辩证法的消极看法:康德虽然承认以人有限的理性去认识事物本身必然会引起本质性的矛盾,但是他只是把矛盾归为我们思维的本质而非事物本身的逻辑。

康德认为在认识的领域内辩证法是消极的,而在认识领域中未能妥善解决的“二律背反”只有在实践领域中才能得到积极的解决。 在康德看来,无限完满的客观存在不是人类在认识领域中证明的对象,主体以理论理性永远无法认识无限完满的客观存在,而理性本身却无法放弃对于“自在之物”的坚持。 那么,人类所应该关注的不是如何突破认识的界线,而是应该把无限的“自在之物”看作道德实践中的信仰对象,以此为参照在实践中克制经验世界的种种欲求而做出合乎理性的选择,以强烈的意志自律履行自己作为有限存在对于无限的至善的追求。 在这种道德实践中,人的行为动机不再受经验欲望的支配, 而是顺从了自己理性的自由意志。以此看来,康德所构建的实践形而上学克服了传统形而上学固守的纯粹理论的抽象性,从关照人的实践活动出发,为人类的实践提供了应当遵循的先验准则,验证了人在追求至善的道德实践中所具有的获得自由的可能性。 在康德实践的形而上学中,主体与客体、有限与无限、自由与必然之间的矛盾得到了辩证的理解。

三、费希特哲学“主体性辩证法”思想的发展

费希特的辩证法虽然很大程度上受到康德哲学的影响, 但是二者的思维方法有着根本的区别,因此费希特也发展出了不同于康德的 “主体辩证法”。康德从既有的科学知识出发,最终得到由先验时间图型联系的经验质料和先天形式,辩证法只是“现象的逻辑”,强行运用这种方法认识客观的“物自体”只会导致消极的结果。可见,由于康德哲学未能把主体的能动性贯彻到底,留下了主体不可认识“物自体”,并导致了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二元分离。 费希特意识到,如果将主体的能动性全部发挥出来,把在自我之外的一切“非我”都看作是由“自我”所构建的,那么也就不存在主体无法认识的“物自体”,从而消除康德的二元论。

康德规定了我们所有的知识都是建立在人的认知结构上的,把主体所认识的外部客观世界看作是由“自我”构建出来的。费希特在康德的基础上将主体的能动性推到了极致,赋予了主体以自我意识构建出一切的力量,在康德的先验哲学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知识学。费希特认为科学知识虽然必须是体系性的知识,但是体系性只不过是科学知识的一个必要不充分原则,要想达到体系的真理性还需要一个可靠的基本原理, 以基本原理的真理性为依据,才能合乎逻辑地引申出整个知识的体系,而知识体系的有效性又反过来确证了第一基本原理的必然性,这样知识的开端和终点得到了汇合,使整个知识体系呈现为一个圆圈的结构。 在费希特看来,这种圆圈结构就是对整个知识体系真理性的表达。 首先必须指明的是,第一基本原理本身不需要依靠体系来获得其真理性,第一基本原理就是自我意识的存在本身,它自身直接地拥有真理性。 费希特从知识的形式和内容相统一的根本性原则出发,在此基础上继承并发挥了德国古典哲学的辩证思维, 把辩证法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方法论原则,利用辩证法引出了既有的一切知识。 其次,自我意识自身包含着辩证法的因素,自我意识本身既是实际的行动又是行动的产物,主体和客体在自我意识中达到了辩证的统一。费希特知识学的起点即是包含了“自我”和“非我”的统一体,主体在意识到“自我” 的同时也意识到了与自身不同的客体——“非我”,“客观东西与主观东西不是全然分离, 而是浑然一体”[2]。 最后,从这种辩证统一的前提出发,“自我”在之后的运动中以“正”“反”“合”的三步设定,构成矛盾、发现矛盾、解决矛盾,在新旧矛盾的不断交替产生和解决中前进发展。 与康德不同,费希特不是消极地看待矛盾,而是把辩证法的内在矛盾作为推动其自身运动的必然因素。费希特的整个哲学体系中都贯穿着矛盾的运动和发展,使主体和客体作为对立面达到综合统一,以此构建出整个知识学的体系。

在康德之后,费希特将主体的能动作用发挥到极致,构建了“主体的辩证法”。 费希特虽然希望以“事物自身”的设定为基本原则去构建“知识学”的每一阶段,但相比于谢林和黑格尔,费希特还是在以主观规定的方式为“知识学”发展的每个阶段构建前提条件。除此之外,我们必须明确的是,费希特虽然为后来的唯心主义辩证法提供了“正、反、合”的“三段式”形式,但是比形式更为根本的辩证法的内部结构及其实质还有待后来的哲学家以更深层次的思考去探讨和丰富。

四、谢林哲学辩证法思想由“主观”向“客观”的转向

与费希特相同, 谢林也意图寻找一种最高的“终极原理” 作为整个知识体系的基础, 在谢林看来,这个“终极原理”作为一切知识可能的条件,必须是主体和客体融于一体的“绝对”,在此谢林超出了费希特主观意识层面的“自我”,从对主客概念的分析出发,推导出了对于“客观绝对”的设定。

在谢林看来,“哲学是探讨绝对者的科学,然而正如绝对者在其永恒行动中必然将两个方面——一个实在的方面和一个观念的方面作为一体涵括进来”[3],纯粹的客体或是纯粹的主体都不是“无条件”的存在,只有主体和客体的“绝对同一”才是最高的终极原理。 不存在单纯无条件的主体,主体必须在与客体的相互关联中才能被设想为存在,当人们仅仅假设一个主体自身的时候,也不由地将其假设为一种对象。 同样,纯粹的客体也是必须随着主体的思维而存在的“对象物”,因而也必须以主体的思维作为自身存在的前提。通过对主体和客体存在的前提分析,谢林最终合乎逻辑地转向了无条件的“绝对自我”本身,它既不是主体,也不是客体,既不能从主体有条件的意识出发,也不能将证明客观事物的方式运用其中,而只能在“绝对者”自身出发,在它的内部寻找印证它的存在的原因。“绝对自我”是“自明”的,它的存在不以任何超出自身的条件为前提,而只因为“自我的存在”而存在。与之相比,客体则是与“绝对自我”相对立的存在,因而也是绝对的“非我”,但是它必须以“绝对自我”为条件。“绝对自我”在与客体的关系中再次印证了自己作为最高本原存在的基础性地位。谢林的“绝对自我”是绝对的同一性, 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差别不过是形式上的,在本质上看来,它们都在绝对的认识行动中融为一体。

谢林客观的“绝对”超出了费希特“自我”的主观意识领域,拓展到了费希特知识学中所没有涉及的自然领域之中。在谢林看来,“大自然并非只是一种不可理喻的创造的产物, 而是这种创造本身;不仅仅是永恒者的现象或启示,毋宁也正是这永恒者本身。”[4]在费希特那里“无意识”的自然被谢林看作是“绝对自我”意识自己并回归自身所必经的途径,绝对要想回归自身就不仅要成为“客观之在”——在自然界中展现自己的物质实在性,还要成为“主观之在”,将自己提升为具有观念的实在性的“自我意识”。 “绝对自我”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呈现的生生不息的世界图景就是绝对在发展不同阶段的展现,在谢林看来,这种发展和运动正是由于“对立”才成为可能,谢林坚持“对立”的实在性,只有在对立和斗争中“绝对自我”才能形成有生命力、创造力的统一,可以在不同级次的运动中逐渐形成新的“质”,显露出自然界和意识世界内部的作为根据的“绝对”自身。在谢林看来,“对立”是促成事物以“渐进性”的运动形式发展的动力,促使现存的事物中蕴含着的存在的“萌芽”逐渐发展成熟,这种运动与发展的思想不仅作为谢林构建自然哲学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构成了黑格尔辩证法中“否定”推动力的思想前提。

谢林虽然承认一切事物本身都具有发展和运动的因素,但是发展和运动始终没有走出自身而产生“质”的飞跃,在黑格尔看来谢林所构想的“渐进性”运动不过是在事物“质变”的范围之内进行“不可察觉”的过渡和变化。此外,谢林认为运动发展的最终归宿是对“绝对同一”自身的复归,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差别和矛盾实际上不是在斗争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战胜,而是在“绝对同一”这个“第三者”的调和下合乎逻辑地被取消了,这种同一让对立物失去了彼此的“具体形式”。而在辩证发展触及到了当下阶段所能达到的极致时,唯有通过“理智直观”的方法才能把握主体和客体的绝对同一,在理智直观通达本质的“直接性”中,无论是因果范畴关系还是时间的连续都将不复存在。 由此可见,虽然此时谢林已经在构造哲学体系的过程中展现出了对于思辨方法的运用,但是无论是他对事物发展过程“渐进式”的描述,还是他对于“矛盾”化解的构想,都预示着谢林最终没有完成对德国古典哲学辩证法思想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五、黑格尔辩证法对主体与客体“辩证统一”的完成

谢林所构想的“绝对自我”以其自身至高无上地位完成了对于主体和客体无差别化的同一,打破了德国古典哲学中康德、费希特从主观出发的先验观念论,完成了德国古典哲学的辩证法思想由主观向客观的转向, 但是谢林却承认理性的有限性,抛弃了概念和逻辑转向了理智直观,黑格尔说,“那还要看这种理智的直观是否不重新堕入毫无生气的单一性中以及是否它不重新以一种不现实的方式来陈述现实自身”[5]。 黑格尔将“理性逻辑”等同于“事物自身的逻辑”,将整个世界描述为以“否定性”呈现事物自身的运动逻辑, 完成了对于他的方法论——辩证法的建构,辩证法不仅完成了主体和客体在内容上的统一,还作为“方法与内容的统一”构成了黑格尔的世界观和哲学体系。

首先要指出的是,黑格尔对于辩证法的建构是以他对于知性思维方式与理性思维方式的区分为基础的。 黑格尔指出,知性思维是人类运用归纳和抽象的能力,将复杂多变的经验现象抽象为固定的知性概念。 但是,知性的思维方式固守着自身的规定性与其他概念相互对立,得到的知性概念只是有限的规定性,具有孤立、静止、僵化的特点,不足以展现出事物自身的丰富内容。而理性的思维方式则在知性的思维方式之上, 它不是要将知性取而代之,而是要将知性作为人类认识的一个环节和阶段保留在人的认识之中。 因此,理性是超越知性后达到辩证的、理性的、哲学的思维方式。理性的思维方式取消了知性有限性的概念,以这种思维方式认识到的客观世界就不再是分裂的,而是包含了丰富内容的统一,无论是客观世界还是人类主观精神都是对作为终极秩序“理念”的现实呈现。正是在这种区分中,黑格尔确立了理性无上的地位,以理性自身发展的统一性结构揭示出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 同时又是事物的自身,或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6]。 但是主体和客体并不是自在地同一,而是要经历一个发展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主体的精神首先意识到自己的片面性,因此要走出自身,否定自己作为直接的存在,将自己一分为二,产生作为自己对立面的有限事物的实存,通过“有限之物”将自己具体化和现实化,将自己在自然界中呈现出来。 但是,此时沉浸于自然界中的理念还只是不自知的“有限精神”,因此这种片面的客观性必须得到“扬弃”。而作为主体的人类则能够意识到自己是终极根据“绝对精神”实现自身的手段,进而打破了与自然的原始统一,产生人类理性与客观自然的对立。在人的理性能力的推动下, 绝对精神由一个形式进展到下一个形式,后一个阶段不仅是对前一阶段的克服,同时还将上一阶段的内容保留在自身内,推动自身的内容不断接近自己的本质,生成更高的现实。 随着这种“扬弃”的运动过程,主体与客体最终将达到自在自为的理念,由原始的“抽象同一”走向了具有丰富内容的统一。

黑格尔的辩证法就是以理性的思维方式开展理念辩证运动的方法论。黑格尔认为精神的运动正是通过“否定自身”来达到对自身的肯定,理性只有不断否定有限的形式将内容沉淀在意识之中,才能逐渐从不清晰的“存在论”范畴发展到“本质论”,最终进展到“概念论”,在逻辑运动的进展将理念丰富的内容充实在自身之中,达到绝对理念在内容上的辩证统一。 此外,辩证法也不是仅仅存在于哲学思维领域中的抽象法则,而是普遍存在于我们身处的客观世界之中的具体法则,在黑格尔看来,“矛盾是推动整个世界的原则”[7],变动不居的经验事物每时每刻都在有限存在物中以其自身运动、变化和消亡印证着辩证法的存在。

黑格尔继承了康德之后的德国古典哲学对主体能动性传统的发扬,对辩证运动的普遍形式及其基本原理都作了较为全面的说明,最后将德国古典哲学的辩证法思想发展为理性逻辑的方法论,并且尝试以客观理性的方式解决主客体统一的问题。由此,德国古典哲学中辩证法思想作为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在黑格尔哲学中得到了最终完善。

六、结语

纵观整个西方哲学史,德国古典哲学时期汲取了从古希腊罗马哲学到近代英法哲学的思想精华,继承了整个传统西方哲学的智慧结晶,形成了极具内涵、体大思精的哲学体系。 辩证法作为探讨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的理论,以康德先验辩证法中“幻相逻辑”体现出的主客关系为出发点,在黑格尔辩证的唯心主义体系中主客统一于理念。辩证法始终围绕着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关涉着主体对于客体的能动作用,客体对主体的制约能力,力图在二者的交互关系中达到统一的平衡。辩证法作为德国观念论留给我们的思想遗产,在后来不仅构成了马克思、 恩格斯辩证法思想的直接理论来源,而且为近代西方哲学向现代的转变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现今,面对时代为我们这一代人留下的任务和使命, 辩证法思想的理论价值依然没有褪色,其中丰富的理论内涵依然需要我们每个个体继续思考和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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