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管制类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现状与思考
2023-12-23马保臣尼健君何金艳李祥健闫旭亮张丽娜杨青春
马保臣 , 尼健君 , 何金艳 , 胡 楠 , 李祥健 , 闫旭亮 , 张丽娜 , 杨青春 , 陆 辉
(1. 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 丰台 100070 ; 2. 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动物医学院 , 江苏 泰州 225300)
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兽医临床的常用药物,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该类药物中的许多品种同时也属于管制药品,如何在政策制度的框架内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更有效地加强监管,更高效地完成生产、调拨和发运任务,一直是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调拨单位和行业协会努力的方向。本文对国内外管制类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进口、使用和监管等现状进行分析,旨在对该类产品的研发、生产、流通和监管等环节提出建议,供大家探讨。
1 我国管制类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现状
目前在我国批准上市的兽药中,属于管制类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只有麻醉药品盐酸埃托啡(M99),第一类精神药品盐酸氯胺酮和复方氯胺酮,第二类精神药品巴比妥、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地西泮和安钠咖,共计9个品种(表1)。
表1 我国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现状Table 1 Current status of veterinary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drugs in China
与人用药品品种以及发达国家的兽用药品相比较,我国管制类兽用药品种类少、剂型单一。随着我国兽医行业的快速发展,动物福利伦理和疼痛管理理念[1]越来越被重视,这其中涉及的宠物、马、实验动物和野生动物等临床麻醉和镇痛管理的需求逐渐多元化。在一些发达国家,兽用麻醉类和镇痛类产品品种较多,剂型也较丰富,有批准用于马的咪达唑仑和用于犬猫的阿法沙龙作为诱导麻醉剂,有用于镇痛的药品丁丙诺啡、美沙酮和布托啡诺等,而表1所列我国当前的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品种较少,亟需市场开发更多产品来满足兽医临床诊疗的迫切需要。
2 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现状
2.1 联合国管理公约 各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达成共识,形成了《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为国际社会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法律依据。根据《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联合国设立办事机构国际麻醉品管制局(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Board,INCB),该机构是一个独立半司法机构,主要职责是促进各国政府在国际利益框架下,严格按麻醉药品管制条约要求行动,向全世界报告其综合审查世界各地麻醉品管制情况,并据此辨明或预测危险趋向,提出采取措施的建议。该机构根据每年各个国家上报的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数据,编制《世界麻醉品需求估计数》、《麻醉药品统计数字》、《麻醉药品估计数和统计数比较表》和《精神药物统计数字》共4个报告,并予以公布。
2.2 美国和英国管制情况 美国负责管制物质的机构是缉毒局(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DEA),是美国司法部下属的执法机构。根据管制物质的危险性、滥用性和成瘾性,美国将管制物质分成5类[2]。美国《管制物质法》规定,进口管制药品中明确禁止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从其他任何国家进口。
英国负责对管制药品进行管制的机构主要为内政部下属的药物滥用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uncil on the Misuse of Drugs,ACMD)、严重有组织犯罪署(Serious Organized Crime Agency,SOCA)和国家药品滥用治疗机构(National Treatment Agency,NTA)。英国对管制药品也实行分类管制,根据《药品滥用法案》的规定,以管制药品的成瘾性、对个人身体和社会的危害性进行综合评估,将其分为A、B、C和临时类共4类[3]。
2.3 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无论数量多少,只要涉及非法制造、非法贩卖、非法运输和非法使用,都触犯刑法,须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在毒品方面做到非法零容忍。我国与美国、英国等国家对该类产品管制的分类管理相同,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将管制产品分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针对麻醉药品(121种)和第一类精神药品(68种),采用最为严格的管理方式,全部实现点到点的调拨管理;针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较松,包括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准许制度、总量控制、较为严格的贮存运输和不同于一般药品的处方。目前,我国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还未出台管理规定。
2.4 中美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品种差异 由于我国对人用药品和兽用药品分开进行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人用药品不能应用于动物。我国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与欧美比较还存在一定差异,主要体现在药品管制的品种方面(表2)。
表2 我国对美国常用兽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情况Table 2 China's regulation of common veterinary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drugs used in the United States
由表2可知,中美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制品种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不同:(1)分离麻醉剂替来他明和唑拉西泮(舒泰)在美国属于III类管制药品,但不在我国管制目录中;(2)苯二氮卓类镇静药唑拉西泮和新型固醇类麻醉药阿法沙龙在美国属于IV类管制药品,而我国对这2种药物没有管制[5];(3)对于麻醉拮抗剂,在美国同样管制,而在我国没有管制,比如二丙诺啡;(4)对于巴比妥类药物如硫戊巴比妥、硫喷妥和美索比妥,美国管制较严格,而我国管制较松,巴比妥类药物基本不管制[6]。
3 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情况
通过调研北京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中国畜牧业协会宠物产业分会、中国动物园协会和中国实验灵长类养殖开发协会等组织和多家诊疗单位,我国兽医临床急需管制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国内外现状如表3所示:(1)我国人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品种较为齐全,且可供选择的剂型丰富;(2)欧美和澳洲的兽药市场发展较快,并有用于安乐死的戊巴比妥类药物和动物专用的阿法沙龙;(3)在我国兽药市场,除地西泮被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酒石酸布托啡诺注射液研发立项获批外,其他药物均鲜有研究和开发。
表3 我国兽医临床急需管制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国内外现状Table 3 Current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controlled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drugs urgently needed in veterinary clinic in China
针对不同种类动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紧缺和被限制情况并不完全一致,兽医临床上常采用联合用药的方式以满足不同动物的临床需要[6-14],常用药品及其组合如表4所示,我国野生动物主要缺少大型食草动物的麻醉药品,如可以解决大量用药注射困难问题且应用效果十分显著的盐酸埃托啡(M99)[11];实验动物主要缺少镇痛药品和安乐死药品,如阿片类药品丁丙诺啡和戊巴比妥等[12];我国马用药品方面研究水平相对落后,镇痛和麻醉药品的缺乏限制了我国马兽医行业的发展[13],市场急需咪达唑仑和布托啡诺等药物;宠物犬、猫临床对镇痛类药品需求强烈,比如阿片类镇痛药布托啡诺、丁丙诺啡和芬太尼等[1,14]。
表4 我国不同种类动物临床中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情况Table 4 Clinical demand for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drugs in different animal species in China
4 我国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和发展建议
4.1 解决管制类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紧缺现状的建议 短期来看,对关系到国家重大需求的紧缺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要加强其特批进口工作,如野生动物用的盐酸埃托啡,实验动物用的戊巴比妥和丁丙诺啡;中期来看,建议加大力度推动人用药品转兽用药品的工作,在现有合规兽用药品充分运用的情况下,建议将部分人用药品在非食用动物有限使用,同时对紧缺药品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比如镇痛药品曲马多和布托啡诺等;长期来看,要建立技术策源地,解决“卡脖子”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室,开发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新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鼓励更多的制药企业研发更适于兽医临床和不同应用场景的动物专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4.2 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药品种类和研发途径 一方面,支持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前沿研究、原创研究和基础研究,开展对特定靶动物的产品和制剂研究,由于我国宠物医疗起步晚,实验动物和野生动物专用药品的用药量有限等因素导致行业的重视度不足,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研发动力不足,有关部门应在确保监管可控的前提下加大研发支持力度,建设动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策源地,从根本上解决“卡脖子”问题。另一方面,推动人用药品技术转化应用到兽用药品,减少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人用麻醉药品的研发近些年主要集中于针对电阀门钠离子通道(Voltage-gated sodium channel,VGSC)、γ-氨基丁酸A型受体(γ-Aminobutyric acid type A receptor,GABAAR)、乙酰胆碱M受体(Muscarinic acetylcholine receptors,CHRM)激动剂和抑制剂等热门靶点[15],这些研究成果给动物麻醉药品的开发提供了参考依据。近些年,以靶向神经生长因子(Nerve growth factor,NGF)为代表的抗体药,也逐步应用于宠物临床。这些技术和成果都可以借鉴,应用到兽用药品的研发中。最后,支持有研发实力和监管能力的单位开展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研究,以满足动物临床诊疗的需要,例如,盐酸埃托啡用于大型草食动物的麻醉,盐酸丁丙诺啡用于实验动物的镇痛等。
4.3 构建流通安全、监管有效的服务体系 加快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二维码系统追溯体系,建设和完善从标签(“麻”、“精”字样)到经销商使用单位等环节可追溯体系;同时,构建便捷的线上调拨平台为信息化管理提供硬件保障,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完善的线上平台,如麻醉药品申报调拨系统(https://zydwbjp.cnadc.com.cn/),为监管部门提供监管的数字化平台,但使用效率有限;更重要的是,协调建立各省市的调拨体系,指定调拨单位,建立完善的经销网络,完善价格体系,使渠道充满活力,增强服务能力。为规范使用单位需求申报和渠道调拨,积极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沟通,探索发挥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府双重作用的管理机制。
4.4 坚持“管制”和“疏导”并用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物具有医疗和科学价值,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各种问题,需要对其采取严格的管制措施[8,16],使其仅应用于医疗和科研中;在监管方面,建议参考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规定,将替来他明、唑拉西泮和阿法沙龙以及麻醉药品的拮抗药等纳入监管范围。建议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联系各相关协会和学会,组织相关专家研讨管理相关问题,探究适合我国的研发监管并举、管制疏导并用的发展路径,推动《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出台,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更加精细化、规范化,使安全使用和临床需要趋向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