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的路径研究
2023-12-21马昆
马昆
摘 要:每一个检察案件在归档前都需要通过质量评查来进行质检,而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使“每案必评”成为可能。最高检案管办在部分联系点院开展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试点工作,以实现“对案件程序性评查和公检法意见一致、当事人没有不同意见的轻刑案件,通过系统自动评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自主研发智能化评查系统,以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作为样本,可以在自动抽取、勾选案由后,一键完成评查,高效的结果激励着试点的信心和动力。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今后可以建立更加全面的规则库、引入更加科学智能的规则学习算法、构建人机结合的评查模式和体系。
关键词: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 自动评查 评查规则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检提出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明确要求。对每一个案件是否高质效的评价,就是从微观上给个案一个质检。一个产品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才可以从工厂进入市场,同样,检察官办案提供的检察产品是优质还是合格,在归档前需要通过质量评查来给予等次,对不合格的才可能及时发现和纠错。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已经办结的案件,从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处罚,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放进行评定的业务管理活动。一般而言,个案的质量抓住了,宏观的质量也就抓住了。有没有抓住,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来判断,微观到宏观,需要评查“每一个”案件。于是“每案必评”既是制度呼唤,又是发展必然。
“每案必评”的应有之义是对检察机关的全部案件进行评查,综合反映案件质量,但“案多人少”现状使之不具有可行性,亟需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的探索实践。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使“每案必评”成为可能,并能发挥提高评查效率、减少主观误差、及时发现问题、规范评查标准,提高评查的透明度等作用,本文旨在通过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昆山院”)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试点样本,介绍该工作运行情况和成效,分析现状和问题,并对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发展进行展望,为各地探索推进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工作提供实践参考。
一、昆山市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的检察实践
(一)探索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的目标意义
最高检于2017年12月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是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和重要依据。《规定》明确提出应当充分运用信息技术辅助开展案件评查,将利用智能辅助系统开展评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评查原则予以明确和强调。
线下评查方式的优点是能对案件所涉及的所有材料进行完整的审查评定,但缺点也很明显,不仅评查员要面对纷繁庞杂的大量纸质卷宗,整理卷宗、收取卷宗所消耗的时间、精力、人力极大,难以实时、有效地监督评查过程,难以快速、准确地统计,效率不高,成果甚微。
人工评查方式是评查人员庖丁解牛式地全面审查评定个案,客观作出评查结果。但也存在不确定性,不同评查人员在评价尺度、标准和方法上有所差异,且可能出于人情等种种原因疏于评查,有问题不及时指出,甚至故意掩饰、隐瞒问题,使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流于形式,无法起到真正的效用。
异地评查方式为江苏省检察机关近年来的创新实践,推行跨地市级检察机关按罪名集中评查的“异地+专业化”评查模式,有效解决“同体监督难”的问题,实现评查工作案件化办理,提升评查专业化水平,覆盖大部分疑难复杂案件,但未覆盖至每案。
为实现“每案必评”更高目标,全面科学评价检察官办案能力和水平,解决检察机关案件量大与评查人员少这一矛盾的路径,必然是探索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2022年最高检案管办结合检察机关“质量建设年”工作部署和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在部分联系点院开展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试点工作,以实现“对案件程序性评查和公检法意见一致、当事人没有不同意见的轻刑案件,通过系统自动评查”,用以改善以上评查方式的不足。
(二)探索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的必备条件
1.智能化评查系统。2022年,接到试点任务后,昆山院成立了院领导担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工作专班,负责案管工作和技术信息工作的第六检察部为主力的同时,吸纳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骨干作为专班成员,形成工作合力;在没有智能化评查的现成软件的劣势下,开阔思路,创新方式,在上级案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践样本,一体研究,以构建“醉驾型危险驾驶自动评查模型”作为破题思路,定方案、做试验。2023年,在破除疫情障礙后,昆山院利用“数字检察应用中心”数字化优势,研发“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系统”。评查软件采用B/S架构,设计上采用JAVA技术体系,构建了一个开放、协同、互联、弹性可扩展的平台软件环境。
2.智能化评查规则。在“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系统”中设置相关规则是关键,昆山院集合评查人员的智慧力量,通过对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的梳理,准确定位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问题焦点,形成一整套智能化评查适用规则,作为系统基础运行。在开展智能化评查时,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平台的基础数据,通过NLP语义分析技术进行文字识别,提取关键信息,再与系统预设的智能评查规则进行数据碰撞,未被触发反向条件的则自动评查“过关”、案件“合格”,触发的转入江苏省检察机关质量评查系统进行人工评查,进一步评判。
3.源头数据准确性。“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系统”所有文书及信息来源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这就要求案管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案卡数据准确,办案程序规范、文书内容齐备,系统外文书及时上传等。[1]昆山院在数据管理上,及时完成各级各类专项核查、通报的修正,完成规范性审核、“苏查查”[2]审核等日清任务;在主动作为上,积极申领各类核查专项、投稿省级核查通报、分享数据管理工作技巧并制作专门课件;在核查手段上,贯彻“三查”,即“人工查”“系统查”“交互查”,全力扫除数据死角;在修正效率上,和业务部门的数据管理员紧密合作,组建专门群组点对点通知修正清单和修正方法,并实时在线答疑解惑、追踪修正进度,确保“当日事,当日毕”。
(三)探索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的实践成果
1.紧密结合本地实践,在江苏省检察机关异地评查所覆盖的“重点”“必评”之外,确认“自动评查”的案件范围。以昆山院轻刑案件“数量第一”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作为样本,以提起公诉、诉判一致进行划分,将切口定位在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因试点的重点是实现“自动”,上述“限缩”也是为了精准确认被评的是“当事人没有不同意见”的案件。2023年4月以来,评查软件已抽取昆山院工作网中1392件范围内案件进行多轮测试,打磨智能化评查规则,强化自动抓取比对功能。
2.逆向思维解析命题,将“自动评查结论”区别于传统的“人工评查结论”,试点时创造性地将评查结论归纳为“智能评查合格案件”和“待人工评查案件”。在评查规则设定时,筛查影响实体和程序的主要问题和问题主要方面作为“触发条件”,通过数据计算、文书比对等方式,未被触发的标记“过关”,完成智能化评查,触发的转人工评查。
3.分层分批拓展延伸,铺开和织密自动评查网。目前昆山院的智能化评查系统可以在自动抽取、勾选案由后,一键完成评查,一千多个案件几秒出结论,高效的结果激励着试点的信心和动力。为了丰富“智能评查合格案件”的“合格”内涵,“触发条件”也正从“程序性规则”向“实体性规则”拓展,从“个性化规则”向“通用性规则”拓展,为下一步系统升级、罪名扩展打好基础。
昆山院的初步试点成果,已被列为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案管”优秀软件——“江苏省检察机关质量评查系统3.0”的子系统,试点初期的预期效果显现。
二、基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实践中遇到的困难
(一)智能化评查的规则设置仍不完善
由于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部分智能化评查系统主要依赖于预先设定的规则和算法来评查案件,如果规则不完善或存在缺陷,就会影响到评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规则可能过于简单,仅涵盖了某些案卡要素,未结合文书材料评查,导致评查结果不够全面;部分智能化评查规则可能过于复杂,导致系统运行评查时难以理解和执行,从而增加了出错风险;部分智能化评查规则制定存在一定偏差,可能无法适应大多数案件,成为无用之规则,需要手动调整或重新制定。
(二)智能化评查的技术和方法还不够成熟
1.图片视频转化为电子数据有难度。在一起司法案件中有庞杂的证据材料以不同形式存在,对于结构化数据目前均能以文字识别技术较为准确地提取至评查系统中,但仍然存在大量非结构化数据,以图片、视频等形式存在,如何准确提取所需要素便成为一项难题。另外讯问笔录、告知文书、具结文书等大量涉及到手写签名的情况,利用OCR(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光学字符识别[3])技术提取的准确率并不高,为实现完全的智能化评查带来困难。
2.对于案件实体问题的判断较难。由于语言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同的语境和语言风格会对评查结果产生影响,智能化评查技术对于语言的理解和语义分析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同时,司法案件以证据审查、事实认定为基础,目前的智能化评查技术在从证据中抽取事实要素时存在一定的障碍。例如,设计评查系统判断是否为“入户抢劫”时,需要比照刑法第263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法律概念上的“户”,体现在案卷材料中,既可以是四合院,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更可能是合租房屋,判断时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体系基础,系统在判断时产生误判的可能性较大。
3.无法处理规则不明确或者例外情形。在打造“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系统”时使用的是基于规则的评查方法,即根据事先制定的规则对案件进行评查。该方法的优点是规则明确、易于操作,但一方面需要我们手动制定规则,规则的科学性客观性可操作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需要在实践运用中不断更新完善;另一方面,案件评查规则是无法穷尽和涵盖所有方面的,司法案件本身就存在个案特点和不可复制性,一旦出现规则不明确或者例外,就无法依靠智能化评查系统来进行,需要人工评查的介入和补足。
(三)评查成果转化成效还不明显
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工作试点至今,对于案件来源和进口是明确的,但出口和运用结果暂未显现。智能化评查的结果应当用于评价检察官的工作绩效、办案质量、工作效率等,对检察官的业绩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为入额遴选、员额晋升、奖惩提供标准参考;同时,对办案人员个案吸取教训、类案规避风险有所作用,引导其向优质案件学习,学习优质案件办理过程中体现的亮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规范,文书使用和制作正确、规范,说理充分,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三、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工作路径的发展
(一)建立更加全面的规则库
丰富智能评查规则,将案件数量大的案由扩充到自动评查范围中、覆盖更多案件,针对不同领域和场景的评查任务,使用不同的相应的规则库,包括评查标准、指标体系、打分细则等;全领域案管工作的智能化、信息化,使监管规则的共融成为可能。如在评查阶段再次校验“流程监控”的部分智能化规则,将可能影响质量评查结论的严重程序问题扩充为“触发条件”,助力程序性评查的自动化;在制定规则时,需要更加细致地考虑各种情况,减少规则的漏洞和盲区,提高其精度,并且对规则进行准确的表述和解释,避免产生歧义。
(二)引入更加科学智能的规则学习算法。
一方面,在目前的规则评查中,通过机器学习和深度學习等技术,优化规则制定方法,提高规则的适应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在算法上引入新技术,基于机器学习的评查方法,可以利用已有的案件数据训练模型,根据模型对案件进行评查,使处理大量数据成为可能;基于深度学习的评查方法,可以利用深度神经网络对案件进行评查,自动学习案件的特征和规律,处理大量的、复杂的案件数据。未来我们可以期待更多的先进技术和算法,进一步提高评查的准确性和效率。
(三)构建人机结合的评查模式和体系
需要运用混合增强智能理论,这是一种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向,将人的作用或人的认知模型引入人工智能系统,形成“混合增强智能”的形态,让人工智能系统更好地模拟人类的交互和决策过程。对于智能化评查结果,可以进行人工审核和反馈,及时发现和修正评查规则中的不足之处,不断完善评查规则,目标是建立一套完整的“人机结合”智能化评查体系,分类为“自动评查”和“辅助评查”,自动评查的成果涉及评查的广度问题,是针对轻案“每案必评”的探索;辅助评查涉及评查的力度问题,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案件进行初步的筛选和分类,然后再由评查人员作深入的审查和评定,系统为传统的重点评查、专项评查提供智能协助,解放人力,让评查人员将更多精力专注到实体监管上。
2023年6月19日,最高检举办数字检察工作专题研修班,共商加快推进数字检察战略:“数字检察是在数字中国建设整体规划下,依托信息化系统,充分、深度运用大数据,最大限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其根本是赋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4]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工作路径的探索,正是契合了数字检察的大背景,在推动检察机关数字化转型中占有一席之地。在智能化时代,数据成为核心的生产要素,通过检察多业务的融合和互动,不断驱动着“飞轮效应”[5],促进检察机关的数字化进程。不断探索完善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工作,就是为实现“每案必评”,提高办案质效,促进公正执法和司法工作的重要质量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