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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使用对农民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土地经济调查的证据

2023-12-21陈梨刘同山

新疆农垦经济 2023年12期
关键词:垃圾农户分类

○陈梨 刘同山

(1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7;2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一、引言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对于改善农村环境、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十四五规划和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都要求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在政府的引导下,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现状有了一定改善。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显示,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乡村生活垃圾处理率逐年上升,2020 年全国乡村生活垃圾处理率和无害化处理率较2017年分别提高了8.6%和24.42%。

虽然政府在积极倡导源头分类,但是我国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治理形势依然面临严峻挑战。第一,随着农村居民购买能力的提升,农村垃圾“消化”压力激增[1]。国家卫健委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村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每天0.80 千克/人,按照国家统计局2022 年公布的49 104 万乡村人口计算,去年农村地区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43 亿吨。这些垃圾被随意丢弃或露天堆放,在侵蚀土地资源的同时也造成村庄环境污染和村民健康损害[2]。第二,垃圾分类政策存在“城市中心主义”,忽视了农村的实际情况[2]。政府虽然强调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生活垃圾分类,但是在政策制定时多是以城市为主体,缺乏对农村环境治理的了解,导致政策规定可能和当地实际状况脱节。第三,农民受传统生活习惯和对生活垃圾分类认识不足的影响,在实践中缺少垃圾分类的自觉[3]。尽管有的村庄完善了垃圾分类箱等基础设施建设,但是由于村民没有学习过垃圾分类知识或者觉得分类行为浪费时间精力,会习惯性将生活垃圾丢在垃圾桶周围、马路边、农田里。以上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垃圾围村现象仍然严重,生活垃圾分类存在“政府强呼吁、农民弱参与”的情况[4]。

互联网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中被寄予厚望。一方面,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的广泛使用能够提升农民的环境认知。截至2022 年底,我国农村网民为3.08 亿,约占乡村人口的62.73%,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61.9%①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https://www.cnnic.cn/NMediaFile/2023/0322/MAIN16794576367190GBA2HA 1KQ.pdf。国家统计局,https://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zb=A0301&sj=2022。。互联网的快速普及极大改变了农民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这有利于传播环保知识,提升农民环境认知、引导其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另一方面,政府期待互联网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发挥作用。201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和《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 年)》都曾规定要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网络监测平台,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其中,共同维护村庄生活环境。政府的重视为互联网引导农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提供了合法性支持。因此,研究互联网使用对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影响具有现实意义。

关于互联网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关系,现有研究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部分文献分析了互联网作为一种信息技术手段在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模式中的作用。孙旭友[5]认为互联网技术能够介入垃圾分类的投放、收运、利用和处置,实现垃圾分类的“四分”过程精准监管。互联网有助于协调政府、垃圾分类企业与居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构建“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的新模式[6]。更有学者倡议直接使用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智能垃圾分类终端[7]。还有研究着眼于互联网对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的影响。互联网充当着分类信息和知识传播的重要渠道,能够提升居民对垃圾分类的网络关注度,进而在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的宣传、执行和监管中发挥正向作用[8-9]。有研究表明,互联网能够和非农就业、社会互动等因素共同影响农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意愿[10-11]。刘浩等[12]将上网方式具体分为手机上网、电脑上网和混合上网三种方式,结果发现手机上网和混合上网对农户生活垃圾分类意愿具有正向影响。

上述文献丰富了有关互联网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研究,也为本文分析提供了一定基础。但是现有文献仍然存在以下两点不足。第一,鲜有文章分析互联网影响农民生活垃圾分类的作用机制并进行相应的实证检验。第二,现有研究在考察互联网与垃圾分类的关系时,多是从垃圾分类的意愿层面进行分析,结论的说服力不强。农民的意愿和行为往往存在悖离[13]。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互联网使用能够提升分类意愿,也有可能因为一些客观因素导致农民最后没有做出分类行为,达不到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目标。因此,本文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互联网对农民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影响及作用机制,考察互联网能否成为激发农民内生动力、引导其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工具和载体。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互联网促进生活垃圾分类行为:认知引导

涵化理论认为,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传播媒介能够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影响受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知,代表并引导垃圾分类的社会主流舆论,从而使农民分类意见趋于一致[14]。与之类似,根据MCCOMBS和SHAW[15]的议程设置理论,互联网等媒介能够通过提供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信息和议题促进受众关注垃圾分类现状,并优先做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

一方面,互联网能够提升农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政策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成为垃圾分类的践行者。网络平台(如微博、微信群、公众号、抖音等)能够以较低成本向使用者传播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信息和法律规定,让受众了解当前垃圾分类的政策要求、奖惩机制等内容,从而形成农民垃圾分类的引导规制[16]。进一步地,农民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参与垃圾分类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针对相关内容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提升政策法规制定的民主性。这种民主性有利于增强农民对政策的认同,激发其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热情和积极性。

另一方面,互联网通过增强农民对生活垃圾污染的认知引导其采取生活垃圾分类行为。为了提高影响力和曝光度,很多网络平台倾向于报道环境污染的负面新闻来博取眼球。对于经常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的个体来说,网上传播的大量有关生活垃圾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频、图文会对农民形成视觉冲击,激发其环境污染感知和情感共鸣。环境认知的提升能够让农民认识到生活垃圾分类的紧迫性,参与到具体的分类实践中[17-18]。除了报道生活垃圾污染的负面信息对农民行为形成警示,互联网还能通过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等形式向农民传递分类知识和技能,以榜样带动和正面激励发动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17]。

基于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说H1:互联网能够引导农民的生活垃圾分类认知,进而促进其分类行为。

(二)互联网强化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社会资本提升

BOURDIEU[19]在《资本的形式》一文中最早对社会资本的概念进行系统阐述,认为社会资本是一种社会网络。随后,学界对社会资本的研究不断深入。UPHOFF[20]认为除了社会网络,社会资本还包括规则、制度、价值观念、互惠和信任。COLEMAN[21]详细分析了社会资本的产生、持续、消逝和作用机制。罗伯特·普特南[22]将包含网络、信任和规范的社会资本理论应用到公共事务领域,将社会资本看成缓解集体行动困境的重要手段。进入互联网时代,社会资本的形式和内容更加多样化。人们不仅可以通过线下交往积累社会资本,还能通过线上交流互动拓展社会资源,这让社会资本的总量发生了革命性上升[23-24]。参照现有研究,本文认为互联网能够增强农民的社会资本,具体通过社会网络、社会信任和社会规范三种机制引导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首先,互联网有助于拓展农民的社会网络,从而强化农民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社会网络是农民通过交流互动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社会体系。GRANOVETTER[25]认为,个体无法斩断社会联系,相反,只有在社会网络中,个体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互联网通过开拓线上交往空间,为农民创造交流互动的机会,有助于缓解农民的原子化状态,重塑社会联系性和扩大社会网络[26]。社会网络能够共享和传播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信息和知识,提升环境认知,进而影响农民的源头分类选择[27]。而且,社会网络的扩大有助于让更多个体对农民进行监督,对农民的分类行为起到制约和规范作用。

其次,互联网能够加强农民的社会信任,促进农民共同为生活垃圾分类开展合作。社会信任是指农民主观预估的其他个体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概率,能够影响农民自身的分类行为[28]。社会信任是社会资本的核心,也是促成集体合作的黏合剂[29-30]。互联网突破经济地位、社会阶层的限制,将不同地域、文化、价值观的农民组织起来,为其创造平等对话的机会[31]。农民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学会相互信任和理解,认为他人会做出有益于村庄集体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并愿意依据他人的行为改变自己的选择,做出分类行动。

最后,互联网通过强化村庄社会规范来约束农民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社会规范是指群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规则或标准,表现为能够对成员产生有形或无形压力的非正式约束[32]。在农村地区,社会规范主要包含其他农民的监督、传统习俗、道德准则或村规民约等。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若某个体不采取分类行为对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其他农民可能会通过上传朋友圈、动态或视频图文的方式将这种情况公之于众。该行为将受到本村亲戚朋友甚至村庄以外其他网友的谴责。这能让农民知道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行为会被他人诟病,是一件“丢面子”的事[33-34]。为了“挣面子”,农民会根据其他个体的期望改变自身行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互联网还能通过宣传示范,激活传统伦理规范或者村规民约,让农民对建设美丽村庄做出承诺,将生活垃圾分类准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35]。

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说H2:互联网能够提升农民的社会资本,从而引导其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图1 互联网促进农民生活垃圾分类行为及其作用机理

三、数据、变量与模型设定

(一)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2022年南京农业大学在江苏省开展的中国土地经济调查(CLES)村级数据和农户数据。该调查采用概率比例规模(PPS)抽样,具体做法是在江苏6个地级市中抽取12个调研区县,每个县抽取两个村,每个村随机抽取50户左右的农户形成样本。该调查包含了江苏省24个村的1 203 个农户样本。其中,村级问卷涉及村庄人口特征、土地利用、集体资产、环境治理等内容,农户问卷包含农业生产、家庭收入和开支、环保行为、互联网使用等方面。本文根据研究目的选定变量后,对村级和农户数据进行了匹配,利用匹配后的1 203个农户层面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

(二)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

生活垃圾分类行为是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以问卷中受访者对“您是否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回答来衡量。进一步来看,根据计划行为理论,意愿是分类行为的直接影响因素。如果互联网能够增进农户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知和理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为互联网可以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改善农村环境。因此,本文将农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和了解程度作为被解释变量,从认知层面检验实证结果的稳健性。

2.核心解释变量

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是是否使用互联网的二元变量,若农民主要是通过各种网站、网络平台和现实生活中无联系的网友获取信息,则赋值为1;反之,则赋值为0。

3.中介变量

为了分析使用互联网对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影响机制,本文根据相关理论分析和现实背景设置了认知引导和社会资本提升两条中介效应检验路径。其中,认知引导包括政策认同和环境认知两个变量。政策认同用农民对本村生活垃圾治理法律法规信任程度的五分类变量指代。环境认知以受访者对生活垃圾随意堆放所造成危害的感知程度来衡量。本文借鉴前人观点和已有研究[3,23],从社会网络(手机联系人数量)、社会信任(对亲戚、邻居、村干部的信任程度求平均)和社会规范(监督他人进行垃圾分类的次数)三个层面分析社会资本的中介效应。

4.控制变量与工具变量

现有研究表明,户主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和所在村庄情况等,会影响农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和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36]。本文将受访者的性别、年龄和是否参加农业技术培训作为个人特征加以控制。家庭特征包含家庭规模、劳动力占比以及2021 年的家庭总收入。本文将村庄环境状况、村庄区位、人均集体资产和是否城郊村作为反映村庄特征的变量加以控制。

遗漏变量偏差、互为因果可能导致互联网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内生性问题。为了减小内生性对实证结果的影响,本文将除该农民外所在村庄其他农民使用互联网的比例作为工具变量(IV)加入回归。理论上看,本村庄其他农民使用互联网的比例,会影响该农民对互联网的使用,但不会直接影响其生活垃圾分类行为,因此可以作为工具变量。

各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

(三)模型设定

为了估计使用互联网对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影响,本文建立如下计量模型:

其中,被解释变量Garbai表示第i个受访者所在家庭是否进行生活垃圾分类;解释变量Neti表示第i个受访者的互联网使用情况,若使用则为1,反之则为0;Xi表示一系列影响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因素,包括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和村庄特征;β1和γ1是待估计系数,εi是随机误差项。

互联网使用情况是农民考虑多种因素的结果。根据经济学理论,农民之所以使用互联网,目的在于追求个体效用最大化。米塞斯人的行为理论则认为,个体是寻求满足的行为人,农民使用互联网是为了增加心理、物质等方面的满足感[37]。在经济学和行为理论假定下,当互联网能够给农民带来效用增加或更多满足时,他们会接受和使用互联网。农民的互联网使用情况可用如下方程表示:

(2)式中,wi是影响互联网能否给农民带来效用增加或更多满足的因素,δ表示待估计参数,是随机误差项。当使用互联网能够给农民带来更多效用或满足(δwi+μi>0)时,农民会使用互联网(Neti=1);反之(Neti=0),农民不会使用互联网。

1.EPR与EOPR

生活垃圾分类行为和稳健性检验部分的生活垃圾分类认知分别是二值变量和有序变量。由于存在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扩展回归框架下的扩展Probit回归(EPR)和扩展有序Probit回归(EOPR)同时估计(1)式和(2)式。EPR 与EOPR 通过计算干预组平均处理效应(ATT)来衡量使用互联网对农民生活垃圾分类的影响,ATT表示与未使用互联网时相比,使用互联网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ATT的计算方程如下:

其中,Garba1i和Garba0i分别是第i个受访者使用和未使用互联网时的结果。

2.KHB方法

为了检验使用互联网影响农民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机制,本文使用KHB 方法进行中介效应检验。KHB通过计算中介变量对核心解释变量回归的残差,能够识别非线性概率模型中总效应、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的关系,主要应用在Probit、Logit和有序Probit 等模型中[38]。KHB 可以有效地解决非线性回归模型中估计系数的不可分性和与误差方差相关的缩放问题。而且,当中介变量为多个时,KHB 还能计算每个中介在总的间接效应中的占比,分析哪一个中介变量的贡献最大。

四、实证结果

(一)互联网使用对农民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影响

1.互联网使用决策模型与生活垃圾分类行为模型联立估计

在开始计量之前,本文检验了各个控制变量的多重共线性。结果显示,核心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条件数为34.95,可认为样本数据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适合进行计量分析。表2 第2 列是农民是否使用互联网的影响因素估计结果,第3列和第4 列分别是未使用和使用互联网者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影响因素估计结果。是否使用互联网和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残差相关系数ρ显著异于零,表明是否使用互联网是一个内生变量,使用EPR 具有合理性。

(1)农民互联网使用决策模型的估计结果。由表2第2列可知,IV对农民是否使用互联网有显著影响,表明本文的工具变量是有效的。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受访者年龄越小,家里有村干部和参加农业技术培训等因素能够提升农民使用互联网的概率。与老年农民相比,年轻农民对互联网的认识和了解可能越多,更愿意接受互联网这种新的事物。而且,年轻农民的视觉、听觉和记忆认知能力相对于老一辈农民会更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年轻农民使用互联网产品的难度。如果家里有村干部,农民使用互联网的概率越大,原因可能在于,村干部的线上办公形式能够带动其他家庭成员形成重视、使用互联网的习惯。参与过农业技术培训的农民,可能会受到培训中一些观念和信息的影响,让其在面对互联网这类新兴事物时,能够更加主动地进行学习。

(2)未使用与使用互联网者生活垃圾分类行为模型的估计结果。由第3 和第4 列可知,未使用互联网的系数为-0.92,且在5%的统计性水平上显著,使用互联网的系数虽然不显著,但是作用方向为正。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互联网能够引导农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村庄区位和人均集体资产能够促进使用和未使用互联网农民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但是对于使用互联网农民的作用更大。村庄环境状况对使用互联网者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具有显著负向作用。

2.处理效应分析

互联网使用对农民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干预组平均处理效应如表3所示。ATT的值为0.576,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与不使用互联网时相比,使用互联网让农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可能性提高了57.6%。这个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和弥补了刘浩等人[21]基于CLDS数据得出的使用互联网能够提升农民生活垃圾分类意愿的研究结论。互联网不仅能够增强农民生活垃圾分类意愿,还能促进其做出实际的分类行为。总之,使用互联网能够引导农民关注村庄环境保护,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二)稳健性检验

1.替换计量方法

为了检验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同时与EPR的结果形成比较,表4 报告了IV_Probit 的计量结果。从结果可知,无论是否控制其他变量,IV_Probit估计结果的符号并未发生改变,而且都在1%的统计性水平上显著,说明互联网使用能够促进农户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结论是稳健的。进一步来看,IV_Probit 在控制和未控制其他变量时的估计值分别是3.58 和6.76②IV_Probit估计系数是可能大于1的,见Stata官方解释:https://www.stata.com/support/faqs/statistics/marginal-effect-greater-than-1/。,在一定程度上给出了互联网影响的上偏估计。IV_Probit的结果虽然显著,但是并不好解释。所以,相对而言,研究使用互联网影响农户生活垃圾分类行为较为直接和严谨的方法还是EPR。

表4 替换计量方法的稳健性检验

2.替换被解释变量

计划行为理论表明,认知因素会直接影响行为改变。如果互联网能够增进农户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和了解,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使用互联网有助于促进生活垃圾分类行为和农村环境改善。因此,本文将被解释变量替换为农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了解程度,从认知层面检验结果的稳健性,结果如表5 所示。从表5 可以看出,对于没有听说过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认知=1)的农民来说,互联网的ATT 值为-0.306,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与未使用互联网时相比,使用互联网让农民不了解生活垃圾分类的概率降低了30.6%。同样地,生活垃圾分类认知为2 和3 农民的ATT 值分别为-0.111、-0.036,使用互联网能够降低农户不了解生活垃圾分类的概率。从比较了解和非常了解生活垃圾分类的农民群体来看,ATT 值显著为正,再次说明使用互联网能够增进农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和了解,基准回归结果具有可靠性。

表5 替换被解释变量的稳健性检验

(三)中介效应

1.以认知引导、社会资本提升为中介的实证结果分析

前文的计量结果表明,使用互联网能够促进农民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为了检验这种影响的作用机理,本文采用KHB 法进行估计,结果如表6 所示。在控制其他变量之后,互联网使用的总效应和间接效应都显著为正,但是直接效应不显著,且间接效应大于直接效应,说明互联网主要通过中介变量对农民生活垃圾分类行为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来看,互联网使用的总效应为0.183,间接效应为0.127,间接效应占总效应的比例约为69.40%。也就是说,在互联网促进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总效应中,有69.40%的比例都是通过认知引导和社会资本提升达成的。研究假说1和研究假说2得到证实。

表6 认知引导、社会资本提升的中介效应检验

2.进一步分解与讨论

中介效应检验结果显示,互联网能够通过认知引导和社会资本提升来促进农民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各个中介变量的贡献,本文采用KHB 法对各变量中介效应的大小进行分解。从表7的分解结果来看,政策认同、环境认知、社会网络、社会信任和社会规范的间接效应分别为0.008、0.037、0.024、0.001和0.057,互联网通过各个中介变量对农民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间接影响有所差别。其中,互联网通过社会规范对农民分类行为的间接影响最大,占间接效应的44.464%,占总效应的30.937%,说明社会规范对互联网促进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互联网有助于强化村规民约、习俗惯例等事前约束,让农民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的共同准则。另一方面,互联网通过邻里监督、扩大事后批评指责的影响力对农民不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产生负向强化作用[5]。

表7 中介效应分解

环境认知是互联网影响农民生活垃圾分类的第二大间接效应,占总间接效应的比重为29.542%,占总效应的比重为13.341%。农民能够通过互联网获得关于环境污染的视频、图文信息,有助于引导农民认识生活垃圾随意丢弃的危害,让农民将生活垃圾分类准则落实到具体实践。其他间接效应大小依次是社会网络、政策认同和社会信任,分别占间接效应的比例为19.174%、6.003%、0.817%。互联网能够打破农民交往的时空界限,构建线上交流平台,提升农民的互动频率和社交范围,让农民更快速、全面地接受和学习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互联网给予农民在线参政议政的机会,有助于提升农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政策的认同,促使其遵守相关政策法律的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信任的中介效应最小,可能是因为目前互联网发展仍处于一个匿名性和高复杂性的阶段,农民暂时无法完全相信他人会采取生活垃圾分类行为,导致社会信任在互联网对生活垃圾分类中的影响很小。

(四)异质性分析

以上分析表明,总体来看,使用互联网能够促进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但是不同类型农民的行为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在使用互联网和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时可能具有差别。例如,以农业经营为主和以非农就业为主的两类农户,后者由于受到更多城镇化、市场化观念的影响,在面对互联网、生活垃圾分类等新事物和新概念的时候,更愿意尝试和接纳。为了研究互联网对不同类型农民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差别化影响,本文接下来从是否为干部户和兼业程度两个方面进行异质性分析。

1.是否干部户

在农村的熟人社会中,相对于普通村民,村干部在其中的角色和责任会更复杂。首先,村干部和其他村民一样,是生活垃圾分类的前端。其次,村干部是村庄的大家长和代言人,这会促使村干部在生活垃圾分类中更多扮演监督者的角色。最后,村干部是基层政府的代理人,面对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时的反应很可能与其他农民不一样[1]。本文根据是否为干部户,分别分析互联网对其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影响,结果如表8所示。使用互联网对非干部户和干部户两类农民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都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是对非干部户的作用要比干部户高出0.067,可能是因为干部户本身对分类政策的落实程度要比其他农户更高,导致互联网的生活垃圾分类促进作用没有非干部户明显。

2.兼业程度

以农业生产为主和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户,由于工作、生活、认知水平有所差异,可能会影响互联网对生活垃圾分类产生的作用。本文参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所2002 年的划分标准,将非农收入占家庭总收入50%以下的农户定义为一兼农户,占比大于50%的定义为二兼农户,分别使用EPR模型进行回归。表8的结果显示,互联网对一兼农户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系数为0.189,对于二兼农户的系数为0.589,且在1%的统计性水平上显著。使用互联网对二兼农户生活垃圾分类的正向作用要明显高于一兼农户。对于二兼农户来说,非农就业让其打破农村社区的地域限制,接触和吸收更多新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这让二兼农户对互联网和生活垃圾分类的包容度要比传统农户更高,看待生活垃圾分类所带来的利益时眼光也可能更长远。因此,二兼农户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概率也更大。

五、结论与政策启示

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普及,对于重塑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格局、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运用2022 年中国土地经济调查数据,使用EPR、KHB 等方法,研究了互联网对农民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对中介效应进行了分解讨论,并考察了互联网对不同类型农户的异质性作用。研究结果表明:第一,与不使用互联网的个体相比,使用互联网的农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概率更高,即互联网能够显著促进农民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上述结果具有很好的稳健性。第二,互联网通过认知引导和社会资本提升促使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实践,且相对于其他中介变量,环境认知和社会规范所发挥的中介效应更大。第三,互联网对于普通农户分类行为的正向影响比干部户更强,对二兼农户的作用比一兼农户更大。总之,互联网能够促进农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有益于美丽乡村建设。

上述结论有以下政策启示:首先,重视互联网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政府应加强乡村地区互联网的软硬件建设,树立“互联网+”垃圾分类治理理念,完善“互联网+”垃圾分类相关的制度、政策和法规。其次,相关部门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政策、新闻的报道和宣传,让农民认识到生活垃圾随意丢弃的危害,同时提升其对政策的理解,引导农民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鼓励农民进行相互监督,以社会规范约束农民的源头分类行为。最后,根据互联网对不同农民的差别化影响,筛选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户、先进户,并利用线上和线下的方式进行表扬和宣传,利用榜样的力量动员更多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激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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