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领域视阈下人工智能的应用及困境分析
2023-12-21葛晓艳
葛晓艳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一、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的现状及必要性
(一)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的现状
在我国,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可追溯到20 世纪80 年代,最初是对刑法案件进行的推理判断以及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现如今,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主要辅助各级法院办理案件,来缓解人工处理案件带来的压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智能提供法律援助
人工智能的引入,构建出新一代智能法律服务平台,可以为人们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人们可以按照不同分类和人工智能的引导把问题解决。例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将人工智能引入,主要用来解决诉讼服务中常见的跟立案有关的一些导诉问题,其中包括管辖及申请司法救助等。当事人提出的立案条件是否符合等问题,都可以通过人工智能的法律服务得到解决。
2.人工智能辅助办案
在法官办案时,人工智能根据检索,可以将案件所需要的法律法规进行推送,也可以自动生成相关的法律文书。同时,程序性事务都可由人工智能代替,包括宣布法庭纪律、自动生成审理案件的笔录,根据人工智能实时生成的庭审预判,法官在专业知识和正确的价值判断指导下生成判决。以此减轻各类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3.人工智能辅助执行案件
执行难一直是某些法院存在的焦点问题。案多人少的压力也加剧了案件执行难问题。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媒介和方法应用执行案件,更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例如2018 年阿里巴巴公司同无锡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推出“智慧执行系统”,首次将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引入到执法系统中[1]。在汽车拍卖中,通常拍卖一辆汽车需要法官花费数小时去输入数据,制作相关拍卖的法律文书来完成拍卖流程,现在通过该系统,点击“一键挂牌”功能,3 分钟就可以完成“上架”流程。对案件执行的数据进行总结分析,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在执行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会使用暴力手段,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对执行人的安全造成了威胁。应用人工智能执行案件,可以全程实时监控录像、及时告知暴力拒执带来的不利后果,对被执行人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助于实现高效安全的执行效果。
(二)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显得颇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2022 年12 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中表明,要不断推进人工智能在法院的应用,不断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力争在未来几年建成较为完备的智慧法院体系。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活动进行得如火如荼,为司法的发展提供了全方位智能辅助支持。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
1.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贝卡利亚曾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用“法官懒懒散散,而犯人却凄苦不堪”来表明司法效率的重要性[2]。随着案件的增多、复杂案件的负累、人员的不足,使得法官不堪重负。人工智能的应用,很大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第一,对于司法实践中规则确定且工作量繁重的批量业务中,人工智能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例如快速完成类案检索,自动生成法律文书;第二,对于简单的案件,人工智能可以进行预判,使法官有更多精力处理复杂疑难案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助于案件的合理推进。
2.预防冤假错案。将人工智能引入司法领域,通过智能化分析归类,建立偏离预警制度。与人类法官相比,人工智能具有更加中立和客观的立场,在案件的审理上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官审理案件的自主性,防止任意性裁决的出现。一旦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人工智能就会终止本案审查,从而规范司法行为的公正性,杜绝案件错判、重判的发生,保障案件裁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节约司法资源。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人工智能在纠纷产生之前去化解纠纷,或者在纠纷产生之后,避免当事人进入到诉讼环节。即使进入到诉讼环节,人工智能的介入在程序性事项或简单的案件上加速审判的流程,其最终的审判权在法官手上。由此,在不影响办案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节约司法资源成本,让法官有更多的精力处理疑难复杂的案件。
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是时代的必然选择,有利于法治服务体系的完善,满足了更多诉讼参与人的需要。人工智能的应用与普及能有效缓解我国各区域法治资源不平衡的矛盾,对推动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困境
(一)人工智能自身固有缺陷
1.技术不成熟
人工智能自身具有机械性和滞后性,数据和模型的偏差可能会影响审判过程,导致结果不公正。人工智能归根到底是机器,不具备人脑的思考功能。人工智能体系所包含的司法材料,来自图像和语音,是图像和语音加自然语言处理的结合所产生的一整套解决方案,其本质是来自人为绘制的知识图谱,人工智能的机器属性,需要人工去大量投喂样本——不断输入数据,以此来满足简单案件的需求。一旦有新类型案件的发生,人工所输入的司法材料漏掉某一个元素或数据不全,人工智能将无法提供准确判断。
我国司法领域人工智能技术输入的数据,基本来源于案件已经审理完结形成的裁判文书,而法律法规的修订使得人工智能依托的大数据产生了一定的滞后性,已有数据降低了法官对人工智能的利用,而且,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人工智能无法实现案件的合理预判。法律不可朝令夕改,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人工智能数据输入是对过去经验的延续,无法预知未来。技术的滞后,对案件的审判也会是一大考验。
2.工具属性冲击司法价值
效率和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也是为实现两大价值目标而服务的。人工智能作为一种辅助性工具,其所有的数据大多来自裁判文书网,即使实现同案同判,达到了社会效果,却容易忽略法律效果。人工智能下同种案件的裁判标准较为固定,可能会使得法官产生过度依赖,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
而且,虽然相同案件最终的结果趋同,但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动机、行为方法的不同是可以产生不同法律评价的,而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不能在考虑法律评价的基础上影响裁判结果,其本质不能涵盖各种变量因素。人工智能固定的公式和算法,冲击着法官本身的价值理念,使得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判断能力降低。
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进行有关的法律依据判断,与案件的具体情境、例外以及日常场景都有关系。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想要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是比较困难的,法官可以直观的作出价值判断,处理问题。而人工智能的应用,不免忽略了对其价值判断的开发与运用,案件审判中,价值判断是无法回避的,因此,价值判断问题对人工智能的开发是一大考验。
(二)侵犯公民权利
1.弱势群体
人工智能本身不能创造司法数据,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是由知识图谱为主流算法。算法是由特定的人进行编程设计的,在此基础上,算法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秘密性,运用于司法审判领域的人工智能算法一般不会对外公开,技术的保密性和商业利益的驱使,使得算法输入过程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人性的弱点,使得系统研发者会考虑某些人的经济利益、实力大小,可能会借着算法进行暗箱操作,对当事人造成偏见,导致结果不公。例如,在美国卢某诉V 州案中,法院运用特定的人工智能软件工具对案件进行危险评估,且将性别和种族等因素作为评估的内容。由此可见,算法的隐秘性,极易造成案件结果的偏差。
人工智能算法一般有特定的编写程序,算法的设计者是否会将自己对案件的认知加入自己的编程设计,均有待考量,当某种特殊案件发生时,诸如同性恋案件、性虐待者案件等,一旦按照既定的社会大众一般认知,输入某种特定的算法,即使加快了案件处理的进程,也会导致裁判不公,甚至出现错误的裁判。
2.公民隐私权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人工智能的应用一方面为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机遇与便利,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另一方面在庞大的数据面前,算法的设置也对公民隐私权带来各种社会风险。人工智能的数据需要人为输入,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的私密性和复杂性,设计主体可能会出于排他性的考虑,对算法进行设置,出于商业利益或者歧视,在算法中设置特殊模型,搜集用户私密信息。正是因为人工智能技术大多来源于企业研发,并未经过专门的机构或者机关进行审核,才使得设计主体搜集个人信息时有机可乘。人工智能的优势和价值不可否认,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暴露了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久而久之,会加剧人工智能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
(三)主体不明确
1.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始终作为一种辅助工具,是一种辅助办案的方法。对于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并未有具体的规定。法官是当然的法律主体,那么,在案件中同样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工智能是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呢?由于人工智能不具有价值判断和理性认知,没有具体的感情表达,在此基础上研究人工智能是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尚不具备理论基础。现实中,是否能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主体,也有待商榷。
在司法领域,人工智能主体地位还未有定论,但是主体的认定在法律逻辑上尤为重要,继续传统逻辑而不认定人工智能为主体,在界定相关案件的权力与责任体系时,就会变得混乱。
2.归责方式模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法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因法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的责任[3]。该规定明确了法官作为案件审判的主体,为案件负责的制度。而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实践,在参与审判案件的时候责任如何认定?基于人工智能的预判而导致的不公后果应该由谁承担?如何对人工智能进行追责?都是人工智能应用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与风险。
三、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的路径选择
(一)提高人工智能技术成熟性
1.消除技术壁垒。在我国,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系统的技术来自多家软件公司,研发技术方式不同,相关的技术标准就不统一,系统兼容性不足。因此,应当建立统一完善的法律,使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共享。
2.注重个人隐私保护。人工智能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得到用户的同意,不能随意使用,一旦使用应当追根溯源,找到使用该信息的主体,明确其目的是什么,以做到精准保护。为防止隐私的泄露,必须加快人工智能技术的研究,建立完善的个人隐私安全保护的个人信息管理系统。
(二)建立人工智能算法公开制度
算法的隐秘性导致其本身缺陷突出,甚至会存在人为的偏见,针对算法对于某些群体造成的歧视性现象,应当建立人工智能算法公开制度,构建公平的数据,让社会进行监督,确保算法技术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算法的设计来自于企业,企业竞争在所难免。因此,对算法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做到权责明晰,责任到个人,对算法的设计者明确规定具体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确保算法合规、合法。对算法的不公正、算法“歧视”等问题,加大惩处力度,最大程度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三)明确责任主体
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表明在疑难复杂的案件上,对于其知识结构和应用场景上更需要法官进行判断分析,案件的审判权在法官手中,法官具有当然的法律主体资格。面对应用人工智能的司法领域,法官应当积极作出角色的转变,让人工智能成为“助手”而不是“决策者”。法官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的辅助性裁判,在情感价值、案件评价方面发挥所长,与人工智能有效配合,在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的同时,积极学习人工智能相关知识。
人工智能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方法,不能代替法官审理案件,对于人工智能的地位应当有明确定位,人工智能并不具备人的属性,要明确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不论人工智能发展到何种程度,也只能作为法官办案的一种辅助工具,法官应当以必备的法律专业精神和职业素养,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价值判断。“法官主体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只能由办案法官完整地享有对案件的审理权和裁判权,并由办案法官承担责任[4]。”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尚未定论之前,应当明确法官为案件的责任主体,防止司法滋生腐败,让法官做正义之师,从而发挥司法价值引领作用。
四、结语
新兴技术的诞生给司法领域带来了机遇和便利,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辅助法官审理案件,是时代发展的需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人工智能更深层次地应用于司法领域是大势所趋。在未来,人工智能在带来便捷的同时,必将在司法领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