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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归属法律纠纷问题研究

2023-12-21宋东明

法制博览 2023年33期
关键词:房屋产权纠纷案件购房

宋东明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在我国,房产是价值昂贵的不动产。为了给子女的美好婚姻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很多父母都会选择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但是如果子女的感情破裂婚姻关系终结,就会面临着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产权归属的纠纷问题。近年来,这类法律纠纷问题的数量逐年增加,已然成为司法领域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争议和纠纷。这些法律纠纷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到公民的个人切身利益,而且还会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对相关法律纠纷问题的性质进行研究和分析,为司法机关处理相应的法律纠纷问题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妥善处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归属问题的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当前形势下妥善处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归属法律纠纷问题,具有如下几方面重要的意义:

(一)有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最为主要的原则。在许多中国家庭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都要使用毕生的积蓄,甚至会因此负债累累,是家庭支出中最为重要的投资。一旦在房屋产权归属问题上发生纠纷,涉及的不仅是婚姻主体双方,而且包括双方父母和家庭,甚至会演变成涉及面很广的社会问题。如果能在现行的法律规制下妥善处理好房屋产权归属纠纷,就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好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体现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原则[1]。

(二)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部分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法律纠纷案件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在社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一部分人试图通过制造和利用房产归属法律纠纷来从中获得不当利益。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作为房产购买出资人的父母的合法权益,更伤害了他们的感情,不利于在全社会培养健康、积极的道德风尚。通过妥善处理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法律纠纷案件,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有助于更好地树立正确的道德标准,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三)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从近年来发生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归属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很多案件的事由相对比较复杂,调解的难度较大,取证调查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就给基层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效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通过进一步明确相关案件的审理原则,发挥好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有助于提高基层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效率,更好地利用好基层司法资源。

二、处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法律纠纷案件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社会传统道德规范等,在妥善处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归属法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法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充分依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充分尊重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涉案双方的合法权益。虽然在很多纠纷案件中,夫妻其中一方会因婚姻破裂及房产权属纠纷导致出现严重的生活困难,这些案件非常容易引发社会和舆论关注,人们往往会对受害者及弱势一方给予同情。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公正原则,不能用感情替代法律,不能受到社会舆论的引导和影响,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秉公审理,更好地维护法律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平等原则

在审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归属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司法机关还必须遵循平等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这个原则必须体现在此类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在此类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具有法律规定的平等的权利。在对涉案房产权属进行甄别确认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男女双方平等的地位,不能秉承婚姻双方“男强女弱”等传统观念,要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相关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三)照顾子女及便利生活原则

一般来说,房屋产权纠纷多由离婚引发。对于年幼的子女来说,父母双方的婚姻关系一旦破裂,自己就会面临着许多生活方面的困难。因此,法院在审理相关房屋产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都会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幼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要尽量为幼年子女提供相对稳定的生活条件和相对便利的居住条件。此外,由于一部分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涉及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的问题,存在房屋产权分割过程中的比例分配问题。对于一部分家庭来说仅有一套住房,如果采取将房屋出售后按比例分配给纠纷双方的办法,那么双方将共同面临着无房可住的困境,给自己的日常生活和子女的抚养带来严重的困难。为此,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法院都会秉承便利生活的原则,按照产权纠纷房屋的市场价值,根据双方出资额度进行分割,在充分征求双方意愿的前提之下,将房屋所有权判决给其中一方所有,同时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比例份额向对方一次性进行现金支付补偿。这样既能够有效维护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能够尽量为子女生活抚养提供便利和保障。

(四)权力不得滥用原则

由于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尚有不够完善之处,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在审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归属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应用到自由裁量权。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公正及纠纷双方合法权益,主审法官必须遵循权力不得滥用的原则,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审理案件,尽量避免运用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如果必须使用自由裁量权,也必须在充分遵循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参照相关案例及社会公序良俗标准进行审理和判决。

三、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归属纠纷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现阶段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归属纠纷的法律规定集中为如下几方面:

(一)婚前购房

婚前购房是指男女双方在正式婚姻登记之前,由一方或者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出资购买房屋但并未进行房产权属登记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屋产权归子女个人所有,该子女被视为单独获得房屋的不动产权,但父母另有明确赠与双方或者其他的意愿除外。

(二)婚后购房

男女双方正式进行婚姻登记后,由一方父母为其已婚子女出资购房并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房屋产权属于其子女个人所有,只视为父母对其子女单方的赠与行为。夫妻双方正式结婚登记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并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如果有特殊约定按照特殊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的,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相关条款,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认定。此外,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利用双方父母赠与的资金购买房产的,属于婚后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购房,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现阶段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来看,可以明显体现出保护出资人权益的导向。正如前文所述,购买房屋是当代普通家庭最为重要的投资,房屋也是大多数家庭价值最为昂贵的不动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都会使用多年的积蓄,父母作为出资人其出资权益必须得到有效保障。为此,《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可视为赠与行为,其对房产的权属可以得到法律的明确保障。这些规定有效解决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婚后双方房产权属不清晰的问题,并且能够在最大限度保障购房出资人的利益及自身意愿[2]。但是,还有一些案件涉及作为出资人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因房屋产权归属引发的纠纷,相关法律规定尚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司法实践案例辨析

2020年4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简要案由如下:

2018 年7 月,李某及其妻王某向当地人民法院就房屋产权纠纷提起诉讼。2015 年,李某及其妻王某以其子李某某的名义购买一处住宅,购房时办理了商业贷款,购房首付及后续贷款均由李某夫妇偿还。作为实际出资人,由于李某及王某均已退休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于是与李某某达成了口头协议,将不动产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后李某某与孙某登记结婚,2019 年5 月,李某某及其妻孙某在李某夫妇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名下房产进行了售卖。此后,李某多次向李某某及其妻索要购房款,但是李某某及其妻孙某以自己为不动产权登记产权所有人为由,辩称房屋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们二人具有独立处置权,不应向李某支付购房款,不承认与李某就房屋所有权问题有过口头协议。李某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实际产权所有人,李某某及孙某只是借用房屋居住,无权擅自将房屋出售获利,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及孙某支付购房款。

当地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李某某及孙某婚后居住在涉诉房产内,购房发票、不动产权登记证、银行贷款手续等均显示李某某为房屋所有权人。李某向法院提供了入住水电费、印花税、有线电视初装费、宽带费、物业费、供暖费等发票,缴费人为李某本人。李某某认可这些票据的真实性,但是却认为这些费用均属于李某代缴,无法证明其对房产的所有权。李某与李某某没有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市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就该案件中李某与李某某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取证。调查认为,在购房之前,虽然李某与李某某就借名购房一事达成了口头协议,但是没有书面协议内容作为证据,且李某某并不认可口头协议的部分内容。虽然李某在购房、房屋装修及前期费用缴纳的过程中实际进行了出资,但是由于其与李某某为父子关系,出资行为无法与其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产生直接联系。此外,李某某及孙某掌握了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等关键证据,均显示其为房屋所有权人,李某某不承认借住。根据本案证据及双方陈述,法院无法认定李某与李某某存在事实上的借名购房关系,对李某出资购房及缴纳前期费用的出资性质无法与产权所属关系加以联系认定,故二审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这个案件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归属纠纷案件中有极强的典型性。法院虽然可以认定李某为其子出资购房并且缴纳费用的事实,但是由于李某与李某某存在父子关系,在缺乏明确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排除赠与的可能性,更无法确定借名购房事实的成立。本案焦点在于对借名购房性质和事实的认定,目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尚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综上所述,为了更加妥善解决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归属纠纷案件,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解决现阶段司法实践中的“盲区”问题以外,还需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公民学法、知法、用法,在出资购房之时审慎而行,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纠纷导致的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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