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次分配的道德原则和社会道德价值
2023-12-20王正平李文静
王正平,李文静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第三次分配作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强调为了更好地实现共同富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1]。那么,从伦理道德的视阈看,第三次分配究竟是一种怎样性质的分配?推进第三次分配应当遵循怎样的道德原则?新时代大力推进第三次分配具有哪些重要的社会道德意义?对这些有关第三次分配的道德价值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第三次分配是一种基于主体自觉的道德分配
经济分配制度体系的设计,是社会政治和道德价值导向的制度化和政策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注重发挥第三次分配功能,是党和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个新的基本经济分配制度的着力点,具有极其重要的道德价值。
当前我国明确把积极推进第三次分配纳入经济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推进第三次分配是党和国家完善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应当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在收入分配领域,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少数富裕阶层获得了超额的金钱财富,而相当一部分低收入人群还处在生活困难的境地,“马太效应”现象越来越明显,直接影响着社会的人际和谐和共同富裕根本目标的实现。从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看,是共同富裕还是少数人富裕,是一种道德向善还是向恶的重大选择。目前我国在利益分配机制中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是社会道德上向善、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必然选择。
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分配制度体系的设计,是一种对利益调整和社会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重要公共行政管理举措。美国著名行政学家戴维·K.哈特认为:“公共行政并非一项专业技能,而是一种社会实践道德的形式。”[2](116)当今社会的文明发展,要求公共行政管理在经济分配制度的体系设计上,更加重视公共利益责任的承担和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实现。党的二十大提出构建与初次分配、再分配相协调配套的第三次分配,是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以“公共性”为其逻辑基础,以公共利益为其终极目标。第三次分配反映着公共政策行为主体对于社会利益的价值判断、态度和基本立场。因此,第三次分配的伦理诉求和道德价值集中呈现在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逐渐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之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崇高伦理目标之中。
那么,什么是第三次分配?通常认为,第一次分配是人们通过向市场提供生产要素如劳动、资本、土地、技能和管理等而获得的收入,按照市场的运行规律和效率原则进行的分配。第二次分配是政府将人们从市场取得的收入,用税收、公共财政支出、社会福利或扶贫政策等进行再次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这实际上是更加注重贯彻公平原则的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既不属于市场的分配,也不属于政府的分配,而是人们受到道德信念和价值理念的激励,完全出于主体自觉、自愿、自发进行的分配。它是公民彼此之间的财产收入转移,比如对公益事业的捐献、对慈善事业的支持等,是一种主体受到道德力量驱动的分配。有学者把推动第一次分配的市场力量视为“看不见的市场之手”,把引导第二次分配的政府力量视为“看得见的政府之手”,而把第三次分配称为“看得见的道德之手”[3](89)。
“第三次分配”在20 世纪90 年代初由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首次提出。他指出:“第一次分配靠市场,第二次分配靠政府,第三次分配靠道德和信念的力量。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和信念的力量可能起作用。第三次分配要靠整个社会形成一种风气,但不会是所有的人都这样做,更多的人是出于信念、道德、爱好力量的支配。”[4](4)之后,他又进一步指出:“第三次分配是指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比如说对公益事业的捐献,这既不属于市场的分配,也不属于政府的分配,而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并且强调,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影响下的收入分配”[5](13)。第三次分配是随着我国经济文化发展和努力消除贫富两极分化,为实现共同富裕而提出的重要分配机制,受到我国理论界、政府管理部门和广大民众的高度重视和热烈响应。
实际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部门已正式把第三次分配作为我国经济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机制加以重视,并对第三次分配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界定:“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6]2021 年8 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构建与初次分配、再分配相协调配套的第三次分配制度安排,根本目标是“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7]。
简而言之,第三次分配是一种道德分配。它是企业、团体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合理的道德价值理念感召下,基于社会责任和道德自觉而进行的主动和自愿的分配。就是说,第三次分配既不是依据市场经济规则进行的利益分配,也不是由政府遵照社会整体发展的要求进行的具有一定强制要求的利益再分配,而是完全依靠社会向善的道德理念、原则和规范,由行为主体自觉自愿把自己已经合法获得的利益转移给社会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的道德分配。
二、推进第三次分配的道德原则
道德是人类“实践精神”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8](104)。它通常以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善恶评价的方式来调节人们的行为。道德激励下的利益调节具有主体性、内生性和自觉性等特征。与第一、第二次分配显著不同,第三次分配是个人和集体在道德力量支配下的自觉分配。充分肯定和发挥道德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决定性意义。当前在我国积极推进第三次分配,需要借助与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相契合的公正、仁爱和同情道德原则或价值理念,作为正确的伦理支撑和价值引导。
1.公正原则
公正(又称“正义”)是现代文明社会政治、法律领域的首要道德原则,又是经济活动领域的根本道德原则。公正的基本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配权利、义务、利益、机会和条件。公正既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又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价值理念。第三次分配是以公正道德理念驱动的社会成员之间带有自愿性质的利益分配,深刻理解公正原则的丰富道德内涵十分重要。
公正是经济活动中一切德行的最高原则,也是追求和实现共同善的道德保证。亚里士多德指出:“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9](1)这里的“善”即是公正,也就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9](95)。在经济活动中,亚里士多德把公正区分为“分配公正”和“矫正的公正”。他认为,“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10](135)。一个人得到太多,另外的人得到太少是不公正的。例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个人借助自己的天赋、能力和机会获得了超额利益,一夜暴富,而其他合作者陷入贫困,收入过于悬殊,贡献与获得不成比例,那就是分配上的不公正,应当进行“矫正”。“矫正的公正也就是得与失之间的适度。”[10](138)“成比例”和“适度”是我们推进第三次分配应当把握的伦理道德分寸。
对当代公正(正义)理论作出杰出贡献的罗尔斯,曾明确提出公正(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11](12)他还特别强调,第二原则可以表述为:“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1](79)其中,第一原则通常被简称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原则包含两个部分,分别为差别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罗尔斯提出的这两项公正(正义)原则,能为我们建构包括第三次分配在内的社会分配体系提供重要的伦理引导和道德智慧。
从经济正义的视角看,首先要坚持自由平等的原则。也就是说,正义和效率应当是一致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给每个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以平等的地位和自由竞争机制,才能激发人的能动活力,为社会创造尽可能多的财富和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第三次分配的过程中,不能用道德规则代替市场经济规律,不能用理想化的道德要求否定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经营者或经济实体只要合法合规,其取得的物质利益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保护。
其次,在利益调节上,国家和个人应当在经济政策和道德关怀上保护“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分配正义建立在社会合作的逻辑起点上。这是因为“每一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社会合作体系,没有这种社会合作,所有人都不可能过上满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划分应当能够使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11](13)。第三次分配本质上是要促进社会合作体系的完善。一方面要保障那些天赋较好、社会资源丰富、在市场经济中占得先机的“先富”人群的正当利益,鼓励他们继续为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另一方面要在思想上、道德上引导社会顶尖富有阶层和逐步富裕起来的中产阶级自觉关心那些生活处境较差、社会变迁中最少受惠者的利益,避免产生社会绝望阶层和贫富差异巨大的局面,确保社会整体合作体系的和谐。主动帮助最少受惠者逐步改善生活条件和获得人生幸福,是分配公正的体现,也是先富人群获得人生真正幸福的前提。
2.仁爱原则
仁爱是人类道德体系中的一项基本的道德原则。它的含义是爱人如己,对待他人怀有仁慈关爱之心。仁爱是对自然人性中利己倾向的超越。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竞争与冲突日益显现,唯有大力倡导仁爱精神,鼓励人们在追求自我利益的同时考虑和照顾他人和群体的利益,才能积极推进以道德自觉为特征的第三次分配。
仁爱作为一种基本的道德原则和最重要的道德精神,在人类文明进步的历程中扮演着调节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重要角色。如同公正一样,仁爱是产生其他德行或美德的“元德”[13](258)。在古今中外的伦理生活中,“讲仁爱”和“讲道德”常常是一回事。
在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仁”的本意是指“二人”,即跳出自我的樊篱,关心他人;“爱”的本意是善待他人,即自爱爱人、博爱厚德。孔子把“仁”直接解释为“爱人”,倡导“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而》);孟子则明确提出,“仁者爱人”(《孟子·离娄下》);庄子则认为,“爱人利物之谓仁”(《庄子·天地》)。我们中国传统伦理讲的“仁爱”,强调行惠施利,以恩德济助别人。即是要从善良的道德意愿出发,尊重、包容和关心他人,努力把对他人的爱心转化成为利他、利人、利社会的实际行动。
在西方,仁爱是基于基督教“爱人若己”道德信念的伦理准则。英国著名伦理学家休谟认为,仁爱是对我们人类种族的慷慨关怀,是对与己无关的其他人类的广博的胸怀和慈善的心肠。他说:“没有什么能比卓越程度的仁爱情感赋予任何一个人类被造物以更多的价值,仁爱情感的价值至少一部分来自其促进人类利益和造福人类社会的趋向。”[13](34)休谟特别强调,仁爱精神是超越“个体善”,追求“公共善”。他深刻地指出:“增进公共善的倾向,增进和平、和谐、社会秩序的倾向,通过影响我们内在的仁爱原则,似乎永远使我们站在社会德性一边。”[14](234-235)美国现代伦理学家威廉·K.弗兰克纳认为,仁爱实质上是一种博爱主义,要求人们在所遇到的每一个情况中直接地、单独地“出于爱做善事”[15](124)。他指出,“人们可以承认爱的诫律并非是唯一的道德形式,但它却是一种单独的、充分的道德,事实上,是唯一充分的或最高形式的道德”[15](125)。仁爱既是道德的起点,又是道德的高点。没有仁爱,便没有道德。
正是仁爱精神为第三次分配进行道德奠基。仁爱是一种道德准则,它作为人们为人处世的具体行为规范和价值尺度,鼓励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占有优势地位并已经富裕起来的人们发扬仁慈爱心,放弃“一切向钱看”和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狭隘利己主义价值目标,以仁生爱,以爱为德,以德求善,从只关心自我利益转变成同时关心他人和社会群体利益,从只爱自己提升为同时关爱他人,特别是关心和帮助陷入生活困境的人。仁爱是一种道德信仰,它激励高尚的人们心怀善念,爱满天下,确信超越个人正常生活的过多财富只有用实际的爱心行动惠及其他人,过多的财富才有价值;只有尽可能让同在生产共同体、生活共同体、生命共同体中的其他人一起富裕受惠,自己才能真正富裕受惠;只有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让全体合作者逐步获得生活幸福,自己才能真正获得幸福。
3.同情原则
同情是一个伦理道德规范或原则,通常是指对他人的痛苦或不幸遭遇在情感上产生共鸣,并给予精神道义上的支持或物质上帮助的态度和行为。同情作为道德个体产生友善和仁慈行为的重要道德心理机制,是促进第三次分配不可或缺的伦理因素。
同情基于人天然的善良人性。人性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人作为动物界的一部分,具有饮食男女和趋利自保的自然倾向;另一方面,人又天生具有对他人和群体产生同情心理的社会倾向。人性区别于兽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具有同情他人的原始道德心理。同情心既是道德产生的心理机制,又是善良人性形成的直接内在动因。孟子把同情心称为“恻隐之心”或“不忍人之心”。他指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上》)。这种“恻隐之心”是人人天生皆有的。“恻隐之心”或同情心根植于人性,是仁义道德的开端。推己及人、同情他人,才能培养人的道德感和爱人之心。休谟在《人性论》中指出:“人性中任何性质在它的本身和它的结果两方面都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我们所有的同情别人的那种倾向。”[16](352)英国经济学家、伦理学家亚当·斯密认为,同情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原始的道德感情,是与利己心相对立的利他心。这种同情观念是对他人的灾难或不幸予以情感上的关切,是人人都具有的一种道德本能。他指出,“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17](5)。由人的同情或同情心激发人的道德感和助人之举,常常是通过直观或了解他人的痛苦和不幸而自发产生的。移情是同情产生的先导。当人们把他人的痛苦和不幸看作自己的事情,移情这一道德情感机制就为人的同情心的产生奠定了心理基础。同样,当处在优势地位或幸福境遇的行为主体,因移情而与处在劣势地位或不幸遭遇中的人们在心灵上融为一体,由于“同类感”的心理机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我已经和他人变为同一的了,因而自我与非自我之间的障碍暂时得以打破”[12](257)。自我和他我在心理上达到同一,融为一体,产生同情心。
应当看到,在“人各自私,人各自利”的急功近利的社会生活中,出于善良人性的人的同情心是人类利他行为的“唯一源泉”。德国哲学家、伦理学家叔本华指出:“我们现在的问题必须论述那天然的同情心,它是每个人天生即有的,不可摧毁的,并且已证明是非利己行为的唯一泉源,只有这种行为才有真正道德价值。”[12](294)唯有同情心,才是激发人的真正道德的原初内生动力。同情是一种向他性的情感价值取向,它使人不局限于关注自我利益。人类的许多高尚的道德行为是在同情弱者、帮助穷人的境况下产生的。同情常常能使人在相当程度上自觉舍弃已有自我利益,甚至在特定情况下会激发人们遵循“尽你力之所能去帮助一切人”的利他主义道德准则,作出高尚的自我牺牲。
同情是一种内生的道德原动力。只有借助于人性中固有的同情,才能引导人们去关心生活中与自己利益相关人的苦乐,善待和关怀社会的弱势群体和最少受惠者,自愿对弱者给予经济和利益上的关怀、帮助和赠予。在现有社会生活条件下,已经通过合法合规的劳动和生产经营获得较多物质利益和资源的同情者,能对被同情者予以恰当的物质帮助和人道关怀,不仅能给处于生活不利境况的人们带来实际的援助和恩惠,而且能使已经富裕起来的阶层,借助同情他人的痛苦与不幸这个现实的道德阶梯,实现主体自我的人格修炼和精神升华。
三、新时代推进第三次分配的社会道德意义
第三次分配是由道德力量驱动的辅助性社会财富分配方式。进入新时代,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积极推进第三次分配,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道德意义。
第一,有益于完善社会分配机制,发挥道德在经济生活中的利益调节作用,促进社会共同富裕。党的二十大报告把第三次分配纳入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决策中。第三次分配主要是依靠道德精神力量进行的分配,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其一,它是依靠行为主体道德上的自觉自愿进行的社会资源分配。这种分配不是劫富济贫,也不是外在道德绑架,而是行为主体对良善道德信念和行为规范的内心认同,完全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无论政府还是社会公众,对第三次分配只能倡导或引导,为第三次分配创造良好的社会制度和舆论环境,而不能强人所难,以致否定和削弱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正当利益和创造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第三次分配既要讲公平公正,又要讲优胜劣汰和经济效率。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本身是不道德的。其二,它是应用道德精神激励机制,广泛动员在经济和社会资源占有上处于优势地位的人们参与的财富分配。第三次分配促进社会资源在不同群体之间均衡流动所蕴含的道德向善,是促进分配正义和共同富裕的强大动力。爱因斯坦指出:“一切人类的价值的基础是道德。”[18](364)第三次分配的真正意义不仅在于它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能发挥伦理道德在经济生活中的利益协调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的伦理道德,是推进第三次分配、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伦理基石。
第二,有益于激励“先富”人士提升自我道德境界,自觉承担“帮后富”的道德责任,重塑中国富人的道德形象。改革开放后,我们党和国家允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便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改革开放40 多年来“先富”人士获得的巨大财富既是个人聪明才智和努力奋斗的成果,又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的政策和社会支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邓小平曾经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应当“先富”带“后富”,“先发展”带“后发展”,逐步实现共同富裕[19](373-374)。因此,在国家积极推进第三次分配的情况下,“先富者”应当自觉提高自身的道德境界,在保证自己生活充裕的前提下,主动承担起“帮后富”的道德责任。自觉投入第三次分配的行为主体,并不仅仅是巨额物质财富的拥有者,也包含了一批愿意奉献爱心的中等收入人群,他们超越了一味追求满足基本物质和生理需要,逐步走向追求道德、良心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从金钱物质的受益者或崇拜者,转变成为道德精神的崇奉者和践行者。自觉践行第三次分配的“先富者”,在帮助“后富者”的过程中,常常能完善自我人格,体察真正的人生意义。西方有一句劝导富人的名言:“带着巨额财富去见上帝是可耻的。”安德鲁·卡内基也曾指出,“多余的财富是一种神圣的信托,其拥有者有义务在其有生之年为社会的利益进行处置”[20](42)。乔尔·格林布拉特也指出:“如果金钱被用来帮助别人,它可以成为一种非常积极的力量。”[20](43)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人们不是因为一个人占有了巨额财富,而是因为他把自己合法拥有的财富无偿捐献给社会公益事业,才敬重他。当代中国的先富者及其财富继承者,应当以关怀弱势群体、捐助社会公益事业、提升道德文明和以实际行动弘扬道德正能量为荣。
第三,有益于改变当下社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一切向钱看”的不良道德风气,确立正确的财富观和荣辱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现了经济总量的迅速增长和社会财富的巨大积累。但是,一方面,原有财富分配制度存在着天然的缺陷,客观上造成了一些高收入者“富者越富”、低收入者“穷者越穷”的现象;另一方面,个别地区放松了社会思想道德建设和正确的伦理价值引导,出现了有钱的富人疯狂追求个人经济享受、缺钱的穷人膜拜金钱力量的社会现象。目前推进以道德力量主导的第三次分配,是在根本上要求人们在道德观念上确立正确的财富观和荣辱观,努力改变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一切向钱看”的不良道德风气。习近平同志很早就指出:“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无论是贫穷还是富裕,不管在什么条件下,不管做了多少,只要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就开始了道德积累。这种道德积累,不仅有助于提高个人和组织的社会责任感及公众形象,而且也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福利与和谐,有利于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使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全社会得到更好的弘扬,切实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21](252)推进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共享发展成果,是需要全社会的所有个体一起努力来实现的。第三次分配不仅要积极鼓励少数先富人士和高收入阶层富贵不能淫,帮扶弱者,匡时济贫,以回馈社会、服务大众为荣,而且要积极引导广大普通的社会成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帮助弱势群体上“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个文明社会应当逐步确立这样的道德信念:将金钱和财富用于个人生活的奢靡和无端浪费是可耻的,用于帮助社会慈善事业和改善他人的生活困境是光荣的。一个“拔一毛以济天下而不为”的有钱而自私的亿万富翁,并不值得广大民众称道、追捧和膜拜;而一个财富有限却对弱者富有善心并付诸实际行动表达爱心的普通公民,更值得人们由衷肯定、支持和赞美。
第四,有益于在全社会倡导公正、仁爱和同情的精神,建构走向新时代美好生活的伦理精神。第三次分配所引导的公益慈善行为,主要依靠公正、仁爱、同情等具有人类普遍价值的道德原则、道德信念和道德情感的“精神力量”,促进社会资源在不同群体之间均衡流动,不仅完成了对第一、第二次分配不足之处的必要补充,还体现了一种实质性公平正义和利他、博爱的高尚人道主义精神。在倡导和推进第三次分配的过程中,公平公正构成社会的道德底线和基本良知,仁爱帮助人们确立自爱爱人、爱人如己的道德信念,同情激发每个公民自觉关爱他人和公益事业的道德情感内驱力。这些具有普遍价值的伦理道德,是建构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体社会成员向上、向善精神世界的“支持性资源”。第三次分配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依归,靠公共道德来维系。建设共同富裕的幸福社会,需要建构走向新时代美好生活的伦理精神。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指出,“支配人类行为的动机有自爱、同情心、追求自由的欲望、正义感、劳动习惯和交换倾向等;人们自爱的本性是与同情心相伴随的”[17](13)。休谟也指出,“没有什么品质比慈善和人道,友谊和感激,自然感情和公共精神,或凡发端于对他人的温柔同情和对我们人类种族的慷慨关怀的东西,更有资格获得人类的一般的善意和赞许”[13](30)。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不仅需要通过第三次分配促进全社会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而且需要通过第三次分配机制内含的价值引导,带动全社会全民族伦理道德和精神境界的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