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唐代继承制度探究
2023-12-19雷琼芳
雷琼芳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在我国古代,继承主要指宗祧、封爵从以男性为中心的长辈转移至直系卑亲的过程。而财产继承成为对家庭财产传递中进行分割的实质附件。我国继承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受到宗法和纲常思想的影响。自夏商周时期逐步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后,伴随着封建社会的出现和发展的需要,出现了宗祧、爵位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而财产继承则代之以诸子均分。随着封建法律的儒家化,法律上将财产继承上的诸子均分,遗嘱继承等明确规定,同时也出现了女子有权继承财产的规定。我国唐宋时期更是将继承制度予以明确和完备,并细化了女性在财产上的继承权。探究唐代的继承制度,有利于正确了解财产继承问题,保护女性的财产权益。
一、我国古代继承制度概述
继承制度是规定关于自然人死后他的财产如何转移给别人的法律制度。所谓继承,简言之把一个自然人的私有财产在其去世后依照某种规定转接给另外一个或多个人的过程。与我们今天“继承”的涵义不同,古代的“继承”主要是将宗祧和封爵从家庭长辈传递给直系卑亲。古代把继承分为财产和身份权力的继承。财产的继承被称为“析产”或者“分析家产”。
继承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成熟都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产生继承制度。在原始社会,人类社会生活极其艰苦,没有任何可供继承的个人财产。随着原始氏族社会后期生产力的提高,有了剩余产品和私有财产,并且出现了稳定的家庭形态之后,古代财产继承制度才得以产生。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宗祧继承、财产继承还是身份世袭,都得到了最初的阶级、国家和法律的确认,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产生和初步发展的长期过程。
二、唐以前继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通常情况下认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继承出现在夏朝。当氏族内部出现了私有财产和私有观念的意识后,奴隶社会私有制兴起,继承制度正式进入了历史阶段。在夏朝,出现了父死子承的王位继承制度。商朝是继承制度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缺陷陆续显现,导致国家时常出现内忧外患。商朝晚期之时,正式确立父子相继的王位继承制度。到了周代,在宗法制和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嫡长子继承制成为了王位继承最重要的继承方式,它指的是正妻所生的儿子才有继承的权利。嫡长子继承制能够确保贵族的统治权力、经济利益及宗族财产,从而为宗法等级制度巩固其经济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生产力不断进步,封建社会的初级形态慢慢显现出来。秦国的商鞅变法颁布《分户令》,通过采取强制分户的办法,用法律手段推行和发展个体经济,肯定了继承家庭财产制度。从而以诸子平均分配财产的制度,取代了上古时期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的财产继承制度。
两汉时期是我国法律儒家化的开始,在儒家“亲亲”“尊尊”的原则指导下,汉承秦制,进一步强化嫡长子继承制度,明文规定了在身份继承当中,只有嫡长子才能继承爵位,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惩罚。关于财产继承,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诸子均分,遗嘱继承等。同时也规定了女子有权继承财产,这是古代继承制度上的一次飞跃。
魏晋南北朝时期,嫡长子继承制受到了特别的重视。西晋时期,为了禁止家族财产流向外人,法律禁止收养异性之子来继承财产。
三、盛唐时期的继承制度
隋朝时期的继承制度基本上承袭汉制,变化不大。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最繁盛的时期之一,也是法律发展的变革时期。这一时期的商品经济非常活跃,不再固守传统的重农抑商思想,从上到下逐步形成义利并举的思想,唐朝律法中有关财产继承关系的制度内容较以往朝代更加丰富和规范。
(一)唐朝的继承方式
唐朝的继承方式有财产继承和宗祧继承两种。关于宗祧继承,唐代执行严格的宗祧嫡长子继承制,由嫡长子继承爵位和祭祀权。至于财产继承,唐代较之前代有非常明显的长进:在唐朝律法规定中,财产继承方式是诸子均分,一旦有遗嘱出现,继承方式则是遗嘱继承优先于诸子均分。
在我国古代封建时期当中,唐朝是一个开放繁盛的时期,在贞观盛世的时候,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都居于世界领先水平,女性在唐代的社会地位得到很大的提升。女子的继承权在唐代以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一般情况下,出嫁的女子不能继承家族财产,但是女子如果还没有出嫁,可以得到一份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其份额是兄弟聘财的一半。户无男丁的情况下,女子有可能继承全部的财产。如果女子出嫁,其对于自己的嫁妆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对于归宗女和改嫁女的财产权利和在室女在法律上是相同的。
(二)唐朝对女子继承权的确立
两汉时期虽然有女性继承遗产的事实,但是法律制度上并未明确规定女子的继承权利和份额。唐朝在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女性拥有财产继承的权利,并根据在室女、出嫁女、寡妻妾等情形规定了不同的财产继承份额。
有子嗣的家庭在分家析产时,在室女的财产权利会因受到诸多限制而不充分。“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当有其他兄弟,在室女仅能够获得一份远远低于兄弟所分得家产(约等于未婚男子聘财的一半)的嫁奁。根据《户令》《应分条》规定,进行家产分析时,由居于同辈的男性兄弟均分“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1]“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即兄弟中有死亡者,其儿子代位分割;“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是规定当兄弟都死亡时,由兄弟的儿子们也即堂兄弟之间均分;家产原则上由同辈男性均分,但当“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即夫死无子的,则由寡妇分得一人份;对于未婚的男性子嗣,除分得一份家产之外,还“别与聘财”。[2]
唐朝律法明确规定,“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即对妻子的嫁妆不分割。妻子从娘家所得的财产,不能纳入夫家家产之中予以析分,也即妻子的嫁妆作为其私有财产,始终由其个人所有和使用,并不因其嫁入夫家而有所改变。“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除在一家同财共居中必需的生活保障之外,在室未嫁女儿在分家析产时分得折合其兄弟结婚费用一半的嫁妆。而且,在室女和姑姑在分家析产时不受同辈和尊卑的限制,姊妹和姑姑按照同列来分得个人的嫁妆费。而男性在财产继承中则遵循不同辈分绝对不同列的限制。无论是兄弟或者堂兄弟,同一辈分的男性均分得自己那份,死亡者的继承份额则由其儿子代位。由此可见,唐代立法在财产继承的规定上是以男性为中心,采取均分原则;同时,女子不论是否出嫁,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财产的继承权。[3]。
(三)唐代的“户绝”财产承继
根据唐代《丧葬令》规定,在本宗无男性继承人的户绝者,其遗产即“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和资财”,由其近亲属转卖后所得的资财,除去“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下的部分由女儿继承。“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如果该户绝者没有女儿的,则按亲疏顺序来确定其中一位近亲属取得遗产,如果连近亲属都没有,则遗产收归官方。如果户绝者在世的时候已经立下遗嘱来处分他的财产,遗嘱的真实有效性得到验证和确认的,则按遗嘱的内容来处分遗产。
根据此规定,户绝之家如无子嗣继立门户的,又没有另立遗嘱的,在室女可享有较为充分的财产权利,继承除为父母办理丧事所需费用以外的全部遗产。
对于“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则明确了在同籍异财即未别立户籍但资财先分的家庭中,女儿也享有对父母财产的完全继承权。纵观我国古代从唐代开始规定同籍共财制度,即要求同一户籍的成员,在财产上必须共有。此后一直到清代,法律上禁止在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同居的子孙分家,与尊长别籍异财。但法律上也允许同籍异财,如《唐律疏议· 户婚律》“子孙别籍异财”条疏议曰:“若祖父母、父母处分,令子孙别籍者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得徒二年……令异财者,明其无罪。”这是在不另立户籍的前提下,祖父母、父母可以让子孙从家庭中分割财产的家庭形式。法律上该户家庭仍被视为一家户籍,但财产分割后各子孙的财产继承是分别在各分立财产成员内部来进行。
根据唐朝相关史料的记载,在室女对于户绝家庭财产的继承一般都得到了保障。然而,户绝之家的在室女、归宗女所拥有的财产权只是浮于表面,她们的财产权在礼制和儒家纲常思想之下往往会受到限制甚至剥夺。一方面,在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历代均要求户中有子孙时,财产必须由子孙来承继,而不允许尊长用遗嘱处分财产,但户绝情形下可以以遗嘱来处分财产。[4]“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所以,在户绝的情形下只有父母无遗嘱,在室女才可以继承全部遗产。父母如无意愿让女儿继承财产,可以用遗嘱来处分财产和限制女儿的继承份额,让其他近亲属尤其是男性亲属来继承部分甚至全部遗产。这相当于取消女儿的继承权。可见,在承袭家产上唐朝和其他朝代一样,肯定和保障了男性后裔对于家产的绝对的继承权,而女性后裔对于家产的继承权则是不稳定的。另一方面,受古代宗法制度和宗祧祭祀传统的影响,户绝之家一般要收养嗣子。唐《户令》中“养子舍去”条中就规定:“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按唐代律法,被收养的嗣子视同亲子,承继该户的家产。户绝之家女儿对家产的继承权便被剥夺。嗣子的存在使女儿的财产承继权受到很大影响。
(四)唐以后历代的继承制度
相对于法定继承与指定继承,唐宋以后的历代立法均规定了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宋代的继承制度是从唐代一脉相承,由于宋朝的商品经济的进步,两宋较前朝最大的改变就是分家异财得到了认可,也为以后的家族离异继承奠定了基础。由于遗嘱继承突破了诸子均分的规定,可以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愿来分割家庭财产,在法律上对遗嘱继承的手续及内容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这为宋代构建女性财产继承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宋代女性财产继承权得到扩大,得到了和男人同等的继承权。宋代户绝之家的未嫁女儿享有完整的财产权,可以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5]
纵观元明清历代,在大体上遵循了唐宋时期的继承制度,同时改善了具体继承法律条文而使其更加灵活。作为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清朝的继承制度基本上沿袭了明朝的继承制度,即包括了宗祧制度和封爵制度两种。
四、唐代继承制度对完善我国现代继承制度的启示
(一)立法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消除封建法律意识
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以宗法制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这种继承制度是以礼制和儒家纲常思想为指导,体现的是男尊女卑、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家族制。它将男权置于女性之上,是一种极不平等的继承制度。涉及女子继承的法律制度直到唐代才开始确立。宋代在义利并行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下,在唐朝立法的基础之上将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规定得更加完善,可谓达到封建社会继承法律的顶峰。此后历代女性的继承地位虽然在不断进步,但“男尊女卑”的基本封建理念仍然存在且影响深远。现代女性地位的全面提高除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明确确定之外,还需要其他立法以及经济、政治、社会和女性自身等多方面的合力才能逐步推进,从而保障男女在继承上的实质平等。
(二)立法对遗产范围进行概括加列举相结合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唐代有关继承制度中有:“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作为遗产内容的规定,纵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根据该规定,只要是自然人(被继承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都可以被继承,包括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该规定虽然扩大了遗产范围,但是随着经济生活的多样化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越来越多的新型公民财产名词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如“元宇宙”等。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虚拟经济占据了公民财产的一大部分,那么这些新型的网络资产能否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不能精确去把这类财产归为遗产范围,会使得法律产生不确定,从而给了法官在判决时没有边界的自主裁量权,既违背了保护被继承人遗产继承意愿的原则,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甚至给了贪官寻租的契机。所以立法宜对遗产范围进行概括加列举相结合的明确规定,让其能更好地适应当下迅猛发展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