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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我国网络文化安全法治保障研究

2023-12-19李天英赵雅芳朱梦迪张彩红

法制博览 2023年32期
关键词:安全观法治主体

李天英 赵雅芳 朱梦迪 张彩红

1.西安体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8;2.西安体育学院研究生部,陕西 西安 710068

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安全关系着国家安全。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网络文化随之兴起,而网络带来的文化安全问题成为国家安全关注的重点。网络文化的发展一方面便利和丰富了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拓展了人民的社会交往、信息沟通交流的空间;另一方面,不良、不文明的网络文化,尤其是网络文化违法犯罪给人民的思想方式、价值观引导带来安全隐患,影响着文化安全。针对新发展阶段互联网发展态势,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并深刻关注网络文化发展过程中的风险和威胁,并将网络文化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层面,进行科学的审视和治理实践的探索。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强化网络、数据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网络安全风险的能力。而法治是科学应对网络文化安全现实和潜在危机的保障。基于此,本文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旨在构建保障网络文化安全的法治体系,积极探寻网络文化安全法治保障的实现路径,进而有效维护我国国家文化安全。

一、依法构筑网络文化安全屏障是国家安全的重要途径

(一)维护网络文化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在要求

2014 年4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明确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1]2017 年10 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强调,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2022 年10 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以文化安全为保障,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把文化安全与其他安全问题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看待和重视。“文化安全既是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又是维护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工具和重要手段,需要重视目的与手段的统一。”[2]坚持国家安全观,要以文化安全为保障,强调文化安全的重要性。随着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其成为人们讨论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重要领域,相较传统文化它有着强大的传播力、影响力和覆盖力。网络文化成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带来的安全问题也成为文化安全的主要问题,给维护我国网络文化安全带来了挑战。例如网络文化存在着不健康、不文明的种种乱象,也存在着一些境外势力企图渗透并冲淡中华文化的主流价值观,这些会对总体国家安全产生威胁。网络文化安全作为文化安全的组成部分,以文化安全的形式纳入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框架内,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在要求,同时总体国家安全观是网络文化安全建设的重要指导和根本遵循,网络文化安全必须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基本指引。

(二)维护网络文化安全需要法治保障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维护网络文化安全需要法治保障,走法治化建设之路。近年来党和国家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维护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环境需要法治保障。网络参与主体行为失范影响社会稳定、网络传播内容受到西方腐朽思想渗透威胁着国家文化安全,网络诈骗、暴力、谣言等网络违法犯罪日益猖獗,为解决这些问题、惩治网络违法犯罪需要法治。法治是维护网络文化安全的重要方式,通过法治规范网络技术、网络内容、网络传播、网络行为以及网络运营等,能够保障网络文化的安全、规范发展。只有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对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才能使网络文化安全得到保障。在维护网络文化安全的实践中,电信、网信、文化、广播等相关管理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文化安全的协同治理,提高依法治理网络的能力和水平,为维护我国网络文化安全作出贡献和努力。

二、我国网络文化安全法治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文化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不足

从当前现行的有效的网络文化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虽然已有相关立法,立法内容涵盖了国家数据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内容、个人信息保护、智能风险防控等方面,但仍没有一部专门规范网络文化的法律,已有的这些法律虽涉及到网络文化安全,但较为零散[3],较多是原则性、宣示性的条款,在实践中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法律条款不够细化,与社会发展需求不能相适应。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容易造成相互推诿,使得网络文化安全治理效果大打折扣。如关于网络文化安全、法律关系主体责任的规定比较模糊,归责不够具体清晰,互联网企业是网络文化安全建设的核心主体,它涉及到网络的技术支持、网络运营、传播、客户信息存储等等,关于其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义务和责任要明确细化,明确网络服务平台对违反文化安全的网络内容推荐、健全用户账号管理、加强版面页面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压实其监督管理责任,引导互联网企业坚持主流价值导向,维护网络文化安全。此外,网络文化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够,存在法律漏洞,如关于网络文化内涵的界定尚存在异议,未达成一致观点,因网络文化安全涉及到的部门较多,在制定网络文化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对有些问题较难达成统一。

(二)网络文化主体失范行为监管不到位,治理成效不明显

网络主体行为失范是网络文化安全危机的重要体现。各种各样的失范行为尤其是犯罪行为,加深了网络社会的无序发展,给维护网络文化安全带来挑战,治理成本和难度提升。为了积极有效应对网络文化危机,我国确立了网络文化安全多元治理理念,在建设完善的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综合体系方面达成共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对互联网的管理、治理,主要是由宣传、工信、公安三部门主管的,其他部门如文化、教育、广播等部门则按照自身的职责进行参与管理。这种齐抓共管的方式,有利于全面覆盖网络文化安全治理领域。但是,多主体协调治理经验不足,加上长期以来政府习惯条块分割式管理,行政职能在各部门之间交叉,这就导致了在治理维护网络文化安全实际工作中看似治理主体众多,实际上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缺乏共享、协作能力低,难以形成合力,在治理、监督网络主体的失范行为中造成“齐抓不管”的局面,使得无法真正形成治理合力,治理成效不明显。网络失范行为尤其是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频繁发生,面对新型网络犯罪行为,在立案、查处、打击方面力度不够,在网络中知识产权侵权、诈骗、诽谤、恐吓、赌博等一系列网络犯罪依然频繁发生,严重危害着网络文化安全。

(三)网络主体法治责任缺失,法治意识淡薄

要想实现网络文化安全必须依靠广大网络主体,其既是网络空间的活动者参与者也是网络空间的守护者。网络空间既要提倡自由也需要保持秩序。若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这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也不符合人民的利益,大家都不想生活在一个充满诈骗、虚假、攻击、恐怖、暴力的网络空间。因此,这就需要大家共同遵守法律、厉行法治、依法参与网络活动。但是实际上,一部分网络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意识淡薄,缺乏责任担当。一方面,部分网民法治意识淡薄,认为在网络中,依托于虚拟空间的匿名性、即时性,自己可以肆意言行、不受法律规范制约,缺乏遵守法律规范和网络秩序的责任意识,如散布传播一些虚假信息、制造“网络谣言”。当然,网络反腐、网络监督是人们参与“群众监督”、表达观点的新途径,但是其中也不乏境外反华势力操作诋毁、丑化我国政府形象的情况,若不加分析判断随意进行传播,就会危害到我国网络文化安全。另一方面是一些互联网企业法治责任观念缺失。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其相关的企业经济迅猛发展,对市场经济的贡献也迅速攀升,尤其是网络直播业的异军突起,与微信、微博相比,网络直播业的发展更加直观、更加淋漓尽致。部分互联网企业社会法治责任缺失,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如一些互联网企业擅自使用用户个人重要信息资料、肆意贩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甚至默许一些低级庸俗、毒害社会风气、内容不健康、恶意攻击他人的信息在网上传播,严重危害网络文化安全。

三、我国网络文化安全法治保障建设的实现路径

(一)完善网络文化安全法治体系细化相关法律

2020 年11 月16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我们正走在建设文化强国、网络强国、法治强国的新征程上,要以此为基础,健全与其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一是要提高有关网络文化安全立法的权威性和严谨性。在目前网络文化安全相关法律制度中,行政立法数量较多,要提升立法层级,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主导作用,进行制定、修改相关法律。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充分考虑广大网络参与主体对网络文化安全的需求,满足人民对网络空间的新要求新期待,更加注重人民对网络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网络言论、知识产权、财产安全等方面的立法需求,并进行细化。此外,立法机关还要加强立法协调,解决现有规范网络文化安全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甚至相冲突的问题,解决有关网络文化安全的民事、行政、刑事行为之间的衔接,这有利于解决、规范网络文化安全方面的不完善,以及由于职能交叉而存在的争议问题。二是要提高立法的前瞻性。网络文化安全的治理离不开智慧化、数字化的新方法,在立法中要将涉及到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和服务的智慧化、数字化的内容进行立法,及时反映发展趋势。

(二)加强网络文化安全监管,形成共治格局

网络文化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是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关键。行政机关是落实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其行政执法行为同网络参与主体联系紧密,直接关系到人民对法治的信心,对党和政法的信任。一是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贯彻综合多元主体治理的逻辑,并构建相应的协同治理机制,加强政府各部门以及政府与司法机关、社会等主体的协作,形成协调共治格局,由各地区政府各部门积极推行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也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网络文化安全领域的执法力度。例如,重点打击网络诈骗、虚假广告、网络暴力等违法行为。政府还要积极推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公开方面,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既包括政府在决策方面的公开,尤其是在执行和结果方面的公开,让人民及时了解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二是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加大打击网络文化安全犯罪的力度,要及时解决网络纠纷、提供法律救济,加大查处、审理侵害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网络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危害网络文化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力度。三是引导网络参与主体遵守法律。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网络文化安全综合治理离不开广大的网络参与主体。加强互联网络企业、网民遵法守法,共同参与到网络监督管理中,形成协调共治的格局。

(三)加强网络文化安全法治宣传,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网络参与主体是维护网络文化安全的基本主体。网络参与主体中的企业、网民只有切实提升网民自身的法治意识,严格按照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网络行为,并加强网络文化安全法治宣传,弘扬法治精神,才能提升网络文化法治化建设水平,使法律发挥应有作用,使全社会信仰、遵守法律。通过不断加强网络文化、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升网络参与主体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影响力,传递正能量,引导和提高网络参与主体的遵法守法用法意识,使其自觉抵制违法行为,维护法治权威。网络部门、文化相关部门更要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日、互联网日、网络文明大会等活动进行宣传教育,引导人们遵守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让人们信仰法治、增强法治观念,形成良好法治氛围。

四、结语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成为人们讨论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重要领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带来的安全问题也成为了网络安全的主要问题,给维护我国网络文化安全带来了挑战。总体来说,网络文化安全法治建设需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树立多元协作共治理念,从完善法律规范、加强行政监管、营造良好法治氛围等方面,构建多层次的法治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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