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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论绎

2023-12-19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体育事业法律法规现代化

姜 熙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一个中心命题,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1]。中国式现代化必然包含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体育法治的现代化不可或缺。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可见,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是密切相关的。从整个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关系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2]。因此,体育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就是建设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从全球层面来讲,构建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也是现代体育法治体系建构的中国方案[3]。无论是对国际还是国内,建设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的意义重大。一方面,通过建设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来引领、促进和保障中国式体育现代化的顺利推进;另一方面,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能为全球体育法治的发展贡献新的体育法治样态。那么,如何建设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是当前中国体育法治建设需要思考的重大问题。

1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建设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的必要性

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需要强大的治理能力。法治可以规范治理行为,明确权责和治理规则,提供有效的治理机制,从而提高治理效能,增强治理能力,推动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同时,法治现代化本身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建设工作,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决定》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5]。党的二十大报告则是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

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体育法治建设不可或缺。体育在一个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体育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领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体育是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体育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激励全国各族人民弘扬追求卓越、突破自我的精神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体育事业同其他各项社会事业一起,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增添了动力、凝聚了力量[6]。因此,体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要全面推进中国体育事业发展,实现中国体育的现代化,体育法治建设工作至关重要。体育法治是确保体育事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当前全球体育治理的基本方式。建设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能够为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本身也是中国体育事业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

2 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理念

2.1 应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中国体育实践

“法治”一词,在不同国家制度、不同文化传统、不同的史时期都有不同内涵,对“法治”进行深入理解必须植根于特定国家制度和文化传统中。当代中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华民族对当代世界法治文明的原创性贡献[7]。如果说任何规则都不会脱离赋予其含义的社会语境和社会实践而独立存在,必然也不能脱离具体社会语境和社会实践来理解法治。对中国法治的理解和认识,也要植根于中国语境和中国实践。

在此背景下,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首先要打破西方中心主义的体育发展范式,克服西方体育发展和治理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创造新型体育治理样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制度基础,从法治保障层面做到在体育发展全过程中“国家在场”“法治在场”。简单地移植国外法治模式不符合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的建设要求。因为,各国体育发展和治理传统不同,各国法律制度也不同,如果完全照搬他国体育法治经验,可能阻碍中国式体育现代化进程。因此,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一定是基于中国体育发展现实情况和中国法治固有的内在本质,从而形成中国体育法治模式的特性。这种中国特色体育法治模式并不基于意识形态上的简单区分,它既遵循全球体育治理的基本规律,同时更是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布局和中国体育发展的实践基础才形成的,是全球体育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一种独特形态。

2.2 应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发展观和权利本位思想

虽然世界各国体育法治建设,尤其是很多国家的体育立法均将国民体育作为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重要内容,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中国一样在体育法治建设中对人民体育的发展如此重视。新中国发展体育事业的基本理念就是以人民为中心。1952 年6 月10 日,毛泽东同志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成立题词“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给新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8],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事业发展思想。在法治建设中,这一理念始终贯穿其中。1949 年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在第四十八条明确提出“提倡国民体育”[9]。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1975 年《宪法》、1982 年《宪法》以及历次《宪法》修改中,均体现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的国家体育事业发展理念。可见,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事业发展思想在我国宪法中始终得到体现。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简称《体育法》)的立法也是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第一条立法目的就表明了发展体育事业是增强人民体质和提高体育运动水平;第二条则直接指出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这些表述无不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发展观。2022 年新修订《体育法》更是进一步凸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明确了保障公民的体育权益,规定要鼓励和倡导全民参与体育活动,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确保体育设施和资源的合理供给。因此,无论是宪法还是1995 年《体育法》和2022 年新修订《体育法》,都以法定的形式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发展观,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事业发展理念成为中国体育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发展观作为中国体育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必然就要求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要以权利保护为本位。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发展观与权利本位思想息息相关[10]。权利本位要求在中国体育法治体系中,将公民和相关体育主体的合法权益置于法律保护的核心位置。总之,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发展观和权利本位思想是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的核心理念,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完善的体育法治体系,加强对体育活动的规范和管理,保障公民的体育权益,实现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体育强国目标。

2.3 应树立系统观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是这项重大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因此,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要牢固树立系统观念。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系统观念来指导实践,“五位一体”“四个全面”等战略布局都充分体现了系统思维。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强调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才能把握事物发展规律,其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的论述就是系统观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体现。

就体育事业而言,涉及众多领域,包括竞技体育、全民健身、体育产业、体育教育和体育文化等,各个领域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树立系统观念才能保证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相互衔接、协同发力,形成完整的体育法治体系,保障体育发展的全面性和可持续性,促进体育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在体育法治实践中,系统观对于体育立法、体育执法、体育司法协同具有重要意义。系统观帮助体育立法者更加全面地考虑体育事业的各个方面,从而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系统观有助于体育执法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体育法律法规,确保执法行为的一致性和公正性。通过建立健全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体育执法的效能和公正性,保护体育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司法的专业化和权威化。总之,以系统思维建设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不断完善需要遵循的重要理念。

3 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

3.1 以建设“体育强国”为目标,实现体育法治的现代化

一个体育强国必然拥有现代化的体育法治体系。一方面,高水平的体育法治本身就是体育强国的重要标志。体育法治水平实际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体育治理水平,因为法治是现代化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11]。那么,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就是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另一方面,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紧紧围绕“体育强国”建设,在体育强国建设中提供法治保障,以高水平体育法治助力体育强国建设,努力实现中国体育法治现代化。也就是说,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与体育强国建设既是包含关系,也是协同关系。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建设体育法治强国,建成完备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体育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体育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体育法治保障体系,从而实现中国体育法治的现代化,实现体育强国建设目标。

3.2 以促进中国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追求,以法治促进中国体育治理的现代化

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有决定性作用。法治是一种理性规则的治理,是能够为有序社会提供中性化管理的一种法律系统[12]。

体育法治与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存在密切关系,体育法治与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体育法治是通过法律规范行为的方式来实现体育治理的原则和方法;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在体育治理过程中,通过建立科学、高效、透明、权威的制度和机制,提升体育治理效能和治理能力的水平。可以说,体育法治是实现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保障,为体育治理提供制度化和规范化框架,为体育治理体系的建立提供基础;此外,体育法治的完善和发展也需要建立科学、高效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因此,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应以促进中国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追求,实现中国体育治理的现代化。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应该助推中国体育治理体系的完善,在法治框架内制定和完善体育治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章,提高体育组织和管理的能力水平,建立健全体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制,确保体育决策和管理程序合法、透明,加强体育决策和管理的法律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等,最终以体育法治为基石,实现中国体育治理的现代化。

4 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了明确部署,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五大体系”建设目标,即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是党中央统一部署推进。那么,就体育法治体系建设而言,重点就是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体育法治实施体系建设、体育法治监督体系建设和体育法治保障体系建设。

4.1 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体育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于2010 年正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十几年努力,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中国高度重视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陆续出台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如《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尤其是从1995 年《体育法》颁布以来,中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截至2023 年6 月30日,我国体育领域现行有效法律1 部,行政法规7 部,中央与国务院文件28 件,部门规章33 件,国家体育总局层面的规范性文件177 件[13]。除了国家层面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各地方体育立法也取得巨大成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体育相关法律文件。2022 年6 月新修订《体育法》通过,更是意味着中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可以说,经过几十年努力,中国已经形成从《宪法》《体育法》、国务院体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体育立法为主体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这一体系在数量上十分庞大,主题涵盖体育治理各个领域,且效力涵盖各个等级。这一发展成就是目前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相比的,也充分体现了中国对体育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中国已经建立起中国特色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未来就是进一步对其进行完善。

4.1.1 统筹体育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纂 立、改、废、释、纂是完善中国特色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首要重要工作,是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是适应体育事业发展、变化的,目的是提高法律实施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统一法律适用,是推动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1)需要制定全面的体育法制建设规划,明确体育领域法律法规的整体框架和发展方向。在规划中明确立法、修改、废止、解释和编纂的优先顺序和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2)科学立法。根据体育领域实际需求和发展变化,有针对性地立法。通过广泛调研和专业论证,明确立法目标和内容,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同时,加强立法的协调配套,避免重复立法和矛盾冲突。(3)及时开展体育领域法律评估和修法工作。定期开展对现行体育法律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短板。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修改方案,确保体育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时效性。(4)积极废止不适用或重复的体育法律法规。对于不适应实际需要或与现行法律法规重复的法规要及时废止。通过清理、精简体育法律法规体系,提高体育法律法规的质量和效能。(5)加强体育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法律的正确解释对于法律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加强体育法律法规解释的编制和宣传,明确具体适用范围和解释要点,提高体育法律法规适用的准确性和统一性。(6)加强体育法律法规纂编工作。从目前体育立法实践看,我国编纂《体育法典》的时机可能还不成熟,那么现阶段主要还是定期编纂体育法律法规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法律解释和参考书籍,为法律实施提供参考和指导。

4.1.2 以新修订《体育法》为基础,加强体育事业中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配套立法 新修《体育法》是对1995 年《体育法》的一次全面修订,在许多领域进行了立法革新,尤其是关照到了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问题。因此,在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应以新修订《体育法》为基础,加强体育事业中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的配套立法。

(1)在重点立法方面,针对职业体育、体育产业、体教融合、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协会治理等重点领域,制定专门的配套性法规或规章[14]。(2)评估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在体育新兴领域的适用性,推动体育新兴领域立法。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涌现出电子竞技、虚拟现实体育、数字体育和体育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针对这些新兴领域应制定相关规章或条例,及时回应和解决其中的问题。如电子竞技发展涉及到电竞选手的培养和管理、赛事组织和运营、版权保护等方面;体育人工智能的发展涉及技术规范和数据隐私保护等问题。(3)加强体育涉外领域立法,规范体育对外交往,建立在国际体育活动中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制度。随着中国体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入,对于涉及体育国际交流、体育对外援助、体育交流中的国家利益保护等问题,可以制定涉外体育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4.2 建设高效的体育法治实施体系

4.2.1 建立科学的政府“权责清单”,实现体育领域的全面依法行政 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利于推进政府履职的规范化,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权责法定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对于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制定权责清单,可以推动体育法治建设,规范政府行为,保障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权责清单制度强调政府依法行政,使政府在体育领域的工作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目前,我国政府体育部门的权责清单已经初具雏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已经基本建成,事项分类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还包括其他行政权力,福建、浙江、山东、湖北、甘肃还区分了公共服务。从全国整体情况看,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均对体育行政部门的权责清单进行了明确规定,各地也相继出台权责清单管理办法,依法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为政府体育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坚实基础。虽然,目前该制度建设存在一些问题,如对权责事项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不一致,但随着制度的不断推进,必然将为我国体育法治建设中的依法行政、依法治体提供重要的制度基础。我国各地体育部门权责清单已经形成基本框架,后续就是国家层面体育权责清单的制定。新修订《体育法》实施后,国家体育总局也在研究梳理体育总局权责清单,相信国家层面的权责清单在不久就会出台。

4.2.2 进一步完善体育行政执法体制 执法属于法律的具体实施过程,通过执法行为的规范和有序进行,可以保障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在体育领域,我国有专门的体育行政执法制度,这是区别于其他国家的重要制度创新,但是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1)要进行体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该问题实际上就是要明确中国的体育行政执法体制问题,是采取由体育部门单独执法还是将体育行政执法纳入综合执法中。如果由体育部门继续承担执法任务存在较多困难。目前,体育系统体育执法中,人员、编制、经费都极度缺乏,部分地方由于没有体育执法队伍,或文化综合执法人员不愿参与体育执法或体育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导致体育执法较为滞后。根据目前政府改革趋势,在体育系统内完全构建一支独立的体育执法队伍较为困难。在体育行政管理序列中,现有人员配置呈倒金字塔形状,越往基层,体育部门人员数量越少[16]。大部分市级体育部门已经与其他部门合并,县一级体育部门人数极少。显然,依靠基层体育部门人员承担体育行政执法的任务是不现实的。所以,将中国体育行政执法纳入综合执法或许是可行方案。目前,上海和海南已经率先将体育市场监管纳入文化综合执法中[17]。从执法效果来看,两地均取得较好的效果,这为探索体育执法纳入文化综合执法提供了很好的案例。当然,对于有条件的地区,以及体育市场发展较好、体育产业体量较大的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成立专门的体育执法队伍也是可行的,如比较典型的苏州体育执法。(2)加强体育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目前,我国各地体育行政执法中,执法队伍建设是短板,执法人员缺少、执法水平不高和执法经验不足是较为普遍的问题。因此,需要加大对体育法律执法力量的培养和投入,增加执法人员编制、增加执法经费、加强业务培训。(3)推动体育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体育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执法效率和信息共享能力。建立体育行政执法案例库,汇编全国各地具有代表性的相关案例,指导地方体育行政执法实践。

4.2.3 完善中国特色体育纠纷解决体系 中国特色体育纠纷解决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其涉及到中国体育领域公平正义的维护[18]。根据世界通行的做法,体育纠纷解决主要是仲裁为主。新修订《体育法》单设“体育仲裁”一章,为中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19]。2023 年2 月11 日,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标志着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正式建立。但根据新修订《体育法》的规定,体育领域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的救济途径解决,体育领域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纠纷由商事仲裁机制解决,同时也鼓励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因此,中国体育纠纷解决体系实际上是包含体育组织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体育仲裁、劳动仲裁、商事仲裁和法院诉讼的多元体系,与很多国家体育纠纷解决以体育仲裁为主的架构不同,这主要是考虑到与我国劳动法和仲裁法之间的协调。

(1)管辖边界问题。在具体实践中,要对体育仲裁、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之间的管辖范围进行明确。体育领域纠纷往往具有混合性质,尤其是在体育纠纷与劳动纠纷之间,往往存在一些复杂情况,导致管辖权不是很明晰,这就要求各仲裁体系之间要进行协同,明确纠纷的管辖权归属。(2)仲裁水平的提高。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的发展还在起步阶段,无论是新成立的体育仲裁委员会还是劳动仲裁机构、商事仲裁机构,均在体育纠纷解决方面没有太多经验。这就要求在仲裁机制、仲裁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多下功夫,保障中国体育纠纷解决中各类仲裁的质量,做到真正维护体育领域的公平正义。(3)建设中国特色的体育仲裁制度,是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然而,在借鉴以往体育仲裁实践经验的同时,克服以国际体育仲裁院为样板而形成的体育仲裁中所存在的问题,形成融合中国制度优势的特色,真正做到维护体育领域公平正义的仲裁制度是值得思考的重大问题。(4)要协调好体育仲裁与法院司法之间的关系。为了确保体育仲裁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得到妥善处理,体育仲裁机构与法院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平衡好法院的司法监督和体育仲裁的独立性。

4.3 加快形成严密的体育法治监督体系

4.3.1 应建立多层次、跨部门的体育法治监督机制 在体育事业快速发展背景下,为了促进体育行业健康发展和实现全面依法治体,建立多层次、跨部门的体育法治监督机制势在必行,建立多层次的体育法治监督机制旨在形成多维度、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体育法治监督机制对体育事务进行全面监督管理,落实体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以保障体育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在细分监督部门的基础上,可以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各类体育组织、媒体机构以及公众的监督力量,形成多元化的监督网络。明确各级政府、体育管理机构、体育组织等的监督职责和权限。建立跨部门的体育法治监督机制,能够整合各方资源,实现监督的协同效应。体育事业涵盖众多领域,需要多个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参与,跨部门的监督合作可以共享信息、融合资源,形成一体化监督体系,消除监督的“盲区”,确保监督工作的高效运行。

4.3.2 强化体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 强化体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能够确保体育行政部门、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体育组织的权力依法行使,以及责任得到依法履行,保障体育事业发展中各主体的权利。对于政府体育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实施将为政府体育部门权力的合法运行和责任履行提供基础。加强对体育组织的监督成为强化体育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的重点。体育组织是体育活动的重要组织者和管理者,尤其是我国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均具有一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对于体育法律法规实施具有重要影响力。因此,要重点加强对体育组织履行其法定权责以及其管理行为的监督,这是确保体育法律法规得到实施并发挥真正作用的关键一环。

4.3.3 建立健全体育执法监督机制 健全的体育执法监督机制可以对体育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进行执法,不滥用职权、不违法执法,维护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体育执法监督还可以对体育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腐败行为和权力滥用。因此,需要建立健全体育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体育执法效率和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推动执法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如此才真正让体育法律法规确保体育领域的公平、公正,维护各主体权益。2023 年,国家体育总局已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这是对进一步建立我国体育执法监督机制进行的有益探索。

4.3.4 建立统一的体育法治监督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统一的体育法治监督信息共享平台对于加强体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统一的体育法治监督信息共享平台可以集中管理和整合各类体育法治监督信息,实现政府体育部门、体育管理机构、体育组织等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避免信息孤岛,从而提高监督机构的工作效率和监督效果。具体可以由国家体育主管部门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建设和管理体育法治监督信息共享平台,协调各方资源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信息交换规范,确保各类监督信息可以在平台上集成、交换和共享,将来自各监督机构的体育法治监督信息进行整合和汇总,包括违规违法举报、处罚决定、监督检查等信息。

4.4 加快形成有力的体育法治保障体系

4.4.1 推进体育法治理论体系建设,为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提供理论基础 体育法治理论体系能为体育法治提供理论指导和原则依据。通过对体育法治的理论研究,建立科学、系统、完备的体育法治理论体系,为体育法治实践提供指导和支持,为体育法治体系建设提供理论基础。通过对体育法治的理论研究和总结,可以提炼出中国体育法治的经验和教训,形成系统的理论知识体系,推动体育法治实践不断发展和进步。体育法治理论体系的建设还可以促进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对国际先进体育法治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借鉴,可以提升我国体育法治理论体系的水平和影响力。同时,通过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可以介绍和宣传中国体育法治的经验。

4.4.2 加快建设体育法信息数据库等体育法治智慧化基础设施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体育法治智慧化基础设施建设是形成体育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体育法治智慧化基础设施可以为全社会更好地了解体育法律法规提供便利,这不仅有助于促进体育组织、机构和相关主体依法开展体育事务,也提高了公众对于体育法治的认知和参与度。智慧化基础设施还可以为体育行政、体育执法机关提供快速、准确的法律信息查询和分析工具,提高体育行政效率和体育执法效率。相关主体可以通过智能化系统迅速了解体育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确保依法行政及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因此,应重视体育法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建立全面、准确的体育法律法规数据库,包括体育法律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司法解释等,以及相关案例和裁判文书等。同时,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集成各国体育法律信息和资源,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可以为我国了解和借鉴国际先进体育法治经验提供支持,也为我国体育法治实践走向世界提供平台和支持。

4.4.3 培养优秀的体育法治人才 优秀的体育法治人才是促进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人力资源基础。体育立法、司法、执法、国际事务、纠纷解决、法治宣传等体育法治各方面工作的开展,均需一批优秀的体育法治人才为基础。目前,我国体育法治人才培养还相对滞后,系统的体育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还没有形成,体育法治人才培养标准不明确、培养机构较少。因此,要建立完善的体育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促进体育法学科发展,完善高水平体育法治复合人才的培养通道,整合法学院校、体育院校、体育部门、体育组织,努力培养一批体育法治人才,为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奠定人才基础。

4.4.4 建立一批高端的体育法治智库 2015 年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2020 年2 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均强调了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意义。体育智库的发展在中国相对滞后,体育法治方面的体育智库更为稀缺。2022 年,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发布体育高端智库(2023—2025 年)名单,其中有关体育法治的智库仅有“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治研究基地”。体育法治智库是为国家提供体育法治决策咨询服务的重要阵地,建立一批高端体育法治智库可以为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提供重要的智力支持。

5 结束语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体育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民族精神的重要表达。建设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发展需求的体育法治体系是必然选择,也是为实现中国式体育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的关键所在。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应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中国特色体育实践,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发展观作为基本原则,将权利本位思想贯穿于整个建设过程中,树立系统观,以建设“体育强国”为目标,实现体育法治的现代化,并助推中国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的重点内容就是要进一步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高效体育法治实施体系,加快形成严密的体育法治监督体系,加快形成有力的体育法治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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