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独立议事作用
——国家层面出台首个规范电力市场管委会运作的规范性文件
2023-12-18刘光林编辑王睿佳
■本刊记者 刘光林/编辑 王睿佳
8月21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整体来看,作为国家层面首个规范电力市场管委会运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目前电力市场管委会运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明确了电力市场管委会的职责义务和工作流程,以充分发挥其独立议事的作用。
而业界普遍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运作,搭建市场主体民主平等的协商对话平台,构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国家层面对电力市场管委会规范运作进行规制的脉络如何?全国各级、各地电力市场管委会发展现状又是怎样的?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对《指导意见》的印发进行简单分析和解读。
国家层面出台专门文件规范电力市场管委会运作
在《指导意见》印发之前,还没有一个专门就电力市场管委会规范运作进行规制的文件。此前相关内容只是零星出现在对电力交易机构规范运作进行规制的文件中,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附件三——《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2752号文附件三”)及《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以下简称“234号文”)等。
自2015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随着全国各地电力交易机构的先后成立,与之相对应的电力市场管委会也随之陆续组建。来自国家能源局的信息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已经组建了33家电力市场管委会。而到目前为止全国已经成立了35家电力交易机构,其中2家为国家级交易机构、33家为省级交易机构。这意味着当前还有两家电力交易机构尚未组建与之相对应的市场管委会。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监事长潘跃龙介绍,这两家电力交易机构分别是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和天津电力交易中心。
据统计,自组建以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市场管委会累计开展了14次规则修订情况交流和审议表决,推进了相关市场规则的制定与完善。6月27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市场管委会召开2023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肯定了该管委会在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对于电力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各地市场管委会的确在多个角度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国家能源局认为,各地电力市场管委会基本能够按照有关要求,研讨、审议电力市场有关规则等文件,发挥着议事协调作用,搭建起各方交流平台,维护了电力市场秩序,推动了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了电力市场健康发展。
随着电力市场管委会工作的稳步开展,多家电力市场管委会顺利完成换届工作,如广东、山东、湖南等地电力市场管委会已经完成换届。作为国内最早组建的省级电力市场管委会——贵州电力市场管委会已经成功完成两次换届,如今已经进入第三届任期。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人在就《指导意见》的印发答记者问时表示,尽管各地市场管委会的职能作用得到一定程度的发挥,但其运作的深度和进度各不相同,在独立运作、职能发挥、运作管理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这也是促成此番印发《指导意见》的主要原因。
进一步完善管委会成员认定和组织架构
从历史上看,国家层面的文件对于电力市场管委会成员的认定是有一个渐进过程的。
曾在国家层面首度对电力市场管委会作出规范的“2752号文附件三”明确,“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各方意愿,可建立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这其中尚未明确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表可以作为电力市场管委会成员。
而“234号文”就已经明确增加电力交易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表作为电力市场管委会成员。具体表述为,“市场管理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交易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各方面代表组成。”
《指导意见》则明确,电力市场管委会应由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市场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各方面代表组成,按照发电方代表、购电方代表(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输配电方代表、市场运营机构代表(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第三方代表分类,按合理比例确定各类别代表人数。
与前两份文件相比,《指导意见》对于与电力市场管委会成员有关的规定显然更加合理,无论是在对管委会成员的确定方面还是对管委会成员的分类方面,均体现出“电”作为标的物的中心地位,以及以市场为中心的内在逻辑。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在国家层面的文件尚未明确之前,多地就已经引入第三方机构代表作为电力市场管委会的成员。如早在2017年辽宁、广东与河南等地刚组建电力市场管委会时就已经引入第三方代表,如辽宁邀请了2名第三方专家代表,广东则由省经信委推荐了1名独立代表;2018年宁夏成立电力市场管委会时则聘请了5名第三方机构委员,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另外,《指导意见》还明确,电力市场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区域市场管委会主任委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名,省级市场管委会主任委员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所在地区有关政府部门提名,由各自管委会成员投票表决。主任委员原则上任期不超过3年,同一主任委员不得连任超过2个任期。秘书处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工作人员可由成员单位选派,并定期轮换。管委会可组建成员类别工作组、专业工作组和专家委员会,切实发挥管委会工作职能。
关于电力市场管委会的组织架构,“2752号文附件三”并未作出相应规范。直到“234号文”才明确,区域市场管委会主任委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名,省级市场管委会主任委员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所在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名,由各自市场管理委员会投票表决。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主任委员任期,同一主任委员不得连任超过2个任期。
由此可见,国家文件对于电力市场管委会组织架构的规范也同样存在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进一步明确管委会的议事职能与监督职责
《指导意见》明确,“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独立于电力交易机构的自治性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建立健全市场成员行为自律职责,与运营机构市场监测、监管机构专业监管共同构建电力市场运行‘三道防线’。”
由此可见,对于电力交易机构运作和电力市场运行而言,组建管委会既是构建一种议事机制又是构建一种监督机制,电力市场管委会因此也相应地具有议事和监督两项基本职能。而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电力市场管委会的这两项核心职能也在不断得到强化和深化,并以国家层面文件的形式被固定下来。
早在2015年出台的“2752号文附件三”已明确,电力市场管委会是一个“自治性议事机构”,而其第五项职责则是“监督电力市场运营情况和交易规则执行情况”。“234号文”同样强调了这两项职责,不过与“2752号文附件三”相比,为电力市场管委会增加了“协调”职能,“234号文”明确,电力市场管委会是独立于交易机构的议事协调机制,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纠正交易机构不规范行为。而如今刚刚出台的《指导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了电力市场管委会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研究讨论电力交易机构章程,审议工作规则;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听取各方诉求,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议;研究讨论电力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及实施方案;协助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规范交易机构行为,建立市场自律监督工作机制,这4项职责充分体现出电力市场管委会的议事和监督这两项主要职能。
当然,尽管各地电力市场管委会“在独立运作、职能发挥、运作管理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但其重要作用已在各地达成共识。在3月30日召开的贵州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换届暨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上,贵州省能源局人士表示,希望新一届管委会发挥平台作用,立足电力市场,加强行业管理,在市场各方共同努力下,把贵州电力市场建设好、维护好、运行好、发展好。在陕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上,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希望该管委会继续发挥好委员会重大作用,商讨议事、扩展视野、凝聚共识、促进交流等,继续为陕西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则表示,希望该管委会能够积极收集各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做好市场运行情况分析,建立问题反馈机制,把会议决议落实好,把陕西电力市场建设好。在2021年山东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改组大会上,有关方面则希望山东电力市场管委会要发挥好“听声”“发声”和做事的职能,始终代表市场各方利益、反映各方诉求,积极开展高质量的市场调研和政策研究,以更公平的态度、更公开的方式,切实做好电力市场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