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羊传》君臣观念探析
2023-12-18王若菡于筱丁
王若菡 于筱丁
(1.山东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青岛 266590;2.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烟台 264199)
君臣关系是中国古代政治理念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同时代各家各派对此几乎都有过探究。《春秋公羊传》作为一部借春秋史事表达微言大义的政治思想作品,君臣观念在其思想体系中同样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春秋公羊传》的君臣观念,大体上是对先秦儒家君臣观念的继承与发扬,但也具有公羊学派特有的“任其权变”的思想特征。
一、“别尊卑”的君臣等级分际
君臣有别是君主制度得以维系的最基本的条件,它强调的是君臣之间等级的差距和君王的尊贵地位。虽然先秦时代诸子百家的君臣观念有所区别,但诸子百家都是以“别君臣”[1]5057作为出发点来论述君臣分际。相较于《左传》中随处可见天子、诸侯、卿大夫在车马、服饰、礼仪等方面的差异,《春秋公羊传》则更多继承了孔子和儒家学派“君君臣臣”[2]177和“必也正名乎”[2]187的等级理念。“一国之始,政莫大于正始,故《春秋》以元之气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以诸侯之即位正竟内之治”[1]4765,认识到君臣之间不可能跨越的等级差别,是研究君臣之间的权责划分的基础,也是君臣之间保持君臣关系的基础。明确君臣分治,才能有效地构建统治体系和治理国家,君威不能立,则国政难免陷于混乱。
先秦社会是典型的等级社会,不同等级在权益和地位方面具有严格的界限。当时政治生活的参与者主要为天子、诸侯、卿大夫三个等级,而君臣分际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即诸侯于天子为臣,于卿大夫则为君。《春秋公羊传》在开篇便以大量篇幅对“大一统”观念做了系统阐释,作为全书的纲领。“大一统”的首要表现即为尊奉天子及王室,建立起统一的国家整体观念。“尊君,必然就要尊王、尊天子,这是尊君的最高形式。”[3]周天子虽然在春秋政治舞台上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诸侯国也成了主体,但周天子在《春秋》所记载的事件中的地位仍然高出一筹,其礼法地位之高,无人能及。“《春秋》关于各诸侯国的记事原则是不与诸侯专地、专封、专讨,以体现尊王大义。在其所记242年之事中,凡是体现尊王大义的行为通常会给予褒奖,反之则必然予以贬损。”[4]与其他儒家典籍相同,《春秋公羊传》同样坚持“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原则,对不敬天子的行为提出批评。此外,《春秋公羊传》还强调“诸侯之义不得专讨”“诸侯之义不得专封”等,通过对诸侯名分、权力加以限制,突出了周天子身份和统治秩序象征的权威,从而维护王室一统的局面,倘若有诸侯擅自行事,也会受到谴责。
二、君主之道与臣子之义
公羊家认为,“君臣之义正,则天下定矣”[1]4866,尽管君尊臣卑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则,但君臣毕竟是两个不同的群体,君有为君之道,臣有为臣之道。只有君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方能收获治国理政的良效。
作为具有绝对权威的统治者,君主应当成为臣民的表率,何休明言“王者起当先自正,内无大恶,然后乃可治诸夏大恶”[1]4798,只有以身作则,才能使臣民信服。在此过程中,首先应做到恪守礼法。无论天子还是诸侯,如果有违于礼,特别是与身份等级不符,《春秋公羊传》都会严厉批评。文公九年,即位不久的周顷王使毛伯来求金,《春秋公羊传》批评道:“毛伯来求金何以书?讥。何讥尔?王者无求,求金非礼也。然则是王者与?曰:非也。非王者则曷为谓之王者?王者无求,曰:是子也,继文王之体,守文王之法度,文王之法无求而求,故讥之也。”[1]5227周顷王此时是在丧之子,嗣位之君,但既然继承了周文王的政体就应当遵守文王的法度,文王之法没有征求索要的先例,他却向臣下索求,故顷王虽即位已逾年,却也不应以王称之。当然,事件本身可能并非如此恶劣,《春秋公羊传》很大程度上只是借事言义,但也可见其对君主守礼的看重。
尽管嫡长子继承制下对君位的选择通常更多依据身份出身,但作为一国之主,为保证各项事务顺利推行,君王同样需要具备一定的政治素养。君主为政之道首先在于应施行仁政,“忧民之急”[1]4809。“为政以德”是儒家治道的核心思想之一,《春秋公羊传》中虽没有太多直接表述,但通过对因无道而被逐被弑之君的批评,可看出其对儒家德政观念的继承。选拔、任用贤臣并予以信任,是君主治国能力的重要体现。同时,君主还要尊重臣下,善于接受建议和自我反省。何休批评宋襄公“欲行霸事,不纳公子目夷之谋,事事耿介自用,卒以五年见执,六年终败”[1]4896。而对于“感而自变悔,遂霸西戎”的秦穆公,《春秋公羊传》夸赞其“能变”,因为崤之战后,秦穆公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悔恨不听百里奚和蹇叔之言,作《秦誓》以警戒自己,“其心休休,能有容,是难也”[1]4933。
公羊家认为,君贵而臣贱,君主之令,臣当从之,此乃天命也。身为臣下,首先应当恪守本职,无故“不得废置君命”,也不得挑战君主权威,越权行事。只要君主合法地取得了王位,臣下就应该效忠于君主,维护君主的统治。尤其是在国君被冒犯的时候,臣民有站出来维护君主甚至替国君受难的义务。《春秋》认为,弑君是极大的罪恶,经文通常直书弑君者之名表明乱贼当诛当绝,并且认为臣下必须坚持“讨贼”,否则甚至无法记录君主的葬期,“是故君杀贼讨,则善而书其诛,若莫之讨,则君不书葬,而贼不复见矣。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贼不复见,以其宜灭绝也。”[5]先秦时,认为侍奉国君应竭尽所能,如同侍奉父亲。既然为父报仇是常理,而“子得为父复仇者,臣子之于君父,其义一也。忠臣孝子,所以不能己,以恩义不可夺也。”[6]臣下为了维护君主的权威,必须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铲除乱臣贼子,这是忠臣所应尽的义务,如果不这样做,那就有悖于忠臣的做人准则。在公羊家看来,臣下如果不能讨贼,等于全国没有真正的臣子,所有的臣民都应该受到指斥。
《春秋公羊传》认为,臣下的另一个义务是在君主能力有限时代其行事,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的君臣上下之道存在矛盾,但却是权衡之下的最好选择。例如,齐桓公率师救邢,《春秋公羊传》称“实与而文不与”,意思是在实际运用中可以认为是合理的、必要的,尽管从《春秋》的角度对这种方法不能给予肯定。这个办法解决了问题,稳定了秩序,就应该拥护。礼法虽表面上不赞同,实则应予肯定。
三、君臣关系的维系
君臣关系是古代政治制度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是一种传统政治伦理中极为严格的政治等级关系,君主高高在上、权威难以逾越。不仅如此,君王常被比拟为全体臣民之父,且相对于父子关系,君臣关系在社会关系等级中具有更高的地位。《春秋公羊传》认为,父子之情与君臣之情,在本质上是不一样的。父子情是固定的、不受外界干扰而发生变化的一种亲情;而君臣关系则无定式,并非与生俱来。其形成与维系乃君臣合力之功,故非坚不可摧也。君主应该把臣子看作是独立的个人,而不是君主的私有财产或人身附庸。君臣之交非单向选择,而是双向互选,可以解除。如果君主尊重臣下,对臣下以礼相待,臣下则应尽心竭力地侍奉君主,反之,如果君主对臣下无礼无义,臣下也不必一味效忠。
“道”既是联系君臣的纽带,在维系君臣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超越君臣关系本身。君主制产生以来,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已经确定,臣子们对君主的敬重和臣服也就顺理成章了。然而,君臣关系的稳固,更多取决于君主是否能够恪守道义,而不是臣子的单方面义务。在中国传统的君臣关系中,臣下的责任主要在于规谏君主,为君主出谋划策并加以执行,但这种责任并不是无条件和无限的。《礼记》有言:“君臣由义而合”,倘若在事关道义和国家利益的问题上君主多次拒绝听从臣下的劝诫,臣下有权主动解除君臣关系。
当君臣间爆发激烈冲突时应如何看待君臣关系,《春秋公羊传》就不同境况进行了详细解释。在《春秋》经传中,弑君被认为是极大的罪行,经文通常会直书弑君者之名,意在表明乱贼当诛当绝。然而在先秦时人看来,对弑君者的评判需基于国君自身的行为如何,如果君主无道,国人有权废除其君位甚至将其诛杀。如“莒弑其君庶其”和“晋弑其君州蒲”,《春秋公羊传》解释“称国以弑”为“众弑君之辞”,意也就是说杀死无道之君是国人共同的愿望。国民弑君虽然违背了君臣之间的礼节,但因为君主残暴无道在先,弑君反而变成了为民除害的行为。而如果君主的行为已经对天下安定形成了危害,臣下继续对君主表示迎合则同样成为了“无道”。可见,对于无道之君,《春秋公羊传》是没有以“君”的身份视之的。此外,有些情况下,君主虽由于臣子犯上而招致杀身之祸,但某种程度上这一结果也由其自身过错所致,此时《春秋公羊传》虽着重强调君臣之义,却也不会绝对偏袒君主而将过错尽诿臣下。更为特殊的情况是,当臣下受到君主的不公正对待,特别是无妄丢掉性命时,他们的子女甚至可以向君主复仇,因为“本取事父之敬以事君,而父以无罪为君所杀。诸侯之君与王者异,于义得去,君臣已绝,故可也。”[1]5078由于君主的不义行为导致君臣关系断绝,臣子们与君主之间已经不再受传统君臣道义的束缚,可以选择复仇。这种报仇雪恨的举动甚至会被整个社会认可。总体而言,《春秋公羊传》在有关君臣关系维系的论述中,尽管尊君和敬臣同为必要条件,但实际上对君主的政治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国重君轻与臣下行事中的可变通性
尽管君主统治确立已久,但先秦时的国君并非像后世中央集权王朝的皇帝那样享有不可动摇的至高权威。当时的人们普遍认为臣下应将国家利益置于对君主的无条件服从之前,例如,原繁在郑厉公自栎返国时责备他为何不向自己效忠时对曰:“苟主社稷,国内之民,其谁不为臣?”[7]197-198又如崔杼弒杀齐庄公后,晏子所言“婴所不唯忠于君、利社稷者是与”[7]1099。《春秋公羊传》继承了这种国重君轻的观念,并为平衡君臣之礼与社稷之义间的关系,提出“反经合道”的“行权”观念,也就是说只要不违背根本大义,特殊情况下可以权宜行事。
鲁桓公十一年,郑卿祭仲在郑庄公去世后拥立郑昭公为君,然而邻国宋庄公为了本国利益,捉住祭仲,强迫他立宋国女子所生的公子突为君,不然就将他杀死。迫于压力,祭仲答应同宋国结盟,并接纳公子突回郑国即位,经文记曰“宋人执郑祭仲”。原则上,绕过国君自行决定废立大事本大逆不道之罪,按《春秋》书法会予以严厉谴责,但《春秋公羊传》解释说,“祭仲”之“仲”为字,称字不称名是表达对他的赞扬。《春秋公羊传》认为,祭仲之贤在于“知权”,因为面对宋国的威胁,“不从其言,则君必死,国必亡。从其言,则君可以生易死,国可以存易亡。少辽缓之,则突可故出,而忽可故反。”[1]4819因祭仲之行使国家暂免祸患,存家国安社稷,大义高过个人名声,《春秋公羊传》对此表示认同,评其行为,如古人伊尹等,皆知权变。尽管他的所作所为是大不敬的,完全违背了所谓君臣的大义,但考虑到他保家卫国的功绩,对其“逐君”所犯的罪过,还是足以抵消的。所以肯定他是合适的。《春秋公羊传》对“权”的定义为“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1]4820,认可实际行动,注重结果,体现出重实绩、重成效的特色。尽管“权之所设,舍死亡无所设”[1]4820,只有十分紧急的状况下方可实施,同时要保证只可使自己利益受损而不可牵连他人,但这种解释应当说给了臣下事急从权的合理说辞。
除安国家利社稷的考量外,对礼法或成规的遵循也可作为臣下变通行事的依据。鲁襄公十九年,晋卿范匄率师攻打齐国,行至榖地,听说齐国国君齐灵公去世,于是率军返晋,经文记录为“还”。《春秋公羊传》解释说:“还者何?善辞也。何善尔?大其不伐丧也。”[1]5013范匄服从君命攻打齐国,闻丧而还,之所以对他提出赞扬,是因为“大夫以君命出,进退在大夫也”。春秋战乱不断,对别国的侵犯和对小国的吞并屡见不鲜,但人们还是遵守了一些根本的礼节。其中一条就是在别国君主去世的情况下,不能借机发难。范匄本来奉晋侯之命出师,没有听闻撤兵,在此形势之下只好权宜利弊,自行决定如何行动。虽然撤军归国并不是君主的命令,但这与当时“不伐丧”的传统是一致的,也有助于晋国君臣在各国树立良好的形象,更顺利地保持自己的霸主地位。所以,得到《春秋公羊传》的肯定和当时人的赞许,也就可以理解了。然而这种行为是有条件的,在《春秋公羊传》看来,与臣下独自受命在外时可权宜行事不同,如果君主在当场,臣下无权跨过君主做出决定,尽管这样的行为符合维护国家的“公利”,不会被无端谴责,但也无法被彻底承认。
五、结束语
《春秋公羊传》君臣观念是对先秦儒家君臣观念的继承和发扬,但同时体现出权宜特色。总体而言,《春秋公羊传》认为君臣关系是一种严格的等级关系,但同时这种关系又具有一定的相对性,需要君臣双方共同维护。汉朝普遍认同《春秋公羊传》中的君臣观念,但随着朝代的统一与巩固,臣下自主行事的标准也随之改变,对维护中央集权的重视程度也随之提高。随着时间的推移,统治阶级更加强调“君虽不君,臣不可以不臣”,这导致臣下的自主性越来越低。这样的事例,除了在割据时期,魏晋以后几乎没有再出现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