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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方式”的理论阐释、演进动态与研究展望

2023-12-17戴轶赖征世刘晓婧

东南亚纵横 2023年5期
关键词:中国一带一路

戴轶 赖征世 刘晓婧

摘要:全面完整、发展动态地理解“东盟方式”,是推进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前提。“东盟方式”是对东盟组织特征和组织运行的概括性表述,学界对此已有较多研究阐释并已形成一定共识。但伴随着《东南亚国家联盟宪章》等一系列制度的建构与实施,非正式性和弱制度性显然已不完全符合对“东盟方式”的动态認知;经济领域实施的“东盟-X”决策方式与执行程序规则,对东盟最初实行的全体一致的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正,东盟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提高了东盟决策在各成员国经济领域的效力层次;在缅甸危机中东盟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采取了一定的制裁措施,突破或动摇了严格意义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通过对东盟各组织要素、运行机制等演进动态性观察,弱制度性、弱约束力和非强制性等已不能全面诠释“东盟方式”,学界对“东盟方式”的理解与解读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颇和滞后。同时,伴随着东南亚区域一体化的深入,“东盟方式”的变化将越来越多,因此对“东盟方式”的理解更不能固化。必须通过东盟实践,考察其组织运行和制度变化,才能完整、准确地把握“东盟方式”的内在逻辑。“东盟方式”经过长期的演进已经创造出一种新型的国际组织制度,该制度低于“欧盟方式”的高度集权化、高强度的组织行为能力和强制性的制度约束力,高于一般性的仅具有外交平台功能的国际组织论坛。“东盟方式”为区域一体化的道路提供了借鉴和启发,在一个差异化的世界里,甚至可以说“东盟方式”比“欧盟方式”更具有推广价值。

关键词: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方式;“一带一路”;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 D81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2479(2023)05-001-10

Theoretical Interpretation, Evolutionary Dynamicsand Research Prospects of THE ASEAN WAY

Dai Yi, Lai Zhengshi, Liu Xiaojing

Abstract: A comprehensive and dynamic understanding of the ASEAN Way is one of the necessary prerequisites for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 closer China-ASEAN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in the new era. The ASEAN Way is a general expression of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operation of ASEAN, which has been extensively studied,interpreted and formed by the academic community. However, informality and weak institutionality are clearly no longer in line with the traditional understanding of the ASEAN Way with the construc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a series of systems such as the ASEAN Char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ASEAN minus X” formula in the economic field has revised the initially implemented unanimous procedureand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established by ASEAN in reference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lso improves the effectiveness of ASEAN decision-making in the economic field of each member country; in the Myanmar crisis,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and certain sanctions were taken,breaking or wavering the principle of non-interference in internal affairs in the strict sense. Through dynamic observation of the evolution of ASEAN's organizational elements and operational mechanisms, it is found that the ASEAN Way cannot be fully interpreted due to its weak institutionality, weak binding forceand non-mandatories, hence there is a certain degree of bias and lag in the academic understanding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ASEAN Way. At the same time, the deepening of regional integration in Southeast Asia will bring about more and more changes with regard to the ASEAN Way, making it even more difficult to solidify the understanding of i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examine the organizational operation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s of ASEAN through practical experience to fully and accurately grasp the inherent logic of  the ASEAN Way The ASEAN Way, which has been developed into a new type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institution after long-term evolution, is inferior to the EU Way, which has highly centralized,high-strength organizational capacityand mandatory institutional binding force,whereassuperior to the general forum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hat only function as diplomatic platforms. As The ASEAN Way provides lessons and inspiration for the path of regional integration,it can beeven said that compared with the EU Way, the ASEAN Way has more value for promotionin a differentiated world.

Keywords: ASEAN; ASEAN Way;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China-ASEAN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是当前东南亚地区最为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方式”(ASEAN Way,以下简称“东盟方式”)作为一个专有名词,用来指代东盟内部合作形式和东南亚地区的一体化道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政界、学界都试图对其进行定义,出现了众多解释,其中很多阐释已被广为接受,其理论内涵似乎已达成共识。然而,这些解释是否完整、准确且动态地阐释了“东盟方式”的理论内涵仍然值得深入探讨。理解“东盟方式”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国—东盟区域合作高质量发展,恰值中国—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20周年、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创办20周年以及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功举办之际,本文拟在系统性梳理“东盟方式”理论研究脉络和观点的基础上,深剖“东盟方式”在实践中呈现出的动态演进特征,进而凝练“东盟方式”的内涵新诠释和把握其发展新动向,以期助力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一、问题提出:“东盟方式”理论阐释的滞后性

(一)对“东盟方式”非正式性和弱制度性的认知不统一

非正式性必然导致弱制度性,这是学界对东盟作为国际组织的既有认知和固有观念。印度尼西亚将军阿里·穆尔托波(Ali Moertopo)较早提出“东盟方式”一词,将其根本特征归结为成员国政府高官之间的私人外交,认为东盟的成功要归功于许多外交工作以协商体制为标志,这就是被称为处理成员国所面临的各种各样问题的“东盟方式”1。私人外交,当然就意味着非正式性的制度安排和相互协商体制。这一阐释影响巨大,在1998年的第31届东盟外长会议上,新加坡外交部部长贾古玛(Shunmugam Jayakumar)依然认为,“东盟方式”的基本特征在于“强调非正式性、组织最小化、包容性、密切磋商达成共识以及和平解决争端”2。非正式性成为“东盟方式”的组织形态标签之一。

作为一个僅有百年历史的后起学科,国际政治研究一直具有实践重于理论的特征,东南亚国家政府高官对东盟组织特征的定性因此被学界广为接受。例如,阿查亚(Amitav Acharya)指出,偏好非正式性,而不喜欢制度化的合作是“东盟方式”的重要因素之一3,塞韦里诺(Rodolfo. C. Severino)也认为,对非正式和松散安排的偏爱胜过法律手段和有约束力的协议是“东盟方式”的因素之一4。哈克(Jurgon Haacke)则将私底外交(quiet diplomacy)归为“东盟方式”内涵之一1。总的来说,“‘东盟方式最为集中的体现是相互间关系的非正式化”2。此外,学者们从国际组织理论出发,将“东盟方式”的非正式性进一步阐释为弱制度性。一个重要的研究方法是将东盟与欧盟进行比较,指出东盟制度化是对欧盟的模仿。“东盟试图从欧盟的经验中学习自己的制度化”3,但却没有形成如欧盟版的高制度化机构,而且东盟机构的职能较弱,许多学者因此主张强化东盟的组织行为能力。塞韦里诺就曾指出:“加强东盟机制主要是指扩大并增强东盟秘书处的功能和权威。”4当然,也有观点认为东盟的弱制度性正在经历转型,东盟的制度化正在得到加强。如安东尼(Miley Caballero Anthony)指出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东盟正在走向更加制度化5。彭文平指出,“东盟方式”正经历一场适应新形势的转型,除了维护“东盟方式”中的部分原则,已经侧重向“机构健全、功能强化”和“高效的法制化”转变6。可见,学界对东盟机构是否存在或现阶段是否仍然存在弱制度特征认知不一。

(二)对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原则适用认知不充分

尊重主权被认为是“东盟方式”的“基石”7,因此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基本原则被划归“东盟方式”内涵范畴。曾任东盟秘书长的塞韦里诺认为,“东盟方式”体现在对国家主权的诉求、避免进行明显的大国主导,以及强调成员国主权平等方面8。学者哈克也认为“东盟方式”应该是东盟内部的交际手段,包括主权平等、采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不干涉和不参与成员国内部事务、私人外交、相互尊重与容忍等原则和方式9。学者尼古拉斯·道尔(Nicholas Doyle)指出,“东盟方式”强调在东盟成员国的内政中达成共识和不干涉原则,这是东盟内部关系的重要原则10。莉莉·祖拜达·拉希姆(Lily Zubaidah Rahim)认为:“不干涉原则、和平解决争端与强调基于协商一致意见的决策构成了管理国家间冲突的‘东盟方式的准则。”11由于国际组织的行为能力来源于成员国的主权让渡,这意味着国际组织在授权的基础上能够对成员国内政实行干涉。因此,学界在将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基本原则划归“东盟方式”内涵范畴的同时,大多认为东盟坚持的不干涉主权原则与东盟共同体目标之间存在矛盾,阻碍了东盟的发展。林俊鸿(LIN Chun Hung)就指出,对一体化的需要和不愿放弃国家主权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影响《东盟宪章》未来执行的重要因素12。此外,汤泽武(Takeshi Yuzawa)认为“东盟方式”对东盟地区论坛建立有意义的预防性外交机制构成了限制13。肖恩纳林(Shaun Narine)指出:“近90%的受访者将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的明显弱点归因于建立共识决策的‘东盟方式和不干预的原则。”1

然而,这里有一个关键的问题。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是载入《联合国宪章》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几乎所有国际组织在其基本章程中都会将其列入,而“东盟方式”描述的是东南亚国家的一体化道路和东盟的组织形式,作为普遍性的原则,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以何种独特性构成“东盟方式”?理论界定不能仅仅停留在普遍性上,必须厘清其中的特殊性。因此,学界对此是有分歧的,有观点主张应将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原则从“东盟方式”中进行分离。例如,阿查亚认为,不干涉原则、不使用武力原则、区域自治原则等国际组织共同准则是法律—理性规范,而“东盟方式”带有东南亚文化传统的鲜明特征,必须把东盟的法律—理性规范与社会—文化规范相区分2。显然,厘清东盟基本原则与“东盟方式”的划属问题,需要辨别东盟基本原则与《联合国宪章》中所规定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差异。对一个特定事务进行定义,不仅要注意到其与同类事务的共同性,而且须指明其特殊性。探究不干涉原则能否构成“东盟方式”组成部分,也要将不干涉原则本原含义与东盟语境应用中的不干涉原则进行差异性比较。可惜,目前尚未有人对此进行专门阐释。

(三)对“东盟方式”的议事规则及其效力性研究待更新

东盟实行协商一致的议事规则,其从成立伊始一直延续至今。《东盟宪章》第20条规定:“东盟采取协商一致方式作为表决的基本原则,无法达成共识时东盟首脑会议可决定如何作出具体决策。”3也就是说,东盟峰会作为东盟的决策机关,实行的是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张云则将协商和寻求共识的决策方式视为东盟的软规范之一4。由于协商一致决策方式的固有缺陷,且东盟决策原则强调所有成员国无论大小和强弱,地位绝对平等5,因此,东盟决策效率低下且约束力不足,难以推动东盟共同体发展。杰奇克与鲁兰就认为,根源于东南亚地区文化的东盟决策方式减缓了东盟向欧洲式契约化合作的规范变化趋势6。

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力是国际组织效力的重要方面,直接体现了对决议执行的强制力。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的弱约束力是学界的共同观点:一是没有建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由东盟峰会行使争端解决职能。但是,东盟峰会在处理争端中所发挥的作用与空间是模糊的、宽泛的。“虽然任何成员国严重违反《东盟宪章》义务的问题都将在东盟峰会上得到解决,但《东盟宪章》没有指导或暗示峰会应该做什么,也没有制裁违反者的相关规定。”7二是东盟成员国对争端解决机制的遵约实践与执行效力不足。“《东盟宪章》在促进更好地遵守东盟协定和承诺方面的效力将继续取决于各成员国如何利用该协定”8,也就是说,对东盟决策的执行权始终保留在成员国手中。三是东盟机构在执行争端解决决议方面的处罚力度不够。“争端解决机制始终保留在争端各方之间旷日持久的政治和官僚谈判的范围,也允许适用‘选择退出条款。”1针对当前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问题,有学者指出:“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改革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2

与欧洲法院这一司法机构相比,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确实发展不足。《东盟宪章》第22条规定:“东盟成员国应努力通过对话、协商和谈判的方式及时和平解决所有争端。”第24条规定:“不涉及任何东盟文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应根据《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其议事规则和平解决。”3而《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规定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争端,当争端国无法通过直接协商达成和解时,成员国应当建立一个由部长级代表组成的高级委员会来进行斡旋、调查与和解4。可见,东盟对于争端解决依然停留在政治方法上,法律方法似乎未能采用,这导致其在政治、安全、人权等领域的约束力的确较弱。然而,是否所有的合作领域都如此?现有研究未能作出深入分析,实际上,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多边和多面的形态,并不全然如此。

二、实践考察:“东盟方式”发展的演进动态

(一)组织形式:从非正式性向制度化转型

“东盟方式”发轫于20世纪60年代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家领导人之间的私人外交,是以非正式性的方式起步的。然而,东盟的非正式性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逐步走向制度化。所谓制度化,是指對某一事务或行为制定规范性文本,制度化的最高体现是法律文本的出现。根据对东盟秘书处所展示的东盟法律文书进行整理,发现东盟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性制度在不断增加,其中东盟经济共同体领域所通过的约束性法律制度是三者之中最多的(表1)。

在东盟的发展进程中,随着合作规模的扩大、合作条件的逐步成熟,东盟成员国相继签署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东盟宪章》《东盟全面投资协定》《东盟宪章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东盟服务贸易协定》等国际法条约。同时,随着东盟签署且生效的法律性制度增加,东盟机构的规范性也在增强,“东盟方式”非正式性属性逐渐减弱。其中,《东盟宪章》具有里程碑意义,第一,其作为一个基本性国际条约,确立了东盟的国际法律人格,“促进东盟走向以宪章为本的共同体”5。第二,其以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将东盟国家在长期合作中形成的惯例以基本原则、机构及其职权、程序规则等国际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已经呈现出来。东盟峰会作为东盟最高决策机关,由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组成,具有对实现东盟目标有关议题的审议权、咨询权与决策权,还具有争端解决的决定权。在东盟峰会之下,设置政治安全共同体理事会、东盟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和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另外,再设立由东盟成员国外长组成的协调理事会,协调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东盟机构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协助决策并监督执行。东盟秘书处的行政权、监督权得到进一步固化。《东盟宪章》扩大了秘书长的权力,其第11(2)条规定,东盟秘书长及东盟秘书处应促进和监测东盟协议和决定的执行进展,并向东盟峰会提交东盟年度工作报告1。至此,东盟正式由一个论坛性组织发展成为具有一定国际行为能力的正式组织。现在,非正式性显然已经不是“东盟方式”的基本特征。东盟在成立伊始的非正式属性已经随着东盟合作强化而得以向制度化转型,因此对“东盟方式”的非正式属性的固定认知也理应随之转变。

(二)议事规则:从全体一致迈向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consensus)是指国际合作的各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共识,是在20世纪60年代由联合国大会发展而来的一种议事规则,现在已经被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欧洲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诸多国际组织采用。协商一致规则不诉诸生硬的投票表决程序,但其实质却是各成员国皆有否决的权力。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走向一国一票的全体一致方式,最后仍然不得不诉诸投票程序。东盟在草创时期,基于当时东南亚地区的现实,国家间合作不得不充分强调主权平等的重要性,必然地实行了协商一致的表决方式,但对何为协商一致却并未阐明,并且未规定投票环节作为补充。实际操作中,基于对主权原则的强调,东盟的任何合作动议都需要所有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才能确立,于是,各成员国皆有否决的权力,一国退出则构成对整个合作计划的否决。如果有一个成员国不同意,共识就无法达成,合作议案也就不得不反复修改甚至被搁置。因此,“‘东盟方式一词现在经常被讽刺地用来说明该组织的缓慢和无效”2。

然而,东盟在实践中探索出了协商一致程序规则实施的新方式。《东盟宪章》第21条“执行与程序”第2款规定:“在履行经济承诺时,如各方达成一致,可用东盟-X等灵活参与模式。”3所谓“东盟-X”(ASEAN minus X)4,X代表不同意参与合作的成员国,在执行东盟的经济决议时,可以保留不参与和不执行的权利。“东盟-X”的意义在于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可以达成共识推行合作,它以保留成员国在执行决议时具有相对自由选择权的方式,由一部分国家先行开展合作,以免东盟经济合作停滞不前,但同时又保留了“X”后续继续参与的权利。这种方式又称之为“2+X”,即在东盟合作框架内的特定领域,两个国家可以先行合作5,而不要求所有成员国实现“齐步走”。这种方法顾及了国家间的差异,允许一些国家先行合作,为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合作探索出了新路子,也使“东盟方式”具有了新的特定风格。

“东盟-X”普遍适用于东盟经济领域。例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在2015年整合其资本市场,三国率先签署了一项框架协议,简化在境外发行证券的审查程序,其他东盟国家可以在准备就绪时再选择加入这一进程。东盟在与外部经济体实行“10+1”机制时,也普遍地采用“东盟-X”方式,例如,允许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的原6国、新4国适用不同的税率,允许中国与二者建成自由贸易区的时间各不相同1。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过程中,菲律宾就建议成员国考虑使用“选择退出”以加快该协定的谈判。菲律宾当时的贸易部部长强调,任何成员国在批准一项倡议时,都可以退出其认为准备不足的条款和经济承诺,而同意的国家则继续达成一致2。可见,“东盟-X”已经是东盟经济领域的普遍性决策和执行规则。

无论是“东盟-X”方式还是“2+X”方式,其本质都是东盟对协商一致决策方式的灵活性和务实性改变。协商一致往往意味着全体成员国形成一致共识才能形成决议,决议的实施也往往强调同步性。而“东盟-X”方式意味着一个成员国可以选择退出其尚未准备好参与的某些经济计划3。“2+X”方式也意味着只要“不反对”,就可以在达成最低共识的基础上,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先行行动,从而提高决策和执行的效率。由此,东南亚国家的合作出现了多速度和多轨道4的态势与特征。事实证明,这种同意者先行、不同意者暂缓的方式,打破了集体行动要求“同步走”的传统观念,不但没有导致东盟的分裂,反而还有效实现了先行国家带动后进国家,以另外一种方式促进了东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三)效力约束:经济领域约束力明显加强

对于经济领域的争端,《东盟宪章》第2条第2款第(n)项规定:“遵守多边贸易规则和东盟基于规则的机制,以有效执行经济承诺,在市场驱动的经济中逐步减少并消除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所有障碍。”5为实现此目标,东盟规范了经济领域争端解决的法律程序。《东盟宪章》第24条规定:“涉及东盟经济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根据《东盟关于加强争端解决机制的议定书》解决。”62019年签署的《东盟关于加强争端解决机制的议定书》第2条第1款规定,东盟高级经济官员会议(Senior Economic Officials Meetings, SEOM)有权设立专家组和上诉机構行使争端裁决功能,有权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调查结果及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暂停成员国所涉协议下的让步和其他义务7。

对该议定书进行文本分析可知,东盟经济领域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争端解决程序。一是具有较强的统一适用性。争端解决机制覆盖了东盟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经济领域。二是具有较强的效率性。无论是磋商环节还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环节,机制对请求双方的反应与答复期限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了争端发生后限时解决的可能性。三是具有较强的程序性。与政治与安全领域主要遵循政治方法解决争端相比,东盟经济领域的争端解决机制呈现出较强的法律性。该议定书借鉴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程序,在东盟经济领域的争端解决中结合了磋商程序、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程序,并表示只有磋商无果才能进入专家组程序。四是具有较强的强制性。与世界贸易组织相比,虽然东盟争端解决机制没有采取“反向一致”决策规则,也没有采取交叉报复的执行手段,但是该议定书第18条规定了赔偿和暂停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临时性措施。此外,该协定书第14条第13款规定,上诉机构的报告应被SEOM采纳,并被争议各方无条件接受,除非SEOM一致决定在上诉机构报告提交给SEOM后30天内不采纳该报告。同时,该协定书第17条第1款规定了争端各方应在委员会采纳小组报告的调查结果及建议后60天内遵守该报告。如果发生上诉,则应在SEOM通过上诉机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后60天内执行。该协定书第17条第3款规定当对延长履行期限的要求有异议时,可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通过具有约束力的仲裁确定履行期限1。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东盟的制度规则在经济领域已经具备较强的约束力,已经完全不同于其草创时期。

一般而言,国际组织制度的约束力表现在:第一,国际组织所作出的决策是否强制性地要求成员国执行;第二,国际组织附设的争端解决机构所作出的裁决是否因为具有惩罚措施而迫使成员国遵守。东盟成立之初,成员国之间经济水平、意识形态和对外关系差异极大,建立一个具有强约束力的国际体制不太可能,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东盟方式”常常与非强制性、弱约束力联系在一起。但随着合作的深入,东盟在经济领域已经建立起专门的法律性制度规则,实现了对软性制度的突破。当然,从总体来看,东盟在政治、安全等领域依然停留在传统层次上,但经济领域制度效力的提高说明了东盟的制度及其决策效力在不同的领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程度。这是我们在理解“东盟方式”的时候需要区别对待并追踪考察的。

(四)原则适用:绝对主权和不干涉内政

殖民主义的经历深深地影响了东南亚国家对地区环境的感知,使东盟各成员国对国家主权有着强烈的诉求2。东盟最初就是东南亚5国为避免大国在该地区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干预而建立的合作机制。东南亚国家均为中小国家,在单独面对内部动荡和外部威胁时具有脆弱性,因此期望通过东盟实现区域合作,保护国家主权,促进区域发展,以防止域外干涉和域内成员国之间的冲突。在此背景下产生的“东盟方式”必然地奉行绝对主权观念和严格意义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这是东盟成员国得以实现合作的前提和基石。事实上,在东盟长期的发展进程中,主权、内政是敏感词汇,东盟机构在行使职权时总是小心翼翼并且竭力回避。

然而,在2021年缅甸危机中,东盟采取了与之前不同的态度与处理方式,有了一定程度的突破。2021年4月24日,东盟领导人召开高级别会议,邀请缅甸军方领导人敏昂莱(Min Aung Hlaing)商定结束暴力和帮助解决危机的计划,会议达成了关于缅甸局势的五点共识:“第一,缅甸境内应立即停止暴力,各方应保持最大限度克制。第二,为了人民的利益,有关各方应开始进行建设性对话,寻求和平解决办法。第三,东盟主席特使应在东盟秘书长的协助下,促进对话进程的调解。第四,东盟应通过东盟灾害管理人道主义援助协调中心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第五,特使和代表团将访问缅甸,会见有关各方。”32021年10月,东盟召开紧急会议,东盟驻缅甸问题特使指出缅甸执行“五点共识”方面进展不足,还审议了缅甸在即将到来的第38届和39屆东盟峰会上的代表权问题。2022年8月召开的第55届东盟外长会议讨论了缅甸最近的局势发展,对旷日持久的缅甸危机表示关切,对缅甸当局执行“五点共识”方面进展有限和缺乏承诺深感失望。根据《东盟宪章》第20条,建议由东盟峰会评估缅甸军政府落实“五点共识”的进展情况,以指导下一步的决定1。会议表示,如果缅甸处死更多政治犯,可能会重新考虑与缅甸达成的结束军事政变所引起的暴力计划。2022年11月召开的东盟峰会对于缅甸一直未落实“五点共识”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决定“推动有关各方遵守和落实‘五点共识,促进东盟尽快让所有利益攸关方参与进来;在保持缅甸的非政治性代表权的同时,要求东盟协调理事会在形势需要时进一步审查缅甸在东盟会议上的代表权”2。

东盟对于缅甸危机的态度从“密切关注”、制定“五点共识”到制裁性的“取消缅甸政府政治代表出席权”,表明东盟在政治、安全、人权等领域所奉行的绝对主权观念已经有所动摇,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突破。虽然在此过程中依然伴随有内部争论,东盟机构也表现出了一定的犹豫,但最终的决策还是介入了缅甸的内部事务,这一转变具有标志性意义。区域一体化的进程必然使国家的内政越来越国际化,奉行绝对主权观念和严格遵循不干涉内政原则必然使区域组织无法作为而难有发展。国际组织的进化、升级需要成员国的权力让渡,也需要适度介入成员国内部事务。东盟对于缅甸危机的处理实际上使“东盟方式”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

三、发展展望:“东盟方式”的研究面向

总体来看,作为国际组织形态的东盟已经发生明显改变。实际上,这些改变仍然在继续进行。例如,2022年2月乌克兰危机爆发之后,缅甸军事委员会表达了支持俄罗斯行动的政治立场3。然而,东盟其他国家外长随后联合发表了关于乌克兰局势的声明,希望各方保持最大限度克制,和平解决危机以避免局势失控4。该声明达成了排除缅甸在外的关于乌克兰危机的决议文件,是东盟在政治与安全领域应用“东盟-X”程序规则的尝试,表明在经济领域形成的修正性协商一致程序已具有向政治领域扩展的态势。可以预见,随着东南亚区域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东盟方式”所出现的变化将越来越多。显然,原有的对“东盟方式”的固化观念与片面理解已经不合时宜。大多数关于“东盟方式”的研究成果均是基于东盟初期的状态得出的结论,现阶段的研究成果则是不假思索地照搬了已形成的一般性共识。东盟刚刚起步时是一个论坛性组织,仅仅具有外交平台的功能和作用,以非正式性、弱约束力等特征来定义“东盟方式”无疑是符合当时的现实的。然而,东盟作为国际组织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之中,功能溢出不仅表现在合作领域的扩大方面,也表现在制度的升级方面。区域组织尤其如此,欧盟的制度就是在成员国合作的进程中不断升级,著名的“优先性”和“直接性”原则都是从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东盟志在推进东南亚国家之间的一体化,作为推进一体化的路径、方法和制度构建的“东盟方式”就不会在原有的状态上一成不变,“东盟方式”所出现的变化实际上是随着东盟合作的发展和深化而发生的,这对我们理解、研究“东盟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东盟方式”并非单一内涵,而是涵盖了东盟制度原则、规则、决策程序、机构构成等多个方面

区域组织是区域一体化的制度载体,“东盟方式”作为东南亚国家建设区域一体化的道路和方式,既体现在东盟的组织制度文本中,又体现在东盟的区域治理行为中;既具有制度静态的一面,也具有实践动态的一面。只有结合东盟制度建构与运行中所具备的独特性才能完整、准确地把握“东盟方式”的主要内涵。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坚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东盟方式”的表现形式,既要阶段性地总结其理论内涵,又须前瞻性地瞭望其前景。

(二)“东盟方式”并非褒贬对立的绝对概念

在“东盟方式”的研究中,很多学者以欧盟作为参照,对其持批判性态度和贬斥性立场。然而,今天东南亚一体化建设的成就有目共睹,对外经济合作的“10+1”机制演化出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东盟大有主导东亚经济合作架构的态势。东南亚国家正是以“东盟方式”走出一条区域一体化新路,以事实证明了区域一体化不止有欧洲联盟一种模式。

(三)“东盟方式”抑或比“欧盟方式”更具有推广价值

理论上观之,“东盟方式”已经创造出一种新型的国际组织制度,其组织能力低于集权化、强组织行为能力和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国际组织制度,高于一般的仅为外交平台的论坛性国际组织制度。“东盟方式”将国际合作置于一定的制度之下,既确保了国家的独立自主性,又赋予了该组织一定的行动权。当今世界各国发展程度不同、国力差异很大、国情悬殊,实行“欧盟方式”难度很大,而“东盟方式”则提供了借鉴和启发。正如新加坡学者马凯硕所指出的,“尽管欧盟在市场一体化方面领先,但它的方法和程序趋于僵化,而东盟则倾向于灵活性和实用主义”1。“东盟方式”为陷入困境的国际组织行动提供了新思路。在一个差异化的世界里,甚至可以说“东盟方式”比“欧盟方式”更具有推广性价值。

注: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中坚持独立自主经验研究”(22ZDA011)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周  青)

※作者单位:戴轶,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赖征世,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刘晓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年鉴与文摘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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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1年第18届东盟峰会主席表示,成员国之间和成员国内部的发展水平仍有差异,东盟内部和战略伙伴将继续巩固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考虑采取多轨道、多速度的方式,深化东盟成员国及其对话伙伴之间的经济一体。见Chairmans statement of the 18th ASEAN summit, Jakarta[EB/OL].(2021-09-08)[2023-07-07].https://asean.org/wp-content/uploads/2021/09/Statement_18th_ASEAN_Summi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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