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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盐茶专营中的营私舞弊行为考述

2023-12-16孟凡明

新楚文化 2023年26期
关键词:元代

【摘要】盐课与茶课在元代的赋税体系中十分重要,特别是盐课“每年收的钱,盐课办着多一半”。由于贩盐利润极为可观,因此在食盐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都一直伴有营私舞弊行为。从管理盐场、盐仓的场官、仓官,到负责发卖盐引、征收盐课的盐运司官吏,以及地方的管民官、管军官,直至中央省台及六部的貴族官僚都有不同程度的营私舞弊行为。盐商客旅、船夫脚力、煎盐灶户也大量卷入其中。榷茶中的营私舞弊行为则主要表现为伪造涂改茶引、茶据、茶由、贩卖私茶。

【关键词】元代;盐课;茶课;营私舞弊

【中图分类号】G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2261(2023)26-0010-03

一、绪论

《元史·食货二·盐法》开篇:“国之所资,其利最广者莫如盐。”元代继承了前代的榷盐制度,即食盐专营。但与前朝相比,盐课对于元廷来说更加重要,“每年收的钱,盐课办着多一半。”元廷一半的税收都仰仗着盐课。

元廷为保证盐课收入,制定了严密的制度与刑罚措施。元代实行“盐引”(食盐专营许可凭证)制度,即“盐商买引,赴各场关盐发卖”。“凡伪造盐引者皆斩,籍其家产,付告人充赏。”贩卖私盐者,杖责七十,徒刑两年,罚没一半财产入官,带镣居役,期满疏放;对于知而不报的邻居,罪减一等处罚;盐场官员失察,根据情节分别处以笞刑、杖刑,直至除名的处罚;盐场官员“知情货卖者”,与盐犯同罪;管民提点正官稽查不力,纵许百姓购买私盐,管军官在关口不用心盘捉,都会被依法断罪。与此同时,食盐贩卖也有固定的区域限制,越界贩盐按照贩卖私盐减一等处罚,并罚没盐数之半,并从罚没中取一半奖励给举报者。为了杜绝私盐,元廷还规定闲杂船只不得靠近盐场。对于盐的袋装与运输,元廷也做了细致的规定:“其装盐袋法,以四百斤为则。”为保证盐袋如法装运,元廷还“于杭州、嘉兴、绍兴、温台等处设检校四所”,专门查验盐袋重量是否符合规定。

茶课在元代的赋税征收体系中同样占有重要的地位,元廷对于茶课的管理与盐课大体类似,实行茶叶专营。在管理机构上,设置了榷茶都转运使司,与转运盐使司并立。《元史·世祖六》记载:“至元十四年春正月,置江淮等路都转运盐使司及江淮榷茶都转运使司。”与盐引相对的是茶引,至元十九年“以江南茶课官为置局,令客买引,同行货卖”。对于贩卖私茶,同样制定了严厉的刑罚措施。《元史·食货·茶法》中记载:“榷成都茶,於京兆、巩昌置局发卖,私自采卖者,其罪与私盐法同。”元代从事茶叶生产的百姓被称为茶户或磨户,与生产食盐的灶户相比,元廷对于茶户管理相对松散一点。茶户在缴纳完元廷规定的茶课之外,多余的茶叶可以在元廷规定的榷茶法内与茶商交易。

尽管元廷制定了严密的制度与刑罚,但榷盐、榷茶中的营私舞弊行为仍然层出不穷,难以禁绝。本文将分别对榷盐、榷茶中的营私舞弊行为予以考察。

二、盐场场官与盐仓仓官

盐场是元代合法的煎盐场所,在各处盐场负责煎盐的百姓被划定为灶户,盐场分别隶属于各处盐运司。如河间都转运使司负责的盐场有二十二处,隶属于山东都转运司的盐场有一十九处。元廷在盐场设置场官管理盐场,场官的营私舞弊行为大体有如下几种情形:

克扣灶户。按照元廷规定,灶户煎盐皆给工本费用,工本按年计算,按季分发,且元廷给付的工本是逐年上涨的,但灶户工本经常受到场官的克扣。另外,元廷按照灶户家庭人口数量及劳动能力,确定灶户煎盐数量,即“额盐”,但是经常发生“在先当该官吏多取余盐”的事情。不仅如此,场官还在计量工具上做手脚,克扣灶户。

私通盐商。元代盐商“凭引关盐”,盐引对于盐商关盐的数量与价格有着详细规定。盐商持引关盐,场官允许盐商贩运超过盐引规定数量的食盐,并向盐商索取分例作为回报。

为了禁断盐场场官的营私舞弊行为,大德四年,朝廷开始于两淮盐运司实行新的盐法:“淮东扬州、淮安地面,以远就近,分立六仓,给雇纲船,设官押运,赴场查盐,入仓收贮,拨袋发卖。今后客旅纳课买引,赴仓关盐。”延祐七年,两浙之盐“比两淮之例,改法立仓,纲官押船到场,运盐赴仓收贮,客旅就仓支盐”,即元廷将食盐的生产与存储环节分开,另立盐仓,设置仓官。新法实行后,盐商不再直接前往盐场关盐,而是前往盐仓关盐。

但是新法并没有杜绝盐场场官的营私舞弊行为,反而盐仓仓官的营私舞弊行为又很快暴露出来。纲船前往盐场查盐之时,押运官员私下叮嘱盐仓仓官及司秤之人,将盐袋压紧压实,重量远超元廷规定的四百斤。离开盐场之后,押运官员沿途私卖,并将灰土掺入其中,弥补重量上的亏空。到达盐仓之后,盐仓仓官及司秤之人由于收受贿赂,根本不加辨别,直接入仓。甚至还会出现船户运盐到仓,由于无钱行贿,会出现仓官故意刁难留置纲船、侵欺盗卖的情形。

三、盐运司官吏

盗买、赊买盐引。盐引是盐商购买销售食盐的合法凭证,由盐运司负责贩卖,即“盐商买引,赴各场关盐发卖”。但盐运司官吏往往监守自盗,诡名盗买、赊买盐引:“近年各处转运盐使司所用皆非其人,省降盐引多为势力之家赊买,赍引下场,搀蓦资次,多查斤两,遮挡客旅,把握行市,以致盐法不行,公私两不便当。”

夹带贩卖私盐。元廷为了防止盐场周围百姓购买私盐,至元二十九年规定:“盐场百里之内村镇置局发卖食盐,盐场周围百姓必须前往指定地点购买食盐,并详细记载购买的日期与数量,防止私盐贩卖与购买。”这本为预防百姓购买私盐,但朝廷很快发现负责贩卖食盐的官吏中,有人“夹带私盐,扰害百姓”,而且“插和灰土,短少斤重”。

强行计口摊派。元代榷盐有“行盐(即盐商凭引关盐,前往指定区域发卖)”和“食盐(即计口摊派)”两种方式。由于各种营私舞弊行为的存在,盐运司官员无法完成元廷指定数量的盐课收入,为办足盐课,便擅自在“行盐”地区实行计口授盐,即根据人口数量强制摊派,要求百姓购买食盐。“而盐吏不察民瘼,止以恢办为名,不论贫富,散引收课。”

批验所官吏、牙人取要分例,多取牙钱。为了杜绝伪造盐引,元廷专门设置了查验盐引的机构——批验所,归属盐运司。《元史·百官七》记载:“大德四年,元廷在真州、采石等处重新设置批验所,查验盐引真伪。批验所负责批验盐引的牙人,巧立名目、纷扰盐商、索要财物。且批验所官吏、牙人,所任非人,皆为无籍破落之徒,百数成群,勾结盐商,欺行霸市,多取牙钱,坑陷客旅。”

四、地方管民官、管军官

贩卖私盐,侵损盐课。《元典章·户部八》中记载:“体知行盐地面诸路官府,多将上司官员并自己贩到盐货添抬价钱,搀先发卖,使无势力盐商不得成。”地方的管民官、管军官负有稽查私盐的职责,但是由于贩卖私盐具有高额利润,这些地方军政官员会将上司及自己的私盐抬价优先发售,不仅侵损到元廷税收,还会损害盐商利益。

收受贿赂,纵放私盐。延祐三年,就有这样一起案例:松江万户府军人俞胜、徐福捉到贩卖私盐的陈寿一、李万七两人,扣留了五日,后收到陈寿一行贿的中统钞五十两,便告知金山镇守官张百户释放二人,并洗脱了二人贩卖私盐的罪名。甚至出现了由于把守关隘的军官稽查松散,致使元代大都街道出现公然贩卖疙瘩盐的行为。

放任小吏索求份例,刁难盐商。盐商从盐场或盐仓关盐之后,只能前往指定区域售卖,到达售卖区域之后,需要经过当地官吏查验,方可将食盐销售给当地卖盐的“铺户”,并缴纳退引。在这一过程中,经常受到当管小吏的刁难:“又每季拘收退引,凡遇客人运盐到所卖之地,先须住报水程及所止店肆,缴纳退引。岂期各处提调之官,不能用心检举,纵令吏胥坊里正等,需求分例钱,不满所欲,则多端留难。”

五、中央省台及六部贵族官僚

垄断盐引,高价售盐。元代盐引由户部印制,交由盐运司售卖,盐商购引,凭引关盐。但是有些中央省台及六部贵族官僚,利用手中权势垄断盐引,交由爪牙高价售卖私盐。这不仅损害了元廷的课税收入,也增加了百姓的购盐负担。为此,元廷不得不下旨约束:“今后俺都省官不买,户部官并行省官也休买要者。运司官他每缘亲临官有,自来有禁例。”

威逼勒索盐场、盐仓官吏。这些元廷贵族官僚的爪牙,前往盐场支盐时往往“恃赖气力逼勒场官多要斤重”。至元二十九年,朝廷下令“诸人贩卖盐货,除官定袋法每引四百斤之外,夹带多余斤重者,同私盐法科断”。大德四年设立盐仓之后,又出现欺凌仓官的问题:“诸王公主驸马位下行运斡脱人等及官豪势要之家,今后纳课买引赴仓支盐,不得欺凌仓官,搀越资次。”但这些法令基本流于形式,根本无法约束到这些贵族官僚甚至皇亲国戚。

六、盐商、船夫、脚力、煎盐灶户

利用退引,影射私盐。元廷规定:“盐商贩卖食盐完毕后需要缴申退引。”但盐商贩盐过程中,会出现不能按时缴纳退引的情况,而这些未退盐引被用来影射私盐:“客人或因发卖迟滞,转往他所,水程虽住,引不拘纳,遂有埋没,致容奸民藏匿在家,影射私盐。”盐商贩盐时,还会夹杂尘土,为了杜绝这种行为,元廷还专门规定:“诸人兴贩盐货,务要两平发卖,不得中间插和灰土,违者严行断罪。”

船夫、脚力盗卖盐主食盐。盐场、盐仓分立之后,运盐纲船由元廷从民间雇佣。这些被雇佣的船户及脚力,作为社会底层,生存艰难,他们在运输的过程中也会盗卖食盐。(后)至元六年八月,两淮运司准行户部尚书运使王正的奉牒中就有提到:“船夫、脚力,自恃盐主繁忙,无暇照管,便将食盐视为己物,肆意盗卖。”

煎盐灶户贩卖私盐。由于灶户受到的盘剥严重,不仅需要生产相当数量的食盐,还要承担各种徭役,生存境况十分恶劣,为了改善生存条件,灶户也会参与到贩卖私盐的过程中。《元典章·户部八》中即记载有这样的案例:“切详,一起私盐内有获正犯人二名至十余名者,及指问出煎卖私盐灶户一二家,俱各断没一半财产。”

七、榷茶中的营私舞弊行为

伪造、涂改、循环使用茶引。同伪造盐引一样,也有人伪造茶引。因此,在仁宗皇庆二年之后,增加了一个批验环节,所谓批验,即茶商前往某地贩卖茶货,需前往当地所设批验所,批验茶引,检校茶引真伪与数额,然后发卖。同时,元朝茶法还规定茶商贩茶需要随身携带茶引,茶叶销售给当地“铺户”之后,三日之内需要将使用过的茶引缴纳至当地有司。如果未在规定之日内上缴,杖责六十。如果转用或涂改茶引字号,按照私茶处理。法律条文的出台,本身就意味着伪造、涂改茶引的行为已经存在。同时,还存在茶商循环使用茶引的情況。如前所述,有些茶商发卖茶货完毕后,未将使用过的茶引上缴当地有司,甚至与茶司通同作弊,再次前往茶场支茶。《元典章》中记载至元二十九年,济南路于敏上报中书省:“客人将废引循环使用,影射私茶。”

伪造茶据,夹带私茶。除茶引外,还有“茶据”。所谓“茶据”,即茶商纳课之后由榷茶提举司给付的纳课凭据,同茶引一样,也是茶商前往茶园购茶的凭据。茶商携带茶据前往山场买茶时,茶园茶户必须检验茶商所携茶据的真伪与数量。“今后茶园磨户,但有买茶客旅,须要验所赍引据,依数发卖,如有不验由引,夹带多卖,买卖之人即同私茶科断。”

伪造茶由。元代除去茶引、茶据之外,还有茶由,“引之外,又有茶由,以给卖零茶者。”这表明散卖零茶者也需要贩茶凭证。“置茶由批验所并茶由局官”,茶由批验所的设置就是为了防止卖零茶者伪造茶由,贩卖私茶。

茶户私自与茶商交易。茶商、茶户为了逃避课税、多买多卖,也会私下交易。至元二十四年,福建建宁榷茶提举司上报:“福建等八路民户采造茶货,私自与茶商成交,侵蚀官课。”江西行省为此专门下文要求宣慰使司及各路府州县严行查禁。

僧道贩卖私茶。大德元年二月,江西行省的一则公文记载:“茶运司官员抓获了一个名叫张了兴的僧人贩卖私茶,为此江西行省还将此事上报给中书省,中书省为此专门下文‘僧道贩卖,合依行省所拟一体禁治。”这样僧道贩卖私茶也被纳入禁例。

茶司官员收取分例。茶商贩茶必须携带茶引。“每茶商货茶,必令赍引,无引者与私茶同。”每年十二月初,各地榷茶提举司官员前往茶都转运司,根据本地课额领取次年所需茶引。元廷还规定:“每岁正月,须要运司尽将据引给付提举司,随时派散,无得停留在库,多收分例,妨误造茶时月。”即榷茶提举司在茶都转运司受领茶引、茶据,然后向茶商散派茶引、茶据。但是在此过程中,存在茶都转运司官员收取分例的行为。

茶司官员肆意执法。为了防止私茶贩卖,茶司官员会派人四处巡查。元廷规定,捉拿贩卖私茶人员,茶司官员应该与当地有司合作,向被捉捕之人出示正式文书后,才能捉捕。但是有些茶司官员不查虚实,绕开当地有司,直接进行捉捕,甚至还出现打死茶商的案例。江西饶州推官张承德曾向江西行省上报:“江西茶司以吕通八拖欠茶钱为由,将吕通八等人打伤身死。”

八、结论

综上可知,尽管元廷采取了各种措施防范盐茶专营中的舞弊行为,但其中的营私舞弊行为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特别是食盐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盐引印制回收等各个环节都一直伴有舞弊。其主要原因是贩盐利润巨大,诸色人等在利润的诱惑之下不惜铤而走险。而且,对于榷盐中的营私舞弊行为,元廷在法律执行上比较随意。对于官员贩卖私盐,只是禁止中央省台六部贵族官僚及盐运司官员参与,默认了其他官僚势要之家贩卖私盐的行为。茶叶贩卖中的营私舞弊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涂改茶引、茶据、茶由,且这些舞弊行为的主体为茶商,而非官僚势要之家。一些编户小民、茶园磨户以及僧道等,为了逃避茶课、维持生计,也会不同程度地加入贩卖私茶的行为中。同盐司官吏一样,茶司官吏同样会克扣茶商,收取分例,甚至会贩卖私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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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孟凡明(1981.01-),男,湖北武汉人,汉族,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历史学、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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