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信息公开与网络媒体理性关系的构建
2023-12-14杨强强
【摘要】监察调查信息作为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网络传媒是两个既有共性又各具特性的命题,两者之间既有天然的矛盾与冲突,也有合作的基础和表现。构建监察调查与网络传媒良性互动关系,不仅需要网络传媒强化社会责任和自律意识,更需要监察机关更新工作理念,依法推进监察工作信息的进一步公开。
【关键词】监察调查;网络传媒;媒体自律;监察信息公开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媒体上涉腐公共事件和热点话题不断出现,给监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诚然,监察工作特别是调查工作涉及权力因素,需要网络媒体的介入和监督,但网络媒体信息失实、监督失序、过度报道等失范现象亦不容忽视。如何科学界定监察工作与网络传媒监督两者的关系,厘清发展脉络,以此构建起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推进法治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仍是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实现公众监督权
监察工作信息是监察权运行的载体,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是相对于监察工作的秘密性和封闭性而言,根据信息内容的特性对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等特定群体或者全社会公开。从国家监察立法的功能定位看,监察工作信息公开被视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督”的基本方式之一,同时也是发挥舆论监督功能的重要抓手。
时至今日,网络传媒的舆论监督权已日益强势地渗透到社会的每一寸肌肤。监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专门的反腐败机构,不但享有常规的调查措施,而且还拥有能够限制或者剥夺被调查人财产和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以及其他秘密调查手段,在监察调查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侵犯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现象,监察工作特别是调查工作自然也就成了网络媒体报道、舆论监督的焦点。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等手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监察机关的工作、监察人员的行为以及公开的信息进行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公布监察工作信息符合监察工作的需要,有利于提高监察工作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承载了知情权与监督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落实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是人民知悉其权力运作过程与结果,确保监督权实现的必要保障,也是宪法精神与原则的体现。
二、监察调查与网络传媒的特点及二者关系
基于反腐败职权的转移与整合,结合监察办案实践,监察调查特别是职务犯罪调查在理论上与原检察机关的自侦权具有同质性,都具有独立性、秘密性、对立性、谋略性等特点。新时代网络传媒则具有信息量大、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时效性强、管理难等特点。由此观之,监察工作特别是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调查与网络传媒系属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各自独特的品性决定了两者在运行机理上存在天然的冲突,但从本质上讲,两者皆秉持法治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在政治立场、价值取向、效益互补上又具有统一性。从哲学上看,两者呈现出以下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冲突中相互制衡
对权力高度集中的监察权,如果没有严格和有效的监督,就可能会产生权力滥用的风险。因此,除国家权力配置的内部监督外,外部的舆论监督也很重要。不管接受与否,舆论监督都是符合宪法精神的一种制度设计,媒介与媒介机构都被视作具备自主性乃至自治性的力量。[1]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用“五个事关”概括了新聞舆论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但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或囿于行业壁垒,监察机关并不习惯接受舆论监督,加上对网络媒体内在规律缺乏把握,出现了引导工作与网络媒体关系处理的双重不足和双向紧张,客观反映出监察权对监督权的某种“天然抗拒”,忽视了两者间的“天然契合”。2018年8月发生在安徽省全椒县“扶贫干部洗澡漏接电话4分钟被公开通报问责”的舆情,就是监察权与媒体监督冲突与制衡的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对问责简单化、泛化等问题的“大讨论”。
(二)趋同中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网络媒体的监督激励有助于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展现监察干部“可亲、可爱、可敬”的形象,增加监察工作的社会效益。同时,监察工作特别是调查实践中的一些典型案例和惊险刺激的调查活动,为网络媒体提供了良好素材和新闻卖点,两者有共同的目标。但两者由于社会角色、运行机制的不同,在价值方向上存在差异。监察调查讲法律、证据和程序,讲保密原则,追求案件客观真实,不允许任何渲染加工,并具有强烈的政治属性;网络传媒强调公开报道,关注社会热点,追求深层挖掘,特别是市场化中的一些新媒体,受竞争和利益驱动,追求流量和利润最大化,容易奉行“坏事就是好新闻”的法则。有的为迎合个别受众的低俗需求,在案件报道中通过渲染官员奢靡享受等场景夺人眼球,甚至还会出现“正面宣传、庸俗理解”的现象。
(三)统一中的非对称性
网络媒体具有极大的话语影响力和整合力,是监察机关在当前信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依赖力量。大多数主流媒体通常与监察机关步调一致,但有时也会取其所需,并不完全符合监察机关信息提供的本意,特别是个别不良媒体受西方新闻观所谓批判、揭露、独立“第四权力”的影响,利用“新闻自由”的外壳混淆视听。这类新闻的泛滥,不仅严重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也会影响公众的情感认知与社会行为,破坏政府的形象乃至引发社会信任危机。[2]比如,2018年4月,湖南津市市纪委对市教育局突查,发现作风问题有三:一是“文件柜出现小说、散文等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二是“抽屉有烟、咖啡、零食”;三是“盆栽超过两盆”,并予以通报。相关通报引发网络热议,津市市委及时回应并要求津市市纪委“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教训,确保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不走调不偏向”。但也有媒体发出“诛心之论”,借此抹黑反腐,给纠风“挖坑”,以图引起群众对监察工作的不满与反感。
(四)良性互动中的双赢
从上述分析来看,监察机关与网络传媒需要合作、互动,两者斗则正义受损,合则利于公平正义。比如,通过媒体集中曝光外逃腐败分子,扩大舆论影响力,有力推进追逃追赃工作进程。中央媒体发声后,一些媒体及群众纷纷加入追逃追赃大军,有的还发文呼吁协助举报,对外逃分子形成了极大的震慑。在孙新、郭廖武、赵汝恒等“百名红通人员”案件中,举报信息发挥了重要作用。[3]
三、网络传媒监督监察工作的规范化
监察机关开展工作需要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但在具体个案中一定时期的保密是必须的。在多元价值共存的今天,如果网络传媒报道监察工作没有法律限制,在法律上就失去了报道监察活动的正当性理由,也就无从谈起两者之间的和谐。要实现监察工作与网络传媒的和谐共赢,必须以网络传媒规范化、媒体社会责任感和新闻从业者自律为保障。
(一)完善对非理性新闻行为的法律规制
随着新媒体特别是智能媒体时代的到来,新闻制作、信息传播的门槛逐步降低,互联网平台企业成了提供新闻资讯和规范价值体系的重要载体,[4]数字化新闻资讯快速传播,但也充斥着越来越多非理性的表达行为,需进一步加以规范。目前,宪法和一些部门规章对新闻传播作了规定,但对媒介管理无序、情绪化言辞、虚假信息传播等非理性行为难以进行有效规制;有个别规定内容已不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闻传播模式,比如2011年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于出台时间较早,难以应对治理自媒体的现实需要,针对自媒体行为的法律规范总体上仍有缺位。因此,需要将更多新闻媒介的非理性行为纳入法律管控范围,同时进一步提升相关法律的位阶,将新闻媒体与监察活动的关系合理化、法律化、制度化,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二)提倡网络传媒的社会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媒体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实现分离,但新闻工作的性质自始至终都没变,仍然发挥着党和政府“喉舌”的功能,其社会使命依然是为国家和人民服务。[5]网络媒体要践行初心使命,就要坚守社会责任底线,不能为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而漠视新闻道德、罔顾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规范网络传媒运行制度机制尚不健全,网络传媒专业化程度参差不齐,目前还存在假新闻、有偿新闻等现象。这就要求网络传媒制定相关业务准则和职业伦理规范,在实践中进行行业管理和自我约束,加大对违反法律法规、职业规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网络传媒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监督水平,不断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强调新闻工作者自律
因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需要,新闻工作者才有了公众赋予的采访、报道、监督、评论等权力。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必须严格自律、慎用权力,但现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对从业人员自律规定较为笼统,现实中时有新闻从业者摒弃实事求是原则,利用手中的权力搞以权谋私。为此,亟须进一步在法律制度层面对从业人员自律进行规范。此外,新闻从业者在思想上要与监察机关达成共识,比如报道案件要注意导向性,同一案件,切入点、报道思路、采访重点、写作方式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在报道中,要注意把握分寸,不宜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评论意见,对不适宜公开报道的内容要进行必要的过滤和技术处理,以避免一些不当细节对公众造成不良影响。
四、构建监察机关与网络传媒良性互动关系
监察机关要取得社会大众的理解和支持,消减网络传媒在传导负面事件上有可能出现的不良效果,就必须提高应对能力,构建与网络传媒的良性互动关系。
(一)积极适应网络传媒新形势
在网络传媒特别是新媒体广泛应用的大趋势下,要引导纪检监察干部转变理念,勇于尝试和接受新事物,提升媒体素养,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加强对舆论生态和网络传媒传播规律的研究,对网络传媒信息保持足够的敏感度,提高理性分析和判断能力,从而打造一批尊重传播规律,善待、善用网络新媒体的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
(二)构建富有监察特色的网络媒体传播体系
加强阵地建设,打造一批权威、高效的纪检监察工作官方新媒体,弘扬主旋律,抢占舆论制高点。拓宽运用形式,组建“懂业务、会宣传、善策划”的业务团队,探索运用短视频、互动交流等新方式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努力实现“让反腐败工作到群众中去”“让群众到反腐败工作中来”。提升传播内容的设计质量,通過启发思考的经典案例、沉浸式教育体验等提升传播的理性和人文性。
(三)提高网络媒体的正面引导能力
以法为本,建立健全与网络媒体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建立重大敏感事件新闻发言人制度、网络媒体责任追究制度、网络媒体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等,把线上和线下、传统监管和网络媒体监督结合起来。培养“舆论领袖”,加强对网络媒体舆情的收集和研判,及时发现问题,适时、准确公开发布权威信息。净化传播内容,积极争取宣传、网络监管等部门支持,运用技术力量控制传播范围、净化信息内容,促进舆情化解,力争还原事件真相,形成以正能量为主流的舆论环境。加强与网络媒体的沟通联络,完善常态化及突发事件联络机制,支持网络媒体的正当采访活动,保证权威报道的舆论引导效应。
(四)充分发挥网络传媒反腐正能量
因势利导,加大对网络举报工作的宣传力度,在主要网络媒体上开设正规、权威的网络举报监督平台,发挥网络传媒在挖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中的积极作用。案件查办过程中,利用网络传媒速度快、互动性强等特点,及时获取有用案件信息,适时公开相关信息,减少沟通不畅造成误解和负面影响。案件查办结果通过网络媒体适时对外公布,不断增强监察办案工作的实效性和震慑力。
(五)监察机关进一步推进工作信息公开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是监察法治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处理监察机关与网络传媒关系的核心问题。《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55条细化了《监察法》第54条对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但仍较为模糊,亟须对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责任机构、公开范围、公开的方式、程序、监督与救济渠道等进行完整的规定。[6]可以考虑参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路径,结合监察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先行制定《监察委员会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监察机构职能类信息、工作动态类信息、法规政策类信息、监察业务类信息(分为监督类、调查类和处置类三类信息)等不同信息内容的特性,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向全社会或者特定公众进行公开。比如,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权威发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就群众关注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等现场答记者问,公开监察机关主责主业、工作机制流程等,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人民群众支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龚梦慈,郭林.重大突发事件背景下媒介治理的新范式:反思“新闻自由”背景的乱象[J].新闻爱好者,2022(9):54-56.
[2]冯雯璐.虚假新闻智能化治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J].青年记者,2021(15):75.
[3]高一飞,陈恋.习近平反腐败追逃追赃刑事司法理念及其践行[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9(6):67.
[4]唐艺军,魏婉莹.智能媒体时代互联网平台企业治理路径研究[J].新闻爱好者,2023(2):67.
[5]朱清河,谢昕忻.中国共产党党管媒体一百年:理念、历程与经验[J].新闻爱好者,2021(9):33-34.
[6]许柯.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构与完善[J].廉政文化研究,2022(2):66.
作者简介:杨强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武汉 430072)。
编校:张如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