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晋察冀日报》中的女性形象
2023-12-13谢忠强魏亚轩
谢忠强 魏亚轩
《晋察冀日报》是中共晋察冀边区党委的机关报,其宗旨是宣传抗日救亡与保家卫国的精神并通过新闻工作团结好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的各族人民,其话语建构本身体现了一种主流的舆论导向。而鉴于妇女是抗日战争中的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因此做好妇女的宣传动员工作,塑造优秀女性形象,唤醒新女性抗战意识便成了该报舆论引导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而言,抗战时期《晋察冀日报》的女性形象建构主要包括模范抗属女英雄、积极作为女干部、劳动生产女模范和婚姻自由新女性等四个大的方面。
一、模范抗属女英雄
区别于传统身娇体弱的女性形象,抗战年代涌现了许多敢为革命牺牲的女性,如《晋察冀日报》中记载的戎冠秀同志。戎冠秀在1938年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以爱国拥军闻名,被赞誉为“子弟兵的母亲”。为保证部队顺利完成任务,戎冠秀对过往部队照顾周到,多次救护伤员,安慰士兵,她的三个儿子全部在战场牺牲,且孙辈也多参军,是爱国拥军的典范[1]。《晋察冀日报》详细地记载了戎冠秀为军队的付出和贡献,用兼有新闻性和通俗性文学的表达方式予以肯定和赞赏。《晋察冀日报》还记录了五十八岁的贾老太太带领村里人发展副业,为指战员缝衣服,向群众宣传抗战,积极参加我们党领导的先进活动等。在抗战过程中,《晋察冀日报》塑造的最重要的女性形象就是有爱国爱家的观念,有视革命军队如生命的信仰,更有不怕苦、不怕累、不怕牺牲的奉献精神。女性在抗战过程中,将自身解放融入了民族解放的斗争中,她们拥有同男性一样的“家国天下”意识,组建出了妇女自卫队等组织,她们拥军爱国的行为同样也显示出了一种集体主义观念和奉献精神。《晋察冀日报》对于模范抗属形象的宣传无疑鼓舞了女性的自信心,使得她们更有勇气参与到晋察冀边区的建设中。
二、积极作为女干部
妇女参政即女性参与到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女性参政可以激发她们的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晋察冀边区政府动员全员抗战,女性力量是边区建设的重要一环。她们是抗战的参与者,所以应当在政治上给予其相应权利。《晋察冀日报》中有记载关于妇女干部的报道。如1941年3月20日的报纸上记载道,“妇救及武委会联合召开村干部训练班,计受训学员共二百余人”[2]。党对于干部的培训比较全面,涉及军事、政治、组织、文化等课程。通过这种培训,党培养出了一些优秀的女干部,在200多名学员中,提名为区干部的有妇救会16人,工会2人,妇女自卫队11人。由此可以看出党培养的女干部形象,她们的知识领域广泛,政治素养较高,这是妇女干部正面形象的一面,但是对于女性形象要一分为二来看待,《晋察冀日报》中也存在一些负面形象与评价。在1943年的妇女干部座谈会上提到一些妇女干部参加生产时只喊口號,脱离实际,不能脚踏实地落到实处,没有注意到各地区妇运发展的不平衡,存在“关门主义”,没有切实地保护到妇女的权益[3]。由此可以看出,《晋察冀日报》希望塑造和传播的女干部形象是脚踏实地、为人民服务、对党负责、积极作为的好公仆。
三、劳动生产女模范
按照传统理念,男性在外生产劳动,女性负责照顾家庭。而在抗战这个特殊时期,要打败敌人必须动员全部力量,妇女参与战争的后勤保障工作至关重要。《晋察冀日报》中记载了许多边区女性劳动模范的身影。在开展边区模范妇女大会时,详述了大生产运动中表现突出的韩凤龄[4],她纺线、喂猪、养鸡而且开店做买卖、管理家务都井井有条。1938年4月,银坊村妇女救国会成立后韩凤龄担任主任,为支援抗战,她动员众人捐钱捐物,缝制子弹袋,在面临日军暴行和饥荒灾害时,她克服重重阻力同男子一样开垦荒地、上山砍柴,为前线送水送饭等。在1944年2月和12月边区政府开展的第一、二两届群英大会上韩凤龄都被授予了“劳动模范”的称号。此外,会上还表彰了张小丫,她领导全村妇女下地工作,组织了五十多名妇女进行战勤运输工作。《晋察冀日报》还号召大家学习五十多岁的刘先和,她靠饲养家畜解决穿衣吃饭问题,另外还编草帽补贴家用。《晋察冀日报》上所记载的边区大会上的劳动模范事迹激励着广大妇女向她们学习,致力于劳动生产,《晋察冀日报》塑造女性形象为新女性意识的觉醒奠定了基础。《晋察冀日报》在塑造劳动模范形象时,往往选取典型做正面化和多元化的报道,在突出个别女性形象的时候也会提及其他广大妇女,其实也是在塑造传播女性群像。由此也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为动员抗战所作出的方针政策落到了实处,而妇女也积极响应,效果良好,更多的妇女走出家庭,参与到社会工作中来。
四、婚姻自由新女性
当时,传统婚姻制度延续了几千年,已然根深蒂固,严重地阻碍了妇女参加抗日。于是,晋察冀边区改革了旧有的婚姻制度,于1941年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下简称《婚姻条例》),自此原本的女性婚姻实态发生了转变。此次新婚姻条例的颁布和实行,改善了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不利地位,将她们从“三从四德” 的传统伦理中解放出来,其中《晋察冀日报》带有明显婚姻自由新女性形象的建构成效斐然。
首先是女性在婚姻中的各种权益受到了法律保护。《婚姻条例》规定“夫妻离婚时,各自取回其原有财产”“夫妻之生活费用及家务之处理,由双方共同负责”“妻子无过失被判决离婚生活陷于困难者,夫方应给予赡养费”[5],由此依靠新婚约制度实现了男女双方在经济上的平等,女方的经济权益受到了保障。1943年,《晋察冀日报》刊发了《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问题的决定》[6],提高了女子的继承地位,改善了其经济条件。
其次是《晋察冀日报》刊登的《婚姻条例》遵循了自主自愿自由的原则,女性的择偶方式和择偶观念都发生了改变,原先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现在是“自由恋爱,自主择偶,自由结婚,自觉离婚”。“包办婚姻”被废除了,女性在传统婚姻中的被动的地位也发生了改变,其中最能体现这一点的就是女性在离婚问题上勇于坚持自我。
最后则是女性在婚姻关系上对于平等的追求。《晋察冀日报》刊登的《婚姻条例》明确了男女婚姻需双方自主自愿,而且禁止童养媳、买卖婚姻等,传播了女性不甘于在婚姻关系中隶属于男性,不甘于在家庭关系中居于屈从地位的形象。在边区的抗战和生活中,广大妇女的参与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此我们党改善女性的婚姻地位也是为了使女性摆脱家庭伦理的束缚,融入边区抗战的经济政治生活中来。由《晋察冀日报》所引领的女性对于婚姻权利的种种认识和诉求都可以体现女性的自由平等意识的觉醒,进而也塑造了处于抗战时期的新女性形象。
综上所述,通过新闻报道建构包括模范抗属女英雄、积极作为女干部、劳动生产女模范和婚姻自由新女性等抗战女性新形象是《晋察冀日报》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同胞的重要举措。抗战时期《晋察冀日报》的女性形象建构无论是对于女性解放还是对于女性的抗日爱国动员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赠予戎冠秀“北岳区拥军模范——子弟兵的母亲”称号》,《晋察冀日报》 1944年2月19日,第 1版
[2]《专区工救会、妇救会、武委会联合举办村干部训练部》,《晋察冀日报》1941年3月20日,第1版
[3]《北岳区妇女工作的检讨与意见》,《晋察冀日报》 1943年3月17日,第4版
[4]《晋察冀边区各种模范妇女大会宣言》,《晋察冀日报》1944年4月25日,第3版
[5]《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晋察冀日报》 1941年7月7日,第1版
[6]《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问题的决定》,《晋察冀日报》 1943年6月4日,第2版
基金项目:2022年度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创新(思想政治理论课)指令性项目《革命文化资源一体化融入大中小学思政课研究》(2022JGSZZL001);2022年度山西省教育厅教改课题《基于慕课的高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研究》(2022YJJG018)。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