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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服务体系的协同研究

2023-12-08樊凌伊杨劭禹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解纷纠纷法院

樊凌伊 ,杨劭禹

(1.贵州师范学院,贵州 贵阳 550018;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 贵阳 550081)

2021 年2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1]2021 年9 月,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拉开了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帷幕。2019 年12 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重要指示,启动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成效已通过立法予以固定,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独任制审判等方面,全面释放繁简分流制度红利。

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体系,合二为一构成了中国特色纠纷解决的新时代议题。两者具有统一的价值目标,紧紧围绕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两者具有共同的实现场域,人民法院既是汇聚调解、鉴定等资源的集成平台,又是立案、裁判、执行的司法机构;两者具有协调的制度安排,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构坚持法治、集约高效、利民惠民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体系。然而,学界现有研究呈现出明显的视界割裂,更多聚焦于多元解纷机制或者诉讼程序改革措施的单一议题,鲜有视角将两者进行整体评价和剖析。[2]有鉴于此,应当聚焦两者相融合的过程,对制度理念、实质规则与运行规范等问题进行反思,通过实证司法数据分析研判理论与现实的差异,共同探索纠纷解决的中国特色道路。

一、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服务体系协同的重要价值

(一)破除“案多人少”:多元解纷机制是必要前端

自2020 年起,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体系渐进改革,并以此作为新、老解纷模式交替的时间节点,观察多元解纷机制能否破除“案多人少”的制度性缺陷。

改革之前,窥一斑而知全豹。立案登记制度施行后,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在保持员额法官数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法官承受的压力成比例地逐年上涨。通过观察2014—2020 年贵阳市辖区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结数据(见表1),2014—2020 年贵阳市南明区法院排名前十案件审结数量变化情况,①数据来源于贵州法院案件知识图谱智能搜索系统,统计时间为2022 年8 月15 日。可以初步了解中国法院诉讼经历了怎样的爆炸式发展。

表1

其一,2014—2020 年,案件数量总体增幅巨大。除极少数法院的个别年份出现小幅度下滑以外,绝大部分基层法院的案件审结数量逐年上升。从2014 年的28391 件增长至2020 年的83397 件,整体翻了2.9 倍,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24。其中,贵阳市观山湖区法院案件数量增长高达4.65 倍,尤其是2018—2019 年,仅1 年时间案件审结数量竟增长1.8 倍。其二,近年来,法官办案压力与日俱增。以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为例,2020 年,结案数量超过600 件的法官高达9 人,所有法官平均结案数量为416 件。显而易见,基层法院所面临的结案压力,以及案件背后所投射出来的日益复杂、增长的社会矛盾纠纷,如处于堤坝中高位区间的洪水,压迫至法院日益凸显的“案多人少”的矛盾。

改革之后,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按照年平均增长率测算,2021 年的案件审结数量将突破10 万件。实际上,2020 年出现拐点,案件量为83397 件,略低于2019 年的数据,且无一家法院的案件审结数量超过年平均增长率的预测。背后的原因是大力发展以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为主的多元解纷机制,将矛盾处置端口前移,当多元解纷机制成为法院诉讼解纷方式的过滤器或者分流管网时,通过法院诉讼解纷与案件审结数量自然减少。

其一,微观层面。2020 年,在贵阳市范围内,贵阳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纠纷数达20239 件,诉前委派调解化解纠纷数达5741件,诉中委托调解化解纠纷数达1885 件,换言之,有5741 件纠纷在诉前得到化解,不再进入诉讼程序,确实有利于“案多人少”矛盾的缓和。其二,中观层面。在贵州省范围内,2022 年,贵州法院“万人起诉率”降幅全国第一,民事、行政一审新收案件数量降幅全国第一,新收案件总数同比下降16.06%。①参见茆荣华《2022 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3 年1 月。其三,宏观层面。在全国范围内,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全国法院受理案件在先后突破2000 万和3000 万关口后,出现2004 年以来的首次下降,特别是民事案件以年均10%的速度增长15 年后首次下降,充分体现了在各级党委领导下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促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化解的显著成效。”②参见周强《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 年3 月。2021 年,全国法院诉前调解成功案件达610.68 万件。③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联动资源最多、在线调解最全、服务对象最广的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体系。④参见周强《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2 年3 月。

综上,正是多元解纷机制的有效分流,法院的诉讼之累得以在逐年攀升后有所回落。多元解纷机制必须挺在法院诉讼服务体系的前端,以疏通基层社会矛盾高位运行的状态,缓解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的矛盾,进而对接民事诉讼服务体系。

(二)社会“时过境迁”:人民调解模式发展式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 条规定,⑤《民事诉讼法》第201 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多元解纷机制(调解)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主导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另一类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人民调解,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任人民调解员。但是,受于固有思维、社会变迁、机构属性等因素制约,人民调解的发展逐渐式微。

1.社会群众固有思维模式

选择多元解纷机制的当事人,往往调解意愿不强,仍抱之立案、审判、执行的诉讼思维模式。无论诉前调解是否成功,均由诉讼作为兜底解决方式,甚至因怕麻烦、协商困难、执行效果差等因素而拒绝诉前调解,导致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成效弱化。而选择人民调解的当事人,往往调解意愿较高,却对人民调解员专业素养的信任度较低。基层推选的人民调解员无法保障其法律素养能够应对变化多端的社会纠纷,导致人民调解的专业性不足。

2.机构属性暗含内在矛盾

设立于法院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与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促使法院位置前移,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前沿窗口不合适。而人民调解的民间性属性,“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认定为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3]民间性与司法性相对立,调解过程的自主性较强,采用情理调解多,提供法律服务少,调解对象的紧密性较强且调解结果的约束力较弱,缺乏强制执行力的保障。

3.社会变迁引致模式错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本的熟人社会已经遭受到来自于陌生社会元素的全方位冲击。多元解纷机制上,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当前社会公众可能更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追求正义与实现权利。”[4]熟人社会的调解不仅依赖纠纷对立双方的求和、退让意识来运作,更依赖一定的权威和人脉关系。然而,现代社会的流动性极大,人民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毫无关联,无法发挥熟人优势,以往显著的调解成效遭到消解。

因此,无论是群众对多元解纷机制与人民调解的固有印象不同,还是法院的谦抑性以及人民调解的民间性,均暴露出两者在理念、模式上的差异极大,虽都有类似多元解纷功能,却无法给人民群众供给规范化、标准化的解纷服务。“纠纷形态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发生了较为剧烈的变动,原来大量存在的、适宜人民调解解决的民间纠纷在减少,从而导致人民调解解纷数量的下降。”[5]当传统的人民调解模式已明显不再完美适配与衔接现代社会时,更迭换代或者兼容性更强的多元解纷机制亟待建构。

二、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服务体系协同的理念重塑

(一)协同式的中国特色解纷基础架构

协同式的多元解纷基础架构是由党委和政府领导的统一多元解纷机制,利用人民法院搭建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平台,建设特邀调解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推行的人民调解组织入驻特邀调解名册,与此同时,将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商会调解作为特邀调解对象,进而实现当前调解资源的优化整合与提质升级。

1.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必须承认,当前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人民调解的建设成绩斐然,截至2021 年3 月4 日,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①参见周强《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 年3 月。载明“全面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全国总工会、公安部、司法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完成‘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涵盖劳动争议、道交事故、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知识产权等纠纷领域,3.3 万个调解组织、16.5 万名调解员入驻平台,为群众提供菜单式、集约式、一站式服务。”另外,2021 年3 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依靠司法行政部门的多年努力,人民调解的覆盖范围更为广阔,除县、市、区范围外,村、街道均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但是,若仔细观察两者的公开数据,可见端倪: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数量惊人,仅贵阳市范围内就设立了1835 家人民调解委员会,不禁反问,设立如此数量庞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真的有助于纠纷化解吗?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 人组成,也就是仅贵阳市的人民调解委员就超过5505 人,即使大多数人民调解委员系兼任,也会导致大量人力资源的浪费。二是大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同虚设,以贵阳市南明区125 家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例,有近乎一半以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未公开或者待完善其联系电话和地址,可以推测,即使人民群众求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很难找到合适的场所和人员。三是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人民调解高度重合,贵阳市辖区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共吸纳了84 个调解组织,其中70 个为人民调解委员会,7 个为行政调解组织,7 个为行业调解组织,与人民调解的重合率高达83.3%。②数据分别来源于“贵州省司法厅官方网站”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官方网站”,统计时间为2021 年5 月15 日。据此,将两者合二为一,特邀调解制度吸收、兼并人民调解,能够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2.推进多元解纷机制现代化转型的内在要求

一方面,多元解纷机制遭到了人民法院的谦抑性质疑,人民法院的谦抑性是指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的其他职能应当被纳入公共服务领域,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强调的“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还是各地方法院主动延伸诉讼服务触角均体现了法院司法能动的身影。因此,法院应当发挥能动性,并且要将能动性上升至基础架构层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建设应当充分融入基层解纷网络,做好与基层社区、自治组织等的对接,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的民间性遭到了社会变迁的挑战。人民调解更适宜因社会人际交往产生的纠纷,以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为例,因社会经济往来产生的纠纷占民事案件比例逐年升高,如2014—2020 年,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三类纠纷从0.82%跃升至32.51%。另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四类合同纠纷对调解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需求,该四类纠纷占比常年保持在50%左右,致使人民调解在处理纠纷时力不从心。有鉴于此,要构建协同式的多元解纷基础架构,就是重塑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服务格局,采取高质量、高标准、大众化、主动化的思维,形成兼容并存的中国特色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架构。

3.协同式的多元解纷基础架构的制度优势

一方面,最值得强调的是宣传优势。“酒香不怕巷子深”的说法并不适用于一项公共政策或者公共服务的宣传,所有社会群众均为理性人并熟知各项政策的假设,是站不住脚的。本文无意用讳莫如深的经济学来旁征博引,但下面两个事实解释宣传工作毋庸置疑:一是越为简单的制度越利于宣传,在府院联动层面,统一宣传口径就可以让百姓对协同式模式一目了然。例如,浙江省政府改革的集成式办事窗口,其“最多跑一次”的宣传口号世人皆知。二是宣传一种政策比两种政策的成本效益高,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合力推行一种制度时,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另一方面,协同式架构在组织保障上优势明显。有望解决现在常被诟病的调解员法律素养不高、调解组织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在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的专业领域,协同式模式可以涵盖行业调解,邀请更多行业专家作为特邀调解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买卖、借贷、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协同式模式可以抽调法院资源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基本法律知识培训,以解决调解员法律素养不高的问题。此外,协同式模式“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将解决人民调解经费不足的窘境。

4.构建协同式多元解纷架构的可行性

贵州通过成立民商事调解中心,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调解纠纷,切实减轻群众诉累和缓解法院办案压力。“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贵阳市建立了11 家全地域覆盖的民商事调解中心,纳入名册的特邀调解组织有55 个,特邀调解员有303 名。”①参见张玮,杨劭禹:省法院召开贵州省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发布于“贵州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时间:2021 年4 月27 日。全国范围来看,已有3.29 万个调解组织、16.5 万名调解员入驻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四级法院应用率达100%。同样的模式可以复制于全国,协同式模式在实践上无制度的障碍。

(二)均等式的中国特色解纷服务标准

均等式的多元解纷服务标准是指随着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难题日益凸显,对协同式多元解纷机制的目标需求逐步提高,要加大对非诉讼解纷力量的法律指引、类案指导,无论是调解还是诉讼,均要坚持以法律为中心,为纠纷解决提供高质量的法治服务。

1.提供均等式的多元解纷服务

当前,调解与诉讼之间差距较大,就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而言,法院审判工作在基层社会纠纷化解中起着标杆式的定位作用,为每个当事人提供无差别的诉讼服务与审判标准。即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裁判行为,确保案件的公平正义得到有效保障,相关主体权益和诉求得到妥善处理,再加上裁判文书的公开性所起的普适性法律教育与宣传效果,人民法院提供的法律服务标准是贯彻始终的。就多元解纷机制而言,受制于调解过程中法律适用的程度不深、调解员法律素养不足、调解结果执行力度不够等因素,无论是在同类案件的纠纷解决标准,还是在不同调解人员的服务能力上,均难以提供无差别的多元解纷机制服务。“天下熙熙皆为利来”,社会群众自然更愿意选择服务标准高、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诉讼服务。因此,调解的理念亟待转变为供给高质量、向诉讼看齐的服务。

2.实现均等式的多元解纷标准

要加强多元解纷服务的法律指引。典型的例证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解,传统的人民调解无法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提供统一标准的赔付金额,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议价,造成的结果是赔付标准五花八门,接受到较低赔付标准的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信任度自然下降,久而久之,其他社会群众也不愿意依靠人民调解化解该类纠纷。正在推行的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平台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将受害人基本信息、治疗情况和伤残、医疗相关费用、财产损失等信息输入至平台,可以得到试算的赔付结果,①参见全国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平台,http://jttj.court.gov.cn。实际上该试算结果与法院诉讼的赔付金额基本一致,推动了多元解纷机制与司法审判服务标准趋同。以全国数据来看,截至2020年4 月底,共计受理调解申请320247 件,调解完成268853 件,调解成功222919 件,调解成功率82.19%,通过提高道交事故调解的服务标准,将有80%的纠纷成功化解。②参见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运用网络科技构建共治格局推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公正高效便捷化解,发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时间:2020 年5 月22 日。

综上,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体系擘画了如此美好构想:由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提质升级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纠纷中感受到“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优质服务供给。需要注意的是,均等式服务标准不等同于两者发生质变。多元解纷机制本质上仍为民间属性,诉讼服务体系本质上仍为司法属性,通过人民法院与多元解纷机制的资源共享,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共同目标,促进多元解纷机制在程序正当、法治水平、结果预期等方面的规范性升级。并且,继承和发扬多元解纷机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优势,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解纷带来的尊严与正义。

(三)兼容式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机制

兼容式的“诉调对接”衔接机制是对多元解纷机制与繁简分流就“融合”这一关键词在程序法上的解读,它包含两层含义:一层是诉前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服务在程序安排上如何互通;另一层是成功化解的纠纷如何对接司法确认程序,未成功化解的纠纷如何对接民事诉讼程序,从而构建诉前调解、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多元解纷与诉讼服务格局。

兼容式是指信息共享、程序互通。一是信息共享。信息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即因纠纷所产生的信息在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和多元解纷机制的调解过程中是共享的,当事人不用重复提交所有案件材料。当事人在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申请立案时,由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在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将适宜调解的民商事纠纷推送至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的,民商事调解中心迅速将案件回转至法院,进行诉讼立案。二是程序互通。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服务的程序在立案、送达、回避等程序上是互通的,贵州法院推动“移动微法院”、“分调裁审”平台、人民调解平台、在线庭审系统高效对接,案件调解、分流、回流、登记立案、繁简识别、随机分案等均在各个平台之间有序流转。此外,依托统一送达平台,攻克送达难题。积极对接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通过“五步工作法”——实名查询,电话送达,身份确认,信息推送,电话确认,改变了传统邮寄送达挤占大量司法资源的工作模式,突破电子送达适用率和成功率瓶颈。

“诉调对接”衔接机制包括两类:一类是,成功化解的纠纷如何对接司法确认程序,未成功化解的纠纷如何对接民事诉讼程序。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无强制执行力的问题,即当事人如果达成调解协议,仍然不履行,当事人如果再依据调解协议进行起诉,无疑会消解当事人对多元解纷机制的信任程度。因此,要利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司法确认制度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另一类是,未成功化解的纠纷对接民事诉讼程序。贵州法院编织了分层衔接递进的分流网,各类案件妥善适用不同审理程序,以提供亲民、便民、惠民的司法服务。探索程序分流的甄别和衔接机制。在原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双车道”基础上,开启小额诉讼程序的“快车道”,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受理范围,实行一审终审。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贵州高院立即公布了《关于2022 年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的公告》,向社会发布贵州省小额诉讼程序收案标的。

多元解纷机制正在成为前端解纷的“桥头堡”、多元共治的“枢纽站”,搭建了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多元解纷服务格局,兼容式的“诉调对接”衔接机制,要推动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两者之间在程序安排、信息互通等方面的深度融合,真正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综上,贵州围绕着“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6]描绘出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体系的协同理念:首先,从协同式的多元解纷机制格局出发,法院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格局,融入党委领导的多元解纷机制,改变以往平行的人民法院主导的多元解纷机制与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人民调解模式,合二为一、协同配合、统筹推进。其次,提质升级为标准式的多元解纷机制服务标准,发挥民商事调解中心集成主渠道功能,扩大平台入驻,激发平台效应,最大限度汇聚解纷资源。坚持法治,加强调解工作的指导,既保有多元解纷机制的特色优势,又提升多元解纷机制的服务效能。最后,迈向兼容式的“诉调对接”衔接机制,将非诉解纷机制挺在前端,减少诉讼案件的受理量,构建线上线下一体纠纷解决平台,推动非诉与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实现分层递进的多元解纷机制与繁简分流融合。

三、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服务体系协同的路径选择

(一)建构场域:多元解纷机制的协同运行

人民调解和多元解纷机制在纠纷解决的目标、方式、功能上较为一致,各项业务、相关人员互有交叉、重合,可以通过设立多元解纷机制吸纳人民调解的组织、人员,达到资源整合、协同运行的目标。

1.设立整合型多元解纷机制

第一,改变法院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单兵作战的模式。应当将多元解纷机制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从源头上解决两者在政治体制上割裂的局面,以全国基本建成的多元解纷机制为平台,将原有的、广泛的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特邀调解对象,实现司法服务触角延伸至基层网络社区。将“万人成讼率”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理考核,推动形成多管齐下、法治保障的多元解纷治理局面。第二,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多元解纷机制运行予以充分的组织保障。如果仅依靠主动、志愿、义务的人民调解模式,人民调解的发展仍然停滞不前,但是,若人民调解完全迈向市场化,由双方当事人缴纳调解费用而解决相关经费问题,也不符合目前市场规律,将大大抑制社会群众寻求调解的意愿。折中的方案是,多元解纷机制纳入公共社会服务,即政府供给范围,相关场所建设费用、调解人员薪酬由公共财政统一解决,如此,配套的奖励激励机制也将作为促进调解工作长效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第三,发挥协同运行的宣传优势。有必要将做好宣传作为进一步推进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方面。无论是政策上的强调,还是新媒体如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的创意营销,抑或是传统的民商事调解中心大厅、调解员的地面宣传,都应当借助宣传的力量。

2.集聚整合各类资源

第一,加强与地方政府、自治性协会的联动。各地方法院应当结合本地方实践,畅通与工会、妇联、法学会、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商会等对接渠道。例如,贵州省道交一体化平台的建设和贵州高院、贵州省银保监局、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各大保险企业的协同配合、共同努力分不开的,推动了全省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的一致标准“同命同价”,不再区分城镇与农村户口。又如,贵州高院和贵州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普及劳动法律知识,规范企业用工管理行为,做好劳动争议纠纷的诉源治理。第二,建设专业化调解平台。在矛盾纠纷频发的医疗、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建设工程、商品房买卖等重点领域,吸纳退休法院、律师、医生、会计师、银行职员、工程师、保险职员等作为特邀调解员,发挥其专业优势。

(二)衔接机制:发挥司法确认程序的功效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无强制执行力的保障,导致当前调解的意愿不足。司法确认制度提供了解决方案——《民事诉讼法》第201 条关于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

一是两者体系衔接的重要法源,即无论是人民调解,还是多元解纷机制促成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的管辖范围,司法确认程序不以对该纠纷具有诉讼管辖权为前提,凡是调解组织、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的,均可以纳入该法院案件受理范围。三是司法确认程序的排除适用。涉担保物权、知识产权、担保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权的,以及非多元解纷机制和人民调解促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即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调解的不能适用。此外,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形成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三车道;在普通程序独任制的基础上,应当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定位,破除“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困境,将部分人民陪审员纳入多元解纷机制的调解员行列。

(三)诉讼服务:推动繁简分流向纵深发展

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体系的改革是为了破除“案多人少”的困境,而不是开倒车让所有法官、助理疲于奔命。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民事诉讼受理案件标的额调整后,基层法院的定位是“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势必承担更多的审判任务,以往大标的额、疑难复杂的案件也由基层法院一审,无论是从案件数量,还是案件难度上,都面临着全新的挑战。

一是快断简案,公平正义高效实现。《民事诉讼法》第165 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调整为“50%以下”。该条修法采用“比例制”,而非“定额制”。能够有效应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通货膨胀问题,随之也产生了不好计算,各地区差异较大的问题。基层法院应当在立案窗口标明小额程序的受理范围,立案后迅速审结。中级法院对于当事人针对简易程序、裁定上诉的,充分激发二审独任制程序效能,尤其是已经形成统一裁判意见的,如“知识产权简单侵权类案件”“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物业费催收”等。二是直击繁案,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对疑难案件避之唯恐不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普遍现象”[7]的现状亟待改善。新类型、疑难案件是民商事审判不可回避的时代命题,主动出击、能动司法才是树立正确价值导向,明确法律保护边界的必由之路。诉讼服务体系要立足宏观,着眼于超越个案正义的价值目标,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作用,为此后的案例提供可靠的司法经验和智识性共享,从而保障法律适用统一。三是科技赋能,建设数字法院。将互联网切口嵌入整个诉讼服务体系,通过移动微法院、互联网庭审等,减少群众参与诉讼出行距离和成本。通过无纸化办公,打通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的流转,提供电子卷宗精准跟踪,相似案件智能推送等功能,电子送达覆盖面至调解、判决、裁定书,避免邮寄带来的时间损耗。更好地让数据、信息在当事人和法院之间流转,从而努力建构开放、共享、实时、透明的互联网司法。

多元解纷机制回归至社会大众视野,可能会遭受这样的质疑,是否由于多元解纷机制的极大灵活性和自主性,压缩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诉讼范围。恰恰相反,这是在法治轨道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诉讼审判服务应当是化解基层社会纠纷的最后关口,诉讼解纷不是唯一的选择,也不是最经济的选择。谋篇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应具有“大而整的”视角,多元解纷机制是上半篇文章,坚持把非诉解纷挺在前面,通过多元解纷漏斗、过滤作用,降低诉讼受理案件数量;诉讼服务体系是下半篇文章,面对更多的审判任务,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的制度红利必须在人员配备、程序分流和审级定位上同步释放,否则很有可能“按下葫芦浮起瓢”“案多人少”压力日益凸显。本文藉由贵州省的实证经验至擘画全国范围改革的新蓝图,畅想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体系的协同模式,形成极具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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