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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构建民事诉讼律师费败诉方负担制度

2023-12-07刘竹义张祖义

西部学刊 2023年21期
关键词:律师费律师当事人

刘竹义 张祖义

(1.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丹阳 212300;2.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丹阳 212300)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们法治观念普遍增强,同时,随着诉讼制度特别是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案件双方被赋予了更多的诉讼义务。当一方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会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司法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绝大多数人没有受过法律的专业训练,对于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有心无力,因此就需要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诉讼,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律师诉讼代理就成了各方的首选。既然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必然涉及当事人支付给律师的相关费用。律师费用主要是指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委托,以自己的专业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诉讼服务,并按照与当事人的约定收取的合法报酬。自从我国确立和实施律师有偿服务制度以来,律师费的承担主体问题就一直争议不断,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过广泛的讨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为其代理诉讼并支付给律师的律师费用一般是聘请方先行支付,只有在少数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条件下,才可以由败诉的一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这种制度设计有违法理正当性,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律师费用负担机制是纠纷解决的经济成本的分配方式,它设定了纠纷各方对纠纷解决经济成本的分担方式,影响着纠纷各方对解决结果与效益的预期[1]。本文通过对当前国外和国内律师费最终负担的比较分析,结合律师费负担的理论基础,以及目前我国诉讼制度,主张我国应当尽早构建和完善律师费转付制度。因为这一制度的发展与实现,能够使弱势群体享有原本应得的权利,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国外律师费用负担模式

(一)当事人各自负担模式

这种规则主要是美国等国家采用,由于它秉承的是“法院向公众开放”的诉讼理念,故得以在民事诉讼中采用。这种模式主要表现为无论案件诉讼结果如何,当事人无论胜诉、败诉、庭外和解,诉讼当事人都必须自行负担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法院不会判决败诉方向胜诉方支付其律师费。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律师费各自负担的规则也存在例外情况,并且由败诉者负担的情况成明显增多。我国目前绝大部分案件的律师费负担主要采取的是这种自行负担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和诉讼风险意识,当事人在发起诉讼前会谨慎衡量诉讼的风险以及诉讼成本、收益等。

(二)败诉方负担模式

败诉方负担模式主要是指根据诉讼的结果,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所聘请律师的相关费用的模式。该种模式将律师费归纳在诉讼费用的范畴内,而诉讼费用是由败诉方承担的,应用此模式的国家有德国、英国等。这种规定背后的思维逻辑是:假如法院最后并没有支持一方的观点,那么未得到支持的一方所坚持的可能就是错误的,并且在诉讼过程中有任何开销未得到补偿,都会表示胜诉方没有完全“胜诉”。败诉方负担的原则可以让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用顾虑维权成本,主动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例外模式

无论是当事人各自负担律师费模式还是败诉方负担模式,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都发展出了例外。尤其是在美国,依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四条的律师费规定,有7类诉讼是可以由败诉方负担的。在普遍支持转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如果有恶意行为并被法官发现,将承担所有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诉讼费用。在日本,司法界和学术界普遍赞成“一部分由败诉者负担的原则”,目前关于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的制度主要由司法判例确定。

二、我国律师费负担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自《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已经构建了相对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但是关于律师费负担的制度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关律师费用的收取、负担的规定停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导文件和司法部部门的规章上,并未上升到诉讼法律制度层面,未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律师费的裁判规则基本是以“分别承担律师费”为主,以“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为例外。在通常的案件中,秉承的是各自聘请律师,各自支付律师费的模式,只有在少数知识产权、侵权和合同有明确约定律师费负担的情况下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即便如此,法院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即使判决对方承担本方的律师费,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和不统一性,相同的法院对类案的判决差异较大,未能形成针对律师费裁判的统一规则,这反映出司法实务界尤其是法院对律师费负担性质理解的不一致。由此可见,律师费转付这一费用负担机制在我国尚未提升到普遍性规则的构建层面上,仅被限定在极少的特定纠纷领域,尽管有规范性文件对律师费转付制度有所体现,但存在着层次过低、范围过窄的状况。

目前我国的律师费支付方式是完全由委托人自行负担律师费用,在发生纠纷后,受害人欲通过诉讼维护其受损害的权益时,就必须以自行支付律师费用委托律师行使此权利,或者放弃委托权而自行行使诉讼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诉讼越来越专业化,诉讼标的额逐步增大,律师代理诉讼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和必然趋势,当事人在诉讼中越来越离不开律师的帮助。律师费在诉讼成本中所占比例较大,如果由委托人自己负担,那么权利人在权益受损时是否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就很可能犹豫不决,不少权利人就是因为负担不起这笔费用或者不愿负担律师费而被迫放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权利。受害人自行行使诉讼权时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而且由于诉讼越来越专业化,其参与诉讼、搜集证据等重要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充分的运用,这会使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诸多诉讼权利失去实际意义,甚至因为缺乏必要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遭遇败诉。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权利人虽然可以避免上述不利后果,但却要支付大笔费用,这对实体权益受害人是不公正的。所以,律师费自我负担制度不能全面维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也不能有效惩戒违法行为人,很可能妨碍诉讼目标的实现,亦必妨害公正合法之市场秩序的形成与维持[2]。

三、败诉方负担律师费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体现法律的价值

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制度对民商事活动中的侵权、违约行为进行成本负担制约,使侵权、违约行为额外承担维权的成本,从源头上对侵权和违约行为进行遏制,鼓励人们守法、守约、诚信。同时,它能使受损害的一方以较低的成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该负担模式通过对违反成本的负担干预,能够预防和惩处侵权违约等行为。律师费用负担机制应能够促使当事人在选择诉讼时遵循效用最大化原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引导纠纷解决模式的选择,进而影响相关决策与行为。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会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这是一个国家文明和法治的表现,但是现实情况却是当事人为了启动诉讼,必须有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等成本的预先投入,其中最大的成本投入就是律师费。由于绝大部分诉讼当事人不具备法律知识和司法诉讼技能,怵于律师费要自行承担便不愿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势必助长违法者的气焰,使得守法者吃亏。建立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制度,可以从经济和成本的角度消除当事人的顾虑,当事人能够没有顾虑地聘请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制度的建立,能够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从而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指引当事人合理诉讼、理性诉讼,防止虚假诉讼、恶意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诉讼当事人非理性诉讼、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近些年来,随着民商事案件诉讼数量的爆发式增长,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数量快速增加。虚假、恶意的诉讼活动不仅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干扰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而且还会损害国家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更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对此社会大众深恶痛绝,强烈要求惩治。为依法惩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行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符合当前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能够更有效防止非理性诉讼、打击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指引当事人理性诉讼。由于有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原则的存在,会使当事人对诉讼风险进行评估,促使其谨慎行使诉权。实行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将会加重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进而起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作用。

(三)有利于树立诚信、守信社会风气

我国日益增加的民事案件,很大程度是违法成本低所导致的,在很多民事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可能明知败诉,但仍然用尽方法拖延诉讼时间,用各种手段推迟自身义务的履行。这与人民群众既要求严格司法以实现正义,又要求提高效率、节约时间成本的司法诉求是相背离的。实行败诉方承担律师用,不仅可以维护守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处违法当事人,更有利于树立诚信、守信的社会风气。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如果不守信、不诚信,引发纠纷,在诉讼中败诉,不仅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这种做法保护了诚信守信方,惩处了失信方,具有明显的指引作用,将有效遏制不诚信方肆意妄为,使社会风气、秩序大为改观,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四)有利于律师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律师在国家法治建设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目前律师行业存在着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同业间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实行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制度,能有效地增强律师的工作责任心,促使律师提高业务水平,在代理业务时尽心尽责。同时,律师代理的合理收费会进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那些天价的、不合理的收费能够得到有效遏制。这一制度的确立,能在律师行业形成良性竞争机制,使当事人在支付合理律师费的情况下获得优质高效的服务,从而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四、建立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制度的构想

(一)构建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基本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通过立法规定民事诉讼必须由律师代理诉讼的规定,律师作为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服务人员,通晓法律,熟知各种司法程序,其业务范围最主要的就是代理诉讼,是能够为当事人争取胜诉维权的适合人选,但是有的当事人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担心胜官司输了钱,得不偿失,不愿竞聘请律师发起诉讼。目前我国只在知识产权诉讼、合同有明确约定律师费负担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判据律师费的负担。目前主流的商事仲裁机构开始普遍适用律师费转付制度,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两者适用的范围有大量的重合,商事仲裁可以适用律师费转付,并且取得了成功,那同样可以推广到民事诉讼中来,据此我们认为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确立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为主,各自负担为例外的律师费转付基本制度。

(二)法院审查律师费合理性,完善律师收费制度

目前我国的律师收费主要是依据《民法典》《律师法》《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指导收费和当事人协商收费,因此不同的案件,不同地区、不同律师收费相差巨大。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由败诉方负担律师费的请求具有审核权和自由裁量的权力,对合理的律师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对不合理的、过度的律师费用不予支持。这样可以防止在案件中出现虚高的律师费,形成与败诉当事人过错相对应的负担机制,促进律师收费的合理健康发展。可以根据胜诉的比率确定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数额的基本原则,同时综合考虑诉讼请求被支持的程度、判决赔偿与诉讼请求额的比率、律师的实际工作量、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来确定败诉方具体负担的数额[3]。

(三)建立律师费败诉方保险制度

实行败诉方负担律师费制度,无论从经济的角度还是其他视角都会对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进行诉讼产生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对于那些不能预测胜败的案件,其风险性尤其显著。诉讼有风险,很多案件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可以一目了然地判断案件胜败的,只有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和法庭庭审才能有个初步的判断。如果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但败诉方实际没有偿付能力,胜诉方的权利就无法得到实现。为了抑制一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防止败诉方败诉后无力或者逃避支付律师费,可以考虑建立律师保险制度。这种制度是一方购买保险,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包括法庭收取费用、律师费、专家证人费)提供担保,当对方胜诉,对方的诉讼费用由本方承担时,由保险公司支付的制度。这种制度最早源于英国,中国香港亦有此制度。设立律师费保险制度,使得败诉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对方的律师费由保险公司支付,从而转嫁这一诉讼风险,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同时又不至于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4]。

五、结语

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不实行强制代理,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但是随着法院职权主义的改变,司法更专业化,更强调程序公正,新法层出不穷,法律已经发展到相当纷繁复杂的地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能力显得越来越重要,将直接关系到案件胜败。事实上,当事人聘请律师进行诉讼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甚至是必要条件。律师费用问题是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能否获得正义的重要因素,建立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制度,既能降低维权成本,促使当事人积极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有效地遏制无理诉讼及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提高律师的整体服务质量,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5]。

当然,建立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制度还需与其他相关民事诉讼辅助制度配套,这既需要改革完善我国律师收费管理模式,构建科学、合理、完善的律师费用支付模式,也要培育建立律师费用转付制度的诉讼环境,形成完整的费用分担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律师费转付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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