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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对财产权的证成路径探析

2023-12-07

西部学刊 2023年21期
关键词:罗尔斯财产权洛克

王 涛 许 峰

(1.青岛恒星科技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青岛 266041;2.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 266075)

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年11月16日—2002年1月23日,以下简称诺齐克)是美国哲学家、哈佛大学教授,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等,对政治哲学、决策论和知识论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最知名的著作是在1974年撰写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他从自由意志主义的观点出发,反驳了约翰·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一书。本文现就诺齐克对财产权的证成路径进行分析。

一、持有与分配之争

在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领域,关于何为“正义的社会”的问题,存在两个长期相互对立的思想流派。其中,美国哲学家诺齐克以复兴古典自由主义而闻名于世,被公认为“二战”后西方国家自由主义右派的代表性人物,他在1974年出版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提出“持有正义”的概念,主张个人的自然权利相比国家职能具有更优先、更根本的地位,个人基于正当原则而获得财产,除此之外,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被视为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左派则更强调平等,无论由于先天的出身、天赋能力,还是后天的教育、机会和社会环境等因素所造成的经济不平等,对社会成员的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都是一种威胁,因此经济自由在面对公正与平等时应当出做出妥协,“经济自由所造成的不平等必须在对社会最弱势的人有利的条件下才被允许”[1]。罗尔斯为“二战”后西方国家广泛实行的社会福利政策提供了强有力的辩护,诺齐克和罗尔斯便形成了自由主义内部的“持有与分配之争”。

诺齐克试图将自由理念贯彻到底,认为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权都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经济自由同政治自由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任何对自由的侵犯都是不正当的。在他那里,“entitlement”(持有)一词的直译为有资格、有权利的,即侧重于强调经济所有权。他坚决反对罗尔斯以差异原则来扩大国家功能,调节社会分配的观点,他认为差异原则将不断地干涉人们的生活,侵犯人们的经济权利。在他最低限度的国家里,分配只需个人与个人之间自然正当地进行,国家无权干涉。因此,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是能够被证明的,在这种国家中政府的功能及权力只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诈以及强制契约之履行等,也就是古典自由主义所谓“守夜人”式的国家。

诺齐克与罗尔斯二人的争论,是基于对“自然权利”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在罗尔斯看来,政治自由具有优先性,只有限制经济自由才能维护政治自由;而在诺齐克那里,经济自由特别是私有财产权是根本性的。诺齐克反对超出最弱意义限度的国家,而分配正义往往成为这类国家得以扩大权力和功能的理由。分配正义解决的是某人应得到什么的问题,而一般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提出一组原则,然后根据这组原则进行分配,比如前述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思想。但诺齐克认为,这样构思问题已经隐含着把本来不是某人的东西分配给他的可能,这必将侵犯到其他人的个人权利。他认为,分配问题其实并非国家把某物按什么原则分给个人,而是个人根据什么原则有权利拥有某物。因此,为了表明自己与其它分配正义论的区分,他用“持有”(entitlement)代替“分配”,提出了自己的“持有正义”理论。

持有正义主要关系到三个问题:第一,一个人如何有权利占取本来不属于任何人的东西,相应的是关于占取的正义原则;第二,一个人如何有权利拥有本来属于别人的东西,相应的是关于转让的正义原则;第三,当某人违反以上两个正义原则而持有某物时,如何对其进行矫正,相应的就是对不正义持有的矫正原则。

持有包括占取和转让。对无主物的占取根本上涉及私有财产权的确立这一问题,一个人如何可以拥有一件尚不属于任何人的东西?诺齐克首先考虑了洛克的劳动占有论,即人们若在一个无主物中加入了自己的劳力,即可将它变为私有。但诺齐克指出了这种理论面临的许多困难,比如一个人用一块无主的土地种出了苹果,显然他对这些苹果是有财产权的,但如何能声称他对这块土地也有财产权呢?人们应如何解决劳动对象和价值增值的问题?如何划定劳动形成的占有权利的边界?因此,诺齐克没有承认这种劳动占有论的有效性,转而探讨洛克提出的一个限制性条件,即“同时留有足够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2]1。但当今世界是一个资源相对有限的世界,无主物并不是无限多的,任何占取都有可能影响到其他人的状况,因此诺齐克将这个限制条件降低为“不使他人的状况变坏”[3]1。某种占取行为可以把他人带回占取行为前的基本水平,甚至高于基本水平,这种占取就是正义的,被降低的洛克条件就是诺齐克关于占取的正义原则。关于转让的原则,诺齐克认为凡是通过盗窃、抢夺和欺诈得来的持有都是不合法的,凡是通过自愿的交换、馈赠或转让得来的就是正当的。简单地说,转让的正义原则就是自愿的同意。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持有都是符合这两个正义原则的,比如历史上西方国家贩卖黑奴,这就引出对不正义持有的矫正,即矫正原则。综上所述,诺齐克的持有正义原则大致可以这样表述:如果一个人按照占取、转让或矫正的正义原则对某物的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这个社会总的持有(即分配)就是正义的。

从诺齐克的持有正义原则可以看出,正义地持有某物是每个人正当的自然权利,他以此来批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或译为效益主义)和福利国家[4]。功利主义只关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忽略了少数个体的权利。诺齐克称“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3]2。福利国家允许政府利用税收等手段进行再分配,这无异于窃取他人的劳动,同样侵犯了个人权利。

二、洛克条件和财产权

在诺齐克看来,财产权作为自然权利的证成依据是持有正义原则。“不使他人的状况变坏”的占取才是正义的占取,不以偷盗欺诈等损害他人的方式获得的转让才是正义的转让,国家不得以任何目的和方式侵犯个人正义的持有。可以看出,诺齐克的持有正义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否定意义的约束,一种绝对性、彻底性的限制,即任何人对某物的持有只要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就是正义的,最弱意义的国家的道德根据就是不侵犯个人权利。个人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边际约束严格限制一切行为,他人的权利限制着你的行为,也限制着国家的行为。所以这样一种原则是非模式化的,只要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任何人可以自愿进行任何转让与交换,也就是“以其所选给出,以其所择给予”。

最为关键的对无主物的占取的正义原则,即被降低的洛克条件,是诺齐克证成财产权的逻辑起点。前文提到,诺齐克认为洛克条件“同时留有足够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过于苛刻,因为现实世界是一个资源相对有限的世界,无论针对现存的数量巨大的人口,还是针对尚未出生的人口,个人占有某物并“同时留有足够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几乎是不可能的,无法为现存的私有产权制度提供足够有力的辩护。因此,诺齐克对该条件加以改造,他清晰地看到,个人对无主物的占有虽然影响他人占有和使用该物的机会,但可以用其他形式加以补偿。

这里举例说明。甲占有某块无主的土地后,使乙失去对该土地的占有和使用(这里明显并不符合洛克条件),然而乙无需为此苦恼,因为乙将从甲的私人占有中获得更高收益:1.甲雇佣乙,乙获得的报酬远高于他占有使用该土地获得的收益;2.甲改进生产工具,引进改良种子,使得该土地的农产品产量大幅提高,价格降低,乙从和甲进行的交易中获得更高收益。

诺齐克看到私人占有对他人的影响是多样化的,占有未必降低他人的收益,他将洛克条件弱化为“不使他人的状况变坏”,从而化解了洛克条件面临的现实困境。这里“他人的状况”指的是占取行为发生前的状况,也就是基本水平(这里先不讨论如何确定这一基本水平)。因此,“不使他人的状况变坏”就可以解读为不侵犯占取行为发生前处于基本水平的他人的个人权利。这是一个非常低的标准,但同时也是绝对彻底的。这里,或许可以提出这种反驳:这种处于基本水平的个人权利隐含着他人也有占取某物的可能及由此带来的他人自身权利扩展的可能性,而一个人的占取行为必定影响到他人占取的可能及由此带来的水平的提高和权利的扩展。

诺齐克认为,“如果人们强迫你在某段时间里做某种工作,或做无报酬的工作,那么他们就是在决定你要做什么、决定你的工作要服务于什么目的了。他们据此对你做出这种决定的过程使他们成为你的部分所有者,给了他们对你的一种所有权”[3]3。这里将引入一个概念——“自我所有”,科亨甚至认为这才是诺齐克思想的核心。洛克认为“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2]2,也就是说每个人拥有对其身体、意志、劳动力的占有权,他人不得对其进行人身伤害,不能强迫他为其他人的福利而牺牲他的生命、肢体与劳动,个人完全拥有其劳动。因此,从逻辑上说,诺齐克是以自我所有为道德根据,引申出被降低的洛克条件并得出整个持有正义原则,从而进一步证成财产权是人的自然权利。诺齐克想要表明的是,只要我们接受自我所有,即使最初都处于平等的水平,还是将走到一个不平等的社会,因为自我所有就意味着不同人有不同的能力。

三、自我所有和财产权

以上解读将诺齐克的财产权及洛克条件还原到自我所有这一点上,但这只能表明自我所有是财产权证成的一个必要条件,而要说自我所有是财产权作为自然权利的道德根据,还应当表明自我所有同时是财产权的一个充分条件。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从自我所有能充分地推出财产权吗?

自我所有首先意味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权力,基于这种最弱意义的自我所有权,我们首先对吸入的空气主张财产权,同时没有损害他人的权利,那么这种主张就是正当的。但是,如果假设空气是有限的,只能维持部分人的呼吸,那么任何对空气的私人占有都将威胁他人的生命,这种占有就是不正义的,也就是说当人们的自我所有权相互对立时,财产权将无法从自我所有权充分地推出,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自我所有是财产权的充分条件。从经验事实上看,每个人一出生就呼吸着空气,自然而然就对其呼吸的空气形成了财产权,那么是自我所有权在先还是对空气的财产权在先?如果没有对空气的财产权,生命难以维持,也就谈不上自我所有权。因此,独立于对任何外在资源的财产权而声张自我所有是没有意义的,两者在经验事实上密不可分。另一个难题在于,对于自然状态下的外界资源,将其预设为“无主物”还是“共有物”?显然,在诺齐克的理论中都是按“无主物”处理的,如果将其预设为共有物,那么诺齐克的论证就更显薄弱。

自我所有不能成为财产权证成充分条件的另一个原因在于,财产权的形成还需要契约、体制及环境等整体性因素的作用[5],这里举例说明。

张三身体好,李四身体残疾。张三通过劳动能够得到1单位的食物,够他生存。但是李四却有高超的智慧,能够指导张三,让其在同样的条件下得到5单位的食物。由于他的指导有方,张三答应给李四1单位的食物,因为李四不接受就会饿死,结果他答应了。但是现在还有一个王五,他与张三具有同样的条件,这个时候,他答应给李四2单位的食物,因此李四不指导张三了,来指导王五。但是随后又出现了赵六,他答应给李四3单位的食物,于是李四又指导赵六(假设一次只能指导一个人)。

由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李四在对自己智慧拥有自我所有权,同时不侵犯他人的自我所有,满足诺齐克的持有正义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形成多种财产权,但每一种具体的财产权却不是被自我所有这一条件单独决定,而是同时受制于大家的同意、分配的体制等整体性因素。也就是说基于自我所有,包括天赋、能力、劳动等,所得到的财产是受到环境影响的,某种具体财产权的根据在于多重因素,而不只是自我所有。

四、结语

诺齐克持有正义原则的核心思想是不侵犯个人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作为自然权利不受侵犯。持有正义原则作为一种低标准、否定性、绝对性的边际约束条件严格限制个人和国家的一切行为。符合这一原则的国家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国家的权力仅被限于防止暴力、偷窃和强制履行契约等保护性功能。因此,自我所有不能作为财产权和正义原则的最终道德根据,诺齐克在这个根本问题没有做出恰当的解答。可以说,诺齐克在根本问题上面临的困难是由他个人主义自由至上的立场所决定的,同罗尔斯的假然契约和原初状态相比,诺齐克以孤立的个人为逻辑出发点,预设一种绝对的自我,而忽视了像一致的同意、立约环境等整体性因素,由此证成的个人权利必然与任何模式不相容,而且由于任何权利都是外在相关的,因此在权利的根据这一问题上诺齐克无法立足于孤立的个体而做出恰当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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