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自然性”的“自由”
——福柯新自由主义治理术的陈述逻辑
2023-12-07田伟松
田伟松
(江苏理工学院,常州 213001)
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1926—1984年,以下简称福柯),法国哲学家、社会思想家,他在1976—1979年三个学期的法兰西演讲课程中涉及国家权力的问题,并以治理的合理性为名展开研究。福柯认为以合理性调管治理是国家治理技术学的现代样式[1]274。新自由主义治理术所依据的是被治理者的合理性,是作为“经济主体”的合理性。作为国家治理问题的晚近知识类型,福柯新自由主义治理术尤为受到学者的关注和研究,其观点差异性比较明显。值得注意的是,福柯所陈述的新自由主义治理术是认识模式或知识类型,而不是意识形态问题或对旧有资料的呈现。因此,梳理福柯关于新自由主义治理术的陈述逻辑将成为拆解该话题复杂性的一种必要工作。
一、市场“范式”
福柯指出,经济自由主义的题中之意是应该尊重市场的自然性。市场的自然性在于它具有复杂且不透明的特征,同时具有自发调节的机制,这就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看不见的手”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归根在于竞争,经济个体在竞争中为自身利益积极行动,却促成了更合理的价格和经济布局,无形中服务了经济整体。市场因竞争形成增速机制,这也是新自由主义治理术乃至一切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理据。尊重市场的自然性即尊重市场自由,尊重市场的现实。“让现实自我发展和前进,根据其自身的规律在它自己的道路上前进。”[2]37
就如何治理而言,一方面,新自由主义治理术反对政治规划干预行为,认为这是对经济自然性的误识,妄图以“看得见的手”进行治理。以国家管制治理时期(十八世纪)为例,重商主义国家为了避免粮食危机和饥荒,进行了一系列的盘算和干预,如限制耕作、控制储存、禁止出口和压低价格,但是这种积极干预却造成大规模食物短缺的结果。福柯以此表明,任何规划性干预都是对经济自然进程的破坏[2]26-28。与之类似,随后兴起的重农主义误认为政府拥有掌控经济进程的图表,进而能够依据图表进行治理[1]252。福柯指出,无论是重商主义还是重农主义都是背离经济自然性的治理模式。因此,立足于合理性的治理必然“取消了一种与国家及其主权相挂靠的政治理由”[1]251。
另一方面,新自由主义治理术反对放任自由主义,反对消极治理。尊重经济市场的自然性并不意味取消治理,任其野蛮生长,因此放任自由主义被批评为“自然主义者的天真”。实际上,竞争的自然性是指竞争主体动力的自发性,但竞争动力的自发性并不自然导出竞争机制。“竞争游戏、竞争机制以及它所被发现并看重的积极作用,都完全不是自然现象,都不是欲念、本能、行为等之间的自然游戏的结果。”[1]103因此,治理的任务就是建构竞争游戏,化经济自然主义的荒芜为理想的经济竞技场。在此,治理之“人为”与市场经济之“自然”以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相结合。市场经济的内容具有自发生成性,因此不能对其进行治理。治理的任务立足于形式,即通过设置精致的竞争机制营造市场经济内容自发生成的环境或空间。“竞争是一种形式化(formalization)原则。竞争具有内在逻辑,它有自己的结构。只有在这种逻辑得到尊重时,竞争的效果才能产生。”[1]103因此,福柯指出纯粹竞争为治理的唯一目标[1]102。治理的实质是把市场的竞争机制引入到国家社会治理中去,“新自由主义政府要对社会进行干预以使得竞争机制在每一时刻以及社会深度的每个点上都能发挥调节作用”[1]128。
所谓市场“范式”是福柯所进行的理想化抽象,并不是原初具有的自然背景。市场“是一种可靠的、极其精细的机制,但其前提条件是它能够很好地运转并且没有什么去扰乱它”[1]123。新自由主义治理术旨在依照市场“范式”进行国家治理。市场并不意味着它是国家社会中的一个独立王国,并受到国家的监督,相反由于市场王国提供了国家社会王国该如何治理的“范式”,国家要受到市场的监督。“新自由主义以一种规范性的内在原则取代了一种限制性的外在原则:市场形式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组织原则。”[3]140国家治理的合理性在于依市场“范式”进行形式的治理。因此,福柯接下来所要陈述的是市场机制的普适性问题,或者说从特殊到普遍跳转的问题。
二、homo æconomicus(经济人)
新自由主义试图以市场“范式”来引导治理,但市场“范式”中的竞争是经济利益的竞争,如果市场“范式”贯彻到国家治理中,如果竞争的机制仍能有效发挥作用,还需要从经济利益的视角去考察个体的行为。福柯于是分析了homo æconomicus(经济人)的概念,只有个体被当作homo æconomicus(经济人),通过其经济行为的可知性框架,治理才得以可能。“homo æconomicus,是治理与个人的接触面。但这并不完全意味着整个人的,整个主体都是一名经济人。”[1]224福柯进一步陈述了在国家治理框架下经济人的确立问题。
新自由主义治理术不可避免地涉及一个关键问题:社会主体进行行为选择的根本出发点是什么?它是利益!“这种不可化约的、不可转让的选择之原则,这种原子式的、无条件的指向主体自身的选择之原则,我们称之为利益。”[1]242主体的利益是不能再进行追问的终点,且具有自发性。利益主体遵循利己主义机制,但结果是利他的。“每个人的意志将自发地无意地符合于其他人的意志和利益。”[1]244在社会中,众多利益原子相互作用,实现了个人利益与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福柯指出这就是homo æconomicus的特征。福柯试图解决市场“范式”在国家治理中应用于主体的问题,并悄然地在“利益”与“经济利益”概念之间进行切换,对社会个体进行泛经济利益式的效益化勘察,通过一系列“转码”工作,论证经济人的可取性。
就社会个体来看,诸个体遵循“投入—产出”模式的经济运作。在人力资本方面,劳动者本身可以看作是一个企业,是事先进行一系列投资,最终获得收益的机器(非贬义)。人力资本需要在先天因素方面进行优生和遗传学方面的投资,在后天方面进行广义上的教育投资,诸如父母的喂养、陪伴,情感上的付出,学校教育,职业培训等。福柯进而指出移居问题同样是投资与地位和报酬的经济学问题,家庭出生率问题也可被视为传递人类资本的经济学问题,家庭的组建也被视为个体投入与家庭结合产出的经济学问题。总之,诸社会个体都在进行效益考量并自发行为,根据经济原理将促进整体人力资本的繁荣。新自由主义治理术面向的图景是建立普遍的企业社会治理模式,每一个体都是经济人(homo æconomicus),都是进行生产的企业家。
除此之外,福柯还从多个领域对主体进行了效益作为衡量标准可行性的分析,试图指出经济人模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在犯罪问题方面,犯罪者是进行犯罪风险成本与回报的企业。“罪犯绝对就像任何人一样。”承接以往关于刑法权力—知识装置的批判,福柯指出刑法政策应是对犯罪市场、犯罪供给的调节,因为试图完全取消犯罪是不可能的事情。但调节的尺度何在?福柯提出负需求来解决这一问题,实际上是通过消极需求的方式来限制犯罪供给的经济问题。我们无法消除事物的某些自然性要素,否则会在没有得到预期结果的同时反而付出额外的代价。福柯通过援引美国企业研究所这一机构表明通过成本与利润的效益标准衡量国家公共活动的意义。“经济网络构建将能够并且必须能够验证政府行为,评定其有效性,能够反对国家公共权力行为的滥用、过度、无效以及超额支出等。”[1]218-219政府被视为企业,政府行为被当作企业行为进行评定。“理性的、经济的行为模式是政府行为的基础和约束。于是,政府就变成了一种企业,其任务是将竞争普遍化,并以市场的形式为个人、团体和机构发明行动体系。这一策略运作的前提是认识论上的转变,即系统而全面地拓展对象的经济领域。”[3]143从以上分析得出,经济人作为个体是宽泛意义上的个体,包括事业法人、政府法人等在内。
经济人模式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但它仅仅是新自由主义治理术立论的中间环节,根本的问题尚未解决。常言道:人生全凭经营。每个人一生的付出和收获都能够以经济人模式来衡量吗?可以看到,经济人模式即使再宽泛,最终还是不能涵盖所有领域。它与复杂性社会的关系问题仍然没有澄清,因此福柯进一步引入了市民社会的理论。
三、市民社会
福柯认为新自由主义治理术反对国家以超越性的形式进行治理,反对国家以未来的救赎或国家福利为治理目标,但它又反对经济放任,坚持国家应积极治理。在国家干预与经济自治之间,新自由主义治理术通过一个中介解决了这一难题:作为经济利益和权利等因素蕴于其中的复杂集合体,它就是市民社会。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来看,作为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福柯默认市民社会的在先性,国家政府的理性被市民社会所限制。市民社会与经济的关系是问题的另一面,福柯试图论证经济人概念与市民社会的内在结合,或者说消除经济与社会领域的紧张关系。值得注意的是,福柯指出在治理术理论中市民社会同经济人都不是绝对实在的概念,而是属于治理的技术层面。市民社会的技术部署适合经济人模式的贯彻。“市民社会是一个治理技术学概念,确切说它是治理技术学的相关项,而治理技术学的合理措施应该以法律的方式与一种生产和交换过程意义上的经济相挂钩。”[1]261-262法律积极维护下经济人模式的展开就是福柯所陈述的新自由主义治理术的形式框架。“homo æconomicus与市民社会是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homo æconomicus是抽象的、理想的、纯粹经济学上的点,它填满了市民社会之深厚的、完整的、复杂的实在性。”[1]262市民社会与经济人的结合问题,是福柯论述新自由主义治理术的最后环节。
福柯从自然性出发对市民社会进行了分析:人总是在社会中生存,“社会与个人同样古老”。市民社会不是自主建立的结果,而是伴随着人类诞生以来的自然状态。与市场相似,在市民社会中,个体的幸福与整体的幸福之间存在互逆性,“我们是处于一种即时的增多机制中,其形式与纯粹的经济利益机制中收益的即时增多完全一样。两者形式是相同的,但是要素和内容是不同的。”[1]265市民社会中的社会纽带既不是经济纽带也不是法律纽带,而是经济纽带和法律纽带的载体,并因而克服“经济人”与“法律人”的分裂[4]。首先,市民社会中的利益不能化约为经济利益,因为个体还具有情感、道义等方面,因此福柯指出在市民社会中“存在一种非利己的利益,一种非利己利益的游戏,一种比利己主义本身更宽泛的无私利益的游戏”[1]266。其次,市民社会是权力的自然生发地,在市民社会中个体自发地综合在一起,权力自发结合并孕育了政治权力。市民社会中的权力先于政府形式的权力,再先于权利,因而取消了通过对权力及权利进行法律演绎展开的治理。
总而言之,市民社会要求不能违背其自然性进行治理。正如福柯对人口之自然性的分析所表明:“新的治理术形式的根本原则将是尊重这些自然程序,或者不管怎样考虑到这些自然程序,让它们运作或者和它们一起运作。”[2]315然而,市民社会不断发生变化并创造历史,其内在的动力恰恰是寓于市民社会中的经济纽带。它一方面能够通过经济利益的交互性发挥凝聚作用,另一方面它又因个体利己利益的凸显而具有拆解的作用。正是这双重作用使得市民社会自发形成的平衡被打破而进入历史,其结果是“不断地形成新的社会组织、新的社会关系、新的经济结构,以及由此而来的新的治理类型”[1]271。福柯试图表明,新自由主义治理术因是围绕嵌在市民社会中的经济纽带展开的治理而是可行的。“抹去社会和经济领域之间的边界并不意味着社会的终结,因为它产生了另一种地形。将经济约束纳入社会领域,将更高的效率与更低的成本结合起来,促进了‘社会的自主化’。”[3]147
四、结语
新自由主义治理术理论持谦卑的知识论,承认思想的局限,对社会的自发性给予尊重,以宽容的态度和多元的立场看待社会的未来:“在该社会中,各种差异系统要处于最优状态;在该社会中,要给予震荡过程以自由空间;在该社会中,要容忍那些少数个体和少数实践活动。”[1]230福柯把批判定义为“不被过度治理的艺术”[5],以自然性作为反抗一切非合理性治理的武器,从而设置了治理的限度,并把治理的基准留给从利益出发的原子式理性行为,其余留给社会自主发展。福柯在陈述新自由主义治理术的过程中隐约有赞赏的态度,但并不能视为福柯对新自由主义治理术持支持立场。此外,与其说新自由主义治理术是福柯个人主义的体现,不如说福柯视个体利益为反抗过度治理的堡垒,这也为福柯接下来1980—1984年关于自我治理的研究主题埋下了伏笔。福柯对新自由主义治理术的陈述提供了思考关于国家治理问题富有启发性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