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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网络赌博犯罪治理困境与路径

2023-12-06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赌场公安机关诈骗

刘 凯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装备资产处,辽宁 沈阳 110854)

一、引言

信息时代,犯罪的网络化趋势已不可逆转,以网络赌博、网络诈骗为主要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发展迅猛。“第四方支付”“跑分平台”“区块链”“虚拟货币”等网络时代新兴产物参与赌博犯罪,为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治理带来新困难,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社会的稳定、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了冲击,引起了我国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2022 年2 月,公安部打击治理跨境赌博工作第四次专题会议召开,会议指出2021 年度打击治理工作整体呈现压倒性态势,成为近年来打击力度最大、治理效果最明显的一年。[1]2022年3 月,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治理跨境赌博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在全国开展为期 6 个月的严打跨境赌博专项行动,坚决遏制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蔓延趋势。[2]2022 年11 月,公安部部署开展“清风 2023”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农村地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大要案件。[3]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赌博犯罪也逐渐呈现出新业态、新形势,“矛”与“盾”的对抗愈发激烈。面对网络赌博犯罪的发展趋势,从实战的角度出发,探究现阶段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挖掘侦查治理过程中所现的困境,从而实现网络赌博犯罪的有效治理。

二、网络赌博犯罪概述

(一)赌博行为的发展与变化

赌博活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古老的赌博方式主要以“斗鸡”等形式出现。[4]随着时代文明的进步,传统的赌博形式逐渐转变为“牌九”“麻将”等形式并流传至今。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人们积极追求更高标准的精神生活,赌博行为也随之逐渐增多,农村地区尤为凸显。1994 年,全球第一家网络赌场—互联赌场公司正式上线开始营业,赌博实现了从线下到线上的转变。[5]2023 年3 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5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报告》显示截至2022 年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较2021 年12 月增长3549 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5.60%。[6]我国网络的普及的同时,智能手机的应用降低了犯罪成本,为赌博犯罪的招赌引资的各个流程提供了便利,给我国犯罪治理带来新的困难。

(二)网络赌博犯罪的界定

回顾我国赌博犯罪的立法进程,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赌博行为细化分为赌博、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三种形态。2007 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正式将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单列为两个罪名。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共同犯罪的认定和相关证据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为应对网络赌博跨境化的最新形势,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跨境赌博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认定以及刑事政策的运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通过对既往法律规定的考察,我国相关法律文件并未对网络赌博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作出界定。网络赌博犯罪并非确切的法律概念,应当理解为利用网络实施开设赌场和赌博犯罪的统称。

三、信息时代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

为探究现阶段网络赌博犯罪的新特点,通过裁判文书网以“网络”“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对全国范围内 2019 年至2023 年间涉及利用网络进行赌博犯罪的刑事一审判决书进行时空维度的分析,并从中随机抽取了100 份裁判文书对涉案人员、犯罪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究。数据显示,现阶段网络赌博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时空跨度广、存续时间长

在时间维度上,网络赌博犯罪呈现“先上升、后下降”总体趋势,2022 年相关裁判文书数量大幅下降(图1),扭转了跨境赌博犯罪的上升趋势,网络赌博犯罪治理取得明显效果。

图1 2019—2023 年网络赌博犯罪裁判文书数量

在空间维度上,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突破了地域性的限制,国内外的任何地区均可能与网络犯罪相关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网络赌博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参赌人员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地等。由于涉网案件管辖的广泛性,裁判文书所呈现的犯罪嫌疑人涉及全国各地,与传统赌博的本地打击出现了根本性的差别。在2019 年至2023 年的5 年间,裁判文书的数量排在前四名的分别是广东省4584 份,浙江省4379 份,福建省3282 份,上海市2132 份,均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此类地区网络技术起步早,互联网企业数量多,容易滋生犯罪的空间较大,公安机关的网络侦查技术也随之较快发展,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技术支撑。

在存续时间上,在上述检索条件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了 100 份裁判文书并按其中的相关时间节点进行提取,以裁判文书中记载的被告人赌场开设时间、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为犯罪开始和结束的两端,对网络赌场的存续时间进行分析。此次提取的100 个案例中,网络赌场存续时间最长的时间为72 个月,最短的时间为30 天,平均存续时长为15.6 个月,存续时间较长,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

(二)文化程度低、犯罪人员年轻化

在此次随机抽取的 100 个开设赌场案件中共计涉及被告人298 人,经过数据清洗后共计获得257 个有效样本,通过对现有数据的分析,其中35 岁以下的被告人有202 人,占比78.60%,网络赌博犯罪的犯罪主体呈现年轻化趋势(图2)。自21 世纪初到现在,我国互联网行业飞速发展,恰逢此年龄段人员处于青壮年时期,接触网络的频率较高,对互联网技术也更加了解。

图2 被告人年龄比例分布情况

在从业情况方面,共获得有效样本110 个,其中无业、农民为90 人,占比81.82%。结合上文所述的犯罪主体呈现年轻化的特点,对于青年无业人员其社会支持水平偏低,容易存在好逸恶劳、拈轻怕重、依赖性强等性格缺陷[7],打麻将、牌九等各类赌博活动等成为一些农民的主要消遣方式,农村逐渐成了赌博活动的重灾区。[8]网络犯罪的虚拟性使得犯罪体现出看似行为简单但法律后果沉重,加之行为人本身法律意识淡薄,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容易走入犯罪深渊。

在文化程度方面,共提取232 个有效样本,其中被告人为中学以下学历的 69 人,占比29.74%;中学学历的103 人,占比44.40%,占比最高;受过高等教育的60 人,占比25.86%。中学及以下的占比为 74.14%,显示出此类犯罪被告人的受教育程度较低。受教育程度低使得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缺少有效的辨别能力,且成为赌博团伙的代理人员门槛较低,不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加之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容易成为赌博团伙的代理人员,而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被告人当中,多在赌博犯罪中负责网站维护等技术工作。

(三)技术手段新、犯罪模式多样化

在相关裁判文书记载的查证的犯罪事实中,可将开设赌场犯罪的模式大致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为代理模式,即以个人或者公司为主体成为境外赌场的境内代理人员,通过协助赌客进行上下分、投注、充值等工作以此来获取大量的佣金。佣金为赌客实际充值的资金 3%~5%不等,根据代理的层级不同,所获佣金的比例也不同。在此次分析的100 份裁判文书当中有74 份为代理模式,已经占据了开设赌场犯罪的大多数,其中60 个案件为个人代理模式,即通过个人寻找赌客或者下一级代理进行抽成获利。除此之外,另有6 个案件为了成为代理而创建公司,通过与黑灰产团伙相勾连,大肆招赌。第二种为自营模式,即自行搭建赌博平台运营的模式。在此次抽取的100 份裁判文书中,自营模式的共计14 份,即利用网络自行开设赌场的模式。此模式又可细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的赌场实际上“玩法”没有变化,只是将赌博的物理场所变更为了以QQ 群、微信群等虚拟场所,将现金支付的方式转变为以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进行赌博的支付。第二种形式以组成赌博犯罪集团为基本模式,通过搭建赌博网站等形式组建赌博平台,公司内部人员分工明确,犯罪的链条化形式明显。除代理模式和自营模式之外,其他12 份裁判文书中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被告人皆为赌博团伙散布在境内外的技术人员。境外犯罪集团以高薪收入等噱头诱骗我国公民前往境外务工,实则被胁迫成为境外犯罪集团的工作人员。也有境外赌博团伙在境内设立据点,由境内据点对赌博网站进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等犯罪帮助行为。

四、信息时代网络赌博犯罪治理困境

(一)实体要素与虚拟要素交织

与现阶段网络赌博犯罪时空跨度广、犯罪呈现跨境化的特征相吻合,实体要素与虚拟要素交织是现阶段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打击难点之一。在技术应用上,犯罪嫌疑人身处境内外使用各类技术手段实现“人机分离”,制作虚假身份。在抽取的样本中,使用小众聊天工具实施犯罪的概率逐年增高,尤其体现在犯罪团伙内部通联上。

信息时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要素不仅包括身高、体重、性别、年龄及指纹等实体要素,更多地加入了伴随犯罪过程和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如“MAC 地址”“IP 地址”“UID”等虚拟要素。这些虚拟要素作为“数据痕迹”对情报研判以及侦查取证提供了新维度。在大数据技术拓宽侦查途径的同时,反侦查行为也逐渐呈现智能性、专业性等特性。例如,在信用卡非法套现案件中,已由利用传统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的POS机套现,转变为利用具有不断变换商户名称的手机APP 套现。[9]在黑灰产业的帮助下,侦查实务中广泛存在着“IP 代理”“伪MAC 地址”“CDN加速”等方式干扰侦查视线。赌博集团通过黑灰产业购买银行卡、交易账号、通信账号等工具,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虚拟身份变化迅速,交流隐蔽,行为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加之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例如“Telegram”“Skype”“蝙蝠”等境内外开发的端对端加密通讯工具,嫌疑人相互之间只对虚拟身份有所了解,使得案件侦查的回溯取证存在困难。

(二)赌博犯罪呈现链条形态

传统赌博案件的参与人员相对单一,主要将赌客和赌场相关人员作为主要打击对象。在网络普及的情况下,赌博方式多样化的同时,参与赌博犯罪的途径也增加,较多学生参与到赌博资金流转犯罪活动当中,网络赌博犯罪所呈现出的犯罪人员年轻化,文化程度低的特征也促进了赌博犯罪链条的生成。

网络赌博犯罪与其他上下游犯罪结合,共同形成了成熟犯罪产业链条。这种多环节、多层级、呈链条状互联的新型网络犯罪可称为“链条型网络犯罪。”[10]在对相关裁判文书查证事实的分析中,代理模式是链条型犯罪的代表,裁判文书中所认定构成“开设赌罪帮助行为”的被告人均为链条型犯罪的组成人员。

网络赌博犯罪技术手段新、犯罪模式多样化的特点,使得网络犯罪的打击方式不同于传统赌博案件的双端打击。“人员链”“资金链”“技术链”是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大动脉”,是犯罪活动技术衔接、资金交割、人员勾结、环节相扣的必备要素,链条型犯罪各环节相互配合,使得赌博产业得以流畅运转。[11]赌博网站的服务器等核心架构大多置于境外,即便对相关技术人员、代理人员进行打击,也难以防止其“东山再起”。可见,在打击赌博犯罪的同时,对链条型犯罪的上游及其下游犯罪的治理存在较大困难,黑灰产业已经成为治理网络犯罪的一大阻碍。

(三)跨境合作存在诸多障碍

网络技术的发展扩宽了网络犯罪的广度,犯罪的跨境趋势明显,但长久以来跨境网络赌博案件作为网络犯罪打击的难点,受到境内外法律制度、地区政治等众多问题的制约。在跨境警务合作方面,由于赌博犯罪没有侵害到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并非国际社会认可的国际犯罪,在法律认定方面存在障碍。赌博集团扎根于境外,以缅甸、菲律宾等地为主要窝点,以赌博产业合法化作为庇护向我国大肆推广,另有犯罪嫌疑人参加赌博团伙后加入外国国籍,尽管我国刑法对于海外犯罪具有追溯力,但迫于国外赌场合法化的现实以及本国国民不引渡的法律原则影响下,对于境外窝点也难以进行打击。例如,2019 年5 月,缅甸议会颁布的《赌博法》允许在其境内的部分酒店开设赌场,允许外国人在缅甸赌博,这显示缅甸已经对外国人在缅赌博行为实现了合法化,赌博产业将成为各地经济收入的一大来源,警务合作难度加大。[12]

(四)资金流向错综复杂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的交易支付方式产生了较大变化。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而随之产生的第四方支付通过聚合融合各大银行的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端口,进一步提高了支付便利程度。[13]但在互联网支付方便生活的同时,也为网络赌博犯罪的资金流转提供了多种渠道(图3),给网络赌博犯罪的打击造成了困难。

图3 网络赌博资金流转简明示意图

自2019 年起,“跑分平台”开始进入大众的视野,以其操作简单,获利容易等特点吸引了众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到“跑分”当中,不乏众多高校毕业生和公职人员。在上述100 份裁判文书的分析中,受过高等教育的被告人中,有5 人在自行辩护中阐述“其刚刚大学毕业,手头拮据、因网赌来钱快而参与赌博。”

网络赌博网站通过自行搭建“跑分平台”或与“跑分平台”进行高度合作,建立抢单机制,使赌客充值的资金流转到“跑分人员”账户中后,进行二次资金流转,使资金流向变得复杂、快速且隐蔽。除此之外,为了使得赌客充值的资金外观上合法,也有赌场通过设立虚假电商网店,以购买商品的名义让赌客充值。还有的商店以低价充值话费、电费等生活类支出消费的噱头吸引顾客眼球,在顾客购买相关充值商品后到账较慢,实为将充值链接通过转化后发送到赌客处,由赌客将话费充值到顾客手中,实现赌资的洗白。

现阶段网络赌博犯罪已广泛地出现了虚拟货币入金方式。在虚拟货币参与赌博犯罪方面,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逐渐增速发展,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不可篡改性等基本性质被犯罪分子所青睐。网赌类案件的虚拟货币参与犯罪的平均金额差超过了诈骗洗钱,成为各类犯罪中最高。[14]由于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处置尚存盲区,中心化交易所和钱包运营商多数位于国外,我国公安机关通过中心化交易所调取证据需要履行相关合作程序。加之虚拟货币性质、处置等方面存在着较多的法律空白,境内外对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持不同态度,在涉案虚拟货币的冻结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困难,使得虚拟货币案件的跨境处置缺少司法基础。涉案团伙通过虚拟货币进行交易,逃避了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对全球的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了较大冲击。

(五)诈骗与赌博交叉融合

在对相关裁判文书的检索过程中,以赌博为外观以诈骗为实质的赌博型诈骗案件的发案量开始增多。赌博是利用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者博戏的行为。赌博行为的胜负应当取决于偶然因素,而赌博型诈骗是诈骗团伙借以赌博的形式进行自我包装[15],实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包装成赌博平台为手段,为了使参赌人员陷入认识错误而施行的诈骗行为,其结果及过程由于受到后台的人为操控,不再符合赌博的行为特征。由于涉诈赌博平台包装的迷惑性以及赌博行为本身的违法特性,赌博人员本身就怯于前往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赌博人员在赌博的过程当中也难以察觉到异常,即便察觉到赌博平台存在异样,也难以确定平台的实际性质,致使此类案件存在着大量的犯罪黑数。

五、信息时代网络赌博犯罪治理路径

(一)阻断网络赌博的推广渠道

在赌博犯罪跨境化、难以根除的形势下,治理赌博犯罪应当以事前预防作为根本手段。[16]阻断网络赌博的推广渠道是犯罪预防的有效手段。除境内代理的“粉商”推广模式之外,色情网站引流、小说网站引流、伪基站引流、直播引流等方式依然存在,需要公安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社会企业协同治理,阻断网络赌博的传递渠道。例如利用伪基站进行短信群发的推广方式仅依靠公安机关的事后打击无法取得预防效果,需要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对伪基站进行及时的探测取缔。除此之外,在对涉及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100 个样本案例的考察过程中发现,部分向社会公开的裁判文书并未隐去涉赌网站的域名,经过实际登录发现存在着已经破获的案件其涉及的网站仍然可以正常访问的情况,可见并未做技术上的限制。在境外赌博团伙难以根除的背景下,对涉赌网站的快速发现与快速封堵是极为重要的事前预防手段。在案件破获的同时,公安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与网信等其他政府部门、互联网企业协同配合,加大涉赌网站查封力度,使大数据技术的预测功能、数据挖掘功能发挥最大作用,全方位围堵网络赌博的传播途径。

(二)加强对链条型犯罪的打击治理

信息时代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黑灰产业也不断繁殖蔓延。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属于黑色产业,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帮助的是灰色产业,网络黑灰产活动通常指称具有一定独立性、常业性的非法牟利型网络违法犯罪。[17]在网络赌博产业链中人员引流、资金转移等方面无不充斥着黑灰产业链,但现阶段对于黑灰产业治理存在较大难度,尤其是灰色产业的治理,在立法上尚未明确规定这些行为的性质,例如收购大量账号进行引流吸粉等灰色产业所形成的产物既可以被用为合法途径用作商业,也可以用为非法途径成为犯罪的工具。由于其性质不明确,甚至参与其中的各环节行为人,有时也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18],导致此类产业极易容易成为互联网犯罪的帮凶。另外,网络黑灰产业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即便抓获了部分从业人员,对整个产业链的影响也不大,黑灰产业链的任何一个人缺失都可以被其他人所替代。因此,在链条型犯罪的治理上,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对黑灰产业的法律规制,实现打击处理的有法可依。同时,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黑灰产业链的识别,相关社会企业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加强对自身所开发平台的动态监测,协助公安机关对链条型犯罪进行全面的打击。

(三)提升公安机关合成作战的内部合力

网络技术的更新迭代加快,犯罪手段的变化速度也在加快,例如链条型犯罪在传统的黑灰产引流上,原有的多开模拟器使用频率开始下降,“云控平台”等云技术在聊天、引流、资金流转等方面提供了便利。在网络防控方面,美国“星链计划”的实施将对我国“互联网防火墙”和互联网安全制度以及网络犯罪的防控造成冲击。[19]由此可见,仅凭公安机关“单兵作战”的治理方式,难以适应网络犯罪的发展速率,始终追不上网络犯罪的变化速度。

信息时代的到来给公安机关应对网络犯罪提供了更精准、更便捷、更迅速的侦查手段,但实务中很多侦查人员在应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侦查时显得力不从心。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侦查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区块链”“虚拟货币”“云控平台”“元宇宙”等新名词、新技术的出现刷新侦查人员的认知,需要推动公安机关提升侦查能力,加大打击力度才能适应网络背景下打击赌博犯罪的新态势。第一,提高侦查能力。网络犯罪的技术性要求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的资源整合,逐步加强一线侦查员的数据分析能力,提高运用网络技术的综合水平。近年来,已经有众多互联网公司通过免费培训或者与一线执法单位、公安院校合作培训的方式联合举办了多期大数据分析与应用培训班,结合实务案例,对案件分析方法、案件规律等情形进行总结,在提高侦查员数据分析水平上起到了良好作用。另外,近年来部分省市公安机关开始大量招录大数据相关及计算机类专业大学毕业生,显出部分省市已经认识到警务信息化发展和应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高发的人才缺位,迫切需要更多相关专业人才加入公安队伍,提升警务大数据应用水平和网络案件的侦破能力。[20]第二,加大打击力度。在打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上,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在破获开设赌场案件后,并未对参赌人员进行打击,也未对背后的黑灰产业进行打击,如此对网络赌博犯罪的打击只能起到“治标不治本”的作用。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赋能合成作战,对各类资源的整合,强化各警种之间协同作战,实现对赌场、黑灰产业、赌客的多端打击。例如,2023 年开展的“清风2023”专项行动将赌博犯罪的治理重点集中于农村地区,切实打击了一批开设赌场、参与赌博的违法、犯罪人员,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赌博诈骗的发案率,起到了一举多得的作用。

(四)促成社会力量参与网络赌博治理的外部合力

在大数据背景下,公安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但基于多种因素的制约,部分地区公安信息化发展较慢,难以实现高效警务活动,难以应对违法犯罪团伙化、链条化、智能化、网络化的严峻挑战。与公安机关相比,金融企业和互联网企业拥有着资源优势和数据优势,协作发展的警企关系对于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意义重大。[21]可见,强化社会力量的参与,对提升黑灰产业链的发现能力,全面提升公安机关对互联网犯罪的感知,提升犯罪预防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强化公安机关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在日常的资金流动方面,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拥有着比公安机关更加及时的资金交易数据。在日常基础工作中加强与各大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对接,实现公安数据与社会数据的融合化分析。依托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起异常资金分析模型,分析犯罪规律,及时甄别异常的交易行为,发现潜在的“地下钱庄”“跑分平台”,同时建立疑似涉赌人员通报制度,实现内外协同化治理。

其次,强化公安机关与网络运营商的合作。当前我国应对网络赌博犯罪已建立起涉赌资金交易查控平台,但对于涉赌数据信息的共享方面缺乏相应的制度。在数据共享上,可通过结合运营商提供网络服务的优势,建立起大数据监测模型对用户上网数据进行分析,强化对涉赌网站的封控。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起全国范围内发现的涉赌刑事、行政案件的专门系统,实现对网站域名、IP 地址、APP 信息等相关数据共享,强化对参赌人员的落地打击。同时,强化公安机关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充分发挥互联网企业的资源优势。互联网企业作为大数据的前沿力量,拥有着数据、人才等多方面的优势,在网络赌博犯罪预警上应当提高公安机关与互联网企业数据资源的运用,借助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源进行研判分析,能够极大地节约警力资源,提高案件侦办效率。在证据调取方面,要提高互联网企业的调证效率。在网络犯罪中,众多的证据存在于互联网企业的服务器中,调取证据已成为涉网案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侦查实践中存在众多互联网企业调取证据难的问题,有时民警调取证据竟需要等待长达一周时间[22],导致调证成本高,效率低。为提升跨区域办案的侦查速度,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强化公安部门与辖区内互联网企业建立起畅通的沟通协作,提高证据调取效率。

最后,提升公安机关的国际警务合作能力。第一,借助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合作机制,全力打击涉赌诈骗案件。从公安部部署开展“拔钉行动”全力缉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头目骨干人员开始,2023 年8 月15 日至16 日中泰缅老四国警方启动合作打击赌诈集团专项行动[23],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得重大进展。如上文所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和网络赌博犯罪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着紧密的联系。赌博型诈骗以其高回报吸引了众多群众参与到“赌博”当中,既令参赌人员的“成瘾性”逐步增强,又令参赌人员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受害人,可见赌博型诈骗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极大。赌博与诈骗交相融合,虽然境内外对于网络赌博行为存在着不同的法律规定,但对于诈骗犯罪具有相同的打击目的。因此,在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方面,要注重网络赌博犯罪与网络诈骗犯罪两者的关系,借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东风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加强对赌博型诈骗行为的关注,全力打击一批赌博型诈骗案件。第二,加强跨境警务协作。作为人口大国,人口基数大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对我国网络赌博犯罪的治理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面对网络赌博的跨境形势,可通过参加、建立相关国际合作组织,在加强情报共享、电子数据远程取证、虚拟货币中心化交易所协助调证等方面下功夫,打通治理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堵点。

(五)加强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预防赌博犯罪和阻断赌博型诈骗传播渠道的有效方法。结合上文对相关裁判文书中参与群体的现实状况,大学生、无业人员、农村群体已经成为网络赌博违法犯罪参与度较高的群体,因此,对涉赌高风险群体应当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我国境内对于跨境网络赌博的反制体系主要为“宣教+打击”模式且主要以公安机关为主要责任主体,而公安派出所一直是我国公安宣传工作的主力军,在基层公安派出所的宣传工作中经常出现工作量极大但是宣传效果较差的现象。[24]宣传教育工作不能单纯只靠“发传单”“打广告”的老形式,应当积极顺应时代的发展,向数据要战斗力。借鉴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宣传的技巧和方法,充分发挥公安大数据技术的作用,以数据建模的方式,设定阈值分值,以高危涉赌软件下载量、涉赌诈骗网站的访问量等相关数据作为主要维度,充分发挥警企合作预警机制的作用,以实现对涉赌人员宣传教育的精准推送,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此外,结合涉赌违法嫌疑人容易“重操旧业”的特点,在基层公安机关办理涉赌行政案件时,应当同时向其进行赌博的危害性、赌博型诈骗的迷惑性的宣讲,开具类似于办理家庭暴力事件的“家暴告诫书”的形式的“告知书”,使相关人员充分认识到赌博的危害,以强化宣教效果,提升治理效能。

六、结语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时代给了各类违法犯罪的治理提供了“利器”,也给各类赌博犯罪提供了“温床”。面对新时代的网络赌博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犯罪治理也应当随之不断变化。“清风2023”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主动适应新变化、新形势,在公安部指导下,各地公安机关集中力量、整合资源、跨区协同,强化专案经营、集群收网,成效显著。面对网络赌博犯罪时空跨度广、存续时间长,文化程度低、犯罪人员年轻化,技术手段新、犯罪模式多样化等特点,在完善的法律制度指引下,进一步强化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以集合公安机关的内外合力的方式,促进社会力量的参与,减少取证的难点和堵点,加强警务合作,提升治理效能。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应当直面网络发展的大趋势,向科技、数据要战斗力,以“数据赋能”的方法强化事前预防,以“数据导侦”的战法引导侦查取证,充分发挥信息时代赋予犯罪治理的优势,全链条打击网络赌博犯罪,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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