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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磷酸钙市场乱象原因及监管对策分析

2023-12-03邓天然毛红祥

中国标准化 2023年3期
关键词:过磷酸钙乱象对策

邓天然 毛红祥

摘 要:近年来,随着上游磷矿石、硫酸等原材料价格持续攀升,国内多地农资市场上涌现出了大量质量不合格的“过磷酸钙”产品,严重扰乱农资市场秩序,给国家粮食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本文结合当前过磷酸钙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执行标准状况,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对策。

关键词:过磷酸钙,农资市场,乱象,对策

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03.027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haos in the Superphosphate Market

DENG Tian-ran1* MAO Hong-xiang2

(1. Yunnan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2. Chemical Product Supervision & Inspection Station of Yunnan Province)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ising prices of raw materials such as phosphorus rock and sulfuric acid, a large number of unqualified superphosphate products have emerged in the domestic agricultural material market, seriously disrupting the market order and threatening the national food security.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license administr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tandards for superphosphate products, the causes of these problems are analyzed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are offered for the regulation of the agricultural material market in this paper.

Keywords: superphosphate, agricultural materials market, chaos, countermeasures

1 引 言

磷肥是以磷为主要养分的肥料,是我国主要的化肥品种之一,磷肥的施用对作物生长和增产增收至关重要[1]。过磷酸钙是重要的传统磷肥品种,通常作为底肥,广泛施用于各种作物,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云南省是我国磷肥生产大省,目前有过磷酸钙产品获证生产企业近40家,主要为小型企业。近年来,随着上游磷矿石、硫酸等原材料价格持续攀升,国内多地农资市场上涌现出了大量质量不合格的“过磷酸钙”产品,严重扰乱农资市场秩序,不但损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还给国家粮食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这类“过磷酸钙”产品不是通过硫酸分解磷矿工艺生产的[2],而是用其他原料掺兑或冒充的伪劣化肥产品,通常假借执行企业标准或废止的国家标准,在市场上低价销售。这是化肥产品质量问题的新动向,且呈现蔓延之势,也给农资监管带来新挑战。本文结合当前过磷酸钙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执行标准状况,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对策。

2 生产许可管理和执行标准状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要求,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3]。过磷酸钙产品作为重要的农资产品,是《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2018版,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发证产品单元之一[4]。

《细则》规定的过磷酸钙产品定义为“以硫酸与磷矿粉反应生成的,以磷酸一钙和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产品。”并且规定:“按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生产的磷肥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细则》第三章第六条规定,企业生产过磷酸钙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原料破碎、研磨设备;硫酸、矿粉(浆)计量设备;混合设备(配酸设备、酸矿混合器);化成设备;硫酸贮槽等。若企业无上述生产设备或生产设备不全,其生产条件达不到《细则》要求,则企业不具备过磷酸钙产品生产条件。《细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过磷酸钙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为GB/T 20413-2017《过磷酸钙》。

GB/T 20413-2017《过磷酸钙》是过磷酸钙产品的现行国家标准,于2018年7月1日实施,替代GB/ T 20413-2006《过磷酸钙》,即2018年7月1日起生产的过磷酸钙产品应执行GB/T 20413-2017《过磷酸钙》国家标准。GB/T 20413-2017《过磷酸钙》中对过磷酸钙的定义为“以硫酸与磷矿粉反应生成的,以磷酸一钙和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产品”,与《细则》规定是一致的。與GB/T 20413-2006《过磷酸钙》相比,GB/T 20413-2017《过磷酸钙》增加了对水溶性磷、硫、砷、镉、铅、铬、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三氯乙醛等指标要求[5]。

3 问题及原因

近三年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过磷酸钙产品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为有效磷、水溶性磷、硫、包装标识等不合格。这些不合格产品中,大部分产品水溶性磷、硫远远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其中很多产品标注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或废止标准(如GB/T 20413-2006或GB 20413-2006)。通过摸排、调研,发现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3.1 掺假造假、谋取暴利

据了解,部分过磷酸钙产品生产企业并未按照《细则》和国家标准规定以硫酸与磷矿粉反应进行生产,而是以其他原料通过掺混、掺杂、掺假等方式生产,或以其他原料直接冒充过磷酸钙产品。具体情况有:用肥料级磷酸氢钙(俗称“白肥”)与磷石膏混合作为“过磷酸钙”产品,主要质量问题表现为水溶性磷不合格;在过磷酸钙产品中添加肥料级磷酸氢钙作为“过磷酸钙”产品,或直接以肥料级磷酸氢钙冒充过磷酸钙产品,主要质量问题表现为水溶性磷、硫含量不合格;在过磷酸钙产品中添加磷石膏作为“过磷酸钙”产品,或直接以磷石膏冒充过磷酸钙产品,主要质量问题表现为有效磷、水溶性磷不合格等。云南省的肥料级磷酸氢钙均是生产饲料级磷酸氢钙的副产物,虽含有较高的有效磷,但基本上都是枸溶性磷,水溶性磷极低,不利于作物吸收[6]。磷石膏是以磷矿石为原料,湿法制取磷酸的副产物,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有较大的影响[7]。这类原料的共同特点就是价格低廉。近年来,随着磷矿石、硫酸等原材料及终端产品持续涨价,巨大的利润空间诱使部分企业铤而走险,以价格低廉的肥料级磷酸氢钙、磷石膏等为原料制假售假,对过磷酸钙产品市场造成冲击。

3.2 寻找空子,规避监管

调研中发现,有部分企业(有获证企业也有非获证企业)认为,过磷酸钙产品标准GB/T 20413-2017《过磷酸钙》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所以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也可以选择不执行,因此有部分企業纷纷制定了企业标准,并按照企业标准进行生产。这些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明显低于国家标准(如缺少水溶性磷、硫、有毒有害物质等指标要求),产品名称包括了“过磷酸钙”“含腐植酸过磷酸钙”“含有机质过磷酸钙”“增效过磷酸钙”“生物活化过磷酸钙”“有机过磷酸钙”等。这些企业同时也选择性地忽视了《条例》和《细则》的强制性,甚至有非获证企业认为,执行企业标准的过磷酸钙产品不需要获取生产许可证,光明正大地进行无证生产经营。还有些获证企业仍然在生产销售标注执行标准为“GB/T 20413-2006”或“GB 20413-2006”的产品,美其名曰为“老标准产品”,以此规避监管。

3.3 偷梁换柱,乱象丛生

近年来,随着过磷酸钙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大,市场还涌现出了一大批五花八门的磷肥产品,这些产品均执行企业标准,产品名称包括“磷肥”“新型磷肥”“有机磷肥”“增效磷肥”“含腐植酸磷肥”“含有机质磷肥”“生物磷肥”“改性磷肥”等等。这些产品大多是以肥料级磷酸氢钙、磷石膏等为原料掺兑而成的,打着“过磷酸钙”的名义在市场上低价销售,误导消费者的同时,还加剧了磷肥市场的混乱程度。

4 对 策

针对上述问题和乱象,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化肥是“粮食的粮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聚焦农资市场,发挥相关专业机构技术支撑作用,对市场问题进行充分研判,全方位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对症下药、铁拳整治。

4.1 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

在对获证企业开展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过程中,凡是发现生产条件不规范的企业,督促企业整改,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停业整顿,涉嫌制假售假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现场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且无正当理由(如破产、转产等)的,均可认为涉嫌掺假造假:不能提供硫酸、磷矿等原料台账的;生产现场存放有肥料级磷酸氢钙、磷石膏的;缺少关键生产设施或设施损坏的(如缺少硫酸贮槽、混合设备、化成设备等关键设备设施;硫酸贮槽与混合设备处于断开状态等);未进行出厂检验产品即流入市场的或出厂检验记录中缺少关键项目(如水溶性磷含量)的;历年监督抽查中多次出现不合格,且不合格项目涉及有效磷、水溶性磷、硫含量等。

4.2 持续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市场专项检查,对掺假造假行为从严从重查处

2022年以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双管齐下:一方面,重点开展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涉嫌掺假造假的不合格产品从重查处;另一方面,开展市场专项检查,对涉嫌掺假造假的产品,特别标注执行标准不是现行标准或标注执行企业标准的“过磷酸钙”“××过磷酸钙”等产品加大抽检力度,一旦发现质量不合格,从严查处。同时,加强不合格产品的追溯力度,涉嫌无证生产的,按照《条例》予以查处。不论是销售企业还是生产企业,凡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相关责任。通过侦办一批过磷酸钙产品制假售假的案件,在行业内形成强力震慑,从根本上扭转当下过磷酸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利态势。

4.3 强化部门联动,加大应登记未登记产品查处力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农业主管部门联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农业主管部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8]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生产、销售应登记未登记产品时,及时查处并督促企业整改,对于生产企业不在辖区内的,移交生产企业所在辖区主管部门处理,坚决堵住化肥生产许可和肥料登记管理之间的监管漏洞。

4.4 加强企业标准质量检查,提升企业质量安全意识

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合格的准绳。但是一些不法企业却以标准做幌子规避质量监管,不仅企业标准失去了应有的先进性和科学性,甚至使个别企业标准还成了生产问题化肥的“保护伞”[9]。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企业公示公开的企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邀请行业领域技术专家对企业标准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凡是企业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重新公示和使用。对企业标准的监督检查一般包括标准的合规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等方面,尤其重点检查标准的合规性和科学性。标准的合规性检查主要包括:标准规定的产品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符合性;标准名称、编号、技术要求及包装标识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标准的科学性检查主要包括:技术要求能否真实全面反映产品属性;设置的功能指标及性能指标是否合理;指标对应的试验方法是否科学等。

4.5 加强落实化肥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规范经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10]要求,监督化肥销售企业建立化肥质量追溯体系,落实进货验收、索證索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制度,确保化肥产品销售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化肥销售企业对生产厂家资质、进货渠道、运输储存、验收状况、相关票据等均应有台账或记录,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11-12]。

4.6 加大宣传警示,形成监督合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广电部门等多部门联合开展监督工作,使监督合力形成长效机制,让假冒伪劣农资无处遁形:通过媒体、海报、现场宣传讲解等多种渠道,加大对非法、劣质产品宣传警示力度,提高企业质量责任主体意识和使用者对非法、劣质产品的辨别能力;严审农资广告,一律清除虚假农资广告,同时严厉打击流动商贩,还广大农民一个清朗干净的农资购买环境[13]。此外,引导广大农民朋友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增强维权意识,一方面,不要贪图便宜轻信小广告宣传和购买流动商贩兜售的肥料,另一方面,在购买肥料时,要向销售方索取凭证,使用后要留存包装物和少量样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5 结 语

农资产品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农资市场监管是农业生产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近三年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直致力推动上述监管对策付诸实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联动,探索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推动云南省磷肥市场秩序持续好转。本文在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对云南省磷肥市场专项整治采取的监管对策进行了总结,以供同仁参考。

参考文献

[1]王庆滨.磷肥的分类、鉴别、施用及在土壤中的转化[J].养殖技术顾问,2018(8):248.

[2]刘美霞,薛绍秀,张丹,等.过磷酸钙生产工艺概述及磷矿品质对工艺的影响[J].磷肥与复肥,2018(12):85-87.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Z].2019.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Z].2018.

[5]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过磷酸钙:GB/T 20413-2017[S].2017.

[6]刘一,徐世林.饲料磷酸氢钙副产物的利用[J].四川化工与腐蚀控制,2002(2):3-5.

[7]国亚非,赵泽阳,张正虎,等.磷石膏的综合利用探讨[J].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导刊, 2021(4):4-7.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Z].2022.

[9]宋继文.对假借企业标准生产问题化肥的探讨[J].化肥工业,2011(4):16-17+34.

[10]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Z].2015.

[11]符纯,华李江.建设农资质量追溯体系的现实意义探究[J].中国合作经济,2011(3):48-51.

[12]陈辉.浅谈农资销售市场存在的问题与监管对策[J].种子科技,2012(1):15-17.

[13]李红霞,张新喜.基层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7(13):292-293.

作者简介

邓天然,通信作者,本科,一级主任科员,研究方向为产品质量监管。

毛红祥,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化工分析、质量检验及质量管理。

(责任编辑:张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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