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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团体标准发布情况分析

2023-12-03姚亚萍龚璞王蒙周标胡崇高

中国标准化 2023年3期
关键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标准化

姚亚萍 龚璞 王蒙 周标 胡崇高

摘 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疫情预防和控制相关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化治理提供智慧。本文对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的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团体标准进行整理和分析,了解社会团体的参与情况和团体标准的发布情况,为社会团体发展和团体标准化工作推进提供数据参考。

关键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控制,团体标准,标准化

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03.007

Analysis of Association Standards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he COVID-19

YAO Ya-ping GONG Pu WANG Meng ZHOU Biao HU Chong-gao*

(Zhejiang Provincial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Abstract: After the outbreak of the COVID-19, social organizations actively participat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association standards for pan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roviding solutions for the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of major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association standards related to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he COVID-19 pandemic released on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standards information platform, to understand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association standards and provide evide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motion of association standardization.

Keywords: COVID-19,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ssociation standard, standardization

1 引 言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标准化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团体标准的法定地位,并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制定和执行团体标准[1,2]。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化治理提供智慧[3]。本研究基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的标准信息,通过对全国各省(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下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简称“新冠防控”)相关团体标准的发布情况进行分析,了解社会团体及团体标准化的发展情况。

2 资料与方法

2.1 资料来源

收集2022年8月30日之前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s://std.samr.gov.cn)疫情防控团体标准专栏备案的团体标准,剔除部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团体标准;按“新冠”“病毒”“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疫情”“消毒”等关键词对2020年1月1日到2022年8月30日之间发布的团体标准进行检索,补充部分未列入专栏的团体标准。

2.2 分析内容

对团体标准发布数量、发布内容、起草单位、公示情况和社会团体的备案公示时间、地域分布、首标是否与新冠防控工作相关等内容进行分析。

2.3 数据整理

使用WPS Excel对标准发布数据进行整理、统计和汇总分析,使用SAS 9.4对不同社会团体公开标准的比例进行卡方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3 结 果

3.1 团体标准发布情况

3.1.1 发布时间

截至2022年8月30日,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登记备案的与新冠防控相关的各类团体标准355项,其中,2020年发布256项(72.1%),2021年发布69项(19.4%),2022年发布30项(8.5%);发布时间主要集中在2020年2-4月,合计发布157项,占总发布量的44.2%。

3.1.2 发布内容

355项团体标准中,与各类场所、机构、环节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138项(38.9%),与口罩、防护服、面屏、眼罩等防护产品的生产、原材料、性能验证相关的84项(23.7%),与消毒剂、消毒技术、消毒设备、消毒资质评定、消毒效果验证相关的38项(10.7%),与采样技术、采样耗材、采样站建设、样本储存运输、核酸检测设备、检测技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质量控制、意外处置相关的26项(7.3%),与临床治疗、药物、影像、营养、医院建设和管理、医学观察、医疗废弃物处置等相关的26项(7.3%),与信息化数据要求和平台管理相关的18项(5.1%),与隔离、转运、隔离点建设相关的8项(2.3%),与额温计、紫外杀菌灯、红外测温系统等防控设备生产、安装、工程相关的6项(1.7%),与空调系统、垃圾处置和空氣质量等相关的5项(1.4%),其他内容还包括分餐管理4项,预防接种1项、流行病学调查1项。

3.1.3 起草单位

355项团体标准中,由企业公司为第一起草单位的167项,占47.0%,制定量最多的是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项,主要涉及防护服和口罩生产的材料标准。以行政事业单位为第一起草单位98项,占27.6%,制定量最多的是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3项,涉及信息化、医学观察、人员防护、消毒技术规范、流行病学调查、空调系统运行、样本溢洒处置等内容。以学协会为第一起草单位的90项,占25.4%,制定量最多的是肇庆市质量协会,6项,内容为防控工作指南。

355项团体标准中,参与起草的单位数量最少是1家,最多54家,平均为9.9家。有25项团体标准的起草单位为1家,包括6家学协会(7项),3家公司(3项)和2家行政事业单位(15项)。有154项团体标准的起草单位数在10家(含)以上,占43.4%。

3.1.4 标准公开情况

355项团体标准中,选择对外公开标准文本的186项(52.4%),不公开的169项(47.6%)。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公开率为64.0%,省級、市级、县区级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公开率分别是53.6%、43.1%、26.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2.77,P=0.0004)。详见表1。

经逐一查阅,186项公开的标准文本中,公开内容完整的169项,占90.9%;不完整的17项,占9.1%,不完整的情况包括:标准文本为报批草稿、内容乱码、页码不全、空白页、用发布公告代替标准等。从公开的标准来看,也存在封面无标准号、标准起草规则引用不当、标准格式要素不全、无终止线、终止线为虚线、终止线后有附录和参考文献等不符合GB/T 1.1要求的情况。

3.2 社会团体情况

3.2.1 社会团体的分布

有206个社会团体参与了新冠防控相关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其中经民政部和北京市备案可在全国范围活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53家(25.7%,53/206),制定团体标准100项,占28.2%;在全国24个省份的省、市、县区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地方性社会团体153家(74.3%,153/206),制定团体标准255项,占71.8%。广东省有50家社会团体发布99项标准,社会团体数和发布标准数均居各省首位。广东、辽宁、湖北、江苏4省的省、市、县三级均有社会团体参与新冠防控相关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各省团体数量及标准发布情况见表2。

3.2.2 首标发布情况

3家全国性社会团体,22个省的60家地方性社会团体发布的首个标准与新冠防控工作有关,占全部社会团体的30.6%(63/206)。其中2020年以前公示备案的26家,占41.3%(26/63);2020年以后公示备案的37家,占58.7%(37/63)。详见表3。

2020年以后公示备案的37家社会团体中,有18家社会团体在公示备案前发布标准,最长提前87天,最短4天,中位数31天;有19家社会团体在完成公示备案后发布标准,间隔最短1天,最长558天,中位数35天。

有22个社会团体,发布首标后暂未发布新的团体标准,其中2020年以前公示备案的5家,占22.7%(5/22),2020年以后公示备案的17家,占77.3%(17/22),均为地方性社会团体。有41家社会团体发布首标后继续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共发布404项,其中与新冠防控相关的团体标准74项,占18.3%,其他团体标准330项,占81.7%。

3.3 联合发布情况

有部分团体标准采取联合发布或联合归口管理的方式,如:深圳市标准化协会、东莞市标准化协会、汕头市标准化协会、惠州市标准化协会、佛山市标准化协会5家联合发布《口罩用熔喷法非织造布》团体标准。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和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共同发布《民用卫生口罩》。深圳市标准化协会、深圳市生命科技产学研资联盟、上海市标准化协会3家联合发布《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冠状病毒2(SARS-CoV-2)核酸qRT-PCR检测试剂盒质量评价要求》《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冠状病毒2(SARS-CoV-2)核酸qRT-PCR方法检测技术规程》2项团体标准。深圳市标准化协会与深圳市生命科技产学研资联盟共同发布《远程超声机器人诊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操作规范》。中关村标准化协会与中关村肾病血液净化创新联盟共同发布《血液净化室内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COVID-19)的防控规范》。中山市质量技术协会和中山市医学会共同归口管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现场管理指南》。上海纺织协会与上海市工商联纺织服装商会共同归口《一次性非医用平面口罩》。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业行业委员会和世界中餐业联合会中国服务委员会共同归口管理《中餐分餐制、公筷制、双筷制服务规范》。

4 讨 论

标准是科学技术和经验的总结,标准化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抓手,在支撑和引领疫情防控,推进依法与科学防控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4]。作为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团体标准以其制定机制活、制定速度快,技术指标高,能快速响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标准化需求,有效解决标准滞后、标准缺失等当前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5],因此成为新冠防控标准化智慧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研究发现,新冠防控相关的团体标准涵盖了技术指南、临床诊疗、防护用品、消杀技术、隔离管理、实验室检测、设施设备、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内容多样、丰富,符合团体标准满足市场属性的特征。在公司、企业的积极参与下,社会团体及时发布了大量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护用品团体标准,比如:《一次性使用儿童口罩》《民用卫生口罩》,为新冠肺炎防护用品的保障提供了标准化支撑[3];《企业投(转)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工作指南》《企业投(转)产医用口罩工作指南》,为企业短期内增加产能提供可能[3];《全自动核酸提取仪》《热成像人体测温报警系统技术规范》《模块应急传染病医院建筑技术规程》等,为标准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作用[6]。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发布的T/CAQI 159—2020《食品及食品包装表面中新型冠状病毒采样与实时荧光 RT-PCR 检测方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领衔起草、中英文发布、33家单位参与,包括3家马来西亚公司和2家中非友好合作社,在团体标准向国际标准推进和接轨上做了一些尝试。

有63家社会团体发布的首项团体标准与新冠防控工作相关,包括26家2020年以前备案的社会团体。有部分社会团体为了抢占团体代号而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备案注册,注册之后并没有开展标准化工作[7]。因新冠防控产生的标准化需求,让这部分社会团体启动了标准制定工作。在2020年以后备案的37家社会团体中,有18家发布标准时间早于社会团体公示备案时间,有9家在公示备案1个月内即发布团体标准,备案目标明确。借助于发布新冠防控标准积累的经验,有41个社会团体在发布首标后继续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后续发布的标准中81.7%与新冠防控工作无关。可见,因新冠防控产生的标准化需求促进了社会团体的备案和团体标准化工作开展。

《标准化法》第27条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1]。团体标准公开率不足,会导致消费者无法对非公开的团体标准文本进行评议,造成社会公众对团体标准质量的真实情况了解不足,影响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意愿,不利于团体标准的推广[8]。本研究发现,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相关团体标准的公开率为52.4%,高于研究报道的29.5%[8]。研究也发现,社会团体活动范围越大,公开标准文本的比例也越高,体现了不同级别社会团体对标准公开这一问题的认知和执行差异。但仍有47.6%标准选择不公开,部分标准虽然自称公开但公开内容并不完整,个别还有上传空白页、公示页的情况。可见,提高社会团体对标准公开的认识、创造鼓励标准公开的社会氛围并加强监督,仍是当务之急。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1],体现大多数成员的意志。研究发现,有43.4%的团体标准参与起草的单位在10家(含)以上,有部分社会团体采用合作建标,联合发布的方式加强开放和合作,广泛吸收借鉴同行业最新技术和经验。但也有25项团体标准由1家单位负责起草,吸纳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的程度有所欠缺。

标准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标准化工作包括“标准制修订-标准实施-标准监管”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9,10]。从目前的情况看,只有中山市医学会对2020年发布的6个团体标准进行改版修订,未发现有其他社会团体开展标准修订后换版。从公开的标准文本来看,也存在不符合GB/T 1.1要求的情况,急需规范。因此,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监督、评价和约束机制,加强对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引导,是摆在标准化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8,11]。

5 结 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产生的标准化需求促进了社会团体的备案和团体标准化工作开展。内容丰富的团体标准为疫情防控、防控物资生产、防护用品供应提供了标准化智慧。但也存在标准公开率不高,公开内容不完整,标准格式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建立机制,加强对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引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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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姚亚萍,硕士研究生,副主任技师,研究方向为卫生健康标准化管理。

胡崇高,通信作者,本科,主任医师,研究方向为卫生事业管理。

(责任编辑:袁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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