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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财税现代化要正确处理好八大关系

2023-12-01姚轩鸽胡肖肖

财政监督 2023年21期
关键词:课税财税中国式

●姚轩鸽 胡肖肖

中国式财税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构成部分, 二者是局部与整体的结构性关系, 加快财税现代化步伐有助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 由于财税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及其“枢纽性”重要地位和作用,中国式财税现代化便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目标之一。 不论是中国式现代化还是中国式财税现代化, 其共同特征都在于,是在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下的,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的,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不断将现代性价值嵌入中国社会制度(包括财税制度等)与治理过程的活动,其得失成败,直接关系国运兴旺之强弱与久暂。特别是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情势下,如何充分发挥中国式财税现代化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积极促进作用, 就成为具有重大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重要课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整体推进,正确处理好一系列重大关系。 推进中国式财税现代化同样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运用系统思维, 借助集成式整体化的思路去谋划和实施。 鉴于中国式财税现代化面临现实的复杂性、 实践的可操作性与未来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和需求, 当下和未来必须认真处理好中国式财税现代化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八大基本关系, 全面理顺征纳税人之间、 国民与国家之间以及各个重要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财税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和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充分发挥中国式财税现代化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特有功能与作用。

一、要认真处理好“聚财”与“聚福”价值导向之间的关系

“聚财”与“聚福”价值导向的财税现代化,尽管有一定的联系,但也存在根本的区别,呈现不同的重点,关系财税制度优劣与治理活动得失评价的终极效果。逻辑上,必须认真处理好“聚财”与“聚福”价值导向的关系,并以“聚福”——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利益或福祉、幸福与尊严总量——为终极价值导向。 换句话说, 评价中国式财税现代化的优劣及其得失成败,终极来看,要看是否有助于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利益和福祉、幸福与尊严总量的增进。 具体在征纳税人之间、国民与国家之间,要看是否敬畏和遵从 “不伤一人地增进所有人利益”之“帕累托最优原则”的价值导向;当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 要看是否奉行和遵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之“最大净余额”价值原则,同时能否辅之以自愿原则与补偿原则, 尽量减少对少数国民或纳税人利益的伤害。值得庆幸的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用好税、收好税、共享税”①的财税战略管理理念,并将能否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作为判断中国式财税现代化得失成败的终极标准, 其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值得期待。

二、 要认真处理好征税与用税的关系

就财政公共资金收支活动的本质而言, 征税是为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筹集公共资金,而公共资金使用的过程,就是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的过程,也就是实现财税终极目标——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利益或福祉、幸福与尊严总量的过程。 即“用之于民”的税收越多,政府生产和供给的公共产品也就可能越多;“用之于民之所需”的税收越多,政府生产和供给的公共产品性价比就可能越高,数量越多,越能增进国民的利益或福祉、幸福与尊严总量。 逻辑上,中国式财税现代化要认真处理好征税与用税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是中国式财税现代化的核心目标,也是可持续推进的动力源所在。 因为征税与用税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涉税权利与义务的交换关系。 处理好征税与用税的关系,意味着征纳税人之间、国民与国家之间以及其他涉税利益主体之间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和交换符合完全平等原则,非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和交换符合比例平等原则。 正如罗尔斯所言,因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善。 ”②要真正处理好征税与用税的关系,关键在于征税与用税权力的合法性及其对财税权力监督的闭环性与有效性,这是保证征税与用税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公正平等交换和分配的充要条件。

三、要认真处理好财税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狭义的财税法制现代化意味着财税规则的优化以及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形式的理顺,因此容易将财税制度现代化局限于表层化,将枝节性要素的优化作为中国式财税制度现代化的主要任务和奋斗目标。 而财税法治意味着,财税法律规范性文件“应该且必须”经过被管理者的同意和认可,而且在财税法治面前人人平等。 关于“法治”比较权威的定义,来自于1959 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大会,即法治是指“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奉行法治的立法机构的职责是要创造和保持那些维护基于个人的人类尊严的条件,这种尊严不仅承认个人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而且要求促成对于充分发展其人格乃是必要的各种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 ”一句话,财税法制形式一定要与财税法治内容有机统一,唯有此,财税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才能充分体现。 一方面,就财税制度结构而言,不仅有规则层面的“形式结构”,更有内容与形式的“基本结构”,内容即财税现代价值;还有财税价值、价值判断与形式规范的“完备结构”,特别是征纳税及其预算支出行为事实如何、财税现代化终极目标的“深层结构”。 因此,真正的财税制度现代化意味着,人们征纳税及其预算支出行为事实如何认知的科学化与现代化、对财税现代化终极目标认知的科学化与现代化、对财税现代价值认知的真理性,以及财税价值判断的正确性与形式规范的优良化与科学化。 另一方面,就财税法治现代化而言,不仅仅在于财税形式要素的“法定”,因为财税形式要素的“法定”, 不过是中国财税现代化的基本或最低要求。关键是,财税法定形式要素的优化,必须基于人们对征纳税及其预算支出行为事实如何与财税现代化终极目标的科学认知, 并能从真理性财税现代化价值,再通过正确的财税价值判断推导制定出科学优良的财税现代化道德规范,最后方可以此优良科学之财税现代化道德价值原则为导向,制定出科学优良的财税法治规范——实体法与程序法,进而促进财税法治的实质现代化,发挥中国式财税现代化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积极作用。

四、要认真处理好“税负谁负”与“税款谁用”财税正义的关系

“税负谁负”的财税正义意味着,国家要将财税负担即纳税义务,在不同纳税人之间、国民之间进行公正分配,实现财税的横向公正与纵向公正。 横向公正意味着相同的纳税人和国民,应该完全平等地承担财税负担;纵向公正意味着不同的纳税人和国民,应该比例平等地承担财税负担。 具体说,“税负谁负”——即纳税义务如何公正平等地分配,尽管也属于财税正义或公正的重要构成部分, 但从正义或公正的总原则——平等利害相交换行为之实质而言,征纳税人之间、 国民与国家之间财税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交换,才是财税正义或公正的核心与根本, 决定纳税人之间、征税人之间等涉税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利与义务交换的公正性与平等性。 预算公正同样如此,国民与国家之间财税权利与义务交换的公正, 决定国民之间、政府之间预算权利与义务交换关系的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程度。 一句话,中国式财税现代化必须认真处理好“税负的谁负”与“税款的谁用”,公正与征纳税人之间、国民与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交换关系。 事实上,这是中国式财税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标,也是评价中国式财税现代化得失成败的根本标准。

五、要认真处理好财税“中性”与“善性”的关系

就财税现代化的征税端而言,财税中性作为针对税收“超额负担”提出的一个概念,既是指国家征税要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也是指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进行干扰。 财税善性因此意味着,国家征税应有助于全社会和每个国民利益或福祉、 幸福与尊严总量之增进。 而且征税手段应是文明的,既遵从人道自由最高道德价值和原则,遵从平等、法治、限度与政治、经济思想道德价值和原则,也要遵从诚信、便利与节俭等重要道德价值和原则。 进而言之,中国式财税现代化之所以要认真处理好财税“中性”与“善性”的关系,是因为完全的财税中性在实践中是不存在的。纳税就其直接手段和结果而言,意味着纳税人可自由支配之财富总量的减少,经济自由度的缩减等;但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可从国家政府那里交换到他们自己不愿、不能、不值得生产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结果有助于自己利益和福祉之最大化而言,履行纳税义务又是非常划算的交易。 如果涉税权利与义务交换是平等的,即征纳对国民与国家两利, 就有助纳税人利益或福祉、幸福与尊严总量的增进,可满足国民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唯有财税“善性”最符合社会创建财税制度的初衷和终极目标,能最大限度发挥财税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特有的“基础性、支柱性与保障性”及其“枢纽性”等作用。

六、要认真处理好“量能”与“量益”课税的财税关系

就财税现代化的征税端而言,量能课税一般是指国家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能力课税”,即税收负担能力强的纳税人,应该多承担一些税负;税收负担能力弱的,则应该少负担一些税负;没有税收负担能力的,就可以不负担。 这是否能成为课税的基本原则,对纳税人是否具有说服力?学者侯卓等认为,量能课税的完整意涵包含纵横两个向度,将其与量益课税并称并不适当。量益课税要求税负应当按照每个人从国家获得的利益比例进行分配。 较之量益课税,量能课税具有多方面优势,且在新形势下量能课税的正当性更为充分。 逻辑上,获益仅为税负能力的来源之一,且其不必定型为税负能力, 量能课税已充分吸纳量益课税的有益成分并作了必要转化, 应成为财税公平的统一要求。

笔者认为, 将量能课税与量益课税并称并不适当, 因为量能课税是基于计税的可操作性需要提出,属于手段工具的技术范畴;而量益课税属于征税正当性的范畴,是国家政府征税的道德根据和理由。 固然,纳税人“获益仅为税负能力的来源之一”,并非纳税人获益的唯一要素,此外还有纳税人个体的才、识、力、命、德以及运气等要素,但公共产品却是纳税人获益的核心因素。 试想,纳税人个体的才、识、力、命、德以及运气等要素再优良,如果离开社会公共产品,诸如自然物质资源环境;人为物质资源——公共设施等的支持;自然人际资源——市场的支持,以及人为制度(道德与法律)资源的保障,纳税人个体又能创获什么财富,获得多少收入? 所谓的纳税能力,本质上反映的是个体借用公共产品和资源多少创获的财富,获得了多少收入而已。 就征税课税的根本理由而言,“量益或量能”课税,才是国家正当课税的根据和理由。国家征税关键在于所筹集的税款等公共收入,不仅能“用之于民”,更能“用之于民之所需”,即国家能为全体国民可持续提供高性价比、结构合理、数量充裕、合意性强的公共产品,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七、要认真处理好财税权力内外监督等关系

财税权力必须受到监督, 不受监督的财税权力,会动摇中国式财税现代化的结构与基石,侵蚀中国式财税现代化的制度根基。 因为“权利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和要求,义务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奉献和给予”③,权力合法性及其监督的有效性乃是保证权利与义务平等交换的充要条件。即财税权力合法性及其监督的有效性越强大,征纳税人、国民与国家之间财税权利与义务交换的公正平等性就越强, 征纳税人之间、国民与国家之间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交换就越符合完全平等原则,非基本权利与义务交换就越符合比例平等原则。 逻辑上,仅有财税权力内部监督,或者仅有财税外部监督,或者仅有道德与法的监督,或者仅有上对下的监督等,显然远远不够,必须财税权力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重,道德与法律监督并重,上下监督等并重。当然,财税权力的监督要真正有效,根本说来,有待“全过程民主制度”的尽快建成以及财税权力监督机制的“闭环化”,能实质性压缩财税权力滥用与寻租的时空与机会。

八、 要认真处理好财税单向诚信与双向互信的关系

单向财税诚信是指仅仅要求纳税人和国民给征税人和政府提供财税信息时要遵从“心口一致”和“言行一致”的诚信原则。具体是指,不论征纳税人,还是国民与政府,在中国式财税现代化进程中,既要时刻传达与自己的思想相符合、相一致的财税信息,也要时刻传达与自己的实际财税行动相符合、相一致的财税信息。双向财税互信则要求征纳税人、 国民与政府提供财税信息时都要遵从“心口一致”和“言行一致”的诚信原则,同样要时刻传达与自己的思想相符合、 相一致的财税信息,也要时刻传达与自己的实际财税行动相符合、相一致的财税信息。具体说,不仅课税信息的提供要遵从互信原则,用税信息的提供同样要遵从互信原则。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互信是和谐社会关系建设的基础。人无信不立,国家财税治理同样。而且唯有如此,中国式财税现代化或能避免“塔西佗陷阱”④风险的发生,有效防范中国式财税现代化过程中不确定性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国运的可持续兴旺。

总之,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是现代化价值不断嵌入社会运行规则与治理过程的活动,也是现代化价值不断嵌入财税制度规则与财税治理过程的活动;既有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中国国情的鲜明特色。 中国式财税现代化是中国式财税现代化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基础性、支柱性与保障性”等重要功能和作用。 中国式财税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实现其基本目标,充分发挥其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积极促进作用,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认真处理好上述八大基本财税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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