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我国适用无面额股制度的思考

2023-11-30张巧莉

华章 2023年4期

[摘 要]面额股制度担负着保护债权人、维护股东平等、利于公司融资三项功能,但市场经济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成果都表明,面额股制度的这些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反而滋生出更多问题。相对而言,无面额股制度不但弥补了面额股制度的缺点,而且更符合股份面额制度改革趋势。我国有无面额股的制度需求,具体体现为:具有理论基础并且利于扭转传统观念、真实反映客观现实、制度自身活力迸发等,是我国股份面额制度改革的方向。我国应当以低面额股制度为过渡,逐渐引入无面额股制度,强化董事会的权利并明确其义务,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无面额股定价机制保障股东权益。

[关键词]无面额股制度;董事信义义务;股东权益保障

一、面额股制度的功能检讨

根据有无面额记载,可以将股票划分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面额股是指股票上记载金额的股票,无面额股是指股票上不记载股票金额,只载明占公司资本总额比例的股票。与之相关的还有比例股和低面额股。比例股是指股票在法定资本中占有的一定比例,其数值会随着法定资本额的变动而变动[1]。低面额股是指股票的票面金额远低于其发行价格的面额股[2]。

立法者为面额股制度强加的保护债权人、维护股东平等、促进公司融资三项功能,使得公司资金的筹集、流通和分配都受到了严格限制。公司资金的筹集需要达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了维持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公司的资本皆被闲置,难以正常流通、创造价值;公司减资需要经过严格复杂的程序。

(一)保护债权人功能的破灭

立法者认为,在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的指导下,公司的资本可以通过票面金额和股票发行数量来确定,从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充足与公开,以此保护债权人利益,但这一目标并不能实现。

1.票面金额无法体现公司资产

依据票面金额计算而来的公司资本总额只是一个记载于公司章程的静态数字,而公司经营和市场变化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与票面金额没有关系。法律无法规定也无法预见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情况和资产状况,通过这一制度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只是立法者的一厢情愿。而且,票面金额本身不是发行价格,也非股票市价,更不体现公司市值,按照票面金额将为市场和债权人传递错误信息,误导大家的判断。

2.债权人不关心股票发行价格

债权人并不关心股票以何价格发行,只關心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获得了多少资产以及公司偿债能力如何。在实践中,股票发行价格都是一元,这样就无法通过票面金额来计算融资金额,进而也就无法确定公司资产总额。而公司的偿债能力取决于它的变现能力,在会计学上体现为多个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资金周转率等。显而易见,在众多指标中,没有一个指标是票面金额或与票面金额有关。

(二)维护股东平等功能的破灭

1.法律规定不平等

面额股制度对股东平等原则的设计,为与日后实践的冲突埋下了种子。同股同权是保证股东出资平等的体现,但是我国允许股票溢价发行,这一规定本身就已经打破了股东出资平等。为了维护股东出资平等而设置的“同次发行同股同价规则”也在实践中遭受挑战。面额股制度不再具有保障股东出资平等的可能性。本来是为了保障股东出资平等的面额股制度,反而阻碍了股东之间实质平等。

2.由公司市值决定股票价格

公司股票价格是受公司市值决定的。在不同阶段,公司的市值不同,成为股东所需要支付的对价也不相同。对于公司而言,在初创期的价值往往最低,风险最高,市值最不稳定,因而股票价格也就最低。随着公司发展壮大,公司的市值也会逐渐提高,股票价格也会随之上涨。因此,面额股制度并不能发挥维护股东平等的功能。

3.人为造成股东出资双重标准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是在面额股制度下,股东出资被人为分成了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两个部分,在公司章程范围内的部分被称为股本,超出部分被称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公司法》对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出资、分配、返还等规定并不一致,这也导致股东和债权人为了谋取利益而利用这一漏洞,造成了不必要的纠纷。对股东出资的人为划分,不但增加了会计确认与计量的繁复,还容易引起对不具有财务分析能力的投资人与债权人的误解,混淆对资本的认识。

(三)便利公司融资功能的破灭

1.限制公司融资空间

公司在经营困难时通常亟需增资扩股,但是,由于面额股制度的限制,公司往往难以在资本市场融资,从而加剧公司融资困境[3]。金融机构在面对处于经营困境中的公司时,依然难以伸出援手助其渡过危机。公司要想在资本市场融资,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减资决议,或者作出修改公司章程、降低注册资本额的决议,之后还需要完成编制财务报表、向债权人通知公告、申请变更登记等程序。然而,这样的程序必将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经济资源。如果公司想要通过民间借贷手段缓解资金困境,也会由于融资手段有限而缺少谈判筹码,因而间接加剧了企业的融资困境。

2.无法满足公司个性化融资需要

面额股制度不仅不利于危困企业走出资金短缺的困境,而且剥夺了绩优公司与知识密集型高新科技创新企业在面对激烈残酷的市场竞争中,想要通过灵活多样的股权融资策略、竞争营销策略筹集资金的可能。

二、无面额股制度的优势

(一)理论基础与价值变化

1.禁止折价发行没有理论基础

面额股制度保护原股东的股权不被稀释的作用是有限的。当公司需要融资时,如果股票发行价格高于票面金额,那么,票面金额是没有意义的。如果股票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那就意味着公司在贬值,对于原股东来说保护过度,对于新加入的投资者则是不公平的。

2.消除股东出资非同质性

由于面额股制度的存在,股东出资被分为两个部分,而法律对于这两个部分的规定并不相同,也就意味着同为股东出资却有不同的法律后果,而出资无法明确地划分出界限,因此会导致对股东出资的人为操纵。但这是不恰当的,因为公司股份应当平等,股东获得公司股份需要支付的对价也应当平等,股东出资应当具有同质性。

3.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无面额股制度的首要优势即在于便于公司融资。采用无面额股制度后,融资流程简化,资本重组和增资扩股成本降低,使公司融资更为顺畅[4]。尤其是对于正在经历经营困境、急需通过融资渡过难关的企业来说,如果不能发行低于票面金额的股票,就无法吸引投资者,毕竟投资者不会购买处于困境中公司的股票,这会使企业融资更加困难。

(二)真实反映客观现实

1.如实反映公司价值

每一股无面额股股票的价格都由公司市值决定,真实反映公司资产的每一份的份额价值,尤其是当公司经历困境时,不会对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误导。结合股票市场以及其他公司信用机制做出的评估判断,能够使得对公司的评估接近真实,而且也是对“投资者自负其责”的现代商业规则的贯彻。

2.比其他制度有优势

相对于低面额股制度来说,无面额股制度更具有优势。低面额股本质上属于面额股制度,其可以随着公司融资的需要而将面额降得很低,当面额趋近于零时,低面额股也就难有存在的基础了[5]。若要先减资再增资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额则需要经过繁琐的会议、公告、变更登记等程序才有可能得以实现,因而低面额股制度并非最有优势的制度。

3.财务处理简化

在無面额股制度下,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具有同质性,不必将其分别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股东的出资法律地位平等,财务处理一致,可以平等参与股权置换与股利分配,在逻辑上更加合理,也不容易引起歧义。

(三)制度自身活力迸发

1.利于创始人掌握控制权

企业的创始人虽有创意却缺少资金,投资人为了赚取收益,会将自己的资金投入企业。创始人希望自己在公司中能够保有控制权,而投资人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也希望创始人能够继续掌控企业,使企业走得好、走得远。无面额股制度能够通过股票发行价格的不同,给予创始人既能够融资,又能够保有控制权的路径。

2.股票合并与拆分更加便捷

在面额股制度下,公司资本总额是由股票面额与股票发行数量相乘得来。当公司拆分或者合并公司股份时,必然涉及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公司资本总额则需要随之发生改变。而无论增资还是减资,都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而在无面额股制度之下则不存在这些问题。公司通过股票的合并和拆分,可以向市场传达不同的信号。股票合并会使股价提高,股数减少,这种情况适用于股价被低估和股票流通性不好的情形。股票拆分会使股价降低,股数增多,股份被稀释,这种情况会释放公司发展前景良好的信号,激励投资者的信心。

3.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可以建立新的分配机制,发展员工持股制度,对业绩优秀的员工进行股权奖励,为员工进步和公司发展注入新动力。通过发行无面额股,可以为优秀员工带来经济激励,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捆绑起来,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避免员工短期离职风险,发挥优秀员工的人力资本价值,从而为公司赚取更多利润。

除了上述内容外,无面额股制度还有定价更为灵活、实物出资时难以估价的财产不必追求掺水股责任问题、根据企业情况采取更为灵活的股权架构、促进信用观念优化等优势。

三、无面额股制度的适用

(一)无面额股制度选择

1.采取无面额股制度

与低面额股、比例股相比较而言,无面额股更彻底、更完善。面额股制度的本质其实是一种股价发行的限价机制,无论面额规定为何,都是一种限制,都与市场经济对于自由与效率的价值追求相违背。而在我国实践中,公司发行股票的价格大都为一元,价格已经很低,但这依然不能满足我国公司的融资需要,而放开限制,将定价权交给公司才是一步到位的规定。

2.低面额股制度过渡

股份面额制度的改革存在两条路径,一是通过董事商业判断确定,二是通过立法排除和列举限定。这两种路径在本质上反映了股份面额制度是以赋权性规则选择尊重契约自由,还是以强制性规则予以严格立法管制的区别。改革如果过于激进,容易产生负面效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从面额股制度向无面额股制度过渡是当前比较可行的办法。在无面额股制度完全落地实施之前,可以采用低面额股制度进行过渡,并且采用面额股与无面额股制度并行的双轨制。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任意选择,以优化自身股权结构。至于公司变革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则是时代变化洪流中想要生存与发展的不可回避的选择。

(二)董事会的权利与义务

1.董事会决定发行价格

在面额股制度中,赋予董事会发行定价权,由董事会根据商业判断规则自主决定发行价格。在没有欺诈或者故意高估的情形下,董事会对于股票发行价格享有最终决定权。董事会在经过股东的审批或者章程的授权后,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融资需要决定股票的发行价格、会计账户设置、股利分配等事项,至于公司账务中是否使用股本与资本公积、章程中和发行时是否写明票面金额、股利以何种方式分配等后续的细节问题,则随之改变。

2.董事信义义务

在扩大董事会权利的同时,需要完善董事的信义义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有对股东负责的义务。当股票发行价格低于上一次发行价格,并且有可能稀释股东股权时,股东大会可以要求董事会出具价格确定报告,在其中说明定价的影响因素,以及本次发行对于股东利益的影响,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与决策权。

(三)股东权益保障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防止管理者牟取私利,为投资者和债权人释放清晰的信号,发挥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稳定的作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做法是:第一,信息披露主体做出同意诚信公开信息的承诺;第二,明确信息收集和处理的规则;第三,明示信息公示方式和范围。为了信息披露制度的落实,需要为不愿意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或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设定责任。

2.完善定价机制

无面额股制度只是规定股票发行价格不再受到限制,而不是定价机制不再受到限制。无面额股在定价时不需要受到特定价格的约束,而是以公司市值为基础,在定价时以充分的信息披露为前提。例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了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第38条规定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四)其他相关事项

对于特殊行业,如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依然保持其现有的资本制度。针对渴求资金、前景良好的特定行业,如高科技产业、国家利益相关的行业等,予以支持和优待。

结束语

立法者将股票票面金额的平等作为维护股东出资平等的依据,这一想法本就虚幻,面额股制度在经过实践的检验之后已经证明了自身的缺陷与引发的问题。立法者所强加的保护债权人、维护股东平等、便利公司融资的功能皆走向破灭,面额股制度的合理性基础被逐渐消解。无面额股制度摆脱了本不应负担的功能,回应了理论基础和价值选择,体现了我们正确认识股份面额制度的观念改变,并且分析了无面额股制度的优势。我国未来应当由面额股制度向无面额股制度发展,在新制度全面实施之前,通过低面额股制度进行过渡。对于无面额股制度的具体落实,需要扩大董事会权利并且明确董事信義义务,同时应当结合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合理的定价机制来保障股东权益。

参考文献

[1]王心茹,钱凯.公司资本制度功能转变背景下无面额股的引入[J].西南金融,2018(11):50-56.

[2]朱慈蕴,梁泽宇.无面额股制度引入我国公司法路径研究[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25(02):57-69.

[3]卢宁.股份面额制度的式微与无面额股的引入[J].东岳论丛,2018,39(09):174-182.

[4]官欣荣.论我国无面额股制度之推行[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05):59-64+70.

[5]林凯.再论无面额股票的功能与引入[J].时代法学,2021,19(06):15-26.

作者简介:张巧莉(1999— ),女,汉族,甘肃武威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