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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式”课堂在行政法教学中的运用及其展开

2023-11-30陈昶

华章 2023年4期
关键词:行政法循证课堂

[摘 要]“辩论式”课堂是一种互动性和交流性显著的教学形态,是辅以教学质量提升的创新模式。在行政法教学中引入“辩论式”课堂既有助于激发学生的辩论思维,也有助于丰富行政法教学氛围。推进“辩论式”课堂在行政法的教学运用,须建立循证化的“辩题库”、健全“辩论式”课堂的运行规则、适度增加“辩论式”课堂的教学保障,实现以辩促教、以辩促学之长远目的。

[关键词]“辩论式”课堂;行政法;教学;循证

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推动着辩论的形成,其在历史和岁月的长河中栉风沐雨、熠熠奪目,发挥着显著的社会促进作用。辩论是借助思想和观念之碰撞,最终达成“明理”“认同”之鹄的体系建设,聚焦差异化观念下的求同存异,最终要实现共决、共治。公元前3—6世纪,东西方的辩论者就已经不约而同地在辩论中形成一些共性,辩论不是为了争辩而论,而是走向治理之论或策论[1]。

基于语汇的对比视角,辩论(debate)一词明显区隔于讨论(discussion),通常而言,讨论注重不同观点的沟通与交流,强调观点的相互传递,而辩论则强调不同观点之间的对抗性[2]。因此,辩论的对抗性和观点的交互传递性更为强烈,对彼此观点的认可度也越高。在教育教学领域中,于行政法学课堂引入“辩论式”模式无疑是一种思维对话、互通思考的教学模式之创新,对于以思辨、论辩为基础性要素的法学教育而言,这种“辩论式”课堂在丰富课堂形式、扩容课堂内容、助力教学氛围、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现实意蕴是不言而喻的,不失为法学理论与实践探索融通耦合、辩证推进的重要教学尝试。

一、“辩论式”课堂的主要释义

“辩论式”课堂作为一种教学方式的创新,是围绕“辩题”所展开的。辩题,即辩论的主题,通常是辩论的双方或多方进行思想碰撞、言语交锋的现实议题或者有辩论价值的现实问题。一般说来,辩题具有可辩性、现实性和逻辑性三大特征。可辩性意味着辩题的题目设置往往是一币两面,即所谓的“同一议题、两种立场”。对于一个成熟的辩题无论从何种角度和立场来考辨之,均有一定的意义和道理;辩题的中心思想是明确的,而非在内容上具有模糊性;辩题的设置不能出现常识性错误。就现实性而言,综合诸多“辩论式”课堂的展示情况来看,几乎所有的辩题都是与现实相结合的,既可以是源于现实的某个真实案例,可以是某个案例为背景和依据所映射而成的议题,还可以是依托教材、辅导资料所提炼而成的一个辩题。总之,辩题源于实际而不能脱离实际。

首先,辩题的逻辑性意味着如果拟设置一项辩题,则首先考虑到该辩题符合常识常情常理,符合我们多数人接受和理解的范畴,具有真实性,是与现实相通的,而不是一项“伪命题”。其次,辩题的设置与选择应当有利于辩论者从中发掘可辩论的内容,即争议焦点。如果难以辨别出辩题中的争议焦点,即便该辩题在内容和结构上是合理的,由于其可辨识性较低,因而辩题本身的可辩价值也是有限的。所以,只有辩题的争议焦点能够一目了然、清晰可见,双方或多方辩论者才能有的放矢,方可做足举证、质证等交锋对抗的充分准备。

“辩论式”课堂的表现形态往往有两种,第一种是以课堂辩论赛为主题的课堂活动。课堂辩论赛系指任课教师通过某种方式,选择并决定某一辩题,由学生组成辩论队进行的比赛。课堂辩论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辩论式”课堂形态,这和常规的辩论赛在赛程设计上具有很多相同点。另一类是随堂辩论。作为师生课堂互动和学生课堂对话的重要表现形式,随堂辩论即任课教师在具体讲课过程中对某个现实热点、难点向学生发问,由学生现场回答。这种回答由于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答案也并不固定,因而允许学生之间相互发问、反驳、质证。值得一提的是,随堂辩论不具有课堂辩论赛在时间、程序上既有的辩论规则。有时候,随堂辩论很可能因为学生之间观点的碰撞和争议而容易情绪化,让辩论本身的思想对话失去应有的理性。因此,在课堂辩论赛中,任课教师应根据现场情况,准确掌握、调解辩论氛围,实现“争辩”而不失“和气”。

二、行政法教学中引入“辩论式”课堂的必要性

就法学类专业学生的培养要求来看,无论是研究生培养还是本科生教学,都在反复强调和注重一个基本目标——“学以致用”。事实上,书本知识只有与实践接轨,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同频共振,知识才能迈向实践,形成转化,产生具体的动力。行政法是法学体系中的重要板块,涉及行政主体、行政权(配置、实施、监督救济)、行政程序、行政行为等事项。从具体授课类目来看,又包括行政法概述、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内容。任一类项目均涉及大量的案例,因而行政法学往往是辩论中的主要辩题来源。那么,在行政法教学中引入“辩论式”课堂有何现实意义呢?

(一)有助于激发学生的辩论思维

从教学目的来看,研习行政法一方面是积累行政法学专业知识,知法、懂法、守法而又能用法。用法是知识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在规则意识下的能动操作,即运用行政法学知识来识别、分析、研判和解决具体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夯实辩论思维的实际需要。辩论思维无疑是法学类学生应当且必须具备的基本功。辩论是法律实务的一项“必修课”,大量的教学案例和就业实例充分表明,法学学生在求学期间会在课堂、课后有意识地塑造辩论能力、涵育辩论思维、提高辩论技巧。高校针对法学专业举办的诸如“模拟法庭”“某某杯辩论赛”等,亦是对法学学生辩论素养提升的重要机制设计和保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就业实践中,不少法学专业的学生选择法院、检察院、律师等领域工作,这些职业的工作属性决定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甚至专业化的辩论技能。譬如,律师的法庭辩论不仅是对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也是彰显其职业精神和能力的重要指标。工作职业对学生辩论素养的实质要求,影响着学生相应能力的提升,也对“辩论式”课堂在行政法教学中的运用提出了新要求。

(二)有助于丰富行政法教学氛围

教学氛围是评价教学活动及其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描述的是任课教师在语言组织、讲授方式、精神状态以及学生课堂参与性、课堂专注度的实际情况。对于良好的教学氛围而言,可以有效调动师生的课堂互动性,同时提高教师讲课风貌和学生良好的听课效率。之所以认为“辩论式”课堂在行政法教学中具有促进教学氛围的作用,一方面是因为专门的课堂辩论赛是需要前期的精心准备的,辩论的双方选手在辩论场上应当保持高度集中状态,针对对方辩手的发问、陈述不断思考,调整自己的辩论语言和思路。精彩的辩论现场也会吸引现场观赛的其他学生。可以说,课堂辩论赛是全体学生积极参与的行政法教学活动之重要表现。

就随堂辩论而言,虽然其不像课堂辩论赛那样需要有若干的前期准备和必要宣传,但随堂辩论由于没有设置参与门槛和要求,所有课堂中的学生都可以积极参与到辩论当中,都能够凭借自己对临时辩题的认知和理解,表达自己的看法,与其他参与人擦出思想的对话火花。因而这种辩论模式的参与度是非常高的,并且参与的方式比较灵活,既可以是小组之间的辩论,也可以是个体之间的回应。事实上,只要参与的人数众多、辩论声音多元,无论其提出的观点是否有理有据,对整个行政法学的授课氛围而言都具有积极意义。

三、“辩论式”课堂在行政法教学中的运用之策

现阶段,法学类辩论作为法学人才培养实践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提高法学人才知识水平,加强实操能力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3]。“辩论式”课堂作为一种教学方式方法的创新,始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在活跃课堂氛围、丰富课堂内涵、提高教学能力、增进教学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必要将思辨、对话为主旋律的辩论模式融入行政法教学过程中,借助行政法学中案例教学的特有优势,提高“辩论式”课堂在法学类学科教学的适用性。

(一)建立循证化的“辩题库”

“辩题库”可谓是行政法教学中的基础保障,是实现“辩论式”课堂在行政法教学中的重要支撑,也是辩题的主要来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辩题是辩论的重要依据或是证据,因为所有的辩论都建基于辩题,是对某一辩题在认知、理解之后产生的言语交锋。对于课堂辩论赛而言,建立循证化(证据生成→证据使用→证据保障)的辩论“辩题库”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辩题库”中的辩题来源要客观真实(证据性),尤其要兼具可辩性、现实性和逻辑性,比如围绕“行政处罚应当以惩戒为导向”“行政处罚应当以教育为导向”这一组辩题展开辩论。虑及每一组辩题的答案并不是绝对的,任何一方的辩论立场都可能是合理的,只要辩论的观点言之成理即可。其次,在每一组辩论赛之前,由双方代表队的成员抽签,抽到的辩题就是辩论之主题,此为证据之使用。辩题若非双方协商一致,不可随意更改,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辩论源头的公正。再者,辩题的确定应至少提前2周,以便学生们能够及时查阅资料、做足准备。

再者,需探索对辩题辩论的各种保障。事实上,教师在行政法课堂教学中运用案例的方式来进行辩论式教学时,可以为学生创设法律教学案例分析,探究有关的教学情境,或者引导学生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进入法律案例的角色中,学生可以身临其境地了解法律辩论、剖析的整个过程,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能力,为学生将来学习以及就业发展奠定基础[4]。因此,对于随堂辩论而言,通常由任课教师根据授课进度、知识重难点自行决定,确保辩题的实效性,因而在这一环节无须設置专门的“辩题库”。

(二)健全“辩论式”课堂的运行规则

运行规则是确保“辩论式”课堂循序渐进、依序进行的重要依据,是整个“辩论式”课堂的运行脉络,一定程度上起着引导辩论活动方向的关键功能。在课堂辩论赛中,运行规则与正式辩论赛程序大抵相同,可以予以借鉴。其运行机理依次为介绍辩题与参赛队伍、双方自我介绍、开篇立论、攻辩阶段、攻辩小结、自由辩论、总结陈词,必要时由场外观众与选手交流。每一个环节均需配置合理的时间,必要时进行非全过程的模拟演练,让学生熟悉辩论赛的基本流程。待辩论的正式环节结束,由裁判团做评判发言。对于随堂辩论,可由任课教师随堂进行,但应注意的是:一是要把握时间,通常情况下某一个辩题的自由辩论时间为5—10分钟。二是待每位同学全部辩论或陈述完观点后,由任课教师做小结,主要聚焦随堂辩论的意义、辩题价值、辩论情况和改进措施等维度,以鼓励学生为主。三是可邀请民法、刑法、社会学、行政管理学等研究方向的老师参与,从不同的领域、视角对学生们的陈述和辩论进行点评,以便集思广益、博采众长。

(三)适度增加“辩论式”课堂的教学保障

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教学是最高形式的理解。教学方式的多样性应当顺应当前网络发展、数据发展、技术发展的现实需要,提高教学的全面性、立体性。由于“辩论式”课堂并非行政法教学中的常态授课模式,因而通常对其给予的精力、资源投入是相对较少的,甚至对于一些必要的设施设备、机制保障是有一定欠缺的,需要加以完善。第一,加大教学物资、设备的支持力度,如辩论赛举办经费、计时器等。可以由校、院、系提供专项课堂辩论赛的经费保障,必要时还可以开展校企合作。第二,适当开设特色课程,将“辩论式”行政法教学课堂作为优质课程的评选范畴。第三,引入“多师同堂”教学模式。“多师同堂”参考两种模式的应用:一方面由行政法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多领域研究的任课教师作为评委团,对学生的辩论情况做综合性评价,提高点评的针对性和全面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同一课堂上由不同学科背景和专业知识的教师,针对某一辩题做出初步回应,引导学生思考;再由学生表达观点,逐渐形成语言争论和思想碰撞,实现课堂辩论的良好效果。

结束语

辩论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学问。作为一门说服的艺术,课堂辩论既解决了学生不能说、不敢说的问题,也解决了学生说什么、如何说的问题,辩论的激烈性和对抗性逼迫学生要学会清晰、简洁地表达己方的观点和证据,并学会如何深入浅出、快速流畅地表达复杂的思想[5]。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法教学中引入“辩论式”课堂绝非纯粹单一的辩论赛,“辩论式”课堂作为教学模式的创新是服务于教学的,不能以比赛而替代之。因此,无论是课堂辩论赛抑或随堂辩论均不能按部就班、完全照搬一般意义上的辩论规则,而应措置裕如、灵活调适,将“辩论”同“教学”融通耦合,实现以辩促教、以辩促学之长远目的。

参考文献

[1]蔡静诚.辩论式研讨在大学课堂教学中的运用[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20(11):87-91.

[2]王利明.法学教育中辩论能力的培养[J].人民法治,2018(16):8-9.

[3]杨佶,翟凯锋.法学类辩论的改革与创新[J].区域治理,2019(49):122-124.

[4]游华奎.探究法律教学中“案例辩论式”教学方法的应用[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22(3):129-132.

[5]冯军旗,陈弱霄.辩论式教学的实践与规则研究[J].教育科学研究,2022(8):53-57.

作者简介:陈昶(1991— ),男,汉族,四川筠连人,四川轻化工大学,博士,讲师。

研究方向:国家治理与法治政府。

基金项目:2023年四川轻化工大学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辩论式”课堂在行政法教学中的运用研究(JG-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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