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定位及义务分析
2023-11-30聂鑫沈阳化工大学
文/聂鑫(沈阳化工大学)
随着对高等院校发展的研究不断深入,大量研究结果证实我国高等院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因此,亟待在立法制度的设计中,纳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权利配置条款和高等院校职务转化条款,进一步阐释和说明高等院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标准和意义,深入探究国内现实案例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在重视高校责任、义务落实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相关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全面保障高等院校基本义务和责任的有效落实,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果。
一、影响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基本因素
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指本科院校、专科院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最终目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体现高校科技综合实力。然而,现实中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并不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高低是体现国家技术创新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单从这一指标可以发现,与欧美发达国家近80%的转化率相比,我国整体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25%左右,实际最终产业化的不足5%。因此,如何促进和加快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已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内容。
1.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初始目的
科学研究一般是指利用科研手段和装备,为了认识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运动规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实验、试制等一系列的活动,为创造发明新产品和新技术提供理论依据。2021 年,我国共授权发明专利69.6 万件,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7.5件,我国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达6.95 万件,连续第三年位居全球首位。但伴随着授权数量的增加,非正常申请也相应增多。2021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专项行动,累计分四批向全国各地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共81.5 万件。这说明,目前仍存在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或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而申请专利的情况,这些科技成果从申请的一开始就没有遵循以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为目的的前提,注定没有市场,无法落地转化。
2.科研人员自身的主观原因
目前,很多高等院校单位以及科研人员个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缺乏主观积极性,现行的人才评价办法让科研人员拥有更多的科技成果的目的是评职称、评奖、申报各类纵向项目,对这些科技成果能否带来社会经济影响、提高社会生产力毫不关心,这种发展方式就会导致纯纸面科研,不利于我国整体基础领域研究的发展。人的积极性是科技成果最终能否实现转化的关键因素。有积极性,在面对困难时,往往会主动想办法、尽力寻求解决问题和困难的方法;而一旦失去积极性,很简单的事情也会不了了之,无疾而终。因此,要想推动科技创新,必须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3.学校科研管理机构定位与服务不清晰
目前大多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属于行政管理人员,其中多数不具备科技成果转化及项目管理类的相关教育背景。此外,各高校对科技成果转化机构重视不足,导致这些行政人员服务意识不强,从而影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高校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突出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服务科研人员、积极拓展推介渠道、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价值导向,进一步调整高校转化机构的定位。如果确实不具备成立技术转移机构的实际条件,可以与具有相关资质和实力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联合开展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让市场行为来起主导作用,激发“技术经理人”的动力和活力。
二、健全高校履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义务的机制
各高校要按照《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和《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统筹科技成果转化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按照“市场导向、规范管理、协调推进、激励创新”的原则,制度先行,强化管理责任,进一步健全成果转化管理体系、制度体系、服务支撑体系等方面的建设。
1.健全激励和监督机制
虽然在政策层面鼓励勇于探索、先行先试,有利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但也要建立适当的监督和监管机制,以避免产生制度的真空地带。
(1)设置专项法规制度。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通过立法制度对受资助单位成果转化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使之成为一种法定义务,为科技项目成果转化义务履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了有效依据,确保了督管过程的主动性。学校应首先设置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指导性办法,详细说明规定的标准和义务内容,将高校成果转化义务设置为约束性规定义务,为高校成果转化效果监管提供有力的支撑依据。
(2)配套监管规定和监管标准。政府部门是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重要资助方,高等院校为被资助方,政府部门具有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能和责任。作为项目依托单位,高校也应以此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定和监管标准。例如,被资助单位或部门在接受资助金之后,项目负责人应首先将项目研发、科技转化结果、实践应用情况等信息编制为报表,以便更加准确地评估和分析科技成果转化状况,明确其中存在的不足,为科技成果转化内容的审查、核实、监督、管理提供重要依据。当前阶段,我国政府部门已将高校披露的信息报告和转化义务作为重点监督和管理对象,以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为目标,厘清监管职能、责任、义务,积极拓展监督管理渠道,优化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3)设置容错免责机制。政府部门与学校还应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转化前后发生的各种问题。例如,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负责人及科技成果发明人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于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4)研究实证,探索问题,优化机制。将高校科技成果没能及时转化的相关案例作为研究样本,探讨科技成果转化不及时的相关原因。例如,在科技成果研发完成后,因为各种借口和理由迟迟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政府应强制要求以服务国家和社会的科技发展为目标,将科技发明应用于社会实践或企业生产领域,督促相关责任人必须履行科技成果转化义务。
2.明确高校的权利和义务
应规范职务科技成果法律体系中高校的法律责任,从法律层面规范高校权利和义务。目前,存在由于未明确规定高校的成果转化义务而影响成果转化率的情况。高校层面的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也侧重于规定其在成果转化方面的权利,而未规定其转化义务。
(1)明确高校和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主体权利。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科技成果的转化权和收益权大部分是由完成人所有,完成人享有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一定权利,但在科技成果研发完成之后,必须实现有效转化,达成更高的应用价值,才能获得更多收益。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收益比例设为最低70%,从整体上看,不论在哪个地区设置的科技成果收益配置规则均是为了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的最大化,让科技成果对国家与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多积极贡献。同时,较高的收益比例能够有力保障完成人的收益权,激发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创作和转化的主观能动性。
(2)明确高校承担的义务。目前,对我国高校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研究不断增加,部分研究者认为成果转化在制度层面对所有权利的解释说明占很大比重,而少有明确转化义务的,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缺乏主动性。例如,现行规定并未设置科技成果转化最长时限,导致一大批无法转化的科技成果依然每年缴纳年费,浪费大量人力和物力,使科技成果的实际转化效率较低。
(3)分析实证案例,汲取经验教训。职务科技成果在实际转化过程中,参与研发的技术人员必须对技术研发、成果应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具有执着的创作理想和明确的转化目标。职务科技成果的创作周期较长,相关技术主要以特定领域的某项问题为焦点,对特定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技术突破具有促进作用,对外部投资具有较强吸引力。在营造良好科技成果转化环境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完成人进行科技创新、科技研发、科技转化的动能,保障科技转化效果。而科技成果是否能够及时完成转化则是由完成人主观意志所决定的。
(4)规定科技成果的按期转化。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的权力与责任必须得到强化才能进一步提高转化后的整体效果。在该方面,不仅要持续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还应设置完成人转化权、催告权行权机制。其中,催告权主要用于加快完成人的创作效率和转化效率,提高成果应用与社会发展的速度。在科技成果完成人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申请两个月之后,如果合作单位未能按期完成转化工作,或缺乏转化的基本条件,完成人可通过行使催告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要求合作单位在国家法定时限内完成转化工作。如果催告权行权后,合作单位仍未能如期完成转化工作,完成人可依法提出成果最后转化期限,要求成果转化最终需要达到的社会效益。
三、结语
本文详细分析了全国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探讨了实际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不足和缺陷进行了梳理,提出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专业化人才配置机制、设置科技成果转化时限、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程序等改进对策,以期能够为国家科技法的健全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促进我国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