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媒体“青少年模式”应用的评价研究*——基于32个样本APP“青少年模式”应用的调查与评价
2023-11-28孙田琳子
孙田琳子 周 奕
智能媒体“青少年模式”应用的评价研究*——基于32个样本APP“青少年模式”应用的调查与评价
孙田琳子1周 奕2
(1.南京邮电大学 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2.南京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江苏南京 210097)
网络平台的“青少年模式”虽已从鼓励支持上升为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但各平台“青少年模式”应用差异较大。为调查并评价“青少年模式”的应用情况,文章采用内容分析法和德尔菲法,设计了包含6个一级指标、19个二级指标、67个三级指标的智能媒体“青少年模式”应用评价指标体系。之后,文章依托此指标体系,对四种类型、32个样本APP的“青少年模式”应用进行了调查与评价,结果显示:“青少年模式”应用评分排序为移动游戏类APP>视频媒体类APP>社交媒体类APP>教育学习类APP。基于此,文章探讨了智能媒体“青少年模式”应用存在的产品内容供给未分层、家长监护功能欠缺、认证精准识别技术待完善、沉迷防护机制单一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对策,以科学规范青少年的智能媒体使用行为,推动负责任的技术创新。
智能媒体;“青少年模式”;技术道德化;网络保护;APP
引言
《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中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1.75亿人,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1%[1],智能手机终端成为上网的主要途径。网络空间现已成为青少年生活、学习、社交的重要场所,但伴随而来的网络沉迷、游戏成瘾、网络犯罪、网络欺凌、隐私侵犯等问题对他们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整治网络乱象、给青少年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各网络平台纷纷推出了“青少年模式”。2021年新修订后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网络平台的“青少年模式”从鼓励支持上升为法律的强制性要求[2],但也仅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至于“青少年模式”应达到何种标准,目前我国依然缺乏统一、明确的要求,对于“青少年模式”下限制使用哪些功能以及限制的程度如何也由网络平台自行决定,因而出现了各平台“青少年模式”参差不齐、形同虚设、卸载破解、缺乏认证等现象[3]。
智能媒体是指嵌入语音识别、图像识别、机器学习、大数据等技术算法,实现网络信息的智能生产与推送,为用户提供更加高效的信息服务的新型媒体形态。随着智能技术的发展,媒体应用智能化成为发展新趋势。为探寻智能媒体技术的价值引导现状,本研究聚焦于智能媒体“青少年模式”应用的评价,尝试设计智能媒体“青少年模式”应用的各级评价指标,并从当前市面上青少年群体常用的APP入手进行调查与评价,以从学术层面回应上述社会关切与政策要求,协助做好青少年的网络把关工作。
一 技术道德化视域下的青少年网络保护
1 理论基础:技术道德化视域下的评价理念
自20世纪80年代技术哲学完成经验转向之后,人们开始关注技术的自主性问题。荷兰技术哲学家Verbeek[4]基于“后人类主义”视角提出“道德物化”(又称“技术道德化”)理论,认为技术自身具有道德意蕴,技术人工物作为道德能动者调解人们的技术使用行为,为实现技术向善的理想境遇提供了一种新的伦理实践进路。他指出,通过技术的道德化设计影响使用者的道德行为一般有两种实现途径[5]:①“劝导技术”(Persuasive Technology),旨在关注和增强青少年的健康行为;②“助推技术”(Nudges),是指通过物质环境的组织来影响人们的选择。这两种途径都是在“技术意向性”概念关照下的前思式设计,提倡将伦理道德价值嵌入技术人工物的前置环节,引导和规范技术使用者的后续使用行为。而“负责任的技术创新”不仅代表“事后”的责任归属要明确,更意味着“事前”的技术设计要符合既定规范,这就要求开发者对技术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与调节。“技术道德化”理论既为现代技术的合理化反思与改造提供了学理性基础,也为智能技术使用语境的伦理价值嵌入提供了可行性条件。在此理论的关照下,智能媒体的“青少年模式”就是面向青少年使用者的适应性技术改造,通过前置设计的劝导技术引导并规范青少年的网络行为,防止其出现网络沉迷、犯罪等网络越轨行为。基于此,本研究试图构建一套适配技术开发者原意和技术使用者情境的技术评估指标体系,以评价当下智能媒体的前思式设计是否科学合理、能否真正起到对青少年用户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引领作用。
2 相关政策与文献综述:技术治理下青少年网络保护机制演变
发展心理学认为青少年的起始年龄约为12~18岁,而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将青少年的年龄范围定为14~25岁。参考上述观点,本研究中的青少年是指12~25岁的人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不同时期的青少年网络保护机制也在发生变化。
(1)萌芽阶段(20世纪70~90年代):计算机诞生后的青少年保护措施
1996年,英国颁发《3R安全规则》,以消除网络中的儿童色情内容和其他不良信息为目的,提出“分级管理、举报告发、承担责任”;同年,新加坡颁布《互联网操作规则》,明确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并对互联网的信息进行分类、对特定信息进行限制;1998年,美国颁发《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从保护儿童免受互联网淫秽信息伤害、儿童网络信息保护的角度,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商业网站的责任进行了规定。而在我国,公安部于1997年发布并实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6],强调用户正确使用互联网的相关要求,并说明了公安机关对于网络安全保护所需承担的监察职责,但尚未涉及网络风险及其预防;同年,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7],规定中小学校不得使用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的音像制品。随着计算机的发明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儿童、未成年人等青少年群体的网络行为开始受到社会的关注。总的来说,萌芽阶段的技术治理主要从技术源头出发,明确技术开发者的责任归属,以杜绝网络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
(2)发展阶段(21世纪初~10年代):互联网普及下的青少年网络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社会各界对青少年的网络行为愈发关注。2008年,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的方案》[8],强调加强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关注互联网背景下的青少年健康发展问题。2011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9],要求网络游戏平台须向未成年人提供家长监管的功能。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提出要鼓励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及服务[10]。2019年,《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从实名注册、时间限制、付费限制、行业监管、适龄提醒、社会各界未成年监护责任等方面,对未成年游戏使用进行了限制管理[11]。而在教育领域,主要关注青少年的网络使用风险与网络成瘾问题,如马晓辉等[12]采用问卷法,分析了青少年的网络道德特点、网络偏差行为表现以及两者的关系;董雅等[13]从学校网络道德教育体系的构建角度,探讨了改善青少年学生网络不良行为的方法。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和升级,发展阶段的技术治理开始从技术应用过程入手,加强对青少年的家庭教育,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服务,逐渐形成系统、完整的青少年网络保护机制。
(3)完善阶段(21世纪20年代至今):智能时代的青少年保护模式应用
2019年,我国短视频和直播平台上线“青少年模式”,从技术角度对青少年的技术使用进行了规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网络保护”条例,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于未成年网络使用的责任与义务。此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等系列文件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越轨行为的防治与各主体责任。在学术界,陈纯槿等[14]发现,接触网络游戏与游戏成瘾对于学生的学习参与、动机、时间都有负面影响;而刘毅等[15]从优化防沉迷系统和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的角度,设计了网络平台的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评价指标。智能时代加速了新型人机关系的演变,智能技术的自主性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和规范人的使用行为,因此完善阶段的技术治理不再是否定技术价值,而是利用劝导技术、从人机协同的视角正面引导青少年的网络行为。
综上可知,已有研究对于智能媒体“青少年模式”的应用尚未涉及,这是智能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衍生的新问题,本研究将聚焦于此问题进行探索。
二 智能媒体“青少年模式”应用的评价指标
1 初步评价指标的析出
本研究采用内容分析法,通过分析国内青少年网络应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研究文献,析出智能媒体“青少年模式”应用的初步评价指标。各指标项主要来源于:国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相关法律与政策;相关的行业规定、团体标准;现有的隐私保护评价指标和防沉迷系统评价指标;涉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保护与权益保障的相关文献。
2 评价指标的修正与确定
初步评价指标析出后,本研究采用德尔菲法,邀请教育学、技术伦理、教育信息化、教育人工智能等研究方向的10名专家开展指标论证。本研究根据初步评价指标设计了“智能媒体青少年模式评价指标体系问卷”,并为问卷题项设置了“适合”“修改后适合”“不适合”三个评价等级、分别赋值3~1分。
2023年4~5月,本研究向10名专家发放电子问卷,之后统计问卷题项的专家评分并汇总专家意见,并根据评分的集中度、离散度、变异系数和修改意见对初步评价指标进行调整。一般认为,当变异系数<0.25时,说明专家的意见比较一致。根据专家评分,本研究将平均值过低、变异系数>0.25的初步评价指标进行删除或修改,同时根据专家建议对部分存疑指标进行完善。完成第一轮问卷调查后,本研究针对修改后的指标开展第二轮问卷调查,并邀请同一批专家再次开展指标论证。经过两轮指标论证,专家的意见趋于统一。据此,本研究设计了智能媒体“青少年模式”应用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具体包括身份认证、内容过滤、个人信息保护、监护人功能、沉迷防护、模式设定6个一级指标,下设19个二级指标、67个三级指标。
表1 智能媒体“青少年模式”应用评价指标体系
注:L1是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L2是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L3是指文件《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L4是指文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L5是指文件《“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L6是指文件《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D1是指论文《网络保护未成年人模式:立法跃升、理念优化与困境突破》[16];D2是指论文《网络平台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评价指标体系建构研究》[17];S1是指文件《移动智能终端儿童保护通用规范》;S2是指文件《面向网络内容的未成年人不适龄提醒测评指南》。
3 一级评价指标的具体阐释
①身份认证(A):开启“青少年模式”的前提,是识别用户身份。“身份认证”指标下设认证方式、认证情境、识别有效性3个二级指标和9个三级指标。其中,“认证方式”是指用户登录采用的方式,如通过手机号、身份证号、人脸识别登录等;“认证情境”是指在哪些情境下用户需要认证身份,当以游客身份浏览应用时会有哪些功能限制使用,以及这些功能是否限制实名登录使用;“识别有效性”是指游客模式下是否有功能限制以及应用能否有效识别青少年用户。
②内容过滤(B):下设推送管理、浏览积极健康内容、不宜访问内容程度、安全保障与风险提醒、投诉举报5个二级指标和18个三级指标。其中,“推送管理”反映智能媒体能否为用户智能推荐内容而不是推送无意义的广告;“浏览积极健康内容”反映青少年用户可接触的信息是否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不宜访问内容程度”反映智能媒体提供的内容在过滤不良信息方面所能达到的程度;而“安全保障与风险提醒”“投诉举报”两个二级指标反映智能媒体处理不良信息的方法及其提供的处理方式。
③个人信息保护(C):下设隐私政策、用户知情、用户权利保障3个二级指标和15个三级指标。其中,“隐私政策”指智能媒体是否提供有关青少年群体的隐私保护政策并且征得用户同意;“用户知情”指是否明确告知用户有关信息收集、使用、存储、更正、删除等方面的功能;“用户权利保障”则指是否向用户明确其具有青少年信息管理、网络信息修改等权利。
④监护人功能(D):下设监护人远程监督管理、监护人帮助服务、多主体参与建设3个二级指标和8个三级指标。其中,“监护人远程监督管理”用于帮助监护人实时了解青少年的网络动态,这里的“远程”意为监护人可以通过另一台设备不受时空限制地监督青少年用户的智能媒体使用情况;“监护人帮助服务”是指智能媒体为监护人监督青少年用户提供不同程度的帮助与服务;“多主体参与建设”则指多主体共同参与“青少年模式”建设并提供相关支持与建议,体现了社会对青少年网络保护功能设计的人文关怀。
⑤沉迷防护(E):依托防沉迷系统,下设时间限制、消费限制2个二级指标和10个三级指标。其中,“时间限制”包括限制青少年的智能媒体使用时长与使用时间段,以及使用时间过长的相关提醒等;“消费限制”指青少年的网络消费数额受到限制,以及是否有引诱其不良消费的倾向、是否为青少年的不良网络消费行为提供补救措施。
⑥模式设定(F):指智能媒体是否设有“青少年模式”并提供开启与访问功能,下设服务设置、青少年模式访问、多主体管理3个二级指标和7个三级指标。其中,“服务设置”是指为青少年专门提供的网络服务;“青少年模式访问”反映进入“青少年模式”的便利程度;“多主体管理”反映多个智能设备对“青少年模式”的同步管理效率。
三 样本APP“青少年模式”应用的评价分析
为调查智能媒体“青少年模式”的应用现状,本研究依托智能媒体“青少年模式”应用评价指标,对样本APP“青少年模式”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了调查与评价。样本APP按照“2022年度APP分类榜单”的下载量排序,以“社交媒体”“视频媒体”“移动游戏”“教育学习”为分类标准进行初步筛选。之后,样本APP根据青少年的使用频率进行二次筛选,即从四类APP中分别选取排名前8的APP,共得32个样本APP,编号为P1~P32。样本APP的具体评分规则如下:若被调查的样本APP某项三级指标有利于青少年发展,就认为该APP符合指标,计1分;若不完全符合,计0.5分;若不符合,则计0分。若因其他原因无法获知某项三级指标的具体使用情况,则根据样本APP提供的政策描述或新闻报道实例进行判断,同样按照上述评分规则记分。评分由两名研究者背对背进行,并在评分后对打分结果进行一致性检验,结果显示Kappa值为0.720,说明评分结果具有较高的一致性。
1 整体描述性统计
样本APP的评分结果显示,满分为67分,最高分为P9,得分为53.75;最低分为P5,得分为23.50;平均分为39.14,方差为60.89。表现好(50分以上)的APP有2个,表现良好(40~50分)的有14个,表现及格(30~40分)的有11个,存在问题(30分以下)的有5个。总的来看,大多数APP不同程度地采取了“青少年模式”,但是不同类型APP的保护力度与聚焦点不同,分数波动较大,仍有不少上升空间。
为分析评价指标的得分结果,本研究对每个三级指标下的APP得分求和,满分为32分。其中,最高分32分,共有6项指标达到,多为“身份认证”“个人信息保护”下属的三级指标;最低分2分,为E12“使用时间提醒”;平均分18.69分,方差73.83分。可见,不同三级指标的APP得分波动较大,整体来说得分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
2 一级指标下不同类型APP的达标率
根据公式“平均得分÷总分=达标率”,本研究计算得出一级指标下四种不同类型APP的达标率,结果如图1所示。总的来看,不同一级指标下同类APP的达标率存在差异,且同一个一级指标下不同类型APP的达标率也存在差异。其中,B指标“内容过滤”与C指标“个人信息保护”下不同类APP的达标率整体比较平均。A指标“身份认证”与D指标“监护人功能”下移动游戏类APP的达标率最高(75%),而其他三类APP都相对较低。E指标“沉迷防护”下视频媒体类APP与移动游戏类APP的达标率都比较高,社交媒体类APP的达标率相对一般(48%),而教育学习类APP的达标率偏低(19%)。F指标“模式设定”下社交媒体类APP与视频媒体类APP的达标率较高,说明这两类APP普遍设置了“青少年模式”;但教育学习类APP的达标率较低(19%),说明此类APP较少设置“青少年模式”;移动游戏类APP的达标率最低(7%),这种异常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是此类APP用防沉迷系统取代了“青少年模式”。
图1 一级指标下不同类型APP的达标率
3 不同类型APP的一级指标达标情况
为检验不同类型APP的一级指标评分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本研究以一级指标作为因子,分别以四类APP的应用达标率作为因变量。经计算,得到方差齐性检验概率P值均小于0.05,使用韦尔奇检验得到社交媒体类APP、视频媒体类APP、教育学习类APP的显著性均小于0.05。据此,本研究进一步使用塔姆黑尼多重均数比较,来判断上述三类APP的一级指标评分差异。
①社交媒体类APP方面:主要功能是信息输入与输出,故重点评价社交语言是否健康文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是否健全。韦尔奇检验<0.05,说明不同指标项在社交媒体类APP存在差异。而多重均数比较结果显示,指标B比指标A更具优势;指标C与指标A、D、E存在显著差异,且指标C优于指标A、D、E,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社交媒体类APP的一级指标评分差异
②视频媒体类APP方面:在“青少年模式”应用上具有优势,这与“青少年模式”首次在视频媒体类APP中进行试点应用的背景相符合。多重均数比较结果显示,指标B、C、E、F在应用评分上不存在显著差异,而指标A评分显著较差;指标C、F显著优于指标A、D,具体如表3所示。可以看出,“身份认证”与“监护人功能”的表现较差,说明视频媒体类APP不能有效识别青少年身份且缺乏监护人服务支持。
表3 视频媒体类APP的一级指标评分差异
表4 教育学习类APP的一级指标评分差异
③教育学习类APP方面:出发点是帮助用户学习知识,故相对于视频媒体类APP、移动游戏类APP来说,教育学习类APP对“青少年模式”应用较少。多重均数比较结果显示,指标A、B、C、E在应用评分上存在显著差异,且指标C优于指标B优于指标A优于指标E;指标B、D、F在应用评分上存在显著差异,指标C、D、F在应用评分上也存在显著差异,而指标D、F在应用评分上不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如表4所示。可以看出,教育学习类APP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内容过滤、身份认证较为重视,而对于监护人功能、沉迷防护、模式设定应用较少。
4 不同类型APP的二级指标达标情况
为对比分析二级指标下不同类型APP的功能表现,本研究将同一个二级指标下不同类型APP的得分总和组合在一起形成柱状图,以可视化呈现不同类型APP的二级指标达标情况,具体如图2所示。可以看出,在应用内容(B2~B4)与隐私政策(C1~C3)方面,得分较为均衡;在服务青少年的推送管理(B1)方面,移动游戏类APP的占比小于其他三类APP;在针对青少年遭受网络欺凌的投诉举报(B5)和时间限制(E1)方面,教育学习类APP的得分最低;在监护人远程监督管理(D1)和监护人帮助服务(D2)方面,移动游戏类APP的占比显著高于其他三类APP。可见,不同类型APP对于青少年保护的关注点不同,其中移动游戏类APP比其他三类更侧重身份认证(A)与监护人功能(D),而教育学习类APP对这两项应用关注较少。另外,多数应用以普通用户为服务对象,较少关注青少年保护功能(B1、B5、D1、D2等)。
图2 不同类型APP的二级指标达标情况(得分求和)
表5 不同类型APP的三级指标评分单因素方差分析(ANOVA)
5 不同类型APP的三级指标达标情况
为验证不同类型APP对“青少年模式”的具体应用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本研究对四类APP的三级指标评分情况进行了单因素方差分析:将四类APP分为4组,每组都有67个数据,使用SPSS 25统计各组67个三级指标的得分和,分别得到四类APP的三级指标评分,再按照单因素方差分析计算四类APP的均值与标准差,结果如表5所示。方差齐性检验结果表明,方差齐性可以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概率P值为0.002<0.05,说明不同类别APP对于“青少年模式”的应用存在显著差异。表5显示,移动游戏类APP、视频媒体类APP的均值都很高,说明这两类APP对“青少年模式”应用相对较多,更关注青少年网络保护;而教育学习类APP的均值在四类APP中为最低,说明此类APP较少应用“青少年模式”。
此外,为分析不同类型APP在“青少年模式”应用方面存在的不足,本研究将各类APP的三级指标得分从低到高排序,取得分较低的前10项进行分析,结果如表6所示。分析结果显示,社交媒体类、视频媒体类、移动游戏类、教育学习类四类APP中得分为0的三级指标分别有5项、5项、9项、11项;前两类APP的问题集中体现为现有青少年身份识别机制不完善(A11、A12、A31)和对游客功能的弱限制(A20、A21、A30);移动游戏类APP在防沉迷应用方面领先于其他APP,其主要问题是缺乏对青少年的消费控制(E23),且存在一定的诱导性消费;教育学习类APP由于平台质量良莠不齐,近年来更关注隐私安全问题,而对时间管理(D11、D12、D13、E10、E12、E13、E14)和“青少年模式”设置(F20、F30)不够重视。
表6 不同类型APP的三级指标得分排序(从低到高取前10项)
四 问题探讨与治理对策
根据上述评价分析,本研究对“青少年模式”应用评分的总得分按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为:移动游戏类APP>视频媒体类APP>社交媒体类APP>教育学习类APP。基于此结论,本研究对智能媒体“青少年模式”应用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1 智能媒体“青少年模式”应用的问题探讨
①产品内容供给模糊未分层。青少年对网络信息的过度依赖和过早接触,催生了网络沉迷、诈骗犯罪、充值打赏、抄袭侵权等社会热点问题。对此,视频媒体类APP使用“青少年模式”并设置专属内容,但是青少年用户可浏览的内容仍然比较宽泛、没有按照年龄段进行内容分层,不符合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规律和需求。此外,在内容开发上还存在内容不新、数量匮乏、低龄化倾向等问题。其他类型APP对“青少年模式”的应用则采取有选择性地开放相关功能,并无专属的内容池,并为了达到保护青少年的目的而强制性地关闭某些功能。这种“一刀切”的设置方式简单粗暴,缺少对优质内容供给和产品功能的精细分层。
②家长监护功能欠缺待优化。目前,大部分APP的家长监护功能比较欠缺,此功能在移动游戏类APP中的应用较为常见,但在其他类型APP中较少设置。另外,很多APP以“青少年模式”的使用权限代替监护人管理,监护人通过输入密码的单一方式来限制孩子使用,这种方式监管不全面且存在容易被破解的问题,监护人很难了解孩子的实际使用情况。而有的APP要求监护人填写证明表格绑定监护关系,此操作复杂、设计不友好,给家长监护带来了困难。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优化家长监护功能,向家长提供便利的数字工具,如密码设定、信息过滤、信息阻止等[18],并为孩子们打造一个安全、可信的网络环境。
③认证精准识别技术待完善。现有的大部分APP使用“手机号+验证码”的单一方式进行验证,而对于身份证、指纹、人脸识别、实名认证等认证方式的应用较为缺乏,只有移动游戏类APP是由于国家要求而强制使用身份证实名验证。当青少年使用家长的手机浏览时,手机系统会自动默认使用者为成年人,由此绕过身份认证环节,有时还可通过卸载重装等破解方式来规避认证,导致保护盾牌形同虚设。目前,识别技术尚不完善,依靠用户主动上报年龄并不现实,真实性也无从分辨,而过度强调身份识别又会导致青少年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对此,我们需要采用更加精准的认证方式来识别用户,并建立未成年人身份识别管理系统[19]。
④沉迷防护机制单一需改进。目前,视频媒体类APP与移动游戏类APP广泛应用了沉迷防护功能,而其他类型APP较少应用。如今的智能媒体功能丰富,网络成瘾并不限于发生在视频媒体类APP和移动游戏类APP,因此沉迷防护机制需扩展到更广泛的应用领域。此外,大多数APP采用限制时间或强制下线的方式防止青少年沉迷,而缺少时间提醒功能,这可能会引发青少年更大的使用需求与规避心理,导致出现防护模式破解、身份认证规避等现象。
2 智能媒体“青少年模式”应用的治理对策
针对上述智能媒体“青少年模式”应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研究依托“技术道德化”理论,从青少年网络保护的视角出发,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①多主体协同完善媒体内容池。家庭、学校、社会都有保护青少年群体的责任,同时智能媒体开发者也应积极鼓励青少年主体参与媒体内容池完善。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关注的媒体内容不同,如青年的批判思维比少年更强,因此青年往往比少年更关注政治、文化、法律等社会问题。这就要求内容供给分层符合青少年成长特征,可设置“儿童—少年—青年”三级机制,达到分龄精准教育的目的[20]。此外,现有“青少年模式”的内容设置存在匮乏、老旧、偏幼儿化等问题,导致青少年使用兴趣不高,因此需应用智能推荐算法来提升内容的丰富度、新颖度等;同时,可面向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实行智能产品分级,提供指纹或人脸精准识别身份、使用时长限制、内容过滤分层等细化功能,并优化风险预警机制。
②技术开发者合理优化家长监护功能。家长监护功能缺失或者单一,都会导致家长使用困难,难以通过技术监管孩子。青少年使用频次较高的APP有必要优化家长监护功能,提供咨询服务,降低家长身份认定的复杂度。值得注意的是,家长过度使用电子设备而减少亲子互动的科技干扰行为,会增加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成瘾的风险[21]——当孩子的陪伴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就容易通过使用网络的方式进行替代补偿,进而引发网络成瘾。对此,技术开发者可以推出“家长模式”,提醒家长少用电子设备、多多陪伴孩子,引导家长健康上网。父母对子女的干预可分为限制型干预和积极型干预两种[22],部分APP提供青少年使用信息报告,且允许家长远程控制其使用时长,但这种限制型干预可能会引发青少年的逆反心理,因此技术开发者在进行功能设计时可以考虑纳入亲子共同参与的活动或增加积极型干预,以加强亲子陪伴,开展家庭教育。
③多元共治强化场景设计与精准认证。前文分析表明,“青少年模式”应用常见于视频媒体类APP与移动游戏类APP,而在其他类型APP的应用不多。随着智能媒体的发展,不少APP的功能会日趋丰富,并会融入社交、娱乐、学习、生活等新场景需求。但是,现有的法律尚未对“青少年模式”应用进行统一规范,这就需从立法层面要求相关企业担起责任,根据不同技术场景设计不同功能,如针对有成瘾倾向的移动游戏类APP设计成瘾阻断功能,针对教育学习类APP设计视力保护、同伴激励等功能。同时,政府部门需加强智能媒体行业标准与技术伦理规范的管理,推广注册实名制、人脸认证、指纹识别等身份验证手段,以防止技术漏洞、实现精准认证,并强化技术开发者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形成多元共治、健康清朗的网络生态。
④结合教育手段引导青少年网络行为。现有APP存在“青少年模式”开启按钮隐蔽、绑定流程繁琐等问题,或多采用冗长、阅读负荷大的隐私政策同意机制,偏离用户的阅读习惯和认知规律,导致网络保护功能流于形式。因此,技术开发者需依托多媒体学习认知理论,增加开启“青少年模式”的快捷方式,在醒目位置上写明条款、条件与隐私政策,并通过动画、交互视频等生动形象的方式帮助用户理解模式功能、减少认知负荷。此外,部分APP虽有青少年使用时间限制功能,但缺少使用时长的温和提示,因而时间一到突然采取强制措施,易引发青少年的抵触心理。对此,建议增设时间提醒功能,让青少年有一种对时间的掌控感。期待多主体协同努力,遵循基本的教育教学规律,将监管与教育相结合、保护与引导相统一,推行更科学、更有效的“青少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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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ive Study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dolescent Model” of Intelligent Media——Survey and Evaluation of the Applications of the “Adolescent Model” Based on 32 Sample APPs
SUN Tian-lin-zi1ZHOU Yi2
Although the “adolescent model” of online platforms has risen from encouragement and support to a mandatory requirement of the law,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dolescent model” of various platforms is quite different. In order to investigate and evaluat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dolescent model”, this paper adopted the content analysis and Delphi method to design the application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of the “adolescent model” of intelligent media, which included 6 first level indicators, 19 second level indicators, and 67 third level indicators. After that, relying on this index system, the paper investigated and evaluated the application of “adolescent model” of four types of 32 sample APP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rating ranking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dolescent model” from high to low was mobile game APP, video media APP, social media APP, educational learning APP. Based on this, the paper discussed the problems that existed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dolescent model” of intelligent media, such as the lack of stratification of product content supply, the short of parental monitoring function, the authentication accurate identification technology to be improved, and the single addiction prevention mechanism. Further, this paper put forward targeted governance countermeasures, expecting to scientifically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adolescent’s intelligent media use behavior and promot responsibl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telligent media; “adolescent model”; technological moralization; network protection; APP
G40-057
A
1009—8097(2023)11—0079—12
10.3969/j.issn.1009-8097.2023.11.008
本文为2022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产品准入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2CGL045)、2022年度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人工智能时代大学生科技伦理素养的协同培养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22SJYB01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孙田琳子,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教育人工智能伦理,邮箱为stephanie_sun1218@163.com。
2023年6月15日
编辑:小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