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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法制合作探究

2023-11-26李晓露龚亭亭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3年2期
关键词:周边国家陆海司法

李晓露 龚亭亭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西部陆海新通道的建设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满足了我国经济转型、产业要素流动转型和国际产业移动的需要,能够有力提高我国以及周边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质量。但在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影响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法制合作建设的问题,不利于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严重损害了我国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如何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法制建设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

一、西部陆海新通道的内涵

当前,我国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以四川、重庆、云南、贵州等西南省市为重点,通过海运、陆运、空运等多种方式对外联系,进一步深化了西南部地区同周边国家地区的联动合作,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经济发展[1]。

我国的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大致经历了探索、扩展和战略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示范区建设。例如2015年,我国以重庆为运营中心,展开了多领域的对外合作项目,进一步提高了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程度。第二阶段主要是新通道在沿线重要省市的合作扩容。例如, 2017年,重庆、广州、贵州、甘肃等省市分别签署了相关的合作协议,2018年青海和新疆也加入了相关合作范畴,进一步拓展了通道建设的范围。第三阶段主要由通道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由国家进行统筹推进,进一步加大了国家对这一项目的扶持力度。2019年,我国将重庆、广西、甘肃、青海等西部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海南、广东纳入陆海新通道框架,并展开了包括金融服务、航空产业、交通物流等产业在内的合作项目,进一步拓展了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深度和广度[2]。

西部陆海新通道的建设,将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能够进一步深化我国西南地区的对外开放程度,实现地区对外产品流通、资本流通、企业互通、人文互通、科技互通等,可以说西部陆海新通道的建设是加快我国同周边国家商品流通和贸易交易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深化对外开放经济格局下,其战略意义不言而喻。

首先,法治体系的建设能够为西部陆海新通道项目的推进保驾护航。西部陆海新通道是一项极为庞大的工程,包括金融服务、航空产业、交通物流等,因此在其建设过程中往往会面临非常多的挑战和挫折,例如相关基础设施较为落后,难以保证通道建设的需求。加快相关具体内容法律设施建设,能够为这一通道的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帮助,推动相关项目的有序推进。其次,能够有效规范并消除通道建设过程中的阻力。我国在深化改革开放,扩大与周边国家的交流过程中,往往会因同其他国家在文化、教育、宗教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纠纷矛盾,一旦西部陆海新通道开始建设,必然会伴随着许多的矛盾,产生不同程度的纠纷。要想解决这一争端,最好的途径还是借助法律,建立统一标准的法律体系能够有效规避这些阻力,促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利益安全。因此,相关部门应当设置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为矛盾的双方提供更为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手段,推动贸易的有序展开,进一步深化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加强同周边国家的交流合作。

二、西部陆海新通道法治化建设体系的内涵

西部陆海新通道法律体系建设的内涵,不仅包括我国内部法律体系,还包括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签署的具有双边区域性的法律内容,二者互为补充,为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经济合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国际法内涵

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法应当以贸易便利化为核心,同周边国家共同建设双边、多边贸易协定,构建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贸易投资协定,在该法律内容的建设下,应当着重考虑以下条款。

1.环境条款。可持续发展是近几年来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在构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过程中,我国以及沿线国家政府以及市场主体必须肩负起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在尊重客观现实以及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结合国际环境公约、气候变化公约等国际环境保护规则,共同设计出西部陆海新通道法治建设中的环境条款。而在实践过程中,与我国西部陆海新通道展开合作的国家大都是发展中国家,其基础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因此,在环境条款的法制建设中,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构建满足多方需求的环境保护条款无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3]。

2.劳工条款。劳工是国与国之间经济合作中较为重要的内容,近年来,其在国与国之间经济合作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而劳工标准被国际贸易投资协定接纳的趋势也愈发明显。在西部陆海新通道法制建设过程中,确定劳工基本标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不但是国际贸易发展的要求,也是保护各国劳动者权益的必要手段。由于我国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相关国家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对劳动相关看法具有较大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我国在劳工条款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制定出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同各国发展现状以及历史文化背景相符的法律条款,满足多方利益需求,进而推动与周边国家的交流合作。

3.人权条款。人权保护已逐渐成为国际经济贸易的重要内容,尽管当前各国在人权保护的目标、内容、方向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无论是缔结新的贸易投资协定,还是构建新的国际金融组织,人权条款的制定都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我国在西部陆海新通道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应当回避人权保护话题,而应当进一步阐释对人权保护原则的理解,同周边国家设计出相关人权法律条款,为人权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切实维护好人们的实际利益。

4.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风险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之一。当前我国贸易出口的产品大多是低附加值产品或代工产品,经济价值和技术含量较低。在此背景中,我国贸易企业和市场主体很容易忽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而增大了相关经济风险。例如我国企业前往沿线相关国家设厂生产时,其商标往往会遭到抢注,这使得本应生产的产品成为了侵权商品,企业在获取生产利益之前就需要承受天价处罚,这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我国同一些国家在知识产权认知方面还有着较大差异,这进一步加剧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条款制定的难度。尤其是在西部新通道构建过程中,我国西部地区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较低,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很容易因为知识产权产生各种纠纷,严重损害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往。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对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建设,在吸收国际相关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相关国家的实际情况,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保护标准[4]。

5.贸易便利化条款。贸易便利化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互通有无的关键。因此,国家应当加快这一内容条款的建设,在货物通关、产品结业、质量标准、商务贸易规则等过程中,进一步简化程序,统一协调法律和规定,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可预见性的营商环境,提高对外贸易实效。

(二)国内法内涵

国内法内涵主要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内容密切相关,包括涉外经贸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我国同沿线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以及司法运用。

1.涉外经贸法律制度。我国在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相关成果。自2013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以来,我国进一步深化了改革开放法治建设,初步建立了包括负面清单制度在内的国际投资法律创新体系。随后在2016年进一步扩大了这一法律建设范围,在辽宁、浙江、河南、湖北等地建设了自由贸易试验区,构建了贸易法律体系,进一步拓展了改革开放法治建设范围。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过程中,我国应当将自由贸易区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功经验,积极转化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领域相关的国内立法,并将其扩大至同沿线国家签署的区域性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实现西南地区的陆海、东西联动,提高经济发展实效[5]。

2.民商事法律制度以及司法运用。我国西部陆海新通道的国内法内涵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同周边国家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及其司法运用,能够有效降低我国经济贸易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投资信心。近几年来,我国在此方面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果,相关法律保障不断出台,进一步展示了我国司法开放包容的态度。在涉外民商事领域中,我国司法机构在原有基础上实现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创新,有效的维护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加快了同周边国家的司法合作,有效解决了司法管辖、国际平行诉讼、司法裁判与仲裁裁判等方面的矛盾,提高了法律的执行效率,形成了良好的国内司法环境。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中,我国应当充分考虑其发展特点和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实践,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其司法工作效率。

首先,管辖权制度。我国在吸收借鉴国际法律的基础上,合理地确定了涉外经济贸易案件中的影响因素,进一步完善了管辖权制度。在坚持“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协议选择司法管辖的权利,并加快同相关国家司法机构的合作,构建司法合作机制来妥善解决相关纠纷。在我国西部陆海新通道法治建设中,应当加快在这一基本制度建设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经济贸易案例,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管辖权法律条款,推动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

其次,司法互惠。司法协助司法互惠是指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参与国际条约的不同国家间彼此协作的诉讼行为,给予对方对等的优惠待遇,便于跨国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能够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在我国西部陆海新通道法制建设中,应当同国外司法机构共同建立互惠原则,给予他国司法优惠,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6]。

另外,司法支持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国际通行争端解决途径,而国际仲裁的最终实现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国家对待国际仲裁的态度和司法立场。为有效解决相关民商事领域纠纷,我国在陆海新通道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国际仲裁的司法支持力度,借此来解决国际间的贸易纠纷。在具体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纽约公约》等相关规定,本着互惠的原则,及时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强化其法律效应。同时,还应当加强相关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强化仲裁司法审查报告制度,进一步提高审查的统一性、公正性、高效性,发挥司法机关的积极作用,确保相关国家贸易主体履行其义务,进一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和谐的营商环境。

三、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法制合作路径

(一)构建司法协作格局

构建司法协作格局应当从国际、国内两方面入手。从国际方面来看,我国的司法机关应当加快同周边国家司法机构建立高层的交流与沟通机制,提高我国参与国际治理法治能力,一方面应当加强经济贸易合作,推动区域贸易的平稳运行;另一方面应当深化打击跨国犯罪的司法协助,解决盗窃、索贿等司法不公问题,合力打造有序的投资经营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从国内方面来看,首先,应当加强国内司法合作,司法机关应当打造西南、中南等地区的发展格局,发挥连线、连片、连边的地理优势,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对区域内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其次,司法机关还应当加强同交通运输、信息网络、商业贸易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构建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为西部陆海新通道的平稳运行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司法机关还应当构建同企业交流通道,定期走访企业,了解其法律需求,并为其提供针对性的司法服务[7]。

(二)完善相关法律建设

首先是国际贸易法领域制度建设内容。在西部陆海新通道法制建设中,应当加快推动与周边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协定,通过简化程序、适应法律、统一标准等方式来实现贸易便利化。同时,在对外展开自由便利的贸易建设时还应当有所侧重,例如,同欧洲国家合作时应当加强国家边境管理,同西亚国家合作时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同东南亚国家合作时则侧重于商业运营环境的建设。其次是国际投资法领域制度建设内容。我国应当出台多项措施来加快投资便利化建设,一方面可以同周边国家进行充分的交流对接,共同制定消除投资壁垒、优化投资效率的规划和措施;另一方面还应当加强周边国家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方面的交流协商,帮助企业解决境外涉税争议,减轻其税收负担。另外是国际金融法领域制度建设内容,在此方面应当创新国际投资制度,加强政府间的交流合作,一方面可以构建双边为主、多边为辅的政府交流机制,充分发挥联委会、协委会的双边机制作用,同周边相关国家进行有效对接,协同推动合作项目的落实;另一方面可以同合作意愿较强的国家建立合作规划小组,签署双边合作备忘录或者协议,深化合作内容,尽早取得一些积极成效,从而对其他周边国家产生示范效应。最后,加快多方联动协调法治建设内容。跨境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所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其内容涉及众多,因此需要根据自身发展,制定出一部整体性好、融合性高、规范性强的物流法律,更好地推动国际贸易交流合作。同时还要充分考虑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联性,建立一套层次分明的立法系统,确保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深度的问题都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真正实现法律制度的相互独立和相互影响,避免出现重复立法的情况。例如,多式联运一单制是当前国际物流的重要内容,在西部陆海新通道法制建设中,可以加快相关法律建设,进一步提高运输效率,妥善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提高司法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同时还有利于推动国际贸易与货物运输规则的改革,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服务环境,促成国际贸易的达成[8]。

(三)加强法律人才培养

在西部陆海新通道的建设中,法律服务作用愈加凸显,而这一建设涉及多个国家,其法律制度和法治水平差距相差较大,这就需要培养大量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为西部陆海新通道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在加快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要使其不仅具备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专业基础知识扎实,还需要具有一定的外语应用能力,能够运用外语展开法律相关工作。加强法律人才培养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育人机构应当确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育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有效的培育目标和内容。一方面应当加强学生在对外经济贸易领域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教育,使其能够熟练运用国内国际法律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还应当重视周边国家双语、多语种并重的语言技能培训,同时加强对相关国家文化和民族宗教等人文知识的教育,提高学生对沿线国家的了解。其次,要建立起与之配套的教学评价制度,结合自身区位和学科优势,精准定位培养目标,合理选择培养模式和发展方向,提高教育专业性,同时展开实践教学,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提高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使其成长为符合社会与国家发展需求的高质量法律人才。再次,还应当加强同国家法律实务部门、中国法学会等法律主体的交流合作,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机制,提高法律教育实效。教育机构一方面可以引进其行业内专家学者,邀请其为本校师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讲学;另一方面还可以其他法律机构联合建立人才培训平台,共同培育出具有国际视野和专业基础知识的法律人才。最后,我国要加大对西部地区教育资源的投入,加强对西部地区的法律宣传工作。

(四)构建争端解决机制

首先,坚持平等协商谈判原则。全球化是时代发展的主流趋势,各个国家都应当积极融入这一发展趋势中,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中应当加快我国对外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合作双方贸易的深度和广度,而互利共赢是合作双方展开合作的重要目标,一旦出现了贸易纠纷,双方应当坚持平等协商谈判的原则,尽最大的努力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来化解矛盾,确保争端不进入最后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实现贸易的平稳推进。其次,尊重公认的国际商事规则。当前国际上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商业贸易规则,并已得到了多数国家的认同,在西部陆海新通道合作中,可以借助国际商事规则寻求可依据的共同法律基础,或是通过国际公认的仲裁调解来解决纠纷矛盾,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最后,坚持司法合作原则。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离不开高效便利的司法合作和协调机制。在西部陆海新通道法制建设中,要想妥善高效处理好各类争端矛盾,就应当加快同周边国家地区司法机构的交流合作,在符合双方法律现实的基础上展开司法合作,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时代背景下,法治体系的建设对于西部陆海新通道的发展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其法制建设,结合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从构建司法协作格局、完善相关法律建设、加强法律人才培养、构建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西部陆海新通道的法律体系进行彻底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的法治体系,打破我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法律壁垒,营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区域贸易环境,加快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格局,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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