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维度下欧盟国家援助审查制度新发展及外溢效应
——以玻璃纤维织物案及不锈钢冷轧板案为视角
2023-11-23刘俊梅
刘俊梅
(1.伊犁师范大学 法学院,新疆 伊宁 835000;2.伊犁师范大学 新疆社会治理与发展研究中心,新疆 伊宁 835000)
随着当前全球经济环境的变化,欧盟发现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政府补贴(以下简称“外国补贴”),通过向欧盟企业提供不公平的优势,使其得以在欧盟收购企业或获得公共采购合同,从而损害公平竞争。虽然欧盟有可用的工具(国家援助审查规则)来解决成员国补贴对单一市场造成的扭曲,但跨国补贴却不受该规则的限制,从而导致了一定的监管空白,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也因此面临来自利益相关者的巨大压力。为弥补这一监管空白,欧盟调整了关于外国补贴的审查制度,并制定了《关于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政府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外国补贴条例”或“条例”)。自此,欧盟形成了独有的双维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即基于内部维度的欧盟国家援助审查规则和基于外部维度的欧盟外国补贴监管草案,其中前者主要规制其成员国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后者则针对其成员国以外国家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
欧盟有关“外国补贴”的解释,十分接近于欧盟现行国家援助规则中有关“援助”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为便于理解,文章将欧盟对成员国援助以及外国补贴的审查统称为“国家援助审查”。国内学界对条例给予了高度关注,并从该制度的规制动因及审查规则[1]、改革趋势[2]、外溢化[3]、我国应对措施[4]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但对其外溢效应如何影响国际规则变革的全面系统研究则较少。此外,欧盟已在审查实践中就外国补贴、跨国补贴问题展开调查,以期维护其内部市场公平竞争并扩大其制度的域外影响力,同时遏制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而国内缺乏基于案例分析视角对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具体适用的研究。鉴于欧盟国家援助审查制度的这一新发展趋势,将对全球贸易与投资产生重大影响,故而有必要将该制度置于宏观层面,对欧盟双维度下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外溢效应,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以期为我国政府及企业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应对策略。
一、欧盟对涉我国政府的外国补贴审查典型案例
目前欧盟与第三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不涉及国家援助审查条款,但包含基于WTO 的反补贴条款。简言之,当欧盟企业无法获得同等补贴时,欧委会将无法向其公众解释为什么欧洲企业会面临来自可能享受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措施的外国企业的竞争。为确保欧盟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欧盟对外国补贴必然会逐步加大审查力度,例如将对外国补贴的审查进一步扩大到对涉案第三国的“跨国补贴”审查。欧盟近期的两个征收反补贴的案例即反映了这一立场。
(一)欧盟对中埃玻璃纤维织物的跨国补贴审查
2020 年6 月,欧委会发布了第2020/776 号实施条例,对原产于中国和埃及的某些机织/缝合玻璃纤维织物征收反补贴税(以下简称“玻璃纤维织物案”)[5],这是欧盟首次对享受第三国(中国)补贴的另一国家(埃及)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欧盟将这种补贴称为“跨国补贴”。
近年来,欧盟对他国进口商品多次进行反补贴调查。在本案中,欧委会确定了中埃两国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为两国在中埃苏伊士经贸合作区的合作提供了明确的书面框架,并以此作为中国政府向埃及企业提供优惠的书面证明。为了更进一步确定优惠融资等补贴的存在,欧委会审查了经济特区内的优惠贷款和出口信用担保,认为向特区内提供优惠贷款的银行以及提供出口信用担保的中国信保均为中国的国有企业,其资源可以受中国政府支配。虽然欧委会并未从中国15 家银行和中国信保那里得到任何提供优惠措施的信息,但依然坚持认为,通过优惠贷款和出口信用担保而提供的补贴源自我国政府的优惠措施。不难发现,本案对埃及进口商品的新反补贴税扩大了欧盟反补贴制度的范围。
(二)欧盟对印尼不锈钢冷轧板的跨国补贴审查
无独有偶,欧委会于2022年3月发布了第2022/433 号实施条例(以下简称“2022 年实施条例”),欧盟当前启动了第二起与上述案件相同的对来自中国的跨国补贴审查(以下简称“不锈钢冷轧板案”)[6]。这起案件是针对印尼通过我国“一带一路”倡议获取优惠融资采取的反补贴调查。欧委会在2022 年实施条例中指出,中国政府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优惠融资形式,向印尼承诺为其创造一个从无到有的国内不锈钢产业,印尼政府则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低价获得镍矿石的机会。得益于其实施的各项出口限制以及跨国补贴的存在,印尼在短短几年内就成为世界领先的低价不锈钢出口国。最终,印尼出口至欧盟的不锈钢冷轧板产品遭遇了来自欧盟的反补贴税征收。
在先前首次涉及跨国补贴的玻璃纤维织物案中,欧委会确立了一项审查原则,即在跨国补贴案件中,第三国为向出口生产者和出口国政府提供商定的财政支持,而采取的支持行动之间应存在明确的联系。欧委会在2022 年实施条例中重申了这一审查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适用于跨国补贴的证明原则和标准。但与玻璃纤维织物案不同的是,本案中,欧委会无法获得印尼和我国政府之间任何明确的书面协议,以证明出口(印尼)生产商经营所在地——莫瓦利工业园区因此受惠。为证明跨国补贴的存在,欧委会表示,一个国家承认和采纳第三国(授予资助)的行为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从有关国家的行为中推断出来的。因此,此类国家行为可能以言行的形式出现,这需要对出口国的行为进行具体审查,对政府间在产业项目上的双边合作进行逐案审查,并对所有口头或行为证据进行彻底评估。本案中,印尼政府与中国政府一起参与了莫瓦利工业园区的监测和运营,印尼的言行足以证明其承认并接受了中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融资,从而间接提供补贴。
欧洲学者将上述案例视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审查案例,因为它们在未来可能对其他行业和其他国家产生影响,并且在当前全球脆弱的多边环境中,将促使欧盟在使用现有多边规则方面具有足够的创新性[7]。由此可见,欧盟通过其外国补贴条例,将他国之间正常的双边经贸合作纳入了所谓的跨国补贴范围。
二、欧盟国家援助审查制度双维度规制路径
(一)内部维度:欧盟国家援助审查规则
从微观视角分析,欧盟国家援助审查是指欧盟国家援助规则对于成员国公权力机关不当行为的禁止与处罚,对其干预经济的各项制度安排、公共政策或措施,根据一定的标准,提前予以分析、评估和审查,清理和废除其中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部分[8],进而维护欧盟内部市场的公平竞争。为了这一目标,欧盟成员国公权力机关应当遵循竞争中立原则,避免由于公权力滥用或不当使用而导致欧盟内部市场机制扭曲的产生[9]。该制度主要包括欧盟国家援助规则及其例外豁免。
1.被禁止的国家援助规则
被禁止的国家援助是指《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第1 款所定义的非法国家援助,“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任何由成员国或借助国家资源以任何形式提供的援助,如果有利于某些企业或商品的生产从而扭曲或威胁扭曲竞争,并且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则与内部市场不一致。”该条款延续了《欧共体条约》第87(1)条确立的国家援助规则的原则性规定,经过多年发展和实践,欧盟理事会和欧委会制定的一系列条例,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对该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弥补了相关概念不清晰的局限性。该条款也是欧盟国家援助审查规则的一般标准,围绕该条款,欧盟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国家援助审查规则体系。
2.国家援助规则例外豁免规定
而《欧盟运行条约》第107 条第2 款和第3 款则属于国家援助审查规则的特殊豁免标准,即第1 款适用的例外情形。其中,第2 款明确了三类自动免于国家援助规则限制的援助类型,并宣称这三类援助与“内部市场相一致”。第3 款则重点补充了“可能被视为与共同市场一致”的五类援助措施。上述两条款均为国家援助豁免条款,二者的区别在于:第2 款规定的欧委会自由裁量权范围,通常被理解为小于第3 款规定的范围[10]。在前者中,欧委会仅限于确认一项措施是否实现了目标之一。在后者中使用动词“可能(may)”则为欧委会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确定援助措施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获得豁免。
(二)外部维度:欧盟外国补贴条例
尽管欧盟有严格的规则来限制成员国补贴欧盟企业的情况,但世界其他地区却没有。欧委会认为这种差异是不公平的,因为它会扭曲欧盟及全球市场竞争。基于进一步维护其一体化目标和欧洲共同利益目标,欧盟开始将“竞争中立”纳入相关审查制度,并尝试将其推广到国际经贸制度领域和其他司法管辖区。
1.以竞争中立规则为核心
竞争中立规则核心理念是竞争中立(competitive neutrality)原则,一般被认为是指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应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竞争。这个理念源于市场上的任何参与者都不应受到无根据的竞争优势或劣势的影响。
关于“竞争中立”最全面的解释主要是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2021 年竞争中立建议》中,现已成为发达国家审查各国国有企业以及政府措施的主要工具。经合组织将“竞争中立”广泛定义为:“根据竞争中立,所有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国内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面临着相同的规则,政府在市场中的联系、所有权或参与,无论是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不会给市场参与者带来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意味着竞争中立规则不仅涉及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的相互作用,还可以涵盖国家给予特定私营企业的优势,如国家龙头企业[11]。奥地利联邦竞争管理局在2020 年10 月19 日第八次联合国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审查圆桌会议上提出,竞争中立理念最简单地说就是一项政策,旨在为所有商业参与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无论它们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12]。不难看出,所有关于竞争中立定义的核心思想都是,参与商业活动的企业,无论其所有权状况如何,都应面临相同的法律规则。换言之,竞争中立规则是“一项旨在消除竞争优势和劣势的政策,这些优势和劣势可能仅仅因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的所有权差异而产生”[13]。
2.补充国家援助审查规则空白
欧委会于2020 年6 月17 日通过了一份关于欧盟监管外国补贴的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其目标是在外国补贴方面“公平竞争”并确保“竞争中立”。该框架旨在解决在欧盟市场上的企业因获得外国补贴而造成的扭曲,并将审查扩张至从外国补贴中受益的欧盟企业收购及招投标领域[14]。与此同时,白皮书强调,在欧盟对全球贸易和投资保持开放的同时,它将奉行开放的战略自主模式,以确保欧盟内部市场的所有经济运营商的公平竞争条件和“公平竞争环境”[15]。
外国补贴条例即建立在白皮书基础上,根据该条例,欧委会将有权调查非欧盟国家政府向活跃在欧盟的企业提供的财政补贴。如果欧委会发现此类财政补贴构成扭曲性补贴,就可以采取措施纠正其扭曲影响[16]。条例赋予了欧委会新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再次使得草案的法律确定性蒙上阴影。此外,条例还规定,欧委会可以采取救济措施或提供承诺来纠正实际或潜在的扭曲,并列出了可能的承诺或救济措施清单,例如获得基础设施、提供许可证、公布研发成果等。值得注意的是,该清单包括“减少产能和市场存在”,这意味着欧委会可以强制减少(甚至排除)相关企业在欧盟市场的设立和运营。措施清单还包括向第三国追回外国补贴,根据目前的提议,对第三国的款项追回必须是透明的,并考虑到规避风险[17]。
三、欧盟扩张其审查制度的域外适用路径
欧盟与全球经济紧密相连,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区之一。欧盟通过塑造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和发展互利的双边关系,以保护其内部市场免受不公平和滥用行为的侵害,其追求的是开放的战略自主模式。
(一)欧盟与他国在竞争领域制度安排的合作
完善国际补贴规则向来是欧委会的优先事项之一。2020 年初,欧委会与美国和日本就改进WTO反对有害补贴的规则达成一致,同意加强现有的产业补贴规则,并谴责强制技术转让的做法。
1.欧美日贸易部长联合声明
2020 年1 月14 日,在华盛顿特区举行的一次会议上,欧美日贸易部长就如何加强WTO关于产业补贴的现行规则问题,发布了《欧美日贸易部长三方会议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18]。联合声明认为,目前WTO规则禁止的补贴清单不足以解决某些司法管辖区存在的扭曲市场和贸易的补贴问题。从而得出结论,必须在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中增加新类型的无条件禁止的补贴。这些补贴包括:(1)无限担保;(2)在没有可信的重组计划的情况下,向无力偿债或处于困境的企业提供补贴;(3)为无法从产能过剩行业或行业的独立商业来源获得长期融资或投资的企业提供补贴;(4)直接免除债务。
2.中欧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领域的合作
欧盟对促进全球公平竞争市场有着浓厚的兴趣,而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也是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欧盟对与我国在竞争审查制度领域的合作十分期待,并与我国一起建立了在该领域的协商机制和对话合作。
中欧双方竞争主管部门十分强调在竞争审查领域合作的重要性,为了进一步增进相互了解和促进合作,2017 年6 月2 日,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欧盟竞争总局签署了关于国家援助审查规则对话的谅解备忘录,为中欧在竞争审查领域建立了协商、合作和透明的机制。该机制一方面用于同我国分享欧洲在国家援助审查规则实施方面的经验,另一方面将用于交流讨论我国2016 年新构建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2019 年4 月7 日至11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访问欧委会,与欧委会共同签署了新的《中国与欧盟竞争政策对话框架协议》和《关于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国家援助控制制度领域建立对话机制的谅解备忘录》,旨在为所有经营者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二)推行竞争中立规则
欧盟法体系没有明确使用“竞争中立”一词,而是主要通过其竞争规则来处理扭曲市场竞争的问题[19]。经过长时间的运行和实践,欧盟模式的“竞争中立”规则已经相对完善,并成为欧盟将其国内规则扩张到国际规则的基础。
1.通过最新贸易与竞争政策影响国际规则变革
鉴于全球经贸环境的变化带来的挑战,欧委会于2021 年2 月18 日发布了贸易政策审查报告(Trade Policy Review),作为欧盟在经济转型和地缘政治不稳定期间的因应策略,同时为《2030 年欧盟贸易政策》提前做准备。新报告将若干全球重要转变与趋势列入考量,如全球化、技术升级、中国崛起、气候变化、数字转型等,并期望于WTO 第十二届部长会议(Ministerial Conference,MC 12)达成六项目标,其中一项便是针对竞争中立制定规则[20]。
欧盟和美国继2021 年6 月15 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欧盟-美国峰会之后,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题为“迈向新的跨大西洋伙伴关系”,详细阐述了后疫情时代的跨大西洋联合议程,包括双方计划建立“联合技术竞争政策对话”。对话重点关注竞争政策和执法的方法,旨在加强欧盟和美国在技术领域的合作研究和创新交流,以及制定共同标准和促进技术创新。不难看出,欧盟将继续致力于将其竞争中立推向贸易政策及跨境技术竞争领域。
2.通过双边或区域协定纳入“欧盟模式”竞争条款
改革国际竞争规则最有力的支持者是欧盟,多年来,欧盟一直主张将竞争规则纳入国际条约。目前,一些双边协定开始借鉴欧盟国家援助规则,并加强了执法机制,例如独立的国家援助机构、经济复苏、单边措施等;而其他双边协定则规定禁止最具扭曲性的补贴类型以及更多有限的执行机制,例如透明度、协商和争端解决机制。
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尤其是近年来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几乎都包括竞争政策章节。欧盟在其签订的几乎所有自由贸易协定中均纳入了竞争政策章节,推行其包含国家援助规则在内的竞争规则及其竞争中立理念。譬如,在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中,第17 章“竞争政策”即强调了“自由和不受扭曲的竞争在双方贸易关系中的重要性”。欧盟-哈萨克斯坦加强伙伴关系和合作协定第11章“竞争”和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11章“竞争及相关事宜”中也强调了这一重要性。特别是欧盟-哈萨克斯坦加强伙伴关系和合作协定第11章明确指出,“包括补贴在内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国家干预可能会扭曲市场的正常运作并破坏自由贸易带来的好处”。
大多数双边或区域协定中的竞争条款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而是取决于各缔约方的善意遵守才能产生有意义的效果,但这毕竟代表了国际竞争规则的一个变化趋势,并为各缔约方提供了一个可以构建或提升其竞争规则或竞争政策的机会。这些国际协定都标志着,“竞争中立”已成为国际竞争规则变革的必然趋势。
3.推动WTO规则体系改革引入竞争中立
对于欧盟推行其竞争中立规则的立场,有学者认为欧盟国家援助审查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设计均遵从了这一立场[21],也有学者指出了国家财政补贴干扰市场供求、破坏公平竞争等体制性的弊端,因此,应重点强化对补贴规则的竞争中立审查,促进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协同[22]。还有学者指出经合组织关于竞争中立目标的实现,可以考虑借鉴欧盟国家援助规则[23]。
然而,不是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有类似国家援助规则这样的制度框架来确保竞争中立,相比较而言,欧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几乎都受到WTO 补贴规则的约束。尽管现有的WTO 补贴规则也部分涉及实现竞争中立,但相较于欧盟规则而言,前者对于竞争中立的维护力度依然较弱,使得欧盟企业与其他国家的企业在竞争时处于劣势地位。因此,近几年,在美国力推之下,欧盟也逐渐开始在国际舞台推行竞争中立规则,为WTO规则体系中纳入竞争中立埋下了伏笔[21]。鉴于美欧均为WTO改革的重要推手,双方立场的趋同将左右未来WTO 改革的成果,因此,可以大胆预测的是,WTO 补贴规则纳入竞争中立规则只是时间问题。
四、我国对欧盟国家援助审查制度新发展的应对措施
几乎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欧盟这一补贴条例的正式生效,受益于外国补贴或国家支持的企业将很快在欧盟面临更多审查,这可能会影响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国家的企业。特别是前文提及的典型案例中,尽管条例在当时尚未生效,但欧盟已经开始启动对外国补贴、跨国补贴的审查。欧盟的立场是必须确保在竞争和国家援助方面的公平竞争环境,因为这对于它而言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由此可见,欧盟外国补贴(援助)审查制度,甚至可能成为未来中欧之间任何深度和特殊贸易关系的关键性条款,对此,我国需及早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一)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接国际标准
我国近几年新加入或正在申请加入的国际贸易投资协定几乎全部包含竞争条款或竞争政策章节。以《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以下简称“中欧CAI”)为例,虽然其批准程序目前被欧洲议会冻结,但协定部分内容可以作为我国竞争政策及国企改革未来走向的信号。协定虽未涉及“竞争中立”一词,但在序言中出现了“公平竞争”之语,并且中欧双方在谈判中多次申明就公平竞争规则达成了一致意见。我国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文本中没有明确使用“竞争中立”“公平竞争”等措辞,但在第十三章“竞争”的条款规定中,要求各缔约方引入和制定竞争监管法律法规,并可配套制定适当的豁免规则,不难发现其中所体现的“竞争中立”理念。我国当前正在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简称CPTPP),其在第13 章“电信”以及第17 章“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中提及竞争中立,多处涉及“公平竞争”;第16 章“竞争政策”要求各缔约方将国内竞争法适用于领土内所有商业活动,并允许缔约方规定某些免于适用国内竞争法的情况,前提是“透明的且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理由”。
我国积极加入上述国际协定,不仅体现了我国对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信心,也彰显了我国深化经济改革发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决心,同时还有利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及提高国际话语权。因此,为更好地适应上述欧盟趋势并对接国际标准,完善和强化我国双维度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我国自2016 年正式构建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来,已取得卓越的阶段性成效,但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凸显了一些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特别是有关例外豁免的规定过于笼统,使得其适用触发条件较模糊。我国应尽快制定基于竞争中立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豁免制度,为协调我国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二)加快制定对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填补现行审查制度真空
同欧盟类似,我国现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只针对我国政府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不涉及域外适用问题。欧盟扩张其国家援助制度的做法,虽然有一定的政治考量,但的确为欧洲企业在内部市场上与全球企业竞争创造了公平竞争环境。我国也应考虑外国企业在我国内部市场上与本国企业公平竞争的有关议题,完善现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或在我国投资立法中对外国补贴、跨国补贴进行对等监管审查[2],抑或重新制定涉外国补贴、跨国补贴的审查制度,构建对欧盟国家援助审查制度域外适用风险的制衡机制。这将有助于实现我国内部市场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可作为与欧盟协商谈判的基础,借助中欧竞争规则合作框架机制,在双方均支持多边主义贸易规则立场下,加强与欧盟的对话协商,敦促欧盟尽快重启中欧BIT的签订。
欧盟关于国家援助审查的豁免制度已自成体系,且随着时间推移及经济环境的变化,欧盟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地更新和修订其中一些豁免法规。从近期的立法趋势来看,未来欧盟可能将基于能源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考虑,将其援助豁免的范围扩大至一些产业政策。例如,欧委会于2020 年11 月启动了对《2014—2020 国家环境保护和能源援助指南》的修订(目前正在进行公众咨询),允许政府投资于减少碳排放的技术,此类资助不属于非法国家援助。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也包含涉社会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的例外豁免法规,从形式和目的上看,中欧在竞争领域的审查规则和例外豁免标准具有相似性。并且欧盟在其双边经贸谈判方面非常积极,中欧之间依然有不少谈判合作空间。有鉴于此,我国应尝试与欧盟构建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双边协定,进一步推动中欧双方对彼此产业政策、竞争审查豁免制度的互认等。
(三)鼓励涉案企业寻求相应司法救济,强化其竞争意识和维权意识
除上述举措之外,在受到欧委会的外国补贴、跨国补贴调查时,涉案企业也可以寻求在欧盟法体系下的司法救济[2]。根据欧盟法,欧盟理事会、欧委会通过的决定等规范性法令,其合法性受欧盟法院的司法审查。《欧盟运行条约》第263 条规定,欧盟普通法院对于由成员国、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或欧委会等提出的诉讼拥有司法管辖权。除欧盟成员国和欧盟机构拥有起诉资格之外,该条第4 款规定,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也可就规范性法令提起诉讼,前提是这些规范性法令是针对其本人的或与其有直接的和个别联系的,或直接关系到其本人但未包含实施措施的。
可见,《欧盟运行条约》第263 条规定直接赋予欧洲法院审查规范性法令(除建议或意见外)的权限。例如,在内部维度下的国家援助审查案件中,欧委会对成员国的援助措施进行行政审查之后作出的各项决定,其有效性和合法性受到欧盟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该决定约束的对象以及利益相关方,也均有权就决定的合法性问题或废止问题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各国受到欧盟援助审查制度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欧委会的审查决定。以前述两个典型案例为例,涉案企业可以在欧盟法体系下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例如,在中埃玻璃纤维织物案中,埃及受损企业即就欧委会的反补贴税决定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欧委会的决定。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之中,但可预见的是,如果欧盟普通法院作出反对欧委会立场的裁定,则欧委会将必须在后续类似审查案件中修改其做法。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欧盟国家援助审查制度的新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外溢效应十分明显。近年来,美欧作为国际经济秩序改革的重要推手,一直致力于推动WTO改革议程纳入竞争中立规则,同时通过欧盟与第三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将其竞争规则和援助审查理念贯彻其中,从而间接影响了其他多边贸易协定的竞争条款和竞争中立的引入。例如,我国已加入的RCEP 以及正在申请加入的CPTPP 中均涉及竞争条款,这对缔约方的竞争政策和竞争规则的制定提出了较高要求。质言之,欧盟国家援助审查制度及其新发展所产生的外溢效应,一方面直接影响了国际经贸制度的变革趋势,从而使得国家援助规则与国际竞争规则具有一定程度的共性;另一方面也影响到了我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以及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融入。因此,有必要从宏观层面对欧盟双维度下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外溢效应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提炼欧盟国家援助审查制度的双维度模式,深入分析其适用和解释方法,以及欧盟最新关于外国补贴和跨国补贴的审查动向,这对我国对接国际标准、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及应对国际经贸规则变革挑战具有一定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