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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食品领域产品标准中检验规则编写的原则、方法与现状分析

2023-11-22朱宏田明张博雅赵梦莎梁克红朱大洲

中国标准化 2023年21期
关键词:合格标准化规则

朱宏 田明 张博雅 赵梦莎 梁克红 朱大洲

摘 要:“检验规则”是产品标准中的规范性技术要素,指针对产品的一个或多个特性,给出测量、检查、验证产品符合技术要求所遵循的规则、程序或方法等内容。针对大部分农业与食品产品标准编写者并不清楚“检验规则”的来龙去脉,在编写时只是机械地借鉴其他标准写法的现象。本文介绍了“检验规则”编写的发展历程,梳理了目前我国农业与食品领域典型产品标准中“检验规则”编写的现状,分析了“检验规则”与合格评定程序的异同,最后总结了“检验规则”编写的原则。

关键字:农业,食品,产品标准,检验规则,编写

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21.013

Analysis of Principles, Methods and Status Quo of the Writing of Inspection Rules in Product Standards in the Agri-food Field

ZHU Hong1 TIAN Ming2 ZHANG Bo-ya3 ZHAO Meng-sha3 LIANG Ke-hong1 ZHU Da-zhou1*

(1. Institute of Food and Nutrition Development,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2.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3. Inner Mongolia Institute of Qu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

Abstract: Inspection rule is a normative technical element of product standard, which refers to contents including rules, processes and methods that need to be followed to measure, inspect and verify whether the product meets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one or mor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oduct. Most writers of standards on agriculture and food product are not clear about the context of the inspection rules, and simply use other standards for reference. This paper introduces development of writing inspection rules, and sorts out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inspection rules of standards on typical agricultural and food product in China. In addition, the paper concludes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inspection rules and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 Finally, the paper summarizes principles for the writing of inspection rules.

Keywords: agriculture, food, product standards, inspection rules, writing

0 引 言

2023年2月,为统筹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全面提高我国质量总体水平,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指出要加快产品质量提档升级,提高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要求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2022年,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其中“农产品品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中要求,坚持标准引领,以安全、绿色、优质、营养为梯次,建立健全绿色优质农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加快农产品品质指标及有关标准研制,推动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实施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打造高标准引领品质提升示范典范。在农业与食品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制定与修订更高技术要求的产品标准成为重要抓手。本文围绕农业与食品领域标准编写者普遍关注,且存在争议的问题:产品标准中是否应该包含,以及如何正确编写“检验规则”展开。

产品标准的定义为“规定产品需要满足的要求以保证其适用性的标准”。产品标准除了包括适用性的要求外,也可以直接或以引用的方式包括如术语、取样、检测、包装和标签等方面的要求,有时还可包括工艺要求。“检验规则”是产品标准中的规范性技術要素,指针对产品的一个或多个特性,给出测量、检查、验证产品符合技术要求所遵循的规则、程序或方法等内容。《标准编写规则 第10部分:产品标准》(GB/T 20001.10—2014)中明确指出“产品标准中检验规则为可选要素”。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检验规则”部分也更宜从产品标准中剥离出来。与国际接轨的标准,更加有利于中国与世界的“软联通”,以畅通贸易和投资合作渠道[1]。

目前,大部分标准编写者并不清楚“检验规则”的来龙去脉,在编写时只是机械地借鉴其他标准写法,并没有了解其真正含义。因此,本文介绍了“检验规则”编写的发展历程,梳理了目前我国农业与食品领域典型产品标准中“检验规则”编写的现状,分析了“检验规则”与合格评定程序的异同,最后总结了“检验规则”编写的原则。

1 检验规则编写的发展历程

“检验规则”在我国产品标准中的地位是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融入国际贸易的程度而不断变化的,大体走过了三个阶段:必须、可选、单独形成为合格评定程序文件。

1979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在当时,国家发布的产品标准作为技术法规执行,检验规则是产品标准中必备的内容。作为唯一的合格评定活动规定要求,检验规则也是必须执行的。它既是任何第一方(生产方)的产品出厂检验共同执行的依据;也是所有第二方(使用方)的产品入厂检验共同执行的依据;更是第三方(中立方)开展认证活动共同执行的依据。

198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以后,我国的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是企业自愿选用的,而大多数产品标准都属于推荐性标准。“检验规则”的前提条件是要求第一、二、三方共同执行,而在推荐性标准中此前提条件已不存在。因此,在我国公开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可以不再包括“检验规则”部分。《标准编写规则 第10部分:产品标准》(GB/T 20001.10—2014)中也明确指出了“产品标准中检验规则为可選要素”。

2001年11月10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政府承诺:中国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符合《WTO/ TBT协议》。《WTO/TBT协议》规定了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三类文件的制定、发布和实施要求[2-3]。其中,合格评定程序作为一类文件,与技术法规、标准并列。因为我国标准中“检验规则”包含有合格评定活动的规定,根据《WTO/TBT协议》的要求,推荐性标准不宜再保留“检验规则”,应当分离出来单独处理[4]。2018年1月1日,新标准化法实施,规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均是推荐性标准,扩大了我国推荐性标准的范围,意味着需要编写“检验规则”的标准数量进一步缩小。

2 部分产品标准中检验规则编写概况

2.1 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我国农业与食品领域中的典型的强制性标准[5]。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截至2022年8月,共发布1455项,其中产品标准70项。此70项产品标准中,并不含有“检验规则”。此外,饲料添加剂系列国家标准也是强制性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同,标准编号为GB 7300的饲料添加剂系列国家标准,均包含“检验规则”部分。例如《饲料添加剂 第1部分: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 L-苏氨酸》(GB 7300.101—2019)中,第6章为“检验规则”,包括组批、采样、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2.2 推荐性标准

农业与食品领域中产品标准大部分属于推荐性标准,包括大部分国家标准以及全部行业标准。农产品等级规格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已经形成较为庞大的标准体系,因此本文以这两大类标准作为主要研究分析对象。

以农产品等级规格标准体系的情况较为复杂。实施农产品质量等级规格评定,对加快我国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满足消费多样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6]。在农业行业标准中,涉及等级规格的标准存在众多归口单位,例如全国畜牧业标准技术委员会(SAC/TC 274)、全国果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10)、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营养标准专家委员会等。表1为部分农产品等级规格标准中的“检验规则”编写情况。《藜麦等级规格》(NY/T 4067—2021)中第6章为检验规则,包括一般规则、组批及判定规则。《猴头菇干品等级规格》(NY/T 4345—2023)中,第6章为“判定规则”部分。《火龙果等级规格》(NY/T 3601—2020)中第4章为评定方法,包括抽样方法、等级评定、规格评定及判定规则。《桑黄等级规格》(NY/T 4075—2022)在第5章包装中,设置5.5判定规则,包括抽样方法、等级评定、规格评定及限定范围。经过比对发现,即使包含“检验规则”的产品标准,编写方法也不是严格按照《标准编写规则 第10部分:产品标准》(GB/T 20001.10—2014)中规定的检验分类、检验项目、组批规则、抽样方案、判定规则等作为标题设条。《农产品等级规格评定技术规范 通则》(NY/T 2714—2015)中规定“农产品等级规格各项指标测定完成后,应由分级员按照相关农产品等级规格标准的判定细则,确定其等级规格”。也就是说,农产品等级规格标准应当至少包含判定规则相关内容。但是从编写角度来看,如果选择包含“检验规则”时,应当以“检验规则”作为章标题,下设判定规则。

我国大部分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于2008年至2009年实施,归口单位均为全国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化工作组。2020年成立了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理标志分技术委员会,成为了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归口单位[7]。自《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签定后,我国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编写就更需要国际化[8]。截至2022年7月,共有地理标志国家标准147项,其中产品标准为146项。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质量技术要求与相关标准符合性评价规范的设计尤为重要[9]。表2为部分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中“检验规则”的编写概况。《地理标志产品 五常大米》(GB/ T 19266—2008)中第8章为检验规则,下设检验分类、判定规则两条。《地理标志产品 山西老陈醋》(GB/T 19777—2013)中第7章为检验规则,下设组批、抽样方式和数量、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四条。《地理标志产品 慈溪杨梅》(GB/T 26532—2011)中第7章为检验规则,下设组批、抽样方法、检验分类、判定规则四条。《地理标志产品 安吉白茶》(GB/T 20354—2006)中第8章为检验规则,下设组批、抽样、交收(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及判定规则五条。《地理标志产品 五粮液酒》(GB/T 22211—2008)中第7章为检验规则,但是仅有单一条款,即:按GB/T 10346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经过比对发现,大部分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中都包含“检验规则”,且编写方法较为统一,更接近GB/T 20001.10—2014中关于“检验规则”的要求。

2.3 企业标准

当前我国食品企业标准体系的构建有待于进一步规范[10]。企业标准分为生产方与使用方。对于生产方,企业生产产品在出厂时可以有自己的“检验规则”。为了使用方便,企业标准可以加入“检验规则”部分。对于使用方,企业采购标准通常简单一些,因为采购的产品都是生产方声明合格的产品。使用方的合格评定活动是在生产方合格评定活动的基础上进行的,为了节省费用,只对使用方认为必要的少数指标进行验证。在使用方需要证实的指标项目里,如果是生产方做过的指标项目,其检验规则就比较简单;如果是生产方未做过的指标项目,其检验规则就需要完整的编写,但由于包含企业技术机密,通常不公开。

3 检验规则与合格评定程序关系

白殿一等[4]指出我国产品标准中的“检验规则”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应该从公开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移除出去,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 TBT)中除技术法规、标准以外的第三类文件,即合格评定程序。下面简述合格评定程序与“检验规则”的差异。合格评定程序的文件分为涉及合格评定对象的规定要求的文件,及涉及合格评定活动的规定要求的文件。产品标准中“检验规则”的内容相当于“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规定要求”的内容之一。首先,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檢验规则所规定的要求通常针对的对象仅是产品;而合格评定程序规定的要求针对的对象要广泛得多,包括产品、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其次,从事活动的主体不同。合格评定活动的实施主体包括第一方、第二方及第三方。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检验规则”并没有明确实施主体,即没有明确区分第一、二、三方。市场经济背景下,不仅第一、二、三方的立场不同,不同行业中各企业之间的风险承受能力也有差异。除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的规定要求需要统一外,其他符合非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的规定要求无法统一。

4 检验规则的编写方法

假如编写的产品标准确需要“检验规则”部分,则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编写规则 第10部分:产品标准》(GB/T 20001.10—2014)的要求起草。通常采用“检验规则”作为章标题,在该章之下采用检验分类、检验项目、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以及判定规则等作为标题设条,也可作无标题条处理。但在“检验规则”之下,是否设标题应统一。检验分类包括型式检验(例行检验)、定型检验(鉴定检验)、首件检验等,或出厂检验(常规检验、交收检验)、质量一致性检验等。根据行业和产品特点可以选择一类或多类。根据选定的检验类别,分别确定需要检验的项目,可用表的形式表示。表一般可包括序号、检验项目名称、“要求”的章条号和试验方法的章条号。不同检验类别的检验项目可单列表也可合并列表。当检验项目的次序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需对检验项目的次序做规定。除出厂检验或质量一致性检验按照惯例进行外,其他检验宜根据需要规定检验的时机,例如转产、转厂、停产后复产、结构或材料或者工艺有重大改变、合同规定等。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法需根据产品的特点、供需双方的需求以及愿意承担的风险予以确定。组批规则通常需确定组批条件、批量、组批时机、组批方法等。具体抽样方案需根据有关的要素,例如抽样方案类型、不合格分类等,进行确定。每一类检验都需要有判定规则,即判定产品为合格或不合格的条件。此外,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检验规则”的编写也可以参考《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NY/T 1055—2015)。

5 总结与展望

本文介绍了“检验规则”编写的发展历程,梳理了目前我国农业与食品领域典型产品标准中“检验规则”编写的现状,分析了“检验规则”与合格评定程序的异同,最后总结了“检验规则”编写的原则,目的是为农业与食品领域产品标准编写者提供参考。合理地设置与编写“检验规则”,不仅有利于标准编写质量的提高,更有利于“中国标准走出去”。对于未来农业与食品领域产品标准中“检验规则”的编写,本文有以下三点建议。一是,归口单位较多的同一大类的产品标准体系,各归口单位宜通过协商,形成一致的“检验规则”编写原则;二是,唯一归口单位的产品标准体系,归口单位宜根据产品特征,制定清晰明确的“检验规则”编写原则;三是,增加关于“检验规则”编写的培训,指导产品标准的编写者科学、合理地起草“检验规则”。

参考文献

[1]邵逸超.对标RCEP协定规则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的对策研究[J].标准科学,2021(7): 43-46.

[2]魏东.WTO框架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3.

[3]KANG B, LEE Y. Forecasting the Competition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Preoccupation[J]. Standards, 2022, 2(3): 385-401.

[4]白殿一.产品标准的编写方法[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5]刘春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进展[J].大众标准化,2019(5):37-41.

[6]袁广义.农产品质量等级规格评定探讨[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6(4):23-27.

[7]杨敬丽.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理标志分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在京举行[J].中国标准化,2021(1):43.

[8]李小钰.《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下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D].兰州:西北民族大学,2022.

[9]云振宇,刘文,刘贞,等.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与相关标准符合性评价技术规范研究[J].标准科学,2014(12):35-37.

[10]刘从帅,张凤艳,李京龙.食品生产企业标准体系建设现状及优化策略[J].中国标准化,2023(2):105-107.

作者简介

朱宏,博士,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农产品品质评价与标准化理论。

田明,博士,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宏观制度。

张博雅,本科,研究方向为农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

赵梦莎,本科,研究方向为农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

梁克红,博士,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农产品品质评价与真实性溯源。

朱大洲,博士,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农产品营养成分检测、评价鉴定方法与标准、营养健康信息化技术等。

(责任编辑:张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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