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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范研究

2023-11-21朱梦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食品界 2023年11期
关键词:罚金行为人主观

+文|朱梦琴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现如今出现的有关食品方面的问题,与食品生产制作过程中技术的工业模式化,以及运输食品、保存食品的技术改革创新息息相关,换句话讲,当前食品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风险离不开逐渐兴起的技术。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食品销售也越来越广泛,因此,网络食品犯罪行为也将时有发生,这意味着发挥刑法对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规范作用刻不容缓。

1.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特征

1.1 犯罪对象分散与不确定并存

在线食品交易包容性十分强,几乎不会将任何一个人排除在外。食品可以在极快的时间内售卖至全国各地,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目标受众将非常不集中且难以明确。这些网络销售平台虽然为群众购买各种食品提供了便利,但也为某些假冒伪劣食品混入网络销售平台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遭受食品安全问题困扰的受害者范围将非常不集中,给刑事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

网络的开放性是导致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受害者不集中的主要原因。因为网上食品买卖是完全对外开放的,只要买家能够访问在线销售平台并进行在线支付,他们就可以买到食品。正是由于网络的对外开放性,不仅买家可以无差别进入,卖家也可以随意进入。同时,部分网络销售平台缺乏专业的卖家审核机制,导致网络平台上的商家信誉良莠不齐,带来了网络食品安全隐患。

1.2 犯罪认定变得更加复杂

要想认定现阶段的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相当复杂。首先,很难明确网络食品安全的犯罪主体。在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无需面对面交易,但需要其他的主体参与到食品交易中来。例如,在销售过程中,平台的服务提供者、提供运输的公司都会参与到交易的行为过程中来,这些额外主体的参与意味着一旦通过网络销售的食品出了问题追责将会变得更加难。在侦办此类案件时,问题应归咎于哪一方或哪一些主体,以及哪一方和哪一些主体的行为导致了有害结果的出现,所有这些都需要反复验证和确认。

其次,很难对参与者进行主观方面的明确。一个犯罪的成立需要犯罪分子对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由于网络食品交易环节不断增多,因此,司法人员要判断每个主体对损害发生的主观心态是相当困难的。此外,在很多情形下,是多主体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食品法益侵权的出现,因此怎样科学合理地认定每个人的责任,也是司法过程中的一个难点。

最后,要确定此类型的犯罪的又一大难点是证据缺乏、保存的难度大。卖家和买家无需见面在线上进行食品交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识别卖家的位置对受害的买家来说十分困难,更不用说提供卖家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了。

1.3 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难度增加

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的蔓延是无法控制的。首先,线上食品销售生产行为没有得到严格的监管,部分商家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其在居所制作而成,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其次,线下食品销售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易模式,有问题的食品传播的范围会限制在线下门店周围,而在网络上进行食品的售卖,食品的售卖的范围是难以具体确定的。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食品可以销往全国甚至全球各个地区。一个食品一旦走红,就会出现争相模仿的商家,进一步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防控难度。

2.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的问题

2.1 犯罪主观方面难以认定

随着网络交流方式的广泛普及,在网络上交易的双方往往互不相识,因此司法人员很难明确在网络食品安全犯罪中,交易双方是否存在明确的主观接触。此外,许多食品安全犯罪是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成立的,那么过失导致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就不能被认定为犯罪。因此,部分不法分子为追逐经济利益实施食品安全犯罪,而司法机关如果不能认定其存在主观故意,就只能解释为过失,这无疑加大了打击和预防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指的是指两人以上共同的故意犯罪。所以,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过失实施犯罪,也不能认定他们是共同犯罪。网络食品安全犯罪都是不同环节的不同主体的过失行为重叠造成的,而我国刑法否认了这种共同犯罪的存在,司法部门对于这些共同过失犯罪就没有处罚的依据。

2.2 犯罪主体范围的难以框定

第一,网络食品安全犯罪不单单涉及生产商、制造商和销售商,而且往往涉及运营平台的人。然而这些人有时出于获得回报的目的,对犯罪就会视而不见。简而言之,卖家依靠互联网,采用虚构的食品信息,将有毒有害的食品放到第三方的平台上售卖,而第三方平台为了利益仍然为他们的营销提供相关平台、网络技术服务。从其他角度看,食品的生产销售涉及多个环节、多个主体。因此,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还包括部分公司和企业,在网络食品安全犯罪中,这些公司和企业同样具有重大作用。利益使然,有关的互联网公司、物流公司也不顾法律后果参与到犯罪中来,因此,对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进行框定越发困难。

2.3 资格刑与罚金刑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有突出的追求利益的特点,实施此类犯罪的行为人都是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因此第三方平台也愿意参与到犯罪活动之中。斩断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经济利益链对于预防和控制此类犯罪至关重要。财产刑本应对食品安全犯罪产生重大影响,但实际上,目前财产刑在打击食品类安全犯罪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法律为了增强适用有效性,取消了适用此类犯罪的罚金刑的上限和下限,造成了又一个难点。概括来讲,就是会导致情形相似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科学谨慎适用罚金刑被部分地区法院视为准则。然而,一些地区对此类犯罪的罚款数额的认定相对宽松。由此可以看出,取消罚金刑的上限和下限在部分地区不仅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导致罚金刑适用混乱,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审判的公正性。

食品从业人员通常要想进行食品买卖,首先就需要取得相应的合法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资格刑,即规定了“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3.规范认定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路径

3.1 明确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标准

首先,确定实施有关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故意与否,要严格从认识和意志因素两个层面出发。认识是行为人做出行为的主观参照,是指实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从意志层面看,实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期待、允许这种法律利益侵害结果的实现。从认识和意志的角度解构故意,可以全面判断实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人员主观方面故意与否。如果实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在实施有关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时具备以上两个要素,那么司法人员就可以判定犯罪者存在主观故意。

其次,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相关过失犯罪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网络食品安全相关犯罪多规定为故意犯罪。因此,今后有关立法应当适当扩大过失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范围,以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条件去认定网络食品安全犯罪中的过失犯罪;以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分析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注意义务包括预见结果义务和避免结果义务,行为人如果有义务预见自己的行为将造成食品污染和影响食品安全,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就应对这种侵权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完善实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只承认共同故意犯罪,所以要想直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有关部门就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一定的修订,这样才可以在司法过程中严格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规范治理有关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过失犯罪,逐一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3.2 对实施犯罪的主体进行框定

首先,需要框定一些中立的行为帮助者。常见的行为帮助者往往基于获取回报等目的,即使知道别人犯食品安全犯罪,仍会为犯罪者施予技术帮助。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形势越来越严峻也与此帮助行为有关。因此,加大对网络帮助这一环节的打击力度对于遏制网络食品犯罪十分关键。但在认定这种提供中立帮助行为时不能过于随意,要严格注意中立行为是否为正常业务,否则就会造成打击面过广的问题。因此,司法机关要严格认定第三方平台的中立协助行为认定是否具有犯罪性,必须是具有恶劣影响的中立帮助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最明显的就是第三方平台超越自己的营业区间去实施的一些帮助协助行为。

其次,要弄明白实施具体犯罪的是普通自然人还是有组织的单位。前面提到,此类犯罪会涉及很多的行为人,也往往会涉及单位主体,但不是用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就一定是单位犯罪。例如,在实际案例中,部分犯罪行为人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这在实际案例中是十分常见的。司法机关在对此种行为进行最终的判断时,就不能忽视这是普通自然人犯罪的事实,实施行为的本人才是最终要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可以看到,这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体现了谁的意志。

最后,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各个主体的处罚应当按照他们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判断。在网络食品安全犯罪中,我们不能过于死板,原本只实施一些协助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支撑起整个犯罪。在打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过程中,要判断各个犯罪主体具体所起的作用,不要一味地用次要共同犯罪去评价他们。要按照他们在犯罪中的实质性危害最终确定犯罪主体在犯罪过程中扮演的具体角色,支撑整个犯罪的行为主体理应被断定为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3 科学适用罚金刑与资格刑

首先,建立统一标准的罚金适用标准。对实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处以罚金,可以利用行为人财产的减少从而产生警示作用,以此增强人们遵守规范的意识。食品安全犯罪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获取利润的特点,因此罚金在网络食品安全犯罪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但是要想科学合理地设置罚金刑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应将罚金刑上下限的设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融合,将罚金刑框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打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意义重大。

其次,充分发挥资格刑对犯罪的积极作用。要想促进犯罪的特殊预防发挥最大的效果,无疑需要借助资格刑的力量。我们都明确的一点是,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具有较强的职业属性,实施有关犯罪的行为人都是具有相应犯罪技术的。因此,若没有禁止其继续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他们在受到刑罚后,仍然可能会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工作,也有可能基于利益等目的再次实施食品安全犯罪。因此,要充分发挥资格刑在遏制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有效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食品安全犯罪中适用资格刑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在现如今的背景下,资格处罚更要发挥作用,因为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过程中,部分犯罪分子具有网络技术背景。采用资格刑对这些犯罪分子进行处罚,可以遏制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技术为实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主体提供技术支持。

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普及,线上购物这种新型的购物形式也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网络食品犯罪行为也时有出现。目前,网络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有关食品安全中不容忽视的一大重点。要想真正改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就不能忽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相关部门需要依据实际存在的问题,指导制定调整刑法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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