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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务人才培育研究

2023-11-13尼玛拉姆

法制博览 2023年29期
关键词:法律事务法务法律顾问

尼玛拉姆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相对于其他省市的国有企业,西藏的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起步晚且发展缓慢,存在很多不足。表现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薄弱,企业法律风险日益严重,由出资人委派企业总法律顾问并建立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日显紧迫。一方面,要明确总法律顾问作为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并由出资人统一委派,赋予总法律顾问作为董事会成员的投票权和违规决策事项一票否决权等权力,确保总法律顾问及法务部门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力;另一方面应建立独立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配套专门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统一管理企业的法律事务。最重要的是需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所需的人才培养储备措施,确保重要岗位人才配套输送。

一、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制度是一种重要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制度,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广泛应用并已经比较成熟。自2004 年5 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以来,我国各省市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正走向更成熟稳健的发展路径。伴随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工作的推进及大型企业集团的纷纷设立,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发行股票、兼并、破产、诉讼等重大事项,企业法律事务大量增加,且日益呈现出更专业、复杂、疑难、重大的特点。然而,西藏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十分薄弱,企业法律风险日益严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日显紧迫[1]。

二、构建和完善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推行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必然要求。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企业治理结构下,所有者和经营者存在缺位和行为失控并存的问题,使得对企业管理层的约束机制流于形式,经营者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制约。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产权所有者需要探索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出资人依法有效监管的平衡模式。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即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制度,并由出资人直接委派企业总法律顾问,统一负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对经营者的重大经营决策进行依法审核和制约,从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使国有资产的监管关口更向前移,提高企业的治理效能和经营风险控制能力[2]。

(二)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在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国有企业必须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十四五”规划宏伟目标,但这需要一个良好的机制来确保企业决策科学、管理规范、风险可控,以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一方面,为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企业领导者往往热衷于企业集团化扩张战略,导致企业盲目并购、盲目投资超出企业承受能力,从而面临严重的风险;另一方面,缺乏监督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容易违规经营投资决策,损害出资人利益,侵害国有资产。例如,部分企业在国有资产或股权转让过程中,不遵循决策程序,进行不公正评估或故意压低转让价格,采取不当手段规避监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还有一些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设立“小金库”,将大量资金存放在非正式账户中,逃避监管,成为贪污腐败的温床[3]。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实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来加以解决。总法律顾问制度应全程参与企业的重要经营决策,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从而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三、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中法务人才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的法律部门缺乏独立性,法律专业人员综合参与度较低

目前还有很多国有企业没有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法律事务部与审计部、办公室或其他部门合署办公。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法律专业人员配备有限,时常由非法律专业人员履行法律事务岗位相关工作,因缺乏专业性仅能履行部分事务性工作,专业性工作如合同审核把关、法律意见书出具等工作主要依赖于外聘律师;另一方面,配备的法律专业人员因缺乏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了解,又因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法律专业人员存在“一肩双挑”甚至“一肩多挑”,导致分析解决问题形式化、教条化、不准确、不深入的问题。法律专业人员无法全面参与企业的战略决策和重要事务[4]。这种情况下,法律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和作用发挥的空间受到限制,进一步制约了企业法律管理水平的提高。还有一些企业对法律专业人员的需求认识不足,领导层缺乏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认知和尊重,认为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部门只是辅助工作,对企业发展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事实上,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在企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还可以规范企业内部的法律制度和流程,预防和解决法律纠纷,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5]。

(二)法学专业毕业生无法满足国有企业实际需求,优秀的法务人才相对缺乏

西藏由于地处高原、地理位置偏远、气候较恶劣的客观原因导致了优秀法务人才相对匮乏。此外相对于其他省市,西藏的法律教育研究和培训机构相对较少,法学专业规模和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教育资源的相对匮乏也在客观上制约了优秀法务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加之国有企业对法律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投入不足,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提升机制,导致国有企业的优秀法务人才相对缺乏。

虽然目前各高校都设有法律专业,法律专业人员源源输出,但因为法学本科教育所学的专业课程多达14 门,导致学生对每门课程都学得不够深入、不够精。这也使得许多学生毕业后仍缺乏较强的主观能动性和持续学习的能力,无法将所学专业内容与实践相融合,无法与国有企业纷繁复杂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相适应,更不用说解决法律风险。而一部分优秀的具备持续学习能力的法律专业毕业生,通过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后更多选择公检法、政府部门、律师等相对稳定或收入较高的行业。他们会自动过滤掉薪酬待遇低于以上部门且受体制机制制约较多的本地国有企业[6]。因此,西藏国有企业虽然每年也招收了大量新毕业生,但较难吸引和留住真正优秀的具备持续学习能力和较强综合素质的法务人才,对优秀法务人才的需求缺口仍然较大。同时,每年法学专业毕业生虽然源源不断,但除了非常优秀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外,其他未考取法律执业资格证且竞争力较小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压力仍然较大,加之区内企业数量有限,法律行业市场相对较小,机会和资源有限,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更加凸显。因此,如何一方面拓宽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另一方面培养和输送国有企业需要的实践型综合型的优秀法务人才、满足国有企业法律部门缺口,是当前法学专业教育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四、国有企业法律人才建设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应当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全力推进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此每家国有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至少两名法律专业人员。对于大型国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应基本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明确总法律顾问在公司企业高级管理层中的地位。同时,在子企业中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室或法律事务联络员等形式,建立上下联动的法律工作机制。这些机制将以法律事务部门为核心,由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领导,形成全系统、大范围、广覆盖的法律事务工作网络体系。这样一来,企业可以全面参与防控法律风险,不断提高企业依法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水平,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待遇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总法律顾问须享受企业高管待遇,具体有三种类型:享受副总待遇、三总师待遇和总助待遇。总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应向国资委人事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任后备案;总法律顾问直接向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总法律顾问是中共党员的,应进入企业党委会;在设立董事会的国有企业任职的,应进入企业董事会;在国有控股公司任职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推荐进入董事会。并要求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标准为法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所必需的、对本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及时通知企业总法律顾问参加有关会议,传阅有关文件、决议、会议记录等,并将重要涉法事项报告企业总法律顾问。应经企业总法律顾问联审联签的事项,企业应按规定报送联审联签,要求国有企业建立“三未三不”制度,即未经总法律顾问把关的重大决策不上会、未经总法律顾问审核的合同协议不签字、未经总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的重大事项不上报。

(三)打造校企“订单式”法律人才输送模式

如何一方面拓宽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另一方面培养和输送国有企业需要的实践型综合型的法学专业人才,满足国有企业法律部门优秀法律专业人才缺口,并不断为国有企业法律队伍建设储备人才,是当前法学专业教育的重大课题。对此国有企业可以和高校进行合作,联合培养法律人才,促进高校订单式向国有企业输送法律专业人才,进而促进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具体可以通过建立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开展校企合作项目和建立校企联合培养基地等方式来加强国有企业法律人才的培养。在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方面,企业可以提供实习和实践机会,让学生在企业中实践操作,增加实战经验和能力;而高校可以利用自身的教学资源和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法律人才培训和教育,使学生能够具备与企业实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在开展校企合作项目方面,企业可以与高校合作,共同研究法律领域的问题,提升企业法务管理的水平。还可以共同组织法律领域的学术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和业界人士参与,共同探讨法律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建立校企联合培养基地方面,企业和高校可以共同建设教学实训基地,为法律专业学生提供实际操作和实践机会,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可以共同开设法律专业课程,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和法律人才的培养需求,制定相应的课程。这些措施可以加强企业和高校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推动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发展,进而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充实国有企业法律队伍建设,配套法务人才储备措施

加强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必须建立高效、专业、符合企业需要的实践型综合型的法学专业人才。在这个过程中,一是利用国有企业的相对稳定性的优势吸引人才流入。国有企业在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特定领域中仍占据主导地位,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仍是我国实现“中国梦”的中坚力量,特别是在铁路、公路、能源、电信、石油等领域起着支柱作用。同时,国企“五险一金”的稳定保障及随工龄、职称、职务、技术资格证的获得,待遇稳步提高的制度性保障,对于追求稳定的新一代毕业生拥有更高的吸引力与优先选择导向。各国有企业可以采取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引进具备资格的优秀法律人才,也可以从出资人推荐的符合条件的人选中选聘,切实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二是采用多种途径选聘已就业的优秀法务人才,促进国有企业法律人才库建设工作。借鉴欧美企业法律顾问和律师双轨并行、互为补充的机制,将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的优秀专业人士纳入人才储备库。三是加强对已在国有企业就职的法律专业人员的针对性务实性培训。既可以请进来的方式邀请高校、法院、检察院、律师等,利用“以案说法”等方式授课交流,也可以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为引领,组织国有企业之间的“典型案例分析会”“合同评审分析会”“法律岗位练兵”等各种方式提高现有法律专业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及实践水平,加强国有企业的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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