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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司法保障研究

2023-11-12王炎波宿春艳

关键词:人民共同富裕法治

王炎波 宿春艳

摘 要:共同富裕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司法作为一种法治力量,是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和必然选择。面对新时期社会复杂的生态系统,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存在着司法保障不足的困境。为此,本文从共同富裕与司法保障的内在辩证出发,阐述司法保障对促进共同富裕的价值地位,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以创新、协调、民主、共享为核心的司法保障体系,为共同富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共同富裕;司法保障;人民;法治

一、问题的提出

共同富裕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促进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时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动态的长期发展过程,需要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促使其形成和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是我国展现社会主义大国责任与担当的具体体现,也是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道路的主要抓手。司法作为一种法治力量,能够有效地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公平问题,进而创造出和谐的社会法治环境,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自改革开放40余年的经济发展,社会财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积累,但是地区差异、城乡发展不均衡、社会阶层凸显等问题一直存在,影响了人民对于共同富裕的认知差异,迫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在推进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逻辑起点。司法本是作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但是在现实的实践中却处于真空地带。根据有关的研究表明,法治水平与人均收入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因之,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必须要加强司法在促进全体人员共同富裕的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司法助民的时代功能价值。

国内学者针对司法功能性价值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王树义、李景豹(2020)[1]指出与城市相比,司法的特有功能能够有效地处理农村环境治理中的缺位问题。徐海燕(2022)[2]从国家所有权的视角阐述了运用法治方式对实现共同富裕的价值功能。何平(2017)[3]植根于全新的扶贫理念,探讨了司法保障对实施精准扶贫的有力支撑。还有学者从司法的操作性问题也进行了关注。王峰(2018)[4]从大数据时代的事实认定出发,认为要避免因果关系的思维方式,转向相关关系的替代性事实。刘明全(2019)[5]认为在环境司法中提出建构12345预防性责任方式。此外,邓禾和李旭东(2022)[6]论述了通过落实司法的能动理念、健全司法的预防价值、夯实司法适用的法律保障、建构司法协同体系,以助力国家战略目标实现。

对全体人民生活美好的满意度、幸福度、安全度的具体实践和测量是衡量共同富裕司法保障实效的重要维度和尺度,也是衡量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依据。然而,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在推进社会经济整体性发展的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给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带来新的挑战。为此,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司法公正的价值功能,为推进社会共同富裕创造优质、高效、公正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二、司法保障与共同富裕的辩证关系

随着法治国家的不断推进,司法制度已然成为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向。因此,未来共同富裕的扎实推进也必然要以司法保障为依托。

司法制度改革将会全方位地改变国家政治体系运行模式,促进国家、社会、个人在法治的框架下依法依规的有序增进社会资本的累积。同时,司法作为一种法律武器,能够有效地调整社会行为和规范社会关系,为促进共同富裕提供有益的制度支撑。另一方面,在构建共享发展理念的指引下,司法制度能够实现社会主体利益共享、机会共享、财富共享和成果共享,避免了因社会非公平正义而引发的社会冲突和矛盾,为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定的理论性基石。因此,对于共同富裕和司法保障间的关系,我们需要用辩证统一的哲学方法来看待,正确对待在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历程中,司法在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的价值作用,特别要认真对待司法过程中出现的非正义问题而引发的风险挑战。

(一)司法制度对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影响

法律是公民在法治国家和社会保障中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要件。在司法关系上,司法制度能够有效地调节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关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多元化、复杂化、差异化的社会需求服务下,原子化的社会个体在追求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下参与社会生产活动,创造社会财富,这一生产活动或生产关系为推进共同富裕奠定了前提和基础。同时,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生产技术水平的与时俱进,必然产生大量的利益矛盾冲突,造成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间的张力。在这基础上,要正确处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提升在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整合效力,扎实地推進共同富裕过程中的物质基础。

同时,共同富裕要求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和调适社会生产关系。共同富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中基本要求,首要条件就是要大力提升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经济力量带动共同富裕,因此,要以高质量高标准的要求大力推进经济技术手段,驱动经济的内动力。法治力量嵌入到经济发展内核中,能够规范经济行为,打破经济垄断、市场失灵等非正义市场行为,创建一种社会群众人人平等的法律地位,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因之,我们可以说,生产力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为迈向高质量高品质的共同富裕目标创制了有效的经济环境。

(二)司法制度对于人民主体性的影响

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也是基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价值选择。人民主体性作为新时代促进人类生命共同体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实践选择,已然成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让广大人民群众感觉到幸福感、满意感和安全感的基本原则。所谓的人民主体性,是指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高度重视和始终坚持人民群众主导地位和重大作用的原则[7]。也就是说,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对人类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人民主体性深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作为社会实践的主体,必然受到个人能动性和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主客体间的矛盾关系。司法制度的实践运用,能够在社会主体间建立一种缓和的中间地带,引导各主体通过在平等公正的语言环境下化解矛盾。

然而,伴随着社会阶层差异、分配制度的差异等问题,使得不同阶段的人民群众对共同富裕产生了一定的质疑。尤其在数字信息化时代,虚拟化的网络空间为不同群体提供了舆论的质疑空间。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初衷就是消除社会差异,实现社会公平。司法力量的下沉,能够创造出基层法治环境,打造出基层法治生态。因此,司法制度的实行能够有效地优化社会环境,助力社会在法治赋能的基础上,创制良好的社会,将法治力量转化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强大动力支持。

(三)司法制度对于推进共享发展的影响

共享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深刻认识和理解。马克思认为,人民不仅是历史创作者,同时也是社会历史成果的享有者。因此,共享发展理念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实质体现,也是推进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落实共享发展理念不仅要在意识形态领域凝聚共识,还要在制度领域上形成重叠共识。司法制度的推进不仅要包含共享的含义,同时也要包含正义的含义,强调共享与正义间的统一。共享发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此,在深化政治制度改革中,要重点关注司法制度的制度保障。但是,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公平、不正义的社会问题困扰着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司法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终将引领人民群众向法治化的正确方向迈进。

共享发展除了在司法制度领域上享有平等的法律使用权之外,也运用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方面,诸如基层公共服务供给均等化、医疗均等化、生态环境治理等。在40余年的改革发展中,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得到空前的发展,发展的成果应当全体人民共同所享有。但是,城乡差异的社会治理困境,造成城乡关系的紧急张力。司法下沉,赋予了基层法治治理的手段和能力,通过法治化手段维护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基层治理注入了司法动能,实现以法致富。

三、司法保障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地位

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必须以法治为主要抓手,而司法作为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在面对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价值功能。司法具有其自身的政治功能、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从而能够有效地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助力。

(一)司法的政治功能对实现共同富裕的意义

在现代司法治理的模式下,司法不仅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同时也成为实现国家政治目标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因此,司法在政治制度体系中的功能道德强有力的凸显和彰显。共同富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其具有明显的政策性、行政性导向,为了有效地消除在行政性权力方面的问题,司法的政治功能将有助于消除因行政权力腐败等诱发的政治性问题,推进共同富裕的实现。一方面,司法能够为共同富裕的推进助力。共同富裕是党的初心,是黨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是党的执政之基。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执政党和国家的领路人、掌舵者,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法院作为国家组织的有机部分,受党的领导,必然有其相应的政治性。因此,在司法审理的过程中,司法的政治功能为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提供了重要支撑。另一方面,司法监督作用。司法监督强调的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必然涉及相应的资源下沉,为了避免资源腐败下沉,将行政权力纳入到司法监督范围之内,将有效地减少或杜绝权力腐败,从而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二)司法的法律功能对实现共同富裕的意义

在司法过程中,法律是不周全的[8]。因此,在运用司法审批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弥补效能,推进现代法治建设。共同富裕作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必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从而对司法的法律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共同富裕实施的法律主体不明确,加剧了相应的司法纠纷。因此,要发挥司法的法律功能,弥补法律缺陷,明确法律主体的适用性。同时,要加强对相应法律内容的范围和属性给与界定,保证在具体案件中能够明确权属,保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加强社会监管,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司法能够运用法律功能弥补市场失灵的弊端,优化社会环境,创设和谐的生态经营环境。随着共同富裕的扎实推进,将会出现一系列市场资源配置问题,犹如产权界定、有偿使用等。为此,在缺乏相应规制的管制下,要充分发挥司法的法律功能,从而应对市场环境中的不足,助力共同富裕的实现。

(三)司法的社会功能对实现共同富裕的意义

作为一种规范方式,司法活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9]。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改革,更加强调司法的法律效力与社会效力的有机统一,以实现通过司法保障手段,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司法在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地位也体现在社会功能这一层面上。在推进共同富裕的目标上,要求对涉及社会不平衡等局面进行有效的治理,这必将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进而影响社会的秩序和国家的治理水平。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使得司法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必然手段和途径。同时,司法有其自身的独立性,能够运用其灵活性的法治手段,消除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痼疾。当前,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程中,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协同联动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效的治理手段,也为实现社会共同富裕提供了有效的主体来源。司法作为法治治理中的核心环节,要发挥其特有的社会功能效应,从而为平衡社会发展与共同富裕提供一种补充,进而以社会功能助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司法保障的路径建议

(一)坚持数字化赋能,推进数字化法治建设

共同富裕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还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政治性问题。而制度的兼容与匹配是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原则。为此,要实现共同富裕高质量高效率的实现,必须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设计,加速社会治理建设,创造人人享有的法治化环境。在数字化时代,数字信息化的发展为共同富裕提供了法治保障,它不仅能够总结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宝贵科学经验,而且能够运用数字化的手段赋能法治建设,提升现代化法治水平[10]。为此,要进一步坚持数字化赋能,推进数字化法治建设,夯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法治基础。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以共同富裕实现为目标的法律法规,形成以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立法步伐,从而健全法治制度保障。其次,要加强运行数字信息技术的执法能力水平。数字化的发展必然带动治理手段的更新,以迫使执法能力水平的不断提升。因此,又必须形成互联网+司法的手段,增进司法水平的技术化,以实现以数字经济为平台,增进权利保障,从而确保社会整体效益的增加,共推共同富裕提升。最后,要营造优良的数字司法空间环境。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要实现共同富裕,守护共同富裕的成果,唯有实现司法公正。数字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极大地保障人民司法参与的便利性,为此,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尊重人民主体性,运用智能化手段,保障人民的司法参与权,构建推动共同富裕的司法保障体系。

(二)强化民生司法保护,保持司法公平正义

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推进共同富裕必须首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民生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十四五”规划中,更要强化对民生保障的支持力度,为推进乡村振兴的实现和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目标奠定基石。司法保护在强化民生保障方面起到法治性的保障作用,为持续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打下了强有力的硬核支撑。首先,要法制化综合服务水平,实现涉及群众重大事宜的合法性审核全覆盖,以防止损民政策的出台,从而实现取信于民。同时,加快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发挥其在基层社会法治治理的职能,为基层社会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法治氛围[11]。其次,发挥多元整合联动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冲突。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提升基层法制化水平。同时加强基层社会自治水平,发挥社区(村)居委会的协调职能,营造和谐的基层社会环境。最后,大力培育社会契约精神,筑牢公众法治思维。要将共同富裕的理念贯彻落实到法治宣传教育专项行动中,提升全体公民的法治规则意识,营造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法治环境。同时,及时处理基层民生治理问题,尤其是劳资纠纷、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打造人人满意、人人舒心、居住安全的共同富裕的社会生活环境。

(三)全面贯彻司法能动性理念,助力精神富足

共同富裕,不仅要在经济上富裕,还要在精神上获得富足。幸福感、满意感和安全感作为人民群众最直观、最深刻的感受,是构建共同富裕的基础和前提保证。因此,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理念,确保司法的实施以实现正义。所谓的司法能动性指的就是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12]。共同富裕的价值理念为司法能动性的发挥提供了强有力的理念支持,进而规范人民的行动方向。首先,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筑牢信任资本。诚信作为一种无形的价值资产,是司法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为此,要加强法官教育和资格制度,提升法官诚信水平,实现司法效率。其次,要及时处理个案纠纷,重视司法创新性。个案纠纷要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避免因主观能动性差异而随意放大自由裁判权。要更重视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所面临的特殊案件纠纷,积极主动加以解决,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最后,探索软硬兼容的司法约束手段。在司法案件中,更加地强调法律的适应性,不能因为注重法律的硬性约束力,而忽视软性感染力。因此,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确保在司法案件中构建软硬兼容的司法应用机制。

(四)推动共享格局建設,增强司法获得感

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共建共治共享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共享。作为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的全新认识,共享发展理念成为凝聚发展共识,享有发展成果的鲜明特征[13]。共享格局建设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解决发展不平衡。司法救助力度,以其自身的公平角色,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推进了以司法需求为保证,实现共享格局,推进共同富裕。首先,要加强司法的救助力度。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要加强对其关注、关照,保证弱势群体的合法生活保障权利。同时,要加强乡村振兴建设,加大对农业的帮扶和支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发展;其次,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消除城乡差距加快城乡融合。例如,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制度,提供平等的就业、就医、就学机会等;最后,强化司法审批的公正原则。司法作为一种维护个体权利的有效手段和方式,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此,要在司法审批执行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公正合理的司法裁判为行为规则,助力共同富裕效能。

参考文献:

[1] 王树义,李景豹.论我国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司法保障[J].宁夏社会科学,2020(3):62-72.

[2] 徐海燕.论实现共同富裕的法律途径——以国家所有权制度为视角[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2):79-94.

[3] 何平.精准扶贫法治化的现实思考——以湖北省为例[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0(3):30-37.

[4] 王峰.“可操作性政策”的司法适用——兼论“大数据”时代的事实认定问题[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8(4):129-136.

[5] 刘明全.环境司法中预防性责任方式的分层建构[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3(3):81-93.

[6] 邓禾,李旭东.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司法保障[J/OL].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14.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8] 刘作翔.司法中弥补法律漏洞的途径及其方法[J].法学,2017(4):51-60.

[9] 宋保振.司法的社会功能及其实现[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0(6):38-45+158.

[10] 罗建文,吴小军.论社会主义制度逻辑是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J].理论探讨,2022(3):39-48.

[11] 刘作翔.司法中弥补法律漏洞的途径及其方法[J].法学,2017(4):51-60.

[12] 张榕.司法能动性何以实现?——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分析基础[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5):42-51.

[13] 姜长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和根本遵循[J].农业经济问题,2021(11):12-19.

基金项目:2021年度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重大课题(2021ZD010);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SK2020A1004);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项目(2020kcszyjxm040)

作者简介:王炎波(1989- ),男,安徽六安人,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基层社会治理、共同富裕;宿春艳(1988- ),女,河南商丘人,安徽省委党校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司法改革、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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