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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之伞

2023-11-01李燕燕张洪波

啄木鸟 2023年11期
关键词:网文

李燕燕 张洪波

上期内容提要:

十年磨一剑。2021年6月1日,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事业新的里程碑开启。这篇作品以著作权法的诞生、修订及最新版出台背后的故事为主线,以作家们所经历的版权故事、典型案例(涉及信息网络传播、专有出版、法定许可、影视改编等)为副线,用报告文学的方式“法普”融媒体发展业态下大家鲜少了解但又非常重要的版权“重点”及“冷知识”,旨在提高广大创作者、出版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增进全社会对创作者著作权的重视,充分认识到版权在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方面的特殊作用。

第七章 坚守公版作品的版权底线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即指版权,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人身权又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从第51年的1月1日起,这类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俗称公版作品。

按照这一规定,他人出版、改编、翻译、演绎、传播公版作品,无需征得作者家属或著作权继承人的同意,也不用支付版权使用费。比如《西游记》、《红楼梦》、《水浒传》、《三国演义》等古典文学名著,以及近现代名家鲁迅、朱自清等人的作品。

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永远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出版者、演绎者、传播者、使用者在出版、演绎、传播、使用过程中应该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即精神权利。

推而广之,公版书也有应当厘清的版权底线。

一、版权归属,何去何从

1966年9月,著名翻译家、文艺评论家傅雷逝世。按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50年后,也就是从2017年1月1日起,他的著作悉数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版作品。

但是,傅雷之子傅敏对此持不同看法。他曾委托律师发表声明,称《傅雷家书》的完整著作权属于经过删节、选编的汇编作品,傅敏享有汇编作品《傅雷家书》独立的著作权,并非公版作品。因此,禁止他人直接以“傅雷家书”字样作为书名出版,禁止他人摘录、编入傅雷的其他作品。

这是近几年来公版书领域最典型的案例之一。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虽然公版作品财产权过了版权保护期,但是,如果对公版作品进行汇编、选编,而选择和编排又是具有独创性的,就能构成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汇编者对汇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那么,对这类汇编作品的出版、翻译、演绎、使用、传播,只有经过汇编人(者)的授权并支付报酬,才能不侵权。

在当时的市面上,含有“傅雷家书”字样的书籍,有的图书仅有傅雷夫妇的家信,有的则不仅包含傅雷夫妇在1954年到1966年间写给儿子、儿媳的家信,还有儿子的回信、楼适夷代序以及书信的中文译文等。

傅敏与经他转让版权的图书公司主张,《傅雷家书》本身构成汇编作品,著作权人是傅敏。因此,选编出版任何内容都被认定侵犯了傅敏对汇编作品享有的完整著作权,尤其是修改权。这也是法院判决多数《傅雷家书》案胜诉的主要理由。

原告主张,《傅雷家书》已经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只要没有得到授权的其他出版社出书使用,就被认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而要求经济赔偿。

尽管傅敏及其转让版权的图书公司在此前的多个诉讼中胜诉,但是,仍有多位专家对上述主张持不同意见:傅敏选编的《傅雷家书》按照年代顺序编排是最常见的传统方法,没有体现智力创造性,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傅敏对其并不享有著作权,被诉出版单位的出版行为没有构成侵权。

另外,其他出版单位对《傅雷家书》中书信的删节和取舍,并未修改其具体内容,因此,也不涉及侵犯修改權。

2020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傅敏诉应急管理出版社侵权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终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图书所作的删节,并未对选取的家信内容作出任何变更或文字、用语方面的修正;因此,出版社对傅雷家信片段进行汇编,属于合理行使汇编权,并未侵犯傅雷对其作品的修改权。

虽然“傅雷家书”几个字作为书名,在图书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傅雷家书”字样只是对傅雷家信类作品命名的限制性表达,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性——商品购买方(读者)不能通过使用(阅读)就知道该商品(图书)名称就是汇编者傅敏所有。

因此,当《傅雷家书》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时,汇编者对《傅雷家书》书名的不当垄断,就将阻碍进入公有领域作品的使用与传播。《傅雷家书》不应成为某一市场主体享有权利的特有名称,被告使用“傅雷家书”字样作为书名是对该作品内容客观表述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修改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决,仅仅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被告侵害代序和中文书信译文著作权的判决。

这个终审判决对公版作品的汇编出版和公版作品标题的使用,具有里程碑意义,廓清了多年来出版界遭遇的诸多困惑与法律边界。

那么,出版《傅雷家书》系列作品应该如何署名呢?

根据作品所选内容合理、合法地为其命名,是目前大多数出版机构给出的答案。

同时,如果书中收入了楼适夷的代序《读家书,想傅雷》一文,或者金圣华翻译的傅雷夫妇给儿子、儿媳的英法文信的译文——这些内容都在版权保护期内——选入时应当取得傅敏的授权并支付稿酬,并在相应位置为楼适夷、金圣华署名,因为,傅雷家族取得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美国著名记者埃德加·斯诺的代表作《红星照耀中国》(又称《西行漫记》)一书,自1938年胡愈之以“复社”名义、秘密组织翻译、出版后便大受欢迎。

1979年,三联书店出版了著名翻译家董乐山重译的《西行漫记》,两年时间就发行165万册,影响巨大。

目前,图书市场上存在多个版本,如人民文学出版社的董乐山译本、人民教育出版社的胡愈之等人译本、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的董乐山译本、长江文艺出版社的王涛译本、重庆出版集团的董乐山译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中英文对照本(王涛译)等。

2017年,教育部统编八年级(上册)语文教科书名著导读部分选入该书片段,作为纪实作品的阅读范文推荐阅读;2020年4月,该书被列入《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中小学生阅读指导目录(2020年版)》初中段必读书目,进一步推动了该书的热销。其中,人民文学出版社的《红星照耀中国》版本影响最大。截至2022年年底,该书发行量已近1500万册。

1972年2月15日,埃德加·斯诺身患癌症在瑞士去世。按照我国199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法、1992年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外国作品在我国的版权(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埃德加·斯诺作品自2023年1月1日起进入公版领域,任何机构再无需获得斯诺基金会和斯诺后人的授权,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出版、改编、演绎、传播斯诺的图书。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三条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和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主管部門保护。

从上面著作权法、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可以看出,公版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仅仅是发表权和财产权(即经济权利)。即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不再需要经过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的许可、不再需要支付稿酬。但是,公版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即精神权利)永远受保护,不得不署名或变更署名,更不得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歪曲或篡改。对此,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权主张权利,进行保护。对作者人身权构成侵犯的,侵权人不仅需要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权,也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群众出版社“福尔摩斯探案系列”部分图书封面

关于公版作品的定义,各国有不同规定。

2023年年初,国内有关媒体援引美国媒体报道称,自2023年起,1927年出版的英国推理小说作家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探案系列”全部作品版权保护到期,进入公有领域。美国驻华大使馆也发布了这一消息。

上述中文信息给人的感觉是,《福尔摩斯探案全集》是2023年才在全世界成为公版作品的。其实不然。各国对公版作品的定义不尽相同,美国媒体的这一报道仅仅说明,《福尔摩斯探案全集》在美国刚刚公版,而不是在中国。

根据美国版权法规定,作品的版权期限为作者终生及逝世后70年,雇佣作品(美国版权法中特有的概念。这类作品的雇主为作者,著作权由雇主享有)的版权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的95年,同时,对版权保护期还有其他复杂的规定。因此,福尔摩斯探案系列作为雇佣作品在美国的保护期为首次出版(1927年)后的95年,即2022年12月31日止。

但是,按照我国著作权法,以及我国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在我国,作品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从第51年的1月1日起,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版作品。

著名推理小说家阿瑟·柯南·道尔生于1859年5月,卒于1930年7月。截至1980年12月31日,小说家已去世满50年。因此,自1981年起,他的所有作品在我国已成为公版。目前,以群众出版社、译林出版社等为代表的出版机构已先后发行了由不同译者翻译的多个版本。

我国最早出版福尔摩斯探案系列作品的单位是1956年成立的群众出版社。据悉,群众社成立之初,就约请翻译家刘树瀛先生、严仁曾先生、丁钟华先生和袁棣华女士分别翻译了“福尔摩斯探案系列”中的三部长篇小说《巴斯克维尔猎犬》、《四签名》、《血字的研究》。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出版的福尔摩斯探案故事的图书。

虽然,群众版《福尔摩斯探案全集》的多位译者渐已离世,但是,译者版权都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前几年,群众出版社已经分别与译者和译者继承人续签了图书出版合同。

在图书市场上,许多外国文学类图书,尤其是低幼类儿童读物,包括寓言、儿歌、童谣、经典童话、成语故事等,其原著作者署名经常遭到忽略,对公版领域的中外经典名著的选编、改写、编译等,往往只有演绎者的姓名,如“某某选编”、“某某改写”、“某某编译”,而原著作者的署名经常置于某个遗忘的角落。更有甚者,在某些标有“外国文学名著赏析”、“新课标名著导读”等字样的中小学生课外读物中,不仅不署原著作者名,也不标明出处,而且有意省略中文译者的署名。这类“攒稿”、“洗版”行为,既侵犯了公版作品作者的署名权,也是对公版作品译者著作权的侵犯。

2016年,当英国小说家、剧作家威廉·萨默塞特·毛姆(1874年-1965年)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著名翻译家傅惟慈的家人曾向媒体反映,多家出版社发行的毛姆著《月亮和六便士》抄袭了傅惟慈的译本。

这种对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直接剽窃、“洗版”行为,单靠译者只身维权,往往调查取证困难、维权周期长、效果甚微。同时,这些作品的译文质量也令人担忧,损害读者的文化权益不說,还扰乱出版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

侵害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往往还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裁判标准》(2020年)的规定,侵害著作人身权情节严重,且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5000元,不高于10万元。

如果此时译者或继承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进行诉讼维权,既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也可以要求侵权一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下架、召回、销毁侵权图书。由于这种侵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可以要求版权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销售侵权盗版书的电商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平台须承担相应民事和行政责任。

二、古籍点校本,有法可依

流传千百年的古籍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也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财富。自觉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必能推动中华文化持续繁荣,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古籍本身是公版书,可以不受版权限制。虽说公版书经过了时间的检验,具有很大的资源市场,但出版审核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尤其注意规避投机取巧的行为。比如,随意删减内容、粗制滥造等。

为此,经过专家标点、断句、分段落、补遗、校勘、整理、注释等劳动成果形成的“点校”本,由于包含了人类智力劳动,也可能获得版权保护。司法实践中,古籍点校本是否受版权保护,往往需要对古籍点校的智力劳动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个案分析判断。

学术界对此多有争论,但一般认为,简单的标点、断句往往很难认定具有独创性,而复杂的整理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一定的智力劳动,可能具有独创性。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案件判决认定,古籍点校本的智力劳动应当获得尊重,但司法保护的不是古籍内容本身,而是点校者、整理者、出版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部分。

以出版古籍经典为特色的中华书局曾就多家单位将“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点校本制作成电子书、数据库、内置于电子阅读器等行为,进行侵犯著作权起诉,大都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二十四史”是国人家喻户晓的经典古籍,由中国古代24部纪传体史书组成,记述的范围上自传说中的黄帝,下至明末崇祯皇帝,涵盖经济、文化、天文、地理等各方面的内容,包括《史记》、《汉书》、《后汉书》等。2019年9月19日,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国庆七十周年纪念珍藏版”捐赠入藏国家图书馆仪式在国家典籍博物馆举行。

捐赠仪式上,中华书局有关负责人分享了点校本“二十四史”出版的幕后故事。

乾隆时代,武英殿本“二十四史”作为标准本,享有很高的地位,却有诸多不足之处。近代以来,商务印书馆搜求各时代的善本,编成百衲本(将多种不同书板之善本残卷、零页辑补而成一部完整的书)“二十四史”。传统的“二十四史”没有标点、断句,读起来有一定困难。于是,中华书局“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点校本便应运而生了。除了对上述史书进行校订外,还加上了标点。

该负责人介绍道,20世纪50年代,中华书局组织全国200余位专家学者,对“二十四史”点校本进行整理,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宏大的古籍整理出版工程。

1957年,郑振铎先生在政协会刊发表了整理古书的提议,里面明确提到“二十四史”亟待一番整理,且必须立即执行。

这项工作是从1958年开始的。“二十四史”第一部——《史记》由顾颉刚先生挂帅整理,他对《史记》有一个非常理想的整理方案。

从1958年至1978年,在全国学术界、出版界通力合作下,点校本“二十四史”的出版工作历时20年终于完成。

启功先生珍藏的一张老照片清晰地记录了这件大事。照片题名为《标点廿四史清史稿同人合影》,并手书每个人的姓名:顾颉刚、白寿彝、赵守俨……都是在学术界颇有分量的人物。

在中华书局这位负责人看来,点校本汇集各种版本之长、集中反映历代校勘成就,以其符合规范的标点校勘、便于阅读的印装形式,出版后很快成为“二十四史”的现代标准本,使传世古籍真正走出书斋,走向社会,服务文史学界和广大读者。

时光转瞬而逝。点校本“二十四史”的全部出齐,距今已有40余年时间。2019年,中华书局特推出点校本“二十四史”国庆七十周年纪念珍藏版,在该版本中,有一册《国史千秋》,首次公开大量珍贵档案、罕见照片,系统梳理点校本“二十四史”当年的出版历程。

从上述点校本“二十四史”出版始末便能明白,中华书局的维权为何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另外,对那些尚不构成作品或达不到出版要求的公版内容进行注释、整理后产生了新的作品,汇编若干作品(包括公版内容)、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以及其他材料的,其选择、编排具有独创性,从而构成了汇编作品,诸如此类,整理者、汇编者同样依法享有著作权,其作品受法律保护,出版、传播、演绎应当获得他们授权并支付给他们报酬。

三、演绎公版经典,且行且珍惜

对《西游记》进行改编多年来方兴未艾。除了20世纪80年代堪称经典的电视连续剧,给观众们留下深刻印象的当属电影《大话西游》。电影中塑造了一个为情所困的孙悟空,主题歌《一生所爱》更是一夜爆红,多年来传唱不衰。

近年来,借用《西游记》概念,在各种网络小说、影视作品乃至电子游戏中“再创作”的例子也不胜枚举,除了拿孙悟空做文章,还有人打起了唐僧的主意。这不,就有一部青春偶像剧,讲的是唐僧在取经路上“失忆”,然后与一位少女发生了情感纠葛,内容可谓粗制滥造,荒诞不经。

文化圈里流行着一种说法:“西游”和“三国”属于国内最有号召力的文化IP,从文化到经济的转化力非常惊人,影响力远至海外。

除此之外,金庸的《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鹿鼎记》也同样经历了数次翻拍、改编和演绎。《射雕英雄传》,在原著之外演绎出《东邪西毒》、《九阴真经》等不同版本的“前传”,其质量和口碑却参差不齐。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属于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权益。

长期以来,出版界、影视界、游戏界对公版经典名著的改编、改写和演绎情有独钟。但是,上述很多行为,一味追求娱乐性,为博人眼球往往没有道德、法律底线,甚至违背人们对经典原著的一贯认知,改编、演绎任性而随意,不仅配图与文字内容严重不符,甚至无底线歪曲、篡改,严重侵犯了原著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由于名著后人和公众不了解著作权法对人身权保护没有期限限制的规定,所以,这类问题诉至法院的不多,公众和媒体大多从道德层面予以谴责。

四、民间文艺作品,亟待细节关照

目前,由于《民间文艺作品版权保护条例》还在立法阶段,以致一些出版单位在出版汉族和少数民族的民歌、民间故事、民间文学、神话传说类图书以及相关音像制品、有声读物时,因缺乏法律常识、不清楚具体的行政法规,常常视这类作品为公版作品,容易忽略了整理者、记录者、表演者的署名,造成署名错误或者署名不当,产生版权纠纷。

“乌苏里江来长又长,蓝蓝的江水起波浪”,这首脍炙人口的赫哲族民歌《乌苏里船歌》因为著名歌唱家郭松的编曲和演唱而广为流传。但这首赫哲族民歌还发生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被称为“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第一案”。

《想情郎》是一首世代流传在乌苏里江流域赫哲族中的民间曲调。该曲调在20世纪50年代末第一次被记录下来。在同一时期,还首次搜集并记录了与上述曲调基本相同的赫哲族歌曲《狩猎的哥哥回来了》。

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赫哲族聚居区采风,搜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的赫哲族民间曲调,在此基础上,共同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

1963年,该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录制,录制记录上载明——作者:东北赫哲族民歌;演播:黑龙江歌舞团郭颂。1964年10月,百花文艺出版社出版的《红色的歌》第6期刊载了歌曲《乌苏里船歌》,上面署名为赫哲族民歌,由汪云才、郭颂编曲。

1999年11月,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晚会上宣称《乌苏里船歌》作曲为汪云才、郭颂。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各类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晚会节目播出后,在赫哲族群众中引起很大反响,许多赫哲族人一直认为《乌苏里船歌》是赫哲族民歌,却一夜之间变成了别人的作品,认为郭颂等人侵犯了其著作权。

于是,2001年,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

在庭审时,原告明确仅指控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曲调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而不涉及该音乐作品的歌词部分。

原告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起诉称:《乌苏里船歌》是赫哲族人民在长期劳动和生活中逐渐产生的反映赫哲族民族特点、精神风貌和文化特征的民歌。该首歌曲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赫哲族人民依法享有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和获得报酬权等经济权利。在“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晚会上,中央电视台宣称《乌苏里船歌》的作曲为汪云才、郭颂,该晚会还被录制成VCD光盘向全国发行,使侵权行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北辰购物中心销售了包含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乌苏里船歌》的侵权VCD复制品、图书和磁带。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伤害了每一位赫哲族人的自尊心和民族感情。

于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乌苏里船歌》数次,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侵犯著作权之事作出道歉;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三,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因诉讼支出的费用830543元。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乌苏里船歌》是原创还是改编,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作曲的专业角度对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与《想情郎》等曲调进行技术分析鉴定。鉴定报告结论为:《乌苏里船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但其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乌苏里船歌》是在《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原主题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应属改编或编曲,而不是作曲。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为代表,世代在赫哲族中流传的民间音乐曲调,属于赫哲族传统的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式。而《乌苏里船歌》作为一首脍炙人口、家喻户晓的民歌音乐作品,其主曲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情郎》的基础上,進行了艺术再创作后改编完成的作品。《乌苏里船歌》的整首乐曲应为改编作品,郭颂等人在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改编的作品。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创作主体不确定和表达形式在传承中不断演绎的特点,因此,在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问题上有其特殊性。赫哲族世代传承的民间曲调,是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组成部分,也是赫哲族每一个群体和每一个成员共同创作并拥有的精神文化财富。它不归属于赫哲族某一个成员,但又与每一个成员的权益有关。赫哲族中的每一个群体、每一个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不受侵害的权利。该民族乡政府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的赫哲族公众的权益,在体现我国宪法和特别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002年12月27日,北京市二中院判決:一,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二,郭颂、中央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准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郭颂、中央电视台负担);三,北京北辰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任何刊载未注明改编出处的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出版物;四,郭颂、中央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各支付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元;五,驳回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3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古代神话》俄文版图书封面

该案的判决,对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具有多个首创意义——首次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应受到法律保护;首次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是“某一区域内的群体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直接创作并广泛流传的、反映该区域群体的历史渊源、生活习俗、生产方式、心理特征、宗教信仰且不断演绎的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总称”;首次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首次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宗旨:在禁止歪曲和商业滥用民间文学艺术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开发、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使其发扬光大,不断传承发展。

再看看中国古代神话传说。

中国古代神话大都是由有“中国神话学大师”之誉的袁珂整理并翻译为白话文的,但是很多出版社误以为这是公版内容,没有必要再给整理者署名,自然也没有取得袁珂继承人的授权。

1950年,袁珂的第一部神话专著《中国古代神话》出版。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的汉民族古代神话专著,由此奠定了袁珂的学术声望。之后,他又撰写了《袁珂神话论集》、《中国神话百题》、《山海经校注》、《中国民间传说》等20多部著作及800余万字的论文。他的著作被翻译成俄、日、英、法等多种语言,部分作品被中国、日本、美国、新加坡等国选入学校课本。2019年,笔者在阿塞拜疆访问期间,在一家旧书店幸运地淘到一本1987年苏联科学出版社东方文学总编辑部翻译出版的袁珂著《中国古代神话》俄文版。

另外,民间文艺作品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经典处于“灰色地带”,如作者信息不明的“孤儿作品”、作者去世时间不详的作品,因为没有人站出来主张权利,一些出版商也在侵权出版。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全国第一例因整理神话传说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盘古神话故事”著作权之争。其前因后果被详尽地刊登于《公民与法治》杂志2008年第10期,以下是部分内容摘录——

2004年11月,隶属南阳市的桐柏县开始申报“中国盘古之乡”称号,并举办桐柏盘古文化研讨会。2005年5月30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正式命名桐柏县为“中国盘古之乡”,并于当年10月授牌。桐柏县还全面进行盘古文化的挖掘和包装,使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相得益彰。该县投资l000多万元,开发了盘古溪、通天河、鸳鸯池、桃花洞等文化旅游线路,相继完成了盘古开天雕塑、盘古殿、盘古村等建设工程。2006年,该县积极开展盘古文化申报参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成功,“盘古庙会”被确定为河南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泌阳县与桐柏县相邻,隶属驻马店市,泌阳县有一座险峻的盘古山,传说就是盘古开天辟地时居住的地方。在这种背景下,泌阳也启动了盘古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工作。桐柏县挂牌“中国盘古之乡”两个月后,泌阳县通过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取得了“中国盘古圣地”之名。2006年农历三月三,盘古山所在的陈庄乡更名为盘古乡。2006年下半年,为配合“盘古圣地”的宣传,泌阳县文化局原副局长和泌阳县史志办副主任编辑出版了《盘古神话》,记述了泌阳的盘古山名胜古迹、盘古庙会、地方风俗及盘古故事。

2006年8月,国际神话学学术研讨会在泌阳县举行。桐柏县文联的马卉欣参加了会议。会上,举办方给每位参会人员发了4本书,介绍该县的民间盘古文化,其中包括一本《盘古神话》。该书于2006年8月出版,两位主编分别为泌阳县文化局和史志办的有关同志。

在翻看《盘古神话》一书后,马卉欣发现,这本书和自己编的《盘古之神》内容高度一致,甚至连语句、段落、结构等都完全一样。再细读下去,马卉欣感到不解。自己所著书中的故事流传地在桐柏县,该书的流传地变成了泌阳,故事记录人的名字也变成了他人。而且,该书的序言中,竟然将“八子山”、“歪头山”等桐柏境内的地名归到了泌阳县……

2007年6月,马卉欣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将《盘古神话》一书二作者及出版单位、印刷单位起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10月31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双方就神话传说是否应享有著作权等展开了辩论。

马卉欣认为,桐柏是中国盘古神话根源地,《盘古神话》的抄袭部分未注明出处,未征得他的同意,更没有支付劳动报酬,对方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出版社未按法定程序,未征得他同意,出版发行侵权作品,引起了一定后果和影响,同样也构成侵权。

两位作者接到法院传票后辩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定要具有独创性。马卉欣的作品里的神话故事已在泌阳流传几千年,他只是将讲述人的讲述整理成了文字,没有付出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其作品不应该受法律保护。所以,他们的行为并不存在侵犯其著作权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定,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发掘、整理和研究的成果,一经发表,就可视为一般文学作品,按一般文学作品保护其著作权。马卉欣长期从事盘古神话的考察和研究,在民间盘古神话传说的基础上,整理出版了《盘古之神》,该书蕴涵了创造性的劳动,体现了其独特语言风格,可按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其著作权。《盘古神话》部分内容属挖掘、整理的,但也有部分内容直接抄用了《盘古之神》,明显存在剽窃故意,构成侵权。

2008年3月1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印刷、销售《盘古神话》一书,并在省级报纸上公开向马卉欣赔礼道歉。二作者赔偿马卉欣经济损失5万元,出版社和印刷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二作者不服,提起上诉。

后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宣判:二作者停止《盘古神话》一书中的《盘古开天辟地》、《滚磨成亲》等8篇文字内容侵犯《盘古之神》一书相应内容著作权的行为,并在省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马卉欣经济损失8000元。

民间文学艺术是中华文明和民族文化的重要瑰宝。建立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立法是保障与促进民间文艺搜集、登记、整理、传承、利用、弘扬、保护和发展的重要支撑。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版权局几次发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委托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进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调研,在内蒙古、江苏、四川、贵州4个省,山西晋城、黑龙江佳木斯、江苏扬州、安徽黄山、江西抚州、山东潍坊、广东潮州、贵州毕节8个市,开展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工作,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约》等国际版权条约的实质性磋商。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维护民间文艺创作者传承者合法权益、合理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民间文艺保存和利用、推进世界文化多样性、文化可持续发展和文化安全、发展民间文艺相关版权产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毕节市黔西县(现“黔西市”)新仁苗族乡化屋村考察调研时曾为苗绣点赞:“苗绣既是传统的也是时尚的,你们一针一线绣出来,何其精彩!”一定要把苗绣发扬光大,这既是产业也是文化,发展好了能弘扬民族文化、传统文化,同时也能为产业扶贫、为乡村振兴作出贡献。新一代绣娘将传统与时尚相结合,运针走线,利用直播带货等现代传播手段,传承并创新民族传统的技艺和文化;将传统服饰、刺绣、蜡染、银饰、苗绣文创产品等“指尖技艺”通过多元跨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融合创新,转化成了“指尖经济”。

加强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立法,不但能够为保护、传承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传统知识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还能带动地方经济和文化发展,助力全面脱贫和乡村振兴,推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走向世界。

五、封面设计与书名,如何界定著作权

版式设计权属于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范畴,是我国著作权法赋予出版者的重要权利之一,受著作权法保护,保护期为10年。封面设计作为版式设计的一部分,如果能体现出设计师个性化构思,传递一定的艺术品位和美感,就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那么,设计者就依法享有著作权。

一般来说,公版书的封面设计由出版单位自行设计或委托他人进行设计。因此,公版书的封面设计同样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原法中受到法律保护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修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由此,图书封面设计的版权保护被加上了双保险。也就是说,即使封面设计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如果公版书畅销,也可能属于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权利人可以根据此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版书的书名是否也受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书名因不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从而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就是说,不论作品是否成为公版,即使书名备受读者喜爱,如埃德加·斯诺的《红星照耀中国》(《西行漫记》)、米蘭·昆德拉的《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不能承受的生命之轻》)、玛格丽特·米切尔的《飘》(《乱世佳人》)等,首次出版单位不享有书名的著作权,不可以禁止其他出版单位和机构使用。当然,如果想像封面设计那样,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求保护,也要充分考虑书名能否被法院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实践证明,这个举证难度很大,在一定程度上还涉及文化传播问题,所以,各地法院对此类诉讼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

至于有的出版单位想把书名注册成商标,试图用商标法来保护书名的相关权益,这种尝试也是几家欢乐几家愁。一般来说,书名作为通用名称,无法注册成商标。但是,附带设计图案、Logo、书法字体等具有审美特性的书名设计,作为整体是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

第八章 “数字教育著作权”别再忽略了

大学课堂里,一位深受学生们喜爱的老师讲了堂精彩、生动的专业课,你作为台下的学生或旁听者,深受启发,于是掏出手机录制了整个教学过程。回家后,你拿出录制的视频回味一遍后觉得很好,想着让更多的人从中受益,于是,在没有征得老师同意的情况下,自作主张把视频发到朋友圈,对,仅仅是微信朋友圈,那么你也可能涉嫌侵权了。

在此之前,人们对“数字教育著作权”一词感到陌生,但如果有人告诉你上面的案例,你将豁然开朗,不再彷徨。

是的,数字教育著作权就是这一案例中所蕴含的知识产权。

2023年4月18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白皮书显示,自2018年9月建院起至2022年12月,该院共受理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案件2700余件,起诉主体主要为出版社、教培机构、教师等,诉讼案件具有类型化、批量化特征。

随着新技术不断完善发展,因点读笔、AI早教机器人、有声读物等新技术、新应用引发的新型侵权行为不断涌现。

“扫描点读笔上的二维码进行联网配置后,点读笔上的摄像头可识别出涉案教材并同步读出教材内容。AI早教机器人产品通过内置教材文件定向链接的方式,在线提供涉案教材的在线点读播放服务。”

北京互联网法院负责人指出,此类纠纷案件量将进一步上升,侵权形式多样,且较为隐蔽——通过销售、赠送、配音、在线课堂使用等多种方式使用他人教育产品;依托电商平台、教培平台、短视频平台、二手交易平台、网盘、网站、论坛、聊天工具等在线渠道或与其他主体分工合作,匿名提供、分享原告的教学教材、视频、录音、讲义、课件、答案等。

在本章开头的案例中,课程录制者未经授课教师授权,在线传播录制的授课视频,侵害了授课教师对其口述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界定了课程录制者在线传播授课视频侵权行为的边界。因为,具有独创性的网络授课内容构成口述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实践中,网课制作涉及授课教师、教育机构和平台等多个主体,在没有对这类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容易出现侵权纠纷。

同时,一连串与数字教育著作权密切相关的案例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尤其是关涉数字教育著作权的“冷知识”,更是在网上迅速扩散,引起强烈社会反响。

如教师授课所产生的口述作品,著作权一般归属于教师个人;客观机械录制类数字教育内容可作为录像制品受到保护;分工合作,在线提供他人教育产品的构成共同侵权;员工代表公司未经授权在线传播图书构成侵权;短视频汇集电子书主要内容,不构成合理使用,属于侵权;可依权利人商品单价乘以被告的获客数量,裁量性确定实际损失数额;等等。

该院负责人指出,数字教育领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频发,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成为网络空间著作权治理的重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主体、有关平台应协同合作,不仅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推动数字教育行业的规范健康發展,而且要强化平台责任,数字教育平台、电商平台应依法履行对入驻主体的资质审核义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加强对内容和用户的管理,有效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为进一步防范法律风险,北京互联网法院给出了可行性建议——

网课教师或其他课程开发主体,在课件制作、课堂讲授中使用教材、图片、音乐、视频时,要注意取得素材权利人的授权。同时,对于自己开发制作的课程,要注意保留创作、发表的证据,便于日后维权时证明时间、内容等事实。

数字教育机构应通过合同与网课教师明确约定网课过程中形成的口述作品、视听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等成果的权利归属,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数字教育平台对第三方用户上传的内容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收到权利人通知时要及时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参加网课学习的用户可能直接或间接参与网课内容创作,要注意平台或教育机构格式合同中关于这部分的权利归属约定。

第九章 版权交易平台的漏洞怎么堵

数字技术的发展,网络新媒体的普及,为作品的创作、使用、传播提供了更加快捷和便利的方式与模式,各种数字期刊、数字报、电子书、有声读物、图片、音乐、视频、音频、在线教育等聚合类版权交易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应运而生。众多平台在向创作者和使用者服务的同时,一些不规范运营行为也给权利人造成了侵害与困扰,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版权秩序。

事实上,前几年网络爆出的“黑洞照片”事件,就充分暴露了图片平台内部的经营理念、商业维权模式等亟待整改的问题。保护版权是社会共识,但版权交易平台不能为了利益而滥用版权保护,以版权之名,图利益之实。法院不能沦为不良商家通过商业诉讼维权牟利的工具。

纵观这些年各类版权交易平台发展历程,我们发现,这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如视觉中国、东方IC、全景图片等图片类平台,被摄影师、网友曝出类似问题;书生数字图书馆、豆丁网、豆瓣网、超星、万方数据、重庆维普、人大书报资料中心等,长期以来也遭到很多作者、出版社的投诉和诟病,并有多起诉讼;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也遭到“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很多作家的多次投诉;还有一些平台利用各类数字版权资源提供在线教育服务、制作慕课(MOOC),一些微信公众号、网盘也传播侵权作品。很多作家、出版单位对有声书、电子书平台侵权的投诉常年不断。

以上种种,反映出我国聚合类版权交易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知识资源平台在内部版权管理方面的漏洞。

实践中,大量图片、文字、音视频节目,要么本身就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如法律、法规,官方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要么过了版权保护期,属于公版;要么权利人(代理人)放弃许可权甚至版权。

在爆发于2019年的“黑洞照片”事件中,视觉中国收取的费用并不是版权费,而是资料费、素材费、(电子)图档费,这在传统新闻出版领域司空见惯。但是,视觉中国应该在平台展示和销售时向公众说明白、讲清楚。由于个人或一般机构自行拍摄的照片无法满足自身需要,往往寻求向专业平台购买图片的电子文档,为此支付合理费用是无可厚非的。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力度和对知识资源服务的重视,消费正版、知识付费的理念逐渐为社会大众认可。一方面,知识资源平台方应该获得各类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版权费;另一方面,机构和个人用户应该为平台提供的知识资源(内容和服务)付费。

但是,仍有一些不法平台打着知识服务、知识付费的旗号,明目张胆地干着侵权盗版的勾当。他们所倡导的知识付费仅仅是指用户应该向平台付费,对应该向创作、生产知识的传统报刊、出版单位和广大作者获得版权授权,并支付版权费的法定义务却刻意回避。

一些知识资源平台长期收录大量的报刊文章、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会议论文,用户大多是教学科研单位或收入稳定的民营机构和部分个人用户。机构用户是知识资源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

更有甚者,销售到海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制作成期刊矩阵、慕课等,销售给高校科研机构,从中获得极高的经济收益。可作者们对其收录行为并不知情,更没有得到版权许可费用。

有的平台通过给作者发放论文发表证、支付点卡或几十元现金的形式,以期规避广大作者追究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这种先斩后奏式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仅仅考虑了平台自身的商业利益,以及如何满足产业链下游用户和公众的需求与体验,而忽视了创作和提供作品源头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存在着极大的社会不公。

首届鲁迅文学奖得主刘成章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题字感谢

还有很多平台和新媒体,未经授权滥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名称,本来没有跟集体管理组织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却以“版权声明”的形式,公开声称将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费交给了集体管理组织,试图逃避侵权的法律责任。这是对集体管理组织商誉和合法权利的肆意侵犯,不但违反了著作权法律法规,践踏了法律的威严,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版权秩序,有违社会公平正义。

“黑洞照片”事件的出现,既是相关版权交易平台管理漏洞的一次大暴露,也是监管机构对此进行有效规制的开始。提升各商业平台版权法律意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地位和集体授权与维权的优势,强化版权交易平台的主体责任,加强行业协会自律和规范管理,完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机制,多管齐下,方能堵住版权交易平台的漏洞。

2012年6月8日,在国家版权局的推动下,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与淘宝网签署《加强版权保护合作备忘录》。这是网络服务平台与权利人直接合作、联合治理,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图书出版行业版权保护合作的开创之举。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在签约仪式上表示,自国务院开展“双打”行动以来,这是在版权领域、电子商务行业与传统出版行业主动开展版权保护工作的一次非常好的尝试,具有示范效应。图书出版行业高举保护知识产权大旗,由传统打击侵权盗版方式向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迈进,展现了出版社适应新变化、不断创新能力的提升。

近年来,针对广大作家、知识分子反映强烈的知识资源平台侵权使用各类文字作品、胁迫期刊独家授权等问题,国家版权局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学术资源库建设,打造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学术资源信息平台的重要讲话精神,在联合多部门开展的剑网行动中对文献数据库未经授权、超授权使用传播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开展集中整治,提出版权合规整改要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合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等机构举办多场专家座谈会,研讨知识资源平台商业模式与版权合规问题。

2022年12月,相关知识资源平台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查处后,公布整改措施,承諾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制定著作权保护实施方案并予以严格落实,全面加强合规建设,开展版权合规风险筛查,完善合规机制,确保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知识资源行业开始整改,逐渐走上正轨。“加强对知识分享平台版权监管”入选“2022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

2023年2月,在国家版权局指导下,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与民进中央出版和传媒委员会等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基础上,联合中央宣传部宣传舆情研究中心(“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等知识资源平台行业上下游三十多家机构发布“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合规建设与健康规范发展”倡议书,并共同发起成立“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合规建设与健康规范发展共同体”,旨在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地位、规模化授权管理和版权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优势,推动规范授权链条与授权文件,制定平台使用文字作品报酬标准及付酬方式,推动知识资源平台、期刊与作者建立更加合法且公平合理的版权授权关系和利益分配机制,引导有序竞争、学术创新与规范传播,推进建立行业版权自律规范和版权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版权社会共治,推动平台上下游主体加强版权合作、从对抗对立逐渐走向共商共赢,推动知识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知识资源平台、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世界一流期刊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章 网文平台,期待你越来越好

作为较早入行的一批网文作家,方严从2003年开始从事网络文学创作。一开始她是在一知名阅读网站注册的账号,登录后定期上传自己的作品。按照网站颁布的“游戏规则”,60万字以下作品免费向读者开放,60万字以上作品可以签约“VIP付费阅读”,由此获得的收入,作者与网站分成。

赏罚分明,惩罚机制也由此展开:断更一天,作者要被扣除200元。

起先,方严对这种惩罚不以为然,因为自己的实力完全可以胜任。可等到合同期满进行结算时她才发现,自己非但没有赚到一毛钱,反而被网站扣除了一千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一个月前,她跟几个朋友出去旅游,因为行程安排过于紧凑,又不方便上网,因此“断更”了五天。除了方严,同期被扣钱的还有几个不明规矩的新晋VIP作者,也是由于各种缘故断更而被惩罚。

那一段时间,方严因为脸上不断冒出的青春痘需要每天吃药,于是她就把更文和吃药放在一起,列入她每天的记事簿。就连大年三十吃着年夜饭,也顾不得和家人一块儿看春晚,而是一头扎进自己的房间码字,从晚上8点一直写到凌晨1点。

当她打着哈欠,准备把自己扔上床时,已经更新了8000多字。但这只是一个普通的日更文篇幅,方严说,写得最多的时候,她一天能够更新1万来字。

当然,一山更比一山高,也有网文作者日更达到2万字的。这样第二天一早,睡眼惺忪的书粉点开网站,呀,新的故事已经续上。

精彩的网文传播速度总是特别快,不到一个月,付费VIP又增加上千位。作为网站的优质作者,方严在网上写作两年后正式成为该网站签约作家。

2001年,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伴随于露等网文界前辈的维权之喜,各种各样的规矩也在一些阅读网站慢慢建立起来。奇怪的是,这些责权利并不统一的“规矩”似乎都旨在限制网文作者,尤其是签约作家。在网站那里,随时抬出的著作权法似乎成了限制和惩罚作者的有效“法律工具”。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2006年,方严所在的签约网站更改了格式合同,要求所有签约作者的著作权归于平台,图书出版、影视化等后续开发一律由平台负责处置,如果出版或转化成功,平台与作者七三分成……

一纸合同一签,日夜辛苦写作的签约作家,瞬间沦为网站的打工人。

当时,尚不熟悉著作权法的方严及很多网文作家都无法理解网站立下的这些严苛规矩,在他们看来,全国有那么多的网文平台,我们选择了你,那是对你的信任和认可。我们不是到你这里来打工的,我们是靠自己的智慧努力写作赚钱!

2015年,已经具备多个知名大IP的方严,自己组建了一个网文平台,正式由网文作家成为一名阅读平台经营者。

对待平台维系的写作者,她有很多充满人情味的特殊举措。比如,如果能够拿出有关“证据”,证明“断更”是迫不得已,比如,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等,就可以不被扣钱。

“我不希望作者像我们当初那样,顶着高烧还坐在电脑屏幕前忙碌地敲击键盘。”

再比如,著作权的归属可以由作者自行确定。如果愿意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平台,那么以后的收益按照五五分成,平台将会努力利用手中资源帮助作者实现影视转化。

“在我看来,合作才是网文平台与作者之间最重要的关系。”方严说。

网络文学产业和教培行业的相似之处在于,“产品”本身具有特殊性——作为内容产品,内容水准极大地依赖于生产者(教培是老师,网络文学是作者)。内容产品是非标准化的,人们想从海量的作品中找到精品,多数只能依靠推荐或运气。

与教培行业的名师导向类似,网文界呈现出以大神带动流量的大神导向。在网络文学20多年的发展史中,网文大神的平台站队成了平台之争的重要一环。

比如2006年成立的17K,当年,他们从起点网挖走了红极一时的云天空,起点十分担心大量流量被云天空带走,于是将原来放在起点上云天空所著《邪神传说》中的付费章节变为免费,由此惹上了官司。

对于网文平台,这样的担心几乎每天都有。很多流量看起来是平台的,实际是跟着网络大神走的。但成为大神的毕竟是少数。平台需要更多的大神,作者们也都希望自己成为大神(九成以上的作者都希望自己的作品被转化为影视、游戏)。

但现实和理想往往差距很大。与传统文学难于发表不同,网文平台门槛偏低,写作者年龄从十几岁到年过花甲者,职业五花八门,工人、老师、外企职员等什么都有。有的白领下班,挤上公交车找到一个座位就掏出手机开始更文。而真正能靠写文养家糊口的专职作家仅占三成左右。网文写作者虽然怀揣依靠写作拥有大量粉丝、百万收入的理想,但大部分收入微薄,甚至毫无收入。

這一切都说明,网文平台和作者应该相互奔赴,互相成就。

平台不断推出促进作品质量提升的好举措,帮助更多作者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优质作品反过来又大量带动平台流量。

遗憾的是,某些平台与作者之间搭建的是“雇佣劳动”或“委托创作”的关系。在这样先天存在不对等的关系设定下,作者与平台冲突连连。

2020年4月27日,一大型网文平台突然宣布,其管理团队进行调整。随即,网上就有声音,称该平台推出的针对创作者的新合同中存在不少“霸王条款”。同时,有传言称,平台将改变网络文学作品的付费阅读模式,强推免费阅读模式。

这意味着,网文作者的收益可能受到影响,进而有读者担心,优质的网络文学作者会因此越来越少,网络文学的原有生态将遭到破坏。

5月初,该平台与网文作者因格式合同、网文免费政策等问题曾产生争议,引起社会各界关注。5月5日这天,部分网文作者发起“55断更节”,以停止网文更新的方式,抵制该平台推出的作者权益缩水的新合约,从而引发业界对于网文平台著作权格式合同问题的热议。

文学是出版、影视、动漫、游戏等作品的重要源头,著名作家张抗抗称之为“母体”。近些年来,网络文学平台的全版权运营模式在充分挖掘IP价值方面取得了显著的市场效益。然而,作家群体的合法权益一直没有得到相应程度的重视和保护,网文作者与影视公司、网文平台的矛盾时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不一致,且很多条款约定不明、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进而引发利益分配矛盾、版权纠纷等问题。

2022年两会期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现任全国政协委员、温州大学研究员、著名网文作家蒋胜男就此提交了《关于加大力度打击网络盗版行为的建议》。她认为,文学网站经营者对打击盗版信心和动力不足,建议尽快推出著作权制式合同。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经验,像房屋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等一样,相对平等地保护各方利益。

蒋胜男的建议凸显了作家群体对网文平台与网文作者关系现状的不满以及对未来的担忧,呼吁主管部门在双方订立的合约上应予规范,尽早出台制式合同,使网络文学平台能够充分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为文化市场的持续繁荣保持发展后劲。

实际上,在不少网络文学的研究者看来,这次事件并非偶然。

发表于《中国文学批评》刊物上的《网络文学2018-2019:在“粉丝经济”的土壤中深耕》一文曾指出,过去的2018年和2019年,对于网络文学来说,是相当严峻的两年。

如文中所言,中国网络文学发展20余年来,最核心的发展动力就是建立在粉丝经济基础上的原创性生产机制。而核心粉丝是指那些具有稳定付费习惯和活跃参与度的粉丝。

该文第一作者、长期从事网络文学研究的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邵燕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中国网络文学的发展之所以能取得今天的成就,正得益于以VIP付费机制为基础的粉丝经济。

与之相对应的是,网文平台近几年付费用户数的持续下滑。2020年3月,就有媒体披露,一大型网文平台的平均月付费用户数已从2017年的1110万下降到去年的980万。同时也有报告指出,付费阅读用户规模持续下降,免费阅读用户规模则持续增长。

如果说,这种情况在网络文学还是一种“亚文化”的时候,尚能作为一种圈子爱好予以维持;那么,在网络文学愈发成为“显学”、大资本不断介入的当下,付费读者数量的下滑则必将引发调整。

参与执笔《网络文学2018-2019》的北京大学中文系博士吉云飞认为,当网络文学付费阅读的天花板已经很明显时,网络文学领域积压已久的诸多矛盾也随之显现出来。这其中,自然包括大家热议的著作权问题、平台与作者利益分配问题等等。

但笔者认为,在诸多复杂矛盾中,平臺与作者的关系定位尤为重要,只有正常的关系才能促进网文行业的良性发展。

以“55断更节”事件为例,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应该厘清:

首先,平台与作者非雇佣或委托关系,双方合同应属著作权转让合同。

从部分网络作家爆料的信息以及2020年5月6日网文平台与作家共同召开的恳谈会情况来看,即使网文平台在与作者签署的合同中有“聘请”字眼,他们之间建立的也不是劳务关系、委托关系,而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主要受著作权法保障与调整。

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合同分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两种类型。中国网络文学的产生及20多年来的发展一直依靠民营资本的力量。网文作者通过与平台签署一个“大合同”后取得“会籍”,从而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个合同应该属于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且同时包含必备条款。一份有效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具有转让的具体权利种类,转让条件(如价金、对价、版税或分成条件),交付转让价金的时间和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与此同时,平台与作者签订的著作权归属、署名方式、运营以及收益分成等合同条款内容,必须符合民法典和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语言表述合法、规范,符合行业惯例和公序良俗。否则,容易影响整个合同和部分条款的法律效力,更会产生版权纠纷。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均属于书面合同。

在平台与网文作者已经通过“大合同”或“总合同”建立了合作关系的前提下,可以就具体活动、具体创作项目等向网文作者发出要约邀请,或委托具体的网文作者创作具体的作品、完成具体的项目,并提供创作要求、创作思路、资金、技术等基础条件。如果网文作者愿意承担或参与,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签署委托合同,或以合法的形式予以承诺,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可以通过委托合同约定归平台(即委托人),并且平台为此支付价金。合同未作明确著作权归属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创作者或网文作者)。从双方争议的情况来看,这次讨论的焦点是平台与所有网文作者的“大合同”。

即使网文平台对于及时更新内容的签约网文作者支付所谓的“签到奖”,也只是一种鼓励措施,并不能改变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大合同”中因为有“聘请”之类的措辞,双方因此就成了“雇佣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这只是网文平台单方面对法律术语、双方关系的解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律的解释权只归立法者。这一点,在5月6日召开恳谈会后,网文平台官方代表也承认,作家与阅文平台是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雇佣关系,合同中采用聘请这样的字眼系不当表述。

其次,合同应体现公平原则,表达网文作者真实意愿。

中国网络文学自诞生之初,走的是一条市场化、商业化的运营道路。从本质上来看,网文平台拥有资金、技术和市场化运营等方面的优势,这是任何一位网文作者个体所不具备的,而这也是中国网络文学迅猛发展的主要原因。

因此,平台的优势和其助推网文产业繁荣发展的作用是不能被抹杀的。相对于平台而言,个体网文作者相对处于弱势。即便如此,依照民法典的精神,合同内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网文平台与作者)在签订合同时是平等的,而且应当是网文作者真实的意思表示。

平台出于商业运营需要,通过合同约定,从网文作者处取得一定期限的著作权本无可厚非,但平台要将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的法定版权一下子全部拿走的合同条款,必然引发网文作者强烈不满,甚至被一些网友戏称为作者的“卖身契”。著作权法没有对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加以限制,因此,网文平台“大合同”条款看起来合法,但从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角度来说,显然不尽合理。

通常情况下,各类著作权合同都是有期限的,而且不能单纯讨论合同期限的长短,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实践中,一些网文作者由于合作不愉快或自身原因而提前结束与原来“东家”的合作,“改弦更张”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因此,平台与作者的合同应该明确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因为这对双方均有所限制、约束。

另外,对于网友曝光的其他“霸王条款”,如果是平台利用网文作者分散、没有话语权的弱势地位而订立,可能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即使当初得到了作者的同意,作者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申请撤销。多年前,因盛大文学格式合同中的分成比例过低,网文作者曾与之产生过争议,最终,在媒体曝光和有关部门的介入下,双方分成比例才作了相应的调整。

再次,署名权不能被剥夺,但可约定实现方式。

现行著作权法允许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也就是经济权利。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即精神权利。不论网络文学作品以什么形式发表、被改编成何种形式,原作者仍然拥有署名权,署名权不能被剥夺。与署名权一样,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属于人身权,不可以被转让。但作者如果没有时间修改,可以委托、许可平台或他人行使修改权;也可以约定修改后的作品需得到作者的认可。

至于改编权,究竟是作者改编、委托别人改编,还是委托平台改编,在合同当中都需要有明确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在平台跟作者签订“大合同”后,如果涉及后续影视剧、网络游戏、视听作品等其他能产生较大经济收益的行为,往往还要签署单独的合同或补充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怎么行使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没有事先约定、署名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没有作者的后续追认,都是不被允许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或约定不明的权利,则仍然由作者行使。

简而言之,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属于网文作者,不可以转让,但是这些权利的实现方式是可以由双方约定的。

纵观网文作者与网文平台的合同纷争,虽然表面上看是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但与网络文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紧密相关。需要承认的是,通过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网络文学平台把网文作者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权掌握在自己手中,由于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而需要获得商业回报和利润,这是符合市场规律的。这既是我国网络文学发展的现实,也是合理的商业运作手段。

但是,平台应放下身段,倾听作者群体呼声,网文作者也应理性、专业、集中地表达诉求,双方只有基于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相互理解,平等协商,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和谐共生,才有利于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

在网络文学发展过程中,平台也不要忽视部分作者的优势,在与有关机构谈及网游、影视剧改编等事宜时,可以邀请作者一同参与,同时,不能忽视网络侵权、盗版问题。平台既然取得了网文作者的财产权,如果将维权事务甩给作者本人,显然也是有失公平的。

当然,在网文作者与平台的纷争中,也涉及平台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

在2020年5月全国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提交了一份建议,认为网文平台的优势和其推动网文繁荣发展的作用是不能被抹杀的,平台出于商业运营需要,通过合同约定,从网文作者处取得一定期限的部分著作权本无可厚非,但网文平台作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网文作者转让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不能转让的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利,强迫作者签署没有期限限制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明显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因此他建议,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依法对各大网文平台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加强监管,依法处理,规范网文平台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同时,建议国家版权局对平台与作者的各类版权合同合规性进行审查,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机构应发挥协调、指导、服务的作用,加强对网文作者进行法治培训和教育,对其创作、版权运营和维权进行专业指导,维护数量众多的网文作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两会推迟到5月举行。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此,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5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的第二天,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義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网文平台与作者版权合同的进一步完善和双方关系的改善,与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与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和实施有直接关系。

第十一章 执法者在行动——剑网行动

剑网行动,是自2005年以来,国家版权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

2005年9月,中宣部、国家版权局、公安部等8部门及全国整规办等7部门相继发布《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这是我国历史上针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开展的首次大规模专项治理行动。剑网行动每年开展一次,至2023年,已经是第19次。

如何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律体系、创新执法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已经成为维护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保障版权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从产业发展和产业环境来看,剑网行动是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净化网络版权保护环境的迫切要求。开展剑网行动,就是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作为版权执法的重中之重,以查处大案要案为手段,进一步净化网络版权保护环境,以网络版权保护工作为抓手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据时任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十三届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在《难忘版权13年》一书中回忆,在开展专项行动之前,他们专门邀请了香港海关的版权执法人员给全国各地的版权执法机构,包括公安系统执法人员、文化执法队伍开展培训,引导其边学边干。

当时,案件查办的能力还是比较弱的,但是它的积极意义在于,向社会发出了一个信号,网络环境中的侵权盗版是违法的,现在开始有人管了。随着网络环境下打击侵权盗版执法实践的推进,版权执法能力越来越强,水平也越来越高。不仅查办了境外权利人和权利人组织投诉的案件,更查办了一大批侵犯国内权利人的侵权盗版案件,一批侵权盗版违法分子被绳之以法。剑网行动对于规范网络版权秩序,推动网络音乐、网络视听等产业发展、营造风清气朗的网络版权生态发挥了重要作用。

《童话大王》1985年创刊号封面

一、来自郑渊洁的实名举报

2019年2月中旬,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接到了一封来自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实名举报信,就是凭着这封信所提供的线索,办案人员追根溯源,从微小细节着眼,最终发现并摧毁了一个从事盗版图书的制版、印刷、储存、运输、销售以及制作防伪标识的团伙。

这就是“剑网2020”专项行动十大案件之一的江苏淮安“2·22”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值得一提的是,真正的举报者是大名鼎鼎的“童话大王”郑渊洁,1985年,他创办了《童话大王》杂志,专门刊登自己的作品,并创下逾百万的月发行量。正是他委托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向全国“扫黄打非”办实名举报两家公司涉嫌兜售盗版图书,侵犯其著作权。

待到水落石出,人们方才发觉,一位作家的举报原来牵扯到一起惊天大案——这起令人拍案的特大盗版案,竟然涉及21家出版社、75种总计100余万册图书。不仅涉案码洋高达近亿元,而且,因为其严重侵犯著作权,甚至将淘宝、京东等知名电商平台都牵涉在内,引发全国轰动,最终成为一个现象级事件。

一切的发生纯属偶然。

在电脑前浏览各大網络平台销售自己作品的情况,是郑渊洁每天几乎必做的功课。他的图书在市场上很受欢迎,作品销量一度突破3亿册。

这天,他不经意间在天猫上瞄到一家网店正在以低于定价五折的价格售卖“郑渊洁四大名传”、“皮皮鲁总动员”等图书,立即对此产生了警觉。

“鉴别图书真伪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价格,因为出版社销售的正版图书几乎都在五折以上。凭我多年的反盗版经验,如果图书销售价格在五折以下的,其是盗版书的可能性就很大。因为正版图书的制作成本比较高,售价如果低于五折出售,出版社就会亏本。而盗版图书的制作成本极低,其利润空间很大。”曾被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授予“反盗版形象大使”称号的郑渊洁,在许多年里与盗版的较量中已经具备了丰富的经验。但令他费解的是,这家网店的网页上竟明目张胆地标有“某某出版社授权”字样。

随后,郑渊洁率领的打假团队从这家网店购买了“皮皮鲁总动员”系列等图书。通过多环节的鉴定后,他们判定,所购买的都是盗版图书。

打假团队人员经过仔细调查发现,这家网店的经营者为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和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公司,二者都是在北京注册的公司,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令人奇怪的是,他们曾经从郑渊洁所属的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批发过少量“皮皮鲁总动员”系列图书。

“明明是一家北京图书销售公司,而我们从其网店购买的图书,发货地址却显示在江苏省淮安市,这引起了打假团队的极大怀疑。”郑渊洁说。

郑渊洁所属公司致电这家网店,并发去律师函要求其下架,可等了三天,这家网店依然我行我素。

很快,郑渊洁致信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实名举报两家公司通过网络交易、物流发货方式兜售盗版“皮皮鲁总动员”系列图书,严重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反盗版形象大使”的举报,立即引起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的高度关注。他们迅速将举报线索下发给江苏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并派出案件督办专员赶赴江苏省淮安市,与当地执法部门一起查办相关线索。

2019年2月20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与江苏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在淮安市召开案件推进会,并组成专班,决意迅速侦办此案。

这是一队“打假”的精兵强将,由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江苏省“扫黄打非”办公室、淮安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淮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以及浙江少儿出版社代表6组人马组成。虽说春天的脚步已渐渐临近,但苏北依然寒冷。2019年2月22日,这支近10人组成的打假队伍悄悄地来到位于淮安市郊的江苏胜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对机电公司厂区内的一处仓库进行突击检查。

结果发现了意想不到的一幕。

原来,这是一个双体仓库——真假李逵,仓库内不仅存放着大量正版图书,还在其隐蔽的“内库”里存放着10余万册疑似盗版图书。突击检查中突现的这一幕,让所有执法者惊得目瞪口呆。

“我们在仓库内随意打开一包‘皮皮鲁总动员图书,经过现场浙江少儿出版社打假人员鉴定,竟然有正版,也有盗版。我们又对仓库内存放的已经包装好、准备交给物流公司的快递件进行随意抽检,也是正版、盗版混装。”淮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说。

震惊之余,6组人马又分别将“内库”里存放着的10余万册图书进行随意开包,发现涉及有浙江少儿出版社、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明天出版社、长江文艺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除了“郑渊洁四大名传”系列图书,还包括《活着》、《肚子里有个火车站》、《皮肤国的大麻烦》、《牙齿大街的新鲜事》、《幼儿园的一天》、《白夜行》、《半小时漫画世界史》、《红星照耀中国》、《教父》、《解忧杂货店》等畅销书,另有由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北京科技出版社等出版的工具书以及培训、考试类的教材教辅书籍。

“是北京的王老板让我们安的,这样,他可以通过电脑和手机,实时监控这里的运发货情况。”一位知情工人告诉执法人员。

很快,“北京的王老板”浮出了水面。细心的执法人员注意到,这两个仓库内都装有监控摄像头——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牵出重要线索,于是,他们当即询问了在场进行物流包装和运货的工人。

另据看守仓库、负责运装货物的工人讲述,他们每天根据王老板发来的网络订单信息进行发货,王老板有时让工人们装A货(正版图书),有时让装B货(盗版图书),大多数时候是A货、B货装在一起发给网络订户。

由此推断,这个“王老板”,绝非一般人物!

因涉嫌盗版图书数量巨大,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要求江苏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立刻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展开破案。

淮安市政府领导指示,由市公安局牵头,淮阴分局具体负责侦办。淮安市公安局领导专门听取了情况汇报并就侦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江苏省公安厅、淮安市公安局治安部门第一时间派员指导,协调案件侦办工作。淮阴公安分局迅速成立“2·22”案专案组,由分局主要领导督战,分局治安大队长任“2·22”案专案组组长,并抽调精干警力参加,快速、全面启动侦办工作。

“盗版分子将巨量的盗版与正版图书混装,的确给图书的真伪鉴定带来了巨大困难。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的总体协调下,来自全国各地21家出版社的图书鉴定人员迅速聚集到淮安这家仓库内。我常年工作在文化市场执法一线,但这么多家出版社鉴定人员聚在一起辨别图书真伪,还是头一次。”淮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说。

简陋阴冷的仓库里,21家出版社鉴定人员与文化执法人员一起,顾不上吃饭,困了就席地而卧,连续奋战多日,逐一对仓库内存放的上百万册书籍进行甄别、鉴定,最后确认,仓库内共有75种、13万余册盗版书。

由于案情重大,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等部门将此案作为联合督办重大案件。

根据专案组的判断,既然王老板在淮安倉库安装了实时监控摄像头,就应该获悉了盗版仓库被查的情况,一定会采取防范措施逃避打击。

果不其然,当2月24日专案组民警来到王老板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注册的办公地址时,早已人去楼空。为了查明王老板的行踪,专案组成员冒着刺骨的寒风在通州、房山等区域辗转蹲守了18天。

“为了侦破工作顺利进行,我们想尽了一切侦查办法,每天的步行都会达到三四万步。”专案组副组长感慨道。

2019年3月,初春时节的北京,春寒料峭。

房山区一栋自建楼房的三层,派出所民警敲开了这间普通民房的房门。据群众反映,那个狡猾的王老板就藏身此处,现在民警的突然出击,足可令这只狐狸猝不及防。可是,应声而开的房门里,除了开门人,却没有王老板的身影。

就在民警询问情况时,只听得窗户外突然有人大叫一声,接着传来重物落地的声响。民警赶到窗户边一看,坠地的正是王老板,此时一脸痛苦地蜷缩成一团。原来,突然遭遇盘查的王老板在惊慌中翻窗藏匿,躲到了窗外,两手紧紧地抱着下水管。本想着能躲一时是一时,可没想到的是,那根看似坚固的下水管突然断裂,他直接摔了下去,左臂严重脱臼。

民警迅速把他送进天坛医院,十余天后伤愈才押往淮安进行讯问。

虽然,对犯罪嫌疑人王老板的抓捕只有短短的几分钟,此前却是大量艰苦、细致的侦破工作。

2019年2月24日至3月13日,“2·22”案专案组锁定,犯罪嫌疑人就是在淮安仓库储运、物流包装大量盗版图书的货主“王老板”——王强。

王强归案后,根据专案组掌握的线索以及他的供述,4月3日,警方在河北廊坊抓获了为他非法印制盗版图书的李洪生。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李洪生是个反侦查能力特别强的90后。因为长期从事非法业务,他经常昼伏夜出,甚至衣服都是双色正反两面穿,手机号码频频更换,也不与任何亲朋好友联系。事发不久,李洪生从王强处获知了淮安仓库被查封的消息,便使出狡兔三窟的手段。为此,锁定李洪生,专案组也花费了很大一番工夫。

看守所里,落网的李洪生懊悔不已——

“我和王强原来就有合作,承印的都是正版,但他经常欠我印刷费不还,累计多达200余万元。2017年我又找他要钱,他却说,‘咱们就做盗版书吧,成本低,来钱快。你的账我也很快就能还上了,因为贪心就同意了。自2017年4月起,由王强在市场上购买正版样书并寄给我。他说:‘市场上什么书好卖,你就印什么书,完全由市场决定。然后,我通过朋友关系找到了做制版、复印生意的蔡江和刘凯,由他们对王强提供的图书进行扫描,并按照正版书的版式进行制版,随后发给我所在的印厂进行印刷。书印好后,王强指令我将书通过物流公司运到位于淮安的仓库。为了让这些图书更像正版,王强还让浙江温州方面制作防伪标识后发给印刷厂,让我们贴在印刷的盗版图书上。我现在特别后悔!因为贪心害了自己。”

顺藤摸瓜。2019年7月,淮安公安民警赴浙江省苍南县,将制作盗版图书防伪标识的犯罪嫌疑人吴子俊抓获。据他供述,他先后为王强制作了100多万个防伪标识,已经使用并贴在盗版图书上的超过45万个。

淮阴分局治安大队负责人分析说,以前公安机关侦破的盗版图书案,犯罪分子所销售的都是盗版图书。而此案的涉案团伙非常狡猾,他们在制作、印刷盗版书籍后,以盗版和正版混装、混卖的形式在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网络平台上大量售卖。

“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完全是按照正版书籍印制的标准进行制版、印刷、储存、运输、销售并制作防伪标识的,是全部链条、各个环节的违法犯罪活动。所以,公安机关针对这个团伙的犯罪手法分析,认为是一种新型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活动。”

至此,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总协调下,在江苏省“扫黄打非”办公室指挥下,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循线追踪、深挖彻查的“2·22”特大盗版图书案终于告破了。公安民警辗转7省市、行程5万余公里,全环节、整链条铲除了以王强为首的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团伙。

此案的侦破为打击新型侵犯著作权犯罪活动提供了样本。

2020年11月27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由作家郑渊洁实名举报的淮安“2·22”特大侵犯著作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犯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和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各50万元;被告人王强、李洪生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6个月实刑,并分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和260万元;漆羽亭等7名被告人被判三年以下不等缓刑,并共处罚金63万元;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吴子俊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强在经营欣盛公司、宏瑞公司期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委托被告人李洪生印刷侵权盗版图书,并通过物流将上述图书运至其租赁的北京仓库和淮安仓库储存,后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王强委托被告人李洪生共私自印刷侵权盗版图书59种,共计929314册。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漆羽亭作为欣盛公司和宏瑞公司财务、人事、客服负责人,明知公司从事侵权盗版图书销售活动,为公司在招聘人员、图书采购、费用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其间公司共从被告人李洪生处购进侵权盗版图书929314册。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清作为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在淮安仓库的负责人,明知公司从事侵权盗版图书销售活动,安排员工对图书予以储存、分类、打包、快递寄送,其间仓库共购进侵权盗版图书795415册。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利明作为海涛公司拼版负责人、被告人蔡策元作为海涛公司生产负责人,明知被告人李洪生安排印刷的图书无版权许可等委托印刷手续,帮助被告人李洪生拼版,提供图书样稿、样书,开具生产单安排车间员工印刷生产,其间共生产侵权盗版图书929314册。

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辉桓作为罗德公司实际经营人,明知其经营的彩印公司无印刷图书资质,且被告人李洪生委托印刷的图书无版权许可等委托印刷手续,仍安排员工帮助李洪生印刷侵权盗版图书彩色部分,其间共印刷侵权盗版图书共计917767册。

……

这个由郑渊洁实名举报,中宣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4部门挂牌督办的特大侵权案入选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发布的2019年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十大案件,入选国家版权局、公安部等4部委发布的“剑网2020”专项行动十大案件。

法学专家认为,“2·22”案较以往的侵犯著作权案,出现了新的犯罪手法,属于新型犯罪,主要特点是:

一是披着合法外衣。欣盛和宏瑞两家公司均在北京市有关部门注册,并取得了销售图书的许可。

二是犯罪環节分离。由位于北京通州的公司连接网络平台,负责销售和结算业务;在河北廊坊印刷盗版书后,直接物流运输至江苏淮安和北京通州仓储点,再由仓储点直接向客户发货。

三是正版掩盖盗版。犯罪嫌疑人王强从正当渠道购买了极少量正版书籍,但其公开在网络平台销售出去的大都是盗版书籍。

四是侵权主体较多。王强销售盗版书籍种类完全是“市场决定”,哪些书籍卖得多,就销售哪些书籍;侵权主体涉及21个出版社、75个品种100余万册图书。

五是犯罪链条完整。盗版团伙按照正版书籍印制的标准,制版、印刷、储存、运输、销售、制作防伪标识等全部环节一项不落。

二、网文“侵犯著作权罪”入刑第一案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江苏徐州万松中文网侵犯著作权案——从起点中文网复制各类电子书籍到自己的读书网上,然后向会员收取费用,这样的行为不仅侵犯著作权,甚至招来牢狱之灾,两名主犯分别被判刑3年6个月至3年不等。此案也是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开展2010年至2011年剑网行动中的17起重点案件之一,被业界称为在网络文学保护方面,以侵犯著作权罪入罪的刑事第一案。

2009年7月,徐州人戴伟、喻江与人合资搞了一个名为万松中文网的读书网站。

一般来说,小说网站的盈利模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是通过广告和营销收入,这是最常见的小说网站盈利模式。大多数小说网站都是通过向用户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计划或者推广其他产品或服务来获取盈利。

二是通过付费内容收费。这种模式一般是指小说网站的部分内容是收费的,而其他部分则是免费的。一般来说,付费内容包括高级会员权限、专属下载内容、游戏道具等。

三是通过交易收入,这种模式通常指通过小说网站进行在线交易获取盈利,交易内容包括书籍、音乐、游戏、工具、模板等。

显然,起步不久的万松中文网不论是广告业务还是在线交易都不占优势,只能把盈利的方向放在小说付费阅读上。

本来做读书网站就必须有相当数量的电子书储备,而且必须要有抓人眼球的好书,才能让网友乐于掏钱看。不过,电子书的版权是需要购买的,那是一笔不菲的费用,戴伟等人都想着“省点儿钱”,于是,他们的目光便瞄上了几个知名读书网站平台,想着“不过复制一些网络作品,又不会犯什么大罪”。

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戴伟等人利用技术手段,采集并复制了大量起点中文网独家享有的文字作品。这些书以价廉物美的姿态上线,立刻就吸引了大量网友登录万松中文网进行在线阅读,网站的注册会员也迅速激增。凭着这些从他人那里复制而来的电子书,戴伟等人不仅收取了阅读费,并且,随着网站人气的日益飙高,广告商也主动找上了门。短短一年多时间,戴伟等人就非法获利20多万元。

短短几个月时间,原本名不见经传的万松中文网突然火了起来,这种情况很快引起了起点中文网的注意。之后他们惊诧地发现,自己花钱买来的电子书著作权被其侵犯。

2010年7月,剑网行动启动。其间,国家版权局接到盛大文学公司的举报投诉,称徐州万松中文网在未经作者和盛大文学任何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了大量由盛大文学旗下起点中文网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并刊登在了自己网上。

国家版权局对此高度重视,随即要求江苏省版权局进行认真核实。

经江苏省版权局与徐州市版权局多方调查、取证与核实,初步认定万松中文网未经授权采集并复制了起点中文网5400余部作品,盛大文学的举报投诉属实。由于此案涉嫌侵权网络文学作品数量多且涉案金额巨大,已构成刑事犯罪,便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此案列为此次剑网行动中的重点督办案件。

为了推动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快侦快办,2010年11月30日下午,由江苏省版权局倡议、国家版权局召集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专项行动”江苏省重点案件督办和协调会在常州举行。

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江苏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共同讨论了如何侦办徐州万松中文网侵犯著作权案等4起重点案件。

江苏省公安机关在会上通报了万松中文网侵犯著作权案在立案后初步获取的证据:对涉嫌侵权的万松中文网未经许可复制的文字作品进行的电子取证、公安机关对其所做的远程勘验报告、被侵权人起点中文网提供的在其网站上发表的与涉嫌侵权的文字作品所对应的原作等。

与会者经过一番研讨,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已受到投诉人的举报,提出了独家获得签约作者授权的证明,而万松中文网作品主要是这些获得独家授权作者的同名复制作品,完全一样或基本相似,且内容滞后于起点中文网。只要未获得授权,即可认定是侵权。有了作者的证据和投诉,不一定需要由第三方对本案进行所谓鉴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必须由第三方对原作和涉嫌非法复制的“侵权作品”进行比对,出具鉴定意见,才是公安机关值得采信的证据,因为两者是否具有“唯一性”的问题十分关键,必须核实清楚。

会议建议,将案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经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协调,最终确定,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涉案作品的同异性进行了版权鉴定。

经鉴定确认:江苏徐州万松中文网站未经许可,侵犯起点中文网文字作品达5483部。

2011年5月23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戴伟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喻江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自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万松中文网及网站主要负责人戴伟、喻江等在未经作者和盛大文学的任何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采集并复制了大量由盛大文学旗下的起点中文网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并刊登在万松中文网上。

经认定,万松中文网登载的文字作品中,至少有5400余部与起点中文网所登载的文字作品具有表达相同的章节。犯罪人及万松中文网通过侵权作品的在线阅读,进而通过注册会员充值阅读和在网站上发布收费广告的方式获利,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20余万元。

“网络文学自诞生之初,就存在盗版问题。盗版行业对网络文学行业的侵蚀,对网络文学创作者赤裸裸地窃取成果的行为,不仅是违法的,而且对整个网络文学行业都意味着沉重的打击。”盛大文学相关负责人说。

徐州万松中文网侵犯著作权案的司法审判,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在网络文学领域极大地震慑了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

2013年4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10年以来江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万松中文网侵犯著作权案名列其中。

三、层出不穷的网络小说侵权案

关于网络小说著作权侵权,值得关注的是在“剑网2016”专项行动中涉及的21起典型网络侵权盗版案件——

(一)北京顶点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

根据权利人投诉,北京市东城区公安部门对顶点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余某某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顶点小说网上传播非法采集的文学作品,并通过广告联盟非法获利428万元。2016年8月1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2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二)广西南宁皮皮小说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

根据权利人投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皮皮小说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自2012年4月起,魏某某、覃某和陈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开设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嫌侵权文字作品,并通过广告联盟非法获利150万余元。

(三)重庆269小说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

根据举报线索,重庆市版权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269小说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自2013年起,步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开设网站上向公众提供2万余部涉嫌侵权文字作品,并通过广告联盟非法获利。

(四)江苏苏州风雨文学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

根据权利人投诉,江苏省张家港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风雨文学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自2013年5月起,张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开设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嫌侵权文字作品,并通过广告联盟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五)四川成都轻之国度、轻之文库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

根据权利人投诉,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两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轻之国度、轻之文库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涉嫌侵权小说作品5000余部。

(六)北京一点资讯客户端软件侵犯著作权案

2016年8月,根据权利人投诉,北京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一点资讯客户端软件提供文字作品的资讯阅读服务。2016年8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

在五花八门的精彩网文面前,读者也常常陷入两难抉择:好看的小说刚看到一半,就需要付费阅读;舍不得花钱又想继续看下去,那该怎么办?于是,一些人自发选择去茫茫网络里搜寻免费的盗版资源。

因为需求的存在,盗版与网络文学的发展始终如影随形。

艾瑞咨询发布的《中国泛娱乐版权保护研究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网络文学盗版损失依然严重,当年中国网络文学整体市场规模127亿元,盗版损失达744亿元,占比超过58%。有人认为,我国的网络文学盗版已经形成体系化、规模化的利益链条。

專业的盗版网站采用技术手段进行盗版,借助搜索引擎等进行推广,然后通过海量用户进入站点带来的流量获取巨额广告费用。在这个过程中,中小型盗版网站与广告联盟甚至搜索引擎已经形成坚实的利益链,加之盗版技术的隐蔽化、地下化,使得侵权盗版行为有利可图,难以根除。

不法分子的猖獗早已引起国家版权局等相关部门的关注,并展开了一系列整治行动。尤其是随着“剑网”等专项行动的开展,一大批专业化的大型盗版平台被打掉。

网络文学盗版的增长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盗版损失依旧巨大。归根结底,网络文学盗版屡禁不绝,其主要原因在于付出和收益的不对等。有专业人士认为,盗版的成本低、获益大,导致有层出不穷的人想铤而走险去挣这个钱。

知乎上有网友分享称,盗版小说网站的建站成本低,技术门槛不高——“随便在境外买个VPS或者独立服务器,搞个域名就能开工”——网站源码有免费资源,甚至网站的排版和设计也可以抄袭别的盗版网站。

在内容采集方面,主要有软件自动盗文和人工盗文两种,前者主要通过爬虫、OCR等软件技术,突破文学网站技术防御,从页面上抓取正版内容。后者则是盗版网站专门培育的一批以手打VIP付费文学为生的“网络打手”,也被称为“打手团”,他们通过手动输入的方式,将无法直接复制粘贴的网络付费文章输入文档传到网站上,并通过其背后的产业链,发散传播。

有网络知名作家发现,作品在连载的时候,正版网站更新不到两分钟,就能在网上看到几十万条盗版链接,无论采用什么防盗方式,盗版网站都可以采用人工手打的方式进行盗版,然后还会开发出电脑程序软件,直接盗版。

盗版网站的主要收益来自广告联盟,通过海量用户进入站点带来的流量获取巨额广告费用。

在盗版文学网站中看小说,广告是无处不在的,还会出现其他网站的友情链接,以及弹窗游戏等。

《北京商报》曾报道称,一家中型盗版文学网站的年收益至少在180万元。国家版权局在“剑网2016”专项行动中通报的一批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也印证了这一点。比如,江苏苏州风雨文学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中,张某通过广告联盟获利100余万元;广西南宁皮皮小说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中,涉嫌侵权人通过广告获利,仅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就达150万余元。

盗版网站是PC端和移动端用户获取盗版网文作品最主要的渠道,也是网文侵权的重灾区。

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不断发展,文库、贴吧、网盘、论坛、微博、微信等分享平台的网文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

一些怀有非法目的的分享、存储类网站及App通过各种奖励手段,鼓励用户上传侵权作品,自己则躲在“避风港原则”的“保护伞”下获取非法利益。甚至,有些网站、App伪装成分享、存储类平台或阅读工具,表面上看是用户上传的侵权作品,实则是平台运营方通过马甲号上传的。

而在盗版网文的具体传播呈现上,搜索引擎发挥了重要作用。调查表明,在百度搜索网文资源的,大多是冲着盗版去的。看的人越多,盗版网站的流量越多,也会增加它的百度权重。

据《南方都市报》多年前的报道,百度网站曾在搜索设置上对盗帖行为进行推介,对于大多数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络小说,在百度上搜索书名,首页即推荐该作品的贴吧,吧主会将最新更新推荐在首页,以吸引读者阅读未经授权的作品。

但这种情况在2016年迎来重大改变。2016年5月23日,百度贴吧官方微博宣布,即日起发起全面整顿清查盗版内容行动,关闭数千个文学类目贴吧,待清查完毕后再向网友开放。其中,《鬼吹灯》、《盗墓笔记》、《琅琊榜》等众多热门网文贴吧均被封停。

也是在2016年,国内网盘倒闭潮开启,115网盘、UC网盘、金山快盘、腾讯微云、华为网盘、360网盘等相繼宣布关闭,关闭原因几乎都是为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网盘涉黄、涉盗版内容的清查工作。

在相关部门的多方打击下,论坛、贴吧、网盘等占比下沉,但在所有盗版网文传播渠道中,它们依然占据着重要位置。艾瑞报告显示,2018年,通过网(云)盘以及盗版资源种子站点两种途径下载盗版资源的用户都在40%以上。

盗版对正规网站和作者都有巨大伤害。

对作家而言,因为个人时间和精力有限,也没有搜索证据和取证的能力,在维权中几乎是无能为力。有的网络作家甚至遭遇过读者在盗版网站上刚看完更新,就跑到他所在平台的评论区里大放厥词的荒诞情形。

有着专业律师团队的平台在打击盗版时也只能挑其中最猖獗的一两家去告。比如,如果有20家网站盗版了作品,平台可能协商到其中两家下架,那还剩下18家得不到处理。而且,下架之后也可以再上传,并没有什么惩罚措施。对于一些小网站来说,平台只能发发律师函震慑一下,但起不到根本作用。

网文盗版维权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侵权主体身份、住所难以确定。为了隐匿身份、逃避监管,盗版网站通常不会做ICP备案,或者直接将网站服务器安在境外并注销境内备案信息。二是诉讼程序繁琐,且诉讼周期长,需要耗费很大的成本和精力。三是收益与付出不成正比。2021年6月新著作权法施行之前,按照规定,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最高法定赔偿额为50万元,惩戒力度相对较低。从已有的司法判例来看,网络文学这块的判赔金额普遍比较低,并未参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原创作品每千字80元至300元的标准。

尽管维权困难重重,但从近几年的一些维权案件中,已经可以看出一些知名作家维权的决心。2010年盛大文学状告百度文库侵权,南派三叔等22名网络作家发表维权联合声明;2011年,韩寒、慕容雪村等4位作家起诉百度侵权;2015年,《九州缥缈录》作者江南起诉苹果公司侵权……这些案件最终都是作家胜诉,其中江南诉苹果一案历时3年多。

在立法层面,2021年6月开始实施的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原则,提高了法定赔偿额上限,强化了技术保护措施和著作权行政执法,但是与之相配套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亟待修改和完善。同时细化和完善“避风港原则”,不能让该原则成为侵权人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风港”。

在司法审判层面,应当提高侵权盗版的违法成本,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惩治打击力度,遏制商业诉讼维权。针对网络版权纠纷数量大、逐年攀升的特点,应当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专业版权机构建立诉调衔接机制,完善版权纠纷司法调解机制,减轻司法机关的诉累,让司法机关成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执法层面,需要相关主管和监管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版权信用监管体系,建立严重侵权失信主体“黑名单”和联合惩戒机制,持续开展剑网行动,推动建立专业化版权纠纷调解机构,加大社会共治,持续打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行为,加大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惩治处罚力度。

国家版权局联合多部门开展的剑网行动已经持续多年,在2016年开展的打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的“剑网2016”专项行动中收获颇丰,端掉顶点小说网、269小说网、风雨文学网、轻之文库等多个盗版网站,之后的“剑网2017”行动则打掉了皮皮小说网和吹妖动漫网。

近两年,阅文、掌阅等头部网络阅读平台已经建立起系统的检测处置机制,用于盗版维权。阅文还在业内发起了“正版联盟”,据披露,2018年一年,阅文集团成功处理下架侵权盗版链接近800万条。掌阅在2019年成功阻断侵权盗版链接230余万条,已起诉6个侵权主体,共40个民事案件,涉及50部作品,起诉金额达1600余万元。

得益于持续大规模反盗版行动的开展,以及移动端正版化渠道的不断开拓,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已经出现显著下滑。有分析认为,在集中治理下,移动端盗版损失注定还会继续下滑。PC端因为缺乏有效监管,盗版损失可能会出现一定反弹,但也不会呈现大规模爆发的态势。

四、为启蒙教育保驾护航

少儿出版物的盗版问题,是历年来剑网行动整治的重点。

“启蒙教育,对尚未接触过世界的孩子来说至关重要。对于孩子成长过程中的性格养成甚至是心理健康,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遗憾的是,伴随着正版儿童读物在市场上的销量越来越高,一些盗版也随之诞生了。盗版图书对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很不利。打击盗版少儿图书势在必行。”

众多中小学教育专家如是担忧。或许,有家长会觉得,不管正版盗版,只要孩子能阅读就行。但事实上,盗版图书尤其是各类绘本,不仅没有正版的阅读体验感高,还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重大伤害。

其一,因为成本的问题,不法商家在印刷书籍的时候往往会使用质量低劣的材料,比如本身就是残次品的油墨,不合格的油墨会散发出刺鼻的味道。孩子长时间阅读盗版书,因为不断吸入具有刺激性的气体,呼吸系统就会受到损害,甚至还会造成大脑发育迟缓。

其二,用料的低劣,决定了盗版图书无论色彩还是图案都会存在很大的问题,比如绘画图案不清晰、色彩搭配不协调,等等。这些问题会抑制孩子的艺术感觉,影响孩子艺术方面能力的提升,甚至还会把孩子的鉴赏力带入歧途。

其三,纸张很薄,意味着绘本反光感很强,也极容易出现透页现象,孩子阅读的时候就需要注意力特别集中,如此一来眼睛极易产生疲劳,很容易造成近视。

其四,很多盗版书没有经过严格校对,存在错别字、用词不当、句子不连贯等问题,甚至存在逻辑上的漏洞,容易对孩子造成误导,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其五,盗版图书常常使用有安全隐患的骑马钉,且不对纸张的切口做任何处理,书页锋利的切口很容易割伤孩子。

2014年元旦前夕,北京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文化执法总队等有关单位,成功破获了淘宝网“陽光教育”网店销售盗版少儿出版物案。王力、姜维等4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该案涉及的侵权作品数量多、规模大、传播广,列为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重点案件,是全国“加强少儿出版管理和市场整治”专项行动以来首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理的案件,也是剑网行动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14日,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接到举报,反映淘宝网“阳光教育”网店销售大量盗版音像制品及盗版书籍。市文化执法总队立即开展了案件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发现“阳光教育”网店在网上大量销售涉嫌盗版的少儿出版物、少儿动画片及少儿音乐光盘。

经初步核查,该网店建于2006年3月12日,所在地北京。网店销售商品共计35类,其中包括音乐儿童童话故事、红黄蓝早教教案、热门动画片精选等,销售涉嫌侵权的国外动画片达150部,销售涉嫌侵权的清华出版社《清华幼儿英语语感启蒙》及《清华幼儿英语》光盘达640部,累计交易已达33万次。仅2013年6月至10月,其销售金额已达16万元。

北京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有关部门迅速对上述少儿出版物进行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

市文化执法总队将案件线索和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移交给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支队,由市文化执法总队牵头,与海淀区检察院、海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单位缜密侦查,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2013年12月23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现场扣押盗版光盘6203张、电脑主机3台、笔记本电脑1台。

据网店负责人交代,该团伙以“阳光教育”为主站,共经营了5家淘宝店,包括“爱婴乐园99”、“宝宝贝贝”、“与梦飞翔”、“天才管家”等4家网店为附店,在网上大量销售侵权盗版作品。

保驾护航的行动持续了多年。2022年2月,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中宣部印刷发行局、中宣部反非法反违禁局、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教育部教材局、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联合启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行动,严厉整治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等领域侵权盗版乱象,重点打击盗版盗印、非法销售、网络传播侵权盗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教辅、畅销儿童绘本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加强开学季及假期出版物市场、印刷企业及校园周边书店、报刊摊点、文具店、打字复印店等场所的清查摸排,加大对电商平台传播、销售侵权盗版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的版权监管力度,对权利人和广大家长意见强烈、社会危害大的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办,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集中行动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落实电商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对青少年版权保护的教育引导,共同构建青少年版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此外,还公布了一批各地查办的制售传播盗版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的典型案例,这对维护良好的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警示盗版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网撰文指出:“打击盗版教材是强化保护知识产权的应有之义,也是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保护青少年不仅是有关部门的责任,也是家长、学校和全社会都应高度重视的工作。学校和家长要注重强化对青少年版权意识的教育,让广大未成年人了解版权保护和识别盗版制品的相关知识,引导青少年拒绝盗版、远离有害出版物。构建青少年版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五、盗版网站倒下的那一刻

早在剑网行动剑锋指向红极一时的人人影视之前,就有人指出,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背景下,人人影视的彻底倒下应该只是时间问题。

重锤落下。

2021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永平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对于创始人梁永平被抓一事,22日,人人影视官微表态称:“还是承认了吧,人人影视不可能再恢复或重启。App的尸体可以删了,我们不可能解决得了版权问题。”并表示,涉案程序员工资是根据其开发技术支付的报酬,人人影视生存了十几年,很多程序员参与过开发,网站、制作字幕的软件以及后来的App,这也是广告等收入的主要用途,“可没想到最终会连累他们一起犯罪。”

对国内的美剧爱好者而言,人人影视曾经是人人向往的“圣地”。早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海外影视引进制度无法跟上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国内的美剧爱好者可以在网上获取丰富的海外影视资源,看美剧再也不用盯着资源贫乏的电视台了。

虽说原始资源有了,但并非所有网民都能听懂英文对话。需求产生市场,随着海外剧迷群体的不断壮大,各种字幕组如雨后春笋般地成长起来。

2003年,在加拿大华裔留学生“小鬼神”的牵头下,人人影视的前身——YYeTs字幕组正式成立,专门制作海外影视字幕。

2006年,人人影视成立YYeTs美剧论坛,用于分享热播、经典美剧。

2007年,YYeTs字幕组正式改名为如今的人人影视字幕组。

在那个字幕组的黄金年代,人人影视由于翻译速度快、海外片库全、提供“熟肉资源”而非外挂字幕等原因,快速积累了大批美剧粉丝。可以说,对于钟爱欧美剧集的网友来说,人人影视就是一个绕不过的名字。如果没有字幕组,美剧的死忠粉丝可能不会有那么多。

自2006年成立以来,人人影视翻译了《迷失》、《生活大爆炸》、《权利的游戏》、《废材联盟》等多部知名海外作品。

然而,随着字幕组知名度的不断提升,人人影视的经营状况却在不断陷入困境。对于免费共享海外剧集的字幕组网站而言,版权和营收是一直以来都绕不开的问题。何况,早在2009年4月国家广电总局就出台了《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其中就明确强调,“未取得许可证的境内外影视作品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身陷版权侵权困境多年以后,人人影视字幕组终于伏法。

2021年1月4日,有网友发现,人人影视字幕组App已无法使用,人人影视PC版网页公告称:“我们正在清理内容!所有客户端均无法正常使用。”

2021年2月3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警方侦破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4部委联合督办的特大跨省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也即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

上海警方表示,人人影视字幕组App及相关网站,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境外盗版论坛网站下载获取片源,以约400元/部(集)的报酬雇人翻译、压片后,上传至App服务器向公众传播,通过收取网站会员费、广告费和出售刻录侵权影视作品移动硬盘等手段非法牟利。

“现初步查证,各端口应用软件刊载影视作品20000余部(集),注册会员数量800余万。目前,警方已抓获以梁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14名,查处涉案公司3家,查获作案用手机20部和电脑主机、服务器12台,涉案金额1600余萬元。”

随后,人人影视字幕组因盗版视频被查的词条,迅速冲上微博热搜。不少网友感慨,就此失去了承载美好记忆的快乐源泉。还有网友感叹道,没想到注册用户800多万人,这么多年下来获利才1600万元,相当于平均每个人只交两块钱,字幕组是在做“义务劳动”吗?

通常,剧迷们在描述字幕组时,往往都会用一个词——“为爱发电”。

字幕组现象最早在2000年初出现,反映了当时国内观众对高质量影视文化的需求。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翻译并大范围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为了规避风险,很多字幕组都将自己定位为影视剧爱好者的交流论坛,并且在资源里注明“爱好者交流所用”、“不作商用”等免责声明。

但无论抱着怎样的情怀和初衷,字幕组始终都在法律的灰色地带,版权的达摩克里斯之剑随时可能落下。射手网等老牌字幕组,直接关站;人人影视在彻底倒下之前,就曾多次经历版权危机。

2010年8月19日,人人影视的网站第一次被关停,服务器被没收。几天后,人人影视网站发布公告称,准备将服务器搬到海外,并通过“捐助声明”公开向网友募捐筹款,重新购买技术设备。

2014年10月,人人影视被美国电影协会点名为盗版网站。一个月后,人人影视因涉嫌传播盗版制品,部分服务器被查封。有消息称,版权局查封了人人影视的5台服务器,原因是“未经授权翻译影视作品”。12月,人人影视网站正式关闭,称“现在有更好的渠道代替了我们”。

2015年2月,人人影视转型美剧社区重新上线,设立以分享和发布影视资讯为主的论坛,称不再发布影视资源,但论坛里仍有替代账号发布内置字幕、外挂字幕及影视下载链接。

在处理版权方面,相关资料显示,人人影视曾尝试与版权所有者合作,如2017年与平遥国际电影节合作完成40余部参展电影翻译,2018年7月与天津体育IPTV合作译制休闲体育视频等。

据了解,人人影视的收入主要分为三块,分别是会员收入、广告收入及出售硬盘。此外,官网显示人人影视同时从事商业翻译合作、词典等业务。在资金方面,人人影视一直面临不小的压力。

2017年8月,人人影视发布微博自曝出现资金问题,称因研发客户端,储备资金所剩无几,希望网友下载与注册一款游戏,帮助获得推广费。2018年3月,人人影视通过官方微博宣布尝试接受数字货币捐款,从而减轻客户端的带宽压力和开发支出压力,并在官网附上了接受捐款的比特币、以太坊和比特币钱包的地址。有资深用户回忆称,捐赠200元能获得无限VIP,享有App、TV端无限在线观看权和免广告权。

支出方面,字幕组工作多是义务劳动,实际人员支出成本不高。从事过一年字幕组工作的相关人员透露:“字幕组工作细分为时间轴、译员、校对等,一部剧集翻译多则需要四五人,少则二三人,通常通过微博、公众号等社交平台招揽志愿者,参加的多是出于兴趣的学生,没有报酬。”

“字幕组商业模式问题很大。”上海某律所游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未经许可翻译并发布字幕侵犯了版权人的翻译权,这个是民事侵权。如果把字幕和影片一起发布则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被起诉要赔钱。如果收费下载或者开会员的,收入到一定程度就可能触犯刑法了。”

伴随内容供给生态变迁和版权监管的日趋严格,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字幕组生态无疑将更加艰难。

“要摆脱侵权指控的困扰,字幕组必须改变原有的模式,而改变原有模式的核心就是要获得原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北京市某律所赵律师建议,可以考虑和有资本的影视App合作,由其引入优秀的影视作品,字幕组提供优秀的翻译技术。字幕组有一定的资金积累后再自行引入一些其他影视平台没有引入的作品。如此,能够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保护各方的利益。

同时,字幕组也可以考虑转型。目前国内的影视App也经历过会员制的转型,加之当今社會越来越浓郁的版权保护氛围,社会公众对于版权保护也有很大的认同感,很多观众愿意付费观看优秀的国外作品。所以,在市场和时机成熟时,字幕组也可以考虑进行会员制转型,届时也会吸引更大的资本注入。

虽然国内尚无法直接观看Netfilx、disney+等国外流行媒体平台,但2011年以后,国内各视频平台逐渐壮大,并大力引进海外影视作品,例如2014年爱奇艺曾独家引进热播韩剧《来自星星的你》,当时播放量近28亿;腾讯也曾在2014年与HBO战略合作,独家引进《权力的游戏》等900集美剧。

在引进海外版权的过程中,不少字幕组也和视频平台合作剧集翻译。例如,凤凰天使TSKS韩剧社就负责了《来自星星的你》的翻译,当时为了保障时效性,字幕组成员几乎要用3小时翻译完一集剧集。

腾讯在引进播出《权力的游戏》时,也曾试图与国内最早翻译《权力的游戏》的衣柜字幕组合作,但因腾讯每集200至300元的价格太低,没能谈成。腾讯版《权力的游戏》被观众吐槽不少,大家主要不满于其过度删减以及翻译不佳等问题,但该剧仍然为腾讯一年增加了2000多万付费会员。

随着其后的一审宣判,关于人人影视的更多细节也进一步对外公开。

据查明,自2018年起,梁永平先后成立武汉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译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下属聘人开发、运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安卓、苹果、TV等客户端;聘用谢京鲁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为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

经审理及鉴定,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约683万人。其间,被告人梁永平以接受“捐赠”的名义通过涉案网站及客户端收取会员费;指使谢京鲁以广西三江县海链云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对外招揽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指使丛军仁对外销售拷贝有未授权影视作品的移动硬盘。经审计,自2018年1月至案发,通过上述各渠道,非法经营额总计1200余万元。

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会员数量庞大、涉案侵权作品数量众多,执法部门多次查处,但仍反复逃避监管实施侵权谋取非法利益,社会影响恶劣。侦办过程中,执法部门与检察院、鉴定机构数次研究,多维度取证固证,获得检法部门对于案件定性、证据效力的认可。

本案对侵犯著作权罪中涉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作品数量、取证固证、单位犯罪等问题的认定,对类案审理具有借鉴意义。该案的查办充分彰显了我国平等保护中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与能力。

2023年2月28日,在中央宣传部(国家版权局)主办的第七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上海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侵犯著作权案入选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的2021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2023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八批指导性事例,该案入选。

必须承认,近年来,我国对于版权保护以及侵权行为的监管日益趋严。

2019年1月2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通过官方微信公布了对BT天堂站长的判决结果,并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袁发刚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万元。

这个案子同样是剑网行动当中的重要案件。

2016年,江苏省淮安市公安机关在网上巡查中,发现BT天堂网站涉嫌未经他人许可传播他人影视作品,且作品数量、网站访问量巨大,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工作。

经查,袁发刚以盈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相关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大量影视作品的磁力链接、种子文件链接发布在其管理运行的BT天堂网站上,供网民点击下载以赚取廣告收入。经其经营维护,该网站涵盖与侵权影视作品相关的独立关键词1140个,在搜索引擎中排名第一。

公开资料显示,在警方刑事打击前,BT天堂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内“BT”第一站。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袁发刚通过收取广告费用非法获利140余万元。同年9月,被告人袁发刚因涉嫌侵犯他人影视作品著作权、非法牟利被公安机关抓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使用作品运用作品的时候,都要有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从网上下载影视作品,也要有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传播的话,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新著作权法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故意侵权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增加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制度等一系列执法手段与规定。

后记

这是来自权利人——作家、新媒体人、摄影家、制片人等广大文艺、科技创作者的声音。

据我所知,多年前在欧美国家,作家写完书稿后,常常要把书稿封起来寄给自己。因为在寄回的信封上有邮戳显示的日期,以此来证明创作这部书稿的时间节点。现在,科技发达了,国内的“时间戳”和“区块链”技术在实践中也已被司法界认可。“时间戳”可以通过一种技术认证,把作品创作时间固定下来。“区块链”有一种叫“NFT”的玩法,简单说就是有一串代码,从创作到之后的复制、买卖等所有流转过程中都会始终附着在你的数字化产品上,为艺术家提供了新的权证保护思路和技术。最新科技与知识产权法律结合,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是的,我一直在关注这些可以维护我们文字著作权的最新科技。

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参考《伯尔尼公约》的表述引入“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到底什么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仍存争议。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一般以其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如果电影作品与类电作品也以其创作方法作为认定标准,可能会与著作权法的理念不相符合。

随着视频产业的发展,不少视频,尤其是短视频,包括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动画、Flash作品,并非按照传统的电影摄制方法创作,如果将保护标准设定为“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过于机械且不符合“常识”。在新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者结合司法实践,将以连续画面作为表现形式的作品统一命名为视听作品,不仅解决了电影作品与类电作品保护上的难点,也在立法标准上更加务实,更有助于权利人与裁判者的适用。为此点赞!

这些年,我们许多作家勇敢地冲在维权一线。比如郑渊洁实名举报图书盗版案件,盗版商被行政处罚,并判刑入狱;比如意大利经典文学作品《爱的教育》译者王干卿诉多家出版社剽窃维权;比如天下霸唱将侵权出版社及合作方诉至法院,索赔千万元;比如庄羽诉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剽窃《圈里圈外》侵权胜诉等。我们越来越多的作家,遇到版权纠纷,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要尊重我们的权利,诉诸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一个强大的创新中国,有赖于知识产权的精细保护,既要保护既有的智力成果,也要保护未来种种创新的可能性。“十年磨一剑”的新著作权法,凝结了中国发达的互联网技术应用的发展成果,也寄托着建设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的期待。

这是中国作家协会对广大作家版权的切实守护——

2023年4月21日,由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与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护办公室基于国版链共建的全国文学作品著作权数字化保护与开发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化保护与开发平台”)正式启动。数字化保护与开发平台向广大作家征集优秀文学作品,推动更多文学作品实现“跨界”生长;遴选作品改编为剧本游戏等演绎类作品,推动文化市场新业态发展;向广大作家提供数字版权全链条保护和文学版权数字化价值守护。

数字化保护与开发平台成果在现场集中展示。自2022年3月上线试运行以来,已有近800位作者在数字化保护与开发平台登记优秀作品3000多部,涵盖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网络文学、影视剧本等多种文学体裁。已登记作品中包括入选“五个一工程”奖作品《靠山》《陈土豆的红灯笼》,入围2020年“中国好书”作品《逐光的孩子》,入围2011年第九届茅盾文学奖作品《辛亥舰队》,以及多位省作家协会主席作品。《靠山》作为数字化保护与开发平台成功交易的首例项目,是国版链成功交易的首例项目,亦是全国文学版权以数字人民币成功交易结算的首例项目。至此,数字化保护与开发平台已成为高质量作品衍生转化地;广大作家反响热烈,提高了作家群体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有利于将优秀作品推向影视等其他内容产业市场;文学作品的数字化开发得到强有力支撑,为其他领域数字化合理有序发展提供可借鉴经验。

活动现场,版权数字化运营管理服务平台宣布上线。《靠山》、《芬芳大地》、《河豚计划》等首批影视作品,《陇山塬》、《红色的宣言》、《孟婆传奇》等首批数字出版作品经国版链登记后分别与相关影视、出版企业签约。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在建设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进程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我们要全面提升著作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挖掘文学作品潜能和空间,切实提高广大作家的幸福感获得感,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奋力推进新时代文学高质量发展。”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护办公室负责人如是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文明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动力。面向未来,必须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从多个方面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自觉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提升传播效能,努力在各个领域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

新时代新征程,不断走出国门的优秀作品,正滔滔不绝地向世界讲述中国版权故事——

自2008年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中国国家版权局每两年联合进行“中国版权金奖”评选,这是我国版权领域最高奖项,也是我国版权领域唯一的国际奖项,旨在通过鼓励和表彰在版权创作、推广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从而推进中国版权事业进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为促进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增长贡献力量。

莫言的《红高粱》、刘慈欣的《三体》、曹文轩的《青铜葵花》、余华的《活着》、杨红樱的《笑猫日记》等多部作品,郑成思、郑渊洁、张抗抗以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中宣部宣传舆情研究中心(“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多个个人和单位获奖。

“中俄現代与经典文学作品互译出版项目”部分成果

202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调研项目“IP与创意产业:景德镇故事”启动,江西景德镇成为继江苏南通家纺产业、福建德化陶瓷产业、江苏吴江丝绸产业之后,第四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调研项目。

版权贸易是中外文化交流、文明互鉴的重要形式。版权贸易可以让文学作品的国际市场价值得到更大限度的发掘和体现,让作家、翻译家获得国际社会的尊重,激发作家、翻译家的创作积极性。

2023年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10周年。版权贸易与国际版权合作在向世界推广传播中国文学,向世界讲好中国版权故事、推动中外文明交流互鉴过程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

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为代表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出版机构和作家们通过版权贸易与版权合作等形式,利用各种国际展会、版权研讨会、访问和交流等一切机会,积极开展版权引进和输出,向海外输出文学作品,同时充分发挥海外汉学家、出版机构、版权机构、友好机构和我国外交领事机构等优势,整合海内外资源,开展中国文学作品海外营销推广。

文著协和俄罗斯翻译学院组织实施“中俄现代与经典文学作品互译出版项目”,是中俄两国重要的人文文化合作项目,中国50部文学作品在俄罗斯出版,赠送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等国家。从俄罗斯莫斯科、圣彼得堡,到远东地区的海参崴、西伯利亚地区的伊尔库茨克等实体书店和网上书店均有销售“中俄现代与经典文学作品互译出版项目”的中国文学成果。

南开大学谷羽教授翻译的俄文版《唐诗300首》、《风的形状——中国当代诗歌选》获得俄方高度认可,中俄文版图书入选国家“十三五出版规划”,获得国家出版基金资助。

教材走出国门。文著协自2008年成立以来,连续多年为英国、日本、韩国、俄罗斯、新加坡和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华文教材教辅解决作家整体授权和稿酬转付问题,逐步拓宽海外华文教材传播中华文化的稳定渠道和网络。

输出老舍作品《二马》、《猫城记》全球英文版。

输出《狼图腾》、《尘埃落定》、《吃货辞典》、《共抗法西斯》俄语、乌克兰语版。经网友历时一年投票,《吃货辞典》俄文版获得俄罗斯“2022阅读彼得堡:最佳外国作家二等奖”。

2019年,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中蒙建交70周年之际,文著协高效解决蒙古国出版《70年70位中国作家70部作品》(上下卷)授权。

2023年,文著协输出毕飞宇的《青衣》、蓝蓝的《身体里的峡谷》塞尔维亚语版权。

2023年8月,第十一届茅盾文学奖评选结果揭晓,广西文联主席、广西作协主席东西的长篇小说《回响》等5部作品获奖。在获奖之前,东西的《回响》已在俄罗斯、越南翻译出版,已输出法语、韩语版权。刘亮程的《本巴》已输出阿拉伯语、哈萨克语版权,《一个人的村庄》输出韩语版权,《捎话》英语和阿拉伯语版已出版,也输出马其顿语版权。

2023年,文著协输出巴金的《家》、冯骥才的《神鞭(短篇小说集)》、苏童的《碧奴》等经典名作俄文版权,八旬素人作家杨本芬的长篇小说《我本芬芳》将由俄罗斯电信集团翻译发行俄语版电子书。

讲述国际友人伊莎白·鲁克献身中国解放事业和英语教育事业的报告文学《我用一生爱中国:伊莎白·鲁克的故事》已输出英语、俄语、法语、哈萨克语等21个语种版权。《我心归处是敦煌:樊锦诗自述》已输出俄语、英语、波斯语、阿拉伯语、土耳其语、印地语、哈萨克语、柬埔寨语版权。

随着刘慈欣获得世界科幻最高奖“雨果奖”、电影《流浪地球》《流浪地球2》全球上映以来,《三体》三部曲已经在海外翻译出版了三十多个语种,中国科幻科普作品在海外引发更多关注。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的《2022—2023年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年底,中国网络文学共向海外输出作品16万余部,包括实体书授权超过6400部,上线翻译作品9600余部。2022年,网络文学海外市场规模突破30亿元,海外用户超过15亿人,主要集中于“Z世代”。中国科幻科普文学、网络文学、生态文学已经成为近年海外重点关注的中国文学体裁。

文著协向俄罗斯输出邹静之、刘恒等剧作家作品集《当代中国剧作选》俄文版。

文著协继2019年向俄罗斯输出诺贝尔文学奖得主、中国作协副主席莫言的《我们的荆轲》俄语话剧版权,2023年年初又向俄罗斯输出莫言的长篇小说《蛙》的俄语话剧版权,该剧成为三十多年来搬上俄罗斯剧院大剧场的首部当代中国话剧,首演大获成功。

2023年10月6日至18日,第三十三届“波罗的海之家”国际戏剧节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俄语话剧《蛙》作为戏剧节开幕大戏,再次受到俄罗斯观众的喜爱和好评。

文著协发挥自身海外渠道、海外资源和版权贸易优势,大力加强图书戏剧版权贸易与版权合作,也引进俄罗斯、美国、英国、比利时、爱尔兰等国图书、戏剧作品,积极践行“一带一路”倡议,发挥版权贸易与版权合作在中外人文文化交流、文明交流互鉴中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重要作用,逐渐筑牢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人文文化基础和社会民意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著作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是鼓励原创、保护创新、推动版权事业和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著作权保护配套法规修改完善亦在进行时。

作为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的实施机关、执行部门,国家版权局深入推进著作权法的实施工作,修订、制定与著作权法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版权法律制度,强化版权顶层设计。在完善著作权法配套法规方面,加快推进《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等配套法规的修订、制定工作;在健全版权管理制度方面,加快推进《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健全著作权登记体制和执法机制。

根据著作权法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制定了《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在深入开展版权调研方面,继续开展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重点领域和作品网络版权监测分析、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年度发展、中国版权保护年度状况、新技术在版权领域应用、版权国际应对宏观策略及具体问题、民间文艺版权保护、阅读障碍者使用作品等调研,深入分析新形势、新任务,研究新思路、新举措,为版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制定、修正相关的司法解释,批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案例,为全国司法机关审理版权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供指导和指引。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深化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履职,强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版权就是保护创新。版权不但是文化的基础性资源、创新的重要体现,而且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版权兼具创新属性和文化属性,对于激励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坚定文化自信自强,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推动中外文明交流互鉴、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推动版权事业和版权产业高质量發展的重要支撑保障作用日益凸显。

全面加强版权保护,是激励民族创新精神、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文化繁荣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现实需要。

版权创造、版权保护、版权运用与价值转化,让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一切越来越好。

我们正阔步走在建设文化强国、版权强国的大道上。

(文中部分人物为化名,图片由作者提供。全文完,本连载有删节。全书即将由群众出版社和重庆出版社联合推出,敬请关注)

选题策划/杨桂峰

责任编辑/谢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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