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女性的婚配、生育及子女教育
——基于墓志拓片数据库的研究
2023-10-30柯永红
柯永红
北京师范大学 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中国文字整理与规范研究中心,北京 100875
从历史上看,与男性相比,女性不仅是生育孩子的主体,还承担着教养孩子的重担,因而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束缚和困难远多于男性。清朝末年到民国初年是近代中国社会剧烈变革的时期,男性涉及的社会问题,女子无一能逃脱,女性更有诸多必须独自面对的难题(1)参见夏晓虹:《晚清女性与近代中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尽管已有许多学者就近代中国女性婚姻和家庭做了非常有价值的研究,如张庆军、吕美颐、刘丽威、安秀玲、余华林、郭玉峰等从清代和民国时期的档案、地方志、族谱等材料出发揭示了许多具体而又复杂的问题(2)参见张庆军:《民国时期都市人口结构分析》,《民国档案》,1982年第1期;吕美颐:《二十世纪初中国资产阶级的婚姻家庭观》,《史学月刊》,1987年第6期;刘丽威:《浅议中国近代关于贤妻良母主义的论争》,《妇女研究论丛》,2001年第3期;安秀玲:《清末民初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历史教学问题》,2002年第5期;余华林:《女性的重塑──民国城市妇女婚姻问题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郭玉峰:《“活”的人口史:从曾氏家族看19世纪中国官宦之家的婚姻、生育行为》,《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然而,既往的研究多在宏大的历史框架之下,将女性问题作为整体融入女性解放运动的宏大背景之中,缺少从微观的视角出发将女性作为有血有肉、个性鲜明的个体融入真实社会场景之中,并对之进行复原与观察。近代女性问题微观研究遇到的最大障碍之一便是资料极其有限——政府档案和地方志等主要记录的对象不是作为个体的女性,族谱一般不记录女性或极少记录女性。石刻文献历来是传世文献的重要佐证和补充,墓志铭则是具有特殊重要价值的石刻文献。墓志铭多为碑主去世后不久所写,其中记载的碑主姓名、卒年、籍贯、宗族、职官等信息一般准确可信,碑主的行迹记载也较为详细,钱大昕就曾指出:“金石铭勒,出于千百载以前,犹见故人真面目,其文其事,信而有征,故可宝也”(3)钱大昕:《潜研堂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婚配、生育和子女教育几乎是传统女性生活的全部内容,女性墓志铭中所记载的婚姻和生育情况往往准确详实,其中的生活事迹也较男性墓志更为细微详尽,可以从更为微观的视角来发掘和补充女性个人史和家庭史研究。但是,女性墓志材料不易得到,而大规模墓志拓片数字化资源库的建成为我们提供了研究的可能性。本文基于墓志材料观察清末民初中国社会大动荡大转变阶段的女性婚配、生育和子女教育状况。本文的研究材料主要源于“历代碑刻数字拓片资源库”(4)该数据库是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承担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近世碑刻数字化典藏及属性描述”的研究成果,共收录隋代至民国的碑刻数字拓片一万四千余件,其中墓志四千余件。沈小妮在论文修改过程中收集和整理了部分材料,为之顺利完成作出贡献,特此致谢。以及《民国人物碑传集》(5)卞孝萱、唐文权:《民国人物碑传集》,南京:凤凰出版社,2011年。、《辛亥人物碑传集》(6)卞孝萱、唐文权:《民国人物碑传集》,南京:凤凰出版社,2011年。中的700余通墓志,这些墓志制立于1912年—1949年之间,碑主大多婚育,生活时间在清末,死亡时间在民国。
一、婚配:婚龄逐步提高,向一夫一妻制过渡
(一)婚龄逐步提高
婚龄关乎人口的繁衍和国家的存续发展,法定婚龄是调节人口数量的有效手段。从古至今,历代政府都会颁布法令,规定男女适婚年龄,如《周礼·地官·媒氏》:“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汉书·惠帝纪》:“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大清民律草案》中第1332条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民国民律草案》中关于婚龄的规定与《大清民律草案》一致(7)廖秀健:《民国时期婚龄制度评析》,《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然而实际结婚年龄往往与法律规定存在差距。有研究从《清稗类钞》、《清史稿·列女传》等材料中统计了20名妇女的具体婚龄,其中16岁以上成婚者12人,占考察总数的60%;16岁以下成婚者3人,占总数的15%,平均婚龄17.7岁(8)盛义:《中国古代婚龄考释》,《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3期。。各地的实际婚龄也有差异,李中清利用内务府庄丁户口册统计得出1774年至1840年辽宁道义屯男女的平均初婚年龄分别为22.31岁、19.78岁(9)James Z.Lee,Fate and Fortune in Rural China:Social Organization and Population Behavior in Liaoning 1774-1873,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88.,刘翠溶利用宣统三年浙江萧山《塘湾井亭徐氏宗谱》资料得出男女的平均结婚年龄为21.3岁、16.1岁(10)刘翠溶:《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台北:“中研院”经济研究所,1992年,第55页。,李景汉先生20世纪20年代后期在河北定县的调查表明,女子的结婚年龄“十五至十八岁者最多,有早至十三岁者,少有超过二十岁者”(11)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299页。。
我们整理的墓志中,有37通记载了女性的结婚年龄,这些墓志主要出土或存放于北京、河北、江苏、浙江等地,南北方区域分布相对均衡。墓志中一般不记录结婚的具体日期,我们可以用立碑时间、死亡年龄、婚龄大致推断结婚时间,计算方法为:结婚时间=立碑时间-死亡年龄+结婚年龄,误差在1年左右。37通墓志女性碑主的结婚时间在1860年—1911年之间的29人,1912年—1919年之间的3人,无法推断的5人。可见,37通墓志反映的是清末至民初的婚龄,以清末为主。详细结婚年龄如下:
表1 女性碑主的结婚年龄统计
由上表计算得出,女子的平均婚龄约为21.16岁,其中20岁、21岁、22岁为最多,分别为4人、7人、6人。上表中婚龄31岁的张氏、28岁的高氏、27岁的王氏都是继室。若排除碑主为继室的情况,只统计初婚年龄,则女子平均婚龄为20.27岁。将我们的数据与徐泓、刘素芬的研究对比,可以得到下表:
表2 女性结婚年龄对比
刘素芬基于族谱统计数据计算得出南北家族女性平均结婚年龄为18.85—20.85岁。我们的统计结果落在了刘素芬的统计区间之中,但高于其中位数,应与我们统计的时间主要为清代末期有关。优生学者研究认为,结婚的迟早和生育的数量有密切关系。早婚的女子容易受孕,晚婚的女子不容易受孕(12)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38页。。潘光旦引英国滕更(Matthew Duncan)的表格(13)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年,第123页。(下表3)足以为证。孕育子女的数量逐渐减少,虽与“多子多福”的观念背离,但却符合节制优育的科学育儿观念。
表3 女性结婚年龄与产儿的平均数
表4 碑主生育子女数量的统计
清末民初,马尔萨斯的人口控制论和桑格夫人的妇女节育运动在当时的文人和知识分子之间引起了大范围的讨论。马尔萨斯认为人口的增加一定要以生活资料的增加为基础,否则在他看来中国人的生活资料不见增加,但人口却持续增加,平均个人所占食物量少,因此中国人习惯了以最低的标准生活。而一旦发生饥馑、疫情等灾害,人口也便会减少(14)〔英〕马尔萨斯:《人口论》,郭大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40页。。马氏理论在清末民初社会得到了广泛的传播(15)王声多:《马尔萨斯人口论在中国的流传和论争》,《社会科学研究》,1986年第6期。。1914年,桑格夫人从女性解放的角度出发,提倡生育节制。1922年、1932年桑格夫人访华,其节育思想引发了妇女界、医学界、教育界、人口学界的高度关注。俞莲实在其博士论文中统计了15本相关著作,发现1920—1930年间节育相关的译著和专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16)俞莲实:《民国时期城市生育节制运动的研究——以北京、上海、南京为重点》,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诚如周建人所说,“生育节制终于近来比先前流行了”(17)克士(周建人):《生育节制打胎和儿童公育》,《东方杂志》,1934年第21期。。我们无法通过墓志直观了解墓主是否受到节育运动的影响,但女性婚龄的提高必然导致生子数的减少,这也从侧面体现了节育运动的影响。
(二)一夫一妻制的逐步过渡
在中国传统的宗法社会中,婚姻主要承担了“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礼记 ·昏义》)的功能,男女结婚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否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孟子·滕文公下》)。女性在择偶时“不得任一肩,赞一辞,惟默默焉立于旁观之地位。”(18)张栅、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0年;梁景和、寥熹晨:《女性与男性的双重解放》,《史学月刊》,2012年第4期,第83-91页。清末,随着西风东渐,欧美的各种现代社会思潮在中国传播,传统礼教的婚姻伦理观念受到冲击。20世纪初,“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观念已开始为受西风熏染的知识分子所接受和倡导,随着秋瑾、陈撷芬、梁绮川、徐慕兰、宋雪君等女性知识分子纷纷带头反对封建婚姻,婚姻自由和文明结婚的观念为越来越多的百姓所接受。“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在妇女解放思潮的推动下,“文明结婚的主张,一变为自由恋爱的主张”(19)杨之华:《中国妇女运动罪言》(1926年10月30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资料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1年—1927年)》,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57页。。在选择配偶方面,我们无法通过墓志直观了解女性墓主选择配偶是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他者安排,还是出于当事双方的意愿。而《马淑婉圹志》(1929年立,存放于黑龙江齐齐哈尔。马淑婉,—1926,22岁)(20)墓志首次出现时,我们在括号内标注立碑时间、碑主姓名、籍贯、生卒年。若下文重复出现,则不再重复标注。则体现了民国初年男女婚姻自主(21)雷家琼:《民国时期婚姻自主权怎样发生变迁——以代际冲突为焦点的考察》,《民国研究》,2016年第1期。的倾向:“委禽者(注:求婚者)踵至而女屏谢铅华,跬步不出户庭。愿蔬食布衣,事父母以终,遂不嫁。”来向马淑婉求婚的男士很多,但马淑婉自主决定不结婚并事父母以终。志文中认为该女子不嫁的原因是侍奉父母,意在彰显墓主的孝顺美德,不嫁的这个决定是由墓主做出的。近代中国社会处于新旧更替的时期,社会变化剧烈而又快速,从现有资料来看,虽然我们不能确切认定自由恋爱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普及化(22)余华林:《女性的“重塑”——民国城市妇女婚姻问题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年,第99页。,但从《马淑婉圹志》亦可见当时女性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比起封建时代女性在婚姻问题上毫无自由、任人安排的情况,无疑是巨大的进步,这也是清末民初婚姻主权变动的重要表现之一。
墓志中记载的配偶数量是准确的。我们统计了121通明确记载配偶数量的墓志,其中女性碑主40人,配偶数量均为1人,均未见有再婚的记录。男性碑主81人,配偶数量为1人的男性有37人,占45.68%,37人中有4人在30岁以内因病或意外身亡;配偶数量为2人的男性有26人,占32.10%;配偶数超过3人的有7人,占8.64%,均为职位较高的官宦,如《盛宣怀墓志》(1923年立。盛宣怀,江苏武进人,—1916年,卒于上海,73岁):
配董氏,继配庄氏,皆封一品夫人。侧室刁氏赠夫人,秦氏赠洲人,刘氏赠夫人,柳氏封恭人,萧氏貤封恭人。
碑主盛宣怀为“皇清诰授光禄大夫太子少保邮传大臣”,其配偶多达7人。1912年,民国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由于封建思想的遗存,纳妾现象依旧存在。潘光旦1927年开展了一项中国家庭调查,共收到317份答卷,问卷填写者主要是来自长三角地区的未婚年轻学生,其中有253名调查者(男217,女36)赞成“厉行一夫一妻制,无论如何,不宜置妾”,占比79.81%,可见此时一夫一妻与不置妾之原则已深入人心(23)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第65-66页。。从墓志的记录来看,清末时期一夫一妻多妾的现象较为普遍,仍处于向一夫一妻制的逐步过渡阶段。
与墓志中常见一夫一妻多妾的现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研读的700余通墓志中,很少有女子离婚或是继嫁的记录。如前文所述,这批墓志的碑主大多结婚时间在清末,事实上,当时女子离婚或者继嫁的现象是很多的(24)定宜庄:《从婚书契约看清代的妇女再嫁问题》,吕芳上:《近代中国的妇女与国家:1600—1950》,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03年。。女子离婚或是继嫁为何没在墓志中体现?我们认为这与墓志特殊的文体密切相关。清政府十分注重表彰妇女节烈,在社会主流的价值观中,离婚被认为是“绝两姓之好”、“有损家族门楣”,继嫁亦与当时的主流价值观不符,这一点从清代绅宦家庭的妇女很少有改嫁的行为(25)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476页。也可以得到印证。墓志作为极为特殊的文体,其功能是“论撰其先祖之有德善、功劳、勋烈、庆赏、声名列于天下”(《礼记·祭统》),“夫铭志之著于世,义近于史,而亦有与史异者。盖史之于善恶无所不书,而铭者,盖古之人有功德材行志义之美者”(26)曾巩:《寄欧阳舍人书》,《曾巩集》卷第十六,陈杏珍、晁继周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 253页。,可见,墓志的记录是有选择性的,女子即使有离婚或继嫁,也不为墓志所记录。
二、生育:婴孩高出生率与高死亡率共存,给女性带来巨大的苦痛
生育子女是评价传统女性的核心内容,也是墓志在回顾女性一生时着重记载的部分。对于女性而言,其一生大多局限在家庭中,很难有家庭之外的事业,养育子女是其家庭生活的核心内容。我们调查发现,只有少量的女性墓志没有记录生育、抚育、养嗣子或养妾室所生之子的情况,这些墓志往往立碑时间较晚,墓主一般为知识女性、事业女性或未婚而卒的女子。如《黄述善继配张人瑞墓表》(1935年立,存于北京海淀。张人瑞,湖南人,1889—1935,47岁):
女士姓张氏,讳人瑞,字长□,同邑石潭乡人。……女士生于清光绪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辰时,少卓荦有智行,年廿一肄业长沙周南女校。继入湖南省立第一女子师范学校,毕业后历充城区四校□长及女师蒙养园园长。年三十,就学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专习家事科。三十一于归述善,仍继读。迨卒业,即慨然以提倡妇女职业教育为己任。创设平民女子工厂于北平,继以经费之绌,合并于香山慈幼院。民国十七年在天津组织妇女协会,同时兼任市立妇女救济院院长。凡被压迫妇女,赖以救济者不可胜数。至今称道之。十九年复在津独力创办三八女子中学,惨淡经营,不遗余力。成立四载,校誉方兴,然心力瘁矣。以二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未时殁于北平,昌年四十有七。同年十月八日安葬于北平香山万安公墓。
墓志主要记载了张氏的求学历程以及从事的女子解放运动相关的事业,而张氏在家庭中的表现和德行,如养老生子、侍夫教子等内容,却没有写入墓志。又如《姚鎜墓碑》(1929年立)、《赵锡荃圹志》(1929年立)、《马淑婉圹志》(1929年立)、《陈桂元墓铭》(1935年立)、《关德袆墓表》(1940年立)的碑主均是未婚而卒。
(一)婴孩高出生率与高死亡率共存
既往学者多借鉴族谱、年谱来研究女性生育行为,墓志中记载的子女数量一般是准确的,因此墓志也可以作为考察生育率的依据,通过墓志,我们发现清末民初婴儿出生率高,但婴幼儿死亡率也高,难产、不育、子殇等悲剧给女性带来了莫大的苦痛。
我们统计了98个家庭的子女数量,如下表所示:
平均每个家庭生育5个子女,生育2-5个孩子的家庭最为普遍,占到了总量的52%。上表中,子女数量是家中所有妻室生育孩子的总和。在一夫多妻的家庭中,也常有女性配偶不能生育的情况,如孔令贻元配和继配均未生育,侧室王夫人生有一子二女(《孔令贻及妻孙氏继室陶氏侧室王氏合葬志》1930年立于山东。孔令贻,1872—1919,47岁);白迁妻赵氏不育,为丈夫置侧室又不育(《白迁妻赵氏墓志并记》1925年立。赵氏,1862—1898,38岁)。
与高出生率相伴的是婴孩的高死亡率,从民国墓志来看,婴孩夭折是普遍的现象:
《金蓉镜妻陈兰墓志》(1912年立。陈兰,—1912,65岁):子问诗,四岁而殇,由是屡产不育。
《马千龄继室韩氏(马福祥之母)墓表》(1917年立。韩氏,甘肃导河县人,生卒年不详):已累举八子一女,俱殇。
《张桂庭神道碑》(1923年立。张桂庭,—1921,64岁):有子二,皆夭殇。以吾三伯鉴为之主后,不幸亦因故而逝。
《康有为碑》(1929年立。康有为,广东南海人,1858—1927):其三岁幼女同令亦夭逝。
《刘钧墓表》(刘钧,江西宜丰人,—1926,60岁):君讳钧字洪庵……生一子早夭。
《张锡遵墓志》(1917年立。张锡遵,广东东莞人,—1916,4岁):锡遵……卒扵丙辰年五月十日,年四岁。
《徐自达墓志》(1917年立。徐自达,贵州安顺人,—1907,60岁):子男四:天佑、天福、天禄、天锡。天锡早殇。天佑才思过人,又不幸短折。
《周学熙自撰志》(1947年立。周学熙,安徽至德人,1865—1947):子五……明谦早卒。女七,长适固始张□,次适寿州孙多焌,最稚适四川胡光麃。余皆殇。
《周学铭墓志》(1943年立。周学铭,安徽建德人,1859—1911):子六人:明保、明锦、明庆均早卒。
其他学者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现象。郭松义统计了66位妇女生育和早亡的例子,发现子女早亡率高达65%(27)郭松义:《清代男女生育行为的考察》,《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2期。。社会学家许仕廉指出,近代“中国婴孩死亡率,每百孩达六十之多,此项死亡率之多,实属可怕”(28)许仕廉:《民族主义下农村人口问题》,《东方杂志》,1926年第16期。。费孝通调查了江南上弦弓村,发现该村的婴儿死亡率非常之高(29)费孝通:《江村经济》,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8页。。上文所列的墓志中金蓉镜为“知府”,张桂庭为“奉直大夫”,康有为是社会名流,周学熙为实业家。可见,即便是富裕或者权贵家庭,婴孩死亡也是常见现象。
导致婴幼儿早亡的原因是复杂且多样的。一个主要的原因是近代妇产科技术落后,妇女生产一般在家中进行,生产环境不够卫生,产婆接生法落后。如程康妻车氏,“夜产一女,坠于楲窬(注:楲窬是盛小便的器具),遂起而胞系绝,胞血上攻,移时竟猝。”(《程康妻车氏墓志》1917年立于湖南长沙。车氏,南昌人,—1917,26岁)车氏夜晚在家中产一女,还未来得及剪掉脐带,孩子便掉到了便器中,由此产生母女皆卒的悲剧。然而,即便顺利生产,落后的医疗条件也使得婴童面临较大的夭折风险,如《张柏桢妻蔡氏墓志》(1916年立于北京。蔡氏,广东东莞人,1875—1916,40岁):“先是夫人连生二子皆不育……佥事君补官法部。丙辰之岁……寓中主仆内外皆病疫,未几四子锡遵死。”张柏桢官至法部佥事,然而即使这样的富贵家庭,生了两个孩子都夭折了,而后第四子又病死。对于普通的家庭而言,婴孩死亡现象只怕更加普遍。
(二)生育给女性带来的苦痛
生育虽为一个家庭带来了新的生命和希望,然而女性也因此面临着因生产而死亡或落下疾病的风险。婴孩的高出生率和高死亡率实则意味着女性经历着身体和精神上的苦痛与折磨。我们统计了104通女性墓志,有24位女性经历了幼子早殇的悲惨境遇,如:
《郑裕孚妻张丽泽墓志》(1919年立于山西。张丽泽,山西晋城人,—1919,36岁):生五男二女,以产难故存者各二人,由是遘疾。
《宋运贡继室李氏墓志》(李氏,—1897,39岁):比丧子,为府君先后寘侧室二,曰杨,曰廖诲……夫人生子三,长即庚荫……次庚是、庚兰孪,也殇。
《金蓉镜妻陈兰墓志》(1912年立于浙江嘉兴。陈兰,—1912,65岁):子问诗,四岁而殇,由是屡产不育,桴苢之歌空睠南国,硕人之赋有恻卫风。
《刘岳云妻陶氏墓志》(1926年立。陶氏,陕西山阳人,—1925,78岁):产难几频于危,自是遂不育,病复累岁。
前文谈及的程康妻车氏在脐带未剪断之前婴儿掉入便器之中,以致脐带断裂出血,死于难产。郑裕孚妻张丽泽,15岁出嫁,生五男二女,由于难产仅存二男二女,张氏因此得病,年仅36岁去世。宋运贡妻李氏生三男,两子均幼殇,无奈之下只能为丈夫先后置两房侧室。金蓉镜妻陈兰自四岁的儿子夭折后,屡次怀孕,屡次生产,然而每一次都以孩子夭折告终。刘岳云妻陶氏30岁难产诞生一子,但从此不育,疾病也连年反复。可见,在医疗技术较为落后的清末民初时期,妇女的生育风险不仅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生育后也有可能落下终身难治且难言的隐疾。
封建社会往往采用男子居外、女子居内的社会分工方式。诚如恩格斯所言:“最初的分工是男女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分工。”(30)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70页。生育子女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也是女性的天职。生育牵动着女性的心绪,频繁失子也令母亲精神上受到重创。张柏桢妻蔡氏“连生二子皆不育,平居常郁郁又叠遭家故,忧泣几失明”(《张柏桢妻蔡氏墓志》)。丁辅之妻盛福辰“遭训导公褚太夫人大故以及儿殇女病,经营摒挡,几无宁岁,而心力于是交悴”,小儿子去世,困于家事不常写作的盛氏特写五千余言来抒发悲痛(《丁辅之妻盛福辰墓志》1931年立。盛福辰,浙江余杭县人,1880—1930,51岁)。东汉以降,历经魏晋和隋唐,墓志形成了稳定的行文格式和内容(31)孟国栋:《墓志的起源与墓志文体的成立》,《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这种格式化书写的女性墓志着重记述女性的生育功绩,很少专门记述女性的生育苦痛。而清末民初的墓志对女性生育之痛的记载虽只有寥寥数语,且作者意在歌颂女性的牺牲和奉献,但相较于前代墓志,却也体现了人们对女性苦痛的关注与体察。
三、子女教育:母兼父职,格局高远
母亲历经万难生下了子女,然而面临的是更大的挑战——教育子女。中国母教传统源远流长,母亲教子也是女性墓志里的重要内容,女性墓志往往会谈及墓主教子方式以及子女(主要是儿子)的学业和官职,进而旌表女性。我们发现,墓志展现出的母教具有如下特点:母兼父职,宽严相济;紧贴时代,格局高远。
(一)母兼父职,宽严相济
清代家庭中,若父亲参加科考、外出做官或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子女教育,则母亲在家教中占主导地位。墓志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记述:作为孩子的母亲,女性是慈爱的;而作为孩子的“教师”,母亲则是严厉的。诚如《陈存懋妻王氏墓志》(1931年立。王氏,山东人,1837—1928,92岁)所记,“其抚育子女也,则又以母慈而兼父严。”母亲对子女的爱是克制的,她们虽极爱怜子女,但教子也十分严格。阎清真妻王氏“教育所生也,虽极爱怜而有威”,王氏爱子却不骄纵,严厉教子,与父教无别。马千龄妻韩氏、周学熙妻刘温卿均晚年得子,怜爱之却不宠溺,“训督严,命读书不少假。”(《马千龄继室韩氏墓表》)。
母亲教子的严格还体现在持之以恒、一日不废地监督子女求学上。张晋昭妻庞氏在教子上可谓良苦用心,庞氏“先后延师课之在塾,有过失为师所诃,先妣闻之责加倍,故所师虽宽严不同,而塾中秩序井井。”自端午至中秋,例停夜课期间,如果不是酷暑,庞氏便在内室质令孩子温习学业(《张晋昭妻庞氏墓志》1913年立。庞氏,江苏吴江人,1850—1913)。清末民初,很多女性靠盥洗或女红赚取小额费用,补贴家用。但是她们并不因为赚钱养家而懈怠子女课读,母亲们往往手纺口授,直至深夜。郑福桥常常客游在外,妻陈氏是家庭经济收入的支柱,“家有无壹仰倚夫人勤工缉匮”。丈夫去世后,陈氏“日鬻针黹佐资用,虽甚劳苦,然教子乃独专”(《郑福桥妻陈氏墓志》1926年立。陈氏,山东历城人,76岁)。姚锡嘉妻曹氏,长子六岁,次子还在襁褓,家中没有积蓄。曹氏只能抱子怀中,“为农家佣,剖灯心草,别课子女诵读,针黹至夜深,严寒弗辍,日淂百钱,以资生。”(《姚锡嘉妻曹氏墓志》1926年立。曹氏,四川西昌人,1866—1926,61岁)
当丈夫去世,守寡的母亲在承受失夫之痛的同时也承担了教子的全部重任。李世焴妻何氏的儿子和丈夫相继去世,两个小儿子在襁褓中亦生病,接连打击之下,她“强颜以慰堂上而日望其子之成立也,所以最勉之者甚至,虽笃爱,不令以嬉游废业。”(《李世焴妻何氏墓表》1917年立。何氏,湖北钟祥人,1842—1895)何氏守寡27年,两子皆有成就。陈本植继室徐韺在丈夫去世以后,对诸子“日以积学,训厉诸孤,凿楹纳书,折葼督课。”(《陈本植继室徐韺墓志》1925年立。徐韺,四川合江人,—1923年)迫于生活压力,寡母对儿子的要求会更加严格,甚至是将全家的生活希望寄托于儿子身上。唐学曾母亲朱氏,勉励子女勤学业:“吾与姑两世孀居,食其报者,其尔曹乎!”朱氏劝子奋进,期待子女学有所成(《唐学曾母朱氏墓志》1919年立。朱氏,—1919,81岁)。汪祖绶侧室马夫人,在丈夫及元配相继去世后,以女红支持家计,儿子稍有一些过错,辄泣曰:“贫非吾忧,汝学不力,吾复何望?”(《汪祖绶簉室马氏墓志》1925年立。马氏,安徽桐城人,—1923,76岁)寡母在教育子女时,常向子女诉说苦难和不幸际遇,泣涕勉励子女奋发励志。
在教育子女的内容方面,母亲强调子女修身养性。周学熙妻刘温卿教育子女“重操守、遵祖训”(《周学熙妻刘温卿墓志》)。彭福孙妻沈氏“教子以古人嘉言懿行”(《彭福孙及妻沈氏继配王氏墓志》1931年立。沈氏,—1906)。袁保龄妻高氏对子申说其父之训,要求“守身如震,子诏子孙,心田胜金帛”(《袁保龄妻高氏墓志》1924年立。高氏,山东淄川人,—1923,86岁)。饶延年妻章氏,读书不多,但是识鉴明达,弥留之际用士大夫克治之精言勉励诸子(《饶延年妻章氏墓志》1920年立。章氏,江西南昌人,—1895,60岁)。张晋昭妻庞氏时常告诫儿子“毋染宦途习气”(《张晋昭妻庞氏墓志》)。在教育目的方面,母亲在教育子女时有强烈的家族传承意识和国家责任感,这一点是和父亲一致的。沈受吉妻吴氏在丈夫去世后,理解并遵循丈夫的想法去教子,“训以读楹书、治陇亩,勿鹜虚名而堕先业”(《沈受吉及妻丁氏吴氏合葬志》1924年立。吴氏,江苏长洲人,—1923,58岁),吴氏申父训,要求子女不堕家声,振兴家族。韩世泽继室李氏要求子女“贫困不乏虑,要当使儿辈奋发有所建树,为邦国光。”(《韩世泽继室李氏墓志》1930年立。李氏,河北霸县人,—1929,70岁)。虽然父亲在家庭教育中常常缺位,但是母亲一再强调父亲以及家族对子女的期望、家族的承继,树立了子女的家族和国家的责任意识。
总体上看,清末民初墓志反映的母教是与父教同质化的,教育子女的方式、内容和目的,母亲和父亲无本质区别。
(二)贴近时代,心系社会
清朝末年,教育体制与人才选拔机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898年科举改制废八股,1905年罢科举,之后各地普遍兴办新式学堂。这一时期的女性已然感知到了社会的变化,她们不再让子女拘泥于科考这一职业路径,开始引导子女求有用之学、学习西学抑或出国留学。李学铭妻阮氏告知儿子世事正在激变,“宜求有用之学,及时自効”[《李学铭妻(李钦之母)阮氏墓志》1929年立。阮氏,1867—1929,63岁]。杨士铨妻冯氏婚后两年守寡,一人督教儿子,其子“兼通英吉利语言文字、算术、冶金诸学”[《杨士铨妻(杨毓瓒之母)冯氏墓志》1929年立。冯氏,—1921,57岁]。科举制废除后,更多的母亲悉心培养,节衣缩食,令子女上国内外大学学习。马彝德继配周氏生四男两女,亲自乳哺,教以礼让,督学甚严,子女之中,“仕俊北京大学物理系毕业得理学士学位、留学英国,仕僷北洋大学工学院机械工程系毕业得理学士学位,仕伟肄业燕京大学,仕仁肄业辅仁大学,女子子二,琬若肄业中法大学,玉若肄业辅仁大学”。周氏四子两女均上了大学,甚至留学(《马彝德继配周氏墓志》1941年立。周氏,重庆涪陵人,1882—1939,58岁)。吕相周妻全氏委曲栽培子女,付出极多。诸子“四出就学,或远适海外,资费益緐,耗产尤甚”(《吕相周及妻全氏墓志》1932年立。全氏,河北涿鹿人,—1930,80岁)。诸子承志奋起,于日本明治大学、天津工艺学校、北京大学等学校就读。
一方面,母亲们迎合教育机制的转变,鼓励子女学习新学;另一方面,母亲们从内忧外患的国家危机出发,劝子舍家远游,临危受命。如温寿泉母亲郝氏,其子“受弹伤几殆,太夫人虽忧子心切,而不为姑息之仁”,对于中弹受伤的儿子,郝氏当然担心难过,但她仍“时时勉以勤劳国事,勿以身家为念”,后来“兵柄北上,居京师而项城当国,将僭帝制改年号,人有劝其降节相从者”,郝氏能够秉持民族大义,劝诫其子“勿为人言所摇,少变初志”[《温名臣妻(温寿泉之母)郝氏墓志》1929年立。郝氏,山西洪洞人,—1929,75岁]。马福祥之母韩氏,在其子外出平定少数民族动乱时,戒子勿多杀,马福祥“以总兵镇湟中五年,历办青海番族积案,守母戒,靡所夷戮”。马福祥守父丧期间,朝廷想让其平定洮州下八沟番匪雠杀之乱,马福祥固辞,韩氏慨然令子穿黑色麻衣丧服前往平定(《马千龄继室韩氏墓表》)。汤焕台妻蔡氏之子为了陪伴照顾老母,拒绝了学校主事的工作,蔡氏则“遣之往”[《汤焕台继室(汤叡之母)蔡氏墓碑》1929年立。蔡氏,广西人,—1929,74岁],独自承担繁杂且艰难的家中事务,不向儿子诉苦。《马千龄继室韩氏(马福祥之母)墓表》:“庚子各国联军犯都……福禄力战死……太夫人亲至西安抚福祥,背相持泣,仍勉以国事,不及私。后福祥丁父丧而洮州下八沟番匪相雠杀,构边寡至烈,朝议以属福祥,福祥固辞,太夫人慨然令墨绖往复,以其时办治。”马千龄继室韩氏勉励其子将家国大事放在首位。这些墓志体现了当时女性宽广宏厚的家国情怀,而对子女的教育也是她们实现家国抱负的别种途径。她们立足国家民族大义,鼓励子女前往国家最需要的地方,格局广大。
同时,部分女性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教育上显现了超越时人的独特见解。19世纪30年代起,传教士开始在大陆创办女学,1898年5月31日第一所中国人创办的女学堂在上海诞生。王振声妻子郝氏贤孝善教,其有生之年经历了中国女学的初创时期,深感当时女学之匮乏,便“自设家塾以课其族”(《王振声及妻郝氏合葬志》1924年立。郝氏,河北三河人,—1913,78岁)。郝氏不仅教自己的女儿,也教其族人的女儿。郝氏虽没能创设一所现代意义的女学堂,但其作为一名居于家中的女性,自创私塾的胆识是值得尊敬的。
在当时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下,女性很难走出家庭去开创自己的事业,进而实现自我的价值。“夫人内则调护周备,外则规画从容,俾诸子得自奋以底成功,是诒谋之善,君发其端而成君之志者,贤夫人之力也。”(《吕相周及妻全氏墓志》),女性唯有成为母亲,通过儿子、丈夫和家庭来获得邻里的认同,甚至朝廷的旌表。因此,传统社会中的母亲十分重视子女的教育。母亲教养子女时坚守着慈严相济、承续父志的传统。晚清涌入的西方思潮、中国教育体制的变化以及内忧外患的社会危机也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母亲教养子女的方式,她们具有开拓创新精神,鼓励子女学有用之学。同时,她们也心系国家民族未来,鼓励子女勤劳国事。墓志是一种套路格式化的写作,也受制于撰文者主观倾向,与真正的事实会有差别。尽管墓志反映的母教具有片面性,不具有普遍性,但是其文化价值倾向值得注意。
结 语
曾巩在《寄欧阳舍人书》中写道:“夫铭志之著于世……所以使死者无有所憾,生者得致其严”(32)曾巩:《寄欧阳舍人书》,《曾巩集》卷第十六,陈杏珍、晁继周点校,第253页。。清末民初的墓志勾勒了大动荡、大转变时代背景之下中国女性结婚、生育、操持家务以及抚育子女的人生轨迹,让我们看到一个一个鲜活生动的女性形象。没有这些墓志,很多女性的一生就会像一缕缕轻烟,在浩瀚历史长河中一闪而过。而藉由墓志,我们在倾佩、敬仰故去女性的同时,也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女性之不易,正如王树楠在《李芳林妻刘氏墓志》(1931年立。刘氏,山西霍县人,—1930,81岁)中所说:“盖妇人之所处,不过家人骨肉之常,操井臼、议酒食、习缝纫,一切阃内琐委之事,初无畸行特操以耸人观听,而夫妇知能之至,虽圣人亦叹为莫及。盖妇人之所难者在此不在彼也。”通过这些墓志,我们更可以看到除了秋瑾、吕碧城这样轰轰烈烈的巾帼英雄以外,还有众多的女性,她们虽然被家庭所束缚,但依然心系家国、贡献社会,以女性独有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墓志记录既体现了女性广大的格局、务实的精神,也反映了清末民初女性地位的逐步提升。受严酷的宗法社会的长期影响,中国女性地位的提高经历了长期而曲折的斗争,墓志的记录正是这一艰辛过程的折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