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互文释例发微
——中国传统互文视野下的文本内涵与《周礼》研究新路径
2023-10-30吴柱
吴 柱
山东大学 文学院,济南 250100
一、引 论
古今中外的学术话语中,都有“互文”的身影。最为众人熟知者,当属现代修辞学的互文格。互文辞格的概念虽然是伴随西方修辞学的传入而产生,但其渊源则应该追溯到中国古代经典注疏学中的“互文”术语。自东汉郑玄遍注群经,已开始广泛使用“互文”来解读经典的句法和语义,其后历代学者皆有延续和发展。本文采用刘斐的说法,将其称为“中国传统互文”(1)刘斐的《中国传统互文研究》(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9年)是第一部以中国传统互文为研究对象的专著,其中对传统互文理论体系的建构以及对中西互文概念的沟通颇具创造性。。作为训诂术语的传统互文有互文、互辞、互言、互体、互举、互换、互见、互相见、互相成、互相备、互相足、互相明、互相通、互相统等诸多别称。根据郑玄的理解,经典中的互文主要有两种“互”法:一种是“同义互文”,一种是“补义互文”(2)刘斐根据文本交互方式将传统互文分为形式互动、语义互动、形式兼语义互动三类,三类之下又分六大类、17小类。笔者认为,这种类型分析过于庞杂琐碎,名义烦乱,而且有些类别的分立是基于对原文或注疏的误解。所谓17小类,除去唐宋以后学者对互文概念的扩展,基本可以全部纳入“同义”和“补义”两类范畴之中,本文主张以简驭繁,故不取其说。。“同义互文”是指在涉及相同或相近的内容表述时,出于避复、协韵等因素的考虑,刻意变换不同的语言形式来表达相同的意义。构成这种关联方式的文本之间具有语义互释的特点,类似于修辞学的错综变文辞格。而“补义互文”是指在涉及相同或相近的内容表述时,为了达到简练含蓄、词约义丰的表达效果,刻意运用此详彼略、互省互补的手法来组织语言。构成这种关联方式的文本之间具有语义互补的特点,类似于修辞学的互文辞格。
本文关注中国传统“互文”的概念和内涵,其旨趣并不在于梳理互文的历史或比较中西互文的异同,而是回归“互文”的原始属性,将其作为解读《周礼》这部古代经典的特殊方法和路径。《周礼》是以周王朝的名义记载周代职官制度和国家典礼的专书,分为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六部。冬官亡佚,汉人取《考工记》补其缺,其余五部共记载大小职官346种,依次叙其各自的职能范围及其相关礼制。此书具有相当周密的结构体系,也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而这样一部包罗万象的政典,即使算上补入的《考工记》,一共才45000余字。若除去《考工记》7000余字,它仅有38000余字。作者能以如此小的篇幅支撑如此宏大的命题,承载如此丰富的内容,他在编写创作的过程中是否有独特的行文手法?如果有,它对于元典的解读是否有独特的学术意义?笔者认为,对《周礼》互文的发掘能够很好地回应这个问题。
《周礼》中许多职官虽然部门不同或尊卑各异,却往往具有联官共事的关系,会共同参与某些事务。比如《天官》之大宰、小宰、宰夫,《地官》之大司徒、小司徒、乡师,《春官》之大宗伯、小宗伯、肆师,《夏官》之大司马、小司马、军司马,《秋官》之大司寇、小司寇、士师,作为各部门的行政长官,他们的职能往往互相辅弼,许多事务都是以主次身份共同参与。还有许多职官虽然负责不同的事务,却往往具有相似的职能,会共同履行某些礼法制度和行政程序。比如《天官》之酒人、浆人、醯人、醢人,《地官》之山虞、泽虞、林衡、川衡,《春官》之大祝、丧祝、甸祝、诅祝,《夏官》之戎仆、齐仆、道仆、田仆,《秋官》之冥氏、庶氏、穴氏、翨氏,其具体事务虽不同,职能性质却颇为接近。
以上两种情形,笔者分别谓之“官异事同”和“事异礼同”。如果对每种职官的职事和涉及的礼制都作详尽的书写,势必造成各官之间叠床架屋,产生大量重复叙述。为了应对这种体例上的困境,作者在结构设计和语言组织上普遍运用了同义互文和补义互文的手法。具体地说,在需要表达相同或相近的内容时,《周礼》中几乎没有单调的重复和刻板的行文,往往会变换不同的语词或不同的表述方式,以造成参差错落的效果,由此产生同义互文。这样的文本之间具有互训互证的功能,对于《周礼》的文义训释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周礼》讲究言简意赅、疏而不漏的行文方式,在可能涉及重叠复沓的内容表述时,往往采取此详彼略、彼详此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书写策略,形成互省互补、参合见义的表达效果,由此产生补义互文。这样的文本之间具有互相折叠隐含的属性,一旦将其揭示并展开,将会极大地丰富《周礼》的文本内涵。
本文拟从两个方面对《周礼》互文进行初步研究:一是《周礼》互文分类释例,以呈现《周礼》互文的各种类型和文本层次;二是以《天官·大宰》为例,对《大宰》内部的互文以及《大宰》与《小宰》、《宰夫》的章际互文进行解说,并对学术史上主流学者由于不明互文体例而产生的误读、误解、误译作出辨正,从而为《周礼》一书的“互文阅读法”提供范例,以体现《周礼》互文研究的学术意义。这种探索在《周礼》学史上是前所未有的,非敢苟异于前人,亦惟希实事求是而已。
二、《周礼》互文分类释例
郑玄以来的历代学者早已指出《周礼》中存在互文现象(3)据笔者粗略统计,郑玄《周礼注》指出互文20处,贾公彦《周礼疏》在郑玄之外指出互文33处,孙诒让《周礼正义》又有所补充。。但前人没有认识到互文手法在《周礼》一书中广泛运用的程度,也没有认识到互文手法对于建构《周礼》文本的特殊意义。窃谓解读《周礼》须有两把钥匙,一把是名物制度,一把是行文体例。而“互文”正是贯穿于《周礼》全书的、运用于书中各个文本层次之间的、兼有修辞手法和结构体例意义的文本建构方式。换言之,《周礼》作者使用的最主要的行文手法和创作方式就是互文,互文就是解读《周礼》的第二把钥匙。
《周礼》中的互文大体可分为“同义互文”和“补义互文”。之所以不用“变文辞格”和“互文辞格”来称呼二者,是因为修辞学上对变文和互文现象的描述多限于相邻近的语言单位之间,如词组内、句内、句间的文本层面(4)如王德春认为互文出现在连贯性上下文的话语中;王希杰将互文分为句内互文、对句互文、多句互文;钟敏分为短语互文、单句互文、双句互文、多句互文;姚勤智也分为短语互文、单句互文、偶句互文、多句互文,均未涉及跨篇章和超文本的互文形式。见王德春:《修辞学词典》,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66页;王希杰:《汉语修辞学》(第三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293页;钟敏:《汉语修辞文化概论》,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6年,第173—175页;姚勤智:《汉语修辞格的阐释与比较》,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8年,第284—285页。,而传统互文除了体现在句内、句间,还大量体现在书中不同章节、不同卷篇之间(5)也有少数学者认识到经典中的互文修辞可以体现在更广的文本层面,如吴辛丑《周易互文探析》一文便提到了卦际互文,以六十四卦各为一章,则卦际互文实为跨篇章互文形式。李锡澜认为互文不局限于一句二句之间,往往见于一段、数段甚至数篇之间。乔东义将互文分为同句异词之间,同章异句之间,同篇异章之间,不同篇、注、经之间四类[李锡澜:《“互文”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4期,第113页;乔东义:《孔颖达的互文修辞观发微》,《修辞学习》,2007年第1期,第51—54页]。这样的互文修辞观念便几乎可以与传统的补义互文等同了。,这也是本文把《周礼》互文上升到贯串全书的创作手法和结构体例高度的原因。此外,修辞学上对变文和互文现象的描述多关注对仗结构的文本(6)《辞海》“互文”条云:“修辞学上辞格之一。上下文各有交错省却,而又相互补足,交互见义。互文多用于对偶句式,一定程度上是让语义内容服从表达形式的对偶造成的。”[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第六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第923页],而实际上传统互文的文本形式更加灵活,以散文为主的《周礼》中便存在许多语法结构并不整齐的互文形态。因此,本文既根据文本关联的方式,将《周礼》互文分为同义互文和补义互文两种;又根据文本关联的层次,将《周礼》互文分为句内互文、句间互文、篇章互文三类。下面分别举例予以说明:
(一)同义互文
例1.句内同义
《天官·笾人》:“羞笾之实,糗饵、粉餈。”(7)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五,北京: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嘉庆刊本,2009年,第1446页。本文凡征引“十三经”经、注、疏皆用此本,下文不再详注版本信息。
郑玄曰:“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所为也。合蒸曰饵,饼之曰餈。糗者,捣粉熬大豆,为饵、餈之黏着,以粉之耳。饵言糗,餈言粉,互相足。”贾公彦曰:“糗与粉为一物。饵言糗,谓熬之,亦粉之;餈言粉,捣之,亦糗之。”(8)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五,第1446页。
案:饵犹今之发糕,餈犹今之糍粑。饵和餈都有黏性,为了防止粘连,古人将大豆炒熟捣成粉,附着在饼上。本文“糗”、“粉”都是指将炒熟的豆子捣成粉(9)《礼记·内则》“糗饵粉酏”,郑注:“糗,捣熬谷也。”(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二十七,第3171页)又《尚书·费誓》“峙乃糗粮”,孔颖达曰:“糗,谓熬米麦使熟,又捣之以为粉也。”(孔安国注,孔颖达疏:《尚书正义》卷二十,第543页),糗饵是有豆粉的饵,粉餈是有豆粉的餈,“糗”与“粉”可以互训,为同义互文,故贾氏云“糗与粉为一物”。
例2.句间同义
《天官·职币》:“掌式法,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振掌事者之余财。”(10)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七,第1469-1470、1470页。
郑玄曰:“振犹抍也,检也。先言敛币,后言振财,互之。”(11)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七,第1469-1470、1470页。王念孙曰:“经言敛、言振,注言抍、言检,皆谓收取之也。《中庸》‘振河海而不洩’,郑注曰:‘振犹收也。’《孟子·万章》篇曰:‘金声而玉振之也。’《广雅》曰:‘收、敛、抍,取也。’又曰:‘抍,收也。’《孟子·梁惠王》篇‘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赵岐注曰:‘检,敛也。’《汉书·食货志赞》引《孟子》作‘不知敛’,敛亦收也。振、抍、检、敛四字同义。上言敛币而不言振财,下言振财而不言敛币者,言币则兼财,言财则兼币,互文耳。”(12)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八,钱文忠等整理,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2年,第210页。
案:郑玄说“敛……币”与“振……财”为互文,但未明言是何互法。王念孙博引群书,力证振、抍、检、敛皆为收取之义。又说币中有财,财中有币,然则“敛”与“振”同义,“币”与“财”同义,故“敛……币”与“振……财”为同义互文。
例3.篇章同义
《地官·大司徒》:“大丧,帅六乡之众庶,属其六引。”(13)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十,第1525、1526页。
《地官·遂人》:“大丧,帅六遂之役而致之。及葬,帅而属六綍。”(14)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十五,第1597页。
贾公彦曰:“在棺曰绋,见绳体;行道曰引,见用力。互文以见义也。”(15)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十,第1525、1526页。
案:《礼记·杂记》:“升正柩,诸侯执綍五百人。……大夫之丧,其升正柩也,执引者三百人。”郑玄云:“綍、引同耳,庙中曰綍,在涂曰引,互言之。”(16)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四十三,第3397页。孙诒让云:“綍与引同为大索,以麻为之。……析言之则在庙、在圹举柩之索谓之綍,在道引车之索谓之引。通言之则綍、引同物。”(17)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九,汪少华整理,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1373-1374页。据此可知六引、六綍是同物异名。《大司徒》称“属六引”,《遂人》称“属六綍”,为同义互文。
从认知原理来说,同义互文又可以分为“词义互训”和“语意同指”两类。所谓词义互训互文,是指互文中能够相互替代的成分(互文点)之间具有词义学上的同义关系,可以互训互释。如上文例1的“糗”与“粉”互文,例2的“振”与“敛”互文,便属于词义互训类。所谓语意同指互文,是指互文中能够相互替代的成分(互文点)之间并非语言学上的同义关系,乃是用不同的表述方式来指称相同的事物,以达到变文同义的效果。下面各举一例予以说明:
例4.词义互训
《秋官·柞氏》:“夏日至,令刊阳木而火之。冬日至,令剥阴木而水之。”(18)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十七,第1920页。
郑玄曰:“刊、剥互言耳,皆谓斫去次地之皮。生山南为阳木,生山北为阴木。”(19)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十七,第1920页。
案:“刊”与“剥”都是砍削之义。《说文》云:“剥,裂也。”又云:“割,剥也。”(20)许慎:《说文解字》,陶生魁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20年,第140页。《玉篇》云:“剥,剥削也。”(21)顾野王:《大广益会玉篇》,吕浩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9年,第590页。又《广雅·释诂》云:“刊,削也。”(22)王念孙:《广雅疏证》,张靖伟、樊波成、马涛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431页。《仪礼·既夕礼》“抗木刊”,郑注:“刊,剥削之。”(23)郑玄注,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四十一,第2520页。《礼记·杂记》“刊其柄”,郑注:“刊,犹削也。”(24)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四十一,第3372页。足证“刊”、“剥”同义互训,意为削去树根处之皮。本文于阳木言“刊”,于阴木言“剥”,其义不殊,属于词义互训的同义互文。
例5.语意同指
《天官·酒正》:“凡祭祀,以法共五齐、三酒,以实八尊。大祭三贰,中祭再贰,小祭壹贰,皆有酌数。唯齐酒不贰,皆有器量。”(25)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五,第1441页。
孙诒让曰:“经于酒言酌,于齐言器,互文见义也。酒言数,齐言量,亦互文也。”(26)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九,汪少华整理,第431页。
案:“酌数”和“器量”虽然字面意义不同,但在此处却表达相同的内涵。譬如盛酒的尊可容一斤,酌酒的勺可容二两,那么我们或说“一尊”,或说“五酌”,或说“一斤”,表达的意思并无二致。言酌数则器量可知,言器量则酌数可知,因此“有酌数”与“有器量”文意相同,皆是指酒水的多少有一定标准。于酒称“酌数”,于齐称“器量”,只是变换说法来指称同一件事,属于语意同指的同义互文。
(二)补义互文
补义互文用符号表示就是ab,cd=abc,bcd。前者之中也有c,略而不言,隐含在后者中;后者之中也有b,略而不言,隐含在前者中。前后文本相互参合,文意方才完备,那么ab和cd便构成补义互文,b和c就是互文点。比如:
例6.句内补义
《春官·典命》:“掌诸侯之五仪、诸臣之五等之命。”(27)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十一,第1684页。
郑玄曰:“或言仪,或言命,互文也。”贾公彦曰:“或言仪者,亦有命,此则诸侯之命也。或言命者,亦有仪,此乃臣之仪也。”(28)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十一,第1684页。
案:命是爵命,仪是爵命所对应的礼仪制度。诸侯言仪不言命,诸臣言命不言仪,其实两者皆有。故本文当理解为“掌诸侯之(五等之命和)五仪、诸臣之五等之命(和五仪)”。一句之内,两个宾语之间互省互补,是补义互文。
例7.句间补义
《春官·小祝》:“有寇戎之事,则保郊,祀于社。”(29)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十五,第1754页。
郑玄曰:“保、祀互文。郊、社皆守而祀之,弥灾兵。”贾公彦曰:“郊言保守,亦祀。社言祀,亦保守。故云郊、社皆守而祀之。”(30)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十五,第1754页。
案:据郑注、贾疏之说,则本文当理解为“保(祀于)郊,(保)祀于社”。原文于郊不言祀,于社不言保,合而见义。两个小句之间互省互补,是补义互文。
例8.篇章补义
《天官·典丝》:“掌丝入而辨其物,以其贾楬之。掌其藏与其出,以待兴功之时。颁丝于外内工,皆以物授之。凡上之赐予亦如之。及献功,则受苦功而藏之,辨其物而书其数,以待有司之政令、上之赐予。”(31)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八,第1486-1487、1487-1488、1488页。
《天官·典枲》:“掌布缌缕纻之麻草之物,以待时颁功而授赍。及献功,受苦功,以其贾楬而藏之,以待时颁。颁衣服,授之。赐予亦如之。”(32)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八,第1486-1487、1487-1488、1488页。
郑玄曰:“帛言‘待有司之政令’,布言‘班衣服’,互文。”(33)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八,第1486-1487、1487-1488、1488页。
案:典丝与典枲分别掌管丝帛和布枲,其官虽异,其礼则同。各自负责出纳之事、辨物之事、时颁之事、会计之事,两官都能一一对应。唯独《典丝》云“以待有司之政令”,不见于《典枲》;《典枲》云“颁衣服,授之”,不见于《典丝》。其实典丝、典枲二官颁授布帛都要“待有司之政令”,又二官均有“颁授衣服”的职能。故《典丝》、《典枲》两章文义互见,应当合而观之,属于补义互文。
从认知原理来说,补义互文又可以分为“直接补义”和“间接补义”两类。所谓直接补义互文,是指所省所补的内容(互文点)已经出现在互文的文本中,可以直接取以补之。比如上文例6的“五仪”与“五命”互文,例7的“保郊”与“祀社”互文,例8的“待有司之政令”与“颁衣服”互文,都属于直接补义类。所谓间接补义互文,是指所省所补的内容(互文点)并没有直接出现在互文的文本中,但是可以根据常识或事理推导出所省略的内容,然后取以补入。比如《地官·封人》云:“凡祭祀,饰其牛牲。”(34)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十二,第1551页。《夏官·羊人》云:“凡祭祀,饰羔。”(35)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十,第1820页。牲是大牛,羔是小羊。有羊羔则必有羊牲,有牛牲则必有牛犊。所以孙诒让云:“封人祭祀‘饰牛牲’,不云‘饰犊’,此祭祀‘饰羔’,不云‘饰羊牲’,并互文以见义,明牲、羔兼饰之。”(36)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五十七,汪少华整理,第2883页。以此而言,《封人》之文当理解为“饰其牛牲(牛犊)”,《羊人》之文当理解为“饰(羊牲)羊羔”。《封人》所补之“犊”不见于《羊人》,《羊人》所补之“羔”不见于《封人》,但牛犊正是由羊羔类推而出,羊牲正是由牛牲类推而出,这便是间接补义。下面再各举一例予以说明:
例9.直接补义
《春官·守祧》:“其庙则有司修除之,其祧则守祧黝垩之。”(37)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十一,第1692页。
郑玄曰:“修除、黝垩互言之,有司恒主修除,守祧恒主黝垩。”贾公彦曰:“二者庙、祧并有。有司恒主修除,祧亦修除之;守祧恒主黝垩,庙亦黝垩之。”(38)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十一,第1692页。
案:修除是清扫,黝垩是涂墙。据郑注、贾疏之说,则本文当理解为“其庙(祧)则有司修除之,其(庙)祧则守祧黝垩之”。上句所补之“祧”见于下句,下句所补之“庙”见于上句,参互成文,属于直接补义。
例10.间接补义
《秋官·庭氏》:“若不见其鸟兽,则以救日之弓与救月之矢射之;若神也,则以大阴之弓与枉矢射之。”(39)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十七,第1922页。
郑玄曰:“太阴之弓,救月之弓;枉矢,救日之矢与?不言救月之弓与救日之矢者,互言之。救日用枉矢,则救月以恒矢可知也。”贾公彦曰:“互者,上文云救日,明太阴是救月;此文救月是太阴,则上文救日是太阳也。又‘枉矢’见矢名不言救,明有救名;‘救月之矢’见救不见矢名,明亦有名。亦是互也。”(40)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十七,第1922页。
案:据郑注、贾疏之说,则本文当理解为:“若不见其鸟兽,则以(大阳)救日之弓与救月之(恒)矢射之;若神也,则以大阴(救月)之弓与(救日之)枉矢射之。”本文上句只说弓矢的功能,下句只说弓矢的性质,参互见义。上句所补之“阳弓恒矢”并不见于下句,但正是由下句“阴弓枉矢”推导而来;下句所补之“月弓日矢”也不见于上句,但正是由上句“日弓月矢”推导而来。因此属于间接补义互文。
综上所述,《周礼》互文有同义和补义两大类型,又分别涉及句内、句间、篇章间多种文本层次。从认知逻辑上看,同义互文包括词义互训和语意同指两种形式,补义互文包括直接补义和间接补义两种形式。同义互文和补义互文虽然泾渭分明,但并不影响二者的共存。在《周礼》的具体行文中,两种互文往往交叉叠加使用,可谓之“同义兼补义互文”。下文所举《大宰》互文多属此类,兹不具论。
三、《大宰》互文疏证——《周礼》“互文阅读法”的实践案例
上文所举诸例都是经郑玄、贾公彦、孙诒让等人指出者,散见于《周礼注》、《周礼疏》和《周礼正义》之中。这些例证虽足以说明《周礼》互文的类型和层次,但与其他经典注释如《仪礼注疏》、《礼记注疏》中的互文解说并无二致。换言之,前人并未认识到互文对于《周礼》的特殊性。而笔者认为互文在《周礼》的创作中具有行文手法和结构体例的双重意义,是作者精心设置的修辞密码,也是读者理解《周礼》文本的锁钥。这种关键作用主要表现在《周礼》互文的普遍性和通贯性上,它决定了《周礼》中的大量文句和篇章需要以互文的视角对照阅读。通过这种对照阅读,我们能够展开一片新的文本景象。下面谨以《周礼》开篇第一章《天官·大宰》为例,呈现《周礼》中丰富的互文手法,并以此作为《周礼》“互文研读法”的探索性案例。
1.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41)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389页。
案:《天官·序官》云:“乃立天官冢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42)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一,第1375页。冢,大也。前称“冢宰”,后称“大宰”,同义互文。又,《序官》云“均邦国”,《大宰》云“治邦国”,均即是平治之意。《尔雅·释诂下》:“平、均,易也。”清儒王树楠云“平、均、易”皆有平治之义(43)参见朱祖延:《尔雅诂林》,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599-600页。按:《大戴礼记·夏小正》“农率均田”,传曰:“均田者,始除田也。”王引之曰:“均,易也。均田,犹《孟子·尽心》篇‘易其田畴’也。”(王引之:《经义述闻》,钱文忠等整理,第190页)据此,则均田即是治田。《周礼》有均人之官,郑注曰:“均犹平也,主平土地之力政者。”(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九,第1503页)又有土均之官,郑注曰:“主平土地之政令者也。”(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九,第1506页)平均土地政令即是治理之义,可见平、均皆有治理之义。。《中庸》“天下国家可均也”,朱熹曰:“均,平治也。”(44)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1页。故“均”与“治”也是同义互文。贾公彦曰:“佐王均邦国者,以大宰掌均节财用故也。”(45)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一,第1375页。以为“均”是专指均衡财赋,不确。孙诒让《正义》亦沿其误。
2.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46)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389页。
案:经、治、纪皆训治理,为同义互文。杨天宇曰:“‘经’及下文‘治’、‘纪’变文而同义,都是治理的意思。”(47)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8页。故本文当理解为:“第一为治典,用来治理邦国、官府、万民。”
又案:《小宰》六职云:“一曰治职,以平邦国,以均万民,以节财用。”(48)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第1406页。六职依据六典设立,六典依托六职推行。小宰是大宰的副官,大宰掌治典,也有治职;小宰有治职,也掌治典。《大宰》云“经邦国、纪万民”,《小宰》云“平邦国、均万民”,经、纪、平、均皆是治理之义,为同义互文。而《大宰》不言“节财用”,《小宰》不言“治官府”,其实《大宰》亦当有“节财用”,《小宰》亦当有“治官府”,参互见义,是补义互文。以下教典与教职、礼典与礼职、治典与治职、刑典与刑职、事典与事职的记述都有互补关系,前人皆未能发明此义。
3.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49)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389页。
案:郑注“扰犹驯也”,贾疏云:“驯是顺之义,顺即安义。”(50)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389页。又《地官·序官》“安扰邦国”,郑注:“扰,亦安也。”(51)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九,第1501页。故安、扰为同义互文,本文当理解为:“第二为教典,用来安定邦国、万民,用来教令官府。”
又案:《小宰》云:“二曰教职,以安邦国,以宁万民,以怀宾客。”郑注:“怀,安也。”(52)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第1406页。安、宁、怀、扰同义互训,故《大宰》“扰万民”与《小宰》“宁万民”为同义互文。又《大宰》、《小宰》均有“安邦国”,而《大宰》不言“怀宾客”,《小宰》不言“教官府”,参互见义,是补义互文。
4.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53)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389,1389,1389,1398、1400,1389,1389,1389页。
案:和、谐为同义互文。贾疏云:“礼所以统叙万事,故云统百官也。”(54)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389,1389,1389,1398、1400,1389,1389,1389页。礼典属大宗伯,礼以和为贵,故本文当理解为:“第三为礼典,用来和谐邦国、万民,用来统叙百官。”
又案:《小宰》云:“三曰礼职,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事鬼神。”(55)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第1406页。《大宰》、《小宰》皆有“和邦国、谐万民”,而《大宰》不言“事鬼神”,《小宰》不言“统百官”,参互见义,是补义互文。
复案:治典、教典称“官府”,礼典、政典、刑典、事典称“百官”,其义不殊,亦是同义互文。贾疏云:“尊天地二官,不局其数,故不云‘百官’而云‘官府’也。”(56)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389,1389,1389,1398、1400,1389,1389,1389页。今检《大宰》云:“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又云:“作大事,则戒于百官。”又云:“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57)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389,1389,1389,1398、1400,1389,1389,1389页。可见天官未尝不称“百官”,是贾疏不明同义互文而误说。
5.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58)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389,1389,1389,1398、1400,1389,1389,1389页。
案:平、正、均皆有整齐平定之意,为同义互文。政典属大司马,主管军事以平定天下,故本文当理解为:“第四为政典,用来平定邦国、百官、万民。”杨天宇译作:“用来使天下各国政治公平,百官政风端正,民众赋役平均。”(59)杨天宇:《周礼译注》,第19页。这是不明互文句法而分释之。
又案:《小宰》云:“四曰政职,以服邦国,以正万民,以聚百物。”(60)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第1406页。平邦国则邦国服,均万民则万民正,故《大宰》言“平、均”,《小宰》言“服、正”,均、正亦是同义互文。而《大宰》不言“聚百物”,《小宰》不言“正百官”,参互见义,为补义互文。
6.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61)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389,1389,1389,1398、1400,1389,1389,1389页。
案:诘、刑、纠皆训治罪,为同义互文。《夏官·大司马》“制军诘禁”,郑注:“诘,犹穷治也。”(62)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十九,第1802页。《礼记·月令》“诘诛暴慢”,郑注:“诘,谓问其罪,穷治之。”(63)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十六,第2972页。是“诘”有治罪义。“刑”字古文写作“”。《说文》:“,罚罪也。”(64)许慎:《说文解字》,第161页。《广雅·释诂》:“,治也。”(65)王念孙:《广雅疏证》,张靖伟、樊波成、马涛等校点,第497页。是“刑”有治罪义。《左传》僖公二十八年“纠逖王慝”,孔疏:“纠者,绳治之名。”(66)杜预注,孔颖达疏:《左传正义》卷十六,第3963页。《天官·小宰》“凡宫之纠禁”,孙诒让曰:“凡有所绳治并谓之纠。”(67)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五,汪少华整理,第194页。是“纠”有治罪义。《周礼》之中或曰“诘禁”,如《大司马》“制军诘禁”;或曰“刑禁”,如《乡师》“治其政令刑禁”,《遂师》云“掌其政令刑禁”;或曰“纠禁”,如《小宰》“宫之纠禁”,《宫正》“王宫之戒令纠禁”。其义相同。刑典属大司寇,主管刑法以绳治违法犯禁者。故本文当理解为:“第五为刑典,用来禁治邦国、百官、万民。”杨天宇译作:“用来禁止天下各国的叛逆,惩罚百官的违法者,纠察民众。”(68)杨天宇:《周礼译注》,第19页。这是不明互文句法而将三句分释。
又案:《小宰》云:“五曰刑职,以诘邦国,以纠万民,以除盗贼。”(69)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第1406页。《大宰》、《小宰》皆有“诘邦国、纠万民”,而《大宰》不言“除盗贼”,《小宰》不言“刑百官”,参互见义,是补义互文。
7.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70)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389,1389,1389,1398、1400,1389,1389,1389页。
案:“任”训为任用(71)郑玄云:“任,犹剚也。”贾公彦云:“任,谓任使。”(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389页)是也。《夏官·掌固》“任其万民”,郑玄注:“任,谓以其任使之也。”(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十,第1822页)《广雅·释诂》云:“任,役,使也。”(王念孙:《广雅疏证》,张靖伟、樊波成、马涛等校点,第200页)可证“任”训役使。,“生”训为生养。《大宰》云“任百官”,又云“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五曰生,以驭其福”(72)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391、1392、1396、1397-1398页。,可见百官可以“任”,亦可以“生”。《大宰》云“生万民”,又云“以九职任万民”(73)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391、1392、1396、1397-1398页。,可见万民可以“生”,也可以“任”。故“任百官”与“生万民”是补义互文,任使百官也任用万民,生养万民也生养百官,参互见义。事典属大司空,主管生产建设。故本文当理解为:“第六为事典,用来富强邦国,用来任用官民、生养官民。”杨天宇译作:“用来使天下各国富强,百官胜任职事,民众能得生养。”(74)杨天宇:《周礼译注》,第19页。训“任”为胜任,从而割裂了原本互含互涉的文义。
又案:《小宰》云:“六曰事职,以富邦国,以养万民,以生百物。”(75)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第1406、1409页。组织生产建设必然要任使官民,而任使官民也是为了生百物、养官民、富邦国。《大宰》云“生万民”,《小宰》云“养万民”,是同义互文。而《大宰》不言“生百物”,《小宰》不言“任百官”,参互见义,是补义互文。
8.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县(悬)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76)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391、1392、1396、1397-1398页。
案:《小宰》云:“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77)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第1406、1409页。《大宰》和《小宰》所言是同一件事,而行文异同参差,必须对照阅读。《大宰》所云“治象之法”即《小宰》所云“治象之法”。《大宰》所云“正月”,即《小宰》所云“正岁”,均是指周历正月,变文同义。郑玄、孙诒让认为《周礼》“正月”指周历正月,“正岁”指夏历正月,皆因不明互文体例而误说(78)郑玄曰:“正月,周之正月。正岁,谓夏之正月。”又曰:“大宰以正月朔日,布王治之事于天下,至正岁,又书而县于象魏,振木铎以徇之,使万民观焉。小宰亦帅其属而往,皆所以重治法、新王事也。”(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396页)孙诒让亦曰:“全经凡言‘正岁’者,并为夏正建寅之月,别于凡言‘正月’者为周正建子之月也。”(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五,汪少华整理,第228页)窃谓此说绝不可信。纵观《周礼》一书,凡言“正岁”者,皆紧接“岁终”之后,与之相应。如果“正岁”是夏历正月、周历十一月,则与其相对的“岁终”也当是指夏历岁末。而周代各部官吏年终考核,岂有置于夏历年终之理?郑玄于“岁终”不说是夏历的年终,则紧承其后的“正岁”岂有夏历年初之理?郑玄亦知《大宰》之“悬治象”即《小宰》之“观治象”,但既已认定观治象在夏历正月,遂以为悬治象也在夏历正月。于是将《大宰》之文理解为周历正月宣布治法于邦国都鄙,到两个月后的夏历正月又将治法悬于象魏以宣示万民。这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文理。因为《大宰》于“正月初吉布治”之后,即云“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观“乃”字的用法,明是指宣布法令之后便悬之于象魏,使万民观之,时间上紧紧相承,同为正月之事无疑。《大宰》“悬治象”既是正月之事,那么与之对应的《小宰》“观治象”固然也是正月之事。“正岁”即是“正月”。。
又案:《太宰》云悬治法于象魏而使万民观之,《小宰》但言观治法,不言在何处,其实也在象魏观之。《大宰》云“挟日而敛之”,是指将治法公示十天然后收藏起来,《小宰》不见此文,其实亦有此事。《小宰》言“徇以木铎”云云,而《大宰》不言此事,似乎木铎仅仅针对官吏,其实万民也是木铎警示的对象。《大宰》云“万民观之”,《小宰》云“治官之属观之”,其实是官、民同观,各举一边。因此,《大宰》“乃县”以下三句与《小宰》“帅治官”以下三句为补义互文。
9.乃施典于邦国,而建其牧,立其监,设其参,傅其伍,陈其殷,置其辅。乃施则于都鄙,而建其长,立其两,设其伍,陈其殷,置其辅。乃施法于官府,而建其正,立其贰,设其考,陈其殷,置其辅。(79)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391、1392、1396、1397-1398页。
案:建、立、设、傅、陈、置都是设立、设置之意(80)杨天宇曰:“‘傅’是‘敷’的借字,设也。”(杨天宇:《周礼译注》,第27页),为同义互文。故本文当理解为:“在邦国施行六典,为其设置牧、监、参、伍、殷、辅等各级官吏。在都鄙施行八则,为其设置长、两、伍、殷、辅等各级官吏。在官府施行八法,为其设置正、贰、考、殷、辅等各级官吏。”
10.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与其具、脩。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遂戒,及执事视涤濯。及纳亨,赞王牲事。及祀之日,赞玉币爵之事。祀大神示亦如之,享先王亦如之。赞玉几、玉爵。(81)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398-1399、1398、1399页。
案:《大宰》此文与《小宰》、《宰夫》两章密切相关,必须互勘求义。《小宰》云:“以法掌祭祀、朝觐、会同、宾客之戒、具。凡祭祀,赞玉币爵之事,祼将之事。”(82)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第1408、1411、1408、1409页。《宰夫》云:“以式法掌祭祀之戒、具与其荐羞。从大宰而视涤濯。”(83)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第1408、1411、1408、1409页。《大宰》所云“祀五帝、祀大神祇、享先王”,即《小宰》和《宰夫》所云“祭祀”,此为同义互文。
《大宰》所云“及执事视涤濯”,即《宰夫》所云“从大宰而视涤濯”,宰夫便是执事之人。《大宰》所云“百官之誓戒与其具、脩”,即《宰夫》所云“戒、具与其荐羞”。“戒”即誓戒,戒命。“具”即用具,器物。“脩”、“羞”古字通假,“脩”当读作“羞”。“荐”和“羞”都是进献之义,本文指进献的食物(84)详参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八,钱文忠等整理,第202页。又《礼记·祭义》“羞肝肺”,《孔子家语·哀公问政》作“脩肝肺”。《尚书·洪范》“羞其行而邦其昌”,孔疏云“人皆渐自修行”,是读“羞”为“修”。《庄子·天地》“孝子操药以脩慈父”,孙诒让云:“脩通羞。”《礼记·文王世子》“退脩之以孝养”,俞樾《群经平议》云:“脩当为羞。《说文·丑部》:‘羞,进也。’郑玄以‘献之’解‘脩之’,可知‘脩之’犹‘羞之’。”故《大宰》“具脩”即《宰夫》“戒具与荐羞”,“脩”当读作“羞”,指准备进献的各种食物。。戒、具、羞三者,《大宰》言誓戒与具羞,《宰夫》言戒具与荐羞,错综变文,也是同义互文。而郑注《大宰》曰:“脩,扫除粪洒。”(85)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398-1399、1398、1399页。注《小宰》曰:“荐,脯醢也。羞,庶羞、内羞。”(86)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第1408、1411、1408、1409页。以“脩”为洒扫,以“羞”为食物,是不明两章为同义互文而误释。杨天宇将“具脩”译作“具备祭祀用品,并把祭祀场所打扫干净”(87)杨天宇:《周礼译注》,第28页。,亦沿其误。
又案:凡国之大事,大宰为王之辅佐,小宰为大宰之辅佐,宰夫为小宰之辅佐,皆共同参与其事,故于祭祀的记载呈现上述诸多同义互文。《小宰》云“以法”,《宰夫》云“以式法”,即“九式之法”,是依据财物支出用度的法规来准备祭祀所需的戒具和荐羞。而《大宰》不言“以式法”,又不言“祼将之事”,互见于《小宰》和《宰夫》;《小宰》不言“卜日、斋戒、视涤濯、赞牲”,又不言“荐脩”,互见于《大宰》和《宰夫》。《宰夫》不言“卜日、斋戒、赞牲”,又不言“玉币爵之事、祼将之事”,互见于《大宰》和《小宰》。三章之间互省互补,合而见义,属于补义互文。
11.大朝觐会同,赞玉币、玉献、玉几、玉爵。(88)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398-1399、1398、1399页。
案:《小宰》云:“凡宾客,赞祼。凡受爵之事。凡受币之事。”(89)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第1408、1411、1408、1409页。《大宰》所云“大朝觐会同”,即《小宰》所云“宾客”之事。四方诸侯会集王城,天子待之以宾客之礼。《秋官·小行人》云:“宾客之礼:朝、觐、宗、遇、会、同,君之礼也。”(90)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十七,第1930页。可见《小宰》的“宾客”便是朝觐会同之宾客。故《大宰》“大朝觐会同”与《小宰》“宾客”为同义互文的语意同指类。
宾礼之际,大宰助王行礼,小宰助大宰行礼,所涉之事相同。《大宰》所云“赞玉币、玉爵”,即《小宰》所云“受爵之事、受币之事”。据郑注、贾疏,玉币是诸侯献王之玉,玉爵是诸侯酢王之爵,都是大宰受事于王,小宰受事于大宰。受事于王即是赞助王,受事于大宰即是赞助大宰。或云“赞”,或云“受事”,所指相同。故《大宰》“赞玉币、玉爵”与《小宰》“受爵、受币”也是同义互文的语意同指类。
又案:《大宰》云“赞玉献、玉几”,而《小宰》不言此事;《小宰》云“赞祼”,而《大宰》不言此事。其实大宰也要“赞祼”,小宰也要“赞玉献、玉几”,不过大宰是助王,小宰是助大宰而已。参互见义,是补义互文。祼礼是王向宾客献酒,郑玄根据《春官·大宗伯》云“大宾客则摄而载祼”(91)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第1409页。,遂认为大宰不参与宾客祼礼,小宰于祼礼之时不助大宰而助大宗伯(92)郑玄曰:“唯祼助宗伯,其余皆助大宰。《大宗伯职》曰:‘大宾客则摄而载祼。’”(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第1409页)意思是大宗伯代王行祼礼,小宰是协助大宗伯而非协助大宰,下文受爵、受币则是协助大宰。故杨天宇译作:“凡接待宾客时协助(大宗伯向宾客)行祼礼;凡接受宾客(向王酢酒)之爵的事,凡接受宾客(向王所献)币帛的事,(都协助大宰去做)。”(杨天宇:《周礼译注》,第39页)。这也是不明互文体例而误说。《小宰》云:“凡祭祀,赞玉币爵之事,祼将之事。”郑玄注:“又从大宰助王也。将,送也。祼送,送祼,谓赞王酌郁鬯以献尸谓之祼。”可见祭祀之时,是由大宰代王行祼礼,小宰从旁协助之。然则宾礼之时也当是大宰代王送祼,小宰从旁协助之。盖祼礼又分几方面仪节,大宰、大宗伯各有其事。故《小宰》云“祼将”,将是献送之义;《大宗伯》云“载祼”,载是装载之义。先有载祼,然后有送祼。所以应该是大宗伯负责置酒,大宰负责献酒,皆是代王行祼礼。《诗·大雅·文王》“祼将于京”,郑注云:“祼,灌鬯也。将,行。”孔疏云:“祼者,以鬯酒灌尸,故言灌鬯也。以祼是祭禮,当须行之,故言‘将,行也’。《天官·小宰》云:‘凡祭祀,赞祼将之事。’注以将为送,则此言‘祼将’亦宜为送。”(93)毛亨传,郑玄笺,孔颖达疏:《毛诗正义》卷四十九,第1086页。据此,则大宰助王行祼礼,小宰助大宰行祼礼,与大宗伯助王行祼礼并无冲突。郑氏之注和杨氏之译皆误。
12.大丧,赞赠玉、含玉。(94)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400页。
案:《小宰》云:“丧、荒,受其含、襚、币玉之事。”(95)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第1409页。《小宰》之“丧”即是《大宰》之“大丧”。《小宰》之“含、襚、币玉”是含玉、襚玉、币玉之合称。含玉是指人死小敛时用来饭含之玉,即《大宰》之“含玉”。襚玉是指诸侯吊丧所赠送之玉,币玉则是诸侯吊灾荒所赠送之玉帛。《广雅·释诂》云:“赠、襚、赙、赗、遗、赍,送也。”(96)王念孙:《广雅疏证》,张靖伟、樊波成、马涛等校点,第606页。可知赠、襚同义。《大宰》云“赠玉”,《小宰》云“襚玉”,为同义互文。郑玄引《公羊传》“口实曰含,衣服曰禭”,认为《小宰》的“禭”是指赠送死者的衣服,《大宰》的“赠玉”是指棺椁入穴之后,继嗣之王赠送先王之玉。贾公彦、孙诒让皆从其说(97)《大宰》郑注云:“赠玉,既窆,所以送先王。含玉,死者口实,天子以玉。”贾疏云:“士礼,既窆谓下棺讫,主人赠,用玄以入圹。王丧虽无文,应更有加,亦当以玄为主也。所赠,亦既窆时也。”(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400页)《小宰》郑注云:“《春秋传》曰:‘口实曰含,衣服曰禭。’凶荒有币玉者,宾客所赒委之礼。”贾疏云:“丧,谓王丧,诸侯、诸臣有致含禭币玉之事。荒,谓凶年,诸侯亦有致币玉之事。上大宰不言,则此小宰专受之。”(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第1409页)。杨天宇遂将《小宰》读作“含、襚、币、玉”,理解为“含玉、衣服、币帛、玉器”(98)杨天宇:《周礼译注》,第39、30、39页。,则《大宰》之“含玉、赠玉”与《小宰》之“含玉、襚玉”毫无关系,这都是不明互文手法,不知《大宰》、《小宰》之文当对读而误解。
又案:《大宰》言“赞”,是指协助继嗣之王;《小宰》言“受……事”,是指从大宰处接受事务。其实大宰所赞之事就是小宰所受之事,只是所赞、所受的对象不同而已,与上文《大宰》“赞玉币、玉爵”和《小宰》“受爵之事、受币之事”同例。故《大宰》“赞赠玉、含玉”与《小宰》“受含玉、襚玉之事”属于同义互文的语意同指类。郑玄、贾公彦既误以为《大宰》之“含玉、赠玉”与《小宰》之“含玉、襚玉”毫不相干,杨天宇又将《大宰》译作“协助嗣王行赠玉、含玉之礼”(99)杨天宇:《周礼译注》,第39、30、39页。,将《小宰》译作“负责接受诸侯、诸臣赠送的含玉、衣服、币帛、玉器的事”(100)杨天宇:《周礼译注》,第39、30、39页。。于是“赞”与“受”所指之事不同,这也是不明互文手法而造成的割裂和误解。
13.作大事,则戒于百官,赞王命。(101)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400页。
案:《小宰》云:“七事者,令百官府共其财用,治其施舍,听其治讼。”(102)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第1408、1409、1409、1413页。《大宰》所云“大事”,即《小宰》所云“七事”,也就是上文提到的祭祀、朝觐、会同、宾客、军旅、田役、丧荒七项大事。变文同义,属于同义互文中的语意同指类。郑玄引《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以为《大宰》之“大事”是指祭祀和军事。贾公彦则认为祭祀之事已见于前,故此处“大事”是专指军事而言(103)《大宰》郑注云:“《春秋传》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贾疏云:“上已云祀五帝及大神祇祭祀大事,戒百官讫,则此云‘作大事,戒于百官’唯戎事也。”(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400页)。杨天宇遂译作:“采取大的军事行动,负责告诫百官,协助王发布命令。”(104)杨天宇:《周礼译注》,第30页。皆误。
《周礼》行文惯例,凡云“大事”、“国之大事”、“邦之大事”,即包括大祭祀、大宾客、大朝觐、大会同、大军旅、大田役、大丧纪诸事。与《左传》唯言祭祀、兵戎不同,不可强为牵合。《大宰》行文之法,先分别叙述大祭祀、大朝觐、大会同、大丧之时戒百官及赞王之事,复云“作大事”以总括上文。而《小宰》行文次序与《大宰》正相反,先总言小宰掌祭祀、朝觐、会同、宾客、军旅、田役、丧荒等七种大事之戒具与政治,而后分别叙述其事。《大宰》先分而后总,《小宰》先总而后分,错综其文,而所言之事并无二致。
此外,《小宰》之“七事”,古本又作“小事”,汉儒杜子春、郑玄皆认为当作“七事”,而清儒曾钊、俞樾及近人杨天宇皆以为当作“小事”。核之《小宰》行文之法,以及《大宰》、《小宰》互文之例,知《小宰》此文与《大宰》“大事”所指相同,必为“七事”无疑。前人不察《周礼》行文逻辑,又不明互文体例,既误解《大宰》“大事”,又误解《小宰》“七事”,遂致一事割裂为二事,经义全失。
又案:《大宰》言“戒于百官”,《小宰》言“令百官府”,戒、令同义,亦是同义互文。而《大宰》云“赞王命”,不言王命何事;《小宰》云“共其财用,治其施舍,听其治讼”,正是《大宰》所言王命。观《大宰》始知戒令出自王命,观《小宰》始知戒令的内容,参互见义,是为补义互文。
14.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105)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400页。
案:此言官吏年终考核之事,考核的依据是各官府提交的工作报告。“正”是拟定之意。“致”是送诣、提交之意,“受”是接收之意,“听”是考评之意。年终考核的程序,各官府先拟定年终报告,之后向大宰提交报告,接着由大宰之属接收报告,然后大宰之属考评报告,最后由大宰向王汇报并决定官吏的奖惩废置。《大宰》云“正治、受会、听事”,治、会、事变文同义,都是指工作报告。《大宰》“正其治”,《小宰》“群吏致事”,郑玄将“治”和“事”都解释为“文书”(106)《大宰》“正其治”,郑注:“正处其所致文书。”(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400页)《小宰》“群吏致事”,郑注:“使赍岁尽文书来至。”(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第1409页)。而文书所载便是一年的事功,故贾公彦曰:“使六官各致一年功状。”(107)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第1408、1409、1409、1413页。又《大宰》“听其致事”,《小宰》“以叙进其治”,郑玄将“事”和“治”都解释为“功状”(108)《大宰》“听其致事”,郑玄云:“平其事来至者之功状。”(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400页)《小宰》“以叙进其治”,郑玄注云:“治,功状也。”(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第1405页)。可见“治”和“事”所指相同。郑玄曰:“会,大计也。”(109)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第1400页。大计即是综合统计,也是指全年工作的汇总。《大宰》云“令百官府正其治”,《宰夫》云“令群吏正岁会”,其意相同,可见“治”、“事”、“会”为同义互文。
又案:《小宰》云:“赞冢宰受岁会。岁终,则令群吏致事。”(110)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第1408、1409、1409、1413页。宰夫》云:“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111)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第1408、1409、1409、1413页。《大宰》“令百官府”,《小宰》和《宰夫》“令群吏”,其义相同;《大宰》“正其治”,《宰夫》“正岁会”,其义相同。皆为同义互文。郑玄于《大宰》“正其治”训“正”为“正处”,于《宰夫》“正岁会”又训“正”为“定”,前后不一。杨天宇遂将《大宰》“正其治”译作“实事求是地整理文书资料”(112)杨天宇:《周礼译注》,第31、46页。,将《宰夫》“正岁会”译作“总结确定一年的会计文书”(113)杨天宇:《周礼译注》,第31、46页。,这也是不明互文体例而将一事分释为二事。
以上条列《大宰》之文14则,共涉及互文30余处。这还不是《大宰》互文的全部,比如《大宰》和《天官·司会》关于官吏年终考核的记载、《大宰》和《春官·内史》关于八柄之法的记载也有互文关系,须相互参看。通过《大宰》互文疏证所揭示出来的经义,足以拓宽我们对于《周礼》文本内涵的认识,同时也可以纠补郑玄、贾公彦、孙诒让、杨天宇等学术史上主流学者由于不明互文体例而导致的误解和疏漏。
结 语
本文在对《周礼》互文进行分类释例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周礼》的“互文阅读法”,即以中国传统互文的视角来重审《周礼》的行文体例和文本内涵,将其作为解读《周礼》的特殊方法和路径。笔者认为,互文是贯穿于《周礼》全书的、运用于书中各个文本层次之间的、兼有修辞手法和结构体例意义的文本建构方式,是作者精心设置的修辞密码,也是解读《周礼》文本的锁钥。《周礼》互文的普遍性和贯通性特征,决定了书中的大量文句和大量篇章需要以互文的视角对照阅读,由同义互文辨正训诂,由补义互文发掘隐义。这种阅读方式将会展开一片全新的文本世界,极大地丰富《周礼》的文本内涵,从而为经学和史学角度的元典解读提供更广的文本空间。本文选取《天官·大宰》一章作为范例,对其章内互文以及《大宰》与《小宰》、《宰夫》之间的章际互文作了详细分析,同时对历代学者的误解和疏失一并作了辨正和纠补。通过《大宰》互文疏证所勾稽的互文和所揭示的经义,足以拓宽我们对于《周礼》文本内涵的认识。可见《周礼》的“互文阅读法”合理而且可行,或将为研究和阐释《周礼》这部经典开辟一个新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