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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对归纳问题的整体主义辩护及评价

2023-10-30陈亮

今古文创 2023年41期
关键词:罗素

【摘要】归纳问题最早由休谟提出。休谟认为,归纳推理既不能得到演绎的证明,也不能得到归纳的证明,那么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如何保证?在整体主義辩护思路中,罗素作为最有影响力的逻辑学家之一,自然得到了关注。他在休谟的立场上,企图通过增加或然性的大前提,即归纳原则,和保证推理有效的五个公设,来为归纳推理辩护。然而,这一辩护依旧没能跳出休谟问题,在为原则和公设有效性的辩护上还陷入了循环。罗素的辩护虽以失败告终,但他的尝试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与教训,促使归纳逻辑朝着精确化方向进步。

【关键词】罗素;归纳问题;整体主义;归纳辩护

【中图分类号】B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41-0079-04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41.025

归纳推理,又叫或然性推理,是根据个别证据逐步向一般性拓展得出结论的推理。由于其前提与结论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它与演绎推理截然不同,并在逻辑学界受到质疑。部分逻辑学家认为,归纳推理是逻辑推理,并为此证明该观点的合理性,从而为归纳推理辩护。近代以来,自休谟问题的出现,归纳推理的辩护集中为解决休谟问题,也因此产生了诸多不同的观点和方案。而对休谟解决方案的评价中,罗素的看法与休谟较为相似,基本认同休谟,因此了解罗素的辩护方法对研究归纳问题都有重要的作用。

一、归纳问题与整体主义辩护

(一)何谓归纳问题

归纳问题最早在休谟的《人性论》与《人类理解研究》中提出。休谟是一个经验论者,他从经验论角度出发,质疑因果关系的合理性。他认为,人类的理智对象分为两种:观念间的联系与客观事实,由此诞生的人类知识有两种:关于观念的知识和关于事实的知识。对于后者而言,它的确证性不同前者那样仅通过观念的演绎便可得出,它需要借助客观事实来证明,而客观事实又是无穷多变的,我们既可以寻找支持某一事实命题的客观依据,又可以联想其反面或矛盾命题,二者并不矛盾。如:“行星过去都是围绕太阳公转的”与“行星今后将不围绕着太阳公转”可以同时出现。那么这就间接引出了归纳问题:关于归纳的推理,其确证性何在?

休谟认为,自然齐一律是保证知识确证性的要求,然而关于自然齐一律,我们无法获得支撑其合理性的逻辑证明。因此,休谟提出了所谓的“习惯”:“这种从原因到结果的转移不是借助于理性,而完全来自于习惯和经验。”习惯是人类的一种本能,休谟通过将因果关系归因于“习惯”,让归纳推理置于非理性的因素之上。

至此,能够看出,休谟对归纳合理性的质疑,即归纳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归纳推理的有效性不能得到演绎的证明,因为一方面归纳推理涉及到过去、现在到未来发生的不确定因素,因而对未来的预知也便难以用演绎的方法来保证,另一方面,从经验性的事实过渡到普遍的结论,这一过程难以用演绎来保证,有限本身是无限的一个子集。第二,归纳推理的有效性不能得到归纳的证明,因为在休谟看来,归纳法和事实推理要借助因果推理,而这一点已被他质疑。第三,归纳推理依赖的基本规律为“普遍因果律”和“自然齐一律”,而这两者都无法得到演绎证明。

(二)整体主义辩护概述

整体主义辩护是认为归纳推理本身并不能得到必然的结论,其原因是归纳推理缺少普遍有效的大前提,通过对所有归纳推理增加这一大前提,便能够保有效。由于这一辩护方法将归纳推理作为小前提,采用“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演绎方法,因此又被称作演绎辩护。支持这一辩护的代表为罗素和金岳霖等人。

演绎的辩护是自归纳问题产生以来,归纳辩护中最重要、最典型的一部分。但它并不能代表全部的整体辩护,休谟从心理学的角度,运用被称为“心理主义”的方法,来为归纳推理辩护,这也是一种整体主义。穆勒运用归纳的方法采取的辩护,也可列在整体辩护的行列。

能够发现,所谓的“整体主义”,都十分依靠一个被认为是公认自明的大前提或原则、公设。然而,这些原则本身的合理性的依据又是从何而来,这又需进一步证明。因此,整体辩护的方法,实际上并不能触及归纳问题的根本,休谟所采取的“习惯”,也不过是提供了一种解释,实际上并未解决该问题。

二、罗素的整体主义辩护方法

(一)认识论基础

罗素在归纳问题的认识基础上,基本与休谟相同。但他在语义原则上坚持符合论的观点,这是与休谟截然不同的。休谟坚持的自然齐一律以及将归纳的合理性诉诸为非理性的“习惯”,都与罗素的观点背道而驰,因此罗素在该立场上不赞同休谟,这是罗素为归纳问题辩护的起点。

罗素对归纳的看法并没有特别创新之处,他对归纳推理合理性的问题有如下陈述:“如果发现两件事物常常是联系在一起的,又知道从来没有过只出现其一而不出现另一的例子,那么在一次新例子中,如果其一出现了,是不是就使我们有很好的根据可以预料会出现另一件呢?”简单总结能够发现,罗素在此预设了一个前提:两件事物是有一定的联系的。这是从个别事物扩展到一般性事物的大前提。另一个隐含前提则是,罗素谈论这段话的语境是基于客观事物实际推理上的。

罗素把归纳问题表述为:“归纳法的范围与效力问题,是一个极难的问题……试取一个问题如:‘明天太阳将出吗?’我们有许多理由可以说:它明天还将出来……”这里的“归纳法的范围与效力问题”便是归纳问题。从这一段话能够看出,罗素是基本支持休谟的观点的,休谟的彻底经验论暗含了逻辑实在论的思想,这与罗素支持的符合论如出一辙。我们通过以往的感觉经验,太阳在过去的每天都是东升西落,那么就有充分的理由去得出:“太阳明天会东升西落。”

罗素又提到,归纳推理是需要依据或借助一定的证明和规则来确保有效性的,但问题是,什么样的“推论原理”能够做到,而且能够持续保真?

为了找到这一“原理”,罗素做了如下设想:他在论述归纳问题时谈到:“未来的未来是否和过去的未来相似呢?这个问题并非是单凭过去的未来可以解答的。”他想将“过去与未来遵守同样的规律”这一问题,转化成“寻找某种原则”,即归纳原则。

(二)归纳原则

罗素对归纳推理的分析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我们之所以知道太阳明天会升起,是因为过去的每一天,太阳都从东方升起。第二层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推动太阳升起的运动规律不仅在过去生效,在明天也将持续生效。第三层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人们通过以往的认识经验和知识,确认促使太阳运动的规律会一直有效。第三个层次是罗素质疑的点,一个原则或者定律,在过去一直生效,然而,它在今后就一定能够生效吗?

罗素采用了一个例子来说明归纳推理是可错的:一家农户养了一只火鸡,农户采用敲铃铛喂食的办法,每当敲铃铛的时候就会喂火鸡,久而久之,火鸡养成了习惯,每次听到铃铛,便会跑到农户身边等待喂食。但有一天,火鸡听到铃铛后跑到农户身边,农户却把它捉住宰杀。但罗素并不认为,仅从归纳推理是可错的这一角度,便否认归纳推理的实用性,在探索世界的过程中,我们必然要依赖归纳推理。

罗素认为,归纳原则至少是先验的,即它的普遍必然性无需受到质疑。他说归纳是独立的逻辑原理,没有归纳便很难得出科学。罗素为避免陷入休谟的经验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或然性概念”。他试图把未来与过去相似总结为一种或然性,因此在原有归纳推理的基础上,引入了两个大前提:

(1)如果发现某一事物A和另一事物B相互联系,而且并未出现它们分开的证据,那么A和B相联系的事例次数越多,在随后出现的新情况中它们相联系的或然性也越大。

(2)在前提1的基础上,若相联系的两个事物,其出现的事例数目足够多,那么便几乎能够确定二者是永远相联系的、必然相联系的。

这两个前提被作为归纳法的原则,确保归纳推理普遍有效。然而,这两条原则的合理性又该如何证明呢?罗素认为,这两条原则本身不能从经验的角度去证明,但也不能被证伪,因为归纳推理难以穷尽所有对象,这种或然性的推理,即便找到了一个反例证伪原命题,也无法否认在证明过程中那些具有原命题性质的对象的或然性。例如,我们在考察了10000只天鹅都是白的后,猜测“或许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而考察的第10001只天鹅为黑色,虽然否定了原有的猜想,但我们无法否定前10000只天鹅为白色这一论证过程,至少它的发生是合理的。为了增强原则的普适性,罗素提出了五个公设。

(三)五个公设

1.“准永久性公设”。这一公设在宏观角度囊括了所有的人与事,即在宏观角度预设归纳推理的普遍性。在某一时刻ti发生的事件与它其后某一时刻tj发生的事件相似,那么它就被包含在该事件的主体中。例如,一滴水中含有氧原子,我们便可推溯到另一滴水也含有氧原子,这样依次循环便可从某一滴水含有氧原子过渡到与其相似的任意一滴水都含有氧原子。

2.“可以彼此分开的因果线公设”。这一公设描述了“普遍因果律”,它的用途是描述了类似于休谟提到的“知觉”的关联。例如,我们之所以看到一幅色彩斑斓的画,是因为作者使用了大量不同颜色的材料。罗素最重视这一公设,我们无法预知纷繁复杂的各类事物的变化或今后将要发生的事情,这一公设能够让我们作出或然性推论,发现新的知识和规律。

3.“时空连续性公设”。这一公设是建立在上一公设基础上的,它并不是在强调因果关系,而是在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保证推理的有效进行。它否认了“超距作用”,即跨环节或事件的跳跃。如在不同的历史书中看见同一个历史事件,我们不会怀疑当合上历史书后,该事件不连续存在。

4.“结构公设”。这一公设的作用是从外部条件保证得出结论的或然性推理的有效性,集中在许多结构上相似的事件围绕着一个中心的情况。例如,许多人都称看到一个人跳楼了,那么这件事情发生的概率就很大。

5.“類推公设”。罗素认为:“如果已知A和B两类事件,并且已知每当A和B都能被观察到时有理由相信A产生B,那么如果在一个已知实例中观察到A 但却没有办法观察到B是否出现B的出现就具有概然性。”这条公设能够综合以上公设,在面对相同或相似的物体时能够积累感觉经验,换句话说,即是形成休谟所谓的“习惯”。例如,当我们看到一块大石头,触摸后了解了其坚硬的属性,那么在之后遇到类似的物体,我们无需触摸也能知道其十分坚硬。

这五条原则被罗素称为“科学推理的公设”,它们是无法被证明的。罗素认为,这些原则虽不是必要的,也具有或然性,但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去认为它是充足且需要的,至少在认识过程中,这些原则所起到的作用将十分巨大。

三、对罗素整体主义辩护的评价

(一)作用

罗素在论述归纳推理时,将归纳推理区分为两类。以“所有天鹅都是白的”为例,当我们考察了10000只,并且这10000只天鹅都是白的,其中没有任何一只是黑的,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第10001只天鹅是白的。这是一种特殊的归纳,它通过个体对象和性质积累的经验,来预测紧随其后的每一个个体,是否具有该属性。而当我们考察了10000只甚至更多天鹅时,都发现它们是白色的,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从个体集合的角度分析,这是一种普遍的归纳。这一发现能够更精确的规范和纠正归纳逻辑,也为归纳推理的辩护提供了新的角度。

罗素为整体辩护提出的公设,恰好可以运用于因果推理。因为公设强调的重点便是:一个事件引导另一个事件发生的根据是什么?如何保证这种连锁效应?尤其对于溯因推理而言,罗素的观点提供了些许哲学上的依据。

更重要的是,罗素采用的演绎方法,可以总结成一个逻辑系统:这一系统是非形式的,但它有公理和推导规则,我们可以简单地将他提出的归纳原则视作公理,将五个公设视为推导规则,它们的重言性无需证明。利用这个系统,我们可以更深刻的认识或然性推理,帮助确证归纳推理,为人类知识提供更可靠的依据。

罗素的整体辩护思想成为了归纳逻辑发展的关键环节:自培根以来,西方经验论哲学家尝试从已知的事实推导出未知的真相,而这一思路的弊端十分明显,它需要不断地诉诸新的前提与设定。穆勒的归纳辩护,同样采用的是演绎的方法,且遇到了与罗素相似的难题。这说明,古典归纳逻辑的方法已然不能成为归纳辩护的主流。自罗素后,归纳逻辑学家尝试用更精确的方法,即概率论,探讨或然性推理发生的可能性。如凯恩斯、赖辛巴哈和冯·赖特等人,他们的尝试集中于概率论和贝叶斯推理,开辟了现代归纳逻辑。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罗素成为了从古典到现代归纳的过渡桥梁。

(二)局限

虽然罗素整体主义的辩护观开创了归纳辩护的新思路,但这一辩护仍有不少局限性。

首先,罗素在认识论立场上基本认同休谟,这会陷入休谟问题的巢窠。休谟虽采用心理主义的方法解决归纳问题,但并不成功,罗素对归纳问题的整个体系框架都如此展开,这必然被困在休谟所画的圈中,所做的努力和尝试不过是在圈中打转而已,自然也无法彻底解决归纳问题。

其次,罗素并不认同休谟的“习惯”,认为这会让逻辑陷入心理主义倾向。然而,罗素在引入其大前提——归纳原则时,却又陷入了心理主义。他认为“我们将具有那类从总的方面来说由这些准则提供合理性根据的心理习惯。”这里很明显他又开始强调“习惯”的作用。此外,他又提到他的几个公设是先验的。总的来看,这与罗素前后思想的变化有关,在后期,罗素的确是企图运用心理主义的方法自圆其说,但这也使得对归纳推理的研究陷入心理主义倾向。

再次,罗素采用的辩护虽是运用演绎方法,但他引用的大前提却是利用归纳的理论,这就需要为大前提做辩护,而为大前提做辩护又需要引入新的前提支撑。罗素的大致思路是:采用演绎推理的方法,引入大前提,然后为大前提做辩护,需要引入新的前提或规则,体现在他的思想中便是五大公设,而五大公设的合理性又需要得到辩护……这陷入了一种循环论证,即不断地向前溯因,寻求可靠依据,从而使得整个辩护所采取的论证难以令人信服。

总之,客观来讲,罗素的归纳辩护是不成功的,就连他自己也这么认为。他提到,运用演绎逻辑的方法去解决归纳问题,是根本上行不通的。而这一推论直接影响了罗素对知识的怀疑,由于我们的知识或多或少的依赖归纳推理,我们对未来的预测,要运用归纳推理,因此,他失望地谈道:“人类的全部知识,都是不确定的、不准确的和片面的。”

四、结语

罗素作为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演绎逻辑学家,尝试为归纳逻辑作辩护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至少在经过尝试之后,学界发现仅依靠演绎推理达到整体主义辩护的目的是难以实现的。罗素为整体辩护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失败教训,同时也为之后的归纳逻辑学家提供了思路。

罗素的尝试,掀起了逻辑学界对归纳逻辑关注的热潮。一些逻辑学家发现,利用逻辑方法始终会导致推理过程中面临循环论证和先验论两大难题,因此,对归纳的辩护也从整体主义逐渐扩展至其他方面。20世纪中后期,有部分学者企图从心理学、认识论、实用主义等角度承认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并作出了尝试,这进一步提升了归纳逻辑的地位,使得这一领域逐渐被逻辑学界承认和开发,并在近年来得到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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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亮,山西临汾人,河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逻辑教育与教学、模态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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