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对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的区分
2023-10-27李扬
李 扬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以下简称《纯批》)中反驳上帝存有的本体论证明时,引入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的区分。该区分以及由之派生的问题在哲学史上影响深远,对当代哲学仍有启发意义,近年来则在国内康德学界引发广泛争论。其中,争论较多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著名的“Sein论题”、如何破解所谓的“实在谓词难题”、如何看待该区分在康德对本体论证明的反驳中所起的作用等。本文不从这些派生性问题切入,而是追问更为基础的问题:何谓逻辑谓词?何谓实在谓词?两者之间有怎样的关系?一旦厘清逻辑谓词的判定条件和类型、实在谓词的多维意涵和两类谓词之间的复杂的关系,就能够对那些派生性问题做出有力的回应,从而推进当前讨论。
需要预先说明,本文的首要意图是表达独立之见,但在考察每个问题时会先行总结学界的代表性观点,然后再提出己见并加以论证,在与既有观点的比较中突显本研究的独特价值。这种独特性在考察不同问题时有不同表现:第一,就逻辑谓词而言,本文支持既有解读中的一种,但会揭示出该类解读目前依然缺失的关键环节,并加以探讨;第二,就实在谓词而言,本文力图揭示出既有解读之间冲突的根源,并在对实在谓词做全面剖析的基础上提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当前冲突的新解读;第三,就两类谓词的关系而言,本文将依照前两个考察得出的观点,对学界既有的一种代表性见解加以改造,使其不仅避免原有困境,还能更好地展现自身优势。
一、逻辑谓词的两种类型
关于如何理解康德的逻辑谓词,当前学界的观点大抵有三类:(1)逻辑谓词即分析判断的谓词(1)杨云飞主张“主词与逻辑的谓词相结合所形成的是分析性的命题”。(参见杨云飞:《康德对上帝存有本体论证明的批判及其体系意义》,《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2)逻辑谓词即“Sein”(2)在康德看来,Sein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用法,或作系词,或作谓词。我们很难用同一个汉语词汇来恰当地翻译出现在一切语境中的Sein,因此本文保留Sein的德文形式。此外,本文遵循邓晓芒的做法,把与Sein相关的Dasein和Existenz分别译作“存有”和“实存”。,或是一般意义的“Sein”(3)韩东晖主张,作为系词的Sein和作为模态范畴的Dasein、Existenz,“均不是实在的谓词,而是逻辑的谓词”。(韩东晖:《“Is”的家族相似性与“Existence”的乡愁》,《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2年第6期,第8页。),或仅是作为系词的“Sein”(4)王福玲主张“逻辑谓词作为一个判断的系词”。(王福玲:《康德对上帝存有之本体论证明的批判》,《学习月刊》2012年第4期,第39页。),或仅是被用作实存断定的“Sein”(5)彭志君主张“(1)在康德的存在论题中,Sein就是逻辑谓词;(2)当Sein作为逻辑谓词时,它就是实存谓词”。(彭志君:《被遮蔽的逻辑谓词——论胡好对逻辑谓词的误读》,《现代哲学》2020年第5期,第82页。);(3)逻辑谓词是形式意义上的谓词,即在一个判断中占据谓词位置的概念(6)李伟主张“‘逻辑谓词’实质上就是形式意义上的谓词”。Abaci主张应该“依照在一个命题中的位置形式化地界定”逻辑谓词。(李伟:《康德“存在不是实在谓词”论题诠证》,《哲学动态》2020年第9期,第71页;Uygar Abaci ,“Kant’s Theses on Existence”, British Journal for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Vol.16,No.3,2008,p. 572.)。笔者赞成第三类主张,但注意到此类主张的拥护者目前尚未就两个关键问题展开充分讨论:第一,可否对作为逻辑谓词形式依据的“谓词位置”做进一步区分?第二,除“占据谓词位置”外,逻辑谓词是否还需其他条件?解决这两个问题有益于更精确地把握康德逻辑谓词的内涵,进一步深入理解康德对实存谓词和实在谓词的区分。
针对第一个问题,笔者主张谓词位置有两种,据此逻辑谓词可分为两类。康德主张,之所以能把任何东西用作逻辑谓词,是因为“逻辑抽掉了一切内容”(A598/B626)(7)本文所引《纯粹理性批判》的德文版是Immanuel Kant,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 Hamburg:Felix Meiner Verlag,1998。中译本参见[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部分译文略作改动。依照通行惯例,在正文中标识出A、B两版的页码。。这是研究者将逻辑谓词解读为形式意义上的谓词的主要文本依据。与谓词有关的形式是判断的形式,因为任何谓词都必定是某个判断的谓词。因此,逻辑谓词的类型就与判断的基本形式密切相关。依照康德的相关论述,判断的基本形式有两种:
形式Ⅰ:“S ist P”;形式Ⅱ:“S ist”或“S existiert”(8)Sein被用作谓词时与Existenz的含义等同,这已得到大多数学者赞成,胡好曾对此做过论证。(参见胡好:《康德哲学中实在谓词难题的解决》,《现代哲学》2019年第4期。)。
形式Ⅰ是定言判断的基本形式。对于此类判断,康德写道:“主词和谓词构成判断的质料,规定和表述主词和谓词之间关系(一致或冲突)的形式,则叫做系词。”(9:105)(9)本文所引《纯粹理性批判》之外的康德文本,皆在正文中标注出相应的科学院版《康德全集》的卷数和页码,中译本参见[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李秋零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部分译文略作改动。所以,就形式Ⅰ而言,能够占据P位的概念,都可被称作逻辑谓词,它通过系词“ist”的联结作用被判给主词S。
形式Ⅱ是“实存性命题”(A598/B626)的形式。就此类判断而言,主词S是不确定的,泛指一切可能之物;谓词则是确定的,即“ist”或“existiert”,它们被康德称为“实存谓词”(A598/B626),其作用是把概念S连同它的一切规定设定在与其对象的关系之中。显然,就形式Ⅱ而言,占据着谓词位置的只能是“实存”。所以,“实存”即此种判断形式下的逻辑谓词。
“形式Ⅰ”和“形式Ⅱ”的关系如何?有学者主张,“S ist”是“S ist P”的特殊形式,最终可还原为后者(10)参见王路:《康德的“‘是’不是谓词”之说》,《外国哲学》第22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5-26页。。该主张所谓的文本依据有两处:第一,“甚至主词也可以被自己所谓述”(A598/B626);第二,“‘Gott ist’,或者‘有一个上帝(Es ist ein Gott)’”(A599/B627)。根据第二处文本,虽然“Gott ist”和“Es ist ein Gott”两个判断的形式看似不同,前者是“S ist”,后者是“Es ist S”,然而二者含义相同,都是将概念“Gott”设定在与其对象的关系之中。“Es ist S”可以被视为“S ist P”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特殊性在于其主词是确定的,即“Es”。第一处文本被看作和第二处内在相关,“Es ist S”形式的判断,就是那种在其之中主词被自身谓述的判断。
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理由有二:第一,一切实存性判断的谓词都是确定的,即“ist”或“existiert”。如果“S ist”被看作“S ist P”的一种特殊形式,即“Es ist S”,那么它的谓词就不再是确定的,而可以是随心所欲地想到的任何东西S。鉴于此,应该区分逻辑形式和表达形式,不同表达形式的背后可能隐藏着相同的逻辑形式。尽管“Gott ist”和“Es ist ein Gott”两者在表达形式上不同,但其背后的逻辑形式即所对应的判断形式却相同,都是“S ist”。第二,一个判断,如果谓述主词的还是主词,那么它就是一个同义反复判断,即“S ist S”。所以,如果“Es ist S”被看作在其之中主词被自身谓述的判断,就意味着它不过是个同义反复判断。康德主张“同义反复的命题是能力上空洞的或者没有结果的,因为它们毫无用处”(9:111)。然而,“S ist”或“S existiert”却不是这样的。它们作为实存性判断,通过把实存赋予主词概念,使该概念被设定在与其对象的关系之中,这是非常有用的,并且对认识主体而言也是有所获的。因此,“S ist”和“S ist P” 就是判断的两种彼此不可还原的基本形式。这样一来,依据“谓词位置”之不同,就可把逻辑谓词分为两类,即:“S ist P”形式的判断中占据P位的概念;“S ist”或“S existiert”形式的判断中的“ist”或“existiert”。
针对第二个问题,有研究者认为“逻辑谓词是表示逻辑可能性的谓词”,其可能性条件是“谓词跟主词在逻辑上不矛盾”(11)胡好:《康德哲学中实在谓词难题的解决》,《现代哲学》2019年第4期,第72页。。这意味着仅仅“占据谓词位置”并不足以使一个概念成为逻辑谓词,还需添加一个限制性条件,即“跟主词不矛盾”。笔者认为这种添加是没有必要的,甚至是错误的。
在《证据》中,康德曾明确写道:“甚至在背谬者所具有的相互矛盾的关系中,也可以完全正确地运用这个‘Sein’[系词]。”(2:74)这意味着,即使概念P和概念S的内容相互矛盾,也可以用系词将二者联结起来构成一个判断。康德就此以斯宾诺莎的“上帝是变化的”命题为例。在康德看来,主词“上帝”因拥有“不变”的属性而与谓词“变化”相互矛盾,但这并不能阻止我们用“ist”将二者联结起来。所以,当“上帝”概念作为一个判断的主词时,与之相矛盾的“变化”概念在逻辑上也可以充当该判断的谓词。据此可得出,判定一个概念是否能够充当逻辑谓词,只需“占据谓词位置”这个条件就够了,没必要附加别的条件。
实际上,“跟主词不相矛盾”是一个判断在逻辑上正确的标志。就“S ist P”形式的判断而言,一个概念只要能够占据P位,就可被称作逻辑谓词;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命题在逻辑上就是正确的,除非再加上“跟主词不矛盾”这个条件。例如,康德指出,如果像他一样理解“上帝”概念,“不变的”“全能的”等就和“上帝”不矛盾,由此像“上帝是不变的”“上帝是全能的”等就是“真实的命题”(2:74)。这里所谓“真实的”,即指这些判断在逻辑上是正确的。所以,“跟主词不矛盾”只是对判断的逻辑正确性而言才有必要,如果把它当成判定一个概念能否被视作逻辑谓词的限制性条件,就是错误的。此外,把逻辑谓词等同于分析判断谓词的研究者,所找的直接文本证据是康德《逻辑学》中的一段话:“综合命题在质料上增加知识,分析命题仅仅在形式上增加知识。前者包含着规定,后者则仅仅包含逻辑谓词。”(9:111)然而,据此所能确知的只是分析命题的谓词必定是逻辑谓词,但不能反过来说逻辑谓词必定是分析命题的谓词,这种反推是“一个基本的形式谬误”(12)李科政:《拨开“存在”谓词的迷雾》,《哲学动态》2020年第9期,第84页。。依前所述,逻辑谓词关注的是一个概念满足何种形式条件才能被称作谓词,而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所基于的则是谓词和主词之间包含或不包含的关系。所以,两个问题的层次不同,前者比后者更基础,即必须先判定一个概念在何种条件下能成为谓词,然后才能进一步追问由该谓词构成的判断是分析的还是综合的。据此,无论是分析判断还是综合判断,都必定已经包含着逻辑谓词。
把逻辑谓词等同于“Sein”的研究者,主要依据是康德在对本体论证明的批判中才首次引入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的区分,因此逻辑谓词只能根据特定语境去理解;既然在此实在谓词指那些包含在“上帝”概念中的诸如“全能”之类的概念,那么逻辑谓词便专指不能从“上帝”概念中推出的“Sein”。然而,这种对逻辑谓词窄化的理解,很难与康德的论述相一致。康德在引入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之区分的同一段文本中,明确主张“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把任何东西用作逻辑谓词”(A598/B626)。“Sein”这个特定概念,显然不足以成为“任何”概念。
总之,逻辑谓词是一个判断中占据谓词位置的概念,它可依据判断的形式分为两类。“跟主词不矛盾”是一个判断逻辑正确性的要求,而非概念充当逻辑谓词的必要条件。
二、实在谓词的双重意涵
相比逻辑谓词,实在谓词更为重要,也争议更大,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对立的解读:(1)把实在谓词等同于综合判断的谓词,或在将综合判断区分为主观和客观的基础上,把实在谓词等同于客观综合判断的谓词;(2)把实在谓词等同于分析判断的谓词;(3)把实在谓词看作表达实在性、事实性的概念,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无关。
第一种解读的支持者有舍弗尔(Jerome Shaffer)、伍德(Allen Wood)、阿利森(H. E. Allison)和胡好等。舍弗尔宣称在康德的论述中发现了矛盾,即康德一方面主张综合判断的谓词是实在谓词,且一切实存判断都是综合的,另一方面却主张实存不是实在谓词(13)See Jerome Shaffer,“Existence,Predication,and the Ontological Argument”, Mind,Vol. 71,No. 283,1962,pp. 309-311.。伍德尝试区分两类综合判断来化解舍弗尔所谓的矛盾:“(1)通过谓述某种实在性(或肯定)来‘规定’或‘扩大’主词概念的综合命题;(2)用以‘设定’概念或在其之中被思维的诸规定的综合命题。”(14)Allen Wood,Kant’s Rational Theology,Ithaca and Lond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78,p. 106.阿利森赞成伍德的做法(15)See H. E. Allison,Kant’s Transcendental Idealism,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2004,p. 415.。胡好则进一步把与实在谓词相关的判断称为客观综合判断,把实存谓词所属的判断称为主观综合判断(16)参见胡好:《康德哲学中实在谓词难题的解决》,《现代哲学》2019年第4期,第73-74页。。此解读较好地解决了所谓的“实在谓词难题”,然而又引发新问题,由此受到以舒远招为代表的研究者们的批评。其中,一个重要的反对理由是,这种解读使“胡好一直对上帝实在性与实在谓词的关联熟视无睹,导致新方案始终有一个巨大的思维盲点”(17)舒远招:《实在谓词一定是综合命题的谓词吗?——就Sein论题中实在谓词的理解与胡好商榷》,《现代哲学》2020年第4期,第82页。,这的确是此类解读难以回避的问题。假如实在谓词只能是客观综合判断的谓词,那么像“上帝是全能的”这样与“上帝”有关的分析命题,其谓词就会和“实存”一样不能被看作实在谓词。如此,康德通过区分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对上帝存有的本体论证明的反驳似乎就无效了。
第二种解读的支持者有舒远招等。舒远招主张只能从先验神学语境理解实在谓词,只有诸如“全能的”等与“上帝”有关的分析判断的谓词才是实在谓词,而“实存”只能综合地被添加到“上帝”之上,所以不是实在谓词(18)同上,第77-87页。。此解读较好地避免了第一种解读的“思维盲点”,展示了康德反驳本体论证明的效力,然而也有其“盲点”:第一,并无证据表明实在谓词只是一个特殊概念、只与“上帝”有关,相反,“一百塔勒”(A599/B627)这样的经验概念也有实在谓词;第二,并无证据表明实在谓词只是分析判断的谓词,相反,康德的论述更多地表明综合判断的谓词也是实在谓词。
第三种解读的代表人物有海德格尔、陈艳波、李伟等。海德格尔指出,对康德而言,“实在的”是指“某个res[物]、某个实事(Sache)、某物的事态(Sachgehalt)所包含的某个东西”,因此“实在的谓词就是这样一个谓词,它属于某个事物的实事内容并且能够被判归给该事物所有”(19)[德]海德格尔:《路标》,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529页。。在海德格尔解读中,没有触及实在谓词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之间关系。在他所举的包含实在谓词的判断的例子中,有分析的,如“上帝是全能的”,也有综合的,如“石头是重的”。陈艳波主张“实在的谓词是一物的具体内容”,李伟主张实在谓词是“一个概念的所有内涵”或者“一个对象的所有属性”。(20)陈艳波:《康德对“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的批判中的“存在”论题》,《现代哲学》2009年第4期,第84页;李伟:《康德“存在不是实在谓词”论题诠证》,《哲学动态》2020年第9期,第78页。他们和海德格尔一样,在谈论康德实在谓词时,并不考虑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
笔者主张,康德的实在谓词具有多层意涵,上述解读在一定意义上都内蕴于实在谓词之中,是该概念的不同层面,彼此间并无实质矛盾。接下来,本文将从逻辑和认识论的维度对之加以探究。
首先,可从逻辑维度追问一个概念要成为实在谓词所需满足的形式条件。第一种和第二种解读都属于这个层次。然而,由于有些概念既是综合判断的谓词又是分析判断的谓词,致使无论主张实在谓词是客观综合判断的谓词,还是主张实在谓词是分析判断的谓词,都会陷入同一个概念既是又不是实在谓词的困境之中。例如,依照第一种解读,基于客观综合命题“玫瑰花是红色的”可以判定“红色的”是实在谓词,基于分析命题“红玫瑰是红色的”可以判定“红色的”不是实在谓词。依照第二种解读的情况则刚好相反。所以,无论是哪种解读,都会导致“红色的”既是又不是实在谓词。在笔者看来,此困境可通过对实在谓词的条件加以限定和明确来消除。康德把实在谓词称作“一物的规定”(A598/B626),从逻辑上看“规定是一个添加在主词的概念之上并扩大这个概念的谓词。因此,它必须不是已经包含在主词的概念之中的”(A598/B626)。据此可提取两个形式条件:
条件Ⅰ:添加在主词概念之上;条件Ⅱ:扩大主词概念。
通过条件Ⅰ,分析判断的谓词被排除。因为分析判断的谓词已被设定在主词之中,所以它“通过谓词并未给主词概念增加任何东西”(A7/B11)。一个谓词如果是被添加给一个主词的,那么它只能是综合判断的谓词。通过条件Ⅱ,实存判断的谓词被排除。在康德看来,“S ist”或“S existiert”不可能是分析的,相反,“任何一个实存性命题都是综合的”(A598/B626),所以此类判断满足条件Ⅰ。然而,被添加给主词的实存谓词并未给主词带来新内容,因此并未扩大主词概念。以“Gott ist”为例,康德说通过这个判断,“我对于上帝的概念没有设定什么新的谓词”(A599/B627)。因此,实存谓词就不符合条件Ⅱ。
由此,从形式上看似乎就是:(1)就“S ist”或 “S existiert”类型的判断而言,其谓词不是实在谓词;(2)就“S ist P”类型的判断而言,如果P包含在S中,则P不是实在谓词;(3)就“S ist P”类型的判断而言,如果P不包含在S中,则P是实在谓词,依据康德的相关论述,该类型的判断被称为“客观综合判断”。因此,实在谓词的形式条件似乎就是“客观综合判断的谓词”。然而,如上所述,这会导致同一个概念既是又不是实在谓词的困境。在笔者看来,如果对这个条件加以限定,变为“能够充当客观综合判断的谓词”,可避免陷入困境。这是因为,不少研究者认为就实在谓词的形式条件而言,康德所关注的是何类判断的谓词是实在谓词,对此的回答或是综合判断、或是分析判断,然而无论哪种回答都会陷入上述困境。实际上,康德所关注的是,就任一概念而言,它要被称作实在谓词,应满足何种要求。这要求便是能够被添加在某个主词之上且扩大主词内容,即能够充当客观综合判断的谓词。例如,他关注的并不是“玫瑰花是红色的”中,“红色的”是不是实在谓词;而是关注任何类似于“红色的”概念要成为实在谓词,应满足何种要求。
我们需从三个方面对“能够充当客观综合判断的谓词”加以明确:第一,“能够”区别于“现实”。一方面,为判定概念P是不是实在谓词,并不需要现实地了解一切由P充当谓词的客观综合判断,只需确定它有可能或有资格充当某个客观综合判断的谓词。例如,通过“玫瑰花是红色的”,就可判定“红色的”能够充当客观综合判断的谓词。另一方面,即使现实地了解到概念P充当某个分析判断的谓词,也不能据此断定P不是实在谓词,因为P毕竟有可能被用作客观综合判断的谓词。例如,“红玫瑰是红色的”中,“红色的”是分析判断的谓词,但这并不意味着“红色的”不是实在谓词,因为它同样能被用作客观综合判断的谓词。第二,客观综合判断只是判断的一种类型,并不必然为真。一个综合判断被称为客观的,并不是由于它为真,而是由于它关乎客体或对象的内容,它的谓词对于作为主词的“对象的表象还有所补充”(A233/B286),并由此扩大主词概念。与之相应,一个判断被称为主观的,并不是由于它为假,而是由于它是关于对象和主体认识能力关系的陈述。在批判哲学的框架内,不能被判定为真的客观综合判断有两类:(1)经验证明为假的,例如“一切玫瑰花都是红色的”;(2)根本无法被经验证明的,例如“灵魂不朽”等传统形而上学中的先天综合判断。第三,不能够充当客观综合判断谓词的概念有两类:(1)Sein或实存,以及其他模态谓词,都只能充当主观综合判断的谓词,而不能充当客观综合判断的谓词;(2)一切指称个体事物的概念,由于它们是有待补充或扩大的对象表象自身,因此要么作为判断的主词,要么作为同义反复的分析判断的谓词,而决不能作为客观综合判断的谓词。
此种解读可被康德关于实在谓词的第三个表述印证,即“可以加在一物概念之上的某种东西的一个概念”(A598/B626)。“可以”意味着“能够”,“加在一物概念之上”意味着两个概念所形成的判断是综合的而非分析的,“某种东西的一个概念”意味着由该概念作为谓词所形成的判断不是主观的或模态判断,而是关于对象自身内容的,因此是客观的。所以,“实在谓词即能够充当客观综合判断的谓词”与实在谓词的第三个表述完全契合。
依此解读,上述困境便被消除。概念P要么能够充当客观综合判断的谓词,要么不能;因此,P要么是实在谓词,要么不是。如此,通过在逻辑层面对实在谓词所需的形式条件加以限定,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解读在一定范围内都可以是正确的:一方面,任何能够充当客观综合判断谓词的概念,的确都是实在谓词,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概念就不能用作分析判断的谓词;另一方面,某些分析判断的谓词的确是实在谓词,这是因为它也有资格充当客观综合判断的谓词。
其次,还需从认识论维度,考察一般而言实在谓词的内容的性质。要厘清实在谓词的认识论意义,需先理解“S ist P”类型的判断及系词“ist”的认识论意义。从逻辑上看,此类判断由系词联结主词和谓词而成;从认识论维度看,“一个判断无非是使给予的知识获得统觉的客观统一性的方式。这就是判断中系词‘Sein’的目的,它是为了把给予表象的客观统一性与主观统一性区别开来”(B142)。例如,“我看到了一朵红玫瑰”只是对知觉的描述,是主观的,“玫瑰花是红色的”则是客观的。它的客观性既不来自于主词“玫瑰”,也不来自于谓词“红色的”,而是来自于系词“Sein”。因为系词所执行的是认识主体的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性,通过这种自发性活动,主词和谓词的联结具有客观性,主词表象成了能够指称某个可能对象的概念。康德曾追问:“与对象的关系究竟会给予我们的诸表象以什么样的新状况?”(A197/B242)他的回答是:表象能够超出自身的主观意义,而获得客观意义。既然从认识论上看,判断意味着认识主体通过统觉的综合活动为表象的杂多带来客观统一性,使主观表象成为客观认知,其中统一性的活动由系词执行,主词指被赋予统一性的对象概念,那么谓词就指被统摄为对象属性的诸规定,此即实在谓词作为“一物的规定”的认识论意义。
从认识论上看,对象的属性还可进一步被分为两类,即肯定的和否定的。康德指出:“一切可能的谓词不只是从逻辑上,而且是从先验地,也就是按照在它们身上可以先天思考的它们的内容来考虑的话,通过一些谓词所表现的是一种存在,通过另一些谓词所表现的是一种单纯的非存在。”(A574/602)先验地考虑不同于逻辑地考虑,它关注谓词的内容,而非单纯形式。先验地考虑首先是一种认识论视角,据此谓词被分为肯定的和否定的,前者表达存在或“实在性(事实性)”(A575/603),后者表达非存在或“缺乏”(A575/603)。只有通过实在性,诸对象才被规定为“某物(物)”(A575/603),仅通过缺乏我们无法认识任何对象,只能是“一切物的取消”(A575/603)。在康德看来,只有以肯定为基础,才能表象否定。“天生的盲人不可能使自己对黑暗有丝毫表象,因为他没有任何光明的表象。”(A575/603)“光明”是表达实在性的肯定谓词,“黑暗”则是表达实在性缺乏的否定谓词。既然从认识论上看,实在谓词意味着“对象的属性”,那么严格来讲它便只能是表达实在性的肯定谓词,因为否定谓词仅仅意味着一种缺乏。就此而言,海德格尔等人的主张是正确的。然而,相比于拥有,缺乏自身可算作一种规定,“黑暗”可被目明者看作盲人眼中世界的属性,因此亦可间接地被称作实在谓词。由此,海德格尔等人的主张亦不完全准确。
最后,实在谓词的双重意涵内在相关。从逻辑上看,即从判断形式上看,只有那些能够充当客观综合判断的谓词的概念,才能被称作实在谓词。从认识论上看,即先验地考虑其内容,那在形式上被判定为实在谓词的概念是认识对象的属性,它表达某种实在性、事实性。据此,学界流行的第一、二种解读都是从逻辑层面把握实在谓词,如果把实在谓词的判定条件限定为“能够充当客观综合判断的谓词”,这两种解读的主要观点可以共存。第三种解读主要是在认识论层面把握实在谓词,只是在严格意义上才能把实在谓词等同于实在性,在宽泛意义上某些否定性谓词可间接地称作实在谓词。
此外,在康德批判上帝存有的本体论证明的语境中,被归之于“上帝”的实在谓词也应从双重维度加以理解。康德主张,我们可以把“原始存在者”或上帝概念规定为“惟一的、单纯的、完全充足的、永恒的等”(A580/B608)。从逻辑上看,“上帝是永恒的”等都是分析判断。然而,“永恒的”等之所以被当作实在谓词,是因为它们也能充当某个客观综合命题的谓词,例如“物质是永恒的”等。从认识论上看,“永恒的”等都是肯定性谓词,表达的是上帝的实在性。
总之,应从逻辑和认识论的双重维度解读康德的实在谓词。依此解读,目前学界流行的三种解读之间的表面冲突便可被化解。
三、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的关系
在厘清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的含义之后,还有必要探明两者的关系及该区分在康德对本体论证明的反驳中所起的作用。学界关于两类谓词关系的解读可归为四类:(1)对立互斥论,主张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相互对立,一个概念要么是逻辑谓词,要么是实在谓词(21)参见刘凤娟:《语境中的“Sein ist offenbar kein reales Prädikat”》,《现代哲学》2020年第6期。;(2)逐级递进论,主张逻辑谓词、实在谓词以及实存谓词分别对应逻辑可能性,事物的可能性和事物的现实性,三个层次的要求逐级增强(22)参见胡好:《康德哲学中实在谓词难题的解决》,《现代哲学》2019年第4期,第72页。;(3)属种包含论,主张逻辑谓词是属概念,实在谓词、实存谓词等都是包含其下的种概念(23)参见李伟:《康德“存在不是实在谓词”论题诠证》,《哲学动态》2020年第9期,第73-74页。;(4)功能论,主张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是同一概念的两种功能。
笔者倾向于功能论的解读。帕斯特纳克(Lawrence Pasternack)是此类解读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主张逻辑谓词是概念的“句法功能(syntactic function)”,“一个形式完整的命题,伴随其主词项的第二个项即是逻辑谓词。因此逻辑谓词反映的是一个完整命题的两个构成要素的句法区别”;实在谓词是同一个概念的“语义功能(semantic function)”,“正如康德所表述的,实在谓词‘超出并扩大了主词概念’”。(24)See Lawrence Pasternack ,“Predication and Modality in Kant’s Critique of the Ontological Argument”,Kant Yearbook,Vol.10,No.1,2008,p. 150.然而,帕斯特纳克的功能论解读存在三个问题:第一,他只针对“S ist P”形式的判断来谈论谓词的句法功能,这是不全面的,除此之外还有“S ist”形式的判断。第二,它把谓词的语义功能直接等同于对主词概念的扩大,从而认为只有综合判断的谓词才是实在谓词。例如,他认为在“拉布拉多犬是友善的”这个综合判断中,“友善的”扩大了“拉布拉多犬”的语义,因此是实在谓词;在“三角形有三个角”的分析判断中,“有三个角”未能扩大“三角形”的语义,因此不是实在谓词。如前所述,此种解读会陷入同一个概念既是又不是实在谓词的困境。第三,它未能从语义功能上把实在谓词与实存谓词区分开来,这使他主张康德通过逻辑谓词与实在谓词的区分来反驳笛卡尔派本体论证明的做法是失败的。
笔者主张从三个方面对帕斯特纳克的解读加以改进:第一,依照判断的两种不可还原的形式,逻辑谓词亦有两种不同类型,所以概念的句法功能应该也有两种。就“S ist P”而言,逻辑谓词P通过系词被设定在与主词S的关系中;就“S ist”而言,逻辑谓词“ist”则是对主词S自身的设定。第二,实在谓词的语义功能应该从可能性的层面去理解,即只要一个概念能够被判定给某个主词,并由此扩展该主词所包含的内容,那么该概念就有资格被称为实在谓词。据此,有些分析判断的谓词便也可能是实在谓词,比如“三角形有三个角”中的“有三个角”。因为“有三个角”同样可以用到综合判断之中来扩大主词概念,比如“这张桌子有三个角”。第三,实在谓词与实存谓词有着不同的语义功能,康德通过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的区分,正是为了进一步推引出实在谓词与实存谓词的区别,进而对笛卡尔派本体论证明的小前提加以反驳。
改进后的功能论不同于学界流行的其他三种解读:第一,不同于对立互斥论,功能论主张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不是严格对立的,某概念从句法上看是逻辑谓词,从语义上看则可能是实在谓词。第二,功能论不同于逐级递进论,它主张一个概念的两种功能地位上是对等的,并无高低之分。例如,“红色的”,从形式或句法层面讲它是逻辑谓词,从内容或语义层面讲它是实在谓词。任何一个概念都有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这两方面并无高低之分,而是相互依赖、缺一不可,实在谓词不可取代逻辑谓词,也不是逻辑谓词的升级版。此外,单就内容层面而言,实存谓词也不是实在谓词的升级,因为二者的语义功能完全不同,实在谓词无论加上何种内容,都不可能升级为实存谓词。第三,功能论不同于属种包含论。尽管一切概念都可以被称作逻辑谓词,只有部分概念被称作实在谓词,但并不能由此得出实在谓词隶属于逻辑谓词,就像“红色”隶属于“颜色”那样。康德主张充当逻辑谓词是一切概念都具有的功能,而充当实在谓词只是某些概念才具有的功能,这类似于直立行走是一切正常人都具有的能力,而解决高等数学难题只是某些人具有的能力。正如我们决不会说“直立行走的能力”包含着“解决高等数学难题的能力”,也不能认为康德主张逻辑谓词包含着实在谓词。
基于改进后的功能论,能较好地阐释康德对本体论证明的反驳。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把自己所反驳的本体论证明称为“笛卡尔派的”,该证明被他表述为:
[P1]它[最高实在的存在者概念]具有一切实在性,而你有权假定这样一个存在者是可能的……[P2]既然在一切实在性下面也包括了存有,[C]那么在一个可能之物[最高实在的存在者]的概念中就包含了存有。(A596-597/B624-625)
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的区分直接针对前提P2。P2之所以被接受,正是基于人们对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的混淆。混淆二者,致使人们把一切能在句法层面充当谓词的概念都看作在语义层面包含某种实在性。既然“存有”从句法功能上看也是谓词,那么“在一切实在性下面也包括了存有”。
因此,反驳的关键就是论证实存谓词和实在谓词的不同。从功能论上看,不同有两个层面:一是能够充当实在谓词的概念和实存概念有不同的句法功能,前者对应的是“S ist P”,后者对应的是“S ist”;二是被用作实在谓词的概念,与实存概念还有不同的语义功能,这种不同可从双重维度来理解:一方面,从逻辑维度看,实存谓词不像实在谓词那样能扩大主词内容。对此,康德写道:“概念和对象两者所包含的必然完全相等,因此不可能因为我将概念的对象思考为绝对被给予的(通过‘er ist’这种表达方式),而有更多的东西添加到这个仅仅表达可能性的概念上去。”(A599/B627)。另一方面,从认识论维度看,实存谓词不像实在谓词那样作为对象的实在性。实存判断是模态判断的一个类型,模态判断作为综合判断之所以被称为“主观的”,正是因为它的谓词与对象的实在性毫无关系,它所陈述的只是认识对象与认识主体之间的关系。通过把实存谓词添加给主词概念,并不会给这概念增加新的实在性,而只是“把对象设定在与我的概念的关系中”(A599/B627)。
所以,从句法和语义层面看,“实存”都不能算作实在谓词。据此,笛卡尔派本体论证明的前提P2便从多个方面被驳倒。
四、结 论
逻辑谓词是判断中占据谓词位置的概念,可依据判断的形式分为两类,即“S ist P”中占据P位的概念和“S ist”中的“ist”。“跟主词不矛盾”是判断的逻辑正确性的要求,而非逻辑谓词的必要条件。应从逻辑和认识论的双重维度解读实在谓词:从逻辑上看,只有能够充当客观综合判断的谓词的概念才是实在谓词;从认识论上看,那在形式上被判定为实在谓词的东西是认识对象的属性,是某种实在性、事实性。依此,当前学界关于实在谓词的不同解读之间的冲突便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化解。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之间不是对立互斥的,不是逐级递进的,也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而是语词的两种不同功能,即句法功能和语义功能。“实存”和被用作实在谓词的语词,在句法和语义层面都存在差异,据此笛卡尔派本体论证明的小前提便被驳倒。当然,这并非康德批判本体论证明全部环节,除此之外还有针对大前提和结论的反驳,对此笔者将另撰文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