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的挖掘与应用
——基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探索
2023-10-26王恩界邱计荣
王恩界,邱计荣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1]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华夏民族独有的文化瑰宝之一,也是全人类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从中我们既能汲取跨越千年的法律智慧,更能感悟依法治国理念的古今赓续。扎根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实践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1]学校思想与教育工作者应以全面客观自信的眼光看待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充分发挥其在育人过程中应有的教化功能、引导功能和约束功能,培养出理想信念坚定、专业技能突出的青年人才,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概念蕴含
继承与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前提是准确厘清、阐释并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关概念。在界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前,首先需要对“法律文化”这一上位概念进行定位性解释。国外对“法律文化”的探讨可以追溯到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Lawrence Friedman),他认为法律文化是一种与法律建构息息相关的文化价值与态度。[2]国内学者也倾向于认为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思维和行为的价值基础。[3]由此可见,法律文化是一个复杂概念,从广义上看,它包括了法律制度规范和法律心理习惯,从狭义上看,法律文化仅指通过有形的法律行为和规章制度表现出来的无形的法律意识形态。作为一个中性概念,法律文化包含正面与负面的文化内容,因此,加强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发掘和整理,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传统”是与“现代”相对应的概念,主要指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习惯和风俗,其对后世的影响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以及空间上的特定性。随着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朝代——夏朝的建立,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和发展。[4]作为世界上文化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中国传统成文法发轫于秦朝,隋唐时期趋于成熟,于清末时期日渐式微。因此,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指先秦至晚清以来对个体心理和行为、群体规范与习俗产生深远影响的相关法律思想与制度等内容。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是世界法律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含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有益成分,也包含可能误导甚至干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有害因素。因此,我们应从实践立场出发,实事求是地辨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凡是符合当代法治建设价值取向、有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能够提升公民法律素养的传统法律文化,都可以称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例如,民惟邦本、隆礼重法、德主刑辅、以和为贵、天下无讼等法治理念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并对德法共治、相互促进具有重要启示,而诸如宗法制度、严刑峻法、皇权至上等传统法律思维由于背离了时代精神,并且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价值追求不符,应当主动予以摒弃。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内容值得学者们认真凝练其精华部分加以发扬,对其糟粕部分则需要仔细辨别并在理论上加以批判,以期为现代法治建设和法治教育提供智力支持。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蕴含
在理解法律文化相关概念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探索中华法系的核心要义和文化底蕴。只有从外在“躯体”走进内在“灵魂”,方能真正领悟和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渊源和历史智慧,为思政课和课程思政提供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资源。
第一,“礼法结合”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创造,真正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髓的前提是掌握礼与法的辩证关系。礼仪与法律作为中国古代规范社会行为的一体两翼而相互依存。礼的功能主要在意识形态上强调社会义务与行为守则,而法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维护其利益的工具。礼的要义常常被贯穿于古代法律条文中,通过无形的习俗习惯支配着法律的运行,法的本质则是维护基于礼的社会秩序,礼法结合共同维护了国家政治的和谐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出礼入刑、法合于礼、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等礼法共治思想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法律治理的整体观,对加强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参考价值。
第二,“以民为本”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崇高理想。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以“仁”为核心,强调统治者要以仁爱之心治国理政,人与人之间要建立友善互助的关系,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孟子所提出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在封建时代背景下无疑是一种极为先进的社会理念。朱熹在“民为贵”思想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国以民为本”的民本思想,其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表现为在强调罚当其罪的同时,也重视个体的生命价值,例如秋冬行刑、死刑复核制、原情定罪、犯罪留存养亲等一系列恤刑原则与制度体现了对天人关系的敬畏、对生命的重视、对人性的观照以及对人伦的关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倡导的人本思想正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民本观念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第三,“以和为贵”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追求。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的有序运行,而法律政策要顺利稳定连贯地实施也需要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国古代的法律原则、制度以及法律运作主要围绕着和谐之道来展开,关注并追求天人、群体与群际的和谐统一。其中,儒家所倡导的和谐、中庸与大同等思想对中国古代无讼的法律境界与目标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以和为贵、天下一家、群己和谐、赈贫济弱、至德之世、扶助孤寡、天下无讼等思想主张逐渐融合并形成和谐的法律文化特色,为社会秩序稳定、民族融合团结、政治安定统一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这对当代构建和谐社会无疑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第四,“伦理至上”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核。在尤为重视伦理关系的中国古代法律实践中,伦理至上的理念表现得非常明显。当法律纠纷发生之时,族长或甲长等传统社会权威常以伦理道德为基础进行说教、劝导和调解。即使这种纠纷最终进入司法程序,天理、孝道、血缘关系也会被视为解决争端的重要价值理念。对行政官员开展法治教育时,主要以公、廉、正、德、忠、信、诚、谨、勤为伦理遵循要求官吏坚守道德操守,做到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执法如山、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通过伦理的正当性保证为政的廉洁性。这一基本内核对当代法治建设的重要启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的伦理要求必须积极融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
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三重价值逻辑
深入探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融入学校思政教育的价值逻辑就是考察和厘清其在国家、社会与个体层面所占据的关键地位、所起到的推动作用以及回答“为什么要在学校思政教育中充分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重要问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国家的建设和治理、社会的维系与运行、学生的成长与发展都具有无法取代的作用,高度契合学校立德树人的重要教育使命,集中体现了“三位一体”的价值逻辑。
第一,从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来看,教育工作者在开展思政课与课程思政教学活动时,应有意识、有目的地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应用其中,这对于我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定文化自信和建设文化强国具有重要价值。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1]学校教育工作者肩负着培养学生思想道德和精神品质的重要使命,应当认真学习、科学分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根源和文化意义,准确把握和深刻理解中华法系的发展脉络和文化精髓要义,挖掘其背后蕴含的法律智慧和育人价值,从而将其鲜明而具体地运用到教书育人实践中,以实际行动推动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地落实,为社会培养具有历史责任感、法律素养和法治精神的新时代青年。
在2020 年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5]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渊源之一,教育工作者在开展思政课与课程思政教学活动时,积极引导学生学习中华传统法治理论知识、借鉴中国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有助于提升学生的法治素养并培养其法治信仰,能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优秀的法学人才。因此,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学校法治教育相融合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1]。要提升文化自觉性、坚定文化自信心,必须加强人民大众对中华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理论渊源和核心精神的认知、理解与运用。当代学生要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必须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6],主动学习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法治文化发展史,不断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华,努力提升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厚实法治文化底蕴,增强文化自信底气。
第二,从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来看,在学校思政课和课程思政教学中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知识和元素,不仅具有促进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功能,还具有推动社会有序运行、维系和协调社会秩序、形成和增进社会凝聚力的重要价值。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学校思政课和课程思政教学的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采用理论宣传、法治教育、人文关怀等多种途径,宣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所蕴含的道德、舆论、风俗习惯,以此影响学生的思维方式和法治观念,从而自觉认同和遵守社会法律规范。只有每个社会成员形成对社会规范的自觉遵守,社会才能实现有序平稳运行。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通过宣传相应的传统法规和制度引导和约束学生的日常行为,使学生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浸润与教化下将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逐渐由思想的自觉走向行为的自觉,培养学生成为学习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的模范,并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在思政课和课程思政教学中教师要将具有不同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利益诉求的个性化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就必须遵循因人施教、因材施教、按需教学的原则,对学生群体进行差异化引导和分类教学,给学生传授乐学、好学、应学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知识与内容。教师应尽可能地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与魅力,以增强学生对中华法系文化的自信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认同感归属感。
第三,从个体层面的价值准则来看,学校思政工作者挖掘好、运用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推动学生法治素质的生成和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大价值。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脉之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悠久、内容深邃、体系完备,汇集了春秋战国以来百家之智慧,集中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价值追求和人文精神,为课程思政和学生发展提供了鲜活素材和内容导向。
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思政课和课程思政教学应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纳入教学目标,采用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的教学方式,坚持以法动人、以法育人、以法化人,让学生能够自然而然地接受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主张和价值取向,从而培养学生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意识。教师还可以通过采用隐性教育、柔性教育的教学模式,为学生解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所蕴含的法治精神与智慧,让学生能更深刻地领悟其中的文化蕴意和现代价值,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适应当下社会的法治化规范化要求,使学生明确自身的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增强自身文化认同感和政治责任感。
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落脚点在于提升青少年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其中包括法治素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四个方面。在思政课和课程思政教学中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引导学生深入观察和审视中华法系文明的历史脉络,淬炼和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精髓,对学生形成和发展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行为具有深刻影响。因此,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融相通,不仅可以提升课堂教学效果,还有助于学生法治素质的提升和内在法治精神的充盈。
四、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有效路径
2020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大学考察时指出,要把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7]这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指明了方向。要挖掘好、结合好、利用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丰富的教育资源,就需要在探索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发展路径时廓清其时代定位,从丰富时代内涵、营造文化氛围、开展文化活动、提升教师能力等方面着力深入,充分发挥学校的主体力量,逐步落实“四位一体”的实践要求。
第一,应当丰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文化育人中的时代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德树人的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8]因此,明确以什么样的文化来育人,对学生的成长成才尤为重要。新时代的文化育人着重强调自信与创新,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寻找源头活水,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9]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蕴含着法本追求、礼法并用、执法如山等重要思想,不仅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更是学校开展思政工作的“教学富矿”。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来育人,应从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的现实背景出发,立足社会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现实要求,秉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引导学生在掌握中华传统法律发展史的基础上,准确理解、牢牢把握中华法系文化的当代价值,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规律和时代内涵,做到以史为鉴、守正创新,不断增强学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学生逐渐树立起符合现实需要和时代发展的法治观念与理想信念。
第二,应重视和加强学校的文化建设,营造优良的文化氛围。学校在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应充分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元素,保持各种校园文化形态的平衡、协调以及交互作用,充分发挥以法动人、以文化人的独特育人功能。在教育方针层面,应建立和完善学校有关文化建设的制度体系,确保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学校思政工作的各环节和文化育人机制的各方面得到有效植入。在环境建设层面,应赋予校园环境设计以文化内涵,于细枝末节之处融入中华传统法治文化元素。例如可展示“獬豸”“刑鼎”“天平”等法律器物,以寓情于景、寓教于物的方式使校园环境发挥其审美功能和教育功能,营造浓厚的学法、守法、护法文化氛围,以达到入芝兰之室久而自芳的效果。
第三,应进一步开展形式多样的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育人实践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更加注重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广泛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10]校园文化活动是坚持文化育人的重要手段,也是学生喜闻乐见、广泛参与的一种活动形式。学校应结合时代发展要求和学生培养目标,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行之有效的校园文化活动,设计有关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主题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例如利用全国法治宣传日开展相关知识竞答、主题演讲比赛等,使学生在课外活动中不断加深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了解,提升对优秀传统文化的自信心,还可以采取学生乐于接受的文化育人形式,例如通过“中华法律讲堂”微电影、法治宣传微视频、法治文化原创微课等竞赛方式吸引学生参与相关活动,使之成为自觉宣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主体之一。
第四,应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阐释传统法律文化的能力。“理论内容不能干巴巴地讲,要用一种东西去标示它”。[11]思政课教师如何坚持以法立身、以法立学、以法施教,从而达到“不言之教胜于教”的效果,这对教师能力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因此,当务之急便是全方位、多层次地提升思政课教师的传统文化素质和法律素养,加强思想政治教师队伍能力建设,提高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思政课教师应当重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知识的认知与理解,尤其是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知识的内化和运用。思政课教师只有拥有坚定的政治信念、扎实的学术基础、广阔的理论视野、高效的教学方法,才能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吸引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思政课和课程思政教学“活起来”“火起来”。
结 语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不可忽视的影响力,为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注入源头活水。在党的二十大精神引领下,学校思政课应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主阵地作用,教育工作者应主动承担起阐释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任,积极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应用到思政课和课程思政教学中,为学生补足法治精神之“钙”、筑牢法治思想之“魂”,推动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集成与创新,把思政课打造成一门真正的“金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