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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研究*

2023-10-23刘文勇

农业经济与管理 2023年5期
关键词:财产性经营性转移性

刘文勇

(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000)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农民增收与粮食增产是完成该任务的重要考核指标。一般而言,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发展对于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但受到粮食市场的非完全竞争性,以及市场限价、资源禀赋差异等因素影响,上述积极作用不能完全转化为粮食产区发展优势即“粮食生产优势不等于区域经济发展优势、不等于区域内居民收入增长优势”。为了解决“丰产与丰收兼顾”问题,政府需要通过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这些年,我国粮食生产明显向主产区集中,这有其合理性,但集中过度也会带来风险,要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加大奖补力度,绝不能让重农抓粮吃亏(习近平,2022)!从中国目前现实来看,粮食安全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压舱石”,农民增收是共同富裕与乡村振兴的中心任务,因此,粮食产量增长与粮食生产者收入增长二者要均衡兼顾。本文围绕中国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对农民收入影响展开分析,重点关注粮食生产区域集聚特征及其对农民经营性、工资性、财产性与转移性收入的影响机制及其实证检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兼顾性政策建议。

一、中国粮食生产区域集聚水平与特征

中国古代粮食生产主要集中在南方地区,“湖广熟、天下足”谚语与京杭大运河工程见证了“南粮北运”,这种区域生产布局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乡镇企业发展与城镇化推进,南方地区从事非农经济人口比例与非农用地比例逐年递增,粮食生产主产区开始“北移”。中国关于粮食主产区有两次重要的划分,第一次是1994 年的“粮食主产省”划分,主要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安徽、江苏、四川、湖南、湖北、江西、浙江11个省份①参见《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62号)》文件,其划分的主要依据是1992年与1993年全国平均的人均粮食产量,上述11个省份的人均粮食产量明显高于其他地区。;第二次是2017年的“粮食主产区”划分,主要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山东、河北、内蒙古、安徽、江苏、四川、湖南、湖北、江西13个省份②参见201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其中划定东北平原、长江流域、东南沿海优势区为水稻生产功能区,黄淮海地区、长江中下游、西北及西南优势区为小麦生产功能区,松嫩平原、三江平原、辽河平原、黄淮海地区以及汾河和渭河流域等优势区为玉米生产功能区,三者累计9亿亩耕地,这些耕地主要分布在上述的13个省份。。对比两次划分范围可发现:粮食生产区域集聚由11个省份增至13个省份,北方省份由4个增至7个,增加了河南、河北、内蒙古,南方省份由7个减少至6个,浙江不再是粮食主产区,这种变化正是粮食主产区“北移”的表现。目前全国粮食生产格局是南方和东北以稻谷为主,北方以小麦、玉米为主;南方地区稻作制度呈现“双改单”变化③以往南方水稻产区多以双季稻为主,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受到劳动力短缺、与其他经济作物相比收益低、气候变化与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南方农民在水稻耕种方面放弃了双季稻的耕作而改为单季稻,这实际上是经济利益引导下的理性选择。2020年以来,国家出于粮食安全考虑,开始倡导农民“单改双”并出台了一些支持引导政策。,影响了单位土地的年产量提升,而北方地区则通过地膜覆盖和中低产田改造技术,促进了单位土地的年产量提升。2013~2020年间的全国粮食产消率④粮食产消率为当年粮食产量占当年粮食消费量的比重。这里,粮食产量界定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日历年度内生产的全部粮食数量,按作物品种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粮食消费量界定为“包含谷物、薯类、豆类在内的原粮消费数量”,以上数据均来自《中国统计年鉴》相应省域和年份数据。理论上来讲,粮食产消率大于1表明该区域可以实现粮食自给,但其实并非如此,因为粮食的运输存储浪费、加工酿酒等使用,以及不同作物的转换率不同等原因会造成较大计算误差。本文的数值计算仅用于南北方相对情况比较,不能完全说明地区的绝对情况。年均为3.55,南方⑤按照秦岭—淮河一线即1 800毫米等降水量线划分的中国南北方省份,其中,北方省份包括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青海、新疆、河北、天津、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宁夏,南方省份包括江苏、安徽、湖北、重庆、四川、西藏、云南、贵州、湖南、江西、广西、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海南。地区粮食产消率为2.49,低于全国水平;北方粮食产消率为5.06,约是南方的2 倍;北方与南方的粮食产量比值为年均1.44,而北方与南方的粮食消费量比值为年均0.71。综合这些数据可大致说明北方存在粮食“相对过剩”,南方存在粮食“相对不足”,因此,从全国来看,“北粮南运”成为新的格局。

按照中国大陆地区行政区划数据考察粮食生产的区域集聚情况。这里选择:①行业集中度法,即计算规模最大的几个地区产量占整个行业的份额比重(Cr),本文按照前述关于“粮食主产区的两次重要划分”,分别计算11个省的Cr11值和13个省的Cr13值。②区位熵法,参见式(1),Eij是j地区的i产业在全国的区位熵,qij是j地区的i产业的产值,是j地区的全产业产值总和,是i产业的全国产业产值,是全国全产业产值⑥计算区位熵时,限于数据的可获得性,粮食产值采用的是粮食产量数据,因为计算公式中分子的某省粮食产量与分母的全国粮食产量单位同名,可做消除处理。。③赫希曼指数法,参见式(2),X代表全国i产业产量,Xj代表j地区的i产业产量,N为地区数量。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上述三种测度行业集中度的指标值Cr、Eij、H 均为正向指标,即越大说明产业集聚度越高,其中,Cr和H测度的是全国的粮食生产区域集聚整体情况,Eij测度的是中国大陆地区31个行政区域的粮食生产产值区域集聚情况。

从全国整体水平来看(见图1):①改革开放以来,粮食生产区域集聚水平呈总体上升态势。“粮食主产区”Cr13值由0.69上升至0.78,即43年内全国13个省域的粮食产量占全国的比重提高了19个百分点;赫希曼指数H由1978年的0.0527提升至0.0582。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粮食主产区”悄然发生改变。与Cr13值上升态势形成对比,Cr11值由0.61 下降为0.59,分省份审视43 年的粮食产量占比变化,浙江由4.58%降至0.9%,四川由9.84%降至5.29%,江苏由7.51%降至5.57%,湖南由6.23%降至4.50%,湖北由5.66%降至4.07%,其中原因,一方面是北方省份粮食产量的上升导致的相对占比下降,另一方面是工业经济发展形成对农业粮食生产的替代。③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的粮食生产区域集聚水平呈相对“洼地”状态(见图1中方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并非粮食生产区域均衡化发展,而是“粮食主产区”的产量下降所致,这与全国粮食产量的时间序列变化趋势阶段相吻合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粮食产量变化可分为四个阶段:1978~1984年为粮食产量快速增长阶段,主要是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红利”释放与国家大幅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激励所致;1984-1998年为“一年减、两年增、三年一轮”的周期性波动阶段;1998-2003年为连年减产阶段,主要原因是播种面积大幅减少以及单产水平下降所致;2003年以来为连续增产阶段,主要原因是中央政策加大了惠农助农力度并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所致。。1997年至2003年间13个粮食主产区产量普遍环比负增长,部分省份的部分年份环比降幅超过10.00%,如1997 年的辽宁(-20.88%)、吉林(-22.28%)、山东(-11.09%)、四川(-23.01%),2000 年的内蒙古(-13.06%)、辽宁(-30.09%)、吉林(-28.96%)、黑龙江(-17.21%)、江苏(12.71%)、安徽(-10.79%)、山东(-10.10%),2003年的黑龙江(-14.58%)、江苏(-14.97%)、河南(-15.21%)。回顾这段历史,20世纪90年代初期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1993~1995年期间“工业投资过热”以及各地“开发区热”占用耕地等现象导致粮食产量一改之前的增长态势,进入“徘徊”阶段,当时国内粮食产量基本维持在4.5亿吨左右,尚无法满足国内需求;1995年开始实施的粮食省长负责制(“省长米袋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粮食供求矛盾,但是其后的“伪/半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对耕地的占用(刘文勇等,2013)、“压粮扩经”⑧所谓“压粮扩经”即种植结构调整。改革开放后的80年代由于粮食连年增产而导致相对过剩,但棉油糖与果菜茶等经济作物产量不足,于是中央政策提出“压粮扩经”;90年代初期优质率偏低的南方早籼稻出现“卖粮难”问题,于是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成为种植结构调整重点;90年代末“卖粮难”问题较为普遍,国家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导致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作物种植面积大幅减少。这是2003年粮食产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以及退耕还林等导致粮食减产,2003年全国粮食产量4.3亿吨,低于90年代初期水平;2004年后,粮食直补、农业税减免、粮食主产区生产能力建设等措施相继出台后,粮食产量开始逐年增长,至今实现“十八连丰”。由此可知,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政府扶农助农的粮食政策对粮食主产区的影响非常明显,这是导致全国粮食生产区域集聚水平变化的主要成因。

图1 中国粮食生产行业集中度指数与赫希曼指数(1978~2021)

从分区域情况来看(见图2):2013至2021年31个大陆行政区域的粮食生产区位熵均值的年均值为1.325即图2中水平实线所示⑨一般认为区位熵大于1的产业具有专业化的集聚比较优势。这里选择各地区区位熵均值的年均值作为筛选粮食生产高集聚度地区的标准,其原因是粮食生产区位熵大于1的省份较多,这意味着中国仍为“农业大国”,在此情形下,为了突出“粮食主产区”,选择年均值作为筛选标准更能说明问题。,基本高于该年均值的省份有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这说明上述地区的粮食生产具有明显的相较于全国的区域专业化集聚特征。而且,上述地区均在全国粮食生产主产区(省)范畴之内。由于粮食生产区位熵是某省粮食产值占当地GDP 比值与全国粮食产值占全国GDP 比值的商,因此当某省的粮食产值占本省GDP比重较大时,尽管该省粮食产量与全国相比较低,但区位熵计算结果仍会偏大,如图2中西藏与宁夏的粮食产量低于广东(见图2 中的虚线所示),但两地的粮食生产区位熵却高于广东(见图2 中圆点所示);反之,当某省的其他产业较为发达时,尽管粮食生产产量较高,但相较于其他产业的粮食产值占当地GDP 的比重偏低,此时的区位熵计算结果就会偏小,如上述计算结果中山东的粮食产量高于内蒙古,但区位熵却低于内蒙古,这种情况在江苏更为明显,其作为粮食主产区的区位熵竟低于1.325的年均值线。上述情形反映“经济不发达且粮食低产地区”与“经济发达且粮食高产地区”在计算区位熵时的两种特殊情况。可以发现,①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度由高至低,基本呈“北大于南、西大于东”特征,这与改革开放以来“东部领先、南方占先”的经济发展格局相称,粮食生产集聚水平高的地区往往是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即这些地区的粮食生产具有区域内相较于其他产业专业化程度高的特点。②全国31个行政区划中六成以上地区的区位熵基本大于1,即所谓“区域内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这说明各地区已经较充分认识到粮食生产的“压舱石”重要性。但是,考虑到粮食供给还存在结构性问题以及粮食生产的战略性安全保障需求,在目前“总体供过于求”背景下,“重农抓粮”依然为长久国策。

二、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影响农民收入的理论机制及其假说

关于区域集聚影响农民收入的研究成果较少。通过梳理学术史,可以发现影响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化发展的“主动与被动”两条线索,即以农民收入(农业利润)增长为动因主动推动粮食生产的区域集聚化发展、以工业收入(工业利润)增长为动因被动形成粮食生产的区域集聚化发展。首先,关于主动线索。该类研究基于农业利润(农民收入)是关于区位选择的函数,重点探讨影响农业区位选择的因素。如冯·杜能在1826年出版的《孤立国同农业和国民经济的关系》书中描绘了六层农作物圈层结构,认为地租和运输成本(非自然条件)比自然条件更重要,对粮食生产区域布局的影响更明显;Brinkman 在1914 年出版的《农业经营经济学》中补充提出经营者自身特性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1909年韦伯在《工业区位论》中则进一步强调了劳动力数量和质量的影响,1940年廖什的《经济的空间秩序》认为满足需求即贴近消费市场非常重要;Alonso(1971)引入边际区位均衡概念,提出竞标地租观点,强调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不同阶段粮食生产空间经济分布和结构变化;Fujita 等(2002)的新空间经济学补充提出地方保护等贸易壁垒对生产区域集聚的影响。上述研究成果探讨“什么因素决定了可以获得最优收益(收入)的粮食生产区域布局”问题。其次,关于被动线索。该类研究基于工业经济增长是区域发展的增长极假设,聚焦非均衡发展研究,认为农民收入变化是工农业分化集聚影响的结果。自Perroux(1950)提出“经济增长极”以来,Myrdal(1957)、Hirschman(1958)分析了“经济增长极”对周边地区的双重影响即回波效应/极化效应(要素向发达地区集中)与扩散效应/涓滴效应(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的转移),两种效应联动则形成良性循环,反映在地区收入差距上则形成“先扩大后缩小”趋势,但同时指出,单向的回波效应/极化效应则形成收入差距“滚雪球”式拉大。Friedmann(1972)提出“中心—边缘”概念,Krugman(1991)构建“核心—边缘”模型解释了劳动力跨区域转移内生演化形成工业核心区和农业边缘区的非均衡发展空间格局。这些研究成果探讨“来自工业集聚的跨产业因素对粮食生产区域布局的影响”问题。主动线索是对粮食产业内部的影响因素研究,被动线索是对粮食产业外部的影响因素研究。这样则有:影响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化发展的因素包括粮食生产产业内的集聚成因以及产业外的集聚成因(即受到工业化发展影响)。然后,进一步分析中国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影响农民收入的机制,具体如下:

①关于粮食生产产业内集聚影响农民经营性收入。一是,农业品牌的增收效应。专业化粮食生产与集中化地域性品牌标识,往往代表了粮食的高品质,较高的市场认可度提升了粮食销量与价格水平,进而促进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周新德,2008)。二是,规模化经营的低成本效应。土地利用集中化与要素投入集约化降低了单位粮食的生产成本、提升了单位要素投入的产出数量,促进了以家庭农场和种粮大户为代表的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高峰等,2008;魏巍等,2012;杨萧,2022)。三是,区域集中的竞争效应。毗邻的农业生产者在相互学习农业生产技术、选种优质品种等方面更具竞争意识,因此,强化了粮食生产的成本控制与增收增效(杨萧,2022)。四是,“谷贱伤农”效应。粮食生产集聚后的产量提升导致粮食市场价格下跌,由此引发增产不增收(王艳荣等,2011)。以上研究成果在验证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发展影响农民经营性收入的同时,也揭示了粮食销售价格、农业生产效率、粮食种植面积等指标与农民经营性收入具有重要的相关性。

②关于粮食生产产业外集聚影响农民工资性收入。一是,人力资本升值效应。工业产业集聚形成“劳动力池”的同时,市场机制会促进劳动力通过“干中学”和职业培训等方式促进人力资本升值,进而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魏巍等,2012)。二是,创造就业效应。农产品加工企业集聚发展为农民创造了更多就业岗位,随着离农务工人数增加进而提高了农民工资性收入(王艳荣等,2011)。三是,“趋粮化”的替代效应。工业集聚发展后的非工业化发展区域内粮食生产呈更明显的“趋粮化”态势,这导致原本“宜农宜工”的农民就业格局被“专事农业”所替代,相应的农民工资性收入呈下降趋势(高晓燕等,2022)。以上研究成果在验证受到工业集聚发展影响的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对农民工资性收入产生影响的同时,也揭示了农民人力资本水平、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数量等指标与农民工资性收入具有重要的相关性。实际上,这反映的是基于非均衡发展逻辑下的农村本土化非农就业和农民跨区域劳动力转移就业所产生的以农民务工收入为主的工资性收入变化。

以上的粮食生产产业内经营性收入与产业外工资性收入影响机制并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如产业内集聚影响农民经营性收入的同时,还会影响农民工资性收入,当粮食销售价格上涨、粮食生产集聚度提升会导致农民经营性收入增加,与此同时的农民离农务工时间缩短亦会导致农民工资性收入减少,因此,粮食销售价格对于农民工资性收入亦具有间接影响。此外,对于粮食生产主体而言,还有一些影响因素同样是外生的,但不来自工业,而是来自政府部门,其会影响粮食生产集聚进而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具体如下:

①土地制度、粮食生产区域集聚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张国林等(2021)实证研究发现,土地确权等制度改革助推了农业生产集聚发展,形成了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正向促进作用。范亚莉等(2021)认为农村土地流转推动规模化经营发展,为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财产性收入创造了条件。从中国实践来看,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化发展、以改变农业边缘化地位为动机的乡村振兴战略共同推动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增加了农民的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增值收益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和承包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经营权在内的财产权利,进而成为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这说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影响。

②政府涉农支出、粮食生产区域集聚与农民转移性收入。周新德(2008)提出政府为推动农业生产集聚而提供的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间接构成了农民转移性收入;王宇露等(2007)认为粮食主产区农民在享受国家粮食风险基金的直接补贴时,需要地方政府财政配比支出,作为“穷省”的主产区粮食“净输出”到“富省”后,这部分补贴实际上被粮食调入省份享有,这种逆向补贴导致粮食生产集聚区的农民转移性收入受到影响。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逐步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配套”,经过三年过渡期,以新增中央财政预算的方式完成了对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配套政策的取消。但目前来看,李天来(2021)认为影响粮食主产区农民转移收入的财政利益补偿机制中仍存在“财粮倒挂”“种粮收益低”“粮食奖补与粮食调出无关”三个突出问题。以上研究表明,为弥补城乡非均衡发展所致的城乡收入差距而由政府实施的财政补偿性措施构成了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其中政府支农水平与农民转移性收入具有重要相关性。

由此提出如下研究假说:

H1:粮食生产集聚水平对农民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具有显著影响。

H2:粮食销售价格、农业生产效率、粮食种植面积对农民经营性收入具有显著影响,农民人力资本水平、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数量对农民工资性收入具有显著影响,农村土地制度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显著影响,政府涉农支出对农民转移性收入具有显著影响。

三、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影响农民收入的实证检验

(一)变量选取与模型设定

对前述规范性机制分析中相关变量进行梳理,可作为本文实证分析中变量选取依据。具体而言,粮食生产产业内集聚影响农民经营性收入的“四个效应”表明粮食销售价格、农业生产效率、粮食种植面积直接影响农民经营性收入;粮食生产产业外集聚影响农民工资性收入的“三个效应”表明农民人力资本水平、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数量直接影响农民工资性收入;土地制度、政府涉农支出等外生因素的影响分析表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直接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政府支农水平直接影响农民转移性收入。这里选择农民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粮食生产的区域集聚水平作为核心解释变量,粮食销售价格、农业生产效率、粮食种植面积、农民人力资本水平、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数量、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政府支农水平作为控制变量,此外,考虑到遗漏变量问题,这里增加地区生产总值作为控制变量。基于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重点考察党的十八大以来粮食生产集聚对分类农民收入影响的研究目的,数据取值范围为2013~2020年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所有数据取自然对数,将估计系数转化为弹性系数后有助于减弱数据的异方差性。相关具体指标、数据来源以及统计特征详见表1和表2。

表2 描述性统计

为了检验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构建面板模型如下:

式中,i 表示地区,t 表示时间,j 分别表示经营性、工资性、财产性、转移性四类农民收入;Incomingij,t表示i地区t期j类农民收入;Ei,t为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度;Controls 为影响农民收入的控制变量,εi,t表示独立同步的随机误差项。

(二)模型估计与结果分析

经过Hausman检验,列(1)至(4)选择随机效应模型,列(5)和(6)选择混合估计模型、列(7)和(8)选择固定效应模型,基准回归结果见表3。从中可知:①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对农民经营收入具有正向影响,即E_agriculture每提高1个单位,会导致Incoming_operating提高0.387个单位,加入控制变量后的影响结果提升为0.389;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对农民转移性收入具有正向影响,即E_agriculture每提高1个单位,会导致Incoming_transfer提高1.786个单位,加入控制变量后的影响结果为2.121。上述结果表明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发展提升了规模化专业化种粮的农民收入,但同时区域内“偏粮型”农村产业结构导致了相对“贫穷”,由政府转移支付形成的农民转移性收入也在同步增加。②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对农民工资性收入具有负向影响,即E_agriculture每提高1个单位,会导致Incoming_wage减少0.778个单位,加入控制变量后的影响结果为-0.442。这表明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发展降低了农民工资性收入,可能的原因是中央陆续推出惠农助农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农民“外出务工潮”早已发生“回流性”改变,很多地方的规模化专业化种粮收入已超过外出务工收入。③粮食生产区域集聚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在统计上不显著,这意味着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对农民财产性收入无影响。

表3 基准回归结果

此外,在具有统计显著性的控制变量系数结果中,有以下几点需要关注:①种植业生产价格指数对农民工资性收入具有正向影响,这说明农民在产业外的务工收入增长即打工收入的机会成本(种粮收入)上升促进了打工收入增长(这也反映为企业用工成本上涨)。②粮食播种面积对农民工资性收入具有负向影响,这是外出务工农民回流农村务农现象的侧面反映。③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数量对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具有负向影响,这意味着外出务工者对于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出租房屋、红利、利息等收益以及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经常性转移收入的“放弃”。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正向影响,这表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具有积极作用。

上述实证分析部分验证了假说H1,即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对农民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具有正向影响,对农民工资性收入具有负向影响;但其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无关,可能原因是,一方面中国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渠道少,另一方面农民并未将种粮收入转化形成财产并进而获得财产性收入,这样在农民财产性收入较低的情形下,是否形成粮食生产集聚则与此无关。此外,这里还部分验证了假说H2,即粮食销售价格(种植业生产价格指数)、农业生产效率(单位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对农民经营性收入具有正向影响,农民人力资本水平(农村居民人均文教娱乐、医疗保健、交通通讯支出)对农民工资性收入具有正向影响,农村土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正向影响,政府涉农支出(地方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对农民转移性收入具有正向影响。但粮食播种面积与农民经营性收入在统计上不显著,可能解释是农业存在的“丰产不丰收”现象导致粮食播种面积无法直接影响到农民经营性收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数量与农民工资性收入在统计上不显著,可能解释是本文对数据进行取自然对数处理后,绝对量关系变为相对量关系,其关系转变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数量增长率与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率之间关系,而农民外出人员数量变化无法影响工资性收入水平变化,即使可以影响,这种关系也可能因为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导致工资性收入水平下降(表3 中第4列的系数-0.102可初步印证该判断)。

(三)内生性问题

这里采用两种方法考察内生性问题:一是,滞后变量。将核心解释变量滞后一期(L.E_agriculture)再进行回归,以此考察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可能存在的时滞性问题。回归结果如表4中(1)至(4)列所示:农业生产区位熵滞后一期的回归系数中,农民的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依然在1%或5%水平上显著为正,与前文结果一致。所有控制变量系数结果也均与前述基本一致。二是,采用工具变量法,进一步解决内生性问题。粮食集聚生产与耕地人口密度相关,本文采用乡村常住人口与耕地面积指标计算分省域的人口密度(Population_agg),由于粮食生产集聚与乡村按耕地面积计算的人口密度具有负向关系,这里对Population_agg的倒数值取自然对数后将其作为粮食生产区域集聚的工具变量,而人口密度与农民收入无直接关联,满足工具变量的外生性要求,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通过两阶段最小二乘法以及加入工具变量后的回归结果如表4中(5)至(9)列所示,粮食生产区域集聚度(E_agriculture)对农民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影响依然在5%或10%水平上显著,对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影响依然在10%水平上显著,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在统计上不显著,以上结果表明,本文实证分析结果稳健。

表4 内生性检验结果

(四)异质性分析

按照前述计算的粮食生产区位熵大于1和小于1分类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5,其中(1)至(4)列为区位熵大于1的粮食生产相对专业化区域回归分析结果,(5)至(8)列为区位熵小于1的粮食生产相对非专业化区域回归分析结果。可发现如下结论:①“重农抓粮”带动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效果相对不明显。这表现为粮食生产相对专业化区域内粮食生产集聚水平(E_agriculture)对经营性收入(Incoming_operating)的影响作用小于非专业化区域的影响,即“重农抓粮”地区的区位熵每提高1个单位仅带动经营性收入增长0.787个单位,而在相对非专业化区域则可带动0.932个单位。②“重农抓粮”区域内农民存在“本土就业”特征。这表现为粮食生产相对专业化区域内工资性收入(Incoming_wage)受粮食生产集聚水平(E_agriculture)的影响程度为1.553个单位,与农村外出务工(Worker_migrant)统计不显著,即外出务工无助于农民工资性收入增加,但粮食集聚化生产而产生的雇工需求为农民提供了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就业岗位(这包括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的雇工需求以及邻近产地的粮食加工等产业的非农就业岗位)。③提高“农民的卖粮价格”对于“重农抓粮”区域内农民收入具有明显促进作用。这反映为种植业生产价格指数(Price_produce,即粮食生产者出售产品时实际获得的单位产品价格水平)对除转移性收入外的其他类型收入呈现出0.344、0.103、1.121的正向影响结果;与此对应,在粮食生产非专业化区域内这种关系在统计上并不显著。这意味着该指标对于“重农抓粮”地区农民收入具有特殊重要性,政府应关注农民卖粮价格,要防止“谷贱伤农”。④粮食生产相对非专业化区域内的集聚水平提升促进农民经营收入增长的同时,降低了工资性收入增长,这表现为E_agriculture每增加1个单位,Incoming_operating相应增加0.9230个单位,而Incoming_wage相应减少0.6420个单位。可能的解释是,这些地区的农民在粮食生产与非农就业之间存在替代,从实际来看,这些地区农民往往选择非农就业获取工资性收入,这也正好与“粮食生产相对非专业化”的区域特征吻合。⑤从粮食生产集聚对农民转移性收入的促进作用来看,粮食生产相对非专业化区域比专业化区域更具明显效果。这表现为E_agriculture每增加1个单位,粮食生产专业化区域内Incoming_transfer 增加1.4840 个单位,粮食生产非专业化区域内Incoming_transfer可增加2.2240个单位。这反映了前文提及的“穷省”与“富省”财政支农实力差距。⑥在两个区域内农民人力资本水平提升均促进了农民收入增长,这一点与前述结论一致。⑦粮食生产效率(Yield_unit)提升增加“重农抓粮”地区的经营性收入(影响结果为0.4180)、减少工资性收入(影响结果为-1.886),这意味着“外出农民工回乡务农”;但在粮食生产相对非专业化区域内Yield_unit对Incoming_wage的影响结果为0.4360,这意味农民工资性收入伴随粮食生产效率提升而增长,可能的解释是农民工资上涨在一定程度上以农业生产效率提升作为机会成本。这意味着,促进粮食单产提升的措施与政策在不同区域内作用于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具有明显的正反差异。⑧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积极影响来看,粮食生产相对非专业化区域(影响结果为0.2730)效果大于粮食生产相对专业化区域(影响结果为0.0355)效果,可能的解释是粮食生产相对非专业化地区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出租房屋等收益远高于“重农抓粮”地区,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地区往往是因为邻近大城市或发达地区而具有更高的资产市场收益价格。

表5 异质性分析结果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总结上述分析:(1)全国范围内粮食生产集聚水平提升对于农民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具有正向影响,对于工资性收入具有负向影响,对财产性收入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2)按照区位熵值划分的粮食生产相对专业化区域与非专业化区域情况比较来看,受粮食生产集聚化发展影响的“重农抓粮”地区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幅度较小,相对于非专业化区域,存在“吃亏”问题,而且该地区农民具有“本土就业”特征,从既要稳定粮食产量又要增加农民收入的双效目标实现角度来看,提高经营性收入以及通过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工资性收入增长成为突破口。(3)粮食生产效率提升在“重农抓粮”地区促进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在相对非专业化区域则促进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前者实际上已经成为后者定价的机会成本即“农民工工资不应低于回家种粮收入”,后者也是前者决策的“参照系”即“在家务农还是外出务工?需要比较二者收益”。本文从产业集聚角度,为农民工工资上涨以及农民劳动力转移的微观主体决策研究提供了新的解释。(4)农民人力资本价值提升对于收入增长具有明显的积极效应。(5)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思路虽然正确,但是在“重农抓粮”地区的收效甚微。

(二)政策建议

一是,在粮食主产区应加大直接作用于农民转移性收入增长的政府财政涉农支出,与此同时,提高政府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来提升农民经营性收入。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存在“穷省”与“富省”的财政差异,中央财政应通过对“穷省”的增量支出以及对“富省”的平衡性转移,以此增加对“穷省”的合计转移性支付,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

二是,根据粮食生产相对专业化地区农民“本土就业”特征,应鼓励形成区域内粮食加工产业链式发展,形成“粮食生产+粮食加工”的产业带,以此有效带动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

三是,政府在制定针对农民工集聚地区的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农民工主要来源地区的农民经营性收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作为解决“雇工难”的破解思路。

四是,总结扶贫先扶智的精准扶贫经验,在乡村振兴中应更加突出促进农民人力资本升值的政策着眼点。从中国农村的实践来看,农民人力资本增值对于农民的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均有正向积极作用。

五是,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流转为特征的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对于拓宽农民收入来源意义重大,但对于粮食生产主产区而言,可流转的土地收益偏低,对于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影响不明显,因此,政府应考虑将农村特色产业发展融入其中,形成“产业聚—人口聚—需求旺—地价升”局面,这样可有效促进粮食主产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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