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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对合法性双元的影响

2023-10-21张晶王奇珍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 2023年7期

张晶 王奇珍

摘 要: 基于商业模式创新、制度合法性和网络嵌入等相关理论,考察了商业模式创新对新创企业合法性双元的影响,并检验了商业网络嵌入和政治网络嵌入在其中的调节作用。运用188份新创企业调研数据加以验证,研究发现:效率型商业模式创新对合法性双元具有促进作用,而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对合法性双元产生消极影响;商业/政治网络嵌入均对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与合法性双元产生U型调节作用,但仅商业网络嵌入在效率型商业模式创新与合法性双元之间发挥倒U型调节效应。研究结论对我国新创企业实施商业模式创新与提升组织合法性具有启示作用。

关键词: 合法性双元;效率型商业模式创新;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网络嵌入;新创企业

中图分类号: F272.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3-3851 (2023) 06-0265-11

The impact of start-ups′ business model innovation on legitimacy duality: Moderating role of network embeddedness

ZHANG  Jing1, WANG  Qizhen2

(1.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Zhejiang Sci-Tech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18, China; 2.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The Entrepreneurship Institute), Keyi College, Zhejiang Sci-Tech University, Shaoxing 312369, China)

Abstract:  Drawing on the theories regarding business model innovation, institutional legitimacy and network embeddedness, we explore the effect of business model innovation (BMI) on legitimacy duality as well as the moderation of commercial network embeddedness and political network embeddedness, and use 188 questionnaires of start-ups to test hypotheses. The results show that efficiency-oriented BMI has positive impact on legitimacy duality, while novelty-oriented BMI has negative impact on legitimacy duality. Both commercial network embeddedness and political network embeddedness have U-shaped moderating effects on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novelty-oriented BMI and legitimacy duality. Only commercial network embeddedness plays an inverted U-shaped moderating effect between efficiency-oriented BMI and legitimacy duality. These findings have enlightened implications for start-ups to conduct BMI and enhance legitimacy duality.

Key words: legitimacy duality; efficiency-oriented business model innovation; novelty-oriented business model innovation; network embeddedness; start-ups

數字经济时代,面对快速变化的消费者需求和不确定的外部环境,新创企业不得不重新审视市场、用户、产品、企业价值链乃至整个商业生态,采取商业模式创新以避开在位企业的竞争。虽然部分新创企业借助商业模式创新快速发展(如腾讯、小米等),并成为行业领导者,但大部分新创企业仍因面临创新活动不被认可、资源受限等新进入缺陷,而遭受商业模式创新失败的困境。实践中,新创企业嵌入在特定社会情境或制度环境中,其新创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往往会面临突出的内外部合法性问题[1]。一方面,商业模式创新会引入新的商业逻辑打破既有游戏规则,这个过程可能会动摇组织与制度环境期望的一致性[2];另一方面,新创企业内部未形成稳定的文化规范、外部缺乏被信任的经营历史,新创弱性导致其商业模式创新容易引起企业利益相关方的抵制[3]。在整合利益相关方的情境下,新创企业商业模式创新既需要得到股东、管理层和员工等内部相关方支持,同时也需要获得政府、行业及消费者的接受和认可。基于此,如何构建合法性双元成为新创企业在商业模式创新过程中重点关注的现实问题。

梳理相关文献可知,目前关于商业模式创新与合法性关系的研究聚焦于以下两方面:一是基于制度观,强调以创新策略满足合法性诉求。如彭正银等[4]认为,滴滴出行依托“嵌入制度-顺从制度-构建制度”逐步实现了商业模式合法化;而Hargadon等[5]以“爱迪生电灯系统取代既有煤气工业制度”为例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二是基于制度演化观,突出商业模式创新过程中合法性的作用。如Press等[6]通过案例研究发现,获取合法性能够保证商业模式创新的可持续性。虽然上述研究阐述了企业“为何构建合法性”以及“如何构建合法性”等重要议题,但至少还存在以下三个问题有待澄清:首先,新创企业不是成熟企业的微缩版,它不仅受到外部合法性的约束,同时还会受到内部合法性的质疑,且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合法性之间也存在矛盾和演化关系。而探讨合法性的来源以及制度变革动因的相关研究,仅凭借象征性的行动来显示对外部要求的遵守[7],忽略了内部合法性条件,无法解释推动合法性变革的创新者“能动性”。其次,虽然现有研究考虑了商业模式创新与合法性的协同,但是对于商业模式创新如何被参与方持续接受和认可等核心问题尚无定论。按照韦伯的科层制管理理论,合法性提供了治理的权利,制度只有在能够满足当下的治理需要时才具有合法性约束[8]。与静态概念下的商业模式合法化不同,商业模式创新在设计与演进过程中更关注相关利益方的动态诉求[9]。最后,创业是一项嵌入在社会情景中的复杂活动,根据网络嵌入理论,基于联系和合作所形成的稳定关系能够为企业提供情境资源与信息,为企业构建合法性提供有利的行动环境[10]。然而,以往文献仅重视网络嵌入性对组织合法性的直接作用[11],忽视了其对合法性的情境作用。网络嵌入作为商业模式创新与组织合法性关系的边界条件,不仅对二者之间的作用效果产生影响[12],而且其影响作用存在“阈值效应”,即网络嵌入过度会降低组织捕获信息的敏锐度,导致组织合法性水平降低[13]。

因此,本研究结合商业模式创新、制度合法性等理论,探讨新创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对合法性双元的影响,以及网络嵌入的调节作用,通过188份有效样本展开实证分析,以期丰富新创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合法性双元和网络嵌入等方面的研究,并为新创企业管理者商业模式创新及其合法性双元构建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启发。

一、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一)理论基础

1.商业模式创新

商业模式是组织用来产生客户价值与得到企业价值的模型[14],而商业模式创新旨在围绕利益相关者所构造的交易系统进行变革,是缺乏资源和能力优势的新创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关键手段[8],更关注新商业模式在设计与演进中的动态过程[9]。目前对商业模式创新的研究主要围绕交易成本和制度基础两个理论视角展开,前者强调商业模式创新的交易属性,关注特定经济情境下企业对交易机制的选择与治理[15];后者则重视商业模式创新的制度属性,关注制度条件对企业战略的塑造作用[16-17]。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跨界竞争的盛行,从生态系统视角理解商业模式创新成为新的理论前沿,如Saebi等[18]强调商业模式创新是以价值实现方式、组织运营模式和获利方式等环节的改变推动企业层面的整体创新。可见,从生态系统的角度出发,商业模式创新不仅能够改变行业的竞争性质,还能够颠覆既有的结构性规则,使企业同时获得交易竞争优势和制度重构优势[19]。故本研究基于生态系统观,将新创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界定为,新创企业在与其利益相关方形成的交易网络中开展的重组或优化其网络结构、交易内容以及交易方式等系列的活动。由于新创企业商业模式创新过程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且很难在短期内取得满意的产出,面临全新的市场需求或未知的竞争环境,其创新结果依赖于合作成员间关系的稳定性[20],对新交易方式和内容的追寻有可能在短期内对受众满意度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本研究借鉴Zott等[21]的研究,将商业模式创新划分为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与效率型商业模式创新,前者强调生成新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内容,后者则旨在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

2.合法性双元

合法性是企业在特定社会系统内被利益相关群体所接受和认可的程度[17]。以往研究致力于归纳外部环境压力下企业合法性的形成机制及其影响因素,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研究基于战略视角,探讨企业如何以及怎样采取行动获取合法的问题[22-23],另一类研究则基于制度视角,总结企业遵循社会规范、行为准则和与外部环境同构的过程[8]。然而随着企业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加和内部复杂性加剧,凭借单一合法性部分企业难以实现发展,研究者开始提倡合法性双元的构建。Kostova[24]率先提出了“合法性双元”的概念,以回答海外子公司如何避免被东道国现有政策扼杀的问题。郑小勇等[25]也认为整合不同合法性可以发挥互补效应,进而响应不同认知群体之间的评价冲突。但上述研究大多从跨国公司、商业集团等这类结构分离的组织探讨合法性双元,对于同一企业不同合法性受众的整合逻辑和作用机制仍缺乏细致的考察。创业研究领域提出新创企业合法性来源主要包含对企业做出评价的内部受众和外部受众[26]。其中以员工、股东等为代表的内部受众认知与组织文化及日常运作相一致的程度代表新创企业内部合法性,而外部合法性则表示政府、行业等外部受众对组织决策系统的承认和支持程度[3,27]。由于新创企业初始资源能力匮乏,其在构建合法性时存在两种选择:要么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能够满足员工、投资者等期许的内部合法性构建方面,要么通过模仿现有运营方式以符合行业规范、相关政策要求来提升外部合法性。内部合法性获取和外部合法性提升是新创企业难以同时实现且存在潛在冲突的两种活动,需要企业去权衡和协调,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符合双元性问题的基本特征[28],因此,本研究将“双元”概念引入新创企业合法性中,并将合法性双元定义为组织既强调内外部合法性的差异性又关注内外部合法性并存所采取的创新行为,以期进一步丰富商业模式创新与合法性之间的关系研究。

3.网络嵌入

面对数字化背景下动态且复杂的经济环境,企业生存的网络逐渐成为一种战略性资源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企业行为。网络嵌入表征为企业基于已有合作和交往而逐渐形成的稳定联系,它决定了企业所获得资源的差异,影响企业的战略行为与企业合法性获得[12]。近年来,网络嵌入不仅受到业界和学术界的充分重视,而且成为分析企业获取合法性路径并制定战略常用的方法。网络嵌入理论认为,外部网络中的差异化资源对企业的创新行为、过程和结果至关重要[14]。由于关系嵌入和结构嵌入充分反映了行为主体在网络中的现状,所以网络嵌入的“关系—结构”研究范式备受关注[29],尽管此类研究弥补了传统资源观只见“微观”不见“宏观”的缺点,却依然忽视了网络嵌入中不同经济行为对企业活动的影响差异。因此,本研究参照田宇等[30]研究,将新创企业的网络嵌入分为商业网络嵌入与政治网络嵌入,其中商业网络嵌入是基于组织与客户、合作伙伴、投资者以及竞争对手等主体建立的稳定关系,而政治网络嵌入则是指组织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所构成的关系网络[16]。以Yan等[31]为代表的学者强调组织间关系的黏性,较强的网络嵌入不仅能为企业提供丰富的资源,降低组织创新风险,还能促进合作达成共识,提升组织声誉。但网络嵌入也可能存在一定弊端,如容易形成路径依赖,抑制企业发展。新创企业作为社会网络中的一员,在利用商业模式创新获取合法性双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所嵌入社会网络特征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进一步探索网络嵌入的情境作用。

(二)研究假设

1.商业模式创新与合法性双元

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需要对现有交易制度和价值理念进行革新和破坏,是以稳定的合作关系和丰富的创新资源为基础开展的颠覆式创新活动[32]。虽然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够打破竞争格局实现后发赶超,但是由于理念过于超前,对组织合法性双元存在消极影响[33]。首先,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会引发内部合法性质疑,新事物被理解需要历经一个漫长的过程[1],在以员工为代表的内部受众未从原有经营范式中跳脱出来之前,新交易内容是不被认可与接受。其次,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会招致外部合法性冲击,行业规范通常由在位主导企业的文化、惯例所决定[15],新创企业因缺乏持续的资源流和被信任的经营历史等前提条件,其创新行为难免会遭受政府、行业等外部受众的制约。最后,从新交易理念提出到新交易方式实施的过程需要耗费大量资源[34],对于原本资源匮乏的新创企业而言,缺乏可用于游说、认证以及赠予等实质性或象征性行动的冗余资源,由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所带来的合法性双元缺失的问题无法得到修复和弥补。综上,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不利于推动新创企业合法性双元。因此,本研究提出假设:

H1: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对合法性双元具有负向影响。

效率型商业模式创新需要对现有的交易体系和交易流程进行拓展和整合,是以多样的合作关系和适度的创新资源为基础的维持性创新活动[18]。虽然效率型商业模式创新和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均对企业获取竞争优势至关重要,但由于行动逻辑的根源性存在差异,对新创企业合法性双元的影响程度不同。相比于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效率型商业模式创新更注重追求制度环境的稳定状态。首先,根据Hargadon等[5]的稳健设计(robust design)理念,维持性创新既能吸引受众注意,又能使受众对企业感到放心,有效地平衡了受众的熟悉性与新颖性之间的需求矛盾。尽管维持性创新仅停留在显性需求层面,但其容易被员工、股东等受众理解和接受[19]。其次,效率型商业模式的创新源泉建立在模仿合法企业之上,并对现有行业或市场中运作模式缺陷和不足进行精心设计[7]。这意味着,效率型商业模式创新不仅降低了受众因感到陌生而产生排斥心理的概率,而且满足了市场对低成本、高效率交易体系的期望,有利于增加企业利益相关者对其经营可行性的信任。最后,效率型商业模式创新注重对企业现有资源的利用与整合,能够识别出满足受众期许的关键信息和资源[14],有效避免了新创企业成长过程中的信息过载且难以快速识别出有效信息的问题,从而降低创新的不确定性风险,提升合法性双元认可与支持。总之,效率型商业模式创新既能够符合内部受众认知且满足外部受众期许,又能够提取有效资源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创新风险,促进合法性双元的构建。因此,本研究提出假设:

H2:效率型商业模式创新对合法性双元有正向影响。

2.网络嵌入的调节作用

新创企业所嵌入的商业网络,通常由组织与客户、合作伙伴、投资者以及竞争对手等其他商业主体的关系所构成[35]。商业网络嵌入性能够为组织提供其发展所需的市场信息和稀缺资源,在新创企业实施商业模式创新战略构建双元合法性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30],但是过度嵌入会让组织产生资源依赖导致商业模式刚性,从而增加受众对组织质疑和攻击的风险。第一,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更关注“如何摆脱现存的行业壁垒打破竞争格局”而非“如何构建合法性的问题”,会引发合法性质疑,从而降低组织合法性双元水平[36]。在适度的商业网络嵌入下,组织与业务合作伙伴等商业网络嵌入主体建立的稳定联系,不仅给新创企业提供稀缺的市场资源,而且能够让组织关注到不同受众的诉求和期许[29],在保障创新行为持续进行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内外部合法性水平。而在过度的商业网络嵌入下,组织长期依赖商业网络嵌入所提供的市场导向性资源,随着组织惯性增大且市场适应性降低[37],汲取市场关键信息和受众需求期望的能力被抑制,导致创新风险增加,合法性双元认可程度下降。第二,效率型商业模式创新重视对内外部受众显性需求的满足,加强受众对企业决策系统的理解,获取内外部合法性认可与支持,提高合法性双元水平[31]。在低水平的商业网络嵌入下,新创企业的创新变动性和市场不确定性较低,此时组织面临较低的外部合法性制约和较稳定的内部资源输入,会更愿意为符合受众期许的低成本而高效率交易体系投入努力[11],从而提升合法性双元。与之相对,在高水平的商业网络嵌入下,组织创新意识淡化,迭代创新和资源吸收能力僵化[13],增加了企业获取市场资源的难度以及创新决策的盲目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得到内外部受众支持的可能性,不利于合法性双元的构建。因此,本研究提出假设:

H3a:商业网络嵌入对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与合法性双元的关系有U形调节作用。

H3b:商业网络嵌入对效率型商业模式创新与合法性双元的关系有倒U形调节作用。

新创企业所嵌入的政治网络,通常由组织与政府部门、法律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权利机构之间的关系所组成[35]。在创业实践中,新创企业通常会因商誉不足受到质疑,而政治网络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其所蕴含的异质性资源能给企业带来社会认可,从而有效提升组织合法性水平[11]。也有学者指出,若企业在初创时就是借助政治网络嵌入优势开展相关业务,那么在后续的发展中很容易丧失创新意识,而创新障碍会导致企业在市场中的合法性地位消失或者被取代[10,12]。具体而言,第一,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很难快速被组织内外部受众所理解,不利于构建新创企业合法性双元[33]。在適度政治网络嵌入下,新创企业一方面借助与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机构建立的信任,提升外部受众对自身创新行为的认同度,获取外部合法性[13],另一方面通过政治网络嵌入获得政策支持、税收优惠以及机构背书等异质性资源,有效克服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的障碍[16],使企业可以将有限的资源分配到用于文化建立、员工培训等以提升内部受众认知一致性,从而改善企业合法性双元。相反,在政治网络过度嵌入下,新创企业虽然可以通过“政策红利”撰取收益获得阶段性成长,但组织的决策能力和创新行为受到约束[38]。由于长期依赖政府信息容易导致组织认知锁定,企业所汲取的信息呈现同质化,不利于企业预测复杂动荡的市场行情,而需求变化一般发生在政策出台之前[39]。这意味着,受过度政治网络嵌入的调控,新创企业的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不仅让内部受众费解,而且滞后于外部受众的期望,进而加剧合法性双元质疑。第二,效率型商业模式创新可以通过加强对复杂信息的整合与资源的重组,促进内外部受众认可与支持,提高合法性双元水平[19]。适度的政治网络嵌入促进了新创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合作,让企业更快速、更准确的汲取关键资源,达到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目标,从而有助于合法性双元的提升。相反,过度的政治网络嵌入,会让企业对现有的交易模式过度依赖并产生创新惰性[31],一旦与企业建立稳定联系的主政官员发生更替,企业将难以短期内与政府部门构建新的稳定关系,从而不利于合法性双元的提升。因此,本研究提出假设:

H4a:政治网络嵌入对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与

合法性双元的关系有U形调节作用。

H4b:政治网络嵌入对效率型商业模式创新与合法性双元的关系有倒U形调节作用。

根据以上分析,本研究构建了如图1所示的概念模型。

二、研究设计

(一)数据收集

本研究选择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搜集样本数据,借鉴郭海等[13]的研究,随机调研创建8年以内的长三角地区(浙江、上海、江苏等地)新创企业,2022年6月至9月共发放问卷550份(每家企业1份),累计回收255份(回收率46.36%)。剔除未填完、规律性强等无效问卷,得到有效问卷188份(有效率73.72%)。对企业规模(Size)、企业年龄(Age)、企业性质(Nature)、研发投入(R&D)和所属行业(Industry)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发现三种途径回收的问卷无显著差异,因此数据可以合并使用。为了避免调查结果存在的回答者偏差,本研究将样本企业与未参与调查企业进行对比,发现企业特征变量方面并无显著差异,这表明调查结果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样本的描述性统计分析情况如表1所示。

(二)变量测量

本研究所涉及变量的测量均来自成熟量表,采用Likert5分量表打分,1“完全不同意”,5“完全同意”,各个变量的具体测量题项见表2。

a)合法性双元。参考Singh等[27]、杜运周等[33]研究,根据合法性受众的来源,用“公司经营获得国家相关法律批准”等5个指标测量外部合法性(EL),以“员工会自豪地告诉别人他属于贵公司”等5题项评估内部合法性(IL),并借鉴郑小勇等[25]对合法性双元的处理,先对内外部合法性分别进行中心化处理,随后将二者相乘,最终得到合法性双元。

b)商业模式创新。以Zott等[21]所开发的经典量表为基础,综合考虑新创企业在现有市场上的经营特征,采用“新的方式能够为公司带来新合作伙伴”等5题项测量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NBMI),和“公司致力于提高企业现有资源的使用效率”等5题项测量效率型商业模式创新(EBMI)。

c)网络嵌入。参考Sheng等[39]的研究,用公司与业务伙伴、顾客、竞争者和投资者的关系密切程度来测量商业网络嵌入(CNE),以公司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金融机构的关系来测量政治网络嵌入(PNE)。

d)控制变量,考虑到企业基本特征可能会对其创新行为和战略决策产生影响,本研究还对企业年龄、规模、性质、所属行业以及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进行控制。

(三)信度和效度检验

合法性双元、商业模式创新及网络嵌入性量表具有较好的内部一致性信度,其Cronbach′s α系数分别为0.839、0.879和0.818。从表2中的探索性因子分析可知,合法性的10个题项提取出2个因子,载荷范围为0.802~0.816;商业模式创新的10个题项提取出2个因子,载荷范围为0.724~0.809;网络嵌入性的8个题项提取出2个因子,载荷范围为0.697~0.818。可见,各因子载荷均接近或大于0.7,说明量表的聚合效度较好。同时,各变量的AVE和CR值也分别满足高于0.5和0.8的要求,说明各变量具有较好的结构效度。

为了进一步验证关键变量之间的区分效度,本研究借助软件AMOS24.0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结果见表3。其中,六因子模型中的χ2/df小于2,GFI等指标值均接近或大于0.90,RMSEA的值低于0.10,说明相比于其他五组模型,六因子模型的拟合度较好优于其他替代模型,本研究所采用量表的效度良好。同时,结合表4的相关系数可知,关键变量AVE的平方根均大于该变量与其他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即本研究变量测量具有较好的区分效度。

三、数据分析與实证结果

(一)描述统计和相关性分析

本研究对各变量数据进行相关性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见表4。表中显示,AVE的算术平方根均高于主要变量和其他变量间的相关系数,说明多重共线性问题并不严重;商业模式创新和合法性双元、网络嵌入和合法性双元之间有显著相关性,且相关系数均在0.60以下。

(二)假设检验

为减少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性,在使用多元层级回归分析前,首先,对商业模式创新进行中心化处理,然后计算商业模式创新与网络嵌入及网络嵌入平方项的乘积。同时对回归分析的三大问题加以判断,结果显示,所有方差膨胀因子(VIF)值均小于10,即各个回归模型中的多重共线性影响并不显著,商业模式创新对合法性双元的残差散点图不存在规律性,且DW检验值在2附近,即序列相关和异方差问题不存在。此外,根据Fisher显著性检验思想,借助检验统计量分布能够得到一个类似标准化的度量原假设和数据矛盾程度的指标p值,参考迟考勋等[2]的文献,将p值分别小于0.01、0.05和0.10作为拒绝原假设的最小显著性指标。基于分步回归分析原理,首先将控制变量纳入基准回归模型,然后逐步加入商业模式创新、网络嵌入性、网络嵌入性的平方项、商业模式创新和网络嵌入性的交互项、商业模式创新和网络嵌入性平方的交互项,最终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

根据回归分析结果模型2可知,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负向影响合法性双元(β=-0.546,p<0.01);效率型商业模式创新正向影响合法性双元(β=0.363,p<0.01),因此H1和H2成立。

表5中的模型4显示了商业网络与政治网络对新颖型BMI、效率型BMI与合法性双元关系的调节作用。首先,根据模型4的回归结果,新颖型BMI和商业网络的交互项正向影响合法性双元(β=0.432,p<0.01),表明商业网络可以调节新颖型BMI与合法性双元的关系,且模型5中商业网络嵌入的平方项与新颖型BMI交互对合法性双元的影响显著为正(β=0.088,p<0.1),说明商业网络在新颖型BMI与合法性双元之间可能存在U形调节效应。然而,回归方程二次项显著并不是确保曲线关系存在的充分条件[40],借鉴U形关系的三步检验程序,借助Stata软件调用Utest命令计算出的极值点为-0.730,NBMI×CNE的取值范围为[-2.769,3.204],极值点在数据范围内并能够在5%的统计水平上拒绝原假设,H3a成立。其次,根据模型4可知,商业网络对效率型BMI与合法性双元可能存在倒U形调节效应(β1=0.075,p<0.1;β2=-0.074,p<0.05),通过Utest命令检验发现,EBMI×CNE的取值范围为[-1.658,4.649],极值点-0.665在该范围内,因此H3b成立。

同理,从模型4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新颖型BMI与政治网络的交互项负向影响合法性双元(β=-0.246,p<0.01),效率型BMI与政治网络的交互项正向影响合法性双元(β=0.323,p<0.01),表明政治网络在新颖型BMI与合法性双元以及效率型BMI与合法性双元两组关系之间均发挥着调节作用。参考模型5回归结果可知,政治网络在新颖型BMI与合法性双元之间可能存在U形调节效应(β=0.090,p<0.05),而在效率型BMI与合法性双元之间可能发挥着倒U形调节作用(β=-0.087,p<0.05)。最后,经Utest命令检验发现:NBMI×PNE取值范围为[-2.506,2.490],极值点-0.276在数据范围内并能够在5%的统计水平上拒绝原假设,H4a成立;EBMI×PNE取值范围为[-0.309,4.109],极值点-1.142不在数据范围内无法拒绝原假设,即认为不存在U形或倒U形关系,H4b未得到验证,说明政治网络的长期嵌入并不总是对企业创新行为产生消极影响。

假设H4b未被证实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效率型商业模式创新本质属于维持性创新,相较于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该创新行为更追求制度环境的稳定状态[23],尽管政治网络过度嵌入会使企业产生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迭代创新,但却不会从根本上诱发合法性受众的质疑。因此,政治网络嵌入几乎不会抑制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对合法性双元的正向影响。其二,尽管本研究已将创建时间在8年以内的企业作为调研对象,但在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目前仍在经营的新创企业可能已经具备了摆脱组织惯性或惰性的能力,因此,在样本中无法观测到政治网络嵌入过度的情况。其三,政治网络的主体由政府部门、法律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机构,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这些权力机构也十分重视新创企业的成长,其为鼓励新创企业持续创新而出台了相关政策,亦或是设立了阻碍“过度嵌入”的相关措施。因此,政治网络嵌入“过犹不及”现象无法被验证。

四、结 语

(一)研究结论

本研究基于网络嵌入视角,检验商业网络、政治网络对商业模式创新与合法性双元关系的调节作用,发现了新创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策略的网络边界。结果表明:a)效率型和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对合法性双元分别产生正向和负向的影响,即不同类型的商业模式创新策略对合法性双元产生差异化的结果;b)商业网络先抑制后加剧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对合法性双元的负向作用,倒U形调节效率型商业模式创新与合法性双元的正相关关系;c)政治网络U形调节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与合法性双元的关系,对二者之间的负向关系起到先减弱后增强的作用。

(二)理论贡献

本研究理论贡献有三点:第一,深化了新创企业合法性构念的内涵与维度研究。与以往将新创企业合法性以单维构念呈现的研究不同,本研究基于双元理论深入探究了新创企业合法性双元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内部合法性与外部合法性)和实现途径,并从整合视角提出合法性双元构念,将合法性双元研究从衍生企业[37]、商业集团[25]等成熟组织范畴拓展到新创企业领域,呼应了Aldrich等[1]、Fisher等[3]学者提出的新创企业合法性构建理论。第二,明晰了效率型和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分别对合法性双元的不同作用机制。以往文献多关注商业模式的生成和演化,强调制度环境对战略选择的影响[16],对商业模式创新塑造企业合法性方面的研究有所忽略,本研究将新创企业合法性双元的構建问题置于制度战略化视角,在厘清二者关系理论逻辑的同时,深入揭示了不同类型商业模式创新对合法性双元的差异性影响机制,丰富了商业模式创新与合法性关系研究。第三,构建了网络嵌入对商业模式创新与合法性双元关系的非线性调节机制,强调网络嵌入在组织采取战略行动构建合法性过程中的情境作用。本研究不仅弥补了以往研究过于关注网络资源对合法性的直接影响[12]、忽略网络嵌入对合法性情景作用的缺陷,而且诠释了新创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对合法性双元影响的边界条件,有助于相关理论的构建与完善。

(三)实践启示

本研究有三点管理启示:第一,新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合理兼顾内部与外部两种不同维度的合法性。既要借助有效资源的整合、社会关系的构建等实质性管理策略来获取外部合法性认可,又需通过组织治理等有意识的主动战略来提升内部合法性水平,从而避免过度注重外部合法性而弱化内部合法性的诟病,利用内外部合法性的联合效应,更好地实现双元合法性构建。第二,新创企业应注重发挥不同商业模式创新的作用来构建合法性双元。具体而言,新创企业采取创新战略谋求发展已成为常态,不同类型的商业模式创新对合法性双元会产生不同程度地影响。有效管理商业模式创新对企业发展非常重要,当新创企业选择新颖型商业模式发展时,企业需要及时采用策略管理新颖型创新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否则可能会加剧组织内外部受众的质疑,从而损害合法性双元。第三,新创企业应关注网络嵌入情境,科学规划并合理利用网络嵌入性资源,有效发挥商业模式创新积极作用并抑制其不利影响,从而更好地促进合法性双元的构建。具体而言,提升合法性是新创企业的一个重要目标但不是唯一目标,由于创新在大多数行业都面临着被模仿的威胁,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商业模式创新迭代,以此避免对网络关系或网络资源过度依赖,而抑制企业的发展。

(四)研究局限与展望

首先,本研究对调节变量的考虑具有一定局限性。本研究将网络嵌入划分为商业网络嵌入与政治网络嵌入两个维度,对两种类型的网络嵌入在商业模式创新和合法性双元之间的调节作用分别讨论,实际上在实践过程中两种类型的网络嵌入通常是相互融合的。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有必要将两种网络嵌入整合在一起,考虑二者联合调节的过程。除此之外,本研究的数据也具有一定局限性。以往对新创企业的研究大多聚焦公司高层管理者层面,但本研究受调查条件局限,仅有25.96%约四分之一的受调查者来自高层管理人员,更多的是普通职员和中低层管理人员。未来研究将侧重调研高校EMBA或总裁班的成员,确保能够获取更多来自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调研数据。

参考文献:

[1]Aldrich H E, Fiol C M. Fools rush in? The institutional context of industry creation [J].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994, 19(4): 645-670.

[2]迟考勋, 邵月婷. 商业模式创新、资源整合与新创企业绩效[J]. 外国经济与管理, 2020, 42(3): 3-16.

[3]Fisher G, Kotha S, Lahiri A. Changing with the times: An integrated view of identity, legitimacy, and new venture life cycles[J].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016, 41(3): 383-409.

[4]彭正银, 吴晓娟. 制度压力下平台型企业合法性获取演化研究:以滴滴出行为例[J].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19, 330(4): 58-70.

[5]Hargadon A B, Douglas Y. When innovations meet institutions: Edison and the design of the electric light[J].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2001, 46(3): 476-501.

[6]Press M, Robert I, Maillefert M. The role of linked legitimacy in sustainable business model development[J]. Industrial Marketing Management, 2020, 89: 566-577.

[7]Karlsson T, Honig B. Judging a business by its cover: An 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 on new ventures and the business plan[J]. 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 2009, 24(1): 27-45.

[8]张迎晨. 制度环境压力下商业模式创新过程中的合法性构建研究[J]. 科技促进发展, 2022, 18(7): 915-924.

[9]赵宇楠, 井润田, 董梅. 商业模式创新过程:针对核心要素构建方式的案例研究[J]. 管理评论, 2019, 31(7): 22-36.

[10]芮正云, 罗瑾琏. 产业网络双重嵌入与新创企业创新追赶[J]. 科学学研究, 2019, 37(2): 267-275.

[11]宋晶, 陈劲. 创业者社会网络、组织合法性与创业企业资源拼凑[J]. 科学学研究, 2019, 37(1): 86-94.

[12]Shi X, Lu L, Wei Z, et al. Structural network embeddedness and rm incremental innovation capability: The moderating role of technology cluster[J]. Journal of Business & Industrial Marketing, 2021, 36(11): 1988-2000.

[13]郭海, 沈睿, 王栋晗, 等. 组织合法性对企业成长的“双刃剑”效应研究[J]. 南开管理评论, 2018, 21(5): 16-29.

[14]Teece D J. Business models, business strategy and innovation[J]. Long Range Planning, 2010, 43(2/3): 172-194.

[15]奉小斌, 苏佳涵, 彭学兵. 跨界搜索对商业模式双元的影响:资源编排的中介作用[J].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46(4): 376-387.

[16]Peng M W, Luo Y. Managerial ties and firm performance in a transition economy: The nature of a Micro-Macro link[J].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2000, 43(3): 486-501.

[17]Suchman M C. Managing legitimacy: Strategic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es[J]. 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995, 20(3): 571-610.

[18]Saebi T, Foss N J. Business models for open innovation: Matching heterogeneous open innovation strategies with business model dimensions[J]. European Management Journal, 2015, 33(3): 201-213.

[19]羅兴武, 杨俊, 项国鹏, 等. 商业模式创新双重属性如何作用创业企业成长:裸心的案例研究[J]. 管理评论, 2019, 31(7) 133-148.

[20]Sarma S, Sun S L. The genesis of fabless business model: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 in an adaptive ecosystem[J]. Asia Pacific Journal of Management, 2017, 34(3): 587-617.

[21]Zott C, Amit R. The fit between product market strategy and business model: Implications for firm performance[J].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2008, 29(1): 1-26.

[22]Zimmerman M A, Zeitz G J. Beyond survival: Achieving new venture growth by building legitimacy[J].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002, 3(27): 414-431.

[23]张燕, 周小虎, 张慧, 等. 象征性行动的量表开发及其对新创企业合法性的影响:环境宽松性的调节作用[J]. 系统管理学报, 2023, 32(1): 154-166.

[24]Kostova T. Transnational transfer of strategic organizational practices: A contextual perspective[J].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999, 24(2): 308-324.

[25]郑小勇, 魏江. 商业集团从属企业合法性双元与成长绩效关系[J]. 管理科学学报, 2015, 18(6): 1-14.

[26]Ruef M, Scott W R. A multidimensional model of mrganizational legitimacy: Hospital survival in changing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s[J].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1998, 43(4): 877-904.

[27]Singh J V, Tucker D J, House R J. Organizational legitimacy and the liability of newness[J].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1986, 31(2): 171-193.

[28]奉小斌, 李华华, 马晓书. 平行搜索对后发企业协同追赶的影响研究[J]. 科学学研究, 2021, 39(11): 2013-2023.

[29]郭韬, 李盼盼, 乔晗, 等. 网络嵌入对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影响研究:组织合法性和商业模式创新的链式中介作用[J]. 外国经济与管理, 2021, 43(7): 97-110.

[30]田宇, 杨艳玲. 贫困地区新创企业创业者关系网络对其组织合法性的影响机制研究[J]. 管理学报, 2017, 14(2): 176-184.

[31]Yan Y, Zhang J, Guan J. Network embeddedness and innovation: Evidence from the alternative energy field[J]. IEEE Transactions on Engineering Management, 2020, 67(3): 769-782.

[32]Baskerville R, Myers M, Yoo Y. Digital first: The ontological reversal and new challenges for IS research[J]. MIS Quarterly, 2020, 44(2): 509-523.

[33]杜运周, 张玉利. 互动导向与新企业绩效:组织合法性中介作用[J]. 管理科学, 2012, 25(4): 22-30.

[34]吴晓波, 赵子溢. 商业模式创新的前因问题:研究综述与展望[J]. 外国经济与管理, 2017, 39(1): 114-127.

[35]刘鑫, 蒋春燕. 政治和商业网络关系与企业探索式创新:一个整合模型[J]. 经济管理, 2016, 38(8): 68-81.

[36]Foss N J, Saebi T. Fifteen years of research on business model innovation: How far have we come, and where should we go?[J]. Journal of Management, 2017, 43(1): 200-227.

[37]夏清华, 黄剑. 衍生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研究:基于嵌入与脱嵌的二元动态平衡视角[J]. 经济与管理研究, 2019, 40(4): 109-124.

[38]Haveman H A, Jia N, Shi J. The dynamies of political embeddedness in China[J].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2017, 62(1): 67-104.

[39]Sheng S, Zhou K Z, Li J J. The effects of business and political ties on firm performance: Evidence from China[J]. Journal of Marketing, 2011, 75(1):1-15.

[40]Lind J T, Mehlum H. With or without U? The appropriate test for a U-shaped relationship[J]. Oxford Bulletin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2010, 72(1): 109-118.

(责任编辑:雷彩虹)

收稿日期:2023-01-26  网络出版日期: 网络出版日期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2272137);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学研究项目(22YJA630019);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探索一般项目(LY22G020003);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Y202250378);浙江省教育厅省级教改项目(KCSZ20220201)

作者简介:张 晶(1998— ),女,新疆阿克苏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创新管理方面的研究。

通信作者:王奇珍,E-mail:js7207@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