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工会参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公司治理的路径及建议
2023-10-19王晓彤
傅 红 王晓彤
(昆明理工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0)
一、引言
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各类新业态快速发展,吸纳大批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同时,也因平台从业者工作时长、劳动强度、计价竞价和收入分配规则等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公平问题频发,引发社会的广泛关切。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灵活就业和弹性雇佣模式,采用“基于算法技术的利益分配、监督规则和惩戒机制”[1]以掩盖劳动者高强度、高压榨工作的本质,并且不承担或很少承担实质“劳动关系”所赋予的法律责任。平台企业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时不可避免会侵害从业者利益,一旦个体权益受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会引发“群体性劳资冲突”[2]。而相关部门约谈涉事平台企业或者出台对平台企业的特定性约束文件,容易在短期内引发平台企业股价大幅下跌、客户流量和企业现金流急剧减少的问题,对平台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平台从业者的工作生活。基于此,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工会职能,通过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推动平台经济稳定持续发展。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从业者现状分析
(一)“算法用工”引发权利危机
“算法用工”是平台经济快速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最主要方法。算法在获取、输入、分析以及运用大量从业者数据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以及降低人力成本的同时也窥探到从业者的个人隐私,这严重损害到从业者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由于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算法用工存在着就业歧视的巨大隐患。根据歧视偏好理论,在劳动能力是不完全信息的前提下,雇主会利用群体统计特征做出雇佣和薪酬决策,那么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会面临就业或薪酬歧视[3]。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所倡导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相悖。算法逻辑所主导的用工模式机械化、程序化,将劳动者当作流水线上的产品,工作内容同质化严重,工作强度超负荷。算法用工为平台企业带来的用工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也削弱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引发“去劳动关系化”,形成“马太效应”,加剧资本对劳动者剥削。
(二)从业者立法保障不充分
《劳动法》的首要目的是庇护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和现实中的劳务关系存在着较大差别就是所享受的权益有较大差距。调查显示,部分网约车平台企业直接与司机签订“服务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以摒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4]。有的平台企业正是利用这种劳动者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弱化,使双方之间无法明确劳动关系,从而逃避应当担负的法律责任。从业者收入结算方式一般是根据平台企业单位的规则提现,无论是按日、周、月提现,都体现不了“工资”的概念。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应按月向劳动者支付货币形式的工资,不得无端拖扣,所以没有劳动关系保护的从业人员难以享受这一法条的保护。此外,“由于雇佣关系的虚拟化和工作场所的无形化,新的就业模式对我国相关劳动立法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5]。从业者仅凭借自己的力量进行维权,耗时、费钱费力。
(三)从业者社会保险参保率偏低
当前,农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基本得到了全覆盖,但是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率普遍偏低。2018年全国总工会所发表的《关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从业者劳动经济权益问题研究情况的报告》中提到“通过平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的比例为24%”[6]。互联网平台的从业者一般是进城农民工(占多数)、再就业的下岗工人,主要从事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职业,这些群体的事故率一般较高,自我保障意识薄弱。此外,部分平台企业由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降低运营成本,并未为从业者支付社会保险金,这极大地提高了从业者自身的生活成本。与医疗、养老保险的参保率比,工伤保险参保率较低。
三、工会参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公司治理的路径及建议
(一)发挥维护职能,促进权益保障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职能是工会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在劳资矛盾日益严重的平台企业中,工会是从业者可以依靠的重要组织力量。一是工会依法促进平台企业规范各种用工行为,要求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严格落实劳务派遣相关规定,规范企业项目外包行为,督促平台企业积极落实相关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二是工会通过定期组织从业者健康体检、职业病救治培训、应急演练活动提高从业者健康水平,同时推动平台企业制定和落实工作场所环境标准。三是工会督促平台企业加快实现从业者全员社会保险参保,全面落实平台企业对从业者的安全负责机制。四是对于经济困难的平台从业者,工会通过提供经济补助和法律援助,帮助其渡过难关。其中,因下岗失业所导致的人员也会得到工会等组织提供的技能培训和再就业机会。五是工会借助“互联网+”的便捷性开设就业、健康、生活、志愿等线上服务专栏,了解从业者的生活诉求,开展在线维权服务、政策咨询和公共服务,为从业者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通道。
(二)发挥参与职能,推动制度公平
参与职能是工会代表广大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工会参与企业治理,就是从源头上保障从业者权益。一方面,地方工会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社会保障、工资、物价等关系从业者利益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并对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参与性的制定、修订,尤其在平台企业与从业者劳动关系界定问题上予以重视,推动立法完善。另一方面,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工会法》的明确规定。企业工会为从业者畅通与平台企业相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就聘用、薪酬、保险、工作环境保障等关乎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与企业开展协商和谈判,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协商协议等形式确定从业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企业工会还可以依法在平台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坚持业务公开并广泛听取从业者的意见,监督企业在选人、用人、育人、留人过程中涉及从业者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决策的公平性和合法性[7]。通过上述两个途径,实现平台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平。
(三)发挥建设职能,提高凝聚力
平台企业与从业者本身具有一定的利益一致性,建设职能是动员和组织广大平台从业者积极参与到促进平台企业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中去。一是工会围绕促进企业经营生产目标开展劳动创造,广泛动员平台企业大力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制定符合职业的各类主题劳动竞赛内容,加强企业之间的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工会在进行劳动竞赛检查、验收、考核与评比工作时,一方面促进平台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技术提升,另一方面营造平台企业全体一心谋发展的良好氛围。二是工会通过表彰、宣传劳动竞赛中表现优异的平台企业以及从业者或者年度先进劳动者,鼓舞士气,不断激发从业者的工作热情,助推平台企业发展更规范、更有活力。平台企业需要监管但更需要鼓励,而工会发挥建设职能作用,这无疑是对平台企业或是从业者来说都是一种巨大鼓舞。
(四)发挥教育职能,提升从业者职业素质
教育职能旨在培养一支有思想文化和职业素养的职工队伍。一是工会通过强化落实平台企业培养从业者的主体责任,鼓励引导从业者学历和能力双提升工作。二是工会根据广大平台从业者的群体爱好以及必要的法律宣讲开展各种主题活动,拓展职工的知识面,提升职工自身的技能,提高法律维权意识。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从业者来说,群体的职业稳定性较差,替代性较强,所以面临失业的风险增大。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而《工会法》规定“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因此针对平台从业者开展职业培训,提升就业和再就业能力,这是工会的职责所在。除此之外,大数据、云计算技术也可以为工会以及平台企业在教育培训方面提供开放式平台。
四、保障措施
工会参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公司治理的本质是维护从业者群体的合法权益,缓解劳资矛盾,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团结广大从业者加入工会组织、发挥工会职能作用是解决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平台从业者一系列矛盾的根本措施。一方面,鼓励成立平台从业者工会组织。平台企业的私有资本主导的组织属性与劳动力群体的庞大数量和强大灵动性增加了劳动者权益维护难度。可以采取按平台企业或按社区街道成立工会组织,无论职业类别,平台从业者只要缴纳会员费用就可以入会,就可以得到工会的相关服务。另一方面,落实工会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将工会组织的作用以章程的形式固定在企业制度中是顺理成章之举。在企业章程中贯彻“将加强工会建设嵌入企业治理的各个方面,将企业工会的作用嵌入企业治理结构中”这一原则;在企业章程中规定“凡是涉及企业发展以及职工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工会必须从源头上参与相关战略的决策过程,出席或列席相关会议并提出建议”。此外,工会组织也应积极联系平台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开发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有关算法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