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作社公积金量化的合理方式
2023-10-18何伟威
□ 何伟威
农民合作社公积金的产生来源于农民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所作的贡献,一是入社成员的出资对合作社发展产生的贡献,二是入社成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量(额)产生的贡献。为了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合作社在章程中规定公积金在盈余分配中的提取比例和用途,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采用合理的量化方法确认为每个成员的占有份额,确认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经营过程中产生公共积累的法定享有份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公积金必须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这是合作社在财务核算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合作社的公积金本质上属于合作社的成员共同所有,这是法律赋予合作社成员的一项权益。
一、公积金量化的主要目的
公积金量化实质上就是把合作社享有的公积金按照一定的程序转到合作社成员的名下,由合作社成员享有,增加每个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投入资本,同成员自己的初始出资一起作为参与合作社年终盈余分配的依据。通过公积金量化处理,体现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公积金享有的份额,保护现有成员的合法权益,合作社当期实现的公共积累就是当期现有成员形成的公积金。通过公积金的及时量化,划清了享有与不享有的界限,保证成员应得利益及时合理量化到位。
二、公积金量化的时间选择
农民合作社在什么时候进行公积金量化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在一个会计年度中,农民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状况、成员出资比例、入社人数等不断变化,成为了影响公积金份额量化的主要因素。有的合作社只要产生了公积金就随时进行公积金量化处理,目的是维护现有在册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后入社成员的影响。有的合作社按经营季节进行公积金量化,分别在农产品销售和生产资料采购季节结束后及时进行公积金量化处理,维护有交易量(额)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有的合作社年度终了提取盈余公积后对合作社成员进行公积金量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农民合作社何时进行公积金量化一定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确定一定的时间点对该期限内的公积金进行量化处置。量化要符合合作社章程和成员大会通过的决议,采用科学合理的量化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合作社成员对公积金的享有关系,保障剩余盈余分配有据可依。
三、公积金量化的具体方法
农民合作社公积金量化实行合理明确的份额量化方法。目前有些农民合作社公积金量化方法简单。主要体现在:单纯以成员平均的办法量化,追求片面均等化而忽视了成员的贡献,没有考虑交易量(额)和成员出资等各种经济因素对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的内在经济影响。因此农民合作社应依据合作社章程或成员会议合理确定成员出资额和交易量(额)两者各占一定的比例权重,并以此为标准,计算确定各个成员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进行合理量化。权重比例的多少视合作社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合作社不需要经营资金周转和扩大经营规模,而是鼓励成员交易,在公积金量化过程中交易量(额)就占比大;如果合作社需要经营资金周转和扩大经营规模,鼓励成员出资,则出资占比大。实行这种公积金量化方法的关键是根据成员出资和交易量(额)状况,合理确定两者的权重比例。由于农民合作社账内记录的成员出资额和交易量(额),在不同时期有变化,因此,要注意每个年度公积金进行量化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四、公积金量化对盈余分配的影响
公积金量化的多少最终将影响合作社成员的二次盈余分配。二次盈余分配比例由以下决定: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合作社成员账户中成员的初始出资有确切数额。公积金通过合理的量化方法转化为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我们称之为公积金份额,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农民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属于合作社所有,应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的账户中。通过量化每个成员账户中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明确各个成员的成员账户中的确切数额,并作为享受分配剩余盈余的依据,这样在剩余盈余分配过程中就会有据可依。
总之,合作社公积金的量化既要考虑成员交易量(额)对合作社的贡献,又要兼顾成员出资的积极性,对公积金采用科学合理的量化方法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合作社运营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才能调动广大农民入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促进合作社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