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村社收支非现金结算
2023-12-13蒋成忠
□ 蒋成忠
非现金结算,通俗理解就是办理经济业务交易过程中不通过现金结算,而是通过银行将款项直接从付款单位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转到收款方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主要做的是银行账户之间货币资金的结算方式,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银行本票、银行卡、转账、汇兑、电子银行业务等都属于非现金结算业务。
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堵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社)在经济业务往来现金结算方式中的漏洞,控制违纪违法行为,制定了各项制度,采取了各种措施,大力推行了非现金结算制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个别地方一味追求完全的非现金结算,采取“一刀切”的举措,规定村社所有经济往来业务必须采取非现金结算,否则拒绝支付。笔者认为,这脱离了农村经济活动的实际,有悖经济结算与会计核算等原则,背离老百姓经济生活的现实需求,应在必要时留出现金结算“口子”。
与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相悖。《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显然,保留适当的现金支付行为是符合国家规定的。
与经济业务结算现实相悖。在当前市场经济活跃、网络信息发达、支付方式多样化的时代,经济业务交流双方的小额支付多数采用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来完成。而这些被人们熟悉的支付方式下完成的经济业务行为,从村社的角度看,一方面算不上是非现金结算业务,因为不能获得有效的非现金结算银行转账凭证;另一方面,虽不是真正的现金支付,但在性质上笔者认为仍是现金支付范畴。因此,村社把这部分现金结算业务排除在现金结算业务之外,追求所谓的完全非现金结算,其实是与现实不相符的。
与发挥会计核算职能相悖。会计核算的职能之一是全面系统地反映村社经济业务活动的全过程。经办人通过小额备用金、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完成交易事项,按照会计核算职能的要求,必须得到正确、全面、系统的账内反映。通过小额备用金、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完成的经济业务,在会计业务处理上比较理想的方法是当作“外埠存款”来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取得相应的“外埠存款”非现金银行转账凭证有困难。因此,既然不能实现“外埠存款”核算,那么这些所谓的“外埠存款”仍然属于“现金”范畴,多数地方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进行会计核算,与会计核算职能相悖。
与贯彻便民服务举措相悖。为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方便老百姓办事需求,近年来,各地相继推行了便民服务中心制度,并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置了村社财会代理机构,开展面对面地报账、算账、结账、记账等会计核算活动,大大方便了村社财会人员经济业务活动的办理,深受广大农民朋友的欢迎。推行完全的非现金结算后,一些本来可以非常方便地用小额现金支付的经济业务非要转换成非现金结算不可,无疑增加了不必要的程序和手续,增加了麻烦。
因此,笔者认为,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在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可以支付的范围内,还是要适当留有口子,避免以行政手段推行完全非现金结算的形式主义做法,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实际需求。